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稱 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高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xxxx)
(xxxx: 0000 )
組織章程大綱及
新訂細則
此乃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正式採納之綜合版, 其中載有獲股東於 1994 年 6 月 25 日舉行之特別股東大會所 採納的組織章程大綱 及新訂細則以及所有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的 修 訂。此文 件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任何 不相符, 概以英文本 為準。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
新訂細則
( 前稱 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於 1997 年 6 月 3 日更改公司名稱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 1994 年 3 月 8 日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包含之修訂
此組織章程大綱及新訂細則 的綜合版已包 含下述決議案:在 1994 年 6 月 25 日所通過的普通決議案
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所通過的普通決議案在 2004 年 5 月 27 日所通過的特別決議案在 2006 年 5 月 19 日所通過的特別決議案在 2008 年 5 月 28 日所通過的特別決議案在 2022 年 6 月 10 日所通過的特別決議案
公司註冊證書
本人茲根據一九八一 年公司法第 14 條之條文頒發本公司 註冊 證書, 並證明於一九九四年三月 八日
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由本人於本人根據上 述條文存置之登記冊 註冊登記,而上述公司之性質為獲豁免之公司。
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八 日經本人簽署
百慕達
公司註冊處處長之蓋章
(簽署) Xxxxxx X. Xxxxx
公司註冊處處長(代行)
百慕達
更改名稱之公司註冊證書
本人謹此證明, 根據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10 條,透過決議案及經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 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已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將其名稱更改並註冊為 Golik Holdings Limited。
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經本人簽署及由公司註冊處 處長蓋章。
公司註 冊處 處長 (代行)
表格 2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 第 7(1)及( 2) 章)高力集團有 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前稱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並於 1997 年 6 月
3 日變更名稱
(以下稱為「本公司 」)
1. 本公司股東之責任以 當時彼等各自持有股 份之未繳股款( 如有 )為限。
2. 吾等, 下方簽署者, 即:
姓名 | 地址 | 百慕達人之 身份 (是/否)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Xxxx X. Sharpe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股 |
Xxxxxxx X. Trollope | - 同上- | 是 | 英國 | 1 股 |
Xxxx X. Xxxxxxx | - 同上- | 是 | 英國 | 1 股 |
謹此 分別 同意承 購可 能獲本公司過渡董事分別配發之本公司股份數目,將不超過吾等已分別認購之股份數目, 並就吾等分別獲配發之股份償付本公司董事、過渡董 事或發起人可能作出 之催繳。
3. 本公司為一九八一年 公司法所界定之獲豁 免公司。
4. 本公司有權持有不超 過所有位於百慕達之 土地, 包括以下地塊 -
無
法定股本於 1994 年
6 月 25 日由
100,000.00 港元
增至
60,000,000.00
5.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為 180,000,000.00 港元, 分為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股 港元並於
份。本公司股本之最 低認購額為 100,000.00 港元。 1998 年 6 月
26 日增至
180,000,000.00
港元
6. 本公司之組成及註冊成立宗旨為-
見附件之附表
各認購方在不少於一 名見證人見證下列簽 署屬實後簽署 -
( 簽署 ) Xxxx X. Sharpe ( 簽署) C. Hayward
( 簽署 ) Xxxxxxx X. Trollope ( 簽署) C. Hayward
( 簽署 ) Xxxx X. Xxxxxxx ( 簽署) C. Xxxxxxx ( 認購方) ( 見證人)
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 十九日認購
表格 2 之附表
x公司宗旨及權力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 第 7( 1) 及(2) 章)高力集團有限公司
前稱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並於 1997 年 6 月
3 日變更名稱
6. 本公司宗旨
1) 在其所有支行中作為 及行使控股公司之一 切功能, 以及 協調 ( 不論成立或經營 業務地點 ) 任何附屬公司 或本 公司或任何 附屬公司 為任何集團當中之成員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一組公司之政策及管 理;
2) 作為投資公司, 並就此以任何條款收購及持有及( 以本公司名義或其任何代理人名義 ) 由任何公司(不論其成立或經營業務地 點)或由任何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 公共組織或機關(最高級、市政級、 地方級或其他級別) 發行或擔保, 或最初認購、 招標、購買、轉換、包銷、加入財團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之股份、股票、債權證、 債務股份、 年金、 票據、 按揭、 債券、 債務及證券、 外匯、外幣存款及商 品(不論是否繳足款 項 ), 以及就有關事項於要求繳付或要求預先繳付或其他情況下支付款項, 以及認購有關事項( 不論有條件或 絕對), 以及當作投資而持有有關事項, 但有權更改任何投資, 以及行使及執行有關事項所賦予或所屬之一切權利及權力, 以及按可不時釐定之方式投資及處置本公司就該等證券而非即時所需之款 項;
3) 誠如一九八一年公司 法附表二內( b) 至( n) 及( p) 至(u) 段所 載列 。
7. 本公司的權力
1) 根據一九八一 年公司法第 42 條,本公司有 權發行應持有人的選擇可贖回的優先股;
2) 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 法第 42 A 條,本公司有權購入其本身的股 份;
3) 本公司有權發放退休 x、年金,或其他津貼( 包括死亡津貼) 予本公司或於任何時間為或曾為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另一附屬公司, 或以其他方式與本公司或前身公司在業務上有關係的任何董事、 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前任董事、 高級人員或僱員或該等人士的家屬、 親屬或受彼等供養的人士, 以及其服務直接或間接惠及本公司或本公司認為彼等對本公司可作出道德申索的其他人士、 其家屬、 親屬或受彼等供養的人士,及建立或支持或協助建立或支持任何組織、 機構、 會所、 學校、 建築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並就保險或可能惠及任何有關人士的其他安排作出付款, 或以其他方式提升本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 及就可能直接或間接促進本公司或其股東或任何國家級、 慈善、 慈愛、 教育、宗教、 社會、公眾、 一般或有用事業的宗旨進行認購、擔保或付款。
4) 本公司並無一九 八一 年公司法附表一第 8 段所載的權力。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
權力-
在法 律或 其大 綱任何 條文規限下,股份有限公司可行使全部或下列任何
1. 收購 或承 擔任何人士進行公司獲授權進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 務、 資產及負債;
2. 申請登記、 購入、租賃、 收購、 持有、使用、 控制、 許可、出售、 轉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 版權、商標、 公式、 許可證、 發明、 工藝、 獨特的標識及類似權利;
3. 與正在或即將進行或從事任何業務或交易( 乃公司有權進行或從事或能使公司受益而能夠進行的業務或交易者) 之任何人士訂立合夥或任何安排,以分享溢利、結 成利益聯盟、合作、 合資、互惠或達成其 他關係;
4. 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及持有宗旨總體上或部分與公司類似的任何其他法團的證券或進行使 公司 受益 的業務;
5. 根據第 96 條, 借出 資金予任何僱員或與 公司有交易或公司擬與其進行買賣的任何人士或由 公司持有其股份的任 何其他法團;
6. 藉授 予、 立法 制訂、 讓與、轉讓、購入或其他方式運用、 獲得或收購,並行使、進行及享用任何政府或當局或任何法團或其他公共機構有權力授出及透過付款獲得、 有助及促成其生效的任何租約、 特許、 權利、 授權、專營權、特惠、 權利或特權, 並承擔 其附帶的任何責任或 義務;
7. 就收購或接管公司任何資產及負債的目的或可能有利於公司的任何其他目的推廣任何公司;
8. 購入、租賃、以交換方式獲得、 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任何個 人資 產及公司認 為必須或便於 經營 其業務的 任何權利或特權;
9. 興建、 保養、 改造、 裝修及拆卸就必須或便於達致公司宗旨的任何建築物或工程;
10. 透過租賃或租賃協議取得百慕達的土地( 即就公司經營目的所需的「 真誠」土地), 年期不超逾二十一年, 並在部 長同意下酌情批准透 過租賃或租賃協議方式在相近時期內取得百慕達土地, 以為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住 宿或休閒設施, 而在不再需要達成以上任何目的時,則終止或轉讓租賃或租賃協議 ;
11. 除註冊成立的法例或大綱另有明確規定外( 如有), 在本法例的條文規定下, 每家公司有權透過抵押於百慕達或其他地 方任 何描述 的房地產或個人資產將本公司的資金進行投資, 並出售、 交換、更改或處置公司不時釐定的有關抵押;
12. 興建、改進、保養、 操作、管理、進行或控制任何道路、 通道、 軌道、支線或側線、 橋樑、 儲水池、水道、 碼頭、 工廠、倉庫、 電力工程、 商店、 店舖、及可提升公司利益的其他工程及便利設施, 並促成、 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興建、改進、 保養、 操作、管理、 進行或控制上述設施;
13. 透過花紅、 貸款、承諾、 授權、 擔保或其他方式為任何人士籌集及協助籌集資金, 並擔保履行或達成任何合約或任何人士的義務, 尤其為任何該等人士的債務責任 須支付的本金 及利息 提供 擔保 ;
14. 以公司認為合適的方 式借入或籌集或取得 資金;
15. 提取、製作、接受、授權、折讓、簽立和發出匯票、承兌匯票、提貨單、認股權證及其他可讓 與或可轉讓的文書;
16. 獲正式授權後, 以公司認為合適的代價出售、 租賃、 交換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公司的全部 或絕大部分業務或任 何部分業務;
17. 出售、改進、管理、 開發、交換、租賃、 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處理 公司資產;
18. 採取 視為 權宜的方式宣揚公司產品, 尤其以通過廣告、購入及展覽藝術品或有興趣的作品, 刊發書籍及期刊,及 頒發獎項及奬勵以及 損款;
19. 致使 公司於任 何外國司法權區註冊及獲認可, 並根據外國司法權區法例指派有關人員或代表公司及替代公司接收任何法律程序或訴訟的文件送遞;
20. 因購 置資 產或 公司收 購的 其他 事物或為公司過往所提供的任何服務支付款項或部分款項而配 發及發行公司的繳足 股款股份;
21. 透過股息、 花紅或視作合宜的任何其他方式以現金、 實物、權益或 已議決的其他方式將公司任何 資產向公司股東分派, 惟此舉並不會致使公司的資本減少, 惟就此作出的分派乃旨在達成公司解散的目的, 或撇除本段,分派則屬合法的 情況則作別論;
22. 成立代理及分公司;
23. 取得或持有按揭、抵押權、留 置權 及押記 ,以 確保 支付 公司所出售各種資產的任何部分的購買價, 或購買價的任何未付結餘, 或買方及其他人士應付公司的任何金額, 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有關按揭、 抵押權、留置權或押記;
24. 支付與公司註冊成立 及組織 有關或附帶的 一切 成本 及開支;
25. 按可不時釐定的方式 投資及處置公司 就宗 旨而非即時所需的金 額;
26. 擔任委託人、 代理、 承包商、 承託人或其他人士( 獨自或與他人共同) 進行本分條授權的任何 事項及其大綱授權的 一切事項;
27. 進行對達成宗旨及行 使公司權力所附帶或 有利的所有其他事項 。
每家公司可於百慕達邊界外行使其權力, 惟以當地 法律准許該等權力於當地 行使 為限。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
一間公司可在其大綱 包括任何以下宗旨, 以處理以下業務- ( a) 包裝各種貨品;
( b) 買賣及處置各種貨品 ;
( c) 設計及製造各種貨品 ;
( d) 開採、挖掘及勘探各種金屬、 礦物、 化石燃料及寶石以及將其 準備作銷售或使用;
( e) 勘探、鑽探、移動、運輸及再提煉石油及烴 類產品( 包括石油及石 油產品);
(f) 科學研究( 包括改進發 現及開發程序、發明、專利及設計及興建、維修及經營實驗室及研究中 心);
( g) 陸路、海路及航空運輸業務( 包括乘客、郵件和各種貨物的陸路、海路及航空運輸);
( h) 船舶及飛 機擁有人、 管理人、 經營者、代 理商、建築商和維修 人員;
( i) 收購、擁有、銷售、 租賃、修理或經營船 舶和飛機;
(j) 旅行代理、貨運承辦 商及貨運代理;
( k) 碼頭擁有人、碼頭經 營者、倉務人員;
( l) 船舶雜貨店和各種買 賣繩索、 油畫 布及船 舶的店舖;
(m) 所有形式的工程項目 ;
( n) 農民、活禽飼養者及管理人、 畜牧業者、 屠夫、製革人及各種活的和死的家畜、羊毛、 皮革、 牛脂、穀物、 蔬菜及其他農產品的加工者及經銷商;
( o) 透過收購或其他方式獲得及持有投資發明、 專利、 商標、 商號、 商業秘密、設計及類似事物;
( p) 購買、出售、 僱用、 出租 及買 賣任何 形式的轉讓交易;
( q) 聘用 、提 供、 僱用及擔任各種藝人、 演員 、演 藝人 士的 代理、 各種 表演者、 作家 、作曲家、 製片人、 工程師及各類專家或專門人士;
(r) 通過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及持有、 出售、 處置及處理位於百慕達以外地區的房地產及位於 任何地方的各種個人 資產; 及
( s) 訂立任何擔保、 彌償或擔保合約,並保證、 支持或保證( 不論有否收取代價或利益) 任何( 一名或多名) 人士履行的任何責任,及擔保現正履行或將會履行信託或 保密狀況的個別人士 的誠信。
高力集 團有 限公司
之
新訂細則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舉行之特別股東大 會採納)
前稱Dah Bang (Holdings) Limited 並於 1997 年 6 月
3 日變更名稱
主題 細則編號
詮釋股本
更改股本股份權利修訂權利股份
股票 留置權
催繳股款沒收股份股東名冊記錄日期股份轉讓轉送股份
無法聯絡的股東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告
股東大會議事 程序表決
委任代表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股東書面決議案 董事會
董事退任
喪失董事資格執行董事
替任董事
董事袍金及開支董事權益
董事的一般權力借款權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經理
高級人員
1 – 2
3
4 – 7
8 – 9
10 – 11
12 – 15
16 – 21
22 – 24
25 – 33
34 – 42
43 – 44
45
46 – 51
52 – 54
55
56 – 58
59 – 60
61 – 65
66 – 77
78 – 83
84
85
86
87 – 88
89
90 – 91
92 – 95
96 – 99
100 – 103
104 – 109
110 – 113
114 – 123
124 – 126
127 – 131
主題 細則編號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 冊 | 132 |
會議記錄 | 133 |
印章 | 134 |
文件認證 | 135 |
文件銷毀 | 136 |
股息及其他派付 | 137 – 146 |
儲備 | 147 |
撥充資本 | 148 – 149 |
認購權儲備 | 150 |
會計記錄 | 151 – 153 |
審 核 | 154 – 159 |
通 告 | 160 – 162 |
簽 署 | 163 |
清盤 | 164 – 165 |
彌償保證 | 166 |
細則的更改及 | |
組織章程大綱的修訂 | 167 |
資料 | 168 |
詮釋
1. 於本細則 中, 除文義 另有 所指 外, 下表第 一欄 所列詞彙具有各自對應於
第二欄所載的涵義。 | ||
詞彙 | 涵義 | |
「公司法」 | 指 | 不時經修訂的百慕達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
「聯繫人士」 | 指 | 於 2004 年 具指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5 月27 日 新增 |
「核數師」 | 指 | x公司不時的核數師, 可能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商行。 |
「細則」 | 指 | 現有 形式 的本細則或不時經補充或修訂或取代的本細則。 |
「董事會」或 「董事」 | 指 | 董事 會或 具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議 上出席的董事。 |
「股本」 | 指 | x公司不時的股本。 |
「整日」 | 指 | 就通 告期間而言, 該期間不包括發出 通告 或視 為發出通告之日及發出通告之日或生 |
效之日。 | ||
於 2004 年 |
「結算所」 | 指 | x公司股份在當地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價 之司法權區之法律所 認可之結算所 。 | 5 月 27 日修訂 |
前稱Dah | |||
「本公司」 | 指 | Golik Holdings Limited。 | Bang (Holdings Limited 並於 1997 年 6 月 |
)
3 日變更名稱
「公司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 於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具管轄權機構」 指 x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之證券交易所所在
地區具管轄權的機構 。
「債券」 及
「債券持有人」
指 分別指債務證券及債 務證券持有人。
「指定證券交易所」 指 就 公 司 法 屬 指 定 證 券交 易 所 之 證 券 交 易
所,本公司股份在該 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
價, 且視該上市或報價為本公司股份主要上市或報價。 | |||
「港元」 及「 $」 「電子通訊」 | 指 指 | 港元, 香港法定貨幣 。 透過 任何 媒介以 有線、 無線電、 光學 方式 | 於 2022 年 |
或其 他 任何 形 式 的電 子 磁 方式 發 送 、 傳輸、傳送及接收的通 訊。
6 月 10 日新增
「電子方式」
指 包括向通訊預定收件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電子通訊。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電子會議」 指 完全及專門由股東及╱ 或委任代表透 過電
子設 施虛 擬出席 及參與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總辦事處」 指 董事不時釐定為本公司總辦事處的本公司
辦事處。
「混合會議」 指 ( i) 由股東及╱ 或委任代表於主要會議地點
及( 如適用) 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身出席,及( ii) 股東及╱ 或委任代表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而 召開的股東大會。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上市規則」 指 不時修訂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新增
「會議地點」 | 指 | 具有於細則第 64 條所賦予的涵義。 | 於 2022 年 |
6 月 10 日 | |||
「股東」 | 指 | x公 司 股本 中 股 份的不 時 正式 登 記 持 有 | 新增 |
人。 | |||
「 月」 | 指 | 曆月。 | |
「通告」 | 指 | 書面 通告, 除另有特別指明及 x細則 別有 | |
界定者外。 | |||
「 辦事處」 | 指 | x公司當時的註冊辦 事處。 | |
「實體會議」 | 指 | 由股 東及 ╱ 或委任代表於主要會議地點及 | 於 2022 年 |
╱ 或( 如適用) 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身出席及參與而舉行及 進行的股東大會。
6 月 10 日新增
「 主要會議地點 」 指 具有於細則第 59( 3) 條所賦予的涵義。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
新增
「繳入」 指 繳入或入賬列作繳入 。
「股東名冊」 指 x公司股東總冊及( 倘適用)根據公司法
條文置存之任何股東 分冊。
「過戶登記處」 指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 由董事會不時釐定
以存置該類別股本的股東名冊及(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 遞交該類別股 本的過 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辦理登記及將予登記的地點。
「印章」 指 在百慕達或百慕達以外任何地區使用的本公司法團印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相同印章
(包括證券印章)。
「秘書」 指 董事會所委任以履行任何本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人士、商行或公司,包括任何助理、代理、暫委或署理秘 書。
「規程」 指 適用於或可影響本公司當時有效的公 司法及百慕達立法機關任何其他法例、其組織章程大綱及/ 或本細則。
「年」 指 曆年。
2. 於本細則內, 除非主題或內容與該解釋不 相符, 否則:
(a) 詞彙的單數包含複數 的含義, 反之亦然;
(b) 有性別的詞彙包含各 性別;
( c) 關於人士的詞彙包含 公司、協會及團體( 無論屬法團與否);
(d) 詞彙:
(i) 「可」應解釋為許可 ;
( ii) 「應」或「將」 應解 釋為必須;
