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录
1. 外汇账户条款及守则
2. 互联网杠杆式外汇合约买卖协议
3. 账户常设授权
4. 附录一 杠杆式外汇交易风险披露声明书
5. 附录二 个人资料隐私政策
本条款及守则就阁下﹙「客户」﹚使用xxx外汇有限公司﹙「永丰外汇」﹚已开立或即将开立的杠杆式外汇产品交易帐户,依据指定交易方式买卖及处理杠杆式外汇产品(定义详见下文),列出阁下和永丰外汇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所有条款及守则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此阁下在同意接受该等条款和守则约束前,请先仔细阅读清楚及征求独立的意见。
1. 目的及释义
1.1. 本条款及守则列载客户xxx外汇开立保证金交易帐户(定义见下文)后须依从之条款及条件,据此永丰外汇将与客户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定义见下文)。
1.2. 于本条款及守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
「账户」 | 指客户xxx外汇开设,并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 途径操作之杠杆式外汇交易帐户。 |
「开户申请书」 | 指开户申请书,其中载有客户及账户之细节及其他必须之数据。 |
「客户」 | 指永丰外汇之帐户客户,其数据详载于开户申请书。 |
「条款及守则」 | 指本文件之条款及守则,包括其不时之修订及附录乃适用于账户操作及对客户具约束力。 |
「受任人」 | 指客户可根据第9.3戊条委任以代其操作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人士,该等人士之姓名及地址载于「开户申请书」。 |
「营业日」 | 指除本条款及守则其他条文规定者外,永丰外汇不时决定公开营业以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之日子。 |
「营业时间」 | 指永丰外汇不时决定于营业日内公开营业以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之期间。 |
「电子操作」 | 指客户透过电子途径操作交易。 |
「电子途径」 | 指包括互联网、电邮、流动电话、掌上计算机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及非电子通讯,包括口头及书面指示及传真通讯。 |
「电子服务」 | 指透过电子途径以电子操作xxx外汇发出指示及获取永丰外汇所提供信息服务之电子设施。 |
「外汇」 | 指永丰外汇不时接纳进行买卖之货币、货币期权、货币期 |
货或远期合约及远期交收合约或其他有关外币之合约。永 丰外汇现时接纳买卖之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英镑、加元、日圆、欧罗、xxxx及澳元。 | |
「外汇合约」 | 指永丰外汇与客户就杠杆式外汇交易而订立之合约。 |
「外汇交易」 | 指涉及条例第2条所界定之「杠杆式外汇买卖」之交易。 |
「平仓」 | 指就任何合约而订立另一份相同规格及相同数额但属相反买卖之合约,以对销原有合约及/或变现该原有合约之溢利或亏损。 |
「确认书」 | 指载有永丰外汇可全权决定之内容之书面确认。 |
「最初保证金」 | 指永丰外汇要求客户于订立杠杆式外汇合约前提供,用作客户履行杠杆式外汇合约之保证金之最初保证金。 |
「附加保证金」 | 指除最初保证金外永丰外汇不时要求客户提供用作客户履行外汇合约之保证金之额外保证金。 |
「保证金」 | 指永丰外汇当时要求客户提供之杠杆式外汇合约最初保证金连同附加保证金或其中之一。 |
「保证金交易帐户」 | 指永丰外汇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允许客户xxx外汇以客户指定之名称及号码或以其他方式开立以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之非全权代客买卖账户。 |
「交收日期」 | 指根据外汇合约同意买卖之杠杆式外汇将予交收或延迟交收之日期。 |
「永丰金融集团」 | 指永丰外汇及其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该控股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包括永丰贵金属有限公司、永xxx投资有限公司、永丰证券有限公司、永丰期货有限公司及永丰财务 (香港)有限公司,而「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二词须按香港公司条例之定义诠释。 |
「条例」 | 指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包括其不时之附属法例及修订。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1.3. 代表单数之词语亦具有众数含义,反之亦然;而单一性别之词语得具有所有其他性别之含义。倘客户由一人或一方以上组成,则客户一词指其中各人或各方或其中任何一人或任何一方。
鉴于:
1. 客户拟xxx外汇开立一个或以上非全权代客买卖之账户,以供客户不时决定订立各种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
2. 永丰外汇同意不时应客户之要求酌情允许客户xxx外汇开立一个或以上非全权代客买卖之账户,并接纳及存设以指定之名称、号码或其他方式开立以供客户买卖各种杠杆式外汇合约之账户。
3. 永丰外汇(牌照号码ARI401)乃根据条例(定义见下文)注册之持牌杠杆式外汇交易商,而除非至少有一位负责之董事获认可,否则不得进行其杠杆式外汇买卖业务。
现双方条款及守则如下︰
1. 账户
1.1. 客户确认「开户申请书」所载数据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将会通知永丰外汇。
1.2. 虽然客户预期永丰外汇保持一切客户的帐户资料机密,唯客户仍明确同意永丰外汇可能有需要向有关机构如交易所、 证监会, 政府当局或根据任何法院命令或成文法规要求,将客户资料披露。而永丰外汇将毋须知会客户或取得客户的同意而遵守上述要求。
1.3. 客户授权永丰外汇查询客户之信用状况,或联络客户之银行,永丰外汇或任何信用机构,以核实客户提供于 「开户申请书」表格之数据。
1.4. 永丰外汇就户口之借方或贷方之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之情况下为最后决定及对客户具约束力。
2. 保证金要求
2.1. 客户须支付永丰外汇最初保证金,金额及方式由永丰外汇在条例不时之规限下全权决定。
2.2. 永丰外汇可不时及随时要求客户就任何未平仓外汇合约xxx外汇支付附加保证金(即使合约之交收日期已经过去),金额及方式由永丰外汇全权决定,而客户须于通知发出后实时xxx外汇支付该等附加保证金,该等通知得视为最终定论并实时具有效力,即使未能当面联络客户(或倘客户超过一人则其中任何一人)或已透过电话按客户xxx外汇之记录所示之电话号码或以书面按客户xxx外汇之记录所示之地址留下讯息予客户(或倘客户超过一人则其中任何一人)。即使已发出任何形式之附加保证金通知,永丰外汇可随时行使其根据第 5.1 条之权利。
2.3. 在条例之条文规限下,永丰外汇有绝对酌情权随时修改保证金之规定。为免产生疑问,先前之保证金并不构成该等修改之任何先例。该等规定一经订立即适用于受该修改影响之外汇合约之现有持仓及新持仓。
2.4. 客户须于通知发出后实时支付所有保证金予永丰外汇用作客户履行于任何时候或不时之一切未平仓外汇合约之押金。
