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版本:V202105-富邦华一银行资金联合风控贷款专用版本
注:本借款合同适用于客户通过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等平台申请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使用,我行将依据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具体请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
合同版本:V202105-富邦华一银行资金联合风控贷款专用版本
编号:XXX
签署日期:XXX 年XXX 月 XXX 日签订地:重庆市渝北区
XXX
XXX XXX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重要提示:本详情单为编号为 XXX 的《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详情单内容与借款人签署的《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详情单的内容为准。特别说明:在本详情单中,带“□”的选项需根据产品功能或服务的实际规则进行勾选。如未勾选的,
则表示本合同项下服务不适用该规则。
借款基本信息
XXX
XXX
贷款人:
贷款本金:
XXX
分期期数 (月):
XXX
XXX
XXX
XXX
月贷款利率(%):XXX [折合年化利率(%): ]
上述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为在XXX 年 月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年期/□5
XXX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XXX%的基础上 个基点(1 个基点为 0.01%)形成。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还款到期日:XXX 日贷款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
□贷款人或其委托的合作方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向借款人提供商品的商户银行账户,或者支付给该商户所在网络购物平台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给与该网络购物平台或该商户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
XXX
XXX XXX
□银行卡: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名:XXX
XXX
XXX
开户名:
账号:
□自主支付:
□乙方于签署贷款合同时未提供账户信息,后续补充提供
XXX
XXX XXX
□银行卡: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XXX
□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名:
XXX
XXX
开户名:
账号:
还款账户:
□乙方于签署贷款合同时未提供账户信息,后续补充提供
XXX
XXX XXX
□银行卡: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名:XXX
XXX
XXX
开户名:账号:
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
合同版本:V202105-XXX 专用版本
XXX
XXX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年XXX 月 XXX 日
签订地:重庆市渝北区
XXX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或您、本人):XXX
XXX XXX
X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特别说明:xxx于本合同签署时,未填写或错误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地址信息的,应以乙方上传的身份证所载明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信息为准。
在点击页面确认和接受本合同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加粗或标红、加大字号部分)。如果您不同意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点击确认及后续操作。
本合同条款一经您点击确认即视为您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并视为本合同已由双方签署完毕。
如乙方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投诉的,可通过以下方式与甲方联系:客服热线 952251。
第一条 贷款基本条款
1.1 甲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自有互联网平台和马上消费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下或称“合作平台”)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不包含购买房屋和汽车)的个人消费贷款。
1.2 乙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甲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甲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贷款申请。
1.3 乙方承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主体资格,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3.1 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3.2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3.3 非在校学生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1.3.4 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及与贷款相匹配的还款能力;
1.3.5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4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2.1 贷款本金: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2.2 贷款期限: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简称“分期期数”)。
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时,贷款期限自乙方确认授权支付之日起至最后一期期款到期日止。
贷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时,贷款期限自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最后一期期款到期日止。
2.3 贷款利息
2.3.1 各笔贷款的利息标准及计收具体方式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2.3.2 贷款利息起算时间:
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时,为乙方确认授权支付之日。乙方确认授权支付的时间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贷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时,为甲方发放贷款之日。甲方发放贷款的时间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2.3.3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向乙方实际收取的利息及罚息等综合资金成本总和折算后不超过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
2.4 贷款支付方式
x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甲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来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2.4.1 受托支付指甲方或甲方委托其合作方根据乙方的授权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此种支付方式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4.2 自主支付指甲方或甲方委托其合作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乙方账户,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此种支付方式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5 收款账户
2.5.1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或甲方委托其合作方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向乙方提供商品的商户银行账户或者支付给该商户所在网络购物平台的银行账户或支付给与该网络购物平台或该商户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贷款具体的支付对象、支付账号等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2.5.2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或甲方委托其合作方将贷款直接支付至乙方本人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具体账户及账号等信息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
《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2.5.3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乙方应保证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合作方,若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所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或者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发放的贷款未能在约定的贷款起始日当日支付至
指定账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其他费用(如有)等按甲方实际放款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放款失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申请放款。
2.6 贷款发放通知
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合作方根据在本合同载明的或乙方自行提供的或乙方授权甲方采集的乙方通讯信息(如移动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出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电子渠道通知乙方的,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通过邮件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发送通知的,自甲方或其合作方寄出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同时乙方授权及同意甲方及其合作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