(e) 除非表明相反之意向, 任何提及「 書面」 之xx, 須詮釋為包括印刷、 平版印刷、 攝影及其他以可閱讀及非暫時性方式代表或複製文字或數字之方式, 或根據法規及其他適用法律、 規則及規例並在其 允 許 的 範 圍內 , 任何替代書 寫 的可見形式( 包括電子 通訊 ), 或部份以一種可見形式而部份 以另一 種可見形式表示或複 製文字的模式, 並 包括採取電子顯示方式之代表方法, 惟有關文件或通告及股東選擇 ( 如適用) 之送達方式須遵從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條例的規定;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f) 對任何法例、 條例、 法規或法律條文的提述應詮釋為有關當時有效的任何法規的修訂 版或重訂版;
(g) 除上述者外, 規程中所界定詞彙及表述應具有相同於本細則的涵義(倘與內容的主題 並非不相符);
(h) 特別決議案須為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自或( 如股東為公司) 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權代表或( 如允許委任代表) 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四分三的多數票通過的 決議案。 就此, 須正式發出不少於二十一( 21) 個整日的通告, 其中說 明( 在不影響本細則 所賦予修訂權力的情況下)將該決議案提呈為特 別決議案的意 向。惟( 股東周年大會除外) 倘有權出席任何該等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大多數( 即共同持有不低於賦有該權利股份面 值百分之九十五( 95) )股東同意, 則可就作為特別決議案於會上提呈並通過的決議案發出少於二十一( 21) 個整日的通告;
(i) 普通決議案須為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自或( 如股東為公司) 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如 允許委任代表) 受委 代表於股東大會(須 正
式發出不少於十四( 14) 個整日的通告 )上 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的 決議案;
(j) 就本細則或規程任何條文明確規定普通決議案而言, 特別決議案均屬有效;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 k) 經簽署或簽立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案) 亦意指經親筆簽署或簽立、 加蓋公司印鑑或以電子方式或以電子通訊或任何其他方式簽署之文件; 而通告或文件亦意指記錄或儲存於任何數碼、電子、 電動、磁力或其他可追溯方式或媒體之通告或文件, 以及可觀看之資料( 不論 其是否具體存在);
(l) 對會議的提述應指以本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且就法規及本細則而言,任何透過電子設施出席及參與會議的股東或 董事( 包括但不限於會議主席) 應被視為出席該會議, 而出席及參與應按此詮釋 ;
(m) 對某人士參與股東大 會的事項的提述, 包括但不限於及( 倘有關)
( 包括倘為公司, 透過正式獲授權代表) 獲發言或溝通、 表決、由委任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電子形式取用法規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或本細則規定須在大會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權利,而參與股 東大會 的事項將據此解釋;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n) 對電子設施的提述, 包括但不限於網上平 台、網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 視像或任何形式的電話會議系統( 電話、 視像、 網絡或其他方式);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o) 倘股東為公司, 本細則中對股東的提述, 如文義所指,應指該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 及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p) 本細則的任何內容均不排除以可透過電子方式出席及參加的方式舉辦及舉行大會, 不能於同一地點或多個地點出席的人士可以此方式出席或參與。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2A. 本細則內「 附屬公司」 及「控股公司」詞彙具有不時生效之公司條 例中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
賦予有關詞彙 之涵義, 惟「 附屬公司」 一詞應按上市規則第 1. 01 條「附屬公司」 修訂
之定義而詮釋。
股本
3. ( 1) 本公司股本分為每股 面值 0. 10 元之 股份 。
(2) 在公司法、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 倘適用) 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 或任何具管 轄權機構的規則規限 下, 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購入其本身股份的權力, 應由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 的方式根據其認為適 當的條款及條件行使。
(3)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購入或建議購入本公司股份之人士提供 財務資助, 而不論於收購前或同時或之後, 惟此條細則 並無禁止公司法許可 進行 之交易。
更改股本
4. 本公司可不時依照公 司法第 45 節通過普通決議案, 以:
(a) 增加其股本, 該新增股本的金額及須劃分的股份面值由決議案決定;
(b)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較其現有股份面值為大的股份;
( c) 在無損之前已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 將其股份分拆為數個類別, 分別為任何優先、 遞延、 合資格或特別權利、 優先權、 條件或有關限制, 倘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並無作出有關決定, 則董事可作出決定, 惟倘本公司發行不附表決權的股份, 則須要在有關股份的稱謂中加上「 無表決權」 等字; 倘股本包括具不同表決權的股份, 則須在各類別股份( 具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 除外) 的稱謂 加上「有 限制投票權」等字或「 有限投票權」等字;
(d) 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拆細為面值較組織章程大綱規定的面值為少的股份, 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 就該分拆產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間, 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權利或限制, 而該等優先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可附加於未發行或新股 者;
(e) 變更其股本之計值貨 幣兌換;
(f) 就發行及配發並無任 何表決權之股份作出 撥備; 及
(g) 註銷於通過決議案之日尚未獲任何人士承購或同意承購的股份,並按註銷股份面值的數額削減 其股本。
5. 董事 會可 以其 認為合 宜的 方式 解決有關上一條細則項下任何合併及分拆產生的任何難題, 特別是在無損上述一般 性的情況下, 可就 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安排出售該等零碎股 份, 並按適當比例向原有權取得該等零碎 股份的股東分派出售所得款項淨額( 經扣除出售開支 ),及 就此而言, 董事會可授權某等人士向買家轉讓零碎股份,或 議決將向本公司支付 的該等所得款項淨額 撥歸本公司所有。該買家毋須理會購買 款項的運用情況, 且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 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 力而受影響。
6. 本公 司可 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 在法例規定之 任何 確認 或同意 下, 按法例所規定方式削減其法定或已發行股本或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儲備。
7. 除發 行條 件或 x細則另有規定者外, 透過增設新股增加股本, 應視為猶如構成本公司原有股 本的一部分, 且該 等股份須受有關催繳股 款及分期付款、轉讓及轉送、沒收、留置權、註銷、交回、表決及其他方面 x細則 所載條文之規限。
股份權利
8. 在不影響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 無論是否構成現有股本的一部分) 持有人所獲賦 予的特別權利的情況 下, 本公 司可通過普 通決議案決定( 或如無該項決定或該項 決定或迄今並無作出特別規定, 則由董 事會決定) 發行附有特別權利或限制(無 論關於派息、表決權 、資本歸還或其他方 面)的任何股份。
9. 在公司法第 42 及 43 節規限下,任何獲發 行或轉換成股份之優 先股,有責任於待定日期或由 本公司或持有人(如 組織章程大綱授權) 選擇, 以按本公 司發行或轉換前通過股 東普通決議案釐定的 該等條款或方式贖回 。
修訂權利
10. 在公司法規限下且無 損細則第 8 條情 況下 ,任何股份或 任何類別股份當 附錄三
時附有的一切或任何 特別權利、可(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 款另有規定) 經由該類 別已發行股 份最少四分三的股份 持有 人書面批 准, 或經由親自 或委派代表出席並投票之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最少四分三表決權批准通過決議案 , 不時(無 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 更改、 修訂 或廢除。 本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規定 經作出必須修訂後, 適用於所有該等另行 召開的股東大會,惟:
第 15 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a) 就任何相關個別股東大會及任何續會而言, 所需法定人數為最少持有或由受委代表合共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三分一的一名人士
( 倘本公司僅有一名 股東持有該類別股份 ) 或多名人士 ;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b) 該類別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在按股數投票表決時, 每持有一股該類別股份可投一 票; 及
( c) 任何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均有權要求按股數投票表決。
11. 賦予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可(除非該等股份的發行條款附有的權利 另有明確規定 )因增設或發行與該等股份 享有同等權益的額外股份而視作已被更 改、修訂或廢 除。
股份
12. (1)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 並在不影響當時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特別權利或限制 的情況下, 本公司所有尚未發行的股份( 無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增加股本的 一部分) 可由董事會處置 , 董事 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 代價以及條款及條件, 其認 為適當的任何人士, 提呈售股建議 、 配發股份、 授予購股權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 等股份, 然而 , 任何股份概不得以折讓價發 行。本公司 或董 事會在配發股 份、提呈售股建議、授予購 股權或出售股份時,xx向其註冊地址在董事會認為倘無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情況下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 任何特定地區的股東 或其他人士, 提呈 售股建議、 授予購股權或出售股份。因上述原因而受影響的股 東無論如何不得成為 或不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2) 董事會可按彼等不時決定的條款發行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任何類別 股份或證券的認 股權 證。
13. 本公司可就發行任何股份行使公司法所賦予或許可的一切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的權力。在公司法規限下, 佣金 可以支付現金或配發全 部或部分繳入股份或部分以現金而部分 以配發全部或部分繳 入股份方式支付。
14. 除法 例規 定者 外,概 無任 何人士會因持有任何置於任何信託的股份而獲本公司確認, 且本 公司毋須或不須在任何 方面對任何股份或股 份任何零碎部分的任何衡平、或有 、 日後或部分權益或(僅 除本細則 或法例另有 規定者外) 有關 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 利(登記持有人的整 體絕對權利除外) 作出確認( 即使已發出通知)。
15.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規 限下, 董事會可於配 發股份後但於任何人 士記入股
東名冊作為持有人前 任何時候, 確認承配人以某等其他人士為 受益人放棄獲配股份, 並給予股份承配人權利以根據董事會 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 件並在其規限下令該放棄生效。
股票
16. 發行的每張股票均須蓋有印章或印章的摹印本, 並須指明數目及類別及其相關的特定股份數 目( 若有) 及就此繳入的股款, 以及 按董 事可能不時釐定的方式作出其他規定。發行的股票概不能代 表多於一類以上的股份。 董事會可議決
( 無論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 ), 任何有關股票( 或其他證券的證書) 上任何簽名毋須為親筆簽名 而可以若干機印方式 加蓋或加印於該等證 書上, 或該 等證書毋須任何人士簽署。
17. (1) 倘若干人士聯名持有股份, 則本公司毋須就此發行一張以上的股票, 而向該等聯名持有人的其中一名送交 股票即屬充份向所有 該等持有人送交股票。
(2) 倘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士名義登記, 則於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的人士視為接收通告的 人士, 並在 x細則 規定下, 就有 關本公司全部或任何其他事項(轉讓股份除外) 而言, 視為該股份的 唯一持有人。
18. 於配發股份後, 作為股東記入股東名冊的每名人士須有權免費就所有該等任 何一類別股份獲 發一張股票, 或就 首張以外每張股票支付 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合理實際開支後就一 股或多股該類別股份 獲發多張股票。
19. 倘若發行股份時須於配發股份後二十一( 21) 日內( 或發行條款指明更長的期限) 或倘若轉讓全部或部分繳入股份時須於遞交轉讓文件至本公司後二十一 ( 21) 日內 ( 並非本公司當時有權拒絕登記或 並無登記之轉讓) 發出 股票。
20. (1) 於每次轉讓股份後, 轉讓人所持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即時作相應註銷, 並向該等股份的承讓人發出新 股票, 其費用規定載於本細則( 2) 段。倘所放棄股票中 所載股份的任何部分由轉讓 人保留, 則會由轉讓人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費用後,就餘下股 份向其發出新股票。
(2) 上文 (1) 段所 指費用應為不高於$2 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所釐定 有關最高款額的 其他數額,惟董事會可隨時 就該費用釐定較低款 額。
21. 倘股票遭損壞或塗污或聲稱已遺失、 失竊或銷毀, 則於提出要求及支付有關費用( 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釐定的應 付最高款額或董事會 可能釐定的較低數額) 後, 並須符合有關證據及彌償保證, 以及支付本公司於調 查該等證據及準備
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彌 償保證時的成本或合 理實付開支, 及就 損壞或塗污而言,向本公 司遞交原有 股票 , 有關股東可獲發代表相同數目股份的新 股票, 惟倘 已發出股息單, 則不會發出新的股息單以取代原 已遺失者, 除非董事並無合理疑問地信納原有股份付款單已 遭銷毀。
留置權
22. 對於 有關 股份 已於指 定時 間作出催繳或有應付的全部款項( 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 ), 則本公司對每股股份( 指未繳足股款) 擁有首要留置權。 另外, 對於該股東或其承繼人 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 全部款項( 無論該等款項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 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或 其他權益的通知之前 或之後產生, 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 任的期間是否已實質 到來, 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 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 無論是否本公司股東) 的共同債務或責任 ), 則本公司對以該股東(無論是否 聯同其他股東) 名義 登記的每股股份( 指未繳足股款) 亦擁有首要留置權。本公司於股份的留置權應 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 的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董事 會可 不時(就 一般情況或 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 ) 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 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 遵守 此條細則的規定 。
23. 在本細則規限下, 本公司可以董事會釐定的方式出 售本 公司擁 有留 置權的任何股份, 惟除 非存在留置權股份的某 些款額目前應付或存 在留置權股份有關的負債或協定須現時履行或解除, 且直 至發出書面通知( 聲明及要求支付現時應付的款項或指明負債或協定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負債或協定及通知有意出售欠繳股款股份)已送呈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 或因其身故或破產而 有權收取的人士後十四個整日已屆滿, 否則不得出售。
24.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由本公司收取,並用於支付或解除存在留置權股份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 而任何餘額須( 在出售前股份中存在並 非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的類似留置權 規限下) 支付予出售時對股份擁有權利的 人士 。為令 任何有關出售生效, 董事 會可授權某等人士 轉讓 所出售股份予買家。買家 須登記為獲轉讓股份的持有人, 且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 的運用情況, 其就 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 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 影響。
催繳股款
25. 在本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 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 ), 且各股東應( 在獲發不少於十四( 14) 個整日通知,其中指明繳付時 間及地點)向本公司 支付該通知所要求
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 分延後、延遲或撤回 催繳, 惟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的延後、 延遲或撤回, 除非獲 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 別論。
26. 催繳股款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的決議案時作出, 並可按全數或以分期方式繳付。董事可於發行股份時就股 東須繳付的催繳股款 及於繳款時的金額作出不同的安排。
27. 即使受催繳股款人士其後轉讓受催繳股款的股份, 仍然對受催繳股款負有責任。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各自負責支付所有催繳股 款及其到期的分期付款或有關的其他款 項。
28. 倘若未能於指定付款日期前或該日繳付催繳股款, 則該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 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20%)) 繳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有關未 繳款項的利息, 惟董事會可全權酌情豁免該全部或部分利 息的繳付。
29. 於股東( 無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 付清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催繳股款或應付分期付款連 同應計利息及開支( 若有) 前, 該股東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分紅或(無論親自 或委任代表) 出席任 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除 非作為另一股東的受委代 表) 或計入法定人數或行 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 他特權。
30. 於有關收回任何催繳到期款項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 根據本細則, 作出催繳的決議案正式 記錄於會 議記錄, 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的股東, 即屬證明被起訴股東的名稱已記入股東 名冊列作產生該債務 的股份 持有 人或持有人之一的足夠證據; 且毋須證明作出催繳的 董事委任, 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 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 為該債務具決定性的 證據。
31. 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就股份應付的任何款項( 無論按面值或溢價或作為催繳股款 的分 期付款) 視為已正式作出催繳及應於指定 付款日期支付, 及倘並未支付, 則本細則規定的應用情況應 為猶如該款項已因正 式作出催繳及通知而成為到期應付。
