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LXMGL-2022-005-2
目 录
8
第一部分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尚义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项目(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B 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自行下载公开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并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LXMGL-2022-005-2
项目名称:尚义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项目(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B 包
预算金额:6959700.00 元最高限价:6959700.00 元
采购需求: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详细项目服务内容见第二部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9:00-12:00-12: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 : 在 河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张 家 口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册并下载公开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方式:其它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 年 9 月 29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 点 : 河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张 家 口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尚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6.1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6.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6.3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4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5 为更好的进行服务本项目,每个供应商可以对不同包组进行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包组,以评标先后顺序为准。
6.6 请注意: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形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递交已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尚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张家口市尚义县
联系方式:xxx 155323120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卜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x 0 x 0000
联系方式:xx会 136532416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会电 话:13653241644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内容及参数要求
一、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
(一)作业范围
全县 14 个乡镇建成区、154 个行政村、345 个自然村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转运;大青沟、满井、小蒜沟三座垃圾中转站的运营与维护。
(二)作业内容
1.以村为单位,根据村落分布情况、村落面积和人口数量划分成若干个单元,配备保洁员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日常保洁工作,不留卫生盲区和死角;各村根据户数和自然村等实际情况,由保洁人员
将垃圾收集到本村垃圾收集点。
2.根据日产垃圾量、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和交通道路等实际情况,全县共设置 3 个垃圾转运站。距离县城垃圾填埋场 20 公里以内的 村庄采用直运的方式直接运送至县城生活垃圾转运站,南壕堑镇、红土梁镇、七甲乡 3 个乡镇距离垃圾填埋场在 20 公里以内采用直 运的方式运送。
3.垃圾清运日产日清,保洁车、垃圾桶、勾臂箱干净整洁,周围无散落垃圾;车容整洁,车体外无污物、灰垢,标识清晰,密闭运输,无撒、漏、抛现象,垃圾按规定运至垃圾处理场。
(三)环卫运营方案 1.劳动定员
参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结合业主方提供的数据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乡镇环卫清运及转运人员配置表
序 | 类型 | 职位 | 数 | 备注 |
1 | 乡镇垃圾清运、转运站管理人员 | 经理 | 1 | 乡镇垃圾清运、转运站项目管理运营工作 |
2 | 副经理兼车队队长 | 1 | 协助做好城区环卫运营管理、车辆总体统 筹管理工作 | |
3 | 财务 | 1 | 项目账目、文字性、事务性工作 | |
4 | 维修工 | 1 | 乡镇转运站及车辆维修工作 | |
5 | 片区管理员 | 6 | 片区转运站运营管理工作 | |
6 | 农村 垃圾 收集转运 | 8T 压缩车驾驶员 | 1 | 车辆驾驶 |
7 | 压缩车辅助工 | 2 | 辅助车辆驾驶员收运垃圾 | |
8 | 5T 压缩车驾驶员 | 2 | 车辆驾驶 | |
9 | 压缩车辅助工 | 4 | 辅助车辆驾驶员收运垃圾 | |
10 | 3T 压缩车驾驶员 | 4 | 车辆驾驶 | |
11 | 压缩车辅助工 | 8 | 辅助车辆驾驶员收运垃圾 | |
17 | 农村 现有 中转站(3座 | 中转站操作人员 | 6 | 操作箱体 |
18 | 转用车驾驶员 | 4 | 驾驶车辆 | |
19 | 合计 | 41 |
2.设备配置
乡镇环卫清运及转运站设备配置表
序 号 | 类型 | 设备名称 | 配备数量 | 备 注 |
1 | 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转运 | 8T 压缩车 | 1 | |
2 | 5T 压缩车 | 2 | ||
3 | 3T 压缩车 | 4 | ||
农村现有压缩站(3 座) | 配套转运车辆 | 4 | ||
2 6 | 合计 | 11 |
注:所有设备运营单位自运营之日起一个月内配置到位。
3.垃圾收集目标
(1)清运车辆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示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3)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拋垃圾。
(4)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经过压缩中转站压缩后转送至尚义县生活垃圾转运站。
(5)垃圾收运实现密闭收集,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实现容器化。实现项目地区垃圾“日产日清”。
4.人员安置方案
根据个人意愿,优先接受原有环卫工人,密切配合业主单位做好环卫市场化后的人事善后工作,同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工龄从进入工作之日起计算,并进行上岗前培训教育,为所有环卫作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
5.设备安置方案
转运车辆全部由运营单位提供。
大青沟、满井、小蒜沟的三座垃圾转运站运营与日常维护管理由运营作业单位负责,设施设备损坏及时修缮。
(四)应急处理措施及其他
1.每天安排专人通宵值班,手机 24 小时开机,以防突发事故。日常将预备足量的应急物资,组建完善的应急处理管理制度。遇到突发事件如道路污染时 1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理;遇到自然
灾害如大风、暴雨或暴雪等要在解除警报24 小时内恢复市容市貌。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等要重点保洁。
2.由于规划、法律政策或服务标准的变更,引起本项目作业内容或范围变化而导致员工工资及运营费用发生增加(减少)时,应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考评
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确保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严格执行考评管理制度。
1.考评对象
环卫运营公司。 2.考评方式
城管局成立考核小组,对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的环卫作业公司进行进行管理、考评、监督、日常巡查和周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每周工作汇报,调阅日常巡查记录,实地抽查每个乡镇 20%的行政村,对卫作业公司项目部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转运垃圾收集情况和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等情况,进行月末考核。
3.考评范围
(1)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负责人和设置项目部,管理制度、巡查台账、工作日志等健全;
(2)按规定作业时间作业,保洁员服装统一、工具齐全,无迟到、早退、旷工、坐岗、聚岗等现象;
(3)垃圾清运日产日清,保洁车、垃圾桶、勾臂箱干净整洁,周围无散落垃圾;车容整洁,车体外无污物、灰垢,标识清晰,密闭运输,无撒、漏、抛现象,垃圾按规定运至县城生活垃圾转运站。
(六)考评积分
1.每周检查,城管局负责对环卫公司作业情况每周至少开展 1次监督检查,留存检查记录,进行考评打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结果和整改结果由城管局备案,作为对环卫公司管理和考核考评的评分依据。
2.月末联查,每月最后一周,由联合考核组抽查每个乡镇 20%
的行政村,综合评定打分,作为环卫作业公司项目部的联查得分。 3.年末绩效考评,根据每月联查积分,取平均值作为环卫作业
公司项目部的年终考评得分。
(七)落实责任,巩固考评成效
在严格执行考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考评制度的责任落实,巩固考评管理制度成效;根据考核情况,每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当月环卫保洁费依据。
1.得分 85 分以上(含 85 分)为合格,核拨当月全部服务费;
2.得分 84—75 分(含 75 分)为基本合格,核拨当月 90%服务费;
3.得分 74 分以下(含 74 分)为不合格,并责令期限整改,符合要求,拨 85%当月服务费,整改仍未达标的,不予拨付当月服务费;