2.7 贷款发放凭证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记账凭证、流水记录等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款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第三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于个人消费(购房、购车除外)。乙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使用贷款资金,本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3.1.1 按照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1.2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进行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3.1.3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会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
3.1.4 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房地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经营、开发、投资、购置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3.1.5 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经营活动;
3.1.6 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3.1.7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3.2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合作方通过回访核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乙方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基础依据
乙方贷款的还款方式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乙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其他费用(如有)。
4.2 分期还款方式
4.2.1 等额本息:乙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费用(如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本息=
分期期数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
分期期数
(1+月利率) -1
因分期的首期天数可能不足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故此首期对应的期款金额可能与后续期数的期款金额不一致,具体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若乙方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甲方 1 联系确认。
4.2.2 其他还款方式: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4.3 主动还款和代扣还款
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乙方应在贷款期限内始终维持其还款账户状态正常。乙方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甲方或其合作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扣收。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乙方应提前存入足额款项。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或其合作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于还款日或该日后从甲方指定的且经乙方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在甲方处的到期债务, 如代扣后乙方有任何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还款账户:乙方可指定本人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其他费用(如有)及罚息(如有)]。具体账户及账号等信息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如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暂未指定还款账户的,甲方有权以《收还款账户确认书》作为乙方指定还款账户的有效凭证。乙方新增还款账户的,甲方也有权以《收还款账户确认书》作为有效凭证。
乙方确认: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全部贷款合同及《收还款账户确认书》中载明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乙方通过甲方或甲方合作平台提供的所有账户信息,均系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可按任意顺序从上述还款账户中将期款及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划扣至甲方账户,且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有权将多笔应付款项合为一笔进行扣划或者将一笔/多笔应付款项分成多笔特定金额,分笔、分批进行扣划。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暂不支持代扣的,一旦甲方接入乙方指定还款账户的代扣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对其指定的还款账户进行代扣还款的设置。
在乙方无特别xx的情况下,乙方指定的上述还款账户均可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他所有未结合同中。同时,乙方对该等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如因账户信息错误等问题导致任何损失的,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仍应切实履行还款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如果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代扣失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并不减免,乙方应采用其它合理方式继续偿还。
4.5 还款到期日(或称“还款日”):以《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为准(若无《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或《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未明确约定的,则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4.6 还款顺序
4.6.1 如乙方按约还款或逾期偿还贷款在 90 天以内(含)的,则乙方付至甲方账户的款项,按照如下
顺序清偿各项债务:先到期的债务优先偿还;多笔贷款的期款同时到期,金额较大的债务优先偿还。上述款项一般按照如下顺序依次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如有)、罚息。
4.6.2 如乙方逾期偿还贷款达 90 天以上的,则乙方付至甲方账户的款项,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各项债务:所有未还贷款本金、所有未还利息、所有未还其他费用(如有)、所有未还罚息。
4.6.3 为避免歧义,尽管有上述还款清偿顺序的约定,但甲方仍有权自主变更乙方的还款清偿顺序。
4.7 每月还款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每月还款额(本合同简称“期款”),包括以下(1)至(4)项:(1)贷款本金(2)贷款利息(3)其他费用(如有)(4)罚息(如有)。
4.8 溢缴款
x乙方还款产生溢缴款,甲方对该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领回溢缴款,甲方确认后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同时,乙方知悉并同意:如乙方溢缴款账户中仍有未领回余额且乙方存在欠款的,甲方有权划扣其溢缴款余额用于偿还剩余欠款。
4.9 提前结清借款
提前结清借款是指乙方在最后一个还款到期日尚未届满时,可通过甲方合作平台发起提前结清借款的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包括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其他费用(如有)、罚息(如有)等。乙方是否可提前还款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甲方如审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具体的提前还款金额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第五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5.1 违约事件及责任
以下任何事件发生,甲方如已履行完毕放款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全部款项包括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截至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月份(含)的应付利息、其他费用(如有)、罚息(如有)];甲方如未履行完毕放款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发放贷款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此种情形下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并切实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5.1.1 乙方虚假xx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财产证明、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获得本合同项下贷款,或乙方存在其他与贷款相关的欺诈行为,或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乙方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的;
5.1.2 乙方没有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5.1.3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5.1.4 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
5.1.5 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甲方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乙方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
5.1.6 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5.1.7 甲方认为乙方可能无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或发生了可能对甲方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任何其他事件或行为的;
5.1.8 本合同项下任一期款逾期届满 90 天且乙方仍未完全偿还的。
5.2 罚息
5.2.1 如果乙方逾期偿还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自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以贷款本金余额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中国人民银行或甲方对罚息利率作出调整的,甲方保留对上述罚息利率加以自行调整的权利。
5.2.2 若甲方计收复利的,则按如下标准计收:每一计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包括因逾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而产生的应付未付罚息),从下一计息期起按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直至乙方纠正其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行为之日止。