32. 董事會有權在發行股份時對承配人或持有人訂 定不 同的 催繳股 款金 額及繳交時限。
33.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情況下收取股東願就所持股份墊 付的全 部或 任何部分未催繳、未付款或應付分期股款( 無論以貨幣或貨幣等值形式 ), 而此等全部或任何部分預繳款 項的利息( 直到此等預繳款項成為當前應 就所持股份繳付的款項為止) 以按董事會釐定的 利率 ( 如有 ) 支付 。就還款意圖向有關股東發出 不少於 一個 月書面 通知 後, 董事會可隨時償還股東所墊付 的款項 , 除非於該通知屆滿前, 所墊付的款項已全數成為該等股份 的受催繳股款。預先支付的款項不會賦
予有關股份持有人參 與其後就股份所宣派 股息的權利。
沒收股份
34. (1)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 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的人士 發出不少 於十 四( 14) 個整 日的通知:
(a) 要求支付未繳付款額連同一切應計利息及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 及
(b) 聲明倘該通知不獲遵 從,則該等已催繳股 款的股份須予沒收。
(2) 如股東不依有關通知的要求遵從,則董事會其後隨時可通過決議案, 在按該通知的要求繳款及就該款項支 付應付利息前, 將沒 收該通知所涉及的股份, 而該 項沒收包括於沒收前就沒收的股份已宣派而實際未 獲派付的一切股息及分紅。
35. 倘任何股份遭沒收, 則須向沒收前該等股份的持有人送呈沒收通知。發出通知方面有任何遺 漏或 疏忽不會令沒收 失效 。
36.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須予沒收股份交回, 及在該情況下, 本細則 中有 關沒收的提述包括交回。
37. 直至按照公司法規定註銷為止,遭沒收的任何股份須視為本公司的財產, 且可按董事會釐定的條款及方 式銷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予有關人士, 而銷售、重新 配發及出售前任何時候, 該沒收可按董事會 釐定的條款由董事會廢止。
38. 股份 被沒 收人 士將終止為被沒收股份的股東, 惟仍有責任向本 公司 支付於沒收股份當日該股 東就該等股份 當時應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 項, 連同由沒收股份日期起至付款日期 止有關款項( 在董事 酌情要求下) 按董事 會釐定的利率( 不得超過年息二十厘 ( 20%)) 的利息。 倘董 事會認為適當, 董事 會可於沒收當日強制執行有關付 款,而 不須扣除 或扣減遭沒 收股份的價值 , 惟倘本公司已獲支付有關股份全額的 有關該等款項,則 其責 任亦 告終 止。 就此條細則 而言 , 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 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 )( 即使該時間尚未到來) 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 , 且該款項應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及應付,惟只須就上述指 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 期期間支付其利息。
39. 董事或秘書宣佈股份於特定日期遭沒收即為具決定性的事實證據, 藉此,任 何人士不得宣 稱擁有該股份, 且該 宣佈 將( 倘有必要由 本公司簽立轉讓文件) 構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權, 且獲得出售股份的人士將被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而毋 須理會代價(若有) 的運用情況, 其就該股份的所有 權概不會因股份的沒收 、銷售 或出售的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 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倘任何股份已遭沒收 , 則須 向緊接沒收前股份登記於其名 下的股東發出宣佈通 知, 及沒收事宜須於該日隨即記錄於股 東名冊。發出通知或作出任何記錄方面有 任何形式的遺漏或疏忽均不會令沒收失 效。
40. 即使已作出上述沒收, 在任何遭沒收股份銷售、重新配發或以 其他 方式出售前, 董事會可隨時准許遭沒收 的股份 按支付所有催繳股款 及其應收利息及就該股份已產生開支的 條款及其認為適當的 其他條款(若有)購 回。
41.
權利。
沒收股份不應損及本公司對該股份已作出 的任 何催繳或應付分期付 款的
42. 本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將 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指定時間已成為應付的任何未支付的款項( 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 猶如該等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成為應付 )的情況。
股東名冊
43. (1) 本公司須存置一份或 以上股東名冊,並於其內載入下列資料,即:
(a) 各股東名稱及地址、 其所持股份數目及類別及就該等股份已支付或同意視為已支付的 股款;
(b) 各人士記入股東名冊 的日期; 及
( c) 任何人士終止為股東 的日期。
(2) 在公司法規限下, 本公司可存置一份海外或本地或居於任何地方股東的其他分冊, 而董事會於決定存置任 何有關該名冊及其存 置所在的過戶登記處時, 可訂立或修訂 有關規例。
44. 保存於香港的任何名 冊應於正常工作時間(受董事會的合理限 制所規限) 附錄三
供股東免費查閱, 或供其他人士繳納董事 會確定的查閱費後( 不超過依據上市規則不時就每次查閱允許的最高金額 )(在 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於百慕達其他地點以繳 付最 多百慕達 5 元查閱, 或( 如適用) 在過戶登記處以繳付最多百慕達 10 元查閱 )。 於指定報章及( 倘適用)任 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 定的任何其他報章
第 20 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以廣告方式發出通知 後, 或以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接受的方式 作出通知後, 股東名冊(包括任何海外或當地或其他股東分 冊) 整體或就任何類別股份暫停登記期間, 按照公司條例第 632 條相關條文的條款( 由董事會決定) 每年合共不得超過三十 ( 30) 日。
記錄日期
45. 即使 x細則有任何其 他規定亦然, 本公司 或董事可釐定任何日 期為:
( a) 釐定有權收取任何股息、 分派、 配發或發行的記錄日期, 而有關記錄日期可為宣派、 派付或作出有關股息、 分派、 配發或發行的任何日期前後不超過 30 日的 任何時間;
(b) 釐定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及於會上表決的股東的記錄日期。
股份轉讓
46. 在本細則規限下, 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 並以親筆簽署轉讓其 全部或任何股份。
47. 轉讓文件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 惟董事會在認為適合的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件 )。 在一般情況或在特殊情況下, 董事會亦可應轉讓人或 承讓人的要求 , 議決接受機印方式簽署的 轉讓文件。 在股份承讓人名稱登記 於股 東名冊前, 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概無本細則之條文可妨礙董事會以確認以某等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獲配發或暫定配發的任何股份。
48.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且xx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將未繳足的股份轉讓予其不認可的人士或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而其轉讓仍受限制的股份轉讓, 以及董事 會並 可(在不損及上述一 般情況下) 拒絕 登記 將任何股份轉讓予多於四( 4) 名的聯名股份持有人或本公司擁 有留置權的未繳足股 份的轉讓。
(2) 股本概不得轉讓予嬰 兒或精神不健全或喪 失法律能力的人士。
(3) 在適用法例允許下,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隨時及不時將股東名冊的股份轉至任何分冊, 或將分冊的任何股份 轉至股東名冊或任何 其他分冊。倘作出
任何轉移,要求作出 轉移的股東須承擔轉 移成本( 除非董事會 另有決定)。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 該同意可能按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 且董事會( 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可全權酌情作出或收回該同意 ), 否則不可將股東名冊的股份轉至其他分冊或將其他分冊的股份轉至股東名冊或任何其他分冊。 所有轉讓 文件及其他 所有權文件, 與分冊的股份有關的 , 須提交至有關註冊辦事 處登記; 而與股東名冊的股份有關的, 則須提交至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股東 名冊的百慕達其他地 點登記。
49. 在不限制上一條細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 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a) 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須支付的數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 的較低數額費用;
(b) 轉讓文件僅屬一種類別股份;
( c) 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之憑證( 及倘轉讓文件由其他人士代其簽署, 則授權行事人士的授權書) 一併送交辦事處或依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百慕達其他地點或過戶 登記處( 視情況而定 ); 及
(d) 轉讓文件已正式及適 當地蓋上釐印( 如有 需要 )。
50.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 則須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要求 之日期起計兩( 2) 個月內, 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 人發出拒絕通知。
51. 本公司於報章 刊登廣告以作出 14 日通知 ,或根據上市規則所 述之電子 於 2004 年
渠道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通知後, 或會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之過戶登
記, 有關期間為董事會不時釐定之期間, 惟於任何一年內暫停 辦理過戶登記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日。
轉送股份
5 月 27 日修訂
52.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名或以上尚存人( 倘死者為聯名持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倘其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 將為就擁有其於股份 中權益而獲本公司認可的唯一人士; 惟此條細則 概無 解除已故股東( 無論單獨或 聯名) 的財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 股份的任何責任。
53. 根據公司法第 52 條,因股東身故或破產 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 份的任何人士, 於出 示董事會可能要求的所有權證 據後, 可選 擇成為股份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記為股份的承讓 人。倘其選擇成為持有人 , 則須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 視情況而定 ), 以令其生效。 倘其選擇他人登記, 則須以該人士為受益人執行股份轉讓。本細則有關轉讓及登記股份轉讓的規定 須適用於上述通知或轉讓, 猶如該股東 並無身故或破產及該 通知或轉讓乃由該股 東簽署。
54. 因股 東身 故或 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 應有權獲得相同於倘其獲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有權獲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 然而, 倘董事會認為適當, 可扣起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 他利益的支付, 直至該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 ,或獲實質轉讓該等 股份, 惟倘符合細則 第 75( 2) 條規定,該 人士可於會上投票。
無法聯絡的股東
55. (1) 在不損及本公司根據此條細則第 (2 )段的權利情況下,倘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 次不獲兌現, 則本公 司可停止郵寄股息權 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 本公 司有權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 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 退回 後, 即時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 股息單。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只在下列情況 下,方可進行出售:
(a) 有關股份的股息相關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 合共不少於三份有關應以現金支付予該等股份持有人款項於有關期間按本公司細則許可的方式寄發) 仍未 兌現 ;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 據本公司所知, 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有關該股東( 即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 破產或因法律的施行而 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 )存在的消息; 及
( c) 倘股份上市所在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管規則有此規定, 本公司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定於報章上以廣告方式發出通告, 表示有意出售該等股份, 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 3) 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允許的較短 期間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 有關期 間」指此條細則( c) 段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 十
二年起至該段所述屆 滿期間止的期間。
(3) 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 董事會可授權某等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或代表該人士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件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獲轉送股份而獲 權利的人士簽立的轉 讓文件, 且買方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 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任何 出售所得款 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 所有 , 本公司於收訖 該款項淨額後 , 即欠負該位前股東一筆 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 項。概不會就該債項設立信託, 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 , 而本公司毋須對自所得款 項淨額( 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 賺取 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 。 即使持有所出售股 份的股東 身故 、 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法 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 情況, 有關 此條細則的任何出售仍須為有效及具效力。
股東大會
56. 本公 司的股東周年大會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 而本公司的股東周年大會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完 結後六( 6) 個月內 舉行, 時間和地點由董事 會決定。
57. 股東 周年大會以外的每個股東大會均稱為特別 股東 大會 。 根據 x細 則第
64A 條所規定, 所有 股東大會(包 括股東周年 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 可在 董事會全權 決定的世界任 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 地點以實體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形式舉行。
附錄三 第 14(1)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58.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特別股東大 會。 任何於 遞呈 要求 附錄三
日期按每股一票基準合共持有總計不少於本公司十分一投票權之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 包括認可結 算所(或 其代名人 )), 於任何時候有權透 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發出書面要求 , 要求董事會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以處 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及 ╱ 或於會議議程新增決議案;且 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 2) 個月內舉 行。 倘董事會並未於正式遞交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 21) 日內召 開將 予在 其後之二 十一 ( 21) 日內舉行之大會, 則遞交要求人士或擁有所有遞交要求人士全部投票權一半以上之任何 遞交要求人士, 可盡可能按接近董事會召 開大會之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 惟按上述方式召開之任何 大會不得於遞交要求 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 而所有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 致使遞交要求人士產 生之合理開支 , 須由本公司向彼等償付。
股東大會通告
第 14(5)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59. (1) 股東周年大會及其他為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 附錄三
第 14(2)段
須發 出不 少於 二十一 ( 21) 個整日的通告 , 所有 其他 特別 股東大 會則 可以 不少 於十四( 14) 個整 日的 通告召開。在下列人士同意下,可以較短的通知期召開股東大會: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a) 如為召開股東 周年大會,由全體有權出席 及表決的股東; 及
(b) 如為任何其他大會,則由大多數有權出席 及於會上表決的股東( 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 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五( 95%) )。
(2) 通知的期限須為不包括通知發出或被視為發出當日及不包括會議 於 2022 年
舉行當日, 且通知須註明會議時間及地點。如有特別事項, 則須載述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亦須註 明上述會議資料, 而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說 明將該決議案作為特 別決議案而提出的意 向。各屆股東大會的通告須寄發予所有 股東、因股 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取得股 份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數師, 惟按照本細則 或所持股份 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 收取本公司該等通知者除外。
(3) 通告須訂明( a) 舉行 會議的時間及日期;( b) 除電子會議外, 會議 地點及( 若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第 64A 條決定於多個地點舉行會議) 主要會議地點
(「主要 會議地點 」)及其他會 議地點;( c) 倘股東大會為混合會 議或電子會議, 該
通告須載有相關xx , 並附有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與會議的電 子設施詳情(該電子平台可按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情況而不時及因不同會議而有所變動 ),或本公司於會議舉行 前將於何處提供有關詳情;及( d) 將於會議上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倘 為特別事宜 ) 有關事宜的大致性 質。 為召 開股東周年 大會而發出的通告亦須訂明所召開的是 股東周年大會。
60. 倘意 外遺 漏發 給會議通告或( 倘連同通告寄發委任代表文件) 寄發委任代表文件, 或並無收到該通告或委任代表 文件, 則有 權收取該通告的任何人士亦不得令任何已獲通過 的決議案或該大會的 議程失效。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6 月 10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61. (1) 在特別股東大會處理的所有事項及在股東周年大會處理的所有事項, 均被 視為特別事 項, 惟批 准派息、審閱、考慮 並採納賬目 及資產負債表及董事會 與核數師報告及 資產負債表須附加的 其他文件、 選舉董事、委 任核數師及其他主管人員以填補的退任空缺、釐定核數師酬金以及就董事酬 金或額外酬金表決除外。
