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服务合同系由下述双方订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大会根据 1946 年 12 月 11 日第 57(1)
号决议设立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系联合国附属机构,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 10017
纽约市联合国广场 3 号儿基会大楼,并在[儿基会办事处地址]设有办事处;与
[公司全称](“承包商”):一家根据[国家]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在[地址]设有主要办事处。
在本合同中,儿基会和承包商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A. 儿基会是联合国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世界各国的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合作伙伴合作,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指导下,促进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B. 儿基会和承包商已就提供《服务长期安排》中所述的某些服务和交付品达成
《服务长期安排》,编号为[编号]。
C. 根据《服务长期安排》,儿基会希望聘请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定义见下文)及《服务长期安排》所述条款和条件,提供本合同“工作说明/工作范围”一条所述服务 (“服务”)和交付品(“交付品”)。
D. 承包商声明自身拥有必要的知识、技能、人员、资源和经验,并且完全有资格、已充分准备好、愿意并能够按照本合同及《服务长期安排》所述条款和条件提供标的服务和交付品。
因此,双方兹商定如下:
1. 合同文件
1.1 本合同系由双方根据《服务长期安排》订立,受《服务长期安排》约束。
1.2 本合同(“合同”或“本合同”)包括:(a) 本文件(包括下文第 4 条所述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b) 《服务长期安排》;(c) 附件 A 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服务类)》;以及(d) 本文件的任何其他附件。除根据《服务长期安排》第
3.6 条商定任何变更外,如果本订购单所载条款与《服务长期安排》所载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服务长期安排》所载条款优先于本合同所载条款,但在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服务规格或技术要求方面,本合同优先于《服务长期安排》。本合同中使用大号字体显示但未给出定义的术语一律以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服务类)》中规定的相应含义为准。
1.3 本合同(包括《服务长期安排》和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其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承包商向儿基会提供服务和交付交付品的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双方和双方之间有关本事项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声明、协议、合同及提案。任何有关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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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合同提供的或将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交付品的承诺、谅解、义务、补充承诺、许可证、服务条款、拆封许可合同、点击许可合同、浏览许可合同、保密性、不披露、不竞争、可接受的使用政策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其形式不论口头与否)均属无效,不得对儿基会强制执行,而且不以任何方式构成由儿基会订立的协议,惟根据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服务类)》第 11.9 条缔结的有效修正案所同意者除外。
1.4 承包商确认并同意,为提高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之间的透明度和效率起见,儿基会可向这些组织提供本合同的副本。
2. 生效日期;有效期限
2.1 儿基会一经收到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副本,本合同即构成儿基会与承包商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儿基会收到会签副本之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2.2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第一页上载明的时间段。
2.3 儿基会可通过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取消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偿付取消费用的责任或任何其他责任,但前提是儿基会必须在预定的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之前发出此等取消通知。
3. 通知;协调
3.1 儿基会和承包商接收本合同所述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列示如下。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向儿基会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儿基会
[地址]
收件人:[嵌入姓名]、[称谓] [传真:+[嵌入详细号码]]
电子邮件:[嵌入详细邮址]
向承包商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公司全称]
[地址]
注意:[联系人姓名]、[称谓] [传真:[嵌入详细号码]]
电子邮件:[详细邮址]
3.2 儿基会和承包商应分别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合同的日常协调与管理事宜,并通过交换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
4. 特殊条款和条件。下述附加特殊条款和条件(如有)适用于本合同。除非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商定,否则,这些附加特殊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合同关系。
[关于特殊情况的例子,见《指导说明》,并酌情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