4.连续 3 个月考核不合格,根据合同付清相应服务费后终止合同;
5.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保洁项目按照相应的作业规范进行作业,对未按要求开展的作业项目,根据承包合同,扣除相应服务费。
6.被省委检查通报的一次扣作业公司服务费 5 万元,被市检查
通报的一次扣作业公司服务费 3 万元,媒体曝光的一次扣作业公司
服务费 2 万元。被扣费用从每月拨给作业公司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7.打破环卫公司“一包到底”的格局,连续 3 个月考核不合格,根据合同付清相应服务费后终止合同;
有 20%的村庄考核平均分低于 74 分的情况,视为作业不合格,立即终止相关合同。
附件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环卫作业公司考核评分表
附件 1
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环卫作业公司考核评分表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内容 |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 分 |
1.有完整的企业组织架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 1.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缺一项扣 1 分。 | |||
2.各岗位人员配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率 100%,特殊工种 100%持特证上岗。 | ||||
一 | 公司 管理考核 (20 分) | 2、岗位人员缺失每人次扣 0.1 分,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每人次扣 1分, 3、无考核制度每次扣 1 分,未 实施的每次扣 1 分。 | ||
3.有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并认真实施。 | ||||
4.认真做好各项生产运行台帐,做到分类清晰、数据真实、记录内容完整,保管得当。 | 4、台账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 1 分,数据内容失实的,每次扣 2 分 | |||
垃圾 转运(40分) | 1.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收集箱无垃圾满溢现象。 | 1、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收集箱垃圾满溢现象每次扣 1 分。 | ||
2.进站垃圾必须及时压缩、转运,不得有过夜存量垃圾,垃圾日产日清。 | ||||
2、压缩转运不及时或有过夜存量垃圾不能做到日清的每次扣 1 分。 | ||||
二 | 3.垃圾运输车在作业和运输过程中,无垃圾夹带、拖挂现象,无垃圾抛洒、污水滴漏。 | 3、垃圾运输车在作业和运输过程中,箱体不密闭、有垃圾夹带、拖挂现象,垃圾抛洒、污水滴漏的每次扣 1 分。 | ||
4.进入垃圾填埋场,必须遵守填埋场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 ||||
4、进入垃圾填埋场,不遵守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每次扣 1 分。 | ||||
5.及时清运站内垃圾渗滤液收集池的污水,不得发生污水外溢事故。 | 5、发生垃圾渗滤液外溢事故每次扣 1 分。 | |||
6.垃圾收集、转运和污水转运过程中,不得中途随意倾倒和排放。 | 6、垃圾收集、转运过程中,中途倾倒垃圾的每次扣 1 分。 | |||
三 | 转运 站管理考 | 1.站区内外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 1、环境不整洁、设施破损每处扣 1 分。 |
核 ( 40分) | 2.车间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无散落垃圾、无蛛网、积灰、门窗清洁、墙面无污渍、涂鸦。 | 2、车间内不整洁、物品摆放不整齐扣 1 分,地面不清洁、有散落垃圾、蛛网、积灰、门窗不清洁、墙面污渍、涂鸦每处扣 1 分。 | ||
3.站内操作人员配备合理。 | ||||
3、站内操作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每人次扣 1 分。 | ||||
4.站内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 | ||||
4、站内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每次扣 1 分。 | ||||
5.转运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 ||||
5、转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车辆清洗不干净,车辆不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的每次扣 1 分。 | ||||
6.定期进行消杀灭菌工作,杜绝“四害”滋生。 | ||||
7.作业时做好通风除臭工作,做到无恶臭。 | 6、不定期做消杀灭菌工作的每次扣 1 分。 | |||
7、作业时不按规定做好通风除臭产生环境负面影响的每次扣 1 分。 | ||||
考评得分 |
二、商务条款
(一)运营服务期限
运营服务期限:1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 1 年)
(二)服务地点:尚义县
(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四)资金结算
(1)服务费的计算:采购人按月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算项目的服务费。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必须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3.投标方无论中标与否,均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必须逐条响应,有一项不满足的投标无效;所有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公开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的内容。本公开招标文件的条款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
3、本项目预算价计人民币 6959700.00 元 (xxx拾xxx仟柒佰元整),超出此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4、相关采购政策
4.1 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否则,投标无
效。
4.2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1)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公布的品目清单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标出所投货物对应的品目;2)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产品查询截图,且含有所投标货物的证书编号的产品查询截图(只打印出所投标货物所在页即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醒目位置标示出“报价表”中所投货物的对应序号,并标出证书中所投产品的型号。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投标无效。
4.3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 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前附表),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涉及以上价格评审优惠,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审查项,必须填写)。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件二。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4.5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4.6 根据《河北省版权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版权字[2016]12 号)的规定,计算机硬件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采购时,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和所需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同步列入。供应商在报价时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并入计算机硬件设备价格内,配套采购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在报价表中价格单独体现。软件价格要符合《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财行【2013】98 号)要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报价的,投标无效。
4.7 所投货物应符合采购人所属地的资产配置标准,所属地为张家口市的,应符合《张家口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xx字【2018】 44 号)。所投货物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投标无效。
4.8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采购人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醒目位置标示出“报价表”中所投货物的对应序号。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投标无效。
4.9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4.10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包装、及快递包装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 2020]123 号)的标准
执行。
(二)定义
1. “采购人”系尚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北京卜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供应商”系指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单位。
4. “服务”系指供应商根据公开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及服务。
5. “签字”系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字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手签章。其委托授权人为其亲笔签字。(负责人是特指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