2.5. 客户在任何时候须负责支付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任何结欠额,而在任何时候,客户须负责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任何保证金短欠之数。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任何结欠额或保证金短欠之数须收取利息,利率为永丰外汇参考当时之市场利率后以绝对酌情权决定并通知客户之利率,客户须于通知发出后实时结清一切欠负永丰外汇之债务连同一切追收欠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2.6. 客户谨此承诺在永丰外汇发出或并无发出通知之情况下均履行任何支付保证金之义务及结清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任何结欠额。
3. 指令及指示
3.1. 客户或受任人可按第 3.3 条订明之方式及条款给予买卖外汇之指令及有关任何外汇交易之任何性质之指示,倘该等指令获永丰外汇接受而永丰外汇已执行该等指示则对客户具有绝对及确实之约束力。
3.2. 客户无论是透过电话、传真、电传或任何其他书面方式给予之所有指令及指示须实际获永丰外汇于营业时间内接获方告有效及生效。
x、 透过电话、传真、电传、透过电子途径或任何其他书面方式给予任何指令或指示时,须提供客户(或倘客户超过一人则其中任何一人)之姓名、受任人之姓名(如有关指令或指示由受任人作出)及保证金交易帐户之号码,惟永丰外汇或会但并无任何责任查核或查询以电话、传真、电传、透过电子途径或任何其他书面方式给予该等指令或指示(视情况而定)之人士之身份,而永丰外汇可执行该等指令或指示及信赖该等指令或指示乃客户或受任人(视情况而定)所发出,对客户具有确实及绝对之约束力,而客户亦须于通知发出后全面赔偿永丰外汇因为或由于永丰外汇接纳或倚赖或执行该等指令或指示而招致、蒙受或引致之一切损失、损害、利息、费用、开支、诉讼、索偿、索赔、法律行动等等。
乙、 透过电话、传真、电传、透过电子途径或任何其他书面方式订立之任何外汇合约得视为永丰外汇实际接获及接纳透过电话、 传真、 电传、透过电子途径或任何其他书面方式所发出有关该等指令或指示之讯息时完成。
丙、 由客户亲自往永丰外汇之办事处给予指令或指示而订立之任何外汇合约得视为于客户就其给予之指令或指示签署确认书时完成。
3.3. 即使本条款及守则有其他规定,客户谨此进一步同意及承认永丰外汇保留绝对权利随时不与客户订立任何外汇交易或接纳客户任何买卖外汇之指令或指示而毋须给予任何解释。
3.4. 永丰外汇与客户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之一切电话对话得由永丰外汇操作之中央录音系统记录。
3.5. 客户谨此明文表示明白外汇汇率可于非常短之时间内波动,并同意永丰外汇无论是透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提供之汇率对永丰外汇并无约束力。
3.6. 甲、 永丰外汇得于外汇合约完成之日随后之营业日向客户寄发已完成外汇合约之确认书,倘客户于有关外汇合约完成之日随后之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前仍未收到有关确认书,则客户须实时以电话通知永丰外汇,然后于两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乙、 仅就第 3.7 甲条而言,「营业日」指并非香港公众假期而永丰外汇公开营业以进行外汇交易之日子。
3.7. 永丰外汇向客户发出有关任何外汇合约之确认书乃属定论,倘客户未有于视为其已收到该确认书后 7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该确认书所列之地址(或永丰外汇以书面通知之任何其他地址)xxx外汇提出异议,则视为已获接纳。
3.8. 报告、确认书、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讯可按本条款及守则所载之地址或电话号码或客户书面通知永丰外汇之其他地址或电话号码传递予客户(或倘属联名账户而又无指定一位人士,则就此而言得视为于本条款及守则附表一排名首位之客户),而所有经此方式传递(不论是透过邮寄、电传、电话、传真、透过电子途径、专人送交或其他)之一切通讯得视为已于致电后或于寄出后第二个营业日或负责传递之媒介接收后视为已经传递,无论客户实际收到与否。
3.9. 客户谨此表示明白及同意任何通讯均存在误解或错误之风险,而该等风险得由客户完全承担。
3.10. 永丰外汇毋须就出于传递讯息设施之故障或失灵或永丰外汇所无法控制或预计之任何其他原因而引致之传递、接收或执行指令上之延误负责。
3.11. 客户得视为已同意永丰外汇延长有关外汇合约之期限至交收日期之后,直至下列任何一项发生:甲、 永丰外汇接获客户之指令或指示将有关之未平仓外汇合约平仓;或
乙、 永丰外汇根据第 5.1 条行使其权利将有关之未平仓外汇合约平仓。
3.12. 倘于根据外汇合约同意买入或沽出外汇之日期因任何理由而延迟,则有关外汇合约得按所持好仓或淡仓之某一货币相对另一货币之利率差距计息,每日付予永丰外汇或xxx外汇支取,直至外汇已经交收或外汇合约平仓之交收日期为止。
3.13. 甲、 倘客户之账户因永丰外汇为客户进行之外汇交易而出现盈利,永丰外汇会将该等盈利拨入保证金交易帐户。
乙、 倘客户之账户因永丰外汇为客户进行之外汇交易而出现亏损,永丰外汇会自保证金交易帐户扣除该等亏损,并按第 7 条所载之方式将该等亏损对销。
丙、 第 3.14 甲或乙条所述之盈利或亏损得由永丰外汇参考第 9.6 条所载之准则而厘定,并为最后定论。
3.14. 客户可随时(无论交收日期已经过去与否)将任何未平仓合约平仓。如第 3.14 条所述因上述平仓而产生之盈利或亏损净额会于有关外汇合约之平仓日期拨入保证金交易帐户或自保证金交易帐户中扣除。
3.15. 下列条文适用于各个以电子操作进行之指示:
甲、 客户乃帐户下电子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之使用者。
乙、 客户无论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或容许任何人,不得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及以其他方法之改动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并不可试图在未获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
丙、 电子或网上器材所附带之风险,包括因传送故障或失误或通讯挤拥或任何其他永丰外汇控制或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传送、接收或执行产生失误或延误,并可能包括客户在修改或取消已有效发出及生效之指示已经执行、延误执行指示及 / 或所报价格有别于指示发出时之价位,该等风险将由客户自付权责。
丁、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于网上所报数据及数据只属参考性质,本公司不会就其准确性或客户对之依赖而产生之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4. 外汇合约之履行
4.1. 除非本条款及守则另有披露或以永丰外汇之一贯方式向客户披露,否则双方明确表示明白永丰外汇于客户与其订立之任何外汇交易中之身份为当事人,而永丰外汇并无义务就客户之任何持仓向客户提供财务或其他意见,而(除非客户指示及除非条例有规定)永丰外汇并无义务但有权根据第 5.1条将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任何持仓进行平仓。
4.2. 永丰外汇或会不时向客户提供有关外汇市场资料之刊物。
4.3. 客户同意无论保证金交易帐户已终止与否其须负责一切有关外汇交易之损失以及保证金交易帐户之任何结欠额或短欠款,包括一切因终止保证金交易帐户而产生之债项及结欠。
