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协议所指登记系统是指由乙方建设运营,依托中登网(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提供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租赁、保证金 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留置权、动产信托和其他动产担保登记,以及受托担保登记与查询服务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附件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2019 年 8 月修订)
甲方:用户申请人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登记、查询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登记系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一)本协议所指登记系统是指由乙方建设运营,依托中登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留置权、动产信托和其他动产担保登记,以及受托担保登记与查询服务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二)为推动我国动产担保登记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乙方建立登记系统,根据甲方自愿申请,提供动产担保登记 与查询服务。为支持受托担保登记试点改革,受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登记系统代为办理受托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
(三)动产担保登记与查询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
(四)进行动产担保及受托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系统的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普通用户只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根据注册用户类型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服务。甲方为机构申请常用户的,在登记系统填写注册信息后,应当向各地征信分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件),并通过审核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个人申请常用户的,还可通过银行卡银联服务,在线验证身份。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提供申请资料有误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用户登录名及密码,机构常用户
应妥善保管自身创设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负责。
(五)甲方的登录名、密码发生被盗、遗失或者怀疑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申请密码重置等措施,避免他人冒用本用户名义使用登记系统。
(六)甲方进行动产担保登记的,应遵守乙方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
(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操作规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指引》(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登记指引》);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甲方进行受托担保登记的,应遵守相关登记与查询规定。
(七)甲方承诺知悉并严格遵守如下操作规则,否则,甲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 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2.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内容有关主体的法定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等不规范名称;
3.清楚描述抵质押物、租赁物等担保登记标的物,达到足以识别的目的;
4.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
5.对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登记文件记载的所有信息均视为非商业秘密或非商业敏感信息,且允许乙方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享登记信息。
(八)甲方查询时,应按照《登记办法》《登记系统操作规则》《登记系统登记指引》等规定的查询条件进行,并承担未按照规定输入合格查询条件而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所引起的后果。
(九)甲方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提供的“证明验证”功能,输入证明编号验证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十)甲方在使用登记系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不利用登记系统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登记系统,上载、粘贴、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构、威胁、侵害他人隐私、中伤、粗俗、猥亵等人身攻击成分的非道德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
2.利用登记系统从事以下活动:未经允许,进入或攻击计算机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系统的信息或网络安全的行为。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服务费用。
(十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操作规则提出停用用户的申请。
(十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相关操作规则提出注销用户的申请。
(十四)甲方可拨打乙方开通的服务电话咨询登记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制定登记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与指引。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登
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等进行调整,并在登记系统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三)乙方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四)乙方应根据《登记办法》《登记系统操作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服务的申请,符合有关操作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五)乙方承诺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只为用户管理和统计目的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用户授权或同意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六)乙方承诺登记系统客观记录、保存甲方提交的登记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不对登记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任何变更操作。
(七)乙方仅就登记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甲方咨询不属于登记系统操作使用问题的,乙方回复仅供甲方参考,甲方使用该类信息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甲方在登记系统发布非法言论或明显与登记无关的内容,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删除相应内容,并视情况在登记系统公布有关情况,或直接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甲方用户资格,以减轻
和消除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九)乙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登记系统的 正常运行,保证按照有关操作规则公布的时间对外提供服务。
(十)乙方负责对登记系统保存的登记资料进行电子化保存,承诺登记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十五年内,可以应甲方申请提供相关登记的离线查询。
(十一)甲方未能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时,乙方有权停用甲方的用户资格。甲方因欠费被停用用户资格时,在缴纳费用和滞纳金后,乙方将为其重新启用用户。
(十二)乙方有权通过电话、寄送欠费催缴单、诉讼等方式催促甲方缴纳欠费和滞纳金。
(十三)甲方个人用户为先付费用户,付费完成后登记完成。
甲方机构用户为后付费用户,登记完成后,征信中心通过定期账单的形式收取登记费用。机构用户延迟付款的,征信中心有权调整机构用户为先付费用户。
甲方逾期缴纳费用的,乙方可以将甲方有关欠费的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将其记载到该用户的信用记录中。
(十四)因下列原因致使登记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登记系统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
3.为了维护登记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持登记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登记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登记系统公告登记系统维护时间。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乙方变更本协议及其附 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登记系统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按照本条第(二)项的约定终 止本协议;如甲方在乙方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 续使用登记系统的,视为甲方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 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二)甲方在不存在欠缴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用户注销后,本协议终止。
(三)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之前在登记系统所进行的登记、查询等任何操作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x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申请开通登记系统常用户和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与个人。
(二)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常用户开通申请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向乙方提交签字并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或采用银联在线验证方式注册成为常用户的,视为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方取得登记系统用户资格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手续时止。
附件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人为机构填写 | |||
一、机构注册信息 | |||
机构名称 |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互联网邮箱 | ||
二、机构付款联系人信息 | |||
机构名称(发票抬头) | 管理员登录名 | ||
发票接收地址 | 邮政编码 | ||
付款联系人 | 所在部门 | ||
联系电话(填写两个) | 互联网邮箱 | ||
传真 | 备注 | ||
申请人为个人填写 | |||
个人注册信息 | |||
姓名 | 登录名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 ||
手机号码 | 互联网邮箱 |
注:1.付款联系人电话不少于两个;2.如果发票抬头与机构名称不同,请在备注说明。
申请人声明及签署:
1.申请人保证申请表所填信息及提供的常用户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人已知悉:除法律之外,规范登记系统使用的规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等。
3.申请人在注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的过程中,已详细了解征信中心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
4.申请人已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的有关收费标准,并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账单在指定日期内及时缴纳登记费用。
5.申请人为机构的,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请本人签字。
申请人(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