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TXCG-202302001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首席保险人
(电子交易方式)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TXCG-202302001
(国有企业采购)
采购人(章):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章):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1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 险首席保险人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企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04
月 07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XCG-202302001
项目名称: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首席保险人
预算金额:680 万元最高限价:680 万元
采购需求: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 EPC 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以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xx性材料等的直接损失。第三方责任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损失及人员的死亡或伤残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少于 1825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其授权的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包
含直辖市级别分支机构,下同)【企业法人投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同时提供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授权书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同一总公司只允许自身或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是企业法人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投标人是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均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3.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少承担过一项保险
(投保)金额 10 亿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项目。
【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
4.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
人身份担任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 10 亿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项目。【需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执行授权委托书,如合同协议书中未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任职、工程规模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本招标文件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公路、水运、轨道交通、铁路、机场项目。
(三)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一)获取时间:公告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
(二)获取地点: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附件
(三)获取方式:
1.尚未注册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应先进行注册申请,注册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供应商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免费。
2.供应商注册成功后,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模块,点击菜单的“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填写获取采购文件的申请信息。点击“下载采购文件”即可获取采购文件。
3.采购公告上附件里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当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登记后再获取采购文件,没有通过注册登记而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的,不予受理。
4.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非通过以上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3 年 04 月 07 日 14:00:00
2.投标地址: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企采购云平台”
3.开标时间:2023 年 04 月 07 日 14:00:00
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投标文件。
4.开标地址:“政企采购云平台”线上开标。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电子招投标相关事宜:
1. 供应商注册:投标人应为浙江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如尚未注册,务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
2. 本项目采取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项目通过“政企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客户端软件下载方式:供应商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
端”进行下载。
(2)供应商须申领 CA,并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绑定方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CA
相关操作可参考“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供应商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如遇技术问题可致电 000-000-0000 进行咨询。
(二)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质疑:
1.供应商对本次招标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6.书面质疑受理地点: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 x
(四)公告发布媒体: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xx)和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 x
0.采购人: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 00 x
注:若对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企采购云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000-000-000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000-000-0000;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首席保险人 项目编号:TXCG-202302001 项目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 EPC 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以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xx性材料等的直接损失。第三方责任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损失及人员的死亡或伤残所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2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线上电子招投标) |
3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和“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2.“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响应文件。 3.“备份投标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 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响应文件。 |
4 |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份数 | 1.一份电子加密标书(后缀格式为.jmbs),一份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 2.每份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三部分内容。 3.如中标,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至少一份,采 用胶装,不建议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
5 |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开始后 30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a.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
6 | 备份投标文件 | 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通过快递形式寄达采购代理机构处, 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邮寄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 x,接收人:xx,电话: 00000000000)。 a.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或 U 盘形式 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 |
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邮寄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b.通过“政企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政企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 | ||
7 |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 |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 a.开标后,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 b.通过“政企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如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企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企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c.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 密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至“政企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 |
8 | 投标文件、流程文件签章 | 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有电子签章; 开标后,相关信息记录确认、澄清说明、回复等内容,电子签章、或者签章后上传相关文件,均认可; 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9 | 投标程序 | 1.投标开始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供应商应在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都已完成解密,则系统自动结束解密;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默认自动放弃; 2.解密不成功时,如投标供应商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对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解密; 3.采购组织机构点击 【开启标书信息】,开启标书成功后进入开标流程。 4.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10 | 评审程序 |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符合性评审: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商务技术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商务技术结果公布;代理机构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名单。 开启报价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成功开启报价响应文件后,方可查看供应商报价情况。代理机构公布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供应商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后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回代理机构(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 视为无异议)。 |
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结果公布:供应商可通过在线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注:除邮件交互外,如政采云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澄清说明、数据交换等 操作方式的,或者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
11 | 询标澄清 | 在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投标响应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经签章后提交。逾期答复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评审结 果,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 |
12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 |
13 | 投标报价 | 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
14 | 踏勘现场 | □组织(详细内容) ☑不组织(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 |
15 | 样品 | □提供,具体详见采购文件,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由采购人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不提供 |
16 | 演示 | □要求,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不要求 |
17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18 | 合同签订 |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招标合同。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
19 | 供应商注册事项 | 根据《浙江省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 28 号),供应商中标后必须注册成为浙江采购网 ( xxxx://xxx.xxxxxx.xxx.xx/) 的正式供应商,否则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
