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责任扩展条款(互联网 2022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092202202211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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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责任扩展条款(互联网 2022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092202202211529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2】(附) 011 号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
第二条 x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提供碳排放管理服务的企业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基于保险合同记载承保的经保险人认可的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
(见释义一),委托人(见释义二)在按照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碳排放管理及减排措施后,经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碳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委托人的碳排放量超过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碳排放额度,被保险人依据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限额以明细表中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如有)为准,且此赔偿限额包含在明细表约定的主合同赔偿限额之内,并非是在分项赔偿限额基础上的累加。
第六条 x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为单次事故免赔额。具体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原件;
(四)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碳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人碳排放量检测结果;
(五)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的一种赔偿方式,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1、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与保险赔偿金等值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额度,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补偿给委托人,额度购买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额度的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手,保险人不再向委托人支付保险金。
当保险人因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额度供给不足,无法购得与保险赔偿金等值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额度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当投保人选择第二种赔偿方式时,委托人需要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立有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账户以及交易账户。委托人没有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账户以及交易账户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在委托人的授权下,通过保险合同列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与保险赔偿金等值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额度进行注销。
释义
一、碳排放管理服务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前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的,由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署的包含碳排放管理、碳排放监测、碳排放减排等内容的服务合同。
二、委托人:是指接受碳排放管理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