6. “公章”系指供应商单位电子印章或实体印章。
7. “复印件”系指原件的复制品,它通过复印设备,复制出来。公开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复印件也包括原件的扫描件。
(三)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四)合格的供应商:
1. 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社会良好的信誉;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供应商的限制:
2.1 根据冀财采〔2020〕14 号文件,采购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河 北)"(http://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xxx.xxxx.xxx.xx )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评标现场查询);
2.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5. 供应商知悉
供应商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的事项,包括任何与项目和采购人需求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有了充分的了解。
6. 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六)踏勘现场
(1)采购人将不组织供应商进行踏勘现场,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项目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
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供应商及其人员可以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二、公开招标文件
(一)公开招标文件的构成(公开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公开招标公告
2.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范本
5.投标文件格式
6. 质疑书格式
(二)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公开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公开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责任与风险应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三)公开招标文件的澄清
1. 供应商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公开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后 2 日内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 供应商在收到公开招标文件后,对公开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公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领到公开招标文件 7 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提出。不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公开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代理机构将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予以澄清或答复,供应商请及时关注网站,未能及时关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澄清记录作为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3.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疑问的,视作默认对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无疑问。若超过规定的时限供应商提出的疑问,采购人可以对其提出的问题不作解释。
(四)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公开招标文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进行修改。
2. 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供应商请及时关注网站,未能及时关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公开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记录、公开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电子平台发布内容为准。当公开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xx(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4. 为使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二)投标货币与计量单位本次投标用人民币报价。
公开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表示。报价原则:
1. 供应商必须按本公开招标文件指定格式正确填写各种价格单;
2. 每一项目报价必须是唯一的、固定不变的。如出现不唯一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或是书写错误,报价均被视为无效报价,作为非响应性投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3. 报价栏项目中如出现数字“0”,是报价为零,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如出现空白,视为未响应,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
4. 投标报价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 所有报价均为交付采购人使用前的价格。应包括全部工程费、货物费、各种税费以及伴随服务费等的一切费用;
6.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不含等于)本项目规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 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6. 主要人员一览表;
7. 主要设备一览表;
8.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
B.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复印件(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C.承诺函(包括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D.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E.控股、管理关系承诺书;
10.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11. 项目实施方案;
12. 服务承诺; 13.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5. 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16.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除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传投标文件并河北 CA 加密投标外,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对公开招标文件条款的响应情况,必须按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文件按公开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公章、签字,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五)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60 日内有效。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六)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本次招标为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采用数据电子文件,供应商必须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交易平台在线参与开标。
2.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供应商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 CFCA 为投标文件加密。
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北京时间 9:00,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加密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递交电子招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供应商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河北 CA 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到,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二)电子签章
供应商应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在指定位置盖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印章或电子手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是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字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手签章。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为亲笔签字。(提供: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印章)