20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合同价的 1% ; 收取方式:网银、汇票、电汇、转账支付等非现金方式或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交至采购人处,退还条件详见合同条款; |
21 | 共保体 | 本次保险服务招标为首席保险人招标,要求采用共保体模式。共保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首席保险人份额不少于 45%,且其他单个共保人份额不得大于首席保险人份额。 2.共保体的确定及共保份额;中标人在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考虑承保 能力、后期服务能力、以往合作情况及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共保份额由招标人和首席保险人共同商议确 |
定共保体份额,建议按照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共保份额,具体如下: (1)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大于 4 名(含)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45%、第 1 共同保险人 30%、第 2 共同保险人 15%、第 3 共同保险人 10%; (2)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为 3 名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50%、第 1 共同保险人 35%、第 2 共同保险人 15%; (3)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为 2 名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60%、第 1 共同保险人 40%; (4)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为 1 名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100%。 3.共保体确定后,各共保人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其总公司盖章的最大可接受共保份额。如不能提供,视为放弃共保份额。 4.共保协议应向招标人报备。 5.中标人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全面负责一切对招标人的服务(包括承保、出单、收取/划拨保险费、风险管控及防灾防损基金的设立与运用、理赔、保险培训等)和共保体协调工作。 | ||
22 | 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 号文的收费标准的 66.54%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不足 8000 元的按 8000 元收取。 2.收取方式:由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招标代理机构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税号:91330106733233610D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求是支行账号:0000 00000 0000 0000 |
23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
24 | 其他说明 | 根据相关文件,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 性分支机构投标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
25 | 注意事项 |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诚信投标的原则,如有偏离,应如实填写响应偏离。 如果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内及时书面提出。 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投标人不得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 员会(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密的相关内容。 |
(一)适用范围
一、总则
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文件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投标人:是指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
(四)特别说明
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官网上公开的技术参数一致,如不一致,明确哪些参数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使用何种技术可以达到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相关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
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 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 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但是,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三、投标文件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的组成: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封面 | 格式附后 |
2 | 目录 | 内容自拟 |
▲3 | 投标声明书 | 格式附后 |
▲4 | 授权委托书(包括业务授权书和授权委托书) | 格式附后 |
▲5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 格式自拟 |
▲6 |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等复印件 | 格式自拟 |
▲7 | 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或同时提供以下四项相关材料:(1)财务状况报告;(2)依法缴纳税收;(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声明函格式附后 |
▲8 |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提供网页查询记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9 |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 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 同或保险单复印件 |
▲10 | 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 | 需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 料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协议书 或项目执行授权委托 书,如合同协议书中未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任职、工程规模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 |
11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其他文件和资料 | 内容自拟(可选择性提供) |
2、商务技术文件的组成: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封面 | 格式附后 |
2 | 目录 | 内容自拟 |
3 | 供应商自评表 | 格式附后 |
4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格式附后 |
5 | 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 格式附后 |
6 |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 格式附后 |
7 | 技术、商务偏离表 | 格式附后 |
8 | 服务方案 | 内容自拟 |
9 | 可根据评分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编制 | 内容自拟 |
10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内容自拟(可选性提供) |
3、报价文件的组成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封面 | 格式附后 |
2 | 目录 | 内容自拟 |
3 | 投标函 | 格式附后 |
4 | 开标一览表 | 格式附后 |
5 | 投标报价明细表 | 格式附后 |
6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内容自拟(可选择性提供) |
(二)投标文件的制作、封装及递交要求
1、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及项目招标需求制作投标文件,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将视情处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投标文件内容中有要求盖章或签字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4)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文件的式样
(1)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供应商-政企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
(2)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
3)一份电子加密标书(后缀格式为.jmbs),一份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
4)每份电子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内容。
(3) 投标文件中投标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采购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
如对招标文件的某项要求,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未能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 应,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会提示投标人未对此项招标要求提供相应内容。由此产生的评分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分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3、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
(1)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到达开标时间后,解密投标文件。
a. 投标人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b. 投标人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通过快递形式寄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a.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投标人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 U 盘形式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邮寄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b. 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电子交易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交易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无效。
(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作任何修改。
(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5、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及异常情况处理
(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 30 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
密。
(2)因网络或者其他问题造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解密。
(3)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且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默认投标人自动放弃。
(三)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
四、开标
(一)开标事项
1. 采购人将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若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更改了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以后者为准。
2. 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在线操作,并关注政采云有关信息公布、澄清等情况。投标人代表不参加开标程序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3. 开标程序
3.1 开标第一阶段
(1)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企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企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开启投标文件,进入资格审查;
(3)开启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入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
(4)第一阶段开标结束。
备注:开标程序的第一阶段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依法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的评审工作。
3.2 开标第二阶段
(1)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举行开标程序第二阶段。 首先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人的名单,同时公布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
(2)开启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表,供应商自行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报价响应文件开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3)评审结束后,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
4. 如遇“政企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或者政采云系统提供数据电文交互功能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二)评标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审查。
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2)符合性审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判定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澄清有关问题。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有效电子数据电文)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提交。
授权代表对xx、说明或者补正内容未签字确认的,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
除邮件交互外,如政采云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澄清说明、数据交换等操作方式的,或者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3.修正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4.比较与评价。
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6.编写评标报告。
7.评价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三)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2.未按时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且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或未按时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且提供的备份投标文件无法打开的;
