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FEGD-CT210934)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FEGD-CT210934)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703-2021-00821
采 购 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 期:2021 年 08 月
目 录
第一篇 磋商邀请书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磋商邀请书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拟对“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FEGD-CT210934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703-2021-00821
二、采购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三、采购预算:¥1200000.00 元
四、采购数量:1 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采购范围: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详见《用户需求书》;
2、 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磋商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响应无效;
3、 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 个月(累计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到达服务
期限为终止,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
4、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
0〕46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
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不属于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六、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3. 供应商应当具备从事医学检验、检测的资质,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 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
6.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式及时间:
1、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包括江门市供应商和外地供应商)必须通过网上下载磋商文件。未完成“供应商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先完成“供应商登记”后再进行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请登陆江门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 mpd/jmsggzyjyzx/index.html)的“注册登记管理系统”自行组织登记。
2、供应商进行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1-08-18 8:30 起至 2021-08-24 17:30 止。
3、磋商文件售价为:人民币 150.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4、供应商应在下载磋商文件后至开标前以转账或电汇、现金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本项目的标书费(户名: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账号:103001516010 000000,xxx:xxxxxxxx)。
5、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标书下载确认回执》,并将《标书下载确认回执》粘贴在响应文件正本的外包装,以供核对。
6、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需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注册企业信息,注册可登陆(x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在网站右侧“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注册,具体操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栏目中有指引,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需重复注册。
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08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00 分;
九、提交响应文件地点: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会议室(地址:江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
十、磋商时间:2021 年 08 月 30 日上午 10 时 00 分;
十一、磋商地点: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会议室(地址:江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
十二、本公告期限(3 个工作日)自 2021 年 08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08 月 20 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采购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 6 号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 82 号(金山大厦)之三 502 室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50-3527989
邮编:529000
发布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1 年 08 月 17 日
第二篇 用户需求书
一、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3. 供应商应当具备从事医学检验、检测的资质,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 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
6.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 商务技术要求
1. 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 个月(累计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到达服务
期限为终止,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
2. 若供应商为分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给分公司的授权书、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安全责任:本项目安全措施由供应商制定方案及组织实施,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采购人不负责任何伤亡、xxxx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被盗等责任(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承诺)。
4. 消防责任:本项目消防措施由供应商制定方案及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凡在项目实施期间因供应商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应由供应商负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负责全额赔偿(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承诺)。
5. 采购人不提供施工所需的食宿、办公、临设、材料加工等场地,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理。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施设备。
6. 成交供应商应当保证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采购人免于因成交供应商(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 成交供应商不得在合同期内私下将本项目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8. 服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9. 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0.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若成交供应商未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且采购人有权向其追究相关责任。
(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11. 成交供应商保证按国家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标本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检验报告错误的除外。
12. 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采样手册》(包括其修改版,作为附件并视为本项目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上所述各项目的要求,包括样品的状态、数量及检验方法的说明,进行采集样本,并应将病人的常规个人资料、临床诊断、医生和院方必要信息、特殊
要求在申请单上填明。采购人如果不按成交供应商要求取样的,成交供应商可以拒收并要求采购人 3 天内重新采样,但成交供应商拒收前应提前告知采购人合理的理由,否则成交供应商不得拒收。
13. 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有责任与采购人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耗材交接、特殊物品回执交接、其他物品交接、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的交接。
14. 采购人委托投标人对大量体检项目标本和科研项目标本进行检验的(主要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1:《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外送检验及病理服务项目明细表》),需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以便成交供应商提前做好检验准备,但成交供应商无法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全部标本检测的,采购人提前书面告知成交供应商后有权暂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
15. 成交供应商须能够按采购人要求妥善保存及销毁检验后样本,若因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妥善保存及销毁检验后样本,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16. 采购人应配合支持成交供应商系统与采购人信息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后采购人应可线上获取检验检测报告,具体的对接工作及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有必要双方再对具体的内容另行签署补充相关协议。
17. 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日中午 12 时后 安排人员前往采购人指定地点获取送检样品,
并根据规定时间完成检测并向采购人出具检验报告。
18. 所有项目各单项服务费用以《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作为该项目的单项服务费用的报价基础(注:附件 2:《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固定价格收费项目清单》中项目除外,由采购人直接按该清单价格与供应商结算),在此基础上再报费率(即实际单项服务费用=《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中对应单价*报价费率)。
报价费率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单项服务,不接受有选择性的报价,只允许报一个费率,所报的费率不得大于 60%,不能为负数,不满足本报价要求的,将视作无效响应处理。
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含本项目实施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仅限于运输、人工、利润、税金等),采购人将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报价时应作相应考虑。
19. 支付(结算)方式:
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量情况进行结算,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当次结算应收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供货清单(须经采购人确认);
原则上在当月完成上一月服务费用的结算,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提供的结算文件,采购人有权暂不支付且不属违约。
20. 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做好以下工作:
(1)成交供应商应为所有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所需的一切设备,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并要求作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下作业。成交供应商在整个作业期间(含上下班期间)若发生作业人员意外伤残、身故及财物或其它损失的,无论何种原因所致,采购人均不负责。
(2)成交供应商应当定期召开作业人员工作会议,邀请采购人代表人参加,听取采购人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分析作业期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成交供应商应当保证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如有)及时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采购人免于因成交供应商(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资等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21. 成交供应商负责对送检的样本进行运输,供应商应按需要加上保护措施,确保样本在运输途中安全。
22. 在本项目采购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成交供应商都有为采购人保密的义务,在未经采购人同意或授权前提下,成交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检验科室、医务科、临床科室工作人员、患者、患者家属及法律或采购人许可的单位或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采购人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的内容、检验的结果。
23. 退出机制:
(1)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成交供应商自然退出。
(2)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立即取消其服务资格,责令限期退出并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且对所造成的损失保留追索的权利。
①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致,造成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②采购人发起送检需求时,成交供应商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作出响应的。
③在服务过程中,成交供应商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检测并向采购人出具检验报告的。
④在采购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成交或服务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⑤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约情况经查实累计三次,或经查实后拒绝整改的。
(3)当有成交供应商因本条第(二)款中载明情况退出本项目服务时,采购人有权从本项目成交候选人中按评审委员会推荐顺序选取单位进行补充,若仍无法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采购人可另行确定承接单位。
24. 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审委员会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解答。
25. ★供应商非小、微型企业的,须按自身情况作出承诺:
(1)供应商非中、小、微型企业的,如获本项目成交,必须经采购人同意部分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型或小、微型企业(不低于本项目总额的 30%),其中小、微型企业不得少于分包比例的 60%;
(2)供应商为中型企业的,如获本项目成交,必须将经采购人同意部分分包(不低于本项目总额的 18%)给一家或者多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小、微型企业。
承担分包的上述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须在响应文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说明:
1、《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是重要的商务、技术指标,未达到这些指标要求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带“▲”号的为比较重要的商务、技术指标,未达到这些指标要求的将被扣分,但不会导致废标。
2、供应商应充分结合本磋商文件上下文了解项目采购需求。
