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8 号)同意注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83.70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8 号)同意注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83.7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3.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5,385.97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0,325.4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xxx(2022)验字第 61378651-C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中金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万元) | 用途 |
中一科技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 416080100100764246 | 70,000.00 | 年产 10,000 吨高性能电子铜箔生产建 设项目、超募资金 |
中一科技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 | 17519501040012644 | 53,087.94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超募资金 |
中一科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 1812024129200270408 | 7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 |
中一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712900015510503 | 70,000.00 | 超募资金 |
中科铜箔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 416080100100764363 | 0 | 年产 10,000 吨高性能电子铜箔生产建 设项目 |
中科铜箔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 | 17519501040012651 | 0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中科铜箔作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xx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逸路、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案文件
1、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子公司中科铜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6、公司、子公司中科铜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