3.在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的;
4.报价文件中报价的货物跟商务技术文件中的投标货物出现重大偏差的;
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不齐全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或签署、盖章的;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10.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1.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中打“▲”内容及被拒绝的条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招标作为废标处理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
(五)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
(六)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七)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监管部门视情进行现场监督,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定标
1、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其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
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
3、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不建议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一)签订合同
七、合同签订及公告
1.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签合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二)合同公告及备案
1.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
2.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一)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八、其他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质疑
1、投标人对本次招标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二、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其中商务技术80分,
报价20分。
(一)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客观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统一打分;其余在规定的分值内单独评定打分。
(二)各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商务技术文件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三)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商务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100。
(四)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报价分。
注:评分计算过程中均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 2 位小数。
三、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只推荐一名。
四、如综合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者为先;如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技术性能得分较高者为先,服务类采购项目以技术得分较高者为先。
五、本次评分具体分值细化条款如下表(80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评分细则 | 分值 |
1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投标人总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250% 的得 3 分;大于等于 250%得 5 分。(以 2021 年 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 5 分 |
2 | 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 | 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小于人民币 300 亿元的,得 1 分;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 本金与公积金之和大于或等于人民币 300 亿元小 于人民币 600 亿元的,得 3 分;注册资本金与公 积金之和大于或等于人民币 600 亿元的,得 5 分。注:①注册资本金有效证明材料为总公司营业执 | 5 分 |
照或保监会相关批文复制件。②公积金有效证明 材料为总公司 2021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制件。 | |||
3 | 承保业绩 |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独家或首席承担保险(投保)金额 10亿人民币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每有一个得 1.5 分,最 多加 3 分。 注: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 | 3 分 |
4 | 理赔业绩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支付凭证出具日期为准)独家或首席承保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已结案件实际单笔赔款金额(投标人份额内)人民币 200 万元及以 上的保险理赔业绩,每有一个得 1 分,最多加 2 分。 注: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理赔计算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支付凭证复制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理赔业绩。③同一保险项目下的多个理赔业 绩,仅做一个理赔业绩处理。 | 2 分 |
5 | 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全面进行评分,实施方案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 7~8 分;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针对性较强的,得 6~7分;实施方案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 5~6 分;未提供相 关内容的得 0 分。 | 8 分 | |
6 | 索赔服务方案是否全面进行评分,索赔服务方案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 6.4~7 分;索赔服务方案内容较全面,针对性较强的,得 5.6~6.4 分;索赔服务方案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的, 得 5~5.6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7 分 | |
7 | 服务方案中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分工是否合理进行评分,组织分工合理,针对性强的,得 6.4~7 分;组织分工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 5.6~6.4 分;组织分工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 5~5.6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7 分 |
8 | 项目风险分析是否合理进行评分,项目风险分析合理、到位的, 得 6.4~7 分;项目风险分析较合理的,得 5.6~6.4 分;项目风险分析一般的,得 5~5.6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7 分 |
9 | 项目防灾防损服务是否合理进行评分,项目防灾防损服务合理,针对性强的,得 6.4~7 分;项目防灾防损服务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 5.6~6.4 分;项目防灾防损服务一般,针对性一般 的,得 5~5.6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7 分 |
10 | 理赔流程是否合理进行评分,理赔流程合理的,得 6.4~7 分;理赔流程较合理的,得 5.6~6.4 分;理赔流程一般的,得 5~5.6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7 分 |
11 | 赔付时效承诺:签订赔付协议后 10 天内划拨保险赔款,得 1 分, 承诺提前 3 天的得 2 分,其他情况得 0 分。 | 2 分 |
12 | 预赔付承诺:预付估损金额 50%赔款的得 2 分,承诺增加至 60% 的得 3 分,承诺增加至 70%及以上的得 4 分,其他情况得 0 分。 | 4 分 |
13 | 优惠条件:每提出一条免赔额或免赔率、扩展责任等方面对招标人有利的实质性优惠条件的得 1 分,最高 7 分,未提出的得 0 分。 | 7 分 |
14 | 查勘时限承诺:查勘时限在 2 小时以内到场的得 2 分,超出 2 小 时到场的得 1 分。 | 2 分 |
15 | 保险培训方案:针对公路工程建设主要保险制定合理、全面的培训计划、落实人员、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按其适用、合理周全程度评分,保险培训方案合理,针对性强的,得 2~3 分;保险培训方案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 1~2 分;保险培训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 0.1~1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3 分 |
16 | 小额赔案理赔权限:根据投标人小额赔案快速处理理赔授权确定。授权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得 2 分,30 万(含)至 50 万得 1 分,30 万以下不得分。(注:须提供投标人承诺书(加盖公章))。 | 2 分 |
17 | 理赔授权:根据投标人总公司授权确定,授权金额 800 万元(含) 以上得 2 分,500 万元(含)至 800 万元得 1 分,500 万以下不 得分;如为总公司名义投标得 2 分。(注:须提供能总公司书面授权(加盖公章))。 | 2 分 |
一、项目概况
第四章 采购需求
本项目起点位于 228 国道xx隧道东侧洞口以东约 800m 处(MZK5+600),起点往东主线起高架桥跨越浦岙村村道及规划 324 省道(MZK6+600),并设置菱形互通(324 省道互通)连接地面道路,路线沿既有 228 国道向东展线,主线高架往东跨越泥箬线(MZK11+778)后落地, 并于横滨大道与泥箬线之间设置菱形互通(横滨大道互通)连接沿海高速温岭东互通,高架落地后主线采用xx(现状地面道路抬升改造),下穿沿海高速并沿 228 国道继续向东,利用现状贯庄高架桥及地面道路,对现状菱形互通做适当改造(石松公路互通),过贯庄高架落地段后主线重新起高架桥,继续往东先后跨越东方路等现状县乡道,终于 81 省道支线与 228 国道交叉处
(K19+274),终点桩号 MZK19+274。终点处近期设置一对平行匝道落地,远期拟建全互通枢纽(xxx枢纽)连接本项目与南北向 G228+S81 支线快速化提升工程,路线全长 13.67km。全线共设置特大桥 9122.5m/2 座,对现状贯庄高架桥利用抬升一联,主线地面桥梁改造中桥 203m/4 座,新建地面辅道桥 840m/16 座,一般式互通 3 处,枢纽互通 1 处。
本工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2014)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 2017)规定,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干线功能)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 80km/h;高架段地面辅路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集散功能)标准建设,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时速 60km/h;整体式xx段地面辅路按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集散功能)标准建设,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时速 40km/h。主线高架桥+地面道路段上层高架桥宽 27m,下层地面xx宽 32m。桥涵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路面设计荷载 BZZ-100KN,桥梁设计洪水频率 1/100 年,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规定。
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约为 367892.0421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 315006.5550
万元。
二、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设一个标段,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 EPC 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以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xx性材料等的直接损
失。第三方责任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损失及人员的死亡或伤残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 276473.559 万元(扣除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其中第 SJSG01 标段为 160565.8583 万元,第 SJSG02标段为 115907.7007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6000 万元,其中第 SJSG01 标段为 3000 万元,第 SJSG02 标段为 3000 万元。
三、服务期
合同履行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少于 1825 日历天。
四、招标模式
本次保险服务招标为首席保险人招标,要求采用共保体模式。共保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首席保险人份额不少于 45%,且其他单个共保人份额不得大于首席保险人份额。
2.共保体的确定及共保份额;中标人在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考虑承保能力、后期服务能力、以往合作情况及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共保份额由招标人和首席保险人共同商议确定共保体份额,建议按照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共保份额,具体如下:
(1)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大于 4 名(含)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45%、第 1 共同保险人 30%、第 2 共同保险人 15%、第 3 共同保险人 10%;
(2)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为 3 名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50%、第 1 共同保险人 35%、第 2 共同保险人 15%;
(3)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为 2 名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60%、第 1 共同保险人 40%;
(4)如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为 1 名的,则承保份额比例为:首席保险人 100%。 3.共保体确定后,各共保人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其总公司盖章的最
大可接受共保份额。如不能提供,视为放弃共保份额。
4.共保协议应向招标人报备。
5.中标人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全面负责一切对招标人的服务(包括承保、出单、收取/划拨保险费、风险管控及防灾防损基金的设立与运用、理赔、保险培训等)和共保体协调工作。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保险合同由 EPC 承包人与保险人签订,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见证方,最终合同内容以中标人条件调整)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 2023 年 月签订:
投 保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保 险 人: (以下简称乙方)
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共同保险人:共同保险人:
为全面保障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公路项目施工中的施工风险,实施风险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保险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保险合同。
本合同中的主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附加条款之间或当事人约定条款之间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由首席保险人和共同保险人按比例共同承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首席保险人无条件优先履行全部赔偿,首席保险人对共同保险人享有请求权。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按各保险人承保比例计算。保险费、赔款和共保各方共同确定的费用支出由共保各方按共保比例分享和承担。首席保险人具体负责与投保人的联系以及办理承保、防灾、理赔(包括确定赔偿金额)等保险事务,共同保险人有权参与上述事务。若共保人意见不同,以首席保险人的意见为准,作为保险人的最终意见。
保 险 明 细
一、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1、业主单位: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在保险期内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
3、设计单位:在保险期内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的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在保险期内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的监理单位
5、其他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各分包商、设备出租方、材料供应商、贷款银行、技术顾问等;
以上被保险人以其各自与本工程有关的可保利益为限,且一方违背保单相应规定不影响其它各方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人名称、地址:
首席承保人: 承保份额 %
(出单及保费收取机构: )地 址:
共同承保人: 承保份额 %
(出单及保费收取机构: )地 址:
共同承保人: 承保份额 %
(出单及保费收取机构: )地 址:
共同承保人: 承保份额 %
(出单及保费收取机构: )地 址:
五、工程名称: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
六、工程地域范围: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及与其他线路相交的预留工程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区域、加工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上述地域至工地的运输途中。
七、保险责任范围: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保险财产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理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金额为:RMB 万元(扣除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其中第 SJSG01 标段为 160565.8583 万元,第 SJSG02 标段为 115907.7007 万元)
(2)累计清除残骸费用限额:RMB30,000,000.00 元/标段每次清理残骸费用限额:RMB 30,000,000.00 元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地震、海啸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 100%,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赔偿限额均以本保单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土建工程:每个标段责任限额 3000 万元
每个标段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诉讼费用):3000 万元其中: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150 万元/人
八、每标段每次事故免赔额: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对属于同一施工合同下的同类事故分别适用于以下的免赔额,且事故次数以实际获得赔偿的事故为计算基础:
A、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10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3)台风、风暴、暴雨、洪水、突泥、突水、岩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4)其它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2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5)盗窃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1 万元。
(6)火灾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1 万元。火灾事故保险标的包括临时工棚等临时设施内的有关财产及工料等,但被保险人须提供相关资产的登记台账。
B、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1)建(构)筑物裂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1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1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3)其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0.2 万元。
(4)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
注:1、上述第八条中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2、上述第八条中,两项或两项以上原因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为准。
3、上述第八条中超过两项或两项以上等多类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适用的免赔额是:将各类受损标的的免赔额乘以该类标的损失在整体损失的所占比例后相加之和,最高不超过所有适用的免赔额中最高的免赔额。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包括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
九、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
自 _ _年_ _月_ _日零时起至_ _年_ _月_ _日二十四时止(预计 个月) 。如遇工期
延长,则保险期限到工程试运营之日止。
2、保证期:24 个月
即从工程试运营之日起 24 个月止。如遇工期延长,保证期起始日自动延后至工程试运营之日。十、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_ _‰
第三者责任险:_ _‰
十一、保险费(含增值税):建筑工程一切险:_ _RMB
第三者责任险:_ _RMB
合计:_ _RMB
十二、支付日期:
保费由甲方分 期支付给EPC 承包人,再由 EPC 承包人支付给保险人:第一期:甲方收到发票且经甲方走完相关支付流程后支付保费 30%;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支付保费 40%;第三期: 年 月 日前支付保费 30%;
每次支付前,保险人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期付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保险赔款的正常支付,不能按照分期保费的比例支付赔款。
十三、主条款版本:
中标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十四、扩展条款:
1、清理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 万元)
2、专业费用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200 万元)
3、灭火费用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600 万元)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5、保证期特别条款
6、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 亿元)
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8、停工损失条款
9、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1200 万元)
1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 万元)
11、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特别条款
1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1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15、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
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 小时)
17、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限额:RMB2000 万元)
18、工地访问条款
19、交叉责任条款
20、错误与遗漏条款
21、不受控制条款
22、违反条件条款
23、场所外装配、修理、转移特别条款
24、指定理算师条款
25、预付赔款条款(80%)
26、及时检验条款
27、防灾防损服务条款
28、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29、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合同条款
30、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800 万元)
31、赔偿基础条款(限额:原造价的 130%)
32、第三方恶意破坏、阻工行为条款
33、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34、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3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36、沉降备忘录条款
37、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38、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39、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40、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41、保护现场条款
4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43、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44、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45、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4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47、货车装载条款
48、监理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2000 万元)
49、车辆责任条款
50、残值定损特别约定
51、重大过失条款
5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53、第一赔款受益人条款
54、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55、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56、实损实赔保险条款
57、索赔准备费用条款
58、急救费用条款
59、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60、装卸责任条款
61、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62、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63、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10 万元)
64、烟熏扩展责任条款
65、岩爆特别条款
66、被保险人所管理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67、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68、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69、关税条款
70、跨线施工扩展条款
71、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72、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十五、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之所有保险赔款均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2、xx性材料及临时设施赔偿特别约定:本合同对保险责任造成xx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
负责赔偿,其中:
(1)定义: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
(2)赔偿约定:无论其在本工程的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是否列明,保险人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A.xx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在未使用前或首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损失以及为本工程特别设计制造或搭建的可重复使用的异型模板、结构或设施,不论是否已经使用,都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
B.对于非为本工程特别设计制造或搭建的可重复使用的异型模板、结构或设施且已多次使用的,则按照摊销方式和使用次数扣除本工程前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
3、建(构)筑物裂缝责任特别约定:若本保险工程因震动、移动、减弱支撑、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指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出现未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倒塌。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 万元/标段。
4、施工机具特别约定:保险人扩展承保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损失,投保金额不超过 6000
万元,理赔时以施工单位上报的清单为准。
5、因本工程项目施工(包括因施工引起水管、水道堵塞或狭窄导致的过水不畅)导致施工区域附近或沿线xx农作物、养殖区农副产品等受损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本保险的理赔范围。
6、由于被保险人的施工标志、标线、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指示标志和护栏等安全设施的设置问题,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此类情况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7、第三方在施工区域通行、或闯入施工区域,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此类情况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8、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先行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即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9、施工变更特别约定: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新增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上述调
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10、临时征用道路的损失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临时征用的道路,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该临时征用道路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11、本保险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为列明除外责任条款,根据条款精神,保险双方明确: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约定保险标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所发生的索赔事项,除非保险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除外责任所造成该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以不属于保险责任或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之由而提出拒赔。