3、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要求提供截图、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条款、参数描述均以响应文件为准。供应商须对所投条款、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 1:《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外送检验及病理服务项目明细表》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外送检验及病理服务项目明细表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 | 肝纤四项 | 250305018 | 血清 IV 型胶原测定 |
250305020 | 血清层粘连蛋白测定 | ||
250305022-2 | 血清透明质酸酶测定(化学发光法) | ||
250305026 | 人 III 型前胶原肽(PIIIP)测定 | ||
2 | 微量元素六项 | 250304013-2 | 微量元素测定(原子吸收法) |
250304009-2 | 全血铅测定(原子吸引法) | ||
250304007-3 | 铁测定(火焰分光光度法或离子选择电极 法) | ||
250304006-2 | 镁测定(火焰分光光度法或离子选择电极 法) | ||
3 |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PTH(发 光法) | 250310009-2 | PTH(发光法)甲状旁腺激素测定 |
4 | 血清脱氢表雄酮及硫酸酯 测定 | 250310022-2 | 血清脱氢表雄酮及硫酸酯测定(发光法) |
5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测定 (发光法 | 250310006-2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测定/发光法 |
6 | 尿香草苦杏仁酸(VMA)测 定(色谱法) | 250310025-1 | 尿香草苦杏仁酸(VMA)测定(色谱法) |
7 | 血清骨钙素测定(化学发 光) | 250308008 | 血清骨钙素测定(化学发光) |
8 | 血清生长激素测定(发光 | 250310003-2 | 血清生长激素测定(发光法)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法) | |||
9 | 血清生长激素测定(化学 发光法) | 250310003-2 | 血清生长激素测定(化学发光法) |
10 | 血清促黄体生成素测定 (化学发光法) | 250310005-2 | 血清促黄体生成素测定(化学发光法) |
11 | 弓形体抗体 IgM 测定(免 疫法) | 250403020-1 | 弓形体抗体 IgM 测定(免疫法) |
12 | 弓形体抗体 IgG 测定(免 疫法) | 250403020-11 | 弓形体抗体 IgG 测定(免疫法) |
13 | 风疹病毒抗体 IgM 测定 (免疫法) | 250403021-11 | 风疹病毒抗体 IgM 测定(免疫法) |
14 | 风疹病毒抗体 IgG 测定 (免疫法) | 250403021-12 | 风疹病毒抗体 IgG 测定(免疫法) |
15 | 巨细胞病毒抗体 IgM 测定 | 250403022 | 巨细胞病毒抗体 IgM 测定 |
16 | 单纯疱疹病毒 I 型 IgM 测 定(免疫法) | 250403023-1 |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I 型IgM 测定(免疫法) |
17 | 单纯疱疹病毒 I 型 IgG 测 定(免疫法) | 250403023-11 |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I 型IgG 测定(免疫法) |
18 | 单纯疱疹病毒II 型IgM 测 定(免疫法) | 250403023-12 |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 II 型 IgM 测定(免疫 法) |
19 | 单纯疱疹病毒II 型IgG 测 定(免疫法) | 250403023-12 |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 II 型 IgG 测定(免疫 法) |
20 | 抗子宫内膜抗体测定 | 250402023 | 抗子宫内膜抗体测定(EMAb)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EMAb) | |||
21 | 抗卵巢抗体测定 | 250402022 | 抗卵巢抗体测定 |
22 | 恶性肿瘤特异生长因子 (TSGF)测定 | 250404017 | 恶性肿瘤特异生长因子(TSGF)测定 |
23 | 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 (SCC/发光法) | 250404012-2 | 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发光法) |
24 | 抗角蛋白抗体(AKA)测定 | 250402038 | 抗角蛋白抗体(AKA)测定 |
25 | 血浆蛋白 C 活性测定(PC) | 250203051 | 血浆蛋白 C 活性测定(PC) |
26 | 血浆蛋白 S 测定(PS) | 250203054 | 血浆蛋白 S 测定(PS) |
27 | 血清胰岛素测定(发光法) | 250310039-2 | 血清胰岛素测定(发光法) |
28 | 去流感病毒 B 抗体二项 (IgA、IgG) | 250403028 | 流感病毒 B 抗体二项(IgA、IgG) |
29 | 丙型肝炎 RNA 测定(定量) | 250403013-2 | 丙型肝炎 RNA 测定(定量) |
30 | T 淋巴胞亚群 CD3/CD4/CD8(三种抗原) | 250401031 | 血细胞簇分化抗原(CD)系列检测 |
31 | 地中海贫血筛查五项 | 250202007 | 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 |
250202018 | 葡萄糖 6-磷酸脱氢酶活性检测(包括 6-PGD 活性检测) | ||
250202026-1 | 血红蛋白电泳(全自动仪器法) | ||
32 | 风湿七项(抗核提取物抗体)免疫法 | 250402003-21 | 抗核提取物抗体测定(抗 ENA 抗体)(免疫 印迹法) |
250402010-2 | 抗核糖核蛋白抗体测定(免疫印迹法) | ||
33 | 血型单特异性抗体鉴定 | 260000007 | 血型单特异性抗体鉴定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34 | 不规则抗体筛查 | 260000008 | 血型抗体特异性鉴定(吸收试验) |
35 | 血型 A、B 抗体效价测定(2 项) | 260000010 | 血型 A、B 抗体效价测定(2 项) |
36 | 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 测定 | 250305013-1 | 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放免或酶 免) |
37 | 血管炎三项 | 250402019-1 | 抗肾小球基底膜抗体测定(各种免疫学 法) |
250402005-1 | 抗中性粒细胞胞桨抗体测定(PR3) | ||
250402005-2 | 抗中性粒细胞胞桨抗体测定(MPO) | ||
38 | 尿 17-羟皮质类固醇测定 (色谱法) | 250310020-2 | 尿 17-羟皮质类固醇测定(色谱法) |
39 | 尿17-酮类固醇测定(色谱 法) | 250310021-2 | 尿 17-酮类固醇测定(色谱法) |
40 | 抗透明带抗体(AZP)测定 | 250402043 | 抗透明带抗体(AZP)测定 |
41 |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 YMDD 变异测定(YIDD) | 250501041 |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 YMDD 变异测定(包括 YIDD) |
42 | 血管紧张素 II 测定 | 250310028 | 血管紧张素 II 测定 |
43 | 血管紧张素Ⅰ测定(A1) | 250310027 | 血管紧张素Ⅰ测定(A1) |
44 | 外周血细胞染色体检查(/套餐) | 250700014-1 | 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 |
250700014*3 | 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外周血培养加收 500,) | ||
45 | 糖尿病自身抗体测定 | 250310064S | 糖尿病自身抗体测定(IAA.GAD..ICA) |
46 | 促红细胞生成素测定 | 250310029 | 促红细胞生成素测定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47 | 血红蛋白电泳(全自动仪 器法) | 250202026-1 | 血红蛋白电泳(全自动仪器法) |
48 | 铜蓝蛋白测定 | 250401028-1 | 铜蓝蛋白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 |
49 | 单纯疱疹病毒 II 型(分泌 物)DNA 荧光定量 | 250403065-2 | 单纯疱疹病毒 II 型(分泌物)DNA 荧光定 量 |
50 | 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常规 组合 | 250700023S | α地中海贫血的基因突变检查 |
250700024S | β地中海贫血的基因突变检查 | ||
51 | 结核感染 T 细胞斑点实验 (T-SPOT) | 250404020 | 细菌抗原分析(无乳链球菌) |
250401036S | 辅助性 T 细胞亚群 TH1、TH2 细胞计数 | ||
250401029 | 淋巴细胞免疫分析 | ||
250401013 | 干扰素测定 | ||
52 | 结核分枝杆菌及xxx耐药基因检测(Xpert) | 250501013 | 结核菌培养 |
250403065-2 | 各类病原体 DNA 测定(定量) | ||
270700003 | 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 | ||
53 | G 试验 | 250501040 | 真菌 D-葡聚糖检测 |
54 | GM 试验 | 250501009 | |
250502002 | 常规药敏定量试验(MIC) | ||
55 | 高灵敏 HCV RNA 检测 | 250403013-21 | 丙型肝炎 RNA 测定(定量) 内标法 |
56 | 高灵敏 HBV DNA 检测 | 250403003-21 | 乙型肝炎 DNA 测定(定量) 内标法 |
57 | 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测定 (TRAb)(化学发光法) | 250310017-2 | 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测定(TRAb)(化学发 光法) |
58 | 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 (TGAb)(化学发光法) | 250402017-3 | 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TGAb)(化学发 光法)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59 |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TPOAb)检测(化学发光法) | 250402058S |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检测 (化学发光法) |
60 | 抗苗勒氏管激素(AMH) | 260000016 | 封闭抗体白细胞特异性和关融性(HLA)检 测 |
61 | 抑制素 B 检测 | 250310063S | 抑制素 B 检测 |
B 群链球菌培养 | 250501009 | ||
62 | B 群链球菌培养(阴道和 直肠) | 250501009 | |
63 | 血小板同种异体抗体 | 260000017 | 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 检测 |
64 | 血小板自身抗体 | 260000017 | 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 检测 |
65 | 念珠菌抗原检测 | 250501009 | |
250502002 | 常规药敏定量试验(MIC) | ||
66 | 地高辛 | 250309005-4 |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单抗法)地高辛 |
67 | 丙戊酸 | 250309005-3 | (万古霉素)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多抗法) |
68 | 氨茶碱 | 250309005-4 |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单抗法)地高辛 |
69 | 万古霉素 | 250309005-3 | (万古霉素)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多抗法) |
70 | 总 IgE | 250405001-2 | 总 IgE 测定(化学发光法) |
71 | 过敏原三项(总 IgE、hx2、 Fx5) | 250405001-2 | 总 IgE 测定(化学发光法)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
72 | 食入及吸入过敏原九项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x5E(牛奶.鸡蛋.黄豆.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花生.鳕鱼.小麦) |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
73 | 过敏原吸入-食物组 19 项 | 250405002 | 吸入物变应原筛查(各种免疫学方法) |
250405003 | 食入物变应原筛查(各种免疫学方法) | ||
74 | 过敏原吸入-食物组 28 项 | 250405002 | 吸入物变应原筛查(各种免疫学方法) |
250405003 | 食入物变应原筛查(各种免疫学方法) | ||
75 | 吸入 d1(户尘螨)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d1(户尘螨) |
76 | 吸入 d2(粉尘螨)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d2(粉尘螨) |
77 | 吸入 e1(猫毛)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e1(猫毛) |
78 | 吸入 e5(狗毛)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e5(狗毛) |
79 | 吸入 i6(蟑螂)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i6(蟑螂) |
80 | 吸入 m3(烟曲霉)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M3(烟曲霉) |
81 | 吸入 m6(交连孢霉)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M6(交连孢霉) |
82 | 吸入 w1(矮豚草)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W1(矮豚草) |
83 | 吸入 w6(艾蒿)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W6(艾蒿) |
84 | 吸入 w10(藜(鹅毛草))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Ex71(鸡毛.鸭毛.鹅毛. 火鸡毛) |
85 | 吸入 w13(苍耳)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86 | 吸入 hx2(屋尘、户尘、 粉尘螨、蟑螂)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87 | 吸入 ex1(猫、马、奶牛、 狗毛发皮屑)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88 | 吸入mx1(点青霉、烟曲霉、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分枝孢霉、交链孢霉) | |||
89 | 吸入mx2(点青霉,烟曲霉, 多主枝孢,白色念珠菌,交链孢霉,长蠕孢)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90 | 吸入 wx5(普通豚草、艾 蒿、法兰西菊、xxx、一枝黄花混合)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91 | 吸入 wx7(法兰西菊、xxx、长叶车前、藜(鹅 毛草)、一枝黄花混合)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92 | 食入 f1(鸡蛋白)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1(鸡蛋白) |
93 | 食入 f2(牛奶)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2(牛奶) |
94 | 食入 f4(小麦)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4(小麦) |
95 | 食入 f13(花生)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13(花生) |
96 | 食入 f14(大豆)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14(黄豆) |
97 | 食入 f24(虾)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24(虾) |
98 | 食入 f23(蟹)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筛查 f23(蟹) |
99 | 食入 f10(芝麻)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100 | 食入 fx5(牛奶、鸡蛋、黄 豆、 花生、鳕鱼、小麦)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101 | 食入 fx1(花生、榛子、巴西坚果、杏仁、椰子混 合)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02 | 儿童皮肤过敏(3 岁以下)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103 | 儿童皮肤过敏(3 岁以上)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
104 | 儿童鼻炎/哮喘过敏原组 合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105 | 成人鼻炎/哮喘过敏原组 合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106 | 真菌致敏哮喘/变应性支气管肺曲霉病(ABPA)过 敏原组合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107 | 特应性皮炎/湿疹/荨麻疹 过敏原组合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108 | 脱敏组合 | 250405001-2 | 总 IgE 测定(化学发光法) |
250405005 | 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 | ||
109 | 食物不耐受 7 项(常见食 物类)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110 | 食物不耐受 7 项(海鲜类) | 250405004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111 | 食物不耐受 14 项(水果 类) | 250405004-1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112 | 食物不耐受 14 项(常见食 物类) | 250405004-1 | 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 |
113 | 血清腺苷脱氨酶(ADA) | 250305023 | 腺苷脱氨酶测定 |
114 | 胸腹水腺苷脱氨酶(ADA) | 250305023 | 腺苷脱氨酶测定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15 | 尿醛固酮测定(放免法) | 250310023-1 | 醛固酮测定(放免法) |
116 | 隐球菌抗原检测 | 250501027 | 真菌培养及鉴定 |
250502003 | 真菌药敏试验 | ||
