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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以及《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 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和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地点、方式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申请股票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
(九)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报告董事会秘书,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x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 留向其索赔的权利,相关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x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x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