1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施救或恢复工程需要而展开抢险工作所产生的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同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理赔。
1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1)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2)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3)清理费用;
(4)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险合同对财产和灭火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 RMB500 万元。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险合同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保险人不承担:
1)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累计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
每次事故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15、保险人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保险人牵头承办,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首席保险人通报上季度承保与理赔详细情况(理赔需通报已决赔案赔款、未决赔案
赔款等信息,未决赔案需说明未决原因) ,并就保险服务情况做总结;投保人就保险期间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在会上提出讨论并在会上形成解决方案。会后保险人制作会议纪要发送投保人。
16、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含恶意破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17、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应派员工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公司不派员工参与,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
18、关于打桩、爆破事件免赔约定:打桩、爆破施工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的免赔扣除累计达 RMB100,000 后,将不再扣除免赔,即按照实际损失赔付。
十六、期内服务:
1)项目负责人、服务小组
单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 | |||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 |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并成立本项目保险服务小组,负责处理一切保险期内服务事宜,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甲方,人员变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协商确定。
2)共保会议和培训服务
1、共保会议
首席保险人每年要组织召开至少一次正式的共保会议,参会方应包括甲方和共保体全体成员代表。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汇报前期服务总结、提出近期服务计划;甲方对首席保险人服务作出评价并视情况提出进一步服务要求;各方交流保险市场信息、风险管控和索赔管理经验。
2、培训
在保险期内,首席保险人负责举办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共保体按承保份额承担,甲方不单独支付,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甲方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通知首席保险人。
2、现场查勘时限
保险人应严格执行 365 天、24 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险人根据自身的机构网络设置,接到甲方的电话或书面报案通知后,必须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保险人的专职理赔人员须在 1 小时内赶到现场。
物质损失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 RMB50 万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 24个小时内,如果保险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即表示保险人同意对事故予认可,无需再进行第一现场的查勘,同时表示同意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甲方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不因此失去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或理赔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保险人允许并认可甲方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保险人将根据甲方拍摄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小额赔款权限:保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的索赔如果案情简单、责任明确,预计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在保留第一现场影像视频资料的前提下,无需再进行第一现场的查勘,同意被保险人无需事先与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首席保险人递交一份书面事故报告。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人伤事故,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元以下的赔款,业主方或施工单位向首席保险人报案告知损失后无需等待查勘可直接赔付,
索赔时仅需提供赔偿协议和支付凭证,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元。
3、单证审核
甲方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 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项目服务小组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保险人在接到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甲方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具体索赔材料包括:
(一)物质损失
(1)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清单;
(2)出险证明或说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监理单位、投保人、被保险人等);
(3)损失证明(工程资料、重置财产发票等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4)公估报告或损失评估报告(需要委请公估人其他事故鉴定机构时提供);
(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1)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清单;
(2)出险证明或说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监理单位、投保人、被保险人等);
(3)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通过诉讼鉴定事故时提供);
(4)公估报告或损失评估报告(需要委请公估人和其他事故鉴定机构时提供);
(5)赔偿协议(采用协议赔偿时提供,但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6)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三)第三者人身伤亡
(1)出险通知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包括:
①住院费、医药费、交通费、医院处方笺等费用凭据(如被保险人对医疗发票原件有其它重要用途,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在发票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财务或其它有效印章。
②如发生伤亡: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法医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③相关费用证明:误工费用证明等。
(3)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产生诉讼时提供);
(4)赔偿协议(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协议赔偿时提供,但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5)公估报告或损失评估报告(需要委请公估人和其他事故鉴定机构时提供);
(6)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注:根据个案需要的其他资料,保险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清单。
4、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保险人同意,不以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事故”的认定等同于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保单所指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系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过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反作为具有建设知识、能力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
5、本项目保险期间,若有现有开通工程或后续工程开工并投保,当发生的保险事故涉及本工程及开通工程或相邻后续工程的,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如能够合理区分属于本工程或开通工程或相邻后续工程的,则损失在各自保险单项下理赔;如不能合理区分的,则损失按本工程与开通工程或相邻后续工程的相关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后,在各自保险单项下理赔,保险人放弃对其他开通工程或相邻后续工程保险人的追偿权利。若发生一次事故需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保单项下理赔,每个保单扣除免赔额的计算公式:每个保单扣除免赔额=保单规定的免赔额×(每个保单项下的理赔金额/总理赔金额)。
6、聘请公估公司及其费用
如需要委托公估公司的,由业主根据“指定理算师条款”之约定选派,通知选定的公估公司,公估公司需在 2 个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查勘。
7、理赔时限
RMB100 万元以内赔案 |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RMB100 至 RMB500 万元以内赔案 |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大于 RMB500 万元赔案 |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对于甲方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保险人均须迅速处理,实行理赔时间限制,尽快缮制赔案,并在赔款金额确定后的以下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付义务,则甲方按照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具体比例为每延迟一天收取赔款金额的 1%。
8、预付赔款支付
如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则在发生损失后 30 日内,经甲方书面要求,保险人同意对于已确定的损失部分进行全额预先赔付;对于未确定的损失部分,按估损金额的 80%进行预先赔付。预付赔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赔案,2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赔款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赔案,4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
赔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赔案,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损失确定后,保险人立即完成有关索赔及理赔手续。
如预付部分,未能满足恢复施工需要,则保险人同意安排第二次预付。双方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
9、如委托他人代位追偿,追偿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与追偿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追偿款均按共保比例由共保各方分摊。
10、保险人同意自保险合同签署时起,60 日内对理赔服务流程作有利于保证甲方保险索赔利益、有利于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改进,形成完整的保险理赔服务办法,并在提交甲方审议确定后,供各方共同遵守。
11、再保安排:各共保方在获取正式保单承保条件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须将最后已安排的再保情况告知本项目的甲方备案。
12、每月 15 日保险人将所有已决和未决赔案清单发送至甲方邮箱。
十七、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除港、澳、台地区)
十八、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通过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保密义务:
保险各方因本合同签定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因合同履行获得对方的各项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二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二十一、合同附件:
1.保险条款(以中标人的条款为准)
2.扩展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署:各方已分别授权其下述代表与开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甲方(投保人):
(盖章)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乙方(保险人):
首席保险人: (xx)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共同保险人: (xx) 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二)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三)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交
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四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
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xxx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 4.75
级以上且烈度在 6 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
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扩展条款
下列扩展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
1、清理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修理、重置、替换或修复受损毁财产时必须发生的清理及相关费用,包括:
(1)清除、拆除、转移受损毁财产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如清理滑坡土石方等,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专业费用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2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2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灭火费用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6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发生的如下费用:
1) 消防队的费用;
2) 其他相关的灭火费用,包括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等。
3) 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6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保证期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条款保证期限:竣工验收之日止。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 亿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1 亿元,累计赔偿限额 RMB 1 亿元。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1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不论本工程部分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本工程项目整体完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先发生者为准)之时结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停工损失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 3 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
(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12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
每一标段最高赔偿限额:RMB1200 万元。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 24 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特别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包括由业主提供的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但该材料和设备的价值应包含在总投保金额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 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 (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 或试图平息, 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
动;
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 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 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5、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 本保险单所有条款, 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6、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 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 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 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 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 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 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 代表任何组织, 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 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如累计赔偿金额不高于 RMB5000 万元,保费不需追加;如累计赔偿金额高于 RMB5000万元,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缴付自保险金额恢复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应缴付保险费=已发生损失的赔偿金额×现行费率×剩余保险期限日数/总保险期限日数”。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本工程供货地点、工地外仓库、料场、工地范围之间)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 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1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5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1)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2)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3)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4)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 小时)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暴雨、洪水或地震所致损
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
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限额:RMB2000 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或经权威机构鉴定确实已经影响受损财产或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及价值的损失所需支付的修复费用或赔偿费用。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1)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2)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工地访问条款
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的,但经工程业主或工程承包人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保单“第三方责任险”所指的“第三方”范畴。
但上述“第三方”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所有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专业咨询人员、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交叉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第三方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2. 已在或应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错误与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违反保单、批单中的保证义务或其他条款,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场所外装配、修理、转移特别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或临近现场区域进行装配、修理、检修或避免受
到承保风险威胁而转移,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指定理算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引起索赔时,如有争议或索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应由首席保险人推荐保险公估公司并经业主、施工单位双方同意的保险公估公司(如意见不一致,以业主的意见为准)作为本保险的损失理算师,负责处理理算工作,其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预付赔款条款(80%)
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或损失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应收到被保险人的要求或理算师提出建议后 5 个工作日内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估损金额的 8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及时检验条款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以约定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或承诺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到达保险事故第一现场进场查勘,或因事故现场抢险的需要,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公司协商即可着手抢救、处理、修理或恢复,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在事后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事故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损失照片或影像资料或文字记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防灾防损服务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防灾防损服务:
1) 工程施工期间,每年举办 次针对各分包商的防灾防损培训活动;
2) 工程施工期间,保险人应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小组,协助被保险人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灾防损检查活动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书面建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保险人同意应业主的要求放弃他们可以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其配偶或家庭成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得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
放弃代位求偿权的任何受益人不能有违约、违反担保、隐瞒材料、误导或作假的行为。
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保险双方不得单方中止合同条款
经双方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保单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保单。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800 万元)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RMB8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赔偿基础条款(限额:原造价的 130%)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恢复、修理、重置、替换或修复受损毁标的为基础进行赔偿(保单中提及的单独费用条款规定之赔偿限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损失发生区域原挖掘费用或原造价的 13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第三方恶意破坏、阻工行为条款
本保险项下扩展承保因第三方的恶意破坏、妨碍、非法侵害、干扰或阻挠施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损失发生是由于施工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但被保险人按照相应施工规范采取合理的、必要的防范措施后失效者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事故而导致工地内及影响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款项下赔偿限额包含在明细表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中。
34、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包括对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为恢复通信、供电等搭建的临时设施费用,还包括修理期间保证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正常运营发生的替代费用。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一)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二)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但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
民币 10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沉降备忘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意外事故造成超出原设计范围的沉降引起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原设计范围内的地基沉降及与原材料缺陷或施工工艺不善原因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沉降所造成的损失或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7、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不论保险合同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但下列责任除外:
(1) 由于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因滑波和沉陷引起的其它后果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8、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鼠咬、虫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9、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单承保在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工程遭受外来的破坏而导致工程内的泥土、泥浆污水污染邻近的农田、鱼虾塘、公路、混凝土路面、村道、交通设施、生活设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对此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40、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而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一亡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合约责任::
(一)由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引起烟、煤气、有毒化学品、溶液或气体、腐蚀性的酸碱物、废置物或其他刺激性物体或污染物散播、释放或泄漏到土地、大气或任何水道或存水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二)由于上述事故,有关政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测试、评估、清理、除掉、封闭、处理、消毒或中和任何刺激物或污染物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1、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2 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
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 1 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金额。
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5%,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3、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合同所涉地点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招标会,答疑会,开工典礼,竣工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