117 | 丙型肝炎病毒 (HCV) 基 因分型检测 | 250403071 | 丙型肝炎病毒(HCV)基因分型 |
118 | 抗磷脂酶 A2 受体抗体IgG 定量检测 | 250303020S | 血浆脂蛋白磷脂酶 A2(Lp—PLA2)测定 |
119 | 高危型 HPV E6/E7 mRNA 检测 | 250403066-2 |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杂交捕获 法 |
120 | 人乳头瘤病毒 (HPVDNA) 分型检测(23 种) | 250403066-11 |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PCR 法)(实时双色荧光分型定量 PCR 法(带上皮细胞 数定量内标和国际标准品)) |
121 |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 270800004 |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
122 | HBV 核苷类似物耐药突变 及基因型检测 | 270700003 | 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 |
250403003-1 | 乙型肝炎 DNA 测定(定性) | ||
123 | 乙型肝炎病毒前 C 区/BCP 区基因突变检测 | 250403083s | 乙型肝炎病毒(HBV)前核心变异检测 |
124 | 腺病毒抗体测定(各种免 疫学方法) | 250403031-1 | 腺病毒抗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 |
125 | 贫血三项(铁蛋白.叶酸.B12) | 250301008-2 | 血清铁蛋白测定(化学发光法) |
250309003-2 | 叶酸测定 | ||
250309004-2 | 血清维生素测定 | ||
126 | 肝炎病毒抗体五项 | 250403001-1 |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AV)IgG(酶标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法) | |||
250403010-1 | 乙型肝炎核心 IgM 抗体测定 (Anti-HBcIgM)(定性) | ||
250403015-1 | 丁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DV)(定性) | ||
250403017-1 |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EV)(各种免疫 学方法) | ||
250403018-1 | 庚型肝炎 IgG 抗体测定 (Anti-HGVIgG)(各种免疫学方法) | ||
127 |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活性 检测 | 250202018 | 葡萄糖 6-磷酸脱氢酶活性检测(包括 6-PGD 活性检测) |
128 | 肝吸虫抭体 IgG | 250602001-2 | 肝吸虫抭体 IgG |
129 | 自身抗体三项 | 250402041-1 |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测定 |
250402005-1 | 抗中性粒细胞胞桨抗体测定(PR3) | ||
250402005-2 | 抗中性粒细胞胞桨抗体测定(MPO) | ||
130 | 肺炎四项 | 250403050-11 | 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 IgG(凝集法) |
250403050-12 | 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 IgM(凝集法) | ||
250403076 | 肺炎衣原体抗体检测(IGG、IGM) | ||
131 | SLE 三项 | 250402002-1 | 抗核抗体测定(XXX/定性法) |
250402010-1 | 抗核糖核蛋白抗体测定(免疫学法) | ||
250402006-2 | 抗双链 DNA 测定(免疫印迹法) | ||
250402010-2 | 抗核糖核蛋白抗体测定(免疫印迹法) | ||
250402006-1 | 抗双链 DNA 测定(抗 dsDNA)(免疫学法) | ||
132 | 乙型肝炎 DNA 测定(定量) | 250403003-2 | 乙型肝炎 DNA 测定(定量)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33 | 人乳头瘤病毒 6、II 型DNA 荧光定量 | 250403065-2 | 乳头瘤病毒 6、II 型 DNA 荧光定量 |
134 | 肺炎支原体抗体二项 (IgG、IGM) | 250403050-11 | 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 IgG(凝集法) |
250403050-12 | 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 IgM(凝集法) | ||
135 | 病理检查与诊断(小标本) | 270300003 | 局部切除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
270800005 | 病理大体标本摄影 | ||
270800006 | 显微摄影术 | ||
270300005*1 |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超过两个蜡块每增 加一个加收) | ||
136 | 病理检查与诊断(中标本) | 270300005 |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 |
270800005 | 病理大体标本摄影 | ||
270800006 | 显微摄影术 | ||
270300005*1 |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超过两个蜡块每增 加一个加收) | ||
137 | 病理检查与诊断(大标本) | 270300005 |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 |
270800005 | 病理大体标本摄影 | ||
270800006 | 显微摄影术 | ||
270300005*1 |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超过两个蜡块每增 加一个加收) | ||
138 | 病理免疫组化 | 270500002 | 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 |
139 | 病理会诊 | 270800007 | 疑难病理会诊 |
140 | 病理特殊染色 | 270500001 | 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 |
141 | 免疫荧光染色诊断 | 270500003 | 免疫荧光染色诊断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42 | 乳头瘤病毒 16、18 型 DNA 荧光定量 | 250403065-2 | 乳头瘤病毒 16、18 型 DNA 荧光定量 |
143 |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测定 | 250402041-1 |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测定 |
144 | 流产绒毛染色体核型分析 | 250700014 | 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 |
250700014*2 | 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细胞培养加收) | ||
145 | HBV 核苷类似物耐药突变 及基因型检测 | 270700003 | 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 |
250403003-1 | 乙型肝炎 DNA 测定(定性) | ||
146 | HBV xx夫定耐药基因检 测 | 250501041 |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 YMDD 变异测定(包括 YIDD) |
147 | 分枝杆菌菌种鉴定基因检 测 | 250503013S | 分枝杆菌菌种鉴定 |
结核分枝耐药突变基因检 测 | 250403065-1 | 各类病原体 DNA 测定(定性) | |
148 | 戊型肝炎病毒抗体 IgM(HEV-IgM) | 250403017-1 |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EV)(各种免疫 学方法) |
149 | 乙型肝炎病毒前 C 区/BCP 区基因突变检测 | 250403083s | 乙型肝炎病毒(HBV)前核心变异检测 |
150 | 串联质谱-遗传代谢病检 测 | 250309007 | 血清各类氨基酸测定 |
250303015 | 血游离脂肪酸测定 | ||
151 | 肝脏穿刺电镜检查 | 270600001 | 普通透射电镜检查与诊断 |
152 | 环孢霉素 A 浓度 | 250309005-4 | (环孢霉素)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单抗法 |
153 | 狼疮抗凝物质检测 (LA1+LA2) | 250203055 | 狼疮抗凝物质检测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54 | 抗β2-糖蛋白 I 抗体测定 (快速定量检测) | 250402042 | 抗β2-糖蛋白 I 抗体测定(快速定量检 测) |
155 | 九项呼吸道感染病原体 IgM 抗体检测 | 250403042-1 | 细菌抗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 |
250403050-11 | 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 IgG(凝集法) | ||
250403076 | 肺炎衣原体抗体检测(IGG、IGM) | ||
250501036 | 甲型流感病毒快速检测 | ||
250403026 | 呼吸道合胞病毒抗体测定 | ||
250403052 | 立克次体血清学试验 | ||
250403031-1 | 腺病毒抗体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 | ||
250403028 | 副流感病毒抗体测定 | ||
156 | 血友病筛查四项 | 250203020-2 |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PT)(仪器法) |
250203025-2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APTT)(仪器 法) | ||
250203031-24 | 血浆凝血因子Ⅷ活性测定(仪器法) | ||
250203031-25 | 血浆凝血因子Ⅸ活性测定(仪器法) | ||
157 | 自身免疫性肝病抗体八项检测 | 250402003-21 | 抗核提取物抗体测定(抗 ENA 抗体)(免疫 印迹法) |
250402039 | 抗可溶性肝抗原(SLA/LP) | ||
250402007-2 | 抗线粒体抗体测定(AMA) | ||
250402040 | 抗肝肾微粒体抗体测定(LKM) | ||
250402046 | 抗肝细胞溶质抗原 I 型抗体测定(LC-1) | ||
250402056S | 抗 sp100 抗体 | ||
250402057S | 抗 gp210 抗体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58 | 血清药物浓度他克莫司测 定(FK506) | 250309005-4 |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单抗法)地高辛 |
159 | 巨细胞病毒 DNA 定性 | 250403065-1 | 各类病原体 DNA 测定(定性) |
160 | 免疫球蛋白亚类 IgG4 定 量测定(酶免法) | 250401033-2-4 | 免疫球蛋白亚类 IgG4 定量测定(酶免法) |
161 | EB 病毒 DNA 荧光定量 | 250403065-2 | EB 病毒 DNA 荧光定量 |
162 | 尿液醛固酮 | 250310023-2 | 醛固酮测定(化学发光法) |
163 | 血液醛固酮 | 250310023-2 | 醛固酮测定(化学发光法) |
164 | ABO-Rh 新生儿溶血病检测 | 250202039-1 | ABO 新生儿溶血病实验检查 |
250202039-2 | Rh 新生儿溶血病检查 | ||
165 | 血清透明质酸酶测定 HA | 250305022-2 | 血清透明质酸酶测定(化学发光法) |
166 | 抗精子抗体定量 | 250402024-1 | 抗精子抗体定量分析 |
167 | 高血压五项 (A1(37℃),A1(4℃),PRA, ALD,AngII) | 250310027 | 血管紧张素Ⅰ测定 |
250310023-2 | 醛固酮测定(化学发光法) | ||
250310028 | 血管紧张素Ⅱ测定 | ||
168 | 25-羟基维生素 D | 250309001-2 | 25 羟维生素 D 测定(色谱法) |
169 | 全段甲状旁腺素 PTH | 250310009-2 |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化学发光法) |
170 | 人类肠癌基因筛查检测 (粪便) | 270700003 | 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 |
171 | 阴道微生态检测 | 250104014 | 阴道分泌物检查 |
250308015S | β-葡萄糖醛酸苷酶测定 | ||
250501039 | 细菌性阴道病唾液酸酶测定 | ||
250501033 | 支原体检查 |
序号 | 医嘱名称 | 省物价码 | 名称 |
172 | 24h 尿液游离儿茶酚胺类 物质 | 250310024-1 | 尿儿茶酚胺测定(色谱法) |
173 | 血儿茶酚胺(ADR、 NAD、DOP) | 250310024-1 | 尿儿茶酚胺测定(色谱法) |
174 | 血浆甲氧基肾上腺素类物质三项 (MN、NMN、3-MT) | 250310024-1 | 尿儿茶酚胺测定(色谱法) |
175 | 染色体微阵列分析 (HD) | 270700001-2 | 原位杂交技术--荧光法(FISH) |
176 | 染色体微阵列分析 (750) | 270700001-2 | 原位杂交技术--荧光法(FISH) |
附件 2:《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固定价格收费项目清单》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固定价格收费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 收费代码 | 物价名称 | 结算价格(元) |
HPV-DNA23 种 分型检测(亚能) | 250403066-11 |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PCR法)(实时双色荧光分型定量 PCR 法 (带上皮细胞数定量内标和国际标 准品)) | 99 |
超薄液基细胞 学检测-宫颈 | 270800004 |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 55 |
第三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4 | 合格的供应 商 | 详见《第一篇 磋商邀请书》第六点内容 |
关于联合体 | x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 |
6.2 | 踏勘现场 | 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
7.3 | 定义 | (1) 采购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2)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8 | 磋商文件的 澄清 | 1.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答疑会; 2.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期限: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原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提出质疑; 3.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内容须一次性提出质疑; 4.采购人澄清、修改成交供应商期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截 止时间至少 5 日前。 |
10.4 | 实质性条款 | 实质性条款包括标有“★”的条款、标的、报价要求、服务期/工 期等。 |
11 | 响应文件 | 1.响应文件由自查表、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经济文件四部分组成,合编成一本响应文件; 2.报价信封(首次)一份; |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电子文件一份(要求光盘介质,WORD 格式,不留密码,无病毒, 不压缩,内容应与供应商打印产生的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 ||
12 | 磋商报价 | 所有项目各单项服务费用以《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注:附件 2:《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固定价格收费项目清单》中项目除外,由采购人直接按该清单价格与供应商结算)作为该项目的单项服务费用的报价基础,在此基础上再报分成费率(即实际单项服务费用=《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中对应单价*报价费率)。 报价费率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单项服务,不接受有选择性的报价,只允许报一个费率,所报的费率不得大于 60%,不能为负数,不满足本报价要求的,将视作无效响应处理。 报价应为实施本项目所需各项费用,包括且不仅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采购人将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供应商报 价时应作相应考虑。 |
13.2 | 证明供应商 的合格性的 证明文件 |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维护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① 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自然人除外),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 ②提供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提供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填写)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声明书》填写) 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本磋商文件第一篇《磋商邀请书》合格供应商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 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
15.1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金额:¥1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2.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汇错账号造成未按时汇入的作废标处理,注明项目编号) 3.磋商保证金方式:以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方式 |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4.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 户 名: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江门分行 账 号:9550880051125600163 磋商时,供应商凭已盖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放置报价信封(首次)内,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 ||
