Contract
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与外币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客户”)
1. 引言
1.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业务发展,经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人民币与外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协议适用于依照客户开户申请文件或以其它任何甲方可接受形式开立的每一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和/或虽未开立账户但与甲方、甲方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以下简称“本行”)开展的各项业务(以下简称“交易”)。本协议对客户设立账户或开展交易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1.3 为了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本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与任何账户或交易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2. 开户及账户使用
2.1 客户自愿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由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2.2 对客户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立及办理付款业务。其中,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3 对客户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本行有权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客户应全面配合本行进行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3. 客户指示
3.1 有关账户或交易的所有指示均应由客户或其代表严格按照就该账户或交易届时有效的授权或委任作出。所有上述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形式和/或方式作出。
3.2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供的客户或其授权签署人的签字/签章的权力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行收到客户对该等授权的书面变更或撤销为止。如客户未能向本行提供令本行满意的变更或撤销文件,本行有权拒绝接受该等变更或撤销。
3.3 若客户的任何指示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则本行有权拒绝按照该等指示行事。
3.4 如果客户为合伙企业, 则客户在此确认: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欠付本行的所有款项和/或由任何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代表该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欠付本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义务;此外,一旦该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由于死亡、破产、退伙或其他情况而不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除非本行收到客户对于该等变更所提供的令本行满意的书面通知,本行将有权认为该合伙人继续存在,其有完全能力继续代表该合伙企业开展业务和处理资产, 如同该合伙企业没有发生过前述变化。
3.5 若客户指示中有任何模糊、不一致或冲突之处,则本行可选择不按该指示行事,除非且直到该模糊或冲突之处得到解决,并令本行满意。
4. 通讯
4.1 客户应将其联络方式的任何变更以书面方式(或以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形式和/或方法)通知本行。
4.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在本协议项下向客户发出的任何对账单、通知单、确认函、通知、要求及所有其他往来通讯(以下简称“通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若客户是自然人,则通讯应发给客户本人或客户的个人代表; 若客户是单位,则通讯应发给客户在账户申请书上或其他本行可接受的方式所列明的通讯名称及地址;
(2) 通讯应通过客户在本行最新登记的通讯地址发送;及
(3) 通讯若是通过传真或电传方式发给客户,应通过客户在本行最新登记的号码传送。
4.3 若派专人递送或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发送通讯,则通讯应被视为在当日收到;若以邮递(包括快递)方式发送通讯,则通讯应被视为在寄出后的第五日收到。
4.4 若本行与客户之间的通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则本行对该等通讯的录音、存档将作为该等通讯的最终证据。
5. 预留印鉴
5.1 本行应依法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于本行的签字/签章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若客户开立人民币账户,预留于本行的签字/签章由客户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署人的签名或签章组成。预留于本行的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但《实施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签署人可以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于本行的签字/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客户应在向本行办理预留签字/签章时向本行作出明确书面说明。
5.3 除将签字/签章与本行记录中的签字/签章样本做比较之外,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对签字/签章进行进一步的核对。本行有权拒付其认为客户或其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的签字/签章与其向本行提供的签字/签章样本不符的任何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本行对客户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支付指令而引起的损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4 客户应妥善管理预留印鉴,如有遗失或毁损的,应以书面方式或其他令本行满意的方式及时通知本行。本行无需赔偿由于客户未及时给予本行上述通知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5.5 客户若需更换预留印鉴,应按照本行的规定向本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在新印鉴启用日期之前,客户应使用原预留印鉴所发出支付结算或交易指令,在新印鉴启用日期之后,客户应使用新印鉴发出的支付结算或交易指令。
6. 账户透支
6.1 客户承诺,除非本行全权决定允许或通过与本行依照本行届时决定的条件达成事先安排,客户将确保账户不被透支(包括暂时性透支)。
6.2 一旦客户账户透支,客户应立即偿还透支账户中被透支的款项。客户亦应按本行要求支付透支款项的利息和银行收费,该等利息和银行收费应按本行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相关监管机关的规定不时制定的利率和费率计算,且该利息应按日计算,并由客户在每月底或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支付。
7. 支票与支付票据
x行向客户提供支票、支付票据以及相关资料后,客户应尽其努力避免与其有关的任何诈骗、遗失、损坏、失窃、误用或拒付。客户应及时将任何支票或支付票据的遗失、损坏或失窃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并应在有关账户关闭时将任何未用支票、支付票据及相关材料退还本行。