①不能在其它保险合同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合同只负责超出其它保险合同赔偿金额的部
分。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
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5、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份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7、货车装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装载保险标的物的车辆或货柜暂时置于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处所内时,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毁损或灭失,亦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8、监理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2000 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监理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RMB2000 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 RMB5 万元或核定损失的 1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9、车辆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被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雇员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任
何机动车辆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本条款不适用于:
1)上述车辆或其所载运的财产所受的损失;
2)被保险人可以在其他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100 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0、残值定损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任何财产损失的残值定损,须由本保险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受损财产是否具有残值及残值之金额将考虑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任何一方提出残值金额须同时提供计算依据和处理方式并经过对方的认同。
如果双方对残值认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可以委托专业定损的公估理算师处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款不变。
51、重大过失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和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招待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及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招待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三)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而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的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3、第一赔款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为本保险单项下的第一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增加或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经上述第一赔款受益人同意,保险赔偿金也可以直接支付给遭受损失的其他被保险人。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4、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表、雇员以及政府官员都被视为第三者。
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第三者人身医疗费用是指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第三方在施工区域通行、或闯入施工区域,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此类情况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无需提供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理由拒绝理赔,但保险人保留调查事故的权利。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5、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内、周边场所或其他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6、实损实赔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承保之保险标的物,其保险金额系以实损实赔为基础,保险期间内每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实际损失赔付,不受其本保险合同他有关条款比例分摊之限制,但保险期内累计之赔偿金仍以保险金额限。若本条款与本保险合同内其他条款内容相冲突,以本条款所在内容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7、索赔准备费用条款
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证明费用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8、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施工范围内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9、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0、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1、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保险单列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工程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2、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已经运抵现场的保险标的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场外修理,对于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以及此部分财产在运抵修理地的内陆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线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主;未尽之处,以主线条款为主。
63、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10 万元)
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条款承保被保险人雇员的私人物品、工具或衣服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100000 元。
免赔额:每人每次 200 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4、烟熏扩展责任条款
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线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线条款为准。
65、岩爆特别条款
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岩爆的措施,仍未能阻止岩爆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也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6、被保险人所管理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所有但由其照管或控制的起重机动力设备在运载过程中引起的责任,但仅以该设备属于或用于建筑工程为限。
67、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短路、电弧、自热、漏电、电线接触以及其它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电器或电子仪器装置以及各种设备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损失。
68、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69、关税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合同之保险金额内已包含意外发生被保险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需缴付的所有税项,包括进口关税。
70、跨线施工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跨线(包括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而非故意损坏沿线相邻的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设施或机车,汽车等财产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本工程施工方负责的第三者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1、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项目土建工程中的新增项目将根据工程期间施工及设计
修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该调整的部分全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新增项目的合同金额应计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的预计总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2、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意地点的预制及加工工程,因本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共保协议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共保协议
项目名称: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保险人:
首席保险人: (以下简称甲方)共同保险人: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保险人: (以下简称丙方)共同保险人: (以下简称丁方)见证方: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兹经以上共保体各方(以下简称“共保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以下称“本项目”)的共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共保项目
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共保原则
共保方应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保原则,以相关保险合同和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
共保人理解并同意委托首席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洽谈有关保险事宜,并承诺遵守由首席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所作的决定,在保险单保险责任未终止前中途不得退出。首席承保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责,并在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共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一切保险事宜负有最终决定权。
三、共保险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四、共保比例
序号 | 保险公司名称 | 共保份额 |
1 | ||
2 | ||
3 | ||
4 |
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合同、共保协议及相应共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且按各自承保的份额办理再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金。
五、共保方式
首席承保人负责处理共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根据本共保协议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日常业务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共保人。共保人必须按通知的内容及要求执行有关事宜。
六、承保出单
1、保险单
首席承保人与投保人确定保单格式和承保条件,并据此为基础缮制保险单。首席承保人负责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被保险人并及时将保险单副本分别送交共保人。
2、保险费
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代共保人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被保险人收取足额保险费。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保费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比例划付相应的保险费给共保
人。共保人应在收到首席承保人的付款凭证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保险费发票送达首席承保人。
3、出单费
本项目无出单费。
4、税金
共保保费收入的税金由参与共保方自理。
5、再保险安排及赔款摊回
各共保人必须自行承担共保人共保份额内的各项再保险,缴纳再保险保费。一旦发生损失,共保人再保险部分的赔款由各共保人自行摊回。
七、共同赔偿处理
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共保各方处理理赔相关事务并作出理赔决定;若其他共同方参与理赔处理,且与甲方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则以甲方意见为准。
1、损失通知
首席承保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在三个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按照约定通知其他共保体成员(但在首席承保人处理权限以内的除外),并立即安排损失检验及定损工作。
2、现场查勘时限
首席承保人严格执行 365 天、24 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首席承保人必须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首席承保人专责理赔人员须在 1 小时内赶到现
场,或在 2 小时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3、单证审核
首席承保人在接到被保险人以 EMS、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提交的必需的、有效的、真实的索赔单证和资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
见,则视为首席承保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4、损失处理
(1)共保体各方一致同意,授权首席承保人负责全面处理报损金额在 RMB 1000 万元(含)或同等币值以下的损失,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理赔时限”之规定支付赔款。理赔结束后,首席承保人应将最终理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交其他共保体成员,其他共保体成员在确认收到上述理赔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比例将各自应分摊的赔款额度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相关理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勘、聘请公估、检验代理、律师、诉讼等费用)由共保体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