16.1 | 磋商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 90 天内有效。 |
17.1 | 响应文件份 数 | 1.响应文件由自查表、商务技术文件、经济文件三部分组成,合编成一本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成交供应商须在中标后再单独提供二份副本) (2)响应文件密封包封为 1 包(内含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 2.报价信封(首次)一份。 (1)报价信封(首次)密封包封为 1 包(内含报价信封(首次) 1 份,响应文件电子文件 1 份) |
18.1 | 响应文件的 递交、接收和密封 | 详见《磋商邀请书》 |
22.1 | 磋商时间、地 点 | 详见《磋商邀请书》 |
24.1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成员共 3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政府采购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24.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6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缴纳金额:¥60000.00 元; 退还时间:服务期满后,成交供应商无违约情况的,无息退还。 |
37.1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 服务费,该成交服务费按定额收取,收取金额为:¥16600.00 元。 |
二、磋商须知
(一)总则
1 资金来源: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磋商适用范围:本成交供应商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3 磋商适用的法律:本次采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采购相关法规。
4 合格的供应商
4.1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合格供应商的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证明供应商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
4.2 供应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磋商响应。
4.3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递交之前三年内有无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4 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1) 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
(2) 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4.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 纪律与保密事项
5.1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扰乱采购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2 获得本磋商文件者,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磋商以外的任何用途。
5.3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4 除供应商被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外,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磋商价格、磋商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5.5 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阶段,供应商试图对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采购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产生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6 其它说明
6.1 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自身因响应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采购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2 踏勘现场
(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和要求对项目所在地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供应商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获取那些须供应商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二) 磋商文件
7 磋商文件的构成
7.1 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篇 磋商邀请书第二篇 用户需求书第三篇 供应商须知
第四篇 评审工作大纲第五篇 合同条款格式第六篇 响应文件格式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7.3 本磋商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是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参加磋商竞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4) “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推荐,经法定程序确定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的成交供应商。
(5) “磋商小组” 系指依法组建,负责本次采购的评审工作机构。
(6) “甲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采购人。
(7) “乙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工程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 “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磋商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9)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 “书面函件”系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 “合同”系指由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 “日期”系指公历日。
(13) “时间”系指北京时间。
(14) “货物”系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官方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磋商的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全新原厂生产的产品,并满足政府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所有国内制造的货物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测报告;所有进口货物必须均为合法正当渠道进口的且具备原产地证明、中国商检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全套单证。在验收货物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上述全部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15) “安装、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服务。
(16) “工程”系指磋商文件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用户需求所要求的卖方必须承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
(17) “实质性响应”系指符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不利于项目实施质量效果和服务保障的重大偏离或保留。
(18)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7.4 知识产权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磋商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8 磋商文件的澄清
8.1 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按磋商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疑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
8.2 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组织相关专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解答供应商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答疑或澄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磋商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答疑或澄清文件的内容为准。
8.3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8.4 采购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9 磋商文件的修改
9.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何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9.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应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逾期不提交书面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9.3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磋商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磋商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10.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所有不完整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10.2 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0.4 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对所有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供应商若有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实质性条款包括标有“★”的条款、标的、报价要求、服务期/工期等。
10.5 磋商文件中,如标有“▲”的条款均为评审的重要评分指标,供应商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严重扣分。
10.6 供应商应对磋商内容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清晰的技术说明,如供应商对指定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响应文件中清楚地注明;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应当给予唯一的响应。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有具体数值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标注实际数值,不标注数值者视为不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产品彩页或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作为技术证明文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响应不符合采购要求。(如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为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版)
10.7 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的,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10.8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商务合同不允许实质性偏离。
10.9 资格文件视为响应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不予采信。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通知磋商小组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按磋商文件中所列需要核对原件的资料,包括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成交通知书或验收报告等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其响应无效。
10.10 响应文件按规定加盖的供应商公章必须为企业供应商公章,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
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响应文件由自查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经济文件组成,三部分合编成一本文件(格式见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节、自查表 第二节、经济文件
第三节、商务响应文件第四节、技术响应文件
11.2 报价信封(首次)
11.3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12 磋商报价
12.1 本次采购必须对该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漏报将导致其无效。
12.2.1 响应文件要按顺序合编成一本。
12.2.2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的需求、设计文件、有关要求及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和拟定的实施方案等,并根据本单位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磋商报价的编制,自行报
价、承担风险。
12.2.3 本项目磋商前,供应商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应勘察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地形、地貌、水文、交通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到磋商的直接资料。供应商应针对现场情况编制设计方案,并在计算和填写磋商报价时考虑现场情况的影响。
12.2.4 供应商在磋商时,必须综合考虑有关费用,并计入磋商报价中。
12.2.5 供应商在磋商时,必须考虑项目保险费,并计入磋商报价中,在项目实施前应办理相关保险。
12.2.6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供应商对磋商报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磋商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12.3.供应商可先到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4 供应商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合同期限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2.5 供应商所报的磋商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6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及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7 本次采购实行“最高限价”制度。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废标。
12.8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报价将予以拒绝。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3 证明供应商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
13.1 根据第 13.2 款规定,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供应商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证明供应商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
14 证明项目和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所提供的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项目和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资料。
14.3 为说明第 14.1 款的规定,供应商应注意本磋商文件在《用户需求书》中对服务、技术要求所描述的特征或说明等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供应商按行业技术和以往的服务经验,供应商可提出替代方案,但该替代方案应相当于或优胜于《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合格优质的完成采购内容和包含的全部实际工序及服务,以使采购人满意。
15 磋商保证金(如有)
15.1 磋商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2 磋商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第 15.7 款规定,予以没收磋商保证金。
15.3 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现金方式,同时
不接受以现金、个人账户、分支机构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的方式)提交,支付人必须
