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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康爱尊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同方全球人寿[2019]疾病保险 0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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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1.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同方全球「康爱尊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康爱尊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见释义)为五十周岁(见释义)至七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和二十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补偿原则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见释义)扣除其所获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见释义)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4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本合同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见释义)或被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释义),我们不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与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
(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您无需再交纳本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若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见释义)起降低为零,同时,第 2.5.1 项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一年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2.5.3 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我们已按第 2.5.2 项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则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内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满期日,因该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我们在给付限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给付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达到给付限额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
终止。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第 3 项至第 10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所有病历资料,包含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4. 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3 额外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所有病历资料,包含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3. 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相关费用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
4. 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 3.3.1 至 3.3.3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以及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交纳续期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每一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见释义)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经我们同意,并向我们补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每六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不足以抵扣已支付的保险金的,我们有权继续追索。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9.3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9.4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9.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10.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0.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0.3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10.4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5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10.6 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 ||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
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
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 ||
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 ||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 | ||
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
社保卡 | ||
社保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 | ||
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 | ||
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 ||
发病 | ||
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 | ||
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 ||
10.9 | 恶性肿瘤 |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 ||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 ||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 原位癌; |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 ||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0.10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 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0.1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1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13 确诊之日
首次确诊恶性肿瘤的病理报告日。
10.14 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
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的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我们调整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的,以我们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的为准。
10.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2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0.22 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10.23 利息
参照借款利率计算。
10.24 借款利率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