如果客户签发空头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本行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客户由此发生任何损失的,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8. 对账单
x行将按月或按本行规定的其他期限以网络对账、寄送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服务。
如果根据本行的规定应向客户寄送对账单的,客户同意核对每一对账单中所记载的所有事项的正确性,并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十(10)日内将对账单中存在的任何不符、遗漏或错误通知本行。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对账单中的记载对客户将是决定性的,但客户声称并按上述规定通知本行的任何不符、遗漏或错误之处应自本行向客户发出修正后的内容之日起成为对客户具有决定性的记载。即使客户接受对账单,本行亦有权在任何时候纠正对账单中所包含的任何错误。若客户超过上述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本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9. 费用及汇率
9.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向客户收取、且客户同意按规定向本行支付本行不时公布的或与客户约定的相关费用。
9.2 本行可在账户中扣除客户就下列各项应向本行支付的本行提出的各项税款、收费或费用的总额或任何其他成本、费用、税项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以及印花税):
(1) 任何交易、产品和/或服务;
(2) 因账户或任何其他方面所引起的任何性质的债务;或
(3) 账户中透支的任何款项。
9.3 本行可以将上述任何本行应收取的利息、费用或客户其他所欠金额借记入有关账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可不时全权决定并经书面通知客户后变更上述有效利率和/或任何客户应支付的费用数额。该等变更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开始生效。
9.4 本行可以就相关币种按其兑换时即期汇率进行币种兑换。本行有权在有权机关公布的货币汇率范围内确定即期汇率。
10. 履行
10.1 本行本着诚实信用及合理谨慎的原则履行义务(该等原则根据银行同业的标准和实践而界定),并且,本行可以使用本行合理选择的任何通讯、清算或支付系统、中介银行或其它实体(合称为“系统”); 本行的履行行为在任何时间受限于任何系统的规定和限制,并且(在偿付时(与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相关服务方面))受限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由国际商会颁布的在履行时有效的且被本行采用的国际准则与程序。
10.2 本行应及时、准确地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如在办理业务中本行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本行应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本行概不对任何间接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0.3 本行涉及任何账户、交易或本行信用证或保兑的任何义务应服从于该账户所在地、交易发生地或该信用证或保兑签发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包括政府法令、命令、裁决和法规)而且只能对该账户所在地、交易发生地或该信用证或保兑签发地(应是唯一付款地)的本行的分行、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有效。本行仅有义务以账户、交易、信用证或保兑中指明的币种支付与该账户、交易、信用证或保兑有关的款项。
10.4 客户涉及为其账户或交易而签发的一项本行信用证或保兑的任何义务, 本行可凭充分证实的单据予以支付。
10.5 如果本行履行有关任何账户或交易的任何义务将导致本行违反被要求据以执行(应由其确定)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它任何政府或其它权力机构的要求,本行不应对未履行该义务承担责任; 或者,如果本行履行上述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阻止、妨碍或延误,本行不应对未履行该义务承担责任,在此类情况下,本行义务可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间暂时中止履行。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服务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从而使客户所遭受的任何延迟、损失,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指出于有关方面所能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事件,例如对兑换或转账的限制、征用、强制转账、任何系统的无法使用、破坏、火灾、水灾、爆炸、自然灾害、民间动乱、任何种类的罢工或行业行动、骚乱、暴动、战争或政府或相似团体行动。
11. 客户信息
11.1 客户保证向本行提供的开户或交易资料和信息最新、有效、真实、完整、合法,同意本行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11.2 客户的名称、(注册/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适用)、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代码(如适用)、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证照编码(如适用)、注册资金(如适用)、经营范围以及其他开户或交易资料(如适用)发生变更时,客户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本行对客户上述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将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本行与客户约定的日期为准。本行对由于客户没有按本协议之规定作出通知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 若本行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形,本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直至该等情形消失:
i. 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本行已通知客户办理变更手续的,客户接到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ii. 客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超过30日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iii. 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即中止办理业务控制等措施,因此延误客户支付或交易而导致客户发生任何损失的,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4 本行应对客户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中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但客户同意:除非适用法律明确禁止,本行可在其母行、分行、分支机构、代表处、附属机构和代理以及由他们选择的第三方之间为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之目的而相互传递和提供任何与客户有关的信息(包括与提供任何服务或交易有关的以及为数据处理、统计和风险分析等目的使用)。本行以及任何分行、分支机构、代表处、附属机构、代理和第三方可以遵照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程序的要求传递和提供任何上述信息。
12. 抵销
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可以不经通知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的余额抵销客户对本行的债务,而无论该等