(2) 股東大會議程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 則不可處理任何事項,惟仍可委任大 會主席。兩( 2) 名有 權表 決並親自出席的股東 或其受委 代表 或( 如股東為公司) 其正式 授權代表即組成處理 任何事項的法定人數 。
62.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 30) 分鐘( 或大會主席可能決定等候不超 於2022 年
過一小時的較長時間 ) 未符合法定出席人 數, 則(倘 應股東要求而召開) 須予 散會。在任 何其 他情況下, 則須 押後至下星 期同日 同一時間 及( 如適用) 同一 地點或大會主席( 或倘無 ,則為董事會) 可能 全權 釐定 x細則 第 57 條所指的其他時間及 (如 適用) 地點及形式及方式 舉行。 倘於有關續會上, 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 未符合 法定 出席 人數, 則須 予散會。
63. 本公司總裁或主席須出任主席, 主持每次股東大會。 倘於任何大會上,總裁或主席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 15) 分鐘內未能出席或不願擔任主席, 出席董事須委任其當中 一人 為主 席主持大會 , 或倘只有一名董事出席 , 則其 須出任主席( 如願意出任 )。 倘概無董事出席或每位出席董事概不願主持, 或倘獲選主席已退任, 則親 自或 委任代表出席且 有權 表決的股東須推舉其 中一名出任出席。
64. 在本細則第 64 C 條規限下, 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上取得同意後, 主席可(及 倘大 會作出指示則須) 按大會決定者不時( 或無限期) 休會及/或另定舉行地點及/ 或採用另一種形式( 實體會議、 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 ), 惟於任何續會上, 概不得處理倘並無休會可 於會上合法處理事項以外的事項。倘 休會十四( 14) 日或以上, 則須就續會發出至少七 ( 7) 個整 日通知, 其中指明本細則第 59( 3) 條所 述的詳 情,惟並無必 要於該通知內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 項的性質及將予處理事項的一般性 質。除上述者 外,並 無必要就任何續會發 出通告。
6 月 10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64A. (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於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在該地點或多 個地點(「 會議地點」) 透過電子設施同時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以該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或任 何委任代表或透過電 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任何 股東均被視為出席會 議,並計入會議的法 定人數內。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6 月 10 日
(2) 所有股東大會均受下 列各項規限: 於2022 年新增
( a) 倘股東於會議地點出 席會議及╱ 或倘 為混 合會 議,如會議已於 主要會議地點開始舉行 ,則應被視為已開始;
( b) 親身或委派委任代表於會議地點出席的股東及╱ 或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應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及有權於會上投票表決, 而該會議應屬正式召 開及其議事程序應為
有效, 惟大會主席須信納於會議舉行期間備有充足電子設施,以確保身處各個會議地點的股東及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能 夠參與所召開會議中 的事項;
( c) 倘股東透過其中一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及╱ 或倘股東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 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電子設施或通訊設備故障出現或未能作出其他安排使在主要會議地點以外的會議地點的相關股東參與所召開會議中的事項或(倘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一名或多名股東或委任代表未能使用或持續使用電子設施( 儘管本公司已提供足 夠電 子設施 ), 並不影響會議或所通過決議案, 或於當中處理的任何事務或據此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惟於整個會議期間須一直有法定人數出席; 及
( d) 倘任何會議地點為主要會議地點以外司法權區及╱ 或倘為混合會議, 除通告中另有規定外,本細則中有關送達及發出會議通告及呈交代表委任書時間的條文須參照主要會議地點的規定執行; 及倘為電子會議,呈交代表委任書的時間應按會議通告中的規定辦理。
64B. 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的大會主席可不時就管理 於主 要會議 地點 、任何會議地點出席及╱ 或參與及╱ 或投票表決及╱ 或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作出其全 權酌情認為合適的安 排( 無論是否涉及發出入場票或若干其他身份識別的方法、 密碼、 留座、電子投票或其他方式 ),且 可不時更改任何有關安排, 惟根據有關安排不准親身或委派 委任代表出席任何會 議地點的股東將因此而有權出席另外一 個會議地點的會議; 及任何股東因此而於 有關會議地點或多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或續會或延會的權利將須受當時可能生效的任何該等安排及指明適用於會議的 會議或續會或延會通 告所規限 。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64C. 倘股東大會的 主席認 為: 於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 a) 主要會議地點或可供舉行會議的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施就本細則第 64 A( 1) 條所述的目的而言變得 不足夠 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 容許會議可大致上根據 會議通告所載條文進 行; 或
(b) 倘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 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施變得不足夠;或
( c) 無法確定出席人士的 觀點或無法為所有有 權發表意見的人士提 供
合理機會於會議上溝 通及╱ 或投票; 或
( d) 會議發生暴力或構成暴力威脅、 難以管束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會議能適當而有 序地進行;
則在不影響大會主席根據本細則或普通法可能具有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 主席可在未經會議同意下於會議開始前或之後全權酌情 中斷會議 或休會(包括無限期休會 ), 無論 是否有法定 人數出席。直至休會時所有於會議上處理的事務均 屬有效。
6 月 10 日
64D. 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的大會主席可作出董事會或大會主席( 視乎情 於2022 年
況而定) 認為適當的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 規定或限制, 以確 保會議安全有序地進 新增
行( 包括但不限於規定與會者出示身份證 明、檢查其個人財物以及限制攜帶某些物品進入會場、 釐定在會議上可施加問題的數量及頻率以及時限 )。 股東亦須遵守舉行會議場所 的業 主所提出的所有規定 或限制。根據本細 則作出的任何決 定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拒絕遵守任何有關安 排、規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被拒絕進入及參與會議(不論親身 或以電子方式 )。
64E. 倘在發出股東大會通告後但在會議舉行前, 或在押後會議後但在續會或 於2022 年
x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續會或延會通告), 董事全權酌情認為不論基於任何理由按召開會議通告所指定的日期或時間或地點及╱ 或透過電子設施舉行股東大會的理由並不 適當 、不可行 、 不合理或不理想, 彼等可 更改或延遲會議至另一日期、 時間及╱ 或地點進行及╱ 或更 改電子設施及 ╱ 或更改會議形式( 實體會議、 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 ), 而毋須經股東批准。 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 董事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 告中 規定 可在毋須另 行通知的情況下自動延遲相關股東大會, 包括但不限於在大會當日任何時間八號 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黑色暴雨警 告或其他類似事件正 在生效。
本細則應遵守下列規 定:
( a) 當會議因此而延遲時, 本公司應盡力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於本公司網站刊發該延遲通告( 惟未能刊發該通告不會影響會議的自動延遲);
( b) 當僅更改通告指定的會議形式或電子設施時, 董事會應按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方式通知 股東有關變更的詳情;
( c) 當會議按照本細則延 遲或更改時, 受限於及在不損及本細則第 64條的情況下, 除非在原有會議通告中已指明, 否則董事會應釐定延會或更改的會議的 日期、時間、地點( 如適用 )及電子設 施( 如
6 月 10 日新增
適用 ), 並應按董事 會可能釐定的方式通 知股東有關詳情。此 外,倘於延會或更改的會議召開前不少於四十八( 48) 小時收到本細則規定的所有代表委任表格, 該等代表委任表格則屬有效( 除非被撤銷或由新委任代表 所取代); 及
( d) 倘於延會或更改的會議上有待處理的事務與分發予股東的原有股東大會通告所載列者相同, 則毋須通知將在延會或更改的會議上處理的事務, 亦毋須 重新傳閱任何隨附文 件。
64F. 有意 出席 及參 與電子 會議 或混 合會議的所有人士應負責維持充足設施以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
使其能夠如此行事。在本細則第 64 C 條的規限 下,任何未能透過電子設施出席或 新增
參與股東大會的人士, 均不會導致該會議的議事程序及╱ 或所通過的決議案無效。
6 10
64G. 在不影響本細則第 64 A 至 64F 條的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實體會議亦可透 於 2022 年
月 日
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舉行, 以允許所有參與會議的人 士可同時並即時互 新增
相通訊, 而參與該會 議應構成親身出席該 會議。
6 月 10 日
64H. 在不影響本細則第 64A 至 64G 條的情況下, 並在法規及上市 規則及任 於2022 年
何其他適用法律的規 限下,董事會可議決讓有權出席電子會議 的人士透過電子設 新增
施同時出席會議, 而毋須股東親身出席及 毋須指定任何特定的 會議地點。 每名股東或其代表須計入有 關電子會議的法定人 數及有權表決, 而該 會議須妥為組成,其議事程序亦屬有效, 惟電子會議主席xxx在整個電子會議 期間有足夠的電子設施, 以確 保不在同一地點出席電子會議 的股東可透過電子設 施出席會議及於會上發言、 溝通及投票 。
65. 倘建議對考慮中的任何決議案作出修訂, 惟遭大會主席真誠裁定為 不合程序, 則該 實質決議案的議程不應因該裁 定有任何錯誤而 失效。倘屬正式提呈 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 在任何情況下, 對其 作出的修訂(更 正明 顯錯誤的純粹文書修訂除外)概不予考 慮,亦不會就此表決。
表決
66. 根據 x細則附加於任何股份之任何特別權利或有關當時投票之限制,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 a) 每位親身出席或(如 為公司) 委派根據公 司法 第 78 條正 式授權之代表或委派代 表出席之股東均有權發言;( b) 就舉手投票 而言,每位如此出席的股東均擁有一票 投票權; 及( c) 而於 投票表決時, 每位 如此出席之股東, 可就其所持有之每股繳足 股款股份擁有一票投 票權, 惟就 以上所述而言, 以預 先催 繳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或分期支付方式繳足 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 之股份將不會被視為 繳足股份。不論本公司細則載有任何條 文, 如屬結算所( 或其代名人) 之股 東委 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 則每一名受委代表於舉手表決 時均有 一票投票權。呈交 大會投票之決議案須以舉手之方式表決, 惟上市規則規定須按股數 投票 表決或( 在宣佈舉手表決 結果之際或之前, 或在 撤回任何其他按股 數投票表決要求時) 正式要求 按股 數投票 表決則另作別論。 下列 人士可要求按股 數投票表決:
(a) 該大會之主席; 或
(b) 最少三位親身出席且當時於大會上有權投票之股東或( 如股東為公司) 正式授權代表 或受委代表; 或
( c) 任何親身出席且佔有權於大會上投票之全體股東之總投票權不少於十分之一之一名或多名股東或( 如股東為公司) 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
(d) 任何親身出席且因持有本公司股份而有權於大會上投票之一名或多名股東或( 如股東為公司) 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 而該等股份 之繳足股款總額不得少於所有附帶該項權利股份之繳足股款總額十分之一; 或
(e) 若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 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個別或共同代表有權在大會上投票的全體股東總投票權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 則有權在大會上投票。
於 2006 年
5 月 19 日修訂
由股東受委代表或( 如股東為公司) 正式授權代表提出 之要求 應被視為相等 於股東提出之要求 。
67. 除非 規定 或有 正式要 求以 按股 數投票表決之方式表決,且並無撤回有關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
要求 , 否則主席宣佈 決議案已獲通過、一致通過、大多數通過、不獲大多數通過 修訂
或不通過, 而結 果已 記錄於本公司紀錄內, 已為不可推翻之事 實證據, 毋須提供
投票贊成或反對該決 議案之數目或比例之 記錄以作證明。
68. 倘規 定或 要求 按股數 投票 表決 ,則 按股數 投票 表決 之結果應被視為 要求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
以按股數投票表決方 式舉行之會議上之決 議。主席毋須披露按股數 投票 表決之投 修訂
票數字。
69. 有關推選主席或續會問題而提出的按股數投票表決須即時進行。 有關任何其他事項的按 股數 投票表決要求須按主 席指定的方式( 包括採用抽籤或投票書或選票 ), 即時進行或於主席指定的 時間( 不遲於該要求日期後 三十 ( 30) 日)於主席指定的地點進行。除非主席另有指示, 否則毋須就並無即時 進行的按股數投票表決發出通告。
70. 除被要求以按股 數投票表決方式進行之問 題外, 對按股數 投票 表決之規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
修訂
定或要求不會妨礙會 議或任何事項交易之 進行, 而獲 得主席之同意, 按股 數投票表決之要求可於會議 結束或進行按股 數投 票表決前( 以較早者為準) 任何 時間撤回。
71. 進行 按股 數投 票表決 時, 可親 身或 委派受 委代 表表 決。 於電子會議上提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
呈予股東之所有決議 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其投票表決可透過董事會全權酌情認
為適合電子會議的電 子方式進行。
72. 進行按股數投票表決時, 有權投一票以上的人士毋須盡投其票數, 亦毋須以同一方式 盡投票數。
73. 倘票數相等,則( 無論舉手表決或按股數投票表決) 大會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除其 可能已投任何其他票 數外。
7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可(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 就該股份表決, 猶如 其為唯一 有權 表決者, 惟倘多於一 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 , 則排 名首位之人士( 不論 親身 或委 派代表) 方有權表決, 其他 聯名持有人均不得表決, 就此, 排名先後按其就聯名持有股份於 股東名冊的排名而定。就 此條細則 而言 , 已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 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 的聯名持有人。
75. (1) 倘股東為有關精神健康的病人或已由任何具管轄權( 可保護或管理無能力管理其本身 事務人士的事務)法院頒 令,則可由其財 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獲法院委派具財產接管人、 監護人及財產保佐人性質的人士投票
( 無論舉手表決或按股數投票表決 ),而 該等財產接管人、 監護人、 財產保佐人或其 他人 士可委任代 表於按股數投 票表決 時投票, 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及就股東大會而言, 視作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 持有 人, 惟須於大會或續會或延會或按股數投票表決( 視情況而定) 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 48) 小時前, 向辦事處、 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倘 適用) 提呈董事會可 能要求的授權聲稱將 投票人士的證據。
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2) 根據細則第 53 條有 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 有人的任何人 士,可於任 於 2022 年
何股東大會以與該等 股份 登記 持有人相同 的方式就該等股份表 決, 惟其須於擬表
決的 大會 或續 會或延會( 視情況而定) 舉行時間至少四十八( 48) 小時前 ,令 董事會信納彼於有關股份 的權利, 或董 事會已 事先 批准 其就有關股 份表決的權利。
76. (1)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否則於股東已正式登記及已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目前應付 的所有催繳或其他款 項前, 概無 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及計入大會法 定人數。
6 月 10 日修訂
(2) 本公司所有股 東( 股本根據包括身為結算 所的股東( 或其代名人))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
均有權於股東大會上 發言及投票, 除非股東根據 指定交易 所之規則 須就批准 所考
慮的事項放棄投票。 任何股東根據指定交 易所之規則須就本公 司任 何特 定決 議
修訂
附錄三 第 14(3)段第 14(4)段
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制 僅能就本公司任何特 定決議案投票贊成或 反對, 則由 該股東或其代表所作出任何 違返有關規定或限制 之投票, 將不予計算 在內。
77. 倘:
(a) 對任何表決人的資格 問題提出任何反對; 或
(b) 原不應予以點算或原 應予否定的任何表決 已點算在內; 或
( c) 原應予以點算的任何 表決並無點算;
除非該反對或失誤於 作出或提出反對或發 生失誤的大會或( 視情況而定) 續會 或延會上提出或指出, 否則不會令大會或續 會或延會有關任何決 議案的決定失效。任何反對或失誤須由 大會主席處理, 且倘主席裁定該情況可能 已對大會的決定 產生影響, 方可使大會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主席就該等事項作出的決定須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委任代表
7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任何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並 表決。公司 股東有權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 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公司可由正式授權的高級職員親筆簽 立一份代表委任表格 。如此委任的代表將具有與彼或彼等所 代表的股東可行使的 相同權利, 猶如親身出席任何股東大會的個人股東。股東 可只就其持有的部分股 份而委任一名 受委代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的股東 。
附錄三第 18 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79. 代表委任文件須以書面作出, 倘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則可以電子通訊發出,而( i) 倘以 書面 作出但並非以電子通 訊發出, 並由委任人或彼正式書面授權之授權人親筆簽署或 倘委任人為公司, 則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由 主管人員、授權人或其他有權簽署人士 親筆簽 署;或( ii) 倘由委任人或其代表提交 的委任代表文據以電子通訊發出, 則受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 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及以其全權酌情決定的方式核證 。由其主管人員聲稱代表公 司簽署的代表委任文 件視為( 除非出現相反的情況) 該主 管人員已獲正式授權代 表公司簽署該代表委 任文件, 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 實證據。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80. (1)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提供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股東大會委任代表的任何文件或所需 資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文據或委任代表 的邀請函、證明委任代表的有效性所需 或其他有關委任代表 所需的任何文 件( 不論本細則是否有此規定 ), 以及終止委 任代表授權的通知書 )。倘提 供該電郵地 址或電子提交方式,本公司將被視為同意透過電子方式將與前述委任代表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發送往該地址, 惟須 遵守下文規定以及本公 司在提供地址或電子 提交方式時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時決定任何該等 電郵地址或電子提交方式可能一般用於 該等事宜,或專門用 於特定會議或目的, 若確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 提供不同電郵地址或 電子提交方式。本公司亦可對有關電子通訊的傳輸及接收施 加任何條件, 包括( 為免存疑) 施加 由本 公司指定的任何安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全或加密安排。倘根據本細則須向本公司 發送的任何文件或資 料乃以電子方式發送予本公司, 則該 文件或資料在並無由本 公司於其根據本細則 提供的指定電郵地址收取或本公司並無就收取該文件或資料指定電郵地址或電子提交方式的情況下,不會被視為有效 送達或交存至本公司 。