为本项目供应商。若以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时应在用途栏注明本项目项目编号、
分包编号(如有),并且确保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汇
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汇错账号造成未按时汇入的作废标处理)。未按照上述方式提交
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予以拒绝。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响应性予以拒绝。
15.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15.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合同及成交服务费支付证明文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
(1) 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了中标合同;
(2) 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的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如有);
(3) 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了成交服务费。
15.7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因此而造成采购人的损失须由供应商承担:
(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供应商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3) 中标后未按磋商文件中的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
(5)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6 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16.2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6.3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第 15 款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磋商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
17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份数,每一份响应文件均需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
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所有响应文件必须封入密封完好的信封或包装,封口加盖供应商公章。
17.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响应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17.3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的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供应商除可对响应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涂改或修正(如有)须由原签署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7.4 响应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17.5 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等”。
17.6 电子文件用光盘介质储存,并密封于“报价信封(首次)”内。
17.7 电报、电传、传真的响应概不接受。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不含报价信封(首次))密封在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18.2 报价信封(首次)应单独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18.3 响应文件密封封装标记: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供应商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包号(如有)、响应文件名称、并注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8.4 如果因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提前拆封或错放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密封
19.1 供应商代表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
19.2 若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
19.3.1 在磋商截止时间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响应文件的;
19.3.2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9.3 如响应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指定的地点,并由供应商全体见证密封,磋商前再从封标室解封、取出。
19.4 全体供应商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供应商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响应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
19.5 采购人可按照第 7 款的规定修改磋商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履行。
20 迟交的响应文件
根据第 19 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交到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 17 款和第 18 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21.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 16 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 15.7 款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五) 磋商、评审与定标
22 密封性检查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磋商,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如供应商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到磋商现场,所送达的响应文
件将被拒绝。
22.2 按照第 21 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2.3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监督人员和供应商代表将对所有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抽取竞争性磋商顺序。
22.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记录。
23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3.1 递交响应文件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3.2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3 凡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报价的其他情况。
24 磋商小组
24.1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3 名或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数量不高于 1 名,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磋商前由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磋商小组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采购规定。
24.2 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即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响应的依据是磋商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它证据。实质上响应的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
24.3 磋商小组依法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响应文件的评审、得出评审结果,磋商
小组递交评审报告并依法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4.4 所有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采购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采购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4.5 全体参与评审人员:
24.5.1 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密;
24.5.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24.5.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24.5.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24.5.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24.5.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25 响应文件的初审
25.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详见评审工作大纲。
25.2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内容详见评审工作大纲)
26 响应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期间,经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磋商小组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
26.2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均对供应商有约束力。除磋商小组对评审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供应商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
为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除磋商小组主动要求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外,评审定标期间,任何供应商均不得就与其磋商相关的任何问题与磋商小组联系。
26.3 磋商小组成员均应当阅读供应商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
26.4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磋商小组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响应文件。
27 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7.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7.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7.2 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7.3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4 如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
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视磋商进程决定)。
27.5 最后报价对所有响应供应商进行公开唱出。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6 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27.7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8 评审方法和标准
28.1 磋商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准则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磋商小组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28.3 具体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方法详见《评审工作大纲》。
29 定标
29.1 采购人确认磋商小组推荐的评审结果后,由采购人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再次审查,凡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9.2 供应商有前款(1)至(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9.3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推荐意见及采购结果确认书送采购人。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在原采购公告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30 资格后审
30.1 采购代理机构可应采购人的要求,组织资格后审,对所选择的提交了响应性的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资格后审确认。
30.2 审查将根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格后审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包括有关验收报告、业绩合同的真实性,对供应商的财务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30.3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其响应文件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将对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或重新采购。
31 磋商小组和采购人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响应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31.1 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磋商小组和采购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磋商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32 成交通知
32.1 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被接受。
32.2 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供应
商其响应文件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
32.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4 成交供应商如在收到采购结果通知后 15 日内不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33 废标的认定
33.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3.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或均超过了最高限额;
33.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 授予合同
34 授予合同的准则
34.1 除第 30 款规定外,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供应商。
34.2 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5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5.1 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成交供应商中标时,将提供磋商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成交供应商。
35.2 成交供应商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应派授权代表与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3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5.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 35.3 条的规定备案。
36 履约保证金(如有)
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应按《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
1)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转账方式提交( 注明成交通知书编号)。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资金在指定时间内到账,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采购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
2)采购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37 成交服务费
37.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37.2 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后,须在 15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用及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37.3 成交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账或电汇。
