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版本号:202104 版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咨询。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1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者违法使用贷款而造成的后果,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如与借款凭证记载或贷款人电子银行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或贷款人电子银行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为准。借款凭证、贷款人电子银行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审批表》(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 借款利率和计息
1.3.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借款利率有以下几种方式:
(壹)采取固定利率的,年利率在 LPR 利率基础上加减百分点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月份),合同期内月利率不调整。
(贰)采取浮动利率的,年利率在 LPR 利率基础上加减浮动百分点确定,以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固定日为利率调整日,随 LPR 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叁)其他方式:以约定为准。
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LPR 利率是指业务办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借款利率依前述第(贰)项约定调整的,LPR 利率是指调整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除外),实行以下几种方式计付:
(壹)采用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贰)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叁)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某自然月没有该日期,则还款日将提前至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肆)利随本清。
(伍)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以《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为准;《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陆)其他方式:以约定为准。
采用第(壹)、(贰)、(叁)种计息方式的,结息日当日扣划利息。
1.4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与贷款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结果,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已经按约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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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借款发放和支付
1.5.1 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采取如下方式发放与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者贷款人受托支付方
式。
1.5.2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按照约定方式
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每季后 1 个月内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1.5.3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对象的信息和表明借款用途的合同等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再根据借款人签署、提交或确认的受托支付申请文件,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约定或有其他严重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否则按第 6.3 条约定执行。贷款人不承担放款或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损失,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1.6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6.1 借款人在第 3.2 条项下所作的承诺是真实的。
1.6.2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
款。
1.6.3 每次借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6.4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保险等法律手
续,且该担保、保险等在债权全部实现前持续有效。
1.6.5 借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1.6.6 贷款人认为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1.6.7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7 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可约定以下其一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壹)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到期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贰)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等具体还款事宜详见《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
1.8 债务清偿顺序
1.8.1 同一笔贷款,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利息、本金;逾期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贷款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复利(即复息,下同)、罚息、利息、本金,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变更前述还款顺序。
1.8.2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给付(或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清偿债务的顺序由贷款人决定。
1.9 借款人因办理本次贷款发生的印花税等按照国家税法应承担的税负,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依法从中代扣代缴。
1.10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2. 借款担保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由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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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若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变化时,经贷款人通知,借款人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使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强制清算、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或无法联系;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3.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3.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3.2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构成所有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任一借款人均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3.3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
3.4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 5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5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使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3.6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3.7 借款人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3.8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发生经营机制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3.9 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对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对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事件向贷款人提供风险报告。
3.10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该情形出现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行为:
3.10.1 借款人发生破产、强制清算、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3.10.2 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涉及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
3.10.3 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组织机构调整等;
3.10.4 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及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
3.10.5 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等事项。
4.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4.1 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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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4.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4.6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如下: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对其在贷款人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本外币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4.7 为处理借款人逾期、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催收欠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必要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及欠款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以及借款人的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和其他代偿意愿人。
4.8 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而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的,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受让方无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借款人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贷款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贷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
4.9 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授权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放弃对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4.10 贷款人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11 为使借款人及时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或向借款人推荐更优质的服务,贷款人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推送服务通知、营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若借款人认为前述方式对其造成了打扰,可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
4.1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 违约责任
5.1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5.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5.3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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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10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挤占挪用贷款罚息。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5.4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照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或罚息计收复利。
5.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
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5.6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7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贷款、或取消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额度、或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不能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5.7.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5.7.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检查的;
5.7.3 未经贷款人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任何资产而影响其向贷款人偿债的能力;
5.7.4 重要财产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受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其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5.7.5 未经贷款人同意,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股权变动、股东变更、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为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5.7.6 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5.7.7 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涉及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5.7.8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
5.7.9 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的;
5.7.10 挤占、挪用贷款的;
5.7.1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5.7.12 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恶化的,或者担保人书面告知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恶化的;
5.7.13 借款人发生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
5.7.14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6.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时生效。
6.2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6.3.1 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 5.7 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6.3.2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6.3.3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或发生支付退款,借款人未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
6.3.4 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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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3.6 借款人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7.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7.1 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法律、监管机构许可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其他方(如合作机构、合作商户、信息服务机构)采集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信用信息、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诉讼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履约信息及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
7.2 为完整地向借款人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借款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对借款人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合作机构等进行识别、验证,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防控风险;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以便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等。
7.3 贷款人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将必要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7.3.1 因监管检查、贷款人审计、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提供前述要求所需的必要信息;
7.3.2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借款人的信息,才能处理与借款人相关的争议、维护借款人和/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例如处理投诉、催收、诉讼、投保及理赔等。
7.4 贷款人将对收集、使用、分享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予以保护。
8. 争议的解决
8.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者管辖地法院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 如本合同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纠纷,一审终
审。
8.3 双方均同意可根据诉讼管辖法院要求使用在线诉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提供证据、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
9.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均以专用条款为准。
10.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留二份,借款人执一份,效力相同。
11. 提示和声明
▲▲ 贷款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合同文本,同时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借款人责任承担的条款和免除、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向借款人作了充分的说明。
▲▲ 借款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听取、阅读了贷款人对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的解释说明,并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借款人同意或责任承担条款、争议解决的条款予以全面理解,无任何异议。同意贷款人向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质人或者抵押人提供本合同文本。同意贷款人在实现通知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事宜),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通知、电话或短信等电子渠道通知、贷款人官方网站或者外部媒体公告及第三方平台通知等方式。
▲▲ 借款人声明: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本单位/本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并遵守贷款人以下关于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的规定:
(1)贷款资金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贷款资金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贷款资金不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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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资金不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不动产等;
(5)贷款资金不用于充当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使用范畴。
▲▲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构成所有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任一借款人均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根据任一借款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账户发放贷款即可,贷款人对任一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即视为对全部借款人完成通知。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更均不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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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请您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内容确认无误后签署)
编号:( )浙泰商银(个借)字第( )号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币种) (大写金额)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利率:固定月利率 ‰(年利率为 %,即报价日为 年 月 日的🞎一年/🞎五年期 LPR利率 %🞎加/🞎减 %);
计息方式:通用条款第 1.3.2 条第( )项; 还款方式:通用条款第 1.7 条第( )项;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还款计划书》 份;
附件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审批表》 份;
附件三:
其他特别约定:
以下为签署栏:(签署栏中经办人仅为业务经办人员,并非贷款人的有权负责人)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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