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
(範本)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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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立契約人:委託人:內政部營建署、○○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契約條款及附件。 (二)決標紀錄。
(三)開標或議價紀錄。 (四)招標公告。
(五)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六)投標須知及附件。
(七)投標前澄清、釋疑文件及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聲明書。
(八)一般規定(包括廠商印模單、廠商行庫存款帳號單)。
四、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招標文件之規定為準。
(四)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五)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六)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五、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六、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乙方提供之契約文件中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七、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 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12】份,分由甲方執【10】份、乙方執【2】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一、委託案名稱:
………委託技術服務案
二、工程地點:
一、工程內容(依個案情形撰寫)
(一)辦理「○縣○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期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包含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巷道連接管及用戶接管工程等工程之設計以及後續施工之監造、移交接管。
(二)本工程範圍如附圖○,原則採分階段設計分年分標興建之方式辦理,總工程費概算以不超過新台幣○億元為原則,工程內容均需經甲方核定,內容包含以下:
1、□ 污水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試挖探管工程。
2、□ 污水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管徑為○mm~○mm,管線長度約○km。
3、□ 巷道連接管及用戶接管工程:面積約○ha(用戶接管約
○戶)。
4、□ 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
(1)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面積:約○ha。
(2)聯外道路:約○m【連接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廠區及○路○段】。
(3)放流口出口設施:放流至○溪之放流排放設施。
(4)廠區用地內各設施之規劃配置:所需用地樁位位置詳附圖(圖○)。
(5)設計污水量:
污水量 | 全期進流量(CMD) | 第一期進流量(CMD) |
平均日(Qave) | ○ | ○ |
(6)設計進流水質 BOD=○mg/L、SS=○mg/L。
(7)設計放流水質除需符合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放流水標準」中,流量大於○CMD 之公共下水道之規定外,另考慮運轉操作時處理系統可能之變化,給予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安全考量,事先酌予降低 BOD 與 SS 之最大限值以為因應,相關要求如下:
BOD:最大限值○mg/L SS:最大限值○mg/L
【TN:最大限值○mg/L】
【TP:最大限值○mg/L】
(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等需列明)
(8)承受水體:排入○。
(9)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3 年試運轉規劃設計、審查及監督。
5、□其他需增辦工程。
二、委託項目及內容:本工程內容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並依內政部訂定之最新「綠色內涵」規定辦理。乙方須辦理新建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之「工作進度計畫」、「設計、監造簽證執行計畫」、
「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決標」、「施工監造」、設計監造階段「專業技師簽證」及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之「試運轉期間之監督」等工作,另依現況檢討本系統實施或先期計畫全期內容,並提出評估及建議方案,依甲方要求撰寫實施計畫或修正實施計畫。茲將上述主要工作項目內容分述如下:(依個案 情形選擇)
(一)完成「工作進度計畫」及「設計、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並經甲方審查核可後,乙方需確實依核定期程及內容據以執行辦理,
「工作進度計畫」內容需包括:
1、設計階段及各分標工程之辦理期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及人力分配等資料。
2、地質鑽探計畫:應包括範圍、時程、進度、鑽孔數量、位置、試驗項目及方法、地下水位等,辦理方式地質鑽探孔數至少【○】孔,鑽探深度為埋設管渠底加深【3】公尺,且鑽探位置須由乙方報請甲方同意後進行。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至少須鑽孔【○】孔,其鑽孔數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 章基礎構造第 2 節地基調
查第 65 條規定辦理。
3、地形測量計畫。
4、地上、地下構造物探勘調查及管線試挖探管工程標案工作計畫。
(二)□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
1、基本設計:
(1)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報告:包含地質鑽探成果報告、地形測量成果報告(含管線工程及用戶接管佈設路線及水準測量,且須依甲方指示設立參考水準點)、施工條件、鄰近地區地上現有設施、地下管線(含構造物)、交通量、都市計畫道路、現有道路分布情形及其他有關資料之調查、蒐集與建檔。
(2)依經濟部「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制式最新版格式製作地質鑽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1 式 2 份),送達甲方審查後,乙方應將報告審定本(書面)及 GEO系統格式(檔案)之成果各 1 式 2 份送交甲方,地質鑽探工作方為完成。
(3)計畫區內各地上、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分布、地下障礙物、構造物、古蹟文物等調查及套繪作業,並視需要辦理管線試挖探管工程標案(含試挖探管工程設計及預算書圖)。
(4)研提適用之用戶接管工程設計準則、因應現場實際狀況之各類標準接管型式與相關設施、管材(含必要之佈設)、研判分支管網配合巷道連接管之配置方式。
(5)擬訂基本設計方案:包括基本設計圖說、施工方案、主要材料選用評估及分標計畫。
(6)安全監測系統及緊急應變計畫。
(7)財務及時程計畫:工程費用概算、工期概估及全程概念網圖。
(8)評估環境對策與分析(含噪音、空氣污染、水質污染、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廢棄物處理及景觀等)。
(9)其他須配合辦理之基本設計相關工作及必要之技師簽證作業。
2、細部設計:依甲方核定之基本設計,辦理各分標工程細部設計。
(1)各分標工程細部設計報告:含工程概要、管線水理分析、管線應力分析、推進或明挖作業分析、輔助工法、
工期分析(含工程預定進度圖表)、結構計算(如為電腦分析計算應附輸出、輸入資料)、數量計算、現況調查紀錄。
(2)細部設計圖:需以數位座標繪製,圖幅及格式應使用符合甲方要求之電腦圖檔辦理,於審查階段乙方須依甲方要求格式提送設計圖。
(3)用戶接管標案須有基本資料調查成果報告( 含電子檔),項目列舉如下:
A.住戶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位置調查。 B.後(側)巷寬度及現況調查。
C.地上下物(含既有管線)套繪資料收集及彙整。
D.門牌號碼、樓層數、戶數調查(接管與否或事業用戶均應註明並列冊)。
E.街廓四周及後(側)巷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地面高程測量及所穿越之雨水側溝位置及深度調查。
F.住戶雨污水管線及雜排水流向調查。 G.違建調查
(4)辦理工址現況地形測量、工程範圍內計畫道路未徵收私有土地調查及償金計算。
(5)工程材料、設備器材型錄與廠商報價資料:包括必要之參考廠牌、規格、型號,設備應檢送符合器材規範相同功能、規格至少 3 家以上廠家中文或英文之原版或電子型錄紙本(列印含電子郵件寄、收件人與內容及電子型錄並加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之印章,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原始電磁紀錄檔案)與估價單,且應將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廠商名稱、電話及報價彙製總表,上述資料裝訂成冊,以利甲方評估工程材料、設備器材價格編列之合理性。
(6)施工說明及規範:包括功能、規格、操作條件、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及施工規範。乙方所編施工規範章節內容,以甲方頒定之施工規範為主,餘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之規定為準,不足時再予補充。
(7)工程預算內容應包括工程內容、項目、說明、預算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等,應依據工程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及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污水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管線及用戶接管預算書工項編碼」規定格式編製。
(8)招標文件:其內容應含各分標工程細部設計報告、細部設計原圖各 1 份(含圖說)、工程預算、空白標單、電子標單相關檔案等招標所需文件,連同投標須知及附件、工程契約、施工規範、補充說明及相關規定之文件,並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提送使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所需之各項電子檔。
(9)監造計畫草案及工程預定進度圖表。
(10)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 5,000 立方公尺以上且符合計畫
總工程預算達1 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2,000萬元以上情形之一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該說明內容之格式由甲方提供)。
(11)安全及衛生管理計畫、安全監測系統配置及各階段施工之緊急應變計畫。
(12)編製施工損鄰應變計畫。
(13)視實際狀況需求,編製風險管理計畫。
(14)視實際狀況需求,編製違建拆除計畫。
(15)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期限內提出各分標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暨送相關路權管理機關審查與簡報;倘因機關因素致使交通維持計畫尚未審竣,且工程案已完成發包決標者,交通維持計畫之後續審竣作業,由乙方協助施工廠商續辦。試挖探管工程須於工程發包決標前完成者,由乙方辦理路權申請及挖路許可作業,另如因甲方需要須於工程案尚未完成發包決標前依核可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路權申請及路證許可,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惟前述辦理路權申請及路證許可所須規費由甲方支付。
(16)上揭細部設計成果及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乙方應以電子檔儲存,並依甲方指示辦理分標,將上揭成果分標編列後提送甲方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17)督促施工廠商儘速辦理試挖探管作業,以利協助甲方辦理管線拆遷協調會及必要之用地界址鑑界、中心樁釘樁。
(18)依甲方工程司指示辦理相關說明會。
(19)乙方監造人員對於細部設計成果應予檢視並配合設計人員出席細部設計審查會。
(三)□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
1、基本設計:
(1) 視實際狀況需求,研擬環境影響說明及對策(至少含噪音、空氣污染、水質污染、廢棄物處理、交通量、景觀、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及回收水再利用等)。如依規定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或變更內容對照表者應配合辦理。
(2) 補充地質、補充測量成果、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廠區及進廠道路界椿鑑界及複測等。
(3) 針對實施或先期計畫系統內有關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部分之原方案提出評估及建議,其內容應包含污水處理流程、污泥處置計畫、全期水資源回收配置、初期低流量、低水質操作策略、淹水潛勢評估及因應作法等。
(4) 進廠道路配置(含廠外聯外道路之規劃設計)、放流路線及排放點規劃。
(5) 設計流量、設計進流水質及放流水質描述。
(6) 財務及時程計畫 工程費用概算(含 3 年試運轉)、工期預估(含工程執行計畫)及全程概念網圖。
(7) 編製工程設計、施工進度管制表,影響因子、期程要徑圖及成本效益分析。
(8) 安全監測系統及緊急應變計畫。
(9) 依前述第二、三項檢討評估結果,進行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設計,其內容應包括:
A.基本設計準則。
B.標示質量xx計算結果之處理流程圖(含進流水緊急繞流及放流)及質量xx計算(含尖峰時、平均日與最大日 3 種污水量計算過程)。
C.功能計算及各單元設計特殊考量。
D.水力剖面圖及水力計算(含尖峰時、平均日、及最小日流量等計算過程及水位)。
E.主要機械設備項目型式及數量,結構建築材料設備之選用考慮,如選用專利或特殊材料設備工法,應敘明理由。
F.設計圖應包括:
(a).基地分析圖(含廠區整體設計概念與構想)。 (b).全區平面圖。
(c).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圖,重要空間局部平面、立面、剖面圖(擬定材料使用建議表)。
(d).透視圖(以 3D 方式表示融合鄰近地景之全場外觀(含建築物量體池槽外觀配色)方案配置)。
(e).基本設計審查階段甲方得召開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建築景觀整合方案會議,乙方需提出 3D 多角度全廠區建築景觀方案。
G.各單元處理流程控制說明及操控策略。
H.儀控、電力、電氣系統架構說明。