37.4 成交供应商如未按第 36.1 款、第 37.2 款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37.5 成交服务费不在磋商报价中单列。
38.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和服务数量的权利
38.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以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的单价进行计算。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 35.3 条的规定备案。
39. 发票
39.1 该项目获得中标的成交供应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采购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成交供应商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
(七)询问、质疑 投诉与回复
40 质疑与回复
40.1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 提起质疑的日期。
40.2.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0.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报价人公章)在收到成交供应商之日或者成交供应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40.4.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报价人公章)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40.5.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者提供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供应商名称、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书面质疑书原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情节严重的,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
40.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应该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41 询问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成交供应商、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报价邀请函》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2 采购采购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询问函、质疑函、投诉书格式
说明:本部分格式为供应商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投诉函时使用,不属于响应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
1: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项目名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的投标(或报价)
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一、 (事项一)
(1) (问题或条款内容)
(2)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 (建议) 二、 (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2:质疑函格式
质疑函
(可根据质疑内容增加或删减)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于 年 月 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
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 (采购项目
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成交供应商、采购过程、中标/成
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成交供应商、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
具体事项如下(每个质疑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质疑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 )质疑成交供应商
1.质疑内容成交供应商 页,内容“ ” 损害了
我公司权益
事实依据: (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成交供应商做如下修改:
我方对成交供应商其他内容无质疑。
( )质疑采购过程
1.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收取成交供应商(样品)、
开标、谈判)过程,发生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的事项,
事实依据: (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
我方对其他采购过程无质疑。
( )质疑采购结果
1.于 年 月 日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发生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的事项,
事实依据: (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
我方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其他内容无质疑。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xx)
主要负责人 : (签名或xx),职位:
项目联系人: 电话(手机/座机):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年 月 日
备注:
1.每个质疑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质疑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2.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名;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不按上述要求拟写的质疑函,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不予受理。
第四篇 评审工作大纲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EGD-CT210934)
评审工作大纲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评审原则和目的
1、评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2、本办法的评审对象是指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响应文件,包括供应
商应磋商小组要求对原响应文件作出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二、磋商程序
(一)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检查
评审过程应在开标后立即开始。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应进行以下审核:
1、 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及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对供应商的符合性检查
符合性检查是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应进行以下审核:
1、 最终磋商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
2、 没有被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人低于成本报价;
3、 磋商商务技术没有实质性不响应或重大偏离;
4、 服务期符合采购要求;
5、 无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磋商公告合格供应商条件;
(2)磋商函没有供应商盖章的;
(3)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有重大偏离的;
(5)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
(6)磋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磋商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如有);
(8)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9)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采购公平、公正的;
(10)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中标无效的。
(三)以上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中带部分有不合格分项的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经磋商小组确认的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响应文件。
(四)磋商小组应于开标之后首先就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经磋商小组确认具有有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将重新组织采购。
(五)技术、商务及价格磋商
(1)磋商小组邀请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资格条件、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3)磋商文件的修正: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时,应取得磋商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
(4)最终报价:有效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最终竞争性报价并
做有关承诺,一般情况最终报价不能高于上一次报价(若第二次报价高于或等于第一次报价的,供应商应给出充分的解释,并经磋商小组确认为有效报价,否则以第一次报价作为有效的第二次报价)。对最终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成本价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有效供应商必须说明原因。
(六)细微偏差修正
1、细微偏差是指经磋商小组确认为具有符合性的响应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 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经磋商小组确认为具有符合性的响应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响应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进行修正;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分项报价累计与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分项报价累计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分项报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
3、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内容经供应商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4、经磋商小组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可以于评审结果宣布之前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供应商拒绝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七)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评分标准和细则》。
(八)磋商小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 3]300 号)的有关规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进行中小企业划型审核工作。
(九)得分统计及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A、 按照磋商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首先就各个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所有评委各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应为各评委的评分相加,再除以评委人数,得出平均得分(仅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分小数点保留两位),将各供应商的商务得分、技术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
B、 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价格得分,评分统计的结果数据须经评委验算审核并签名确认。
C、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三成交候选人。
(九)编制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 审查内容 | 供应 商 1 | 供应 商 2 | 供应 商 3 | 是否通 过审查 | 不通过 的理由 | |
资格性检 | ||||||
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及资 格证明文件齐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 委托书 | ||||||
符合性检查 | 最终磋商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 | |||||
没有被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人低于成本 报价 | ||||||
磋商商务技术没有实质性不响应或重 大偏离 | ||||||
工期符合采购要求 | ||||||
无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况 | ||||||
备注:1.表中填写“○”表示该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表示该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在结论栏中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磋商小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
附件 1.1 《评分标准和细则》一、分因素及分值
1、评委考核打分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总分 100 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1 | 商务技术 | 90 分 |
2 | 价格 | 10 分 |
总 分 | 100 分 |
二、评分因素分值的具体分配:
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采购人要求响 应情况 | 5 | 对磋商文件用户需求书中各项要求完全响应的,得 5 分; 每存在一条不响应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
2 | 项目实施服务方案 | 10 | 对供应商组织实施方案是否满足采购人需求,是否完善可行、具体合理等进行评审: 组织实施方案能够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设置,方案完善可行、具体合理的,得 10 分; 组织实施方案能够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设置,方案合理可行的,得 8 分; 组织实施方案不能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设置,方案合理可行的,得 6 分; 组织实施方案合理性或可行性存在瑕疵的,得 4 分; 组织实施方案合理性或可行性存在较大缺陷的,得 2 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不得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3 | 物流服务能力 | 10 | 供应商物流标本箱具备 GPS 定位和温度监控功能,且可实现全程实时监测的,得 1 分; 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功能界面截图或照片,未提供截图/照片、截 图/照片不清晰或无反映相关功能的,不得分。 |
供应商为自有运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的,得 2 分; 供应商委托合作单位进行运输,合作单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的,得 1 分; 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信息的,不得分。 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行驶证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供应商具备《药物冷链物流运作规范》GB/T 28842-2012 国家标 准示范企业资质,得 2 分; 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 | |||
物流团队具备通过危险品运输培训的人员的,得 2.5 分;具备 CCAI 生物安全培训的人员的,得 2.5 分; 备注: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 应商公章。 | |||
4 | 项目配备技术人员情况 | 12 | 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技术人员中,具备高级临床检验师职称的:每具有一名,得 1.5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
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技术人员中,具备高级职称病理学医师: 每具有一名,得 1.5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对应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2)要求人员需要执业地点为供应商广东实验室(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主执业机构在供应商所在广东 实验室证明界面截图) | |||
