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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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事宜,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明确:在承租期间,因乙方承租经营需要而增配、改造、更新费用由乙方负责,并通过消防主管单位的验收后予以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约定:出租房屋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的有效性及可靠性,并保持其正常运行,依法承担由本协议产生的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不得破坏、停用或擅自更换出租房屋及公共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根据出租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性、完整性、有效性。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消防部门、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日常消防检查、消防年检等工作,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承担相关整改费用。
六、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的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觉履行消防申报义务,建立包括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内的消防制度,申领相关特种经营消防安全许可。乙方应当在经营前,取得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和消防安全许可证书,以及消防负责人、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的岗位证书。
七、甲方和乙方应当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地完成消防安全许可证书的年检年审工作。
八、乙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租房合同或本协议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九、乙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承诺购买相应保险予以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连带责任。
十、本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涉及部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 方: 乙 方:
住所地: 住所地: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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