I.設計要求:包括土木、建築、結構、電氣、機械、儀控、消防、道路、景觀、管線等及介面整合。
J.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基本設計相關工作及配合上述工作項目必要之技師簽證作業。
(10)結論及建議。
2、細部設計:依甲方核定之基本設計辦理之。
(1)細部設計報告:
A.資源回收中心之機械設備設計、空調、電力、電氣、功能、質量xx、水力、排水水理、發電機、路燈及照度設計計算。
B.結構設計計算(如為電腦分析計算應附輸出、輸入資
料,合法軟體應用程式及使用說明)及數量計算。
C.其他。
(2) 細部設計圖:需以數位座標繪製,圖幅及格式應使用符合甲方要求之電腦圖檔辦理,於審查階段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送 A3 或 A2 格式設計圖(圖文需清晰明瞭),細部設計核定時乙方應提送原圖、藍圖及電子檔,所需提送之圖說至少包括:
A.一般圖。
B.土木圖(含地質鑽探圖)。 C.流程及儀控圖。
D.機械圖(含通風系統)。
E.廠區平面、管線圖、排水系統圖。 F.建築圖。
G.結構圖。
H.消防圖(含計算書)。
I.電力、電氣(含閉路監視)圖。 J.廠區教育解說系統。
K.結構機電(Structure, Electric and Mechanic、 Combined Service Drawing 等)整合圖說(含 3D)。 L.其他。
(3) 工程材料、設備器材型錄與廠商報價資料:包括必要之參考廠牌、規格、型號,設備應檢送符合器材規範相同功能、規格至少 3 家以上廠家原版型錄中文或英文之原版或電子型錄紙本(列印含電子郵件寄、收件人與內容及電子型錄並加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之印章,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原始電磁紀錄檔案)與估價單,且應將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廠商名稱、電話及報價彙製總表,上述資料並裝訂成冊,以利甲方評估工程材 料、設備器材價格編列之合理性。
(4) 施工說明及規範:包括功能、規格、操作條件、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及施工規範。乙方所編施工規範章節內容,須依甲方頒定之施工規範為主,餘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之規定為準,不
足時再予補充。
(5) 工程預算包括:
A.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工程預算。
B.水資源回收中心完工後 3 年試運轉經費編列。
上述內容應包括工程內容、項目、說明、預算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等,應依據工程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及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污水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管線及用戶接管預算書工項編碼」規定格式編製。
(6) 招標文件:其內容應含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及 3 年試運轉工作之細部設計報告、細部設計原圖
各 1 份(含圖說)、工程預算、空白標單、電子標單相
關檔案等招標所需文件,連同投標須知及附件、工程契約、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3 年試運轉契約、3 年試運轉工作說明及相關規定之文件,製作規格標文件規範及規格標審查表等辦理招標作業必要之文件,並配合「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及使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所需之各項電子檔。
(7) 監造計畫草案、工程預定進度圖表。
(8) 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5,000 立方公尺以上且符合計畫總
工程預算達 1 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 2,000 萬元以上情形之一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該說明內容之格式由甲方提供)。
(9) 安全及衛生管理計畫、安全監測系統及緊急應變計畫。
(10)編製風險管理計畫。
(11)完成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所需之建照、雜項執
照、電力、電信、消防、自來水等及其他設計階段所需之執照申請及審查作業。
(12)如需申請建造之建築物工程預算達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者,乙方應取得銀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13)如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時,新建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且工程預算達【2 億】元以上者,向建管單位申報開工前,乙方應取得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14)乙方監造人員對於細部設計成果應予檢視並配合設計人員出席細部設計審查會。
(15)其他應配合辦理之細部設計相關工作。
(四)協辦招標及決標:
1、協辦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
2、協辦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釋疑、變更或補充。
3、協辦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
4、協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5、協辦契約之簽訂。
6、協辦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施工監造:乙方應辦理下列工作,指派工程師進行履約管理。
1、依工程契約解釋圖說、預算內容及施工規範。
2、乙方應於管線工程標第一標決標次日起 1 個月內於○地區成立監造工務所。
3、審查施工廠商所提開工報告、交通維持計畫、安全及衛生管理計畫、施工計畫(包括施工環境安排、進度網圖、人員組織及配置、機具設備需求及配置、環境保護、緊急應變、工期控制等)、品質計畫(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甲方採購契約有關品質管理規定之執行要項編列)、施工詳圖及各項材料(含必備之證明文件)、設備安裝圖等,並監督其執行。
4、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決標次日起 3 日內,提報監造計畫審定本【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列】送甲方核備,並處理施工廠商提出各項施工疑義,及配合施工所需辦理必要之變更設計(含設計預算書圖及施工計畫等相關文件,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甲方不另給付)。上述提報資料乙方應依據監造計畫核定內容執
行監造作業;施工過程中施工廠商如因施工情況或其他因素提出變更施工計畫內容,乙方亦必須針對甲方原核定之監造計畫內容進行檢討,並作必要之修正後提送甲方核備
(至少每 2 年 1 次)。
5、乙方派駐工地人員應熟悉甲方施工標準規範及作業程序,如甲方辦理講習,經通知乙方後,乙方應配合派員參加,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6、建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制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由計畫主持人或監造技師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召開工程進度及品質檢討會議,執行施工進度及品質之查核、分析、監督、簽證及改善建議。
7、建立工程材料檢驗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監督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材料檢驗(對施工廠商提出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抽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施工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並依工程契約及設計要求提出試驗報告審查結果。執行施工之基準測量,施工廠商放樣及各項測量之校驗。另須配合甲方完成二級品管所需之相關作業。
8、前述材料檢驗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上述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之檢驗或抽驗報告。
9、查核現場材料並記錄及管制進出,凡經查核不合格之材料應知會甲方人員並責令施工廠商立即運離工地,經查核合格者,乙方應予簽章,於未經甲方同意前應禁止搬出。
10、辦理各種材料之取樣及試驗結果之判讀 (含轉送委託外單位試驗)。
11、辦理工地相關之會議、會勘、勘查(如開工前會勘、施工中協調會議、辦理工地說明會、協助辦理管線單位協調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查驗、會勘或勘驗等)事宜,處理施工廠
商與其他單位施工配合作業之協調,並協助甲方協調牴觸物之遷移。
12、監督施工廠商遵守現行的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環保法令、勞委會頒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維持等工作之稽查及每月定期召開檢討會。
13、依規定查核施工廠商提報之「施工日誌」,並按時填報依工程會規定格式之「監造報表」、品管作業各項報表,每半個月定期送甲方備查。
14、就設計之水準控制點或座標點指導施工廠商做必要之檢測、修正及補點之設立,隨時複測、查驗施工廠商所完成之各種相關測量資料。
15、辦理各分標工程估驗、查驗、竣工之作業及簽證,包括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6、各分標工程完工後應執行檢驗、簽認等工作;協助辦理工程結算驗收等相關工務事項及移交接管作業。
17、督促施工廠商確實依據施工計畫及進度施工,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驗,並填具施工品質查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及協助審查施工廠商擬訂趕工計畫,報甲方核備並據以趕工。
18、提供施工之顧問諮詢事項及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施工廠商依合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後及各項重點施工之照片(裝訂成冊)、影片及光碟片。
19、派駐工地人員於工程施工期間,因故需辦理請假時應經由
甲方許可,並妥派適任人員代理之。
20、監造期間派駐工地人員如有更動,應事先於 1 個月前報請
甲方同意;人員如中途離職,應於 10 日內將合格之接替人員相關資料報請甲方核備。
21、派駐工地人員於工程施工期間,或颱風豪雨警戒期間,或緊急搶修狀況時應監督施工廠商之現場施工作業。
22、督促施工廠商辦理文件檔案製作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並依本署下水道 GIS 資料庫規範(參考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將各分標工程完工後之管線及用戶接管資料建檔予以管理。
23、辦理工區內各項工地事務之管理及維護事宜,履約界面及其他相關施工事項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24、工程案已完成發包決標者,未完成之交通維持計畫後續審竣作業,由乙方協助工程施工廠商辦理,且決標後依據核可交通維持計畫辦理之路權申請及路證許可作業,亦由乙方協助工程施工廠商辦理,惟前述辦理路權申請及路證許可所需規費由甲方支付。
25、履約期間如遭遇各項民眾xx、工程糾紛、履約爭議與索賠案件等,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積極蒐集上述事件之發生緣由及原因等基本資料、聯絡窗口及雙方訴求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積極與受害對象或xx人等進行溝通協調,並應配合出席各項溝通協調會議。
26、確實監督、審查施工廠商依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辦事項,如簽認剩餘土石方憑證、審查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監督施工廠商對土石方之處理查核、工程估驗計價時查核等。
27、監督施工廠商依法辦理有關施工許可申請及證照取得等文書作業,如挖掘許可、工程勘驗、接水接電申請、電信、瓦斯、消防、工安及有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核可證明等。
28、工程涉及變更設計,乙方應依甲方工務規定及相關文件格式辦理,於通知日起 14 日內完成並提送;修正預算之辦
理期限亦同。上述文件如須修改以 1 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二十一條罰則規定辦理。
29、停工、復工、竣工及展延工期等作業之審查。
30、工程逾期案件之處理。
31、依甲方規定之格式及方式審查施工廠商提送之竣工結算書。並依採購法規定於竣工後 7 日內送達甲方核定,如逾竣工後【21】日施工廠商仍未提出,得由乙方逕行製作,其製作費用由施工廠商工程契約價金 0.50/00 支應。協助辦
理初驗作業及驗收事宜。
32、監督及審查施工廠商編擬之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其附屬設施操作維護手冊及全廠試運轉計畫。
33、審查施工廠商所提之各設備試車(含清水試車及全廠系統測試)、功能測試計畫及採樣分析計畫。
34、各施工項目之監造查核及其他與監造有關之事項。
35、乙方之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36、若工程中途解約,乙方應辦理部分驗收及中途結算等作業事項。
37、未經規定之事項,乙方應依據其專業知識與技能、學理、經驗、慣例以及其他有關之文獻、資料等,予以判斷,並提供甲方相當之處置。
38、乙方應配合甲方及施工廠商實際工作時間(含夜間施工期間)執行監造工作,並於颱風豪雨警戒期間或緊急搶修等狀況時,應出勤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各項因應工作。所有超時工作津貼等均包含於服務費率,不另計價。
39、施工進度落後達 3%以上需提出進度趲趕建議方案,進度落後達 5%以上時,乙方應負責監督並協助施工廠商提送趕工計畫並召開趕工會議,審查後報甲方核備並據以趕工。
40、協助甲方並監督施工廠商取得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並完成廠內完工後消防、電信、電力、自來水等有關機關規定之審查,取得使用執照,及放流排放、污泥處置許可、及協助辦理移交營運管理及教育訓練等事宜。
41、乙方監造服務應依據本署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規定及甲方指示辦理。
42、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43、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驗收完成次日起 30 日內,提供完整之竣工建檔資料(含專案紀錄移交所需資料),包括圖檔及文件之電子檔案(含經專業技師簽核後之竣工圖檔),應儲存成(AutoCAD、Word、Excel、PDF)等電腦軟體可
讀取之格式,製成光碟 10 份併同各分標工程移交接管資
料及竣工圖說各 5 份送交甲方備查。