4.4. 客户谨此同意:
甲、 因影响任何外汇合约之外汇之汇率及利息波动而产生之任何盈利或亏损得由客户完全负责及承担风险;
乙、 在条例之条文规限下,所有最初保证金及附加保证金得以永丰外汇所规定之货币及金额支付;及
丙、 倘已将外汇合约平仓,永丰外汇会以有关保证金交易帐户之货币单位,按永丰外汇 根据当时货币市场就有关货币之适用汇率而以绝对酌情权决定之汇率(倘有关外汇合约以保证金交易帐户以外之货币为单位)将金额拨入保证金交易帐户或自保证金交易帐户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5. 平仓
5.1. 倘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
甲、 客户未有根据任何外汇合约或本条款及守则支付任何性质之任何到期金额;乙、 客户违反本条款及守则及/或任何外汇合约之任何条款及条件;
丙、 客户未有于第 2 条所述之指定时间内依时支付任何最初保证金或附加保证金;
丁、 永丰外汇接获有关客户之任何指令或指示及/或任何外汇合约之有效性之任何异议之通知;
x、 持续履行任何外汇合约或本条款及守则变得违法或任何政府当局宣告属违法;已、 客户身故、法律上宣告丧失行为能力或精神不健全;
庚、 客户无偿债能力或基本上暂时无力偿还到期应付之债务或客户被入禀法院申请破产或清 盘或申请委任接管人;或客户之财产遭受任何形式之冻结或扣押,或已就客户或客户其中任何人之财产之任何部份委任接管人;
x、 倘于任何时候有关任何外汇合约之外汇之适用汇率出现对客户之持仓不利之变动;而倘永丰外汇按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客户存放xxx外汇之最初保证金及/或附加保证金不足;或
壬、 发生或继续存在永丰外汇按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可能会危害永丰外汇就任何外汇合约之业务状况,而需要永丰外汇采取必需之行动以保障永丰外汇之情况;
则永丰外汇在法律容许之情况下有权(但并无责任)实时或于任何时候:
(i) 以属于客户但由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托管或控制之任何财产,直接或透过担保或保证方式履行客户对永丰外汇或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之义务;
(ii) 将保证金交易帐户之全部或任何持仓平仓(无论有关外汇合约之交收日期已经过去与否);
(iii) 将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代客户运作或设存之任何其他账户之全部或任何持仓平仓;及
(iv) 取消任何尚未执行之指令以中止或结束保证金交易帐户。
x 5.1 条订明之权利可由永丰外汇行使而毋须事先要求提供附加保证金、毋须事先通知客户有关买卖或作出其他通告或公告,及不论有关实益权益由客户完全或与其他人共同拥有。永丰外汇行使根据本 5.1 条之权利无损永丰外汇其他权利及补救措施,亦并无免除客户任何责任。
5.2. 倘永丰外汇根据第 5.1 条行使其任何权利,将保证金交易帐户之全部或任何持仓平仓或将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代客户运作或设存之任何账户之全部或任何持仓平仓或买卖其中商品,则该等平仓或买卖可于有关业务通常进行交易之市场或以永丰外汇根据其判断而以绝对酌情权决定之方式进行。客户同意就该等平仓或买卖而言,永丰外汇毋须负责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损失,而在无损上文之一般效力之情况下,客户不得就该等平仓之方式或其时间性向永丰外汇提出任何索偿。客户明白在任何情况下,就平仓预先提出要求或催促或预先通知不得视为永丰外汇放弃其于本条款及守则所述可进行该等平仓而毋须提出要求或作出通知之权利。
5.3. 倘永丰外汇行使其于第 5.1 条订明之权利,将保证金交易帐户之全部或任何未平仓合约平仓,则平仓所涉及之外汇金额以足够将未平仓合约平仓为准,而就此而言客户不可撤回地委任永丰外汇为其代理人及受权人。
5.4. 根据第 5.1 条进行之平仓所按之价格将为永丰外汇根据其本身判断参考第 9.6 条所载之准则而以绝对酌情权决定之价格。
5.5. 根据条例之规定,永丰外汇可完全以其绝对酌情权以个别或集合基准将外汇合约平仓。
5.6. 保证金交易帐户因平仓(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5.1 条进行之平仓)而出现之任何结欠或保证金短欠须按永丰外汇参考当时之市场汇率而以绝对酌情权决定之利率计息,而客户须于通知发出后依时结清一切欠负永丰外汇之负债连同所有追收欠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6. 付款
6.1. 在条例之条文规限下,永丰外汇有绝对权利自:
(i) 保证金交易帐户;
(ii) 客户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设存之任何账户;或
(iii) 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设存而客户拥有实益权益之任何账户
扣除客户根据本条款及守则及/或任何外汇交易或外汇合约欠负永丰外汇以任何货币为单位之任何或全部款项而毋须事先通知客户,如有必要永丰外汇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参考第 9.6 条所载之
准则)认为合适之当时汇率(视情况而定)兑换货币。永丰外汇可行使其根据本 6.1 条之权利,即使该等扣除或会导致永丰外汇或永丰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要求有关客户提供附加保证金。
7. 抵销及留置权
7.1. 除永丰外汇根据法例且在条例之条文规限下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权或类似权利之外且无损其效力之下:
甲、 永丰外汇可毋须通知客户而在任何时候:
(i) xxx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及客户在任何时候存设账户之任何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他人士、商号或公司(「存款持有人」)发出指示,将客户于任何时候在永丰金融集团有关成员及/或有关存款持有人存设之账户所存之任何款项,代客户转拨入客户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在任何时候存设之任何账户;
(ii) 将客户于保证金交易帐户不时所存之任何款项转拨入客户在任何时候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设存之任何账户;
(iii)将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之任何或一个以上之帐户之任何存款用于抵销或转拨,以清偿客户在任何账户或任何其他有关方面所欠永丰外汇之债项、义务或负债(不论其属现有或将来、实际或或然、主要或从属、各别或共同、有抵押或无抵押者);或
(iv) 将有关权限通知永丰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及/或存款持有人,
当上述合并、综合、抵销或转拨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有关兑换须按永丰外汇以绝对酌情权决定选用于合并、综合、抵销或转拨之日或该日前后由永丰外汇最终决定之有关外汇市场通行之汇率计算。
就永丰外汇支付用以抵销或解除客户对永丰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任何责任之任何款
