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1
医学科技项目评估委托协议
甲 方:xxxxxx
x x:xxxxxxxxxxxxx0x
联系人:x x
联系方式:
声明
为鼓励医学科技创新研究,推动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甲方开展了医学科技(成果、立项、结题等)、卫生技术(新技术、限制类仪器耗材、药物等)与项目评价或评估,以促进医学科技成果、医学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委托甲方为其[ ]项目进行评价评估服务。评价评估项目类型及勾选:
1、科技项目:科技成果[ ]、研究立项 [ ]、项目结题[ ]
2、卫生技术:限制类[√]、新技术[ ]、仪器耗材[ ]、药物[ ]
3、其他委托项目:[ ]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广东省医学会)
1、甲方评价评估部门(广东省医学会临床医学评审部)受理乙方提交的评价评估所需材料(《医学科技项目评价与卫生技术评估申请书》及必要的项目附件材料)并完成形式审查,根据需要通知委托方补充材料。
2、甲方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并出具《医学科技项目评价与卫生技术评估意见报告》(简称“《评价或评估报告》”)三份(乙方两份,甲方一份留底)。
3、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评价或评估咨询服务费及符合要求的评价评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或评估报告》。
4、甲方严格执行保密原则,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将材料、评价评估结果等提供给第三方(详见《广东省医学科技与卫生技术评估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委托方)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医学科技项目于技术评价评估工作。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评价评估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和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科学技术评估工作的独立开展。
2、乙方对提交的评价评估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材料信息的提供与协调。
3、乙方要求评价评估咨询专家回避的,应在甲方选聘评价评估咨询专家前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提出回避申请。
4、乙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所委托评价评估的医学科学技技术项目转交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估。
5、医学科学技术评价评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属争议。
6、科技评价评估服务费12000元/项;卫生技术8000-12000元/项(包括:专家评价评估及咨询费、会场费、劳务成本、办公及税费等);粤东西北地区省级限制类技术5000元/项。特殊说明:
⑴ 评价项目需实地考察、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项目涉及多中心多学科,重大新技术项目其评价评估费用另行协商;委托方原因提出的复评项目重新签订合同协议及收费。
⑵ 加急说明:① 需21个工作日内领取评价报告,收取加急费3000元/项;②需14个工作日内领取评价报告,收取加急费6000元/项;③需7个工作日内领取评价报告, 收取加急费9000元/项;④需3个工作日领取评价报告,收取特别加急费12000元/项。
乙方本次申报[ ]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整)。
账户名称(收款单位):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xxx:740657738085;汇款注明“评审部科技评价服务费”。
开具发票联系方式:财务部 020-81845767。
四、评价评估风险
1、由于医学科技项目与卫生技术评价评估受申报材料或者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医学科技项目与卫生技术都能得出明确的评价评估意见。
2、医学科技项目与卫生技术评价评估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评估结论属于专业、咨询性意见,不具有行政效能。
3、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估结论作为第三方独立、专业的评价结果,不以个人主观意愿为转移,只要评价评估符合规定程序,评价评估结果等事宜均不属争议范畴。
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给对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解除合同方或违约方赔偿。
2、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出具《评价或评估报告》或评价评估结论有误,甲方退还所收取的评价评估服务费。
3、甲方工作人员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泄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评估医学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甲方工作正式启动后,乙方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评价评估所需材料,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出具《评价或评估报告》或影响评价评估结论的,甲方不承担责任,所收取评价评估服务费亦不予退还。
5、在合同有效期内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医学科技项目交由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估,甲方所收取的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估服务费不予退还。
6、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如超出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其他
1、《评价或评估报告》完成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自取或快递,为使快递准确送达乙方指定联系人(收件人),快递费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共同协商解决(详见《管理办法》)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管理办法》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七、合同生效及终止
x协议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签字xx: 签字盖章:
附件3-2
开展医学科学技术评价评估资质说明
广东省医学会(医学评审部)
2016年6月,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
广东省医学会是科研与学术社团,成立于1917年,是我省医学领域历史最悠久的自然科学百年学会,目前拥有107个专科分会,8000余名医学各专业领域著名权威专家。省医学会具备医学科学技术及科技成果评价、卫生技术与项目评估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近5年,受省发改委、省xx委、省人社厅等部门委托:一是完成了全省213家医院31个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与新技术评估共1200余项(如组织工程、造血干细胞移植等),评估报告为规范医疗行为和卫生行政科学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二是论证完成广东省6000余种检验类项目方法论,从而规范并建立了全省检验项目与方法名称、新方法目录表及数据库。三是起草了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与精准医疗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方案、组织完成65个精准医疗平台、489项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评审工作等。
医学科学技术及科技成果评价、卫生技术与项目评估论证等是医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卫生技术、项目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通过第三方行业组织对医学科学技术及科技成果评价、卫生技术与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将有利于其尽快获得投资方、合作方的认可与政府支持,便于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国医学科技成果与技术项目的转移转化。
附件3-3
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估、成果鉴定(以下简称科技评估)等工作的开展,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学科技评估体系,鼓励医学科技创新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科技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委托方申请的医学科学技术、科技成果、卫生技术与项目等开展专业化咨询、评估与论证活动。
第三条 科技评估包括建设与管理专家库、组织专家审议科技评估管理办法、标准及申请表等,按规定程序组织完成评估并出具报告书,针对组织相关培训与交流。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科技评估主要考察各类医学科技活动的科学、技术、社会和经济效益、成果转化等价值,包括评估项目的真实、合理以及有效性等。适用范围分为科学技术成果类和卫生技术类。
一、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类:
1、医学基础理论:是指在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的新发现、新学说,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医学论文、医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