债务是否到期,其支付地点如何及为何币种。
13. 关闭账户; 终止
13.1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客户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提出申请关闭账户:
(1)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遵守本行关闭账户的各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主动与本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及
(3) 已经清偿与本行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债务。
13.2 经本行审核,客户符合关闭账户条件的,本行应当于审核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13.3 客户申请向本行关闭账户时,若没有按照第13.1款第(2)项执行,应出具有关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3.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行可以按下列规定关闭客户的账户:
(1) 账户未发生收支活动超过一年且未欠银行债务,经本行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日后;及
(2)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
14. 合规性
14.1 客户应按照支付或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或交易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4.2 本行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账户或交易进行定期的检查。客户应配合本行履行上述义务。
14.3 本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监管或其他类似职责而延误客户支付或交易的,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一般规定
15.1 非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并遵守本行规定的条件,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亦不可在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上设立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15.2 若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根据其适用法律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5.3 本行在本协议下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权,不应该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权的放弃。而一次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或救济权后,不应排除再次行使该等权利或救济权或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权。
16. 法律; 管辖
在本行所开立任何账户、进行任何交易,本协议及据此办理的任何付款或交易,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据以进行解释。就任何账户或交易而言,双方同意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拥有管辖权。
17. 自由贸易账户特别条款
17.1 本条款与条件中所指的“自由贸易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出的银总部发【2014】46号文附件1第五条(或任何其补充、修订或替代文件)所提及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银总部发【2014】46号文附件1第四条(或任何其补充、修订或替代文件)所提及的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
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17.2 若客户在本行开立自由贸易账户,除了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下称“一般条款”)外,客户还同意以下事项:
根据监管规定,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的相关指标时,本行有权采取或接受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 采取延长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存放期的措施,调节资金流动频率;
(2) 上缴特别存款准备金,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3) 上缴零息存款准备金,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4)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自由贸易账户采取的临时资本管制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动;或
(5) 采取或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其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临时性管制措施,以达到调节资金流量及流向的目标,以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17.3 若采取前述措施对客户及客户的账户使用造成影响,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7.4 客户应配合本行根据展业三原则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相关要求对其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及其它相应的审核,向本行提供一切所需信息和材料,接受本行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尽职调查,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真实、有效并且完整的。本行有权保留所有与自由贸易账户相关的资料以配合 监管机构调查。
17.5 如果本协议的一般条款与上述自由贸易账户特别条款有冲突,以自由贸易账户特别条款的规定为准。
18. 其他
18.1 本行可随时更改或修改本协议,以张贴、广告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该等更改或修改。客户在此确认其同意任何该等更改或修改于本行发出有关通知时生效。
18.2 本协议及与本行所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条款不受客户任何名称或组织结构变更的影响,且对客户及其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有效。
18.3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间如有任何不一致的,应以中文本为准。
18.4 本协议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或开展的交易(视情况而定)存续期间内有效,如客户撤销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或终止在本行开展的交易,自正式销户或终止交易(视情况而定)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相关交易的终止、存续期间以客户与本行另行签订的交易文件为准。
18.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甲方: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_ _
(公章/公司印章/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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