项而言,永丰外汇毋须理会此等责任存在与否,只要由有关之永丰金融集团其他成员对永丰外汇作出要求即可。
乙、 永丰外汇拥有客户(不论属个人或与其他人共同)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之账户中或客户于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于任何时候作任何目的由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持有包括保管之任何款项、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之一般留置权。永丰外汇亦有权在法律容许之情况下出售该等财产(而永丰外汇获授权进行一切有关该等出售之必须行动,毋须为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在无损上文之有效性下,客户不得就该等出售或其时间性向永丰外汇提出任何索偿)及运用所得款项以抵销及解除客户对永丰外汇之所有或部份义 务,无论其他人是否拥有权益或永丰外汇曾否就该等财产作出垫款,亦不论客户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存设之账户数目。
8. 豁免、赔偿及放弃权利
8.1. 客户谨此声明,客户完全明白买卖外汇之风险,而客户订立之所有外汇合约均根据客户自己之判断而作出,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8.2. 若由于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之任何现行法例或规例、市场情况或任何其他非永丰外汇所能控制之原因,导致永丰外汇延后或未能履行于本条款及守则或任何外汇合约之义务时,永丰外汇亦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8.3. 客户须赔偿及于通知发出后全数赔偿永丰外汇因为或由于:
(i) 外汇合约之任何平仓及永丰外汇因此而行使其任何权利;或
(ii) 永丰外汇订立及/或履行任何外汇合约;或
(iii) 客户之任何指令或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之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客户之指示下,止付客户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开立之任何保证金交易帐户、独立信托帐户或任何账户之提款而招引、蒙受或引致之一切损失、损害、利息、费用、开支、讼诉、索赔、索偿、法律行动等等。
8.4. 客户谨此声明,客户了解及明白在外汇交易中,因客户只须交付小量保证金而可进行以倍计金额交易所起之高度杠杆作用,客户可因此遭受重大亏损,亦可因此获丰厚利润。客户特此声明,客户完全知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因此客户之亏损可能超逾客户已缴xxx外汇之保证金。
8.5. 本条款及守则之条款在任何方面均不得豁免、更改、修改或修订,除非该等豁免、更改、修改或修订乃以书面作出并获永丰外汇之授权人员签署。本条款及守则之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条款及守则,惟xxx外汇以书面通知客户(通知不能不合理地被扣起),永丰外汇鉴于客户并无于账户中或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之其他账户中欠下款项而接纳客户之终止通知之前,本条款及守则不能被视作已被客户终止。该通知不会影响永丰外汇于收到该书面通知前所订立之任何交易,亦不会损害收到该通知前永丰外汇或客户之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
9. 招揽销售或建议
9.1. 客户确认并同意,客户对帐户内所有交易决定负上全责,而本公司只负责帐户内交易的执行、结算和进行﹔至于任何介绍商号、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者对账户或帐户内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为、作为、xx或声明,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或义务﹔而本公司、其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见或数据,
不管是否徇要求给予的,均不构成交易要约,而本公司对该意见或资料均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9.2. 假如经纪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我们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注:“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 汇交易合约。就“杠杆
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其只适用于由获得发牌经营第 3 类 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10. 其他事项
10.1. 任何付款要求,权力行使或执行的拖延或不进行,均不会构成弃权。不论任何弃权或给予客户或第三者的延期或宽限,均不免除或解除客户在本条款及守则下之责任。
10.2. 客户身故不会影响本条款及守则。本条款及守则对客户的后嗣、法律或遗产代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本条款及守则中凡提及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得包括其各自之继承人及受让人。
10.3. 甲、 永丰外汇、其董事、雇员、代表及/或代理可根据永丰外汇按照规例给予该等董事、雇员、代表及/或代理之书面通讯,于其本身之帐户中进行交易。
乙、 客户同意,在永丰外汇并无作出事先通知之情况下,当永丰外汇代表客户执行买卖指示时,永丰外汇或其董事、雇员、代表及/或代理可代该等人士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之账户进行买卖,惟须受制于条例所载之限制及条件(如有)或现已于执行买卖指示之市场内存在或生效之章程、规则、规例、惯例、习惯、判决或诠释,及受制于该市场或其他法定机构依法公布之任何适用法例所载之限制及条件(如有)。
丙、 客户确认在符合条例任何条文之情况下,永丰外汇可作出与客户指示相反之持仓,无论以永丰外汇本身之账户或xxx外汇之其他客户作出。
丁、 客户可能受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条例或其他理由而削减或限制永丰外汇于未平仓合约之买卖能力所影响,而在此情况下,客户可能需削减其xxx外汇持有之未平仓合约或平仓。
戊、 客户自行作出指示及委任一名人士(其名字及地址载于开户申请书)代客户作出指示(随附本表格之委任书已xxx外汇呈交),以操作保证金交易帐户,而客户如取消或更改根据本
9.3 戊条作出之委任,须以书面通知永丰外汇。
已、 永丰外汇之雇员或代表不得就本条款及守则本 9.3 戊条之目的,接纳客户之委任为操作证金交易帐户之代理,除非根据条例(簿册、成交单据及业务操守)规则另行订立条款及守则。
庚、 永丰外汇须向客户提供合约细则、全面解释保证金程序及客户于任何外汇合约之持仓状况可在毋须客户之同意下平仓之情况。
10.4. 在客户作出书面同意下,永丰外汇可向客户收取按单边计每张外汇合约交易价格加 1 点子计算之佣金(或永丰外汇与客户条款及守则之其他款额)。