2、医学应用技术:是指在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生物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
3、软科学:是指对医学科技政策、医学科技管理和医学科技活动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方法和观点,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等。
二、卫生技术类:是指对新医疗技术(包括限制类技术)、新医学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临床应用能力与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估与论证等。
第五条 科技评估项目来源主要包括计划内和其他项目:
一、计划内项目:①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②国务院各部委及广东省下达的任务;③市或厅局下达的任务。
二、其他项目:①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②本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③自主研究,已发表相关论文、获得专利成果的项目;④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条 《医学科技项目评价与卫生技术评估意见报告》具有的作用包括:
一、申报科技奖励:推荐国家、地方及行业科技奖励的重要佐证材料。
二、申请专项资金: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进行成果交易:对科技成果与项目的价值作专业认定,有利于企业融资、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
四、获得行业认可:通过行业权威专家的评价,有助于医学科技项目获得行业的认可。
五、课题结题验收: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创新性、科学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综合评价。
六、限制类技术能力评估,新技术与新项目有效性等评价、应用与推广等。
第三章 组织程序
第七条 广东省医学会临床医学评审部为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与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医学科技评估专家库、拟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评估标准与申请书等初稿并组织专家审议标准、完成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由我会领导、专家和医学评审部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6名、委员51名。主要职责:
一、审议医学科技评估规则、管理办法、评估标准等,负责评估工作;
二、研究、处理并解决科技评估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
三、科技评估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5 年。
第九条 专家xx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等,专业涉及医学各领域,主要来自我会各专科分会、参与医学评审与质控管理、医疗机构与科研院校推荐三方面的专家,应具备:
一、熟悉医学科技评估与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当前的医学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能力;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工作五年以上;近5年获省部级以上自然基金、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参与评审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三、年龄≤65周岁,身体健康,热心科技评估工作,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专业化咨询、评估与论证工作;
四、评估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聘请:
1、在履行评估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3、年度不参加评估会议两次以上,无法履行评价评估职责的。
4、省医学会(医学评审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为保证科技评价评估工作严谨科学、合理可行、材料真实有效、评价行为规范有序、评价过程可追溯、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其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委托方提交材料、签订委托协议、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价(网评或会评)、出具评价报告等(见附图)。
附图:医学科技评价评估工作流程图
委托方填写申请表,提交附件材料,签订委托合同
省医学会受理登记、编号
是
增补材料
形式审查合格
否
启动回避
设置专业学科、抽选专家
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价
(网评、会评;必要时复审)
评委会主委主持评价会
每位专家独立评价量化打分(100分)制)
完成评估报告
专家评委会合议完成评价意见 形成评价结论并签名
完成评价报告书
送达委托方
委托方
一、提交材料须知 委托方提交材料:填写并提交《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估申请表》(附件1)或《卫生技术评估申请书》(附件2)及对应的附件材料(复印件+电子版原文)。
二、双方签订《医学科学技术评价评估委托协议》、缴纳评价咨询服务费。
三、形式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委托单位发出增补材料短信。
四、组织专家委员会完成项目评价
1.根据评估项目需求,抽选相关专业领域3-7名专家,组成科技项目评价委员会,推荐产生或指定评委会主委、副主委及常委等。评价形式包括网评(初评)、会议集中评价,必要时复审等。
2.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和评价标准,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地审阅项目申请内容及附件材料,独立打分、形成合议评价意见并签名。
五、《医学科技项目评价与卫生技术评估意见报告》主要包括委托方及项目基本信息、评价过程、项目概述、合议评价意见、评价结论以及附录(包括项目完成单位、参与人员、评价主要依据等)。
六、委托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如超出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省医学会同意,否则省医学会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评价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按标准支付评估服务费(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跨学科与多中心合作研究项目、复审项目或现场核查等费用另行协商),以保障评价评估工作顺利进行,评价意见与结论准确、科学。
委托方和省医学会(医学评审部)均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各项约定。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评估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属争议。
二、委托方提交的评估资料应真实有效、合法、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科技评估公正的独立开展。
三、委托方要求评估专家回避的,应在省医学会抽选专家前提出回避申请,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向省医学会提出回避请求。
四、评价结论作为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价结果,不以个人主观意愿所控制,只要评估符合规定程序,评估结果等事宜均不属争议范畴。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广东省医学会(医学评审部)参照委托方委托评估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和省医学会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医学科技评估类别和需求分类开展评估,制定合理的评估程序、评估指标体系,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协议、报告等材料归档保存。
二、评价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科技评估所要求的专业组织与文字表达能力、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尊重委托方知识产权。
参与评价评估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原则。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评价内容与结果、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泄露给他人、公开发布或从中谋利。
四、评价评估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医学会有权取消其参加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估活动的资格;评价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委托方和省医学会共同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x办法由广东省医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估管理办法》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方已认真阅读此条款且无异议,并同意遵照执行。
委托方名称:[ ]
签字(xx):[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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