44、應建立工程監造紀錄(包括工程大事紀要、施工照片、錄影)及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期間各服務項目之完整紀錄(包含電子檔),定期提報甲方,並於各分標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乙方應擬具總結報告提送甲方審查,總結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含電子檔):
(1).原設計之構想及理念。
(2).於設計過程遭遇之問題說明、原因分析及解決對策。 (3).於監造過程遭遇之問題說明、原因分析及解決對策。 (4).總結設計監造心得及其建議事項。
(5).提送本工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45、其他有關施工事項之協調、監督、審查等各項工作。
46、保固期間配合業主(接管單位)召集施工廠商辦理保固會勘、釐清責任歸屬,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六)污水處理廠(水資回收中心)新建工程3年試運轉之審查及監督作業(本項工作之甲方為○政府):
1、審查及監督施工廠商完工後完成全廠功能試車及全廠試運轉作業、協助廠商辦理操作維護訓練及申請相關許可文件。
2、協助並配合甲方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營運監督、報表審核、每個月1次之內部評估(含人事管理、操作管理、安全管理、實驗室管理等,評鑑計畫報經甲方核訂後辦理)、年度資料彙整及其他甲方交辦水資中心之相關事項。
3、試運轉期滿前辦理操作維護營運委外作業各項發包文件及協助發包訂約事項,協助辦理新、舊操作廠商業務移交及人員訓練。
(七)計畫主持人或技師應出席甲方指定之會議。
(八)專業技師簽證:乙方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承辦本工程設計、監造簽證技術服務,其簽證工作內容及項目須依甲方核定之簽證執行計畫辦理。其各分標工程應由實際參與本案之專業技師辦妥下列簽證事項
,其費用均已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內,不另計價。
1、設計簽證之項目與工作內容包括地形測量、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規範與補充說明、數量計算、預算、設計圖、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制等及其他必要之簽證。
2、監造簽證之項目與工作內容包括監造計畫、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含分項)審查、工程計價審查、監造服務費用請領審查、變更設計之工程預算及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竣工圖、新建水資源回收中心報建管機關逐層勘驗、使照、電氣、消防竣工及其他必要之簽證。
3、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12條之規定於各分標設計工作完成後分別提送設計簽證報告及監造工作完成後分別提送監造簽證報告送甲方備查,與依第 15 條之規定定期(自簽約次日起每 6 個月)將各分標工程執行期間之簽證紀錄逕送工程會備查。
4、xxx先提送簽證技師之中華民國技師證書及工程經歷供甲方備查。
5、技師執行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
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6、技師執行簽證,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
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7、甲方若認為乙方之技師對其職務不能勝任或疏忽或未能遵守契約有關規定經甲方認定不合適時,得以書面指示乙方將其撤換。
8、如因故須變更專業技師,乙方應於變更前 15 日提出替代人
選,報經甲方備查後始得變更。變更本工程專業技師之相關程序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9、乙方技師對於所從事之業務內容,不得違反技師法及不正
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九)依「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附件)有關設計廠商及監造廠商負責事項辦理
。
(十)每年9月底前檢討當年度執行情形及提報其效益分析,並擬訂次一年度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巨額金額以上採購需提報效益分析)
(十一)教育訓練: 下列課程內容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1、管線及用戶接管,乙方應於管線及用戶接管基本設計核定後 6 個月內完成下列教育訓練課程。
(1) 本案水理、結構及工程進度排序應用軟體訓練課程(上述課程總計不得少於【160】人時)。
(2)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上述課程總計不得少於
【160】人時)。
(3) 預算編列、PCCES 及電子標單製作課程(上述課程總計不得少於【80】人時)。
2、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乙方應於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基本設計核定後 6 個月內完成下列教育訓練課程。
(1) 本案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廠區配置及水理計算教育訓練課程(上述課程總計不得少於【90】人時)。
(2) 本案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功能計算及質能xx教育訓練課程(上述課程總計不得少於【90】人時)。
(3) 本案水資源回收中心設備研選教育訓練課程(上述課程總計不得少於【90】人時)。
(十二)為配合作業所需,乙方於執行契約期間,應提供以下設備,供甲方建立、傳遞資料及訊息之用:(視個案需要填 列),供甲方作為工程管理使用。上述各項設備,乙方應於請領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1目之第1期設計服務費前提供。(視個案狀況填列)
三、作業人員報備
x契約簽訂次日起 10 日內,乙方應將設計人員造冊(含專案組織、所有成員之職責及履歷、工作分配等資料)報請甲方核備;並於工程發包決標次日起 10 日內,將監造人員造冊(含工作組織、所有成員之職責及履歷、工作分配等資料)報請甲方核備。所報人員如有甲方認為不能稱職者,乙方應無條件更換,並仍應對本契約所規定之工作負完全責任。乙方須指派符合下列資格及規定之作業人員:
(一) 本工程之計畫主持人1名,其資格應符合:
1.大專以上畢業。
2.具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須曾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與污水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規劃設計經驗。
3.專責辦理本工程各分標工程及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工作,及發包施工監造期間各項工程介面整合協調工作,並代表乙方與甲方進行溝通、聯繫及協調等事宜。
(二) 至少指派工程師【10】名,其資格應符合:
1. 土木或環工或水利相關科系。
2. 大專以上畢業具2年以上有相關專業經驗。
3. 辦理本契約所規定之調查、分析、設計及各分標工程及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招標文件製作等工作。
(三) 至少指派採購專業人員1名,其資格應符合:
1.具有採購專案人員基本資格。
2.於各分標工程及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採購階段協辦採購工作。
(四) 至少指派安全衛生專職人員1名,其資格應符合:
1.具有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負責審查及監督本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維護工作
。
(五) 監造主任1名,其資格應符合: 1.大專以上畢業。
2.具有品管工程師證照。
3.具5年以上相關工地實務經驗或領有工地主任證照資格者。
4.專責本契約之各項監造及委辦工作。
(六) 各分標工程乙方須指派監造人員,其資格應符合:
1. 土木或環工或水利相關科系。
2. 大專以上畢業具2年以上相關工地經驗或高職畢業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地實務經驗。
3. 各分標工程監造人員人數至少1名,並符合「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 前揭監造之現場人員及主任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或其他機關,且其資格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有關監造單位之相關規定,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惟施工期間如甲方認為人力或能力不足得要求乙方增派或更換。
(八) 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開工前,將符合前款資格之監造人員登錄表(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表格製作)提送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造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以上所列之各項成果乙方應另以電子檔案(AutoCAD、Word、Excel、
PDF)送交甲方。
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一)甲方應給付乙方本委託案之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分別按各分標工程結算總金額乘以採購法規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訂各級費率上限之【 】%計算(已加計營業稅,甲方不另付稅款)
。本契約經簽訂後不論工資或物價之漲跌,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服務費。
(二)測量、鑽探環評及3年試運轉期間之審查及監督作業等服務費用,甲方依第六條第一項付款辦法之規定另行支付服務費用。(視個案狀況,加計該等服務費)
二、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結算金額,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施工廠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等。本契約經簽訂後不論工資或物價之漲跌,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服務費。
三、各分標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 80%者,前項建造費用以底價之 80
%代之計算設計服務費用。但仍須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一、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二、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三、乙方履約遇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
x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四、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五、各分標工程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監造服務期間增長者,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及變更設計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
(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60%」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係指經甲方核定之展延日數,不含停工或免計工期;工程契約工期:指該分標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六、停工期間甲方不給付服務費用,乙方應視工地狀況留駐必要人員,連續停工超過【3】個月或累計停工超過【6】個月者,甲方得就超過部分核實給付【1】人薪資、監造辦公室租金、水電費及電話費。
(一) 乙方完成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得申請給付設計服務費新台幣100萬元整,該款項於工程第1標請領時扣除。
(二) 乙方完成本契約所規定之地質鑽探成果報告並經甲方核定後,得申請給付設計服務費新台幣【○】萬元。
(三) 乙方完成本契約所規定之地形測量成果報告並經甲方核定後,得申請給付設計服務費新台幣【○】萬元。
(四) □乙方完成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1目第(1)子目
之製作或重作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說明書者,每案給付乙方新台幣【250】萬元整(費用供參,或依個案複雜度及規模調整);如僅須製作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或變更內容對照表者,每案給付乙方新台幣【50】萬元(費用供參, 或依個案複雜度及規模調整,該款甲方為○縣(市)政府
)。
(五) 設計服務費(依個案工程性質分別選用)按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得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服務費,進行估驗及付款
,其付款規定如下:
□1、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
(1)第 1 期:乙方辦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有關基本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及有關細部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60%。其中第一標管線工程須先完成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有關教育訓練之工作。
(2)第 2 期:乙方完成各分標工程發包、與施工廠商訂立工程契約後,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80%,並扣除前各期款。
(3)第 3 期:各分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協助辦妥移交接管後,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按第四條第二項建造費用之設計服務費,並扣除已請領之金額;惟最後一標之工程須於乙方提送全案總結報告至甲方核定並完成勞務驗收後,甲方扣除前各期款,按第四條第二項建造費用結清設計服務費。
□2、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
(1)第 1 期:乙方辦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1 目規定有關基本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10%。
(2)第 2 期:乙方辦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2 目規
定有關細部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及完成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60%,並扣除前各期款。