10.5. 永丰外汇有权享有所有来自客户之保证抵押品之利息、股息或任何利益。
10.6. 甲、 永丰外汇须参照任何有信誉之财经信息服务机构不时向公众或用户所报及公布之买入及卖出价,以选取与客户之未平仓合约与市场对价或进行平仓之价格。
乙、 永丰外汇须参照外汇交易市场之主要参与者或银行所报之通行利率,厘定计算客户之利息收入及支出之利率。
10.7. 永丰外汇有绝对权利不时修订、删除或取替本协议内的任何条款或增加新条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网站内。而客户需不时登入永丰金融集团网站以获得最新之本协议并需细阅其条款。该修订、删除、取替或增加的条款将xxx金融集团网站刊载修订通知当日生效,并被视为纳入本协议内。客户可于修订通知在永丰金融集团网站上刊载当日后十四天内以书面xxx外汇提出反对。否则被视为接受该修订、删除、取替或增加的条款。
10.8. 未得永丰外汇的事先书面同意前,客户或受任人不得将客户在本条款及守则下及所有外汇合约及/或外汇交易(无论为无条件或以抵押方式或其他方式作出)之任何或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
10.9. 在第 9.3(庚)条之规限下,客户谨此不可撤回地及透过抵押履行其根据本条款及守则之义务,委任永丰外汇及其执行人员为客户之代理人及受权人,以其名义及作为其代表作出及执行法律上所需令本条款及守则全面生效之一切契诺、保证、条款及守则、文据、通知、行动及事宜。客户谨此认可及确认以及同意认可及确认该等受权人执行或作出之任何文据、行动或事宜。
10.10.倘本条款及守则由永丰外汇与超过一位人士订立,该等人士于本条款及守则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根据保证金交易帐户欠负永丰外汇之债务)为共同及个别者。永丰外汇可解除或免除任何该等人士根据本条款及守则之责任,或接纳任何该等人士提出之任何建议或与任何该等人士作出其他调解安排,但不解除或免除其余人士之责任,亦无损或影响永丰外汇对其余人士之权利或补救行动,而客户中任何人之责任或本条款及守则不会因其中任何人身故而获解除或免除。
10.11. 甲、 客户已细阅且完全明白及接受本条款及守则附录一及附录二所载之条款;
乙、 本条款及守则随附之客户数据声明所载之数据乃完整、真实及正确,客户承诺当中如有任何转变将于有关转变出现后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永丰外汇。永丰外汇有权倚赖该等资料,直至永丰外汇接获客户有关任何转变之书面通知为止。永丰外汇亦获授权于任何时候联络任何人士包括客户之往来银行、永丰外汇或任何信贷机构,以便核实列于随附之客户数据声明之数据。
10.12.本条款及守则之中文版本仅作参考之用。倘中英文版本出现任何歧异或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本为准。
11. 规管法例及司法管辖权
11.1. 本条款及守则及其执行、所有外汇合约及外汇交易及其下之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须一直受香港法例及其条文所规管,并个别及共同地涵盖客户xxx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开立或重新开立之保证金交
易帐户及其他帐户,并适用于及用以约束永丰外汇、永丰外汇之继任公司及受让人(无论以合并、综合或其他方式组成),以及客户之后嗣、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继承人、遗产代理人及受让人;本条款及守则各方谨此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规管。
11.2. 倘本条款及守则中之任何条文于任何时间根据香港法例在各方面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本条款及守则尚余条文之合法性、法律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条文在香港法例下之合法性、法律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而受到影响及损害。
11.3. 当永丰外汇与客户出现任何争议,在客户要求下,永丰外汇同意根据条例(杠杆式外汇交易(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仲裁。
12. 联名户口
12.1. 如果客户包括一名以上人士(每名人士为「联名户口持有人」),户口将为拥有生存者取得权的联名户口。于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户口持有人身故,该已故人士于户口的权益,将归于尚存人士所有。
12.2. 每名联名户口持有人须共同及各别承担责任。
12.3. 任何一名联名户口持有人身故不会构成协议的终止。
12.4. 永丰外汇对任何一名联名户口持有人作出的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应为永丰外汇已完全地及充分地履行其根据协议通知、存款或交付的责任。
12.5. 如果任何一名联名户口持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被颁布破产令,或如果户口的操作受到任何法院法令或任何主管当局对其中一名联名户口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影响,户口的操作将会暂时中止,直至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已被委任或获得接管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同意或法院法令已经解除或有关通知已获撤销为止(视情况而定)。
互联网杠杆式外汇合约买卖协议
客户同意开立一个或多个杠杆式外汇合约交易帐户,并同意以进行杠杆式外汇合约买卖及相关事宜,通过网上交易服务运作户口,客户同意,户口由永丰外汇有限公司([经纪])透过经纪的网上交易服务按照杠杆式外汇交易客户合约及下列条款及条件(并受其规限)运作:
1. 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 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进入密码] | 指密码及户口号码; |
[户口] | 指客户在经纪开立的互联网买卖户口,经由网上交易服务运作; |
[客户] | 指经纪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商行的帐户,其资料详载于[开户申请书] ; |
[网上交易服务] | 指经纪根据本协议提供的网上买卖服务,包括电子买卖服务、经纪网址上的任何数据,以及其中的软件; |
[电子买卖服务] | 指客户发出电子指令的设施,以及网上交易服务提供的信息服务; |
[指令] | 指以电子方式买卖杠杆式外汇合约买卖指令或其他处理指令; |
[互联网买卖政策] | 指有关网上交易服务运作的政策(经不时修订) ; |
[密码] | 指客户与账号一并使用的个人密码,据之可进入该服务; |
[杠杆式外汇交易客户合约] | 指经纪之客户协议书; |
[经纪] | 指永丰外汇有限公司; |
[账号] | 指客户与密码一并使用的个人密码,据之可进入电子买卖服务,以及其他网上交易服务提供的服务; |
1.2. 单独词语包括众数词语,反之亦然。提到一种性别之处,包括所有性别。[人士] 一词,包括商号或独资经营、合伙经营、集团及法人公司,反之亦然。
2. 网上交易服务
2.1. 客户了解,电子买卖服务为一半自动设施,让客户发出电子指令,并接收信息服务。
