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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据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本制度”)。 |
第二条 x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 第二条 x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x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机关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 第三条 x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机关本部各职能部门(包括:部、室、办及中心)以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xx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 遗漏。 |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182 号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如下: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第八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 | |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规定执行。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 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统一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
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xx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xx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
第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3.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4.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5.其他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公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归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归档。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三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书,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 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书,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 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分 、子公司应在 | 第五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分 、子公司应在审 |
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 (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 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 成临时公告事宜。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 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xx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xx 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xx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xx意见。 |
第五十六条 本章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 会影响时,公司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 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
第五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因遵照 | 第六十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因遵照《公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章执行。 | 第八十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章执行。 |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相应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信息提供者承担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信息提供者承担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
第七十九条 x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3.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 | 第八十八条 x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 |
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新增 | 第八十四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专项奖励,用于奖励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过程中成绩突出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获得证券交易所评为优秀及表彰时,公司可酌情对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和有关 人员予以奖励。 |
第八十条 x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八十九条 x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