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獨家全球協調人
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聯席賬簿管理人
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創僑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承銷商
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創僑證券有限公司
承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承銷協議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本公司將根據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載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提呈發售6,500,000股香港發售股份,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
受限於下列條件:
(a) 聯交所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將發行股份(包括可能因行使超額配股權而發行的股份)於創業板上市及買賣,而該等上市及批准其後於股份開始在創業板買賣前並未撤回;及
(b) 達成香港承銷協議所載的若干其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我們與獨家全球協調人
(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協定發售價),
香港承銷商個別而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以及香港承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倘因任何原因,我們與獨家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未能協定發售價,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並將宣告失效。
香港承銷協議須待國際承銷協議獲簽署並成為無條件且並無遭到終止後,方可作實,並受此規限。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發生下列事件,獨家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可向本公司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即時終止香港承銷協議:
(a) 獨家全球協調人或任何香港承銷商於香港承銷協議日期後獲悉:
(i)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根據香港承銷協議作出的任何保證遭違反或被任何事件導致在作出時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實、不正確、不準確或具誤導性; 或
(ii) 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任何訂約方的責任或承諾(香港承銷商或國際承銷商任何一方的責任除外)遭嚴重違反; 或
(iii)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根據國際承銷協議作出的任何保證遭違反或被任何事件導致在作出時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實、不正確、不準確或具誤導性; 或
(iv)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正式通知及╱或任何通知、公佈、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所載的任何xx於刊發時屬或已在任何重大方面變得不真實、不正確、不準確、具誤導性,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正式通知及╱或任何通知、公佈、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所載的任何預測、意見表達、意向或預期參考當時存在的事實及情況並不公平、誠實及基於合理假設; 或
(v) 發生或發現任何事宜,而倘該等事宜緊接本招股章程刊發日期前發生或發現,將會或可能導致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正式通知及╱或任何通知、公佈、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產生重大誤導或遺漏; 或
(vi) 任何事宜、事件、行動或遺漏導致或可能導致本公司或因保證及╱或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彌償保證由任何彌償保證方作出的彌償保證的任何違反、不準確及╱或不正確,令本公司或控股股東須承擔任何重大責任; 或
(vii) 涉及按獨家全球協調人全權酌情認為預期會使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處
境、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出現不利轉變(無論是否於日常業務過程產生)的不利變動或發展; 或
(viii)聯交所於上市日期或之前拒絕或不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或出售的股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或出售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或(如已授出批准)該項批准其後遭撤回、附保留意見(惟受慣常條件規限除外)或扣起; 或
(ix) 本公司撤回本招股章程(及╱ 或就全球發售發出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或
(x) 名列本招股章程內的任何專家已撤回其各自有關刊發載有其報告、函件及╱或法律意見(視情況而定)以及以其各自出現的形式及語境提述其名稱的本招股章程的同意書; 或
(b) 下列事件發展、發生、存在或生效:
(i) 香港、中國、美國、英國、歐盟(或歐盟任何成員國)、日本、新加坡、泰國、東盟其他成員國、開曼群島或英屬處女群島或任何其他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相關的司法權區(「相關司法權區」)的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金融、經濟、政治、軍事、工業、財政、法律、監管、貨幣、信貸或市況或外匯管制或任何貸幣或交易結算系統(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市場的狀況或香港貨幣價值與美國貨幣掛鈎或人民幣與任何外幣掛鈎的制度變動)出現任何變動或發展,或牽涉預期變動或發展,或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的事件或一連串事件;或
(ii) 任何新法律或涉及現有法律的預期變化的變動、發展或公佈或刊物,或涉及位於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對現有法律的詮釋或應用的預期變化的變動、發展或公佈或刊物或任何引起或表示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發展的事件或一連串事件; 或
(iii) 下列各項的實施或宣佈:
(A) 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全面中斷、暫停或限制股份或證券買賣(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 或
(B) 香港(由財政司司長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機構頒佈)、中國、泰國、開曼群島、英屬處女群島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權區全面中斷商
業銀行活動、外匯買賣、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或上述地區或司法權區大幅終止商業銀行活動、外匯買賣、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宜; 或
(iv)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稅務或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港幣、人民幣或泰銖兌外幣大幅貶值)或實施外匯管制的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 或
(v)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本公司及控股股東遭公佈、面臨或遭提出任何訴訟或申索或調查或行動; 或
(vi) 稅務機關要求為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繳納稅項負債; 或