(2)报损金额在 RMB 1000 万元以上的损失,首席承保人应及时告知其他共保体成员出险情况。其他共保体成员认为必要时,可派人(相关人员需经首席承保人认同)参加查勘定损工作或委托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无论其他共保体成员是否共同参与赔案处理工作,均应在被保险人与首席承保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在收到索赔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共保份额将分摊的赔款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按理赔时限的要求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相关理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勘、聘请公估或专家、检验代理、律师、诉讼等费用)由共保体按共保比例分摊。
5、理赔时限
对于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首席承保人均须迅速处理,按照下述理赔时效限制,在赔款金额确定后支付赔款:
RMB100 万元以内赔款 |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RMB100 至 RMB500 万元以内赔款 |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RMB500 万元及以上赔款 |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
6、预付赔款支付
如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则在发生损失后 30 日内,首席承保人同意对于已确定的损失部分进行全额预先赔付;对于未确定的损失部分,按估损金额的 50%进行预先赔付。其他共保体成员在收到首席承保人预付赔款支付通知 3 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分摊金额划付首席承保人。
被保险人、首席承保人双方在对预付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首席承保人在下列时效内划付预付赔款:
RMB500 万元以内预付赔款 |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RMB500 至 RMB1500 万元以内预付赔款 |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
RMB1500 万元及以上(含 1500 万元)预付赔款 |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
7、共保追偿
经共保体各方协商同意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保险赔案,由首席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并定期将进展情况通告其他共保体成员(重大事项及时通告);追偿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
准,由共保体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首席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追偿费之后,按共保比例将其他共保体成员应得的追偿款划付其他共保体成员。
如委托他人代位追偿,追偿费和追偿款均按共保比例由共保体各方分摊。
8、拒赔答复
协议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做出拒赔答复。对协议各方达成一致的拒赔案应先由各方书面确认后由首席承保人做出拒赔答复。
八、保险服务
根据与《保险合同》服务承诺,各方按承保比例分担:
1、防灾减损费用
共保方应按其共保份额保费的 2%支付给首席承保人,作为本项目的防灾减损费用,用于各种保险和风险管控培训、共保体会议、聘请高级别专家提供风控指导、相关人员的境内外交流、保险与风险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各种慰问及奖励等。
2、首席承保人负责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共保人按共保比例承
担。
3、首席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服务,统一组织安排
有关事宜。首席承保人应征得共保人的书面同意,共保人应积极配合,按共保比例分摊有关费用。
4、首席承保人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有关本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保险知识、风险管理技术及防灾防损手段等的培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共保人按其共保比例分摊。
5、为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共保方成立日常工作小组及理赔服务小组(名单附后)。日常工作小组
服务单位 | 联系人 | 邮箱 | 电话/手机 | 传真 |
甲: | ||||
乙: | ||||
丙: | ||||
丁 |
理赔服务小组
服务单位 | 联系人 | 邮箱 | 电话/手机 | 传真 |
甲: | ||||
乙: | ||||
丙: |
丁 |
九、共保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单位:
开户行:帐号:
单位: 开户行:帐号:
单位:
开户行:帐号:
单位: 开户行:帐号:
十、其他共保事项
1、共保协议签署后,首席承保人负责按投保人要求出具保险单、批单或暂保单。
2、涉及本保险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如有关条款、合同、理赔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各共同保险人负有保密义务。
3、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共保方不得对外宣传涉及项目本身的任何信息。共保方应协商处理保险单项下的诉讼事宜。
4、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在保单有效期内,如保单条件变更涉及保费增减,按本协议规定执行有关事项。
5、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处理,首席承保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共保人,共保人须在 4 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时不作回复的视作同意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
6、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涉及到的各共保方之间应付的款项必须按时划付,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共保方应摊赔款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7、有效期间内,根据情况共保人可召开年度共保协调会议,首席承保人为会议主持人,会议议案提前 15 天发至共保人。共保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召集会议提案,由首席承保人决定是否召开。会议费用由共保方按各自共保比例分摊。
十一、协议的法律效力
1、共保各方在执行本共保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本共保协议存在未尽事宜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投保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共保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3、本协议自出单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及取消,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和共保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协议一经签署,共保方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
丁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
见证方: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2023 年 月 日
履约保函
致:(委托方全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托方”)将与(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项目名称)保险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委托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本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本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本保函自(生效日期)之日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受托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
( 资 格 证明 文 件 )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
日期: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自行编制)
附件 1
投标声明书
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 项目名称)(编号为)的投标,为此,我公司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
2、截止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后附相关网页查询截图)
3、我公司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审查了采购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采购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
4、我公司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我公司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我公司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由我方承担。我方的商务报价已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6、我公司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7、我公司承诺(若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如在本项目中标,我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一)业务授权书
本业务授权书声明: (投标单位总公司名称)授权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 (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名称) 代表本公司,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谈判、以及中标后保险合同的履行,并以 (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名称)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本公司均予以承认。
本业务授权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该项目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特此授权。
授权方(总公司):(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方(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盖单位公章)负 责 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业务授权书适用于投标人总公司授权其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及中标后项目的具体操作。
2、本业务授权书应附拟法定代表人、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保险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被授权人):
职务: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中载明为准。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3
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
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截至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投标截止时间, 本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无任何异议。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
( 商 务 技术 文件 )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
日期:
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自行编制)
附件 4
供应商自评表
评分要素 | 具体内容及分数的构成 | 分值 | 自评 分值 | 评分 依据 | 评分对 应页码 |
(内容自填) | |||||
注:格式可自行扩展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附件 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 | 其中 |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其他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附件 5
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TXCG-202302001
序号 | 项目名称 | 保额/保费 | 起保日期 | 承保形式 |
注:1、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附件 6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项目编号:TXCG-202302001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 | 资格证书 | 项目经验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2.表后附有效身份证、资格证(如有)等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7
技术、商务偏离表
为了采购人评议的需要, 投标人若有偏离的应将偏离条款逐条提出或根据以下 要求的格式提出偏差。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 “负偏离”。
如投标人无偏离的可不填写本偏离表或在本页上写“无”,视为完全响应本次招标文件。
序号 | 内容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
2 | |||||
…… | |||||
…… | |||||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文件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
日期:
报价文件目录
(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自行编制)
附件 8
致: (采购人)
投标函
(投标人名称)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标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
l、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2、我方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3、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5、若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6、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天。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项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8、我方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来往通讯请寄: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件9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标 项 | 数量 | 报价(元) | 备注 |
1 |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 | 1 项 | ||
投标报价:(大写) 人民币 元整 (RMB: 元) |
填报要求:
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限价。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报价应为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所需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实地勘察调查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民工保险、各类税费及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或不可预见费用等。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