1.电子签字x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解密截止时间
解密截止时间:2022 年 9 月 29 日 9 时 30 分之前完成解密。
注:供应商需在开标时间以后,解密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河北 CA 完成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解密。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均须供应商自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脑、网络等解密条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自开标时间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开标记录表》上完成电子签字。
2.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
3. 投标人使用河北 CA 在线解密。; 4.开标结束。
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解密且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开启的,则视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必须在解密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使用河北 CA,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后果自负;
2.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
(二)评标 1.本招标项目的评标依据为公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 评标纪律、评标原则和标准将在评标会议上宣布;
3.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不符合评标办法的活动,将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审查
1.在详细评标之前,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并符合公开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供应商有责任按照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进行答疑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规定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
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满足公开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要求的;
(2)供应商投递的投标文件中以下证明材料内容不全或不合格的:
A. 投标函;
B. 投标报价表;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E. 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F. 主要人员一览表;
G. 主要设备一览表
H.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I.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
J. 有效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复印件(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K.承诺函(包括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L.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M.控股、管理关系承诺书;
M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N.服务承诺;
O.张家口市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3)未按公开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样式制作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填写报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符合公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标的其他情形或不符合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评标结果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最终确定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资质合格、技术指标符合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优、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综合得分最高
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将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河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张 家 口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若有对中标供应商的反映,并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低且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替补,以此类推。如其他供应商报价均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标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除符合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小组未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卜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还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六、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次采购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诚实信用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评标定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满分为 100 分。
(一)、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1. 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共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2 人和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 5 位专家,共 7 人组成,与供应商有隶属和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2.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定标办法和计分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分项打分和汇总,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侯选人并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如不能按投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承诺及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由第二名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3、如果出现得分并列第一名,报价低者推荐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得分相
同,报价相同,则以技术部分高者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 4.评标纪律、评标原则和标准将在评标会议上宣布;
5.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6.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小组应当告知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二)、评标程序
1. 初步评审
第一步:资格性审查
开标后,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资格证明文件内容是否有效。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步评标。
第二步:符合性审查商务性审查
对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投标函》的报价为准,投标函内如果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审查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否有效、是否满足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其他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了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步评标。
技术性审查
审查技术文件有没有重大偏离。重大偏离或实质上与公开招标文件不一致,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性能,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资格审查表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合格标准 | 备注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 | 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投标文件内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以投标文件内对应内容为准 |
2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复印件(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投标文件内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以投标文件内对应内容为准 |