5 | 拟投入设备性能 | 10 | 根据供应商拟投入的设备(含电镜相关设备及相关检测设备仪器)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投入的设备配置合理,种类齐全,贴合本项目实际,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10分; 投入的设备配置合理,满足本项目需求,但部分不够贴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8分; 投入的设备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6分;投入的设备配置合理性存在瑕疵的,得4分; 投入的设备配置合理性存在较大缺陷的,得2分;未提供投入设备信息的,不得分。 注:提供相关设备实物图片和仪器购买发票或合同,无提供或资 料不全者不得分。 |
6 | 供应商重要的认证与资质 | 30 | 供应商实验室通过 ISO15189 实验室认可的: 认可项目数量等于或超过 150 项的,得 10 分; 认可项目数量为 130-149 项的,得 5 分;认可项目数量为 110-129 项得的,2 分;认可项目数量不足 110 项的,得 1 分; 不具备 ISO15189 实验室认可的,不得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 应商公章。 | |||
供应商实验室获卫计委省级及以上检验中心称号得 10 分,其他级 检验中心称号得 5 分,否则得 0 分;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供应商实验室获卫计委省级及以上病理中心称号得 10 分,其他级 病理中心称号得 5 分,否则得 0 分。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7 | 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10 | 2018 年至今(以合同或委托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具有检验委托服务同类项目的业绩; 每具有一项业绩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提供合同或委托协议关键页(关键页须能反映项目内容、签订时间、项目名称)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8 | 信誉情况 | 3 | 供应商提供通过的信誉及信用等级认证证明材料提供 1 项得 1 分, 最高 3 分,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投标文件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合计 | 90 分 |
2、价格分值:10 分
x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 1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备注:
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工程项目为 3%)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报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1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如供应商为非制造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微型企
业,应提交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1.4 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1.4.1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1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1.4.2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4.3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1.5.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1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1.5.2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6 根据《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財采[2019] 1 号)的规定,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报产品中仅有部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3、若供应商出现超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磋商报价进行审查,同时有权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
定供应商是否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若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或磋商报价存在重大漏项,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采购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则该供应商的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4、对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或磋商报价存在重大漏项的事宜有争议的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五篇 合同条款格式
(示范文本,最终以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为准)
参考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采购编号:FEGD-CT210934
项目地点: 采 购 人: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供 应 商:
二〇二 年 月
甲方: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 20 年 月 日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FEGD-CT210934)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项目的名称、单价、总价,服务范围,项目规模
1. 采购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
2.服务范围: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
3. 合同价: %;
所有项目各单项服务费用以《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注:附件 2:《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固定价格收费项目清单》中项目除外,由甲方直接按该清单价格与乙方结算)作为该项目的单项服务费用的报价基础,在此基础上再报费率(即实际单项服务费用=《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中对应单价*成交费率)。
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合同总价为完成项目含税的全包价。第二条 服务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培训费用及损害赔偿
1. 安全责任:本项目安全措施由乙方制定方案及组织实施,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甲
方不负责任何伤亡、xxxx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被盗等责任(乙方需在响应文件中
作出承诺)。
2. 消防责任:本项目消防措施由乙方制定方案及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
作。凡在项目实施期间因乙方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
方负责全额赔偿(乙方需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承诺)。
3. 甲方不提供施工所需的食宿、办公、临设、材料加工等场地,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其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施设备。
4. 乙方应当保证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
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
体事件发生,并保障甲方免于因乙方(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
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5. 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私下将本项目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
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6. 服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7.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8.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若乙方未按国家、相关行业规
定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且甲方有权向其追究相关责任。(须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9. 乙方保证按国家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标本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因乙
方原因导致检验报告错误的除外。
10. 甲方按乙方《采样手册》(包括其修改版,作为附件并视为本项目采购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个部分)上所述各项目的要求,包括样品的状态、数量及检验方法的说明,进行
采集样本,并应将病人的常规个人资料、临床诊断、医生和院方必要信息、特殊要求在申
请单上填明。甲方如果不按乙方要求取样的,乙方可以拒收并要求甲方 3 天内重新采样,
但乙方拒收前应提前告知甲方合理的理由,否则乙方不得拒收。
11. 乙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与甲方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耗材
交接、特殊物品回执交接、其他物品交接、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的交接。
12. 甲方委托投标人对大量体检项目标本和科研项目标本进行检验的,需提前通知乙
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检验准备,但乙方无法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全部标本检测
的,甲方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后有权暂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
13. 乙方须能够按甲方要求妥善保存及销毁检验后样本,若因乙方未按要求妥善保存
及销毁检验后样本,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4. 甲方应配合支持乙方系统与甲方信息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后甲方应可线上获取检
验检测报告,具体的对接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必要双方再对具体的内容另行签署
补充相关协议。
15. 乙方须在每日 至 安排人员前往甲方指定地点获取送检样品,并于 小时
x完成检测并向甲方出具检验报告。
16. 服务期间,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乙方应为所有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所需的一切设备,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并要求作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下作业。乙方在整个作业期间(含上下班期间)若发生作业人员意外伤残、身故及财物或其它损失的,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甲方均不负责。
(2)乙方应当定期召开作业人员工作会议,邀请甲方代表人参加,听取甲方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分析作业期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乙方应当保证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如有)及时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甲方免于因乙方(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资等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17. 乙方负责对送检的样本进行运输,乙方应按需要加上保护措施,确保样本在运输
途中安全。
18. 在本项目采购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乙方都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在未经甲
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检验科室、医务科、临床科室工作人员、患者、患
者家属及法律或甲方许可的单位或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检验的项目、
检验的内容、检验的结果。
19. 未尽事宜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
第三条 服务期
1.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四条 价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量情况进行结算,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①当次结算应收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供货清单(须经甲方确认);
原则上在当月完成上一月服务费用的结算,如果乙方未提供的结算文件,采购润有权暂不支付且不属违约。
第五条 对产品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或相关服务不合规定的,在 2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的,视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合乎规定。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日历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拟投入人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按照原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内容和质疑答疑文件(若有)、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实质性内容重新免费提供该项目服务内容。
2. 每推迟一天按总价的 1%罚款。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个日历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专人递交、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经确认后,允许
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 因服务期间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提交可提交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费或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条 监督和管理
x项目合同订立后,应提供一式两份至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行征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并送政府采购监督存档。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1)乙方在服务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xx自然退出。
(2)乙方在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服务资格,责令限期退出并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且对所造成的损失保留追索的权利。
①服务期间乙方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致,造成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②甲方发起送检需求时,乙方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作出响应的。
③在服务过程中,乙方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检测并向甲方出具检验报告的。
④在采购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成交或服务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⑤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约情况经查实累计三次,或经查实后拒绝整改的。
(3)当有乙方因本条第(二)款中载明情况退出本项目服务时,甲方有权从本项目成交候选人中按评审委员会推荐顺序选取单位进行补充,若仍无法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甲方可另行确定承接单位。
第十二条 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合同无效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 一 份,一份送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归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附件:《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固定价格收费项目清单》
甲方: | 乙方: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地址: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
电话: | 电话: | |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