( 2) 代表委任文件及( 倘董事會要求)簽署該文件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 或經證明核實該權力或授 權文件的核正 副本, 須於大會或其續會或延 會( 該文件內列明的人士擬於會上投票) 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 48) 小時前, 送達 召開大會通告或其附註或隨附 任何文件內就此目的 可能指定的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 如有 ), 或(倘並無指明地點) 則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
( 倘適用 ), 或倘本公司已根據前段提供電郵地址或電子提交方式, 則須在指定電郵地址或按電子提 交方式收取指示。 委任代表文件, 於其 所指定的簽立日期起計十二( 12) 個月屆滿後即告失效, 惟於續會或延會原訂於由該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舉行大會的續會則 除外 。交回 委任代表文件後, 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所召開的大會並於會上表決,在 此情況, 委任代表文 件視為已撤銷。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81. 代表委任文件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 惟不排除使用正反兩用的表格) 及倘董事會認為適當, 董事 會可隨任何大會通告寄出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文 件。代表委任文件須視為賦有授權 , 受委代表可酌情要求 或共同要求按股數投票 表決 , 並就於大會( 就此發出代表委任文 件) 提呈 有關決議案( 或其修訂) 表決。 代表委任文件須( 除非出現與本文相反 的情況) 對與該文件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或延會同樣有效。 儘管並未按照本細則 的規定收取委任代表的委任書或任何資 料, 但董事會可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 況下決定將委任代表的委任書視為有效 。在上述的規限下, 倘本細則規定的委任 代表的委任書及任何資料並非按本細則 所載方式收取, 則獲 委任人士將無權就有 關股份進行投票。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82. 即使當事人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撤銷代表委任文件或就簽立此撤銷作出的授權, 惟並無於代表委任文件適用的 大會或續會或延會或按股數投票表決開始至少兩( 2) 小時 前,書面通知本公司辦事 處或過戶登記 處( 或獲送交召開大會通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告內所載委任代表文 件或隨附寄發的其他 文件指明的有關其他 地點) 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則 根據代表委任文件的 條款作出的投票 屬有 效。
83. 根據 x細則,股東可進行的任何事項均可同樣由其正式委任的委任代表進行, 且本細則 有關 委任代表及委任代表 文件的規定(經 必要 修改後) 須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授權人 及據此委任授權人的 文件。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84. ( 1) 作為本公司股東的任何公司可透過董事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 附錄三
案, 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任何人士作為其於 x公司任何大會或本 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獲授 權的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倘公司為本公司個別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 且就本 細則而言, 倘獲 授權 的人士出席任何有關 大會 , 則該公司須被視為 已親自出席。
(2) 倘股東為結算所( 或結算所的代理人), 則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 監管團體的決議案委任 代表或授權其認為合 適的人士作為其於本 公司任何大會( 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大會 及債權人會議) 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公司代表, 而彼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的權 利, 倘授權多於一人, 該授權須指明有關各獲授權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 獲此授權的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憑證、公證 授權及╱或 進一步的證據以證明 其獲此授權。根據此條細則的規定 , 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 結算所( 或其代理人) 行使倘其為持有有關授權書所訂明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的個 別股東可行使的同等 權利及權力, 包括 發言權利及以個人身份於舉手表決或按股 數投票時投票, 而不 論本細則所載條文有 否任何相反規 定。
第 18 段
附錄三第 19 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 3) 本細則有關公司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的任何提述乃指根據此條細則規定獲授權的代表 。
股東書面決議案
85. (1) 在公司法規限下, 就本細則而言,由當時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 知及出席大會並 於會上表決的所有人 士或其代表簽署的書 面決議案( 以有關方式明確或隱含表示無條件批准 ), 須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及(倘 適用) 據此通過的特別決議案。 任何該等決議案應視 為以於最 後一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的 日期舉行的大會上已獲通過, 及倘決議案註明某一日期為任何股東的簽署日期, 則該聲明應為該股東 已於當日簽署的表面 證據。該決 議案可
能由數份相同格式的 文件( 分別由一 名或 以上有關股東簽署) 組成。
(2) 儘管本細則所載任何 規定,就細則第 86( 4) 條項下董事於其年期 屆滿前的罷免或就細則 第 154( 3) 條有關核數 師之罷免及委任的目 的而 言,均不得以書面決議案獲准通過 。
董事會
86. (1) 除非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行決定, 董事的人數不可少於兩(2 )名。董事人數 並無最高限額。 董事首次由 法定股東大會及其後 根據細則第 87 條選出或委任, 且任期直至下一次委任董事 或其繼任人獲選出或 委任為止。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可授權董 事會填補於股東大會 上尚未填補的董事空 缺。
(2) 董事有權不時或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 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 在股東於股東大會作出授權之規限下) 出任現時董事會新增的董事席位,惟據此獲委任的董事 數目不得超過股東於 股東大會不時釐定之 任何最高數目。據此獲董事會委任的任 何董事任 期至本公司 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為 止, 並合資格於該大會膺選連任。任何獲董事會委任填補董 事會臨時空缺或作為 現時董事會新增董事席位的董事, 其任期僅至彼獲委任後本 公司首屆股東 周年大 會為止, 並符合資格於該股東周年大會 重選。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附錄三第 4(2)段
(3) 董事或替任董事均毋須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資格, 而並非股東的董事或替任董 事( 視情況而定) 有權收取通知及出 席本 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 份的股東大會, 並於 會上發言。
(4) 除本細則的任何條文有相反規定外, 股東可於根據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 上, 透過普通決議案隨時將未滿董事任期 的董事罷免(包括常務或其他執行董事 ),即 使本細則有任何 規定或本公司與該董 事有任何協 議( 惟無損根據任何該等協 議提出的任何損害索 償) 亦然, 惟該等就罷免董事而召開的任何 會議 的通 知, 須載有該等意向的聲明, 並於會議舉行十四( 14) 日前送交該董事,而該董事有權在 該會議上就其罷免動 議發言。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附錄三第 4(3)段
(5) 根據 上文第 (4 )分段的規定將董事 罷免而產生的董事會空缺,可由股東於董事罷免其職 務的大會上以推選或 委任方式填補, 任期直至下一次委任董事或其繼任人獲選出 或委任為止, 或如 無作出上述選舉或委任, 則股東可於有關股東大會 授權董事會 填補尚未填補 的任何 空缺。
(6) 本公司可不時於 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增加或削減董事數目,惟不得令董事數 目少於兩( 2) 位。
董事退任
87. (1) 除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對有關董事輪席退任的方式另有規定外,即使已就董事獲委任 或受聘而訂立任何合 約或其他條款, 於每屆股東周年大會均須有三分之一的董事(如總人數並非三 ( 3) 之倍 數,則最接近而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 輪席退 任。此 外, 不論本細則 是否 有任何其他規定, 須於本公司股東 周年大會 (「 應屆股東周年大會 」) 輪席退任的任 何董事均須為本公司先前兩屆股東 周年大會(「 過去股東周年大會 」) 的董 事, 且並無於任何過去股 東周年大 會或應屆股東周年大會前的其 他本公司股東大會上 退任 , 亦無基於辭任 、 退任 、遭罷免或其他因素而不再出任 董事 , 惟各 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席 退任, 而於應屆股東 周年大會上退任之董 事總 人數將超過當時董事 人數的三分之一。
於 2006 年
5 月 19 日修訂
(2) 退任董事符合資 格膺選連任, 並於其退任之大會上繼續出任董事。輪席退任的董事 包括(就 確定輪席退 任董事數目而言屬必 需) 願意 退任且不再重選連任的任何董 事。如此退任的其他董事應為自上次連任 或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而xx席退任的其 他董事, 惟倘有數名人士於同日出任或連 任董事, 則將行 退任的董 事( 除非彼等另有協議) 須由抽籤決定。 根據 細則 第 86( 2) 條獲 委任 的任何董事在釐定輪席退 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 數目時不應考慮在內 。
88. 除於大會上卸任之董事外, 除非任何人士獲得董事提名參選, 否則概無人士 符合資格於任何 股東大會膺選 為董事, 惟以下情況除外: 經獲正式 合資格出席及於會上投票之股 東(獲建議參選人士除外) 簽署的通知, 表明有意提名該名人士參選, 而獲提名之人士亦簽署通知表 明其 參選意願, 提交至辦事處或總辦事處, 且在該通知提交後已給予本公司最少七( 7) 天之最短通知期 ,(倘 通告於有關該選舉董事之股東大 會通 知寄發後提交) 提交該( 等) 通知 之期限應由不早 於寄發該選舉董事之股東大會通知翌日起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指定舉行日期前七( 7)天止。
喪失董事資格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修訂
89.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的 職務須被撤離 :
(1) 倘就其辭任以書面通知送呈本公司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提交且獲董事會議決接受 其辭任;
(2) 倘神智失常或身故;
(3) 倘未經董事會特別批 准而在連續六個月缺 席董事會會議, 且其 替
任董事( 如有) 於該 期間並無代其出席會 議,而董事會議決將 其職務撤離;
(4) 倘破產或獲指令被全面接管財產或被停止支付款項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
(5) 倘法例禁止出任董事 ;或
(6) 倘因規程任何條文須 停止出任董事或根據 x細則 罷免職務。
執行董事
90.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當中一名或多名成員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出 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 位或行政主管職位, 任期(受限於其出任董事的持續期間) 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 董事會並可撤回或 終止該等委任。 上述的任何撤回或終止委任應不影響該董事向本公司提出或本公司向該董事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根據此條細則獲委任職 位的董事須受與本公 司其他董事相同的罷免規定的規限 , 倘其因任何原因終止出 任董事職務, 則應( 受其與本公司所訂立任何合約條文規限 )依照事實及即時終 止出任其職位。
91. 儘管細則第 96、 97 、98 及 99 條,根據細則第 90 條獲委 任職務的執行董事應收取由董事會 不時釐定的酬金(無 論透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 他方式或透過全部或任何 該等方式) 及其他福利( 包括退休金及/ 或恩恤金及/ 或其他退休福利) 及津貼 ,作為其董事酬金以 外的收入或取代其董 事酬金。
替任董事
92. 任何 董事 均可於任何時間藉向辦事處或總公司發出通告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作為其 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 士均享有其替任的該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 及權力, 惟該名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 出席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 。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 人士於任何時間罷免 , 在此項規定規限下, 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 直至下屆董事周年選 舉或有關董 事終止為董事之日
( 以較早者為準 )。 替任董事的委任或罷免, 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辦事處或總公司或在董事 會會議上呈交, 方為有效。替任董事本身 亦可以出任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 事的替任人。如其 委任人要求, 替任董事有權 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 , 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 會會議的通知 , 並有權在作為董事的範圍內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自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 以及 一般在上述會議行使 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 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 而就上 述會議的議事程序而 言, 本細則將猶 如其 為董事般適用, 惟
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 事的情況下其表決權 可累積除外。
93. 替任 董事僅就公司法而言為董事,在履行其所替任 的董 事的職 能時 ,僅受公司法董事職責及 責任有關範圍的規定 所規限, 並須單獨 就其行為及過失向本公司負責, 而不被視為作出委任董事的代 理。替任董事有權訂立合約以及在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 權益並從中獲取利益 , 並在猶如其為董 事的相同範圍內( 加以適當的變動) 獲本公司 償還開支及作出 彌償 , 但其 以替任董事的身分無權從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 x, 惟按其委任人可能向本公司發出通知 不時指示原應付予委任人的該部分(如 有)酬金除外。
94. 擔任 替任 董事 的每名 人士 可就其替任的每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 如其亦為董事, 則在其本身的表決權另計)。 如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未可或未能行事, 替任董事簽署的任何董 事會或委任人為成員 的董事委員會 的書面決議應與其委 任人 簽署同樣有效, 除非 其委任通知中有相反 規定則除外。
95. 如替 任董 事的 委任人 因任何原 因終止為董事, 其將因此事實終止為替任董事。然而, 該替 任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 可由各董事再 次委任 為替任董事, 惟如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 上退任但在同一會議 上獲重選, 則緊接該董事退任前根據本細則有效的該項替任 董事 的委任將繼續有 效,猶如該董事並無 退任。
董事袍金及開支
96. 董事一般酬金須不時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釐定, 並須(除非就此表決的決議案另行指示) 按董事會可能協定的比 例及方式分配予各董 事, 如無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 惟倘任何董事 的任職期只佔 有關支付酬金的整段 期間的部分者, 則僅有權按其任 職部分期間的比例收取酬金 。 該酬金應視為按日 累計。
97. 每名董事可獲償還或預付所有旅費、 酒店費及其他雜費, 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的獨立會議或因執行董事職務 所合理支出或預期支 出的費用。
98. 倘任何董事應要求為本公司前往海外公幹或居 留或 提供 任何董 事會 認為超逾董事一般職責的服務, 則董事會可決定向該董事支付額外酬金( 不論以薪金、 佣金、 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支付), 作為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或並其所規定的一般酬金以外或代替 該一般酬金的額外酬 勞。
99. 董事會在向本公司任 何董事或前董事作出 付款以作為離職補償 或退任代
價或有關退任付款( 並非董事按合約可享 有者) 前, 須在股東大會取得本公司批准。
董事權益
100. 董事可:
( a) 在公司法有關條文規限下, 於在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之任何其他有 酬勞的職 位或職務( 除擔任核 數師 外 ), 其條款由 董事會決定。 董事就任何該等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職務而獲支付的任何酬金(無 論以薪金、佣金、 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支付 ), 應為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或其所規 定以外的酬金;
(b) 由其本人或其商號以專業身分( 核數師除外) 為本公司行事, 其或其商號並可就專業 服務獲取酬金, 猶如 其並非董事;
( c) 繼續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發起的或本公司作為賣方、 股東或其他身分而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 董事總經理、 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主管人員或股東,且毋須交代其因出任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 董事總經理、 聯席董事總經理、 副董事總經理、 執行董事、 經理、 其他主管人員或股東或在該等其他公司擁有權益而收取的酬金、 利潤或其他利益。倘本細則另有規定, 董事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各方面行使或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或其作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可行使的表決權( 包括表決贊成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名為該其他公司之董事、 董事總經理、 聯席董事總經理、 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 經理或其他主管人員之決議案 ) 或向該其他公司之董事、 董事總經理、 聯席董事總經理、 副董事總經理、 執行董事、 經理或其他主管人員支付酬金的表決或規定。儘管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將被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 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 副董事總經理、 執行董事、 經理或其他主管人員及就此可能在以上述方式行使該等表決權時有利害關係, 其仍可以上述方式行使表 決權投贊成票。