3 | 承诺函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4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格式内容自拟,须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以投标文件内对应内容为准 |
5 | 信誉查询结果 | 投标文件中提供在“信用中国”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查询网页的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以现场查询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放置)。 | 以现场查询为准 |
6 | 控股、管理关系承诺书 | 格式内容自拟,须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以投标文件内对应内容为准 |
结论(是否合格) |
符合性评审相应对照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合格标准 | 备注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致。 |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供应商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的要求,按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签字。 | |
4 | 投标报价 | 有且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且未超出该项目预算价。 |
5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期结束后60日内有效。 | |
6 | 运营服务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7 | 服务要求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
8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 |
9 |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 按照格式要求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
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书)。 | |
11 |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
12 | 其他 | 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 | |
结论(是否合格) |
2.详细评审(详见评分标准)
(三)、评分规则:
1. 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 评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四舍五入,如果出现得分相等,将适当延长小数位;
3. 评委给各供应商打分,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A 计分高出最高分或低于最低分的;
B 计分明显不合理的;
C 一个计分内容有 2 个或 2 个以上计分的; D 其它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四)、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 15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100(保留两位小 数) | |
2 | 服务响应 | 10 | 不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服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投标;满足招标文件服务条款要求的得 10.0 分。 | |
3 | 项 目 实 施 方案 | 开展服务前准备工作 | 10 | 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接管方案,充分了解采购人的实际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服务重点和难点,提供相应解决方案或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性强、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度高的得 10.0 分;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 度较高的得 7.0 分;一般得 3.0 分;欠科学合理、欠可行、契合 度较差得 1.0 分;其他情况得 0 分。 |
运行管理机制和具体服务作业规程 | 20 | 1、运行管理机制包括团队管理、服务沟通、工作巡查、投诉处理和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可行性强、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度高的得 10.0 分;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与项 目实际情况契合度较高的得 6.0 分;一般得 3.0 分;欠科学合理、 欠可行、契合度较差得 1.0 分 ;其他情况得 0 分。 2、服务作业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转运服务规程、垃圾清运规程等)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 10.0 分;较科学合理、可 行性较强得 6.0 分;一般得 3.0 分;欠科学合理、欠可行得 1.0 分;其他情况得 0 分。 | ||
人员管理 | 9 | 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明细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垃圾清运服务管理工作经验,提供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和淘汰制度以及服务人员稳定性方案。 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 9.0 分;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得 6.0 分;一般得 3.0 分;欠科学 合理、欠可行得 1.0 分 ,其他情况得 0 分。 | ||
各类应急预案 | 10 | 各类应急预案需包含自然灾害、水、电、暖、设备及安全方面紧急、突发事件。 方案优、措施得力得 10.0 分;方案较优、措施得力较得力得 7.0 分;方案一般、措施一般得 3.0 分;方案欠缺、 措施欠缺得 1.0 分;其他情况得 0 分。 | ||
履约能力 | 10 | 1、每提供一辆收集车得 2.5 分,自有租赁均可,最高 5.0 分;提供行驶证或租赁合同。 2、2、每提供一辆自有压缩车得 2.5 分,自有租赁均可,最高 5.0 分;提供行驶证或租赁合同。 |
其他情况得 0 分。 | ||||
培训方案 | 6 | 人员培训, 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 6.0 分;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得 4.0 分;一般得 2.0 分;欠科学合理、欠可行得 1.0 分; 其他情况得 0 分。 | ||
服务承诺 | 10 | 服务承诺针对性强、优得 10.0 分;服务承诺较针对性较强、较 优得 7.0 分;服务承诺一般得 3.0 分;服务承诺欠缺得 1.0 分; 其他情况得 0 分。 | ||
总计 | 满分 | 100 |
评分表中缺项得 0 分
注:
1. 有效的投标报价:未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拦标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与提供的服务方案、人员等不符,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综合评分表中计分因素所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及资格要求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在评标时无需提供原件,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质疑格式见附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答复的,可向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质疑或者投诉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质疑或者投诉材料必须包含质疑或者投诉内容、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来源等,材料中引用没有公开招标内容的,要明确注明材料来源。对没有证据材料和没有提供证据材料来源的,或以道听途说、主观臆断为依据提出的,不予受理;对捏造事实、陷害诬告、破坏政府采购工作的,将向政府采购办提议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八、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
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小组内独立进行。
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否则,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在开标直至宣布结果之前,供应商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4、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进行泄露。
5、评标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投标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九、合同
(一)合同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
(二)签订合同 1.中标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以及其它相关证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如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则按违约处理。中标供应商违约,将在有关媒体公布其不良行为;采购人违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3.如遇中标供应商违约,代理机构可以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重新选定中标供应商(详见公开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4.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现场质询记录等确认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之依据,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其它事项