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实质性内容。
若本合同样本与用户需求书存在不一致的,已用户需求书为准。
注:若中标/成交单位非小微企业,须在合同中补充以下条款:
乙方非中、小、微型企业的,将经甲方同意部分依法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的中型或小、微型企业;
乙方为中型企业的,将经甲方同意部分依法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的小、微型企业;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乙方依上述要求进行分包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本项目款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按其分包合同向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支付相关
款项,甲方不对乙方及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双方间产生(包括且不仅限于资金、分工等方面产生的)的争议、纠纷、诉讼等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因争议、纠纷、诉讼等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篇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文件请按响应文件编制的顺序和以下要求格式制作。
(一)自查表
(二)经济部分的响应文件格式
1、磋商报价总表(首次)
(三)商务部分的响应文件格式
1、磋商函
2、资格声明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加盖供应商公章)
1)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 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自然人除外),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
②提供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提供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填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声明书》填写)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本磋商文件第一篇《磋商邀请书》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
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 资质证书复印件;
5) 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
6) 其他资格证明资料,(不限于《第二篇 用户需求书》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内容)。
5、政策性适用说明表
6、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以上内容均要求提供项目合同或成交通知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类似业绩良好评价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有)
8、用户需求响应文件
9、供应商简介
10、供应商主管人员概况,本项目组织架构,本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工作履历、业绩等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1、供应商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如有)
12、近两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3、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14、
其它文件
A、 商务评审细则要求的资料
B、《用户需求书》所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如有要求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原件,否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技术部分
1、方案设计
2、采购人配合的条件
3、实质性响应技术条款(“★”项)响应表格式
二、报价信封(首次)另单独封装,按以下顺序装订:
1、磋商报价总表(首次)(从响应文件正本中复印,该表内容如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加盖供应商公章);
2、电子文件【含响应文件经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采用光盘介质装载】。
(一)自查表
资格性检查 | 自查内容 | 证明文件 |
请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大纲“二、磋商程序” 中“资格性检查”内容填写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及资格证明文 件齐全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符 合 性 检查 | 请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大纲“二、磋商程序” 中“符合性检查”内容填写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供应商承诺在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经采购人确 定的概算金额进行设计,不得超过该概算金额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没有被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人低于成本报价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磋商商务技术没有实质性不响应或重大偏离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工期符合采购要求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
无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况 | 见响应文件第()页 |
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二)经济部分
1.磋商报价总表(首次)
磋商报价总表(首次)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磋商报价(费率:%) | 服务期 | 备注 |
备注:1、供应商应按“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响应文件内不得含有任何对本报价进行修改的其他说明,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随报价信封(首次)一起提交,一份编入响应文件(经济部分)。
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部分
(1)磋商函格式
磋商函
致: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EGD-C
T210934)的磋商邀请,我方 (供应商名称)作为供应商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
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响应文件,已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封装。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报价信封(首次)【一份】(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
(2)响应文件【含自检表、经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3)电子文件【 份】;
我方己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FEGD-CT210934 的磋商;
(二)本项目的磋商报价(详见磋商报价表);
(三)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 90 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
合同终止日为止;
(四)我方已详细阅读并研究了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答疑纪要、澄清补充通知(如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清晰理解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我方同意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利;
(五)我方明白并愿意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日期之后,磋商有效期之内撤回磋商;
(六)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七)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磋商小组所作的评定结果,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报价;
(八)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纪要、澄清补充通知等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九)安全责任:我方如果中标,本项目安全措施由我方制定方案及组织实施,并承担全
部安全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伤亡、劳保福利以及施工中材料被盗等责任。
(十)消防责任:我方如果中标,本项目消防措施由我方制定方案及组织实施,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凡在施工期间因我方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我方负责,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我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一)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承诺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若未按国家、相关行业
规定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且采购人有权向我方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承诺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若我方未按国家、相关
行业规定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成我方全部承担,且采购人有权向我方追究相关责
任。
(十三)所有与本磋商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 址: | 邮政编码: . |
电 | 话: | 代表姓名: |
传 | 真: | 职 务: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资格声明书
资格声明书
致: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为响应你方组织的“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的采购[项目
编号为:FEGD-CT210934],我方愿参与磋商。
我方作为(供应商名称)是在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供
应商,并已清楚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承诺在本次采购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我方理解你方可能还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资格资料,并愿意应你方的要求提交。我方在参加本次磋商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我方本次磋商非联合体磋商。
本单位保证全部申请文件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和有效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名称: (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 定 地 址: 邮 编:
授权代表(签名或xx): 签字人姓名(印刷体) 电 话:
传 真: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附: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
主营: | ||
兼营: | ||
有效日期: | 签发日期: | 单位: (xx) |
说明: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致: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理人,其权限是:
。
授权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亲笔或xx)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说明: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4.授权权限: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上述采购项目的磋商/谈判响应,负责提供与签署确认一切文书资料,以及向贵方递交的任何补充承诺。
5.有效期限:与本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标注的磋商/谈判有效期相同,自本单位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
6. 磋商/谈判签字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则本表不适用。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5)供应商的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中包括:
1)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自然人除外),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
②提供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提供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填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资格声明书》填写)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本磋商文件第一篇《磋商邀请书》合格供应商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
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 资质证书复印件;
5) 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
6) 其他资格证明资料,(不限于《第二篇 用户需求书》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内容)。
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格式
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以下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备注 |
1 | |||
2 | |||
… | |||
序号 | 专业技术能力(人员资格证书) | 数量及单位 | 备注 |
1 | |||
2 | |||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政策适用性说明(如有)
政策适用性说明表
采购编号:FEGD-CT210934
序号 | 适用政策条件 | |||||
制造商/ | 该产品/技 | |||||
产品/技术名称 | 制造商/ | (填写政策条件 | 产品/技术 | |||
开发商 | 术价格在投 | |||||
(规格型号、注 | 开发商 | 序号①/②/③/ | 价格(万元 | |||
企业类 | 标总价中所 | |||||
册商标) | 名称 | ④/⑤及相应内 | 人民币) | |||
型 | 占比例(%) | |||||
容) | ||||||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商所投报的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则应在本表中详细注明;如没有符合政策的产品则不需填写该表。
2、制造商/开发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时才需要填“制造商/开发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3、供应商所投报产品如适用价格扣除条件①/②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证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4、供应商所投报产品如适用价格扣除条件③/④/⑤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5、供应商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是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 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6-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
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7)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方检验检测外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
(货物类)/ | 项目单位联系人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合同总价 | 项目质量 | |||
服务年限 | 电话 | |||||
(服务类) | ||||||
1 | ||||||
2 | ||||||
3 | ||||||
… | ||||||
要求:
1、依据商务评审中的业绩要求填写本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供应商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2.如本表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供应商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划表填写,但必须体现以上内容。
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