5.2.3 特别说明:甲方及其合作平台在进行信息展示及合同约定时,可能会基于产品统一设计等综合原因将乙方逾期偿还贷款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成本表述为“逾期利息”或其他费项。乙方理解并认可该逾期利息或其他费项是指乙方逾期后,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罚息,该等罚息的具体收取方式及规则根据本合同确定。
5.3 逾期清收
乙方贷款逾期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或其合作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上门沟通、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催收,同时甲方亦有权委托合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签订地(即重庆市渝北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对方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催收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同时成就时生效:
7.1.1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
7.1.2 乙方通过甲方的贷款审批。具体审批信息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送达条款: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甲方或其委托的合作方向乙方发出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按照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首部所列联系地址(首部未列明联系地址的,以乙方身份证登记地址为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委托的合作方向乙方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站内消息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8.2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合作方向乙方发送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信息及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通知、还款提醒及逾期催收等信息,发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寄、传真等。
当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如贷款发生逾期等)且甲方无法正常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有效联系人与乙方进行联系,并有权告知联系人乙方存在违约情况且无法联系的事实。乙方应确保在向甲方提供该等联系人信息前已获得其本人的同意,因甲方联系乙方提供的联系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3 乙方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法律文书送达
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
第九条 附则
9.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承担罚息。乙方不得以与商户或与其他第三方存在的纠纷或者还款计划展示错误或其他问题等为由拒绝向甲方偿还上述款项。如还款计划有任何问题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查询。
9.2 乙方承诺并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乙方确认其在甲方或甲方合作方的互联网平台上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本合同,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乙方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项下所有内容。乙方确认其通过账号密码、验证码及其他身份验证方式验证后在甲方或甲方合作方的互联网平台上填写的申请表、签署电子贷款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与乙方面签的申请表、贷款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乙方有权在享受甲方贷款服务期间查阅与甲方签署的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文本。乙方理解,查阅文本时可能会出现文档乱码、空白、错误等情况。文本具体内容均应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为准。
9.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可自主决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取得乙方
同意。甲方进行债权转让的,可自主决定是否以及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信函或公告等各种形式对乙方进行告知。甲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的,自甲方公告发布之时起满 24 小时视为通知已送达乙方。债权转让后,xx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争议解决及通知送达条款之约定。
9.4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无论乙方的贷款申请是否被批准或本合同是否已终止,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制保存乙方的个人相关资料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9.5 乙方同意甲方或其委托的合作方对与乙方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图像、视频文件等用于甲方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使用等。
9.6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乙方确认的相关授权文本的约定使用、共享其自行收集或由乙方提供的乙方资料及信息,未经乙方正式书面提出撤销授权,该等授权持续有效。
9.7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如就甲方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等向保险机构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或就甲方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等委托担保公司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则乙方授权甲方及其合作方代为处理向保险机构/担保公司传输乙方签署或提供的投保/委托担保资料、信息等与投保/委托担保相关的事宜。同时,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向甲方理赔/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取得对应债权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担保追偿权。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的名称以甲方合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或其合作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从甲方指定的且经乙方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应向保险机构/担保公司清偿的到期债务,如代扣后乙方有任何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乙方向甲方正式提出撤销授权,该授权持续有效。
乙方如已进行投保或委托担保的,在提前结清甲方的贷款时,乙方投保的保证保险或委托的担保服务会随之终止,此时乙方授权甲方或其合作方代为向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发出终止保险或担保服务的申请(如需)。未经乙方向甲方正式提出撤销授权,该授权持续有效。
9.8 双方特别约定: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与甲方签署其他分期贷款合同且该合同最后一个还款到期日尚未届满的,乙方确认并同意:该合同项下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乙方仍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的还款规则继续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直至清偿完毕。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的贷款适用本合同约定及甲方适时调整的相关业务规则。
9.9 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系统”包括甲方自营平台的系统或甲方合作平台的系统。
9.10“本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附件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1.本人同意与甲方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本人声明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仲裁文书)。
2.本人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为本合同载明的手机号码或者用于确认合同的还款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邮箱为本人向甲方申请贷款所提交的电子邮箱。司法机关向前述手机号码和/或电子邮箱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本人指定邮寄地址包括本合同记载的本人联系地址和本人身份证登记住址。
4.本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本人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若本人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本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和司法机关(如适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7.督促程序中,若本人任意提出异议进而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最终判决本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支付令申请费和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
8.本人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通过上述地址或渠道向本人发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件时,若发生他人代签收或退件,均视为已送达本人。本人变更个人信息而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或司法机关(如适用)向前述条款记载的本人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本人所收悉,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本人并为本人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