(3)第 3 期:乙方完成各分標工程發包與施工廠商訂立工程
契約後,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80%,並扣除前各期款。
(4)第 4 期:各分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協助辦妥移交接管,並完成勞務驗收後,甲方扣除前各期款,按第四條第二項建造費用結清設計服務費。
(六) 監造服務費
按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得之監造服務費,進行估驗及付款
,其付款規定如下:
1、乙方得每 2 個月依各分標工程估驗進度申領監造服務費 1次,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 90%,乙方應以書面申領,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工程估驗進度」計。
2、各分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協助辦妥移交接管及勞務驗收手續後,甲方扣除前各期款及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額 2%計列之監造責任保證金後,結清該標監造服務費。
3、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如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4、如由乙方監造失當而必須辦理變更設計者,其變更部分之監造費不予給付,並對甲方因變更設計所造成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七) 以上各期款項如因本工程係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辦理者,甲方得依奉核編列預算辦理付款。
(八) 各期付款,如逢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或撥補而延後付款時,乙方不得請求賠償。
二、 施工中之工程,如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計畫時,甲方應視工程施工進度與乙方結清服務費。
三、 在原委託之服務範圍內,因非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超過原採購金額時,其增加之服務費用再由甲乙雙方另行議訂之。
四、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5%】以上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五、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六、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七、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一)保險單副本2份、保費收據影本1份及第八條第二項甲方之核備函(第一次請款時)。
(二)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八、 前項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九、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十、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十一、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十二、乙方履約有扣款或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少、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不足時得通知乙方給付。
十三、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十四、工程保固期間,乙方為履行監造責任,提供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
額 2%計列之監造責任保證金。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圖樣,在期限內免費督促施工
廠商負責修復。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督促施工廠商修復者,甲方得動用監造責任保證金逕為處理,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監造責任保證金於工程保固責任解除後乙方得申請無息返還。
十五、監造責任保證金乙方得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者其有效期應較工程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限延長 90 日。
十六、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予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
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七、用以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於基本設計未核定階段暫以甲方
概算之施工費計算,於基本設計核定後暫以甲方核定基本設計之工程預算金額計算,於細部設計核定後暫以甲方核定細部設計之工程預算金額計算,於建造工程決標後,暫以工程決標金額代之。因暫代而溢付者,應予扣回。
十八、乙方設計完成,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甲方因故終止契約,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工程底價已核定: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 6 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標比),乘以該工程底價金額。
(二) 底價未核定之工程: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 6 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預算之比值,乘以該工程預算金額。
一、以新台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營業稅及其必要之稅捐。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
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三、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四、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乙方檢據向甲方核銷。
一、工期計算
x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星期例假日仍應照計工期,惟下列日數均不計入:
(一)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兒童節、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
(二)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三)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履約期限。
(四)經甲方同意之現場施工工作天或特別註明者之日數。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次日起 30 日內提送「工作進度計畫」、「設計、監造簽證執行計畫」、「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及保費收據正本 1 份,送甲方核備。
三、乙方應於「工作進度計畫」核定後【6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報告與
相關資料(含圖說)、地質鑽探成果報告及地形測量成果報告共 10份提送甲方審查,並依甲方通知之時間、地點向甲方簡報,所送完成基本設計報告與相關資料(含圖說)、地質鑽探成果報告及地形測量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定後提送甲方 8 份存查。
四、乙方應於管線及用戶接管基本設計核定發文次日起【45】日內提
送【第一標污水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細部設計成果及招標文件予甲方審查,其餘任一分標工程應於甲方發文通知次日起【45】日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並提送甲方審查。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之細部設計應於其基本設計核定後【90】日內完成提送。
(視標案情形做調整)
(一)乙方提送甲方審查各分標工程細部設計時,需備妥各標案細部設計報告與相關資料(含圖說)共10份提送甲方審查
,並依甲方通知之時間、地點向甲方簡報;所送之各分標工程細部設計報告與相關資料(含圖說)經甲方核定後提送甲方8份。
(二)各分標工程之細部設計成果經甲方審查核定,發文通知次
日起15日內,乙方應提送設計圖說、工程預算及施工規範各1式8份,空白標單1式2份及電子標單相關檔案等招標文件,連同細部設計圖原圖各1份交由甲方辦理發包,其提送資料須由依法執行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五、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 44 目規定提送總結報告 10
份予甲方審查,經核定後提送甲方 8 份。
六、技術服務期限係自決標之日起,至完成總結報告及勞務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時為止。
七、甲方因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八、期日: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九、乙方各階段所送文件,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退回乙方於限期內修正完成(除書面通知另有規定外,以接獲甲方文到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為限,並以 2 次為限),提送甲方審核。
一、契約履約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免計逾期違約金,逾期不予受理。其事由未達半
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一)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委託項目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契約須全部或部分停止履約時,當其原因消滅後乙方應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自事故發生或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三、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四、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六、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七、轉包及分包:
(一)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
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乙方除地形測量、鑽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評估或差異對照及用戶調查得分包外,其餘不得分包;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三)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亦同。
(四)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經甲方查獲,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五)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前款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八、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九、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十、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一、勞工權益保障【配合第三條第三項第(九)款選用】:
(一)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二)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乙方應於簽約後【30】日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四)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為完成工作所必需辦理之一般性作業(包括管線協調相關圖說)、簡報(含透視圖等各式圖表、投影片、幻燈片及錄影帶等資料)及工地會勘,雖未經明示於本契約或其他有關圖說上之工作,乙方應無條件辦理,不得藉故推諉。
十四、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工程有關之商業活動,亦不得向與本工程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收益。
十五、如因乙方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受有損害或工程品質未達標準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甲方得提出終止契約並要求賠償損失。
十六、完工驗收使用後,若天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害,經認定結果係因監造疏失係可歸責於乙方時,雖契約失效,甲方仍有依法訴請乙方負責賠償之權利。
十七、乙方執行委辦工作應遵守本契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並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
十八、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若有不當之限制,意圖為私人之不法利益時,依採購法第 88 條規定辦理。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同意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履約成果採用專利者或隱匿設計者,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不得向甲方提出要求補貼,除該部分之服務費不得計領外,其相關工程費(含一切工料費)亦由乙方全部負擔。
十九、乙方所派監造主任及專任監造人員應常駐工地,並應於本工程一有進行時立即監督、查證工程施工廠商履約。「常駐」為工程實際進行施工時,應駐守工地。現場監造人員如有不稱職情形,經甲方列舉具體事實並通知乙方後,於接獲甲方通知 10 日內撤換。
二十、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