101.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 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 去與本公 司訂立有關其兼任有酬 勞 的 職位或職 務任期的合約或以 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分與本公司訂立合 約的資格; 該等合約或董事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合約或 安排亦不得被撤銷; 訂約或有此利益關係 的董事xx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 的受託關係, 向本 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由任 何此等合約或安排
所獲得的酬金、 利潤 或其他利益, 惟董事 須按照細則第 102 條xx其於有利害關係的合約或安排中的 利益 性質 。
102. 董事 倘在任何知情的情況下, 在與本公司 訂立 的合 約或 安排或 建議 訂立的合約或安排有任何 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 倘當時已知悉存在利益關係, 須於首次考慮訂立合約或安 排的董事會會議中x x其利益性質 ; 在其他情況下, 則須於知悉擁有或已擁有此 項利益關係後的首次 董事會會議中xx其 利益性質。就此條細則而言,董事向董 事會提交一般通知表 明:
(a) 其為一特定公司或商號的股東或高級人員, 並被視為於通知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 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中擁有權益; 或
(b) 其被視為於通知日期後與其有關連的特定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就任何上述合約或安 排而言應視為 此細則 條文下的充分利益x x, 惟除非通知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通知在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及宣讀, 否則 通知無效。
103. (1) 董事不得就其或其任何聯繫人士擁有重大權益之合約、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有關之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彼亦不會計算在法定出席人數內 ), 若其投票亦不會計算( 且彼亦不會計入該決議案之法定出席人數內 ), 惟此限制不適用於以下任何情況:
(i) 向下列人士提供任何 抵押或賠償保證:
(a) 就董事或其聯繫人士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要求, 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利益而借貸之款項或產生或承擔之債務, 向彼 等提供任何抵押或賠償保證 ;或
(b) 就董事或其聯繫人士代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承擔全部或部份責任之負債或債務, 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抵押或賠償保證, 且不論彼等為根 據擔保或賠償保證或 提供抵押而獨自或共同承擔責任;
( ii) 任何建議關於提呈發售本公司或其創立或擁有權益之任何其他公司之股份、 債券或其他證券, 或由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提呈發售股份、 債券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 而董事或其聯 繫人士因參與發售事項之包銷或分包而於有關建議中擁有或將會擁有權益;
( iii) 涉及任何其他公司之建議, 而董事或其聯繫人士僅以高級職員、行政人員或股東身份 而擁有該公司權益( 不論直接或間接), 或董事或其聯繫人士於該 公司之股份擁有實益 權益, 惟董事及其任 何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修訂
聯繫人士並非合共實益擁有該公司( 或董事或其聯繫人士藉以獲得有關權益之任何第三間公司) 之任何類別已發行股份或投票權之 5% 或以上;
(iv) 涉及本公司或其附屬 公司之僱員xx之任 何建議或安排, 包括 :
(a) 採納、 修訂或實施任何僱員股份計劃、 股份獎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 而使董 事或 其聯繫人士可從中獲 x;或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b) 採納、 修訂或實施與董事、 彼等之聯繫人士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僱員有 關之公積金或退休金 、 死亡或傷殘福利計劃, 而其中並無給 予董事或其聯繫人士 任何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類別人士一般 未獲賦予之特權或利 益; 及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 v) 董事或其聯繫人士只因其在本公司股份、 債券或其他證券擁有權益, 而與本公司股份、 債券或其他證券之其他持有人以同一方式擁有權益之任何合約 或安排。
(2) 倘及只要( 惟僅倘及只要) 董事及/或其聯繫人士( 直接或間接)於某公司( 或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透過其獲得權益之任何第 三方公司) 之任何類別股份股本或其股 東所獲投票權中持有 或實益擁有百分之五 ( 5) 或以上權益,則該公司應被視為董事 及/或其聯繫人士擁 有百分之五( 5) 或以 上權益之公司。就本段而言, 有關權益不應計入董事或其聯繫 人士以被動受託人或 託管人身份持有而並無擁有實益權益之 任何股份、董事或其聯繫人士之權益屬剩 餘權益或復歸權益之信託( 只要若干其 他人士可收取收 入) 所包括之任何股份, 以及董事或其聯繫人士僅以單位持有人 身份擁有權益之法定 單位信託計劃所包括 之任何股份。
(3) 倘董事及/ 或其聯繫人士持有百分之五( 5) 或以上權益之公司在一項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 則該董事及/ 或其聯繫人士亦將被視 為於該項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4) 倘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出現有關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 會議主席除外) 權益比重或 任何董事(會議主席 除外) 投票權利之問 題, 而問 題並未因董事自願放棄投票而 解決 , 則應 將問題提交會議主席, 而除 非該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之權益性質或 比重並未向董事會適當披露, 否則會議主席對該董事之裁決應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倘上述所產生之問題與會議主席有關, 則應以董事會決議案之方式決定( 就此而言, 該主席不得就此投票 ), 有關決議案應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 除非 就該 主席所知 , 彼或 彼之任何聯繫人士之權益性質 或比重並未向董事會適當披露。
董事的一般權力
104. (1) 本公司業務由董事會管理及經營,董事會可支付本公司成立及註冊招致的所有開支, 並可行使根據規程或 根據 x細則並無規定 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行使的本公司所有權力( 不論關於本公司業務管理或其他方面 ), 惟須受規程及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所制訂而並無與上述規定抵觸的規例所規限, 但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制訂的規例 不得使如無該等規例 原屬有效的任何董事會過往行為成為無 效。此條細則給予的一般權力不受任何其 他細則給予董事會的任何特別授權或權 力所限制或限定。
(2) 任何在一般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交易的人士, 有權倚賴由任何兩名董事共 同代表本公司訂立或 簽立(視情況而定) 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且上 述各項應視為由本公司 有效訂立或簽 立( 視情況而定), 並在任 何法律規定的規限下 對本公司具約束力。
( 3) 在不影響本細則所賦予一般權力的原則下, 謹此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 以於某一未來日期要求獲按面值或協定溢價向其 配發任 何股份。
(b) 給予任何董事、 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士在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 或參與當中的利潤或本公司的一般利潤, 以上所述可以薪金的額外增加或代替或其他報酬。
( c) 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 議決本公司取消在百慕達註冊及在百慕達以外的指名國家或司 法管轄區存續。
105. 董事會可在任何地方就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而成立任何地區或地方的董事會或代理處, 並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該等地方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經理或代理, 並可釐定其酬金( 形式可以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 利潤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該等人士因本公司業務而僱 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董事會可向任何地區或地方董事 會、經 理或 代理轉授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其 催繳 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 力除外) 連同再作轉授的權力, 並可 授權任何該等董事會的 成員填補當中任何空 缺及在儘管有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上述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 均可按董事會認為合 適的條款及條件規限而作出, 董事會並可罷免如上文所述委 任的任何人士以及可 撤回或更改該等權力轉授, 但本著誠信 行事 的人士在沒有通 知撤回或更改下不會 受此影響。
106. 董事會可就其認為合適的目的,藉加蓋印章的委託授權書委任任何公司、 商號或人士或一組不固定的人士( 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 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及合 適的條件規限下, 作為本公司的受託代表 , 具備其認為合適的權力、 授權及酌情權( 不超過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獲賦予或可行使者 )。 任何上述委託授權書中可載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規定以用作保障及方便與任何上述受託代表有事務往來的 人士, 並可 授權任何上述受託代表再轉授 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 及酌 情權 。如獲本公 司蓋 上印章授權, 該名或 該等受託代表 可以其個人印章簽立任何 契據或文書而與加蓋 x公司印章具有同等 效力 。
107. 董事 會可 按其 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 以及在附加於或屏除其本身權力下, 向董事 總經理、聯席董事總 經理 、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的任何權力, 並可不時撤回或更改所有或任何該等權力,但本著誠信行事 人士在沒有通知撤回 或更改下不會受此影 響。
108. 所有 支票 、承 兌票據 、匯 款單 、 匯票及其他票據( 不論是否流通或可轉讓) 以及就本公司所收款項發出的所有收 據, 均須按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案決定的方式簽署、 開發、 承兌、 背書或簽立( 視情況而定 )。 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以上銀行 開設本公司的戶口。
109. (1) 董事會可成立或夥同或聯同其他公司( 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在其業務上有聯繫的公司 ) 成立及自本公司的資金中撥款至任何為 x公司僱員(此詞語在此段及下一段使用時包括任何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或曾擔任行政職位或有酬職位的 董事或前董事 )及前僱員及其家屬或任何 一個或以上類別的該等人士提供退休金 、疾病或恩恤津貼、 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 的計劃或基金。
(2) 董事會可( 在可撤回或不可撤回的情況下以及在受或不受任何條款或條件所規限下) 支付、訂立協議以支付 或授出退休金或其他 福利予僱員及前僱員及其家屬或任何該 等人士, 包括該等僱員或前僱員或其家屬 根據前段所述任何計劃或基金享有或可能享有者以外另加的退休金或福利。 任何該等退休金或福利, 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於僱員 實際退休之前及預期 的期間內或之時或之後任何時間授予僱 員。
借款權
110.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集或借貸款項及將本公司全部 或任 何部分業務、現時及日後之物業及資產以及未 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 並在公司法規限下, 發行 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 作為 x公司或任何第三方 之債項、負債或責任之十足或附屬抵押 。
111. 債權 證、 債券及其他證券可藉可轉讓方式作出, 而本公司與獲發行人士之間並無有任何衡平 權益 。
112. 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均可按折讓( 股份 除外 )、溢價或 其他價格發行 , 並可 附帶任何有關贖回、退回、支取款項、股份配發、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及表決、委任董事 及其他方面的特權。
113. (1) 如以本公司任何未催繳股本抵押,接納其後以該等未催繳股本抵押的人士, 應採納與前抵押相同的 主體, 無權藉向股東或其他 人士發出通知而比該抵押取得較前優先 地位。
(2) 董事會須依照公司法條文促使保存一份適當的登記冊,登記影響本公司特定財產的所 有抵押及本公司所發 行任何系列債權證, 並須妥為符合該公司法有關當中所訂明 及其他抵押及債權證 的登記要求。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
114.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 休會及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 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投票通過。 倘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第 二票或決定票。
115. 董事會會議可應董事要求由秘書或任何董事召開。 秘書在應總裁或主席
(視情況而定) 或任何董事要求召開董事 會會議時, 可以書面或通過電話或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 方式發出通知召開董 事會會議。任何董事可事前或事後放棄任何會議之通知。
116. (1) 董事會處理事務所需法定出席人數可由董事會決定, 而除非已決定為任何其他人數,該法定出席人數 為兩 ( 2) 人。替任董事在其所替任的董事 缺席時應計入法定 出席人數之內, 但就決定是否已達法定出席人數 而言, 其不 得被計算多於一次。
(2) 董事可藉電話會議方式或所有參與會議人士能夠同時及即時彼此互通訊息的其他通訊 設備參與任何董事會 會議, 就計 算法定出席人數而言, 以上述方式參與應構成出 席會議, 猶如該等參 與人親身出席。
(3) 在董事會會議上終止擔任董事的任何董事, 在如無其他董事反對下及否則出席董事未 達法定出席人數 的情 況下, 可繼 續出席及作為董事行事 以及計入法定出席人數之 內,直至該董事會會 議終止。
117. 儘管董事會有任何空缺, 繼續留任的董事或唯一董事仍可行事, 倘若只要董事人數減至少於 根據或依照本細則釐 定的最少人數, 則儘管董事人數少於根
據或依照本細則 釐定 的法定人數或只有一 名董事繼續留任, 繼續留任的董事可就填補董事會空缺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行事, 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118. 董事會可就會議選任一名主席及一名或以上副 主席 ,並 就其各自的職務釐定任期。如無選任主席或副主席, 或如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及 副主席均未於會議指定 舉行 時間後五(5) 分鐘內出席,則出席 的董事可在其 當中選 擇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119. 達到法定 出席 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即合資格行使當時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權力、 授權 及酌情權。
120. (1) 董事會可轉授其任何權力、 授權及酌情權予由某一或某等董事及董事會認為合 適的其 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 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及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該轉授或撤 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 等委員會。如上所述組成的任何委員 會在行使如上所述轉授 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時, 須符 合董事會可能對其施加的任何規例。
(2) 該等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 而作出的所有 行為, 應猶如董事會 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 力及作用, 董事 會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 同意下, 有權向 任何該等委員會的成員支 付酬金, 以及把該等酬金列為本公司的 經常開支。
121. 由兩 名或 以上 成員組 成的 任何 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 應受 x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 及議事程序的規定( 只要有關規定適用) 所規限, 且不得被董事會根據前一條細 則施加的規例所取代 。
122. 由所 有董 事( 因健康 欠佳 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 及所有 替任董事(如 適用 , 而其委任人如上所述暫時 未能行事) 簽署 的書 面決 議, 將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 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 議般具有同等效力及 作用, 惟有 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出席人數以及一份該決議須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知會當其時有權按 x細則規定發出 會議通告之方式 接收 董事會會議通告的所 有董事。該決議 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 相同的多份文件內, 每份經由一名或以上 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此目的而言, 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 真簽署應視為有效。
123. 所有 由董 事會 或任何 委員 會或 以董 事或委員會成員身分行事的人士真誠作出的行為( 儘管其後發現董事會或該委員會任何成員或以上述身分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不妥之處,或該等 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資 格或已離任) 應屬 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 士經妥為委任及符合 資格及繼續擔任董事 或委員會成員。
經理
124. 董事 會可 不時 委任本公司的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的經理, 並可釐定其酬金( 形式可以薪金 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 司利潤的權利或兩個 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 )以及支付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的經 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 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25. 該總 經理 及一 名或以 上經理的委任期間由董事會決定, 董事會 可向 其賦予董事會認為適當的 所有或任何權力。
126. 董事 會可 按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訂立一份 或以上協議, 包括 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 經理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的目的委任 其屬下的一名或以上 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 。
高級人員
127. (1) 本公司的高級人員包括總裁及副總裁或主席及副主席、 董事及秘書以及董事會不時決定的額外高級人員( 可以是或不是董事), 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及本細則 而言 被視為高級人員。
( 2) 董事須於每次委任或選舉董事後盡快在董事中選出總裁及副總裁或主席及副主 席;如多於一( 1) 位董事獲提名出任任何一種上述 職務,該職務之選任須按董事可能 釐定 之方式進行。
(3) 高級人員收取之酬金 乃由董事不時釐定。
( 4) 倘本公司未有一般常駐於百慕達的董事達到的法定出席人數, 本公司須按照公司法委 任及設立一般 常駐百 慕達的常駐代表, 以及常駐代表須 於百慕達設立辦事處及遵守公司法的條文。
本公司須向常駐代表提供彼可能需要的文件及資料, 以遵守公司