2.2. 客户同意使用电子买卖服务,必须遵照本协议条款及杠杆式外汇交易客户合约,客户使用日后经由网上交易服务提供的其他服务,亦必须遵照本协议条款及客户协议书。
2.3. 客户为户口项下电子买卖服务的唯一获授权用户。客户需对进入密码的保密及使用承担责任。客户承认及同意,客户需就使用进入密码输进电子买卖服务的所有指令负责,而经纪、经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概毋须对客户、或经由客户提出申索的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有关处理、错误处理或遗失任何指示)的申索承担责任。
2.4. 客户承认,网上交易服务的所有人权益属经纪。客户保证及承诺,客户不会(亦不会尝试)干扰、修改、拆解、易转、操纵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且亦不会尝试未获授权进入)网上交易服务的任何部份。客户承认,若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是项保证及承诺,或经纪在任何时候合理怀疑客户违反是项保证及承诺,则经纪可向客户采取法律行动。客户承诺,若客户知悉任何人士干犯本段上文所述任何行动,则客户须实时通知经纪。
2.5. 客户进一步承认及同意,作为使用电子买卖服务发出指令的先决条件,若有下列情况,客户需实时通知经纪; (a)有关户口的指令已经由电子买卖服务作出,而客户未收到命令编号; (b)有关户口的指令已经由电子买卖服务作出,而客户未收到对指令或其执行的准确认收(不论经硬本、电子或口头);(c)客户收到交易指示的认收(不论经硬本、电子或口头),但该等交易指示并非客户作出,或其他类似的不一致情况;或(d)客户知悉户口号码或密码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
2.6. 客户了解,经纪拟备网上买卖政策,列出网上交易服务运作政策及程序。该政策可经由网址取得,在任何时间均适用。该政策的条款,对客户对使用网上交易服务具约束力。若本协议条款与网上买卖政策不一致,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2.7. 客户承认经纪网址若提供报价服务,乃由经纪不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者提供。客户承认及同意,对客户在任何方面因报价服务或因客户依赖该服务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损害赔偿或申索经纪概毋须承担责任。
2.8. 客户了解,就提供信息而言,电子买卖服务只提供由第三方刊发的杠杆式外汇合约产品数据。因市场波动及数据传送过程的延误,该等数据可能并非有关杠杆式外汇合约产品或投资的实时市场报价。客户了解,虽然经纪相信该等资料可靠,但没有独立基准可兹证实(否定)所提供数据的准确及完整性。客户了解,不应从所提供的任何杠杆式外汇合约产品或投资数据而推断经纪作出任何推荐或认可。
2.9. 客户了解,在电子买卖服务中提供的数据,以[现状]及[可提供]基准提供,经纪并不保证该等数据的时候、顺序、准确性、足够性或完整性。经纪没有就该等数据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可商售性或就某一用途的适合性而作出的保证)。
2.10. 客户接受经由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法或设施接受或取得服务及经由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备或设施沟通或进行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3. 户口
3.1. 客户承认,客户只可经由互联网进入户口,客户承认,若客户在经由互联网接触经纪时有任何困难,
客户需尝试使用其他方法与经纪沟通,并把所遇困难知会经纪。
4. 指令–经网上交易服务交易
4.1. 如因故障、通讯设施传送失败、或通讯媒体不可靠或并非经纪所能控制或预期的一或多项原因,以致在传送、收取或执行指令上的所有延误经纪毋须承担责任。
4.2. 客户了解,向传播市场资料的各方提供市场资料的每一参与杠杆式外汇合约的交易所或组织,对其提供的全部数据申张财产权益。客户亦了解,任何方概不保证市场数据或任何其他市场信息的时效、序列、准确或完整性。任何损失或损害,若因下列原因或由其产生,经纪或任何传播方概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该等数据、信息或信息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或该等数据、信息或信息传送或交付时的任何不准确、错误、延误遗漏; 或任何该等数据、信息或信息因经纪或任何传播方的疏忽行为以致无法履行或提供; 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或任何其他非经纪所能控制或任何传播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原因。客户只会把股票报价用于自身用途,不会因任何原因向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提供该等数据。
4.3. 客户承认,因无法预料的通讯挤塞及其他原因,互联网是存有内在不可靠的通讯媒体,而该不可靠性非经纪所能控制,客户承认,因该不可靠性,在传播及接收指令及其他数据时可能有延误,以致执行指令的延误及/或执行指令的价格与发出指令时的价格不同。客户进一步承认及同意,任何通讯均有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该等风险需绝对由客户承担。客户承认及同意,指令一经发出,通常不可取消。
5. 境外指令
若客户在香港以外地方向经纪发出指令,客户同意确保及声明,该等指令严格遵守该等指令发出时所在相关司法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客户进一步同意,客户有疑问时会咨询相关司法辖区的法律顾问。客户接受在香港以外地区发出的指令,可能需向相关当局支付税费,客户同意支付该等适用税费。客户同意,按要求弥偿经纪因客户在香港以外地区发出指令而发生的任何损害、损失、费用、法律程序、要求或申索。
6. 风险披露声明
电子交易风险在交易高峰,市场波动,系统升级及维护或其他时间,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的进入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进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因不可预测的流量堵塞和其他经纪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扰,传输中断,以及传输延误。由于技术上的制约,互联网是一种不完全可靠的通讯媒介。由于这种不可靠性原因,交易指令及其他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可能会延误,而这会导致交易指令在执行上的延误,或者交易执行的价格已不同于指令发出时的市场价格。而且,通讯和个人资料可能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取得,且在通信上会存在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将完全由客户承担。客户确认并同意,交易指令一旦发出通常将不可能取消。
本协议另有英文协议版,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为主。
账户常设授权
1. 常设授权 (客户款项)