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二十一、乙方所完成之工作經甲方認可部分,乙方仍負有一切規劃、設計及安全之責任,並同意負責解釋設計及施工中之疑義、圖樣補充、有關事項之解答。
二十二、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稽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六、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必須之設備及資料所需費用,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七、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檢驗、認可或核准行為,
而減少或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八、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九、乙方應依規定由技師簽證之項目交由水利、環境、建築、土木、機械、電機、消防工程等相關技師負責執行及辦理簽證,所有簽證費用已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十、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十一、甲方得延聘專家學者出席審查會(含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及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審查會)及召開臨時會議。
十二、設計規範及材料規格:
(一)乙方於報告中所提出之材料、設備或工程標準等,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若CNS未規範者,則應符合主要工業國家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為限。
(二)乙方辦理之規劃、設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不得使用特定之規範、規格或施工方式,以造成圖利特定對象之可能性或結果,甲方因乙方以上行為所造成之任何相關損害及費用支出,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乙方因指定廠牌或規格造成綁標等情況,除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之規定辦理
。
十三、乙方就施工廠商所送之審查資料應於【7】日內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作業,除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者外,審查意見以【2】次為限。
十四、評估或建議案件,乙方應於【7】日或甲方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
資料。
一、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於履約期間投保「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一)專業責任險應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契約之契約價金總額,每次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契約服務費總額之 30%。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 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
新台幣【 】萬元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台幣 500 萬元,自負額新台幣 2,000 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台幣 2,000 萬元,自負額新台幣 2,000 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台幣 5,000 萬元)。前述【】保險金額視個案需要填列。
二、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各分標工程驗收合格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三、乙方所投保之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應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且須符合本契約規定,並經甲方同意。保險單應註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四、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六、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概由乙方負擔。
七、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責任險等。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所有保險費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九、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一條第九款辦理。
一、驗收時機:
(一)乙方應於工程契約驗收合格後且完成本契約所有應辦事項 (若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不在此限)後 15 日內,向甲方申報辦理本契約驗收作業。
(二)各分標工程得於完成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且各分標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項後 15 日內向甲方辦理部分驗收。
二、驗收方式: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三、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
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四、本契約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五、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正者,依第二十一條罰則規定辦理。
六、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需另行招標施工,甲方未能於乙方履約完成 6 個月內完成招標工作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得要求甲方終止契約,並辦理結算。
一、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
、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沈船、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中斷者。
(五)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者。
(六)國內經濟重大變故、社會發生叛亂、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者。
(七)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八)履約標的遇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九)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十)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十一)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二)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機關依法或行政命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三)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四)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五)其他經甲方認定確係不可抗力之事項。
二、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事由,全體或部分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契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項不可抗力情事,於【15】日
內書面通知甲方,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三、乙方未能於【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即構成其放棄本條規定所給予之權益。
四、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一、工程設計材料之選用,應於本工程預算額度範圍內使用,並依照甲方規定辦理(相關規定由甲方提供)。
二、乙方所提出之本工程規劃設計,涉及技術、工法、材料及設備之招標規範時,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品牌、專利、設計或型式、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其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乙方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乙方不得設計實際僅適合一家而虛列不實之兩家或其他同等品之產品。上稱事項如於發包或施工中發現,則該材料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編撰工程採購規範,如無法以功能、效益說明採購需求,而須提及特定事項者,應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並敘明理由,提出相關查證資料。工程材料如使用同等品,應依甲方使用同等品處理規定辦理。
四、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六、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
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七、乙方對於其工作人員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應投保必要之保險。甲方對於乙方、分包承包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所需費用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八、本契約所定應由乙方辦理之各項工作,雖經甲方審定或備查,乙方仍應負本工程監造及其委託事項之完全責任(包括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含引進新工法、新技術之規範)。
九、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以乙方(即受託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計畫執行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執行情形對第三者發表;計畫完成後,乙方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三、有關著作權法第 24 條與第 28 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每一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者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於該第三者所提送之由此侵權訴訟中為甲方或乙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因侵權成立,或因乙方與該第三者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若甲方因此類訴訟需延滯本計畫之推動,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甲方因受此限制所致之任何相關損害及費用支出。
一、有本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情事或約定應由乙方辦理之各項工作,如因乙方違反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致甲方遭受下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甲方得依據實情扣除尚未給付之服務費,並得依民法
相關規定要求乙方負責賠償損失。
(一)甲方之額外支出。
(二)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三)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四)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五)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對於執行作業或於作業過程中獲悉之任何資料,不得提供任何人或機關,且不得公開其作業結果或過程上所得之建議事項,乙方並應保證其所屬工作人員對上述資料亦負相同之保密義務,若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外洩,造成甲方不利影響或損失時,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應依各有關法令擬定規劃設計及監造計畫方案,若因規劃設計及監造錯誤或不當,以致浪費公帑或逾期,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法令影響甲方信譽,使甲方因此蒙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所有賠償責任,並得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議處。倘因此造成國家賠償之責,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乙方之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 2 倍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另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及施工廠商本身之違約或過失者亦不在此限。
四、於勞工職業災害,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由甲乙雙方負連帶補償責任時,甲方就其所補償部分,得向乙方求償。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辦公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設計,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
(二)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
