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将证券市值不计入维 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两个交易日(设第二个交易日为 T 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 | 现条文 | |
第二章 | 声明与保证 | |
第二条 |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乙方对甲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信息,并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甲方适当性分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 |
第三章 | 权利与义务 | |
第四条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适当性义务。甲方若为普通投资者,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告知或警示时进行录音或录像,或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 |
第五条 |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2、 乙方有权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若甲方后续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接受甲方如授信额度调整、合约展期等业务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相关申请。对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风险类别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限制,但甲方仍需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 |
第六章 | 担保物管理 | |
第十七条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名单、折算率、价值计算方式、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警戒线、平仓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 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 | 第十七条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名单、折算率、价值计算方式、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警戒线、平仓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甲方应当 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 |
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 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 警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将证券市值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两个交易日(设第二个交易日为 T 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 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T 日为本合约终止日,乙方可于 T 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该笔合约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 债务。 |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将该证券市值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两个交易日(设第二个交易日为T 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 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T 日为本合约终止日,乙方可于 T 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该笔 合约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
第八章 融资、融券期限和利(费)率 | |
第三十三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日计算。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的,对于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在调整日前的每日利息按照原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调整日(含)后的利息按新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新产生的融资、融券债务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息。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 利息。 | 第三十三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日计算。计息期间遇乙方公布的标准利率调整的,对于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在调整日前的每日利息按照原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调整日(含)后的利息按新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自调整日起,新产生的融资、融券债务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息(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保证 |
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利息。 | |
第四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佣金费率为 3‰,若需调整,甲方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调整。 | 第四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佣金分为普通交易佣金和信用交易佣金, 佣金费率均为 3‰,若需调整,甲方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调整。 |
第十一章 强制平仓 | |
第五十八条 乙方在强制平仓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的负债类型、品种、数量及平仓顺序和时间。同时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合适的价格、数量和时间进行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乙方实施平仓时,平仓委托原则上按国债、其他债券、基金(按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基金顺序)、股票、权证、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委托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市值大小为委托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或其它有利成交的条件进行平仓;对于合约到期的强制平仓,乙方有权优先卖出与合约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之后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平仓。强制平仓结果最终以实际成交顺序为准。 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但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 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
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 |
第六十六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当担保证券暂停上市的,按以下方式计算折算率和价值:...... 4、 股票公允价值均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同样收益 率情况下的价值;基金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 算基金在与沪深 300 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债券公允价值以停牌前 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若是国债则计算国债在与上证国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若是非国债债券品种则计算此债券在与上证企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 第六十六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当担保证券暂停上市的,按以下方式计算折算率和价值:...... 4、 该种情形下:股票公允价值均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 (简称“AMAC 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基金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基金在与沪深 300 指数同样收益 率情况下的价值;债券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若是国债则计算国债在与上证国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若是非国债债券品种则计算此债券在与上证企债指数同样收益率 情况下的价值。 |
第六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乙方将限制甲方进行该只证券的融资融券新开仓交易。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 ...... 上述合约到期顺延期间,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在融资初始年利率及融券初始年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两个百分点。 | 第六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乙方将限制甲方进行该只证券的融资融券新开仓交易。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 |
第七十四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 | 第七十四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 |
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账户已开仓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债务。 | 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账户已开仓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债务。当日无融资合约到期的,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与融资合约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的,优先偿还相同证券的融资合约;当日有融资合约到期的,甲方通过卖券还 款方式卖出的证券优先偿还当日到期的融资合约。 |
第七十八条 乙方将按以下甲方指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甲方须确保各联系渠道的准确、有效,联系人为甲方本人: 邮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用于接收电话和短信):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 第七十八条 乙方将按甲方在乙方开立普通账户时预留在技术系统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甲方须确保各联系渠道的准确、有效,联系人为甲方本人。 |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自行解决,也可向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争议处理方式: 1、通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移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自行解决,也可向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若甲方未选择争议处理方式,将按照上述第 2 项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