(一)中标服务费
A.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北京卜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B.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收取;
C、中标服务费可采用现金、银行电汇等形式支付。
(二)本公开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解释权属代理机构。
(三)所有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函件按下列方式联系
名 称:北京卜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xxx园 1 组团 9 号楼
联系方式:xx会 13653241644
第四部分 合同范本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自行修订相关内容。)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合同总价与报价价格一致。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有关的服务,详见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
1.4.“甲方”指购买服务的单位。
1.5.“乙方”指为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6.“项目现场”指的是:甲方指定地点。
1.7.“质保期”指系统完成最终验收后 年。质保期内,乙方对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 7×24 小时实时技术支持。
2.1 服务内容
2.1.1 乙方服务内容见招标文件及被甲方接受的投标文件中的规定。
2.1.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文件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合同资料
2.2.1 合同项下文件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 15 天之内,将完成服务或合同所需必要资料交付给对方。
2.3 工作结果交付
2.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进度交付相应的工作结果。
2.4 保密
2.4.1 乙方保证对在谈判、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或未公开工作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知识产权
2.5.1 本项目实施完成新产生的所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5.2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项下乙方工作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3.1 合同款支付
3.1.1 合同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
3.1.2 合同款支付进度: 4、质保期限
4.1 本项目质保期限 。 5、监督与审核
5.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如在监督或审核的过程中发现乙方工作
有不当之处,甲方有权提出建议,乙方应予以适当考虑并采纳其中的合理建议。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成果进行抽样检查,以检验其工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6.1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7.1 除了本合同“不可抗力”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外,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提供服务,甲方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 0.05%计收,不足 7 日者亦按 7 日计算直至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无需乙方同意终止合同。
8.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水灾、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事件。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执行合同的期限将相应延长。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 方。同时必须在 7 日内,以挂号形式递交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如果不可抗力超过 15 日,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
9.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补充或删减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10、违约解除合同
10.1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10.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按合同第 7.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0.1.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10.1.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0.1.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1.4.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0.1.4.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0.1.4.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
10.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0.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1.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后不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涉及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通知
1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5、适用法律
1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6、合同未尽事宜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7.1 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合同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7.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如被甲方接受)
(3)中标/成交通知书
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份,乙方 份,采 购代理机构 1 份,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份
17.4 本合同满足条款规定的生效条件后即生效,至双方均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终止。但有关违约、索赔及争端解决的条款除外。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人: 签署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开户行:
开户名称:帐号: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文件编号:
尚义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项目
(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三个中转站运营维护)B 包
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_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加盖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联系电话: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格式
目 录
格式自拟,需编制页码
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包号:公开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编号: ),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 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 ,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我单位同意如下:
(1)按公开招标文件规定, (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报价为:
人民币 ; 大写金额: ;运营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
(2)我们承担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全部公开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 )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如果在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们接受沽源县财政部门的处罚;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7)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8)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9)遵守公开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0)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表格式