(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四)有第五條第六項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
五、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六、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七、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八、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九、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如有造成甲方之損害,並得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一)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規定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二)違反本契約第十條第十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十三)事後發現乙方資格不符(偽造情形)或設計圖說抄襲他人作品之情事者。
(十四)有契約第二十一條罰則任一項違約金總額逾各分標決標服務費20%情形者。
(十五)其他經甲方認定可歸責予乙方之重大違反契約事項。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
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
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時應即停止服務工作,乙方應將所完成之設計圖說、計算書表、預算書表等相關資料移交甲方,並依下列規定給付乙方已發生之技術服務費用,該服務費用業已含補償乙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失(依個案工程性質分 別選用)。
□管線及用戶管工程:
(一)基本設計(含報告及設計圖)經甲方核定,而分標細部設計圖說尚未送甲方審核者,由甲方按已完成之該分標工程細部設計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累計最高達 25%之該分標工程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二)各分標工程細部設計(含報告及設計圖)已完成但未經甲方核定者,由甲方按已完成之該分標工程細部設計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累計最高達 40%之該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三)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及預算書圖已經甲方核定,而未完成發包作業者,由甲方按已完成之該分標招標文件及預算書圖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累計最高達 70%之該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四)各分標工程施工監造未完成時,按各分標工程估驗進度比例給付乙方施工監造服務費,但應扣回已超領之服務費。
□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
(五)基本設計(含報告及設計圖)已完成但未經甲方核定者,按雙方已完成之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最高達 5%以內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六)基本設計(含報告及設計圖)經甲方核定,而細部設計圖說尚未送甲方審核者,由甲方按已完成之該工程細部設計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累計最高達 25%之該工程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七)各工程細部設計(含報告及設計圖)已完成但未經甲方核定者,由甲方按已完成之該工程細部設計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累計最高達 40%之該工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八)各工程招標文件及預算書圖已經甲方核定,而未完成發包甄審
作業者,由甲方按已完成之該招標文件及預算書圖工作量,協議給付乙方累計最高達 70%之該工程設計服務費,但應扣除已領服務費。
(九)各工程未竣工前,按各工程估驗進度比例給付乙方監造服務費,但應扣回已超領之服務費。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依前二項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或非可歸責於乙方而甲
方未能於設計完成 6 個月內完成招標工作者(甲方得於招標時載 x其他期間),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辦理結算。
九、暫停執行:
(一)訂約後,甲方因故有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服務工作之必要,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將本契約之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停辦。一經通知,乙方需立即停止作業,協助甲方處理有關因暫停執行本作業所影響之服務工作。
(二)甲方如須依原契約繼續執行,乙方接獲恢復工作之通知後,應於【7】日內依照指示恢復工作。
十、作業終止: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終止服務工作之必要,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將本契約之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停辦。一經通知,乙方需立即停止作業並協助甲方登錄有關因終止本作業所影響服務工作,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十一、本契約以後年度所需經費,甲方如未獲預算審議機關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
佣金、比例金、xxx、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三、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訂定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三)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二、依前項第二款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甲乙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 仲裁人之選定:
1、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
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一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一位仲裁人。
(三)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甲乙雙方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 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四) 以甲方所在地為仲裁地。
(五) 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六)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七) 甲方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x)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履約爭議或訴訟期間,乙方除需依照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外,其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四、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適用 GPA 採購之廠商所提出與本採購履約爭議有關之調解要求。甲方應利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程序及完全配合該等程序之進行。
一、甲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乙方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一)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罰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10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台幣4,000元罰款。
2、巨額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2,000元罰款。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1,000元罰款。
4、 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500元罰款。
5、未達 1,000 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250 元罰款。
(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該分標工程監造服務費之20%為上限。
二、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如下。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 2種以上情形而未到場者,其懲罰性違約金□分別計算□僅計其中金額較高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分別計算):
(一) 監造計畫內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
。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扣罰新臺幣5,000元整。
(二)工程查驗、初驗、驗收及複驗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
、協驗者。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扣罰新臺幣5,000元整。
(三)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預先通知查核時到場說明。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扣罰新臺幣5,000元整。
(四)除前述情形外,視甲方需要配合甲方通知應到場參與工程監造相關事宜,惟每□月□星期□其他: (由甲方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月計)以不逾__次為原則(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扣罰新臺幣2,000元整。
三、下列懲罰性違約金以各分標決標服務費 20%為上限。
(一)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經甲方及有關機關或單位查證有下列情事屬實者,依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分標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分標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者,應就超過 5%部分占該分標工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該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10%為上限。
2、乙方所訂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或得列舉廠牌時,乙方所
列舉之廠牌或規格,如有圖利壟斷之情事者,甲方得扣除乙方該項工程材料、設備之設計服務費用,並處以扣除該項設計服務費用 6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因乙方疏失導致甲方需中止發包工作或招標、開標、決標
資料與得標廠商有爭議時,乙方應處該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之 1%罰款。
(二)甲方於履約期間因設計疑義或變更設計需辦理現場會勘、
施工協調會議、各式說明會或協商會議等,乙方(含設計及監造人員)接獲通知(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書面)後,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次計扣罰乙方新臺幣1,000元整
,累犯者得加倍扣罰。
(三)設計時未盡應有之注意,於施工時發現原設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已不適用,致增加變更等行政作業時,該部分之設計服務費不得計領。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七項之約定雇用甲方人員,扣罰乙方該分標設計或監造服務費用5‰ 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施工廠商未依圖說施工或交貨,被採購稽核、審計單位或檢調機關查獲,而乙方無法證明業已善盡監造責任時,每經查獲乙次,除依相關規定處分外,一併扣罰乙方新臺幣 10,000元整。
(六)各分標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程契約,以致施工廠商施工期間未依已核備後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及品質計畫執行等,遭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在案,施工廠商每件受罰案,則乙方應負連帶責任,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整。
(七)乙方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做好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遭致相關單位勒令全面停工或罰鍰在案者,乙方應負監造查證不周之連帶處罰,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2,000元整。發生重要勞安事件者,每次扣罰乙方該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1%之逞罰性違約金(未達新台幣5,000元者,以新台幣5,000元計),負責監督本案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維護工作人員應予撤換。
(八)乙方未善盡監造之責,致施工不良或使用材料失當,經甲方代表或有關機關或單位查獲,而乙方無法證明業已善盡
監造責任,每經查獲乙次,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整
。
