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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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22、“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 第一条 22、“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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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11、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 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 新增 |
第四条 16、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的,应及时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不得低于提保线。 | 新增 |
第五条 10、当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转板的,乙方应及时提示甲方申请有关证券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中。当甲方未申请的,乙方有权在保障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的前提下,将有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将其从甲方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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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3、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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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融资、融券负债。如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归还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4)甲方担保物证券转板且有关证券划转至普通账户会导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 | 新增 |
第七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参与北交所上市证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相关基金等)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前,应按照乙方要求申请开通北交所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签署《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签署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 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新增 |
第七十六条 甲方信用账户参与北交所交易的,应当符合乙方规定的北交所融资融券适当性选择标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北交所融资融券适当性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管理,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取消等措施管理甲方信用账户的北交所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甲方信用账户参与北交所融券交易的,应当符合乙方规定的北交所融券客户准入要求;在已开通北交所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基础上,需另行向乙方申请北交所股票融券交易资格,申请通过后, 方可参与北交所股票融券交易。 | 新增 |
第七十七条 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对科创板上市证券、创业板上市证券、北交所上市证券采取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授信管理、担保物管理、盯市管理、强制平仓管理和展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规模限制、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准入条件、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公允价格计算方式、持仓集中度控制、担保物提取规则、警戒线、平仓线、追保线、合约展期条件、盘后定价交易限制等,对科创板板块、创业板板块、北交所板块设置融资融券规模限制、持仓集中度控制等。 | 第七十七条 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对科创板上市证券、创业板上市证券采取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授信管理、担保物管理、盯市管理、强制平仓管理和展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规模限制、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准入条件、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公允价格计算方式、持仓集中度控制、担保物提取规则、警戒线、平仓线、追保线、合约展期条件、盘后定价交易限制等,对科创板板块、创业板板块设置融资融券规模限制、持仓集 中度控制等。 |
第八十条 当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的,应及时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保线。当甲方未申请的,乙方有权在保障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的前提下,将有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将其从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甲方担保物证券转板且有关证券划转至普通账户会导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融资、融券负债,如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归还的,乙方有权 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