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昊电力将其拥有的约 50,000 平方米(以最终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可安装光伏设备设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场地提供给酒泉昊亿建设 5.99 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消纳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xx光伏 公告编号:2024-026
甘肃xx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况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甘肃xx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孙公司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与xxx亿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酒泉昊亿”)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xx电力将其拥有的约 50,000 平方米(以最终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可安装光伏设备设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场地提供给酒泉昊亿建设 5.99 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消纳
模式,所发电力优先提供给xx电力,所发电力有多余时,酒泉昊亿可销售给当地电网公司或其他用电主体。xxx亿通过给予xx电力优惠电价的方式抵扣租赁物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预计该光伏发电项目年均发电 1,180 万度,按合同约
定优惠电价计算,欧昊电力预计每年向酒泉昊亿支付电费约 354 万元(以最终实
际购买电量计算结果为准),项目运营期为 25 年,预计 25 年共支付电费约 8,850
万元。
2、关联关系
酒泉昊亿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酒泉昊亿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审议程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xxx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xxxx、xx女士及关联监事xxxxx对本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xxx亿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xx为
3、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DEHH045C
6、成立日期:2024 年 3 月 18 日
7、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股权结构:上海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55%股权,甘肃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 45%股权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主要财务数据:xxx亿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截至目前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11、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酒泉昊亿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酒泉昊亿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2、xxx亿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xxxxx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x亿新能源有限公司
2、项目内容:
甲方将其拥有的约 50,000 平方米(以最终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可安装光伏设备设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场地提供给乙方建设 5.99MW 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本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消纳模式,所发电力优先提供给xx电力,所发电力有多余时,酒泉昊亿可销售给当地电网公司或其他用电主体。
3、租赁面积:
甲方将其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面积总计约为 50,000 平方米
(以最终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可安装光伏设备设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
场地提供给乙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使用面积以届时双方确认的“屋顶交付确认函”为准。
4、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甲方的建筑物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20)年。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本协议下屋顶租赁期限应自动续期至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之日。
5、效益分享期:
本项目运营期(即节能效益分享期,或“电站运行期”)自本项目所涉光伏电站完成并网验收发电之日起 25 年。效益分享期结束时,甲乙双方可视本项目光伏电站的运行状况另行协商是否参照本合同内容继续执行。
6、租金:乙方通过给予甲方优惠电价(即“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抵扣租赁物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非赠与或无偿使用屋顶。
7、项目投资及权属: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承担项目的设计、备案、设备购置、 施工建设、并网接入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所涉光伏电站项目资产,包括由乙方采购并安装投入的光伏发电设施、设备和仪器等财
产的所有权归属乙方,由乙方独立经营、管理、收益,甲方不得拆解、移动、毁损电站设备或干涉乙方运营,乙方有权就项目资产进行融资、转让、设立抵押权等。
8、效益分享:本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消纳模式。本协议期间,乙方有义务将项目所发电力优先提供给甲方,甲方有义务优先消纳本项目所产生
的电能;在本项目所发电力有多余时,乙方可销售给当地电网公司或其他用电主体,如需甲方协助,甲方应予配合。
9、电价:按合同约定优惠电价执行。
10、电费结算: 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太阳能电费,乙方须先提供增值税发票。
11、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依法向各方均同意向酒泉市仲裁委员会在酒泉市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违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房屋屋顶,开展光伏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并可产生绿色、节能的社会效益。
本次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自愿、协商、公平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电价结算符合市场行情,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0 万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2、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xx集团(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万元(不含借款)。
3、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当年年初至披露
日借款余额为 50,068.13 万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产生的利息为 841.31 万元。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xxx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合作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