(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監造責任者,經移送有關機關依法懲戒,得扣罰乙方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1%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乙方無正當理由,未依本契約規定指派監造人員,或指派之監造人員於工程進行時,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事宜,經甲方通知次日起算, 每少1人每日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整。若於颱風豪雨警戒期間或緊急搶修狀況時,未出勤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各項因應工作者,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 6,000元整。
(十一)乙方提供甲方之圖說、資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項目,如有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其對甲方及其相關人員所生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如因乙方執行業務所為之行為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由乙方抗辯
,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承擔甲方所有之責任,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費用,且於甲方損害賠償之訴經判決確定,乙方應另支付甲方該分標決標服務費1
%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二)各分標工程如有發生xx、履約爭議、各項施工糾紛及損害賠償事件,乙方應派員協助處理。如經甲方認定有怠惰或執行不力之情形,甲方得按次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整。
(十三)乙方審查及簽認施工廠商展延工期,經甲方認定有審核不實而遭退件違3次者, 自第3次(含)以後之每次退件,甲方得扣罰乙方該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1%之逞罰性違約金。
(十四)逾期違約金:
1、本契約第八條所訂之履約期限,除為甲方之因素,或有符合本契約第九條規定之事由外,其餘乙方逾約定期限完成者(以甲方收文為憑),甲方得自逾期限之次日起
,每逾1日扣罰乙方該逾期工作部分之設計或監造服務費用1‰ 。
2、乙方於甲方規定期限內所檢送之設計書圖及總結報告等
文件,除因甲方因素或有符合本契約第九條規定之事由外,經甲方認定太浮濫、不齊全或可明顯歸責乙方之錯誤而乙方無法澄清說明者或於第3次退回修改之日起,甲方得比照前款規定罰處逾期違約金。
(十五)各分標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未依契約辦理下列各項工作
,由甲方認定為可歸責乙方之因素,經甲方通知仍未見改善者,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2,000元整,累計超過5次者得加倍扣罰。
1、未依約定期限提出監造計畫或監造計畫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妥者。
2、未依約定期限審查施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施工計畫
、交通維持計畫或其他依規定應審查之文件者。
3、未依規定辦理施工安全衛生監督作業者。
4、未依規定程序或期限辦理契約變更、變更設計等,致延誤期程者。
5、未依規定辦理各項工程查驗、檢測等工作,或查驗、檢測不確實者。
6、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未配合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
7、未依約定或規定期限審查施工廠商所提工期展延之申請
,致生爭議情事者。
8、辦理變更設計或估驗計價審查,未依約定期程辦理者;或經甲方認定太浮濫、不齊全、計算錯誤或可明顯歸責乙方之未善盡審查之責任者。
9、依工程契約規定就施工廠商所提疑義善盡解釋之責或明顯不當釋疑者。
10、未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期限將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相關資料。
(十六)乙方因監造過失,致本工程品質未達設計標準而需減價收受,該部分之監造服務費不予給付,甲方得扣罰該減價金額佔該項施工費之比例所佔監造服務費之6倍懲罰性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所佔監造服務費為限。
(十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
四、違約金之扣罰於契約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五、上述各項之扣款或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並得視情節輕重交付主管機關懲戒。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甲方指派之工程司(以下簡稱工程司),有監督本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接受工程司之指示,其職權範圍如下: (一)乙方所為工程設計、變更之審核及管制。
(二)乙方所提計畫及進度之審核及管制。
(三)乙方請款之審核簽認。
(四)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五)契約與關聯工程之指揮協調事項。
(六)核轉乙方依契約提送甲方之一切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
(七)其他經甲方授權並以書面通知乙方之事項。
工程司代表甲方執行前項職權,所為准駁並不影響甲方改變准駁之權力。
工程司依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應通知乙方,乙方如有異議
,應於接獲該項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接受。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乙雙方應於工作期間隨時聯繫,協調本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關人員舉行會報,共同商討工作原則,並檢討成果與進度。
五、乙方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工程會之調訓。
六、乙方無力完成本委託技術服務案或違反契約而無正當理由停止服務工作,甲方得動用其未領之服務費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本
委託技術服務案進行,如有不足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七、乙方應負責繳納政府對其公司或雇員課徵與本契約服務有關之一切稅捐規費。
八、本採購案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十、本案履約期間,政府如有新頒布或增訂法令與本案有關者,應依規定執行,如執行有礙,雙方得另行協商,再有異議,則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二、本工程之投標須知、投標文件及乙方於設計評選審查會中承諾甲方之配合辦理事項等,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立契約人:
甲方: 內政部營建署 負責人:署長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342 號
○縣(市)政府 負責人: ○○○
地址:○○○
乙方: 負責人: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五、結論
(一)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及本署下水道工程處各區分處所提意見經討論後,建議修正內容如下: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1 | P2 第一條第五項 | 五、前項優先順序兼有 2 款以上情形者,由甲方擇一為之,乙方如有不服,得循爭議程序解決。 | - | 文字刪除 |
2 | P2 第一條第七項第二 款 | (二)乙方提供之契約文件中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 (二)乙方提供之契約文件中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 文字刪除 |
3 | P2 第一條第十項 | 第二十二條 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12】份,分由甲方執【10】份、乙方執【2】份。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 第一條第十項 契約正本【】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12】份,分由甲方執【10】份、乙方執【2】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條文往前移動 |
4 | P4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 目 | 1、 基本設計及各分標工程之辦理期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及人力分配等資料。 | 1、 基本設計階段及各分標工程之辦理期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及人力分配等資料。 | 文字增刪 |
5 | P8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 目之 19 | - |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9 (19)乙方監造人員對於細部設計成果應予檢視並配合 設計人員出席細部設計審查會。 | 新增條款 |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6 | P11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 (12)、 (13) | (12) 依據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完成水資源回收中心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申請作業,並協助甲方取得綠建築標章。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並需申請及取得公有建築物綠建築合格以上標章,相關費用已含於本技術服務內,不另計價。 (13) 其他應配合辦理之細部設計相關工作。 | (12)如需申請建造之建築物工程預算達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者,乙方應取得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13)如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時,新建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且工程預算達【2 億】元以上者,向建管單位申報開工前,乙方應取得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於辦理工程結算驗收前應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14)其他應配合辦理之細部設計相關工作。 | 一、依內政部 101 年 7 月 3 日修正之「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本會 101 年 7 月 12 日工程技字 第 10100248240 號函修正。 二、新增條款 三、配合條次修 正。 |
7 | P12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二目 | 2、 乙方應於工程標第一標決標次日起 1 個月內於○地區成立監造工務所。 | 2、 乙方應於管線工程標第一標決標次日起 1 個月內於 ○地區成立監造工務所。 | 新增文字 |
8 | P12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四目 | 4、 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決標次日起 3 日內,提報監造計畫審定本【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列】及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送甲方核備,並處理施工廠商提出各項施工疑義,及配合施工所需辦理必要之變更設計(含設計預算書圖及施工計畫等相關文件,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甲方不 另給付)。 | 4、 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決標次日起 3 日內,提報監造計畫審定本【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列】及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送甲方核備,並處理施工廠商提出各項施工疑義,及配合施工所需辦理必要之變更設計(含設計預算書圖及施工計畫等相關文件,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甲方不另給付)。 | 刪除文字 |
9 | P16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四十目 | 40、協助甲方並監督施工廠商取得綠建築標章,並完成廠內完工後消防、電信、電力、自來水等有關機關規定之審查,取得使用執照,及放流排放、污泥處置許可、及協助辦理移交營運管理及教育訓練等事宜。 | 40、協助甲方並監督施工廠商取得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並完成廠內完工後消防、電信、電力、自來水等有關機關規定之審查,取得使用執照,及放流排放、污泥處置許可、及協助辦理移交營運管理及教育訓練等事 宜。 | 新增文字 |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10 | P20 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 | (七)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具有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之人員 1 名,常駐於監造工務所負責監督本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維護工作,其 人員得由符合上述資格之監造人員兼任。 | (七)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具有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之專職人員 1 名,常駐於監造工務所負責審查及監督本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 維護工作,其人員得由符合上述資格之監造人員兼任。 | 依署版排序 |
11 | P21 第三 條第四項 | 四、以上所列之各項成果乙方應另以電子資料儲存送 交甲方。 | 四、以上所列之各項成果乙方應另以電子資料儲存 (AutoCAD、word、Excel、PDF)送交甲方。 | 新增文字 |
