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18]疾病保险 0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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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5.现金价值权益 | 9.4 意外伤害事故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5.1 现金价值 | 9.5 初次发生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保单贷款 | 9.6 医院 |
1.3 投保年龄 |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9.7 专科医生 |
1.4 犹豫期 | 6.1 效力中止 | 9.8 重大疾病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2 效力恢复 | 9.9 特定疾病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9.10 确诊日或认定日 |
2.2 保险期间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11 现金价值 |
2.3 保险责任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12 毒品 |
2.4 责任免除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3 酒后驾驶 |
2.5 其他免责条款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3 年龄错误 | 9.15 无有效行驶证 |
3.1 受益人 | 8.4 未还款项 |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9.17 遗传性疾病 |
3.3 保险金申请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3.4 保险金给付 | 8.7 争议处理 | |
3.5 诉讼时效 | 9.释义 |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9.1 保单年度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周岁 | |
4.2 宽限期 | 9.3 有效身份证件 |
东xx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 |
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已交 |
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同时终止。 |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9.5)并被医院(见 9.6)的专科医生(见 9.7)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8);
(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见 9.9)。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已初次发生而在等待期后 | |
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 |
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 |
款》已交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 | |
同时终止。 |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重大疾病共有 100 种,具体释义见“9.8”。
被保险人于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见 9.10)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现金价值(见 9.11)之和。
被保险人于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组: | |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 (二十)单侧肾脏切除 |
(十一)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二十二)单侧肺脏切除 |
(十二)双侧卵巢切除术 | (二十三)肝脏手术 |
(十三)肾上腺切除术 | (二十八)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十四)胆道重建手术 | (二十九)早期肝硬化 |
(十九)慢性肾功能损害–肾 | (三十四)双侧睾丸切除术 |
功能衰竭期 | |
第二组: |
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特定疾病共有 50 种,分为以下 3 组,具体释义见“9.9”。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 (三十九)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四十)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四十一)植入心脏起搏器 | |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 (四十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
(十七)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 | (四十五)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
术或内膜切除术 | (四十七)早期象皮病 | |
(二十七)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 | (四十八)严重大动脉炎 | |
术 | (四十九)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 | |
(三十七)肺功能衰竭 | 胸旁路移植手术 | |
(三十八)心包膜切除术 | ||
第三组: | ||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 (二十六)中度帕金森氏病 | |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 (三十)中度瘫痪 | |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 | (三十一)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 |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三十二)微创颅脑手术 | |
(九)3 周岁后视力受损 | (三十三)面部重整手术 | |
(十)严重头部外伤 | (三十五)单耳失聪 | |
(十五)单眼失明 | (三十六)轻度面部烧伤 | |
(十六)中度xx兹海默病 | (四十三)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
(十八)角膜移植 | (四十四)中度结核性脊髓炎 | |
(二十一)单个肢体缺失 | (四十六)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 | |
(二十四)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 性xx | |
(xxx)xxxxxxx | (xx)糖尿病导致脚趾切除 |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 | ||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特定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特定疾
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
x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的各期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2.4 责任免除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
x”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4),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5)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
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
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 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
2.5 其他免责条款
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 ||
本合同效力中止。 |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x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5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9.6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9.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8 重大疾病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 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范围以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 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其他类型的红
x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当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
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
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经呼吸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终末期肺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 FEVB1B 持续低于 0.75 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4)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因职业因素造成的肺部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一种肉芽肿性肠炎。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有结肠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作为诊断依据。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 30 天以上。
(三十八)Ⅰ型糖尿病
Ⅰ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Ⅰ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三十九)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是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明确诊断,按 APACHEⅡ评分达到 8 分或 8 分以上Balthaza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并且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 范围内。
指因xxx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
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且功能无法恢复。
(四十二)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四十四)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四十五)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接受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x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x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四十七)主动脉夹层充血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明确诊断,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四十八)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刻手术清创,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专科医生确诊。
(四十九)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①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②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③CREST 综合征。
(五十)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五十一)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在本保单签发日、合同签署日或复效日(取其最晚者)之后,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职业生活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且证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意外事故必须在意外发生后 30 天内(含第 30 天)向我们报告;
(2)导致意外事故的明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的证据;
(3)在书面报告意外发生后的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出现血清 HIV 阴性转变为 HIV 阳性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包括一个意外事故发生后 5 天内(含第 5 天)HIV 抗体阴性的检查报告;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意外事故后 12 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存在。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医院工作人员时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五十二)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 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五十三)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
原因引起的除外。
(五十四)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五十五)严重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 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五十六)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五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场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五十八)疯牛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五十九)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六十)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六十一)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十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典型的肌电图;
(4)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六十三)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六十四)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症,是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 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五)胰腺移植
指引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十六)严重xx氏综合症
严重xx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严重xx氏综合症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六十七)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 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十九)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七十)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建议,由足踝或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切除一只或多只脚 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七十三)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 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七十四)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五)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1) 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 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份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或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导致传染性心内膜炎;
(3) 传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
(七十六)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
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七十七)独立能力丧失
指疾病或外伤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全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性的。
(七十八)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七十九)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八十)严重癫痫
x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 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十一)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八十二)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