投标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文件编号: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包号: | ||
总 | 价(小写) | ||
总 | 价(大写) | ||
运营服务期限 | |||
质量要求 | |||
备 | 注 |
(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
1.供应商必须按表中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投标服务的所有内容。
2.投标报价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供应商对每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此报价为最终报价。该表中的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的报价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所有报价均为交付采购人使用前的价格。
3.投标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所投入的设备设施经费、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水电费、燃油费、设备维修费、设备折旧费、环卫机械保险及年检费等其他费用)、人员经费(聘用工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高温津贴、危害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工具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险)、人身意外险及服装、劳保费用、保险费、利润和各项税金)。
4.供应商须自行解决所聘用作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住宿、用餐场所、作业车辆、工具保管停放场所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及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此项费用。
注:表中未尽事宜,请附文字说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采购人):
先生(女士),在我单位任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
(姓名) 先生(女士)在我单位任 职务,现委托其为北京卜利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包号: ,(文件编号: )的
被授权委托人,其代理权限为:封标、投标、澄清、答疑、开标、签署合同有关事宜全过程。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附被授权委托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
服务响应及偏离表格式
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由供应商据实提交)
序号 | 服务内容 |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要求 | 投标文件实际技术 参数要求 |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 …… | …… |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进行逐条响应,每一条均可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未按格式填写或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条款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主要人员一览表格式
x项目配置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本项目拟 承担的职务或工作 | 性别 | 年龄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专业工作年限 |
注:后附相应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如有)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设备一览表格式
为满足本项目需配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规格 | 数量 | 产地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一、名称和概况: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 供应商名称:
2. 单位地址: 邮 编:
传真/电话:
3.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4. 最近年度资产负债表(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1)流动资产:
(2)固定资产:
(3)流动负债:
(4)长期负债:
(5)所有者权益:
5.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就我方所知,x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供应商全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签 字)二、供应商简要说明
1.供应商基本情况;
2.供应商经营情况;
3.技术及服务承诺;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由供应商按以上要求表述)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
B.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复印件(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C.承诺函(包括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D.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内容自拟);
E.控股、管理关系承诺书(格式内容自拟)
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现有我公司( 供应商名称) 参加( 项目名称),于 年 月 日 时分进行开
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资格规定的情形,我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上述我公司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如与承诺内容不符,我公司自愿接受任何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包号: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 资产总额为 x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 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 日期: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采购人):
我 公司现向贵单位承诺,我公司在 (项目名称)
包号:)服务过程中,保证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在此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项目实施方案
格式自拟
服务承诺格式
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保障措施等(格式自拟)
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
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格式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采购人):
我公司自愿参与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坚守公平竞争,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我们xxxx:如果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意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或责任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投标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擅自在合同履行有效期内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弄虚作假等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却仍按原合同的数量、配置、技术要求、质量、服务标准等进行虚假验收的;
(十三)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十四)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五)投标后对公开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
(十六)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八)财政、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质疑函格式
质 疑 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采购人名称: ﹍﹍﹍﹍﹍﹍﹍﹍﹍﹍﹍﹍﹍﹍﹍﹍﹍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 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 201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 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 月 29日,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
142 号), 规定从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x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
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
“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 | 1000≤Y< | 500≤Y< | Y<500 |
0 | 5000 | 10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 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