12 | P21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 (二)測量、鑽探環評及 3 年試運轉期間之審查及監督作業等服務費用,甲方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三、四、五款之規定另行支付服務費用。(視個案狀況,加計該 等服務費) | (二)測量、鑽探環評及 3 年試運轉期間之審查及監督作業等服務費用,甲方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三、四、五 款之規定另行支付服務費用。(視個案狀況,加計該等 服務費) | 刪除文字 |
13 | P23 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之一 | (1)第 1 期:乙方辦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有關基本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及有關細部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60%。其中第一標工程須先完成第三條第二項第十 一款規定。 | (1)第 1 期:乙方辦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有關基本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及有關細部設計要求之各項設計工作,給付乙方各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至 60%。其中第一標管線工程須先完成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 | 新增文字 |
14 | P28 第八條第九項 | 九、乙方各階段所送文件,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退回乙方於限期內修正完成(除書面通知另有規定外,以接獲甲方文到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為限),提送甲方 審核。 | 九、乙方各階段所送文件,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退回乙方於限期內修正完成(除書面通知另有規定外,以接獲甲方文到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並以 2 次為限),提送甲 方審核。 | 新增文字 |
15 | P29 第九條第二項 | 二、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契約須全部或部分停止履約時,當其原因消滅後乙方應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自事故發生或原因消滅後【10】 個辦公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 二、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契約須全部或部分停止履約時,當其原因消滅後乙方應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自事故發生或原因消滅後【15】個辦 公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 文字增刪 |
16 | P33/P36 第十一條第十項 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七項 | 第十一條第十項 十、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第十五條第四項 十、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略) 四、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 任何權利。 七、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 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 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刪除第十一條第十項,並將文字整合至第十五條第四項 |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17 | P33 第十一條第十四項 第十一條 第十五項 | 十四、 乙方就施工廠商所送之審查資料應於【5】辦公日內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作業,除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者外,審查意見以【2】次為限。 十五、 評估或建議案件,乙方應於【5】辦公日或甲 方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 | 十四、 乙方就施工廠商所送之審查資料應於【7】辦 公日內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作業,除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者外,審查意見以【2】次為限。 十五、 評估或建議案件,乙方應於【7】辦公日或甲 方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 | 依署版監造契約前後統一修正「辦公日」為 「日」 |
18 | P3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 一、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於履約期間投保「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一) 專業責任險應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 失。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之契約價金總額,每次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契約服務費總額之 30%。其 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每次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 】萬元。【】保險金額視個案需 要填列。 |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應含甲乙雙方其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萬元以上,每次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 】萬元。【】保險金額視個案需要填列。 | 新增文字 原契約應新增承保範圍 |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19 | P35 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 | 二、 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事由,全體或部份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契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項不可抗力情事,於【15】個辦公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三、 乙方未能於【15】個辦公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即構成其放棄本條規定所給予之 權益。 | 二、 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事由,全體或部份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契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項不可抗力情事,於【15】個辦公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三、 乙方未能於【15】個辦公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即構成其放棄本條規定所給予之權 益。 | 簡化執行統一修正「辦公日」為「日」 |
20 | P44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 (一)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罰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2,000 元罰款。 2、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1,000 元罰款。 3、 1,000 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 每點處以 500 元罰款。 4、未達1,000 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250 元罰款。 | (一)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罰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10 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 幣 4,000 元罰款。 2、 巨額以上未達 10 億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2,000 元罰款。 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 1,000 元罰款。 4、 1,000 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 點處以 500 元罰款。 5、 未達1,000 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250 元罰款。 | 依照署版監造契約增加 10億元以上品質缺 失 扣 點 規 定。其餘配合條次修正。 |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21 | P45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 | (一)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經甲方及有關機關或單位查證有下列情事屬實者,依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分標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分標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10%者(用戶接管工程除外),應就超過 10%部分占該分標工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該分標工程設計服務費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10%為上限。 | (一)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經甲方及有關機關或單位查證有下列情事屬實者,依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分標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分標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者(用戶接 管工程除外) | 文字增刪 |
22 | P45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 (二)甲方於施工期間因設計疑義或變更設計需辦理現場會勘、施工協調會議、各式說明會或協商會議等,乙方(含設計及監造人員)接獲通知(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書面)後,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次計扣罰乙方新臺幣 1,000 元整,累犯者得加倍扣罰。 (三)設計時未盡應有之注意,於施工時發現原設計之 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已不適用,致增加變更等行政作業時,該部分之服務費不得計領。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七項之約定,扣罰乙方設計服務 費用 5‰之懲罰性違約金。 | (二)甲方於履約施工期間因設計疑義或變更設計需辦理現場會勘、施工協調會議、各式說明會或協商會議等,乙方(含設計及監造人員)接獲通知(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書面)後,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次計扣罰乙方新臺幣 1,000 元整,累犯者得加倍扣罰。 (三)設計時未盡應有之注意,於施工時發現原設計之技 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已不適用,致增加變更等行政作業時,該部分之設計服務費不得計領。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七項之約定,扣罰乙方設計或監造 服務費用 5‰之懲罰性違約金。 | 文字增刪 |
23 | P46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七款 | (七) 乙方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做好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遭致相關單位勒令全面停工或罰鍰在案者,乙方應負監造查證不周之連帶處罰,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 2,000 元整。 | (七) 乙方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做好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遭致相關單位勒令全面停工或罰鍰在案者,乙方應負監造查證不周之連帶處罰,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 2,000 元整。發生重大勞安事件者,每次扣罰乙方該 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 1‰之懲罰性違約金(未達新臺幣 5,000 元者,以新臺幣 5,000 元計),負責監督該分標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維護工作之監造人員,應 予撤換。 | 依照署版監造契約新增重大勞 x 事 件 罰 則。 |
項 次 | 條文 | 原契約內容 | 修正條文 | 備註 |
24 | P47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款 | (十三)逾期違約金: 1、本契約第八條 2、乙方於甲方規定 .. (十四)各分標工程施工期間…….。 | (十三) 3、乙方審查及簽認施工廠商展延工期,經甲方認定有 審核不實而遭退件達 3 次者,自第 3 次(含)以後之每次退件,甲方得扣罰乙方該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 1‰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四)逾期違約金: 1、本契約第八條… 2、乙方於甲方規定 .. (十五)各分標工程施工期間…….。 | 新增條款,署版監造契約新增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款,餘項次編號配合修正。新增第九目請 南區提供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