(vii) 任何事件導致或有可能導致本公司須根據香港承銷協議的彌償保證條文承擔任何責任; 或
(viii)本集團或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狀況、業務、前景(財務或其他方面)、盈利、利潤、虧損或財務或貿易狀況的任何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不利變動的發展(不論是否為永久); 或
(ix)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實施經濟制裁或取消貿易優惠;或
(x) 董事被控犯罪或遭法例禁止參與公司管理或因其他理由喪失參與公司管理的資格; 或
(xi) 本公司主席、行政總裁或財務總監離職; 或
(xii) 任何司法、監管、政府、政治團體或組織或任何其他當局對任何董事或集團公司展開任何調查、申索、訴訟或其他行動,或宣佈有意調查或採取有關行動或任何監管機構或組織公佈有意採取上述行動; 或
(xiii)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或適用法律; 或
(xiv) 因任何原因禁止本公司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配發、發行或出售股份(包括超額配股權); 或
(xv) 本招股章程(或與擬提呈發售及出售股份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的任何方面不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或
(xvi) 除獲獨家全球協調人批准外,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創業板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及╱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發行或要求刊發本招股章程任何補充文件或修訂本(或與擬提呈發售及出售股份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或
(xvii) 屬不可抗力性質的任何事件或連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動、宣佈全國或國際緊急狀態、災難、危機、勞工糾紛、罷工、停工、民亂、公眾騷亂、
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民眾暴動、戰爭、天災、恐怖主義活動(無論是否已有人宣稱負責)、爆發傳染病或疫症或流行病(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非典)、H1N1及H5N1及其相關或變種等疫症)或交通事故或受阻或延誤、經濟制裁及任何地方、全國、地區或國際敵對事件爆發或升級(不論有否宣戰)或其他緊急狀態或災難或危機; 或
(xviii)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的任何風險有變或預期有變或得以實現;或
(xix) 頒令或提出呈請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結業或清盤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或安排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結業或清盤的決議獲通過,或委任臨時清盤人、財產接管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重大資產或業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出現任何類似事項; 或
(xx) 任何債權人有效要求本集團在既定到期日前償還或支付債務,
而獨家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全權認為上述情況單獨或整體:(A)對本集團整體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溢利、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境況、財務或其他事宜已有或將有或可能或很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無論直接或間接); 或(B)對全球發售能否成功或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水平或國際發售的踴躍程度已有或將有或可能或很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 或(C)令或將令或可能或很可能令按本招股章程擬定的條款及形式實行或執行或繼續進行香港承銷協議的任何重要部分或香港公開發售或全球發售的任何部分,或按本招股章程擬定的條款及形式推銷全球發售或交收發售股份變為不智或不當或不實際可行; 或(D)已令或將令或可能令香港承銷協議(包括承銷)的任何部分不能遵照其條款履行,或妨礙根據全球發售或承銷處理申請及╱或付款。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x公司的承諾
我們已向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六個月內(不論該等股份或證券的發行是否自上市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將不會發行任何額外股份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是否屬已上市類別),亦不會就發行任何該等股份或證券而訂立任何協議,惟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9條規定的若干情況除外。
控股股東的承諾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16A(1)條,控股股東已向聯交所、獨家保薦人及本公司承
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外,其不會且將促使股份的相關登記持有人、任何由控股股東控制的聯繫人或公司或為控股股東持有信託股份的任何代名人或信託人(視情況而定)不會:
(a) 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之日止期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由控股股東或相關登記股東、代名人或信託人擁有本公司股份或證券,包括由控股股東
(直接或間接為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證券實益擁有人)所控制任何公司的任何股份權益(「相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股份或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或
(b) 於上文(a)段中所述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期間內,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任何相關證券,或就該等股份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如緊隨該出售或在該等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被行使或強制執行後,控股股東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
控股股東已進一步向聯交所、獨家保薦人及本公司承諾,於上文(a)及(b)段所述期間:
(a) 任何控股股東為獲得真正商業貸款或於任何特殊情況下根據聯交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豁免向獲授權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抵押或質押其實益擁有的股份中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其將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我們有關抵押或質押及(aa)所抵押或質押的證券數目;(bb)抵押或質押的目的;(cc)其他相關詳情; 及(dd)倘承押人或承押記人已處置或有意處置任何證券,則告知相關證券詳情,包括受影響或將受影響的證券數目; 及
(b) 任何控股股東接獲承押人或承押記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發出的指示,已處置或將會處置任何所抵押或質押的股份,其將立即知會我們有關指示及受影響的證券數目。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x公司的承諾
x公司已分別向獨家全球協調人、獨家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承銷商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發售及出售發售股份及根據資本化發行發行股份外,自本協議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之日(包括該日)止期間(「首六個月期間」),除非為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否則未經獨家保薦人及獨家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其不會:
(a) 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證券(如適用),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或可交換為或可行使而獲得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
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進行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要約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抵押、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認購或購買的權利、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配發、發行或出售的權利、沽空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選擇權、限制、優先購買權或優先選擇權、缺陷、申索、權利、權益或授予任何第三方的優先權或任何類別的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或抵押權益(「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 或
(b)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將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或可交換為或可行使而獲得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權利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 或
(c) 訂立任何交易,且該項交易的經濟效果與上文(a)或(b)項所訂明的任何交易相同; 或
(d) 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實施上文(a)、(b)或(c)項訂明的任何交易,
就上述各項而言,不論上文(a)、(b)或(c)項訂明的任何交易是以交付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或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還是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不論該等股份或其他證券的發行是否在前述期間內完成)。
倘本公司於緊隨首六個月期間屆滿之日後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訂立上文(a)、(b)或(c)項所訂明的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有關交易,則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其將不會致使本公司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
控股股東的承諾
各控股股東已向本公司、獨家全球協調人、獨家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承銷商承諾,除富通香港根據借股協議借出股份及為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外,未經獨家保薦人及獨家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事先書面同意,控股股東不會且將促使彼等聯繫人、獨登記持有人、為彼等持有信託的任何代名人或信託人及由彼等控制的公司不會:
(a) 於首六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
(i) 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證券或其中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或可交換或可行使為任何股份(如適用)的任何證券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如適用)的權利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如適用)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進行出售、要約出售、訂約或協議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抵押、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購買的權
利,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出售的權利、沽空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上述限制明文協定禁止控股股東從事任何對沖或旨在或可合理預期導致銷售或出售任何股份的其他交易,即使有關股份將由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售。該禁止的對沖或其他交易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股份或包括、關於或來自該等股份的任何重大部分價值的任何證券的認沽或認購期權); 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將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或可交換為或可行使而獲得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任何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權利的任何證券,或可供購買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或
(iii) 訂立經濟效果與上文(i)或(ii)項所述任何交易相同的任何交易; 或
(iv) 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實行上文(i)、(ii)或(iii)項所述的任何交易,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i)、(ii)或(iii)項所述任何交易是否會以交付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或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股份或有關其他證券發行是否將於上述期間內完成);
(b)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訂立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上文(i)、(ii)或(iii)項所述交易,倘於緊隨任何出售、轉讓或處置或根據有關交易行使或執行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將不再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及
(c)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之前,倘其訂立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上文(i)、 (ii)或(iii)項所述交易,其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其將不會致使本公司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
各控股股東已進一步向本公司、獨家全球協調人、獨家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承銷商承諾,於香港承銷協議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1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止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其將:
(a) 在其為獲得一項真正商業貸款而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股份或證券或於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的權益質押或抵押予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時,隨即將有關質押或抵押事宜連同所質押或抵押的股份或證券數目以書面形式知會本公司及獨家全球協調人; 及
(b) 在接獲任何承質押人或承押記人有關將處置任何獲質押或獲抵押的股份或本公司其他