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 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八十三)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是指持续的神经变性累及脊髓神经及脑干运动神经元,出现肌肉无力、挛缩、肌束颤动及萎缩症状和体征。须经神经专科医师做出明确诊断,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即穿衣、移动、行动、卫生、进食、洗澡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且上述日常生活活动经过三个月的持续治疗后仍无法完成。
(八十四)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出血及已经出现瘢痕组织。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及瘢痕组织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八十五)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八十六)xx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十七)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
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十八)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八十九)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指因先天性脑积水(即先天性的脑脊液循环或吸收功能障碍,使脑脊液大量积滞而导致脑室或蛛网膜下腔扩大),而接受的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手术。
(九十)xxxx病
xxxx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xxxx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九十一)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二)急性肺损伤(XXX)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九十三)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
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四)Brugada 综合征
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
(九十五)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六)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 dl 或> 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 L 或>为 3.5mg / dl 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最低 96 小时;
(9)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 15 天。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 保障范围内
(九十七)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或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九十八)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症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末缺
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一百)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9.9 特定疾病 x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3 周岁后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 180 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
Ⅲ级,或小于Ⅲ级。
(十一)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
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十二)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单侧或部分卵巢切除、变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投保 时已经缺失一侧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肾上腺切除术
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 为。
(十四)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注: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眼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中度xx兹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十七)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
(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十八)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十九)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GFR < 25%;
(2)Scr > 5mg/dl 或>442umol/L;
(3)持续 180 天。
(二十)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肾脏部分切除手术; | ||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单肾切除手术; | ||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脏切除手术。 |
(二十一)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二十二)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 ||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 ||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
(二十三)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二十四)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二十六)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二十八)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x保单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 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 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天, 才符合本保障范围。
其他种类的发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
(三十)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一)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三十二)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微创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三)面部重整手术
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 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三十四)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单侧或部分睾丸切除、变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投保 时已经缺失一侧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xx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六)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40%或者 4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三十七)肺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 PaCO2>50mmHg。
(三十八)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 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九)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四十)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Xxxxx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存在狭窄或者关闭不全损伤,且已经被心脏超声检查证实。有关诊断及心脏超声检查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证实。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 | 理赔时需提供 |
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 | |
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 | |
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
为结核性脊髓炎。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 |
(2)嗜酸性筋膜炎 | |
(3)CREST 综合征 |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本公
司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象皮病”的标准。
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是指动脉慢性非特异性炎性疾病,其中以头臂血管、肾动脉、胸腹主动脉及肠系膜上动脉为好发部位,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的大动脉炎,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大动脉存在狭窄或闭塞。
(四十九)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经导管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糖尿病导致脚趾切除
糖尿病导致脚趾截除: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至少一个脚趾的完整截除术。
上述释义 9.8 及 9.9 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三)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
(四)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
(五)三大关节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 ||
9.10 | 确认日或认定日 | 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指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所有条件之日。特定疾病确诊日或认定日指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特定疾病”所有条件之日。 |
9.11 | 现金价值 |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9.1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13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4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驾驶证过期或失效; | ||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
学习驾车。
9.1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或染色体异常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18]两全保险 0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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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3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9.3 有效身份证件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4 意外伤害事故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现金价值权益 | 9.5 身故之日 |
1.3 投保年龄 | 5.1 现金价值 | 9.6 现金价值 |
1.4 犹豫期 | 5.2 保单贷款 | 9.7 毒品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9.8 酒后驾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1 效力中止 |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2 效力恢复 | 9.10 无有效行驶证 |
2.3 保险期间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2.4 保险责任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2.5 责任免除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2.6 其他免责条款 | 8.1 年龄错误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2 效力终止 | |
3.1 受益人 |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 |
3.2 保险金申请 | 9.释义 | |
3.3 保险金给付 | 9.1 保单年度 | |
3.4 诉讼时效 | 9.2 周岁 |
东吴附加尊享xx两全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x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 55周岁(见9.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东xx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 B 款》的基本保险金额一致。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 | |
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 | |
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 | |
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同时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 9.5)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款》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款》现金价值(见 9.6)之和。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
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同时终止。
xxx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08%给付祝寿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2.5 责任免除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
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
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附加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
重大疾病保险 B 款》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享xx
重大疾病保险 B 款》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 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祝寿金申请 | 祝寿金受益人在申请祝寿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 |
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祝寿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 ||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 | ||
险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x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 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东xx享xx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同时解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x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 效力终止 | 当主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8.3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4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9.5 | 身故之日 | 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
9.6 | 现金价值 |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9.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 ||
9.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9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驾驶证过期或失效; | ||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
学习驾车。
9.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