法的條文。
該常駐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董事會會議或本公司股東大會的通告、出席前述會議以及於 該等會議發言。
128. (1) 秘書及額外高級人員( 如有) 由董事會委任, 其任職條款及任期由董事會決定。如認 為合適, 可委 任兩 (2) 名或以上人士擔任聯 席秘書。董事 會並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 的條款委任一名或以 上助理或副秘書。
(2) 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及保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記錄, 以及將該等會議紀錄登錄於就此目的提供的適 當簿冊內。秘書並須履行公司法或 x細則指定或董事會可能 指定的其他職責。
129. 總裁或主席( 視情況而定 )須擔任 其出席之所有股東及董事會 議之主席。倘彼缺席,則須由出 席會議者委任或選出 主席。
130. 本公 司高 級人 員在本公司的管理、業務及事務上所獲得的權力及須履行的職責將由董事會不時向其轉授而作出。
131. 公司 法或 x細則中規定或授權由或對董事及秘書作出某事項的條款 ,不得由或對同時擔任董 事及擔任或代替秘書 的同一人士作出該事 項而達成。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132. (1) 本公司須促使在辦事處保存一份或多份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並須於當中登錄各董 事及高級人員以下各 方面的詳情,即 :
(a) 其姓氏 及名字; 及
(b) 其地址。
( 2) 董事會須於下列事項 發生後十四( 14) 日內:
(a) 任何董事及高級人員 之變動; 或
( b)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 冊內所載 之詳情的變動;
促使在董事及高級人 員登記冊內登錄有關 變動及發 生日期的詳 情。
(3)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須於各營業日上午十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於辦事處供公眾人士 免費公開查閱。
(4) 在此條細則中,「 高級 人員 」一詞具有公司 法第 92 A( 7) 條賦予之涵
義。
會議記錄
133. (1) 董事會須促使將以下 各項的會議紀錄妥為 登錄於簿冊內:
(a) 高級人員所有選任及 委任;
(b) 每次董事及董事委員 會會議的出席董事姓 名;
( c) 每次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 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印章
134.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定設置一個或以上印章。 就於本公司所發行證券的設立或證明文 件上蓋章而言, 本公司可設置一個證券印 章, 該印章為印章的複製本, 另在 其正 面加上「 證券印章」 字樣或董事會批准的 其他形式。董事會應保管每一印章,未 經董事會授權或董事 委員會為此獲董事會 授權後作出授權,不得使用印章 。 在本細則其他規定的規限 下, 在一 般情況或任 何特定情況下 , 凡加蓋印章的文書須經一名董事及秘書或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 包括董事) 親筆簽署, 惟就 x公 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 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 董事 會可藉決議案決定 該等簽署或 其中之一獲免除或以 某些機械簽署方法或系統加上。凡以 此條細則所規定形式簽 立的每份文件應視為 事先已獲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立。
(2) 如本公司設有專供海外使用的印章, 董事會可藉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 就加 x及使用該印章, 委任任何海外代理或委員會作為 x公司的正式獲授權代理, 且董事會可就其使用施加認為合適的限制。 在本細則內凡對印章的提述,在及只要是適用 情況下, 均視 為包括 上述的任何其他印章 。
文件認證
135. 任何 董事 或秘 書或就此目的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士, 均可認證任何影響本公司章程的文件及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 簿冊 、記錄、文件 及賬目 , 並核證其副本 或摘要為真確副本或摘要。如任何簿冊 、 記錄 、文件或賬目位於辦事處或總公司 以外的地方, 保管以上各項本公司當地的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視為如上所述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士。宣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 決議 案副本或會議記 錄摘要的文件, 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 即為使所有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受惠的不可推翻證據, 基於 對該證據的 信賴 , 該決議案已經 正式通過或(視 情況 而定) 該會議記錄或摘要, 屬妥為召開 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 真確記錄。
文件銷毀
136. 本公司有權在以下時 間銷毀以下文件:
(a)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 ,可 於註銷日期起計 一( 1) 年屆滿後任何時間
銷毀;
(b) 任何股息授權書或其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知,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 更改、撤銷或通知之日起計兩( 2) 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 可於登記之日起計七( 7) 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d) 任何配發函件, 可於 其發出日期起計七( 7) 年屆滿後銷毀; 及
(e) 委託授權書、 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副本, 可於有關委託授權書、 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相關戶口結束後滿七( 7) 年屆滿後的任何時間銷毀;
及被視為本公司利益 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 推定, 即股 東名冊中宣稱根據任何如上所述銷毀的文件作出 的每項記載均為妥善 及適當地作出, 以及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股票均為妥善及適 當地銷毀 的有效股票, 以及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轉讓文書均為妥善及適當登記的 有效力及效用的文書, 以及每份根據 此條銷毀的其他文件依照本公司簿冊或紀錄中紀錄的 文件詳情均 為有效力及效用的文件,惟(1) 此條細則的上述規定只適用於本著誠信及在本公司未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 ( 2) 此條細則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 須就早於上述時間銷毀的任何文件或未能符合上述第( 1) 項但書的條件而負責; 及( 3) 此條細則 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 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 文件的提述。
股息及其他派付
137.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 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可不時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派付股息, 惟股息額不 得超過董事會建議宣 派的數額。誠如 公司法所確定者, 本公司亦可在股東大會上 從任何實繳盈餘中向 股東作出分派。
138. 倘從 實繳 盈餘中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將導致本公司未能支付到期負債或令其資產可變現淨值 低於其負債及其已發 行股本與股份溢價賬 的總和, 則不得如此派付股息或作出分 派。
139.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權 利或 其發行條款另有 規定, 否則:
(a) 一切股息須按有關股份的繳入股款比例宣派及派付。 就此條細則而言, 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入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該股份的繳入股款; 及
(b) 所有股息均會根據股份在有關派付股息期間任何部分時間內的繳入股款按比例分配或 派付。
140. 董事 會可 不時 向股東 派付 其鑑 於本 公司利潤認為充份的中期股息, 特別是( 但在不損害前文所述一般情況下) 如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的 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 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 的股份或是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 惟在董事會真誠行事的情況下, 因就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 賦予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xx任何 損害, 董事會毋須負上任何責任。在董事會認為利潤足以就派付提供理據, 亦可派付每半年或在任 何其他 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股 份應付的任何定 額股息。
141. 董事會可自本公司應派予股東的有關任何股份的股 息或 其他款 項中 ,扣除該股 東當時因催繳 或其他原因應付予本 公司的所有數額(如 有)的款項。
142. 本公司xxxx本公 司所應付有關任何股 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 的利息。
143. 應以現金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 可以支票或付款單的方式寄往股份 持有人的登記 地址, 或如為聯名持有人, 則寄往股東名 冊就有關股份排名最前的 股東的登記地址, 或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 以書面指示的通訊人及 地址 。除股份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 有指示外, 所有支票或付 款單應以祇付予抬頭人的方式付予有關的股份持有人或有關股份聯名持有人在股東名冊排名最前者, 郵誤風險由 彼等承擔, 而當 付款 銀行支付支票或付款 單後 , 即表示本公司經已付 款, 儘管 其後可能發現該支票或 付款單被盜或其上任 何加簽屬偽造。兩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或 可分派資產發出有效 收據。
144. 在宣派後一( 1) 年未 獲認領之一切股息或紅 利,董事會可在其被 認領前,將之投資或作其他用 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在宣派日期後六( 6) 年期間未獲認領之一切股息或紅利, 可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董事會把任何應 付或 有關股份的未獲認領股息或其他款項存入獨立賬戶, 本公司並不因此成為該款項的受託人。
145. 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已議決 派付或 宣派 股息 時, 董事會 可進 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 特定資產的方式派發 全部或部分該股息, 特別是繳入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任何一種或以上所述方式, 而如在分 派上 出現 任何 困難 , 董事 會可藉其認為適宜的 方式解決, 特別 是可就 零碎股份發行股 票、不理會零碎股份權益或將其四捨 五入 計至整數數額, 並可就特定資產或其任 何部分的分派釐定價 值, 並可決 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 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 及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把任何該 等
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 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 士簽署任何所需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 而該委任對股東有效 及具約束力。倘若 在沒有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 況下, 該資 產分 派按董事會的意見將會或 可能於任何特 定一個或多個地區屬違法 或不 可行, 則董 事會可議決不向登記地址 位於該或該等地區的股東提供該等資產 , 而在此情況下, 上述股東只可如上所述 收取現金。 因前 一句句子而 受影響的股 東不得就任何目 的作 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 的股 東類別。
146. (1)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已議決就本公司的任何類別股本派付或 宣派 股息, 則董 事會可進而議決:
(a) 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的形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 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現金作為股息( 或如董事會決定,作為部分股息 )以代替該配發股份。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配發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 ii) 在決定配發基準後, 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 ( 2) 個星 期的 書面通知, 說明該等持有人獲給予的選擇權利, 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 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的地點以及最後日期及時間;
( iii) 可就獲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利; 及
(iv) 就未適當行使現金選 項的股份(「未有 行使 選項股份」)而言,有關股息( 或按上文 所述藉配發股份支付 的該部分股息) 不得以現金支付, 而為了支付該股息, 須基於如上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未有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股份, 而就此而言, 董事會應把其決定的任何部分本公司未分利潤( 包括撥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項作為進賬的利潤, 但認購權儲備除外) 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該筆款項可能須用於繳足該等向未有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按該基準 配發及 分派 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 當股數; 或
(b)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 有權 選擇 收取 獲配發 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 以
代替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在此情況下, 以下規定適用:
(i) 配發基準由董事會決 定;
( ii) 在決定配發基準後, 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 ( 2) 個星 期的 書面通知, 說明該等持有人獲給予的選擇權利, 並須連同該通知 送交選擇表格, 以及 訂明為使填妥 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的地點以及最後日期及時間;
( iii) 可就獲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面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利; 及
(iv) 就獲適當行使股份選項的股份(「 獲行使選項股份」) 而言,有關股息( 或獲賦予 選項權利的該部分股 息) 不得以現金 支付, 而為了取代該利息, 須基於如上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獲 行使選項股份的持 有人 以入賬列為繳足 方式配發有關類別股份, 而就此而言, 董事會應把其決定的 任何部分本公司 未分 利潤 (包括 撥入 任何 儲備 或其他 特別 賬項 作為 進賬的 利潤, 但認購權儲備除 外) 撥充資本及予以 運用 , 該筆款項 可能須用於繳足該等向獲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 份的適當股數。
(2) (a) 根據此條細則第( 1) 段條文配發的股份與當其時已發行的同類別股份(如有) 在 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 益,惟僅參與於 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 前或同一時間派付、 作出、宣派或公 告的有關股息或任何其 他分派、紅利或權利 除外,除非當董 事會公告其擬就有關股息應用此條細則第( 2) 段( a) 或( b) 分段的規定時, 或當 其 公告 有關分派、 紅利或權 利時, 董事會訂 x根 據 此 條 細 則 第 ( 1) 段 條 文 將 予 配 發 的 股 份 有 權 參 與 該 分派、紅利或權 利。
(b) 董事會可作出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為及事宜, 以根據此條細則第 ( 1) 段的 規定實施任何撥充資本事宜, 在可分派零碎股 份的情況下, 董事會並 有全部權力作出其認 為合適的規定( 該等規定包括據此把全部或部分零碎權益合計及出售並把所得
款項淨額分派予享有權益者, 或不理會零碎權益或把零碎權益四捨五入計至整 數 數額, 或零碎權益的 利益歸於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 )。董事會 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 享有權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 ,訂明該撥充資本事 宜及附帶事宜, 而根據此授權訂立的任 何協議均具有效力及 對所有有關方具約束力。
(3) 本公司可在董事會推薦下透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特定股息以入賬列為繳足 方式 配發的股份作為派發 全部股息( 儘管有 此條細則第 ( 1) 段的規定), 而毋須給予股 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 以代替配發股份的權 利。
(4) 在沒有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 按董事會的意見於任何地區提呈此條細則第( 1) 段下之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 則董事會可 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 向登記地址位於該地 區的股東提供或作出該等選擇權利及股 份配發, 而在此情況 下,上述規定須按此 決定閱讀及詮釋。因前一句句子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5) 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的任何決議案, 不論是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案或董事 會決 議案, 均可訂明該股 息應付予或分派予於 某一日期收市後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 的人士, 儘管該日期可以是在通過決議案 當日 前, 就此, 股息應按照其各自 的登 記持股量派付或分派, 但不損害任何該等 股份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股息的權利。此條細則的規定在 加以適當修訂後適用 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 行、已實現資本利潤 分派或提呈或授出。
儲備
147. 在建議派付任何股息前, 董事會可從本公司利潤中 提撥 其決定 的款 項作為儲備。 該款項將按 董事會酌情決定,按 可適當運用本公司利 潤的用途而應用 ,而在該應用前, 可按董事會酌情決 定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 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投資項目, 因此毋須把構成儲備的任何投資與本公司任何 其他投資分開或獨立處理。董事會亦可以不把該款項存放於 儲備, 而把 其認為審慎起見不應分派的任何利潤結轉。
撥充資本
148. 經董 事會 建議 , 本公 司可 於任 何時 間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 表明適宜把任何儲備或基金( 包括損益賬) 當時的 進賬全部或任何部分 款項撥充資本( 不論該款項是否可供分派 ), 就此, 該款項將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時原可享有該款項的股東或 任何類別股東及按相 同比例作出分派, 基礎是該款項並 非以
現金支付, 而是用作繳入該等股東各自持有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於當時未繳的金額,或繳足該等股東 將獲以入賬列為繳足 方式配發及分派的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 又或是部分用於一種 用途及部分用於另一 用途 , 而董 事會並須令該決議案生效,惟就此條細則而言及 公司法第 40( 2 A) 條的 規限 下,股份溢價賬及任何儲備或屬於 未實現利潤的基金, 只可用於繳入該等股 東將獲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的本公 司未發行股份 。在結轉儲備及動用該款項 時, 董事會須遵守公司法之條文。