1.1.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涵盖本公司为客户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收取或持有并存放于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内的款项(包括因持有并非属于本公司的款项而产生之任何利息)(下称「款项」)。独立账户包括本公司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于任何金融机构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客户账户的任何账户。
1.2. 客户授权本公司:
(a) 组合及合并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 (「永丰金融集团」) 内的成员公司所维持的、以客户名义开立的任何或全部独立账户,以及将任何数额的款项转移至该等独立账户或在该等账户之间作出转移,以抵偿客户对永丰金融集团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论该等义务或法律责任是确实还是或然的、原有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无抵押的、共同或各别的;及
(b) 在永丰金融集团内的成员公司于任何时候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维持的任何独立账户之间来回调动任何数额的款项。
1.3. 客户确认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户发出通知而采取上述的任何行动。
1.4. 此赋予本公司的授权并不损害本公司享有的有关处理独立账户内款项的其他授权或权利。
2. 按照客户款项规则或客户证券规则由客户续期或当作已被续期所制约下,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及客户证券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协议书之日起计有效。
3. 客户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列明于帐户开立表格内的公司地址或该等本公司为此目的可能以书面方式通知的其它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分别撤回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及客户证券常设授权。该等通知之生效日期为本公司真正收到该等通知后之 7 日起计。
4. 客户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及客户证券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届满 14 日之前,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客户有关的常设授权即将届满,而客户没有在该等常设授权届满前反对该等常设授权续期,客户款项常设授权及客户证券常设授权应当作在不需要客户的书面同意下按持续的基准已被续期。
5. 客户承诺就本公司因为根据客户按此部分而给予的常设授权书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开支、负债、损失或损害赔偿,向本公司及永丰金融集团作出弥偿。
附录一 杠杆式外汇交易风险披露声明书
以下的風險披露聲明書是根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的要求予以提供。此简要之风险披露声明并不能尽述有关杠杆式外汇交易之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鉴于交易会有风险,阁下务须首先了解阁下将会订立之合约之特性(及其契约关系)以及阁下所能承担之风险程度,方能进行此种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并不适合许多公众人士。阁下应在仔细权衡本身之经验、目标、财政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后,方判断阁下是适合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
1.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风险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亏损风险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你的最初保证金款额。即使你定下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将亏损局限于你原先设想的数额。市场情况可能使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如你未能在所订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款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了结。你将要为你的账户所出现的任何逆差负责。因此,你必需仔细考虑,鉴于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3.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你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你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4. 杠杆效应的风险
外汇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外汇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外汇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外汇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5.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你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6.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外汇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
7.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你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