證券或於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的權益的任何指示(不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時,隨即將任何該等指示以書面形式知會本公司及獨家全球協調人。
本公司同意並分別向獨家全球協調人、獨家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承銷商承諾,於接獲控股股東的該等書面資料後,將盡快通知聯交所並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公開披露有關資料。
承銷商於本集團的權益
除彼等各自於香港承銷協議及國際承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外,及除本招股章程另行披露者外,截至最後可行日期,承銷商概無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證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證券中直接或間接持有權益或擁有任何權利或期權(不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以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證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證券。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承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因履行彼等各自於香港承銷協議及國際承銷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股份。
獨家保薦人的獨立性
獨家保薦人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07條所載適用於獨家 保薦人的獨立性標準。
國際發售
就國際發售而言,我們預期將於定價日或前後與(其中包括)國際承銷商訂立國際承銷協議。根據國際承銷協議,國際承銷商將(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個別而非共同同意購買國際發售股份或促使買方購買根據國際發售提呈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請參閱本招股章程
「全球發售的架構及條件 — 國際發售」一節。
根據國際承銷協議,我們擬向國際承銷商授出超額配股權,該等超額配股權可由獨家全球協調人(代表國際承銷商)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自國際承銷協議日期起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期間,分一次或多次全部或部分行使,以要求我們按發售價發行及配發最多合共9,750,000股額外發售股份(佔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發售股份的 15%),以補足(其中包括)國際發售的任何超額分配(如有)。
佣金及開支總額
作為香港承銷商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所提供服務的代價,本公司須向獨家全球協調人
(代表香港承銷商)支付承銷佣金,金額相當於全部香港發售股份(不包括重新分配至香港公
開發售的任何國際發售股份及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任何香港發售股份)總發售價的4% ,香港承銷商將從中支付應付的分承銷佣金。本公司就全球發售應付承銷商的承銷佣金總額不得少於5,000,000港元。就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未獲認購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我們將按適用於國際發售的比率支付承銷佣金,而有關佣金將支付予獨家全球協調人(代表相關國際承銷商),而非香港承銷商。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及基於發售價2.07港元(即所述發售價範圍1.68港元至2.45港元的中位數),佣金及估計開支總額,連同聯交所上市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印刷及有關全球發售的其他費用及開支總額估計合共為29.4百萬港元,將由我們支付。
彌償保證
x公司及控股股東已承諾就獨家保薦人、獨家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香港承銷商及彼等各自聯屬公司、代表及上述各方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可能蒙受的若干損失(包括因其履行香港承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我們違反香港承銷協議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作出彌償,並應要求彌償及以免對彼等造成損害。
發售股份的限制
並無採取任何行動以使發售股份獲准在香港以外公開發售,或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派發本招股章程。因此,在未獲授權作出有關要約或邀請的任何司法權區或在任何情況下,或向任何人士作出有關要約或邀請即屬違法的情況下,本招股章程不應用作且不構成一項要約或邀請。
最低公眾持股量
董事將確保按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7)條於全球發售完成後已發行股份總數將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銀團成員活動
承銷商(統稱為「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或會各自個別進行各種活動(詳情載於下文),該等活動並不屬承銷或穩定價格過程。
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為多元化金融機構,與全球多個國家均有聯繫。該等實體為其本身或其他人士的賬戶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業務。就股份而言,該等活動可能包括作為股份買方及賣方的代理人,以主理
人身份與該等買方及賣方訂立交易,進行股份的坐盤交易、以及訂立場外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例如衍生認股權證 ),其相關資產包括股份。該等實體或會需要就該等活動進行對沖,當中涉及直接或間接買賣股份。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方進行,可能會令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於股份、包括股份的一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與任何前述者有關的衍生工具中持有長倉及╱或短倉。
就銀團成員或彼等的聯屬公司發行以股份作為相關證券的任何上市證券而言,不論於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交易所的規定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或其任何一家聯屬公司或代理)作為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此舉亦會導致股份的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及條件」一節所述穩定價格期間或結束後進行,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的流通或交投量及股份價格的波動,亦無法估計每日的影響程度。
當進行該等活動時,務須注意,銀團成員須受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項:
(a) 彼等全體(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人士除外)不得就發售股份的分銷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有關發售股份的任何購股權或其他衍生交易)(不論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以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在發售股份可能於公開市場達至的市價以外的水平; 及
(b) 彼等全體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包括有關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價格操控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
若干銀團成員或彼等各自聯屬公司不時且預期於日後向本公司及聯屬公司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該等銀團成員或彼等各自聯屬公司已經或將會收取慣常費用及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