149. 董事 會可 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 解決根據前一條細則於作出分派時 出現的任何困難, 特別 是可以就零碎股份發出 股票, 或授 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股份, 或是議決該分派應在實際可行 情況下盡量以最接近 正確但並非確切的比例, 或是 可完全不理會零碎股份, 並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 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支付以調 整所 有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 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或適當的合約以使其生效, 且該項委任對股東有效及具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
150. 在公司法並無 禁止及符合公司法的情況下 ,以下條文具有效力 :
(1) 如在本公司發行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時, 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參 與任何交易, 以致 按照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調整認購價,致 使認購價降至低於股 份面值, 則以下規定 適用:
(a)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起, 本公司按照此條細則的規定, 設立及於此後( 在此條細則規 定規限下)維持一項 儲備 (「 認購權儲備 」),其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當時所須撥充資本的款項, 以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全 數行使而根據下文 ( c) 分段發行及配發入賬 列為繳足股份時, 用以繳足所須發行及配發額外股份的面值,以及須在該等額外股份全 數配發時運用認購權 儲備繳足該等股份;
(b)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 股份溢價賬除外) 已用竭, 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 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要求時用於填補本 公司的虧損;
( c) 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所有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 與獲行使認股權有關的股份面值, 應與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 或視情況而定, 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 則為有關的部分) 時所須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 此外, 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就該等認購權將獲配發面值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的額外入賬列為繳 足股份: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 或視情況而定, 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 則為有關的部分) 時所須支付的上述現金金 額; 及
( ii)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能作為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 在考慮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 原應與該等認購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 面值;
而緊隨該行使後, 須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值的認購權儲備的進賬金額將撥充資本, 並用於繳足該等立即配發予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 額外股份的面 值;及
( d) 如在任何認股權證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 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 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 在法律准許 範圍內 , 包括股份溢 價賬 ), 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值已繳入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 在此情況下, 本公司當時己發行的繳足股份將不會獲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在付款及配發前, 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 證明其獲配發該額外面值股份的權利。 該證書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 可按股份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 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分轉讓, 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 就此維持一份登記冊, 以及辦理與此有關而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 且在該證書發出後,每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 有人 應獲 提供有關該 等證書的充足資料。
(2) 根據此條細則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有關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的其他 股份,在所有方面享 有同等權益。儘管此條細則第( 1) 段有任何規定, 將不會就認 購權的行使而配發任 何零碎股份。
(3) 未經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藉特別決議案批准, 此條細則有關成立及維持認購權儲 備的規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會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此條細則下與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 有人的利益有關的規 定。
(4) 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時所須設立及維持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 途、有關其曾用作填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將須向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 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 股份的面值以及 有關認股權儲備任何其他事宜由本公司當時核數師編製的證書或報告 ( 在沒有明顯錯誤下) 對本公司及所 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 股東而言屬不可推翻 及具約束力。
會計記錄
151. 董事 會須 安排 保存本 公司 的收 入及 支出的款項 、有 關收 入及支出事項、本公司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公司 法規定或為真實及公 平反映本公司的事務及解釋 其交易所需 之一切其他事項之真 確賬目。
152. 會計記錄必須存置於辦事處, 或在公司法規限下存置於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 並須隨時公開以供本公司董事查 閱。除法律准許或由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授權者外, 董事以外的股東概無 權利查閱本公司的會 計紀錄或 賬冊或文件。
153. 在公司法第 88 條規 限下, 一份董事會報 告的印刷本連同截至 適用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 包括法律規定須隨附的每份文件 ), 當中須載有以xx標題編製的本 公司資產負債概要及 收支表 , 加上核數師報告副本,須 於股東大 會日 期前 最少二 十一 ( 21) 日, 送交有權收取的每名人士, 並根據公司法 規定於股東大會上向本公 司呈報, 惟此條細則不得要求把該等文件 的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 人士或任何股份 或債 權證聯名持有人中多 於一名持有人。
審核
154. (1) 在公司法第 88 條規 限下,於每年股東周年大會上或其後每年 的特 附錄三
別股東大會上, 股東 須以普通 決議案委任 一名核數師對本公司 的賬目進行審核,
而該核數師須任職至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為 止。該核數師可以是股東, 若為本公司
第 17 段
6 月 10 日
董事或高級人員或僱 員,則在該任職期間 無資格擔任本公司核 數師。 於2022 年
修訂
(2) 在公司法第 89 條的 規限下, 於股 東周年大會上除現任核數師外,
其他人士概無資格獲 委任為核數師, 惟有意提名該人士擔任核 數師一職之書面通知須 於股 東周年大會舉行之前不少於十四 ( 14) 日發出 。 此外, 本公司須將任 何該通告的副本送交現任 核數師。
(3) 股東可在依照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 藉普通決議 附錄三
第 17 段
案於核數師任期屆滿 前任何時間罷免該核 數師, 並在 該會議上藉普通決議案委任
另一 名核數師代其履 行其餘下 任期。
155. 在公司法第 88 條的 規限下, 本公司賬目 須每年審核至少一次 。
156. 核數 師酬金須由本公司股東於 股東 大會上 以普 通決 議案 或由獨立於董事會的其他方釐定 。
157. 如由於核數師辭任或身故或由於核數師在有需要其服務時因病或其他無行為能力而未能履行 職務以致核數師職位 出現空缺, 則董事須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召開特別股東大會以 填補該空缺及釐定所 委任核數師的酬金。
158. 核數 師在 所有 合理時間應可查閱本公司保存的所有簿冊以及所有相關賬目及 收據, 並可請求本公司董事或高級人 員提供其所管有與本 公司簿冊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
159. 本細則規定的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須由核數師審查, 並與相關簿冊、賬目及收據比較, 核數師並須就此撰寫書面 報告, 說明 所編製的報表及資產負債 表是否公平地呈述回顧 期間內本公司的財務 狀況及經營業績, 在請求本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提供資料的 情況下, 說明是否獲提供及滿意該等資料 。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由核數師按照一 般採納的核數準則審 核。核數師須按照一般採納的核數 準則作出書面報告, 而核數師報告須於股東大 會提呈至股東。本文所指一般採納的核數準則可包括百慕達 以外的國家或司法權 區所用者。 倘若如此, 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應披露此事並 註明該國家或司法權 區。
通告
附錄三第 17 段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160. ( 1) 任何通知或文 件( 包括根據上市規則獲賦 予的涵義之內的任何「 公司通訊 」), 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根據本細則提交或發出, 均應屬書面形式或是經由電報、 電傳或傳真傳輸的訊息或其他電子傳送或電子通訊形式。任何該等通知及文件可採 用以下方式提交或發 出:
( a) 以面交方式向相關人 士送達;
( b) 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信封須註明股東在股東名冊的登記地址或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股東就此向本公司提 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 c) 送交或留置在上述地 址;
( d) 藉於指定報章或其他刊物及( 如適用)( 定義見公司法) 或於指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每日出版及普遍流通之報章按其規定刊登廣告而送 達;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 e) 在本公司遵守 法規及 不時生效的任何其他 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有關取得該人士 同意( 或視作同 意)的任何規定的規限下, 以電子通訊方式按該人士( 倘本公司要求 )根據本細則第 160( 5) 條可能提供 的電郵地址向該人士 發送或傳送;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f) 將其刊登於本公司網 站或相關人士可瀏覽 的網 站,在本公司遵守法規及不時生效 的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中有關取得有關人士同意(或視作同意 )的任何規定及╱ 或向任何有關人士發出通告,說明該通告、文件或刊物可在本公司的網站取得(「 可供查閱通知」); 及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 g) 在法規及其他 適用法 律、規則及規例允許的範圍內,透過其他方式寄發或 以其他 方式向該人士提供。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 2) 可供查閱通知可透過 上述任何方式( 在網 站刊發除外) 發出。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
新增
( 3) 如屬股份聯名持有人, 所有通知須發給在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聯名持有人, 而如此發出的通知應視為已向所有聯名持有人充分送達或交付。
( 4) 因法律的施行、 轉讓、 傳轉或其他方式而有權擁有任何股份的每位人士, 須受在其名稱及地址( 包括電郵地址) 作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記入股東名冊前就有關股份正式發給其取得有關股份所有權的人士的每份 通知所約束。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 5) 每位股東或根據法規或本細則規定有權收取本公司通知的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記一 個可 向其送達通知的電郵 地址。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 6) 在符合任何適用法律、 規則及規例以及本細則條款的情況下, 任何通知、 文件或刊物 (包括但不限於本細 則第 153 及 160 條所述的文件) 須以英文或 中英文發出。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新增
161. 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
(a) 如以郵遞方式送達或交付, 在適當情況下應以空郵寄送, 於投遞載有通告或其他文件的信封( 已適當預付郵資及註明地址) 後翌日即視為已經送達或交付。 在證明該 送達或交付時, 載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適當地註明地址及已投郵, 即為充份的證明,而由本公司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 其他人士簽署的書面證書, 表明載有通知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如上所述註明地址及投郵, 即為 最終憑證;
(b) 如以電子通訊方式送遞, 視為已於本公司或其代理之伺服器傳送當日發出。 如在本公司之網站刊登通知或文件, 視為已於假定向股東發出可供查閱通 告當日之翌日由本公 司向股東發出;
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修訂
( c) 如在本公司網站上刊登,則於有關人士可瀏覽的本公司網站首次刊登通知、 文件或刊物之日, 或可供查閱通知根據本細則被視為已送達或交付予有關人士之日( 以較晚者為 準), 視為已送達;
( d) 如以本細則項下之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 視為已經親身送達或交 付( 視情況 而定 )進行有關 寄發 或傳 送之 時送 達或交付。如秘書或董事會委任之其他 人士簽署書面之證書, 聲 明送達、交付、 寄發或傳送之事實及時間, 即為最終憑證; 及
( e) 如在報章或本細則准許的其他刊物上以廣告形式刊登, 應視為已於廣告首次刊登之日 送達。
162. (1) 根據本細則交付或郵寄或留置於股東登記地址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儘管 該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或已 發生任何其他事件, 及不論本公司是否有該身故或破 產或其他事件的 通知, 均視為已就以該股東作為 單獨或聯名持有人名義登記的股份妥為 送達或交付(除非在送達或交付通知或文 件之時其姓名已 從股東名冊刪除作 為股 份持有人), 且該送 達或交付就所有目的 而言, 均視為已向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修訂
所有擁有股份權益( 不論共同或透過該股 東申索) 的所有人士充份送達或交付該通告或文件。
(2)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信封或封套上註明其 為收件人而把通知郵 寄給該人士, 以身故者 之代表或破產者 之受託人的稱謂或類 似稱謂而享有股份權 利的人士, 本公司可把通知寄交聲稱如 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 士就此目的提供的地 址(如有 ),或( 直至獲提供地址前)藉 如無發生該身故、精 神紊亂或破產時原來 的方式發出通 知。
( 3) 任何藉法律的實 施、 轉讓或其他方式而享有任何股份權利的人士, 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登錄於股東名冊 前原已就股份正式發 給其獲取股份權利的人士的每份通知所 約束。
簽署
163. 就本細則而言, 聲稱來自股份持有人或( 視情況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 於 2004 年
或身為股份持有人的法團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授權人士或正式獲授權代表的電報或電傳或傳 真或電子傳輸訊息, 在倚賴該訊息的人士 於有關時間未有獲
得相反的 明確證明時, 於收取時其條 款應被視為由該持有人或 董事或替任董事親筆簽署的書面文件或 文書。
清盤
5 月 27 日修訂
164.
呈請。
案。
(1) 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名義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將本公司清盤的
(2) 有關本公司在法庭頒令下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須為特別決議
附錄三第 21 段
165. 在遵守公司法下, 本公司可透過特別決議案議決本公司自願清算。 倘本 於 2022 年
公司清盤( 無論清盤為自願或法庭頒令), 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批准下及根據公司法規定的任 何其他批准, 將本 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 產以金錢或實物分發予股東, 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 多類 不同的財產, 而清 盤人就此可為如前述分派之任何一類或多 類財產釐訂其認為公 平的價值, 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同樣授權 的情況下, 將任何部分資產交予清盤人
(在獲得同樣授權的 情況下) 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 託的受託人, 本公司的清盤將告 結束, 本公司亦告解散, 惟不得強迫分擔人接受 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彌償保證
6 月 10 日修訂
166. (1) 本公司當時的董事、 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及每名核數師以及當其時就本公司任何事務 行事的清盤人或受託 人( 如有) 以及每名該等人士及每名其繼承 人、 遺囑執行人 及遺產管理人, 均可 從本公司的資產及利 潤獲得彌償保證,亦可就該等人士或任 何該等人士、該等 人士的任何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各自的職務或 信託執行其職責或擬定職責時因所作出、發生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或蒙受的所 有訴訟、 費用、 收費、 損失 、 損害及開支, 獲確保免因此受損害 。任何該等人士 均毋須就其他人士的 行為 、待遇、疏忽 或過失而負責, 亦毋須為符合規定以致參與任何待遇或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項或財產作保管用途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賴以投放或投資任何款項的抵押不充份或不足或為該等 人士執行其各自的職務或信託時發生的任 何其他損失、不幸事故或損害而負責, 惟本彌償保證不延伸 至任何與上述人士的 任何故意疏忽 、故意犯錯、 欺詐或 不忠 誠有關的事宜。
(2) 每名股東同意放棄其原可因董事在履行本公司職責時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未有採取任何 行動而針對任何董事 提出 的任何申索 或起 訴權 利( 不論個別或根據或憑藉本公司的權利), 惟該放棄不延伸至與董事的任何故意疏忽、 故意犯錯、欺詐或不忠誠 有關的事宜。
細則的更改及組織章程大綱的修訂
167. 撤銷、更改或修訂任何細則及任何 新增細則,均 須獲董事之決 議案批准, 附錄三
並經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案確認方可作實。更改組織章程大綱的 條文 或變更本公司名稱須經特別決議案 通過。
資料
第 16 段
168. 有關 x公 司營 運或任 何與本公司經 營業務有關及董事認為就本公司股東的權益而言不宜向公 眾透露屬於商業秘密 或秘密工序性質事宜 的任何詳情,股 東不得要求作出披露或 提供任何資料。
169.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否則本公司的財政 年度於每年 12 月 31 日結束, 於2022 年
並於每年 1 月 1 日開 始。
6 月 10 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