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8.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9.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0. 其他买卖风险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佣金及其他收費 -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在那些司法管轄區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对于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将不能迫使它们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有关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的详情。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资产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會在需要將資產的貨幣單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附录二 个人资料隐私政策
为方便客户获得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永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将会利用客户的数
据,为客户提供最佳之服务。然而,我们亦明白到客户对于其个人资料的使用非常关注。因此,本集团订立了以下守则,xxxx对客户的资料保密:
1. 无论任何时候,个人名义的客户均需要向本集团提供个人资料(「数据」),以作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下之用途。有关客户的数据(或其他数据)可能用于以下用途:
(a) 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b) 进行信贷审查;
(c)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贷审查;
(d)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e) 设计供客户使用之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f) 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及相关产品;
(g) 厘定拖欠客户或客户拖欠之债务金额;
(h) 根据任何法例或规例之规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及
(i) 与任何前述部份有关之任何用途。
2. 本集团持有之客户有关的数据(及其他数据)将会保密,但本集团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数据(及其他数据),而客户同意披露所有数据(及其他数据)亦是本集团向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及数据之条件:
(a) 任何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其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数据、债务追讨、电讯、计算机、缴款或其他服务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b) 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
(c) 监管当局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
(d) 任何有责任为本集团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本集团以内承诺保持此等资料机密之公司。
(e) 本集团内公司之间对客户之数据使用,须依据严格之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
(f) 我们约束雇员完全遵守该等标准、政策及法律。
(g) 除为了进行业务、遵守适用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或作出我们认为可能符合客户利益之产品及服务优惠外,我们不会将有关客户的数据分发予其他公司。我们亦可依据适用法律向监管当局及执法人员提供资料。
(h) 我们订立了极高标准,以保护客户的数据免受未经授权之更改或破坏。
3. 本集团可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进行以下活动:
(a) 将客户提供或有关客户之任何数据或其他数据,与本集团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数据(或其他数据)进行配对、比较或交换,以作以下用途:
⚫ 信贷审查;
⚫ 数据(或其他数据)核对;或
⚫ 提出或核对数据(或其他数据),该等数据可能用于在任何时候采取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动;
(b) 将此等数据(或其他数据)转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论在香港以外处理、持有或使用此等数据
(或其他数据))。
4. 本集团拟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为此我们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a) 本集团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
背景及统计资料可由本集团用于直接促销;
(b) 以下服务及产品的类别可作推广:
⚫ 财务、证券、商品、外汇、金银投资及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
⚫ 有关上文所述促销类别的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及
⚫ 由本集团的联营伙伴提供有关上文所述促销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该等联营伙伴的名称)。
如客户不希望本集团使用或提供客户的数据作上述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向本集团发出书面通知(邮件地址载于本政策第 6 条),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直销活动的权利。
5. 根据及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每位客户均有权:
a) 检查本集团是否持有有关客户之数据,及是否有权使用此等数据;
b) 要求本集团更改有关客户之任何错误资料;及
c) 确定本集团有关资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获知本集团持有有关客户之个人资料种类。
6. 客户如欲查询数据或更正数据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数据的种类等数据,请随时致函:xxxxxxxx 00 xxxxxxx 00 xxx金融集团合规部收
7.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本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数据索取查阅之申请收取合理费用。
8. 在本集团,有关客户之数据只会用于进行本身业务的合法用途,以提供优质服务,及进行产品设计及优惠,从而显示我们明白客户及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