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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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約:這些條款與附加或參照的文件合稱為合約。若本合約非列於主合約之下,則本合約即為雙方的完整合 約。若本合約列於主合約之下,則主合約會將本合約視為 工作說明、專案說明、訂單或其他所需文件,而且在主合 約和本合約相牴觸的情況下,以主合約的條款為優先。
2. 雙方的關係:供應商為獨立承包商,並非本公司 的代理商、代表或合資合作夥伴,亦不得將其自身視為本 公司的代理商、代表或合資合作夥伴。不論基於何種目的,供應商及其員工和代理商皆非本公司的員工,也不具參與 向本公司員工提供之福利計劃的資格。供應商不可為本公 司簽訂任何契約或使其承擔任何義務,且必須全權負責其 員工和代理商的所有款項事宜。
3. 轉包商:在供應商僱用轉包商的情況下,供應商 將負責確保轉包商遵循供應商的保證、擔保、義務與責任。供應商同意對本公司負責轉包商的作為和無作為,如同其 為供應商本身的作為和無作為。
4. 交付項目、規格和時程:供應商將遵循本合約所述之任何規格、設計、製圖、指示、效能標準和時程,提供本合約所要求之所有交付項目 (交付項目)。準時至關重要。
5. 包裝、運送、損失風險和所有權:包裝和運送將如本合約所述之內容處理。供應商須承擔每個交付項目由本公司收到並接受之前的損失風險。交付項目的所有權將會於下列較早發生者之當下轉讓給本公司:
(i) 收到並接受交付項目;或
(ii) 付清交付項目款項。
6. 接受:本公司得於任何時間點針對交付項目之接受進行合理之檢查,即便已事前支付款項或進行過檢查亦然。若交付項目未符合本合約的要求,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得要求供應商進行下列事項,且供應商應承擔進行下列事項之風險與支出:
(i) 立即修復、更換或重新執行遭拒的交付項目;或
(ii) 退還遭拒之交付項目的款項。
所有遭拒的交付項目將由供應商收取,且供應商需承擔其相關風險。本公司接受交付項目並非解除供應商的義務或責任。
7. 價格:除非雙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否則價格皆為固定、最高且最終價格,不得因任何成本變化將其指數化、更新或調整,並且不得在其中包含供應商於提供交付項目時所衍生或估算將產生且應由供應商全權負責的成本和支出,其中包括增值稅與其他稅金,以及允許和取得第三方權利和運送所產生的成本和支出。
8. 稅金:每一方將依據適用的法律承擔各自的直接與間接稅金責任成本。本公司得遵循適用法律之需求,由向供應商支付的款項中預扣稅額。供應商在本公司合理要
求下將提供本公司此類表格或其他文件,以減少或消除此 類稅金,或使本公司得以遵循與此類稅金相關的法律義務。
9. 發票和付款:供應商在完成並提供交付項目給本公司前不得針對任何交付項目開立發票。本公司於本合約中所識別之「帳單對象」地址或於本公司的主要營業據點收到正確的發票之前,將無義務為任何項目付款。付款條款於收到正確發票的當下始生效。供應商將於本公司收到正確發票後的 120 天內或法律允許的期限上限內取得款項 (以較短者為準),或於雙方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之其他期限內取得款項。款項將以本合約中指定的貨幣支付。任一方在不損及其任何其他權利或可能具有之補償的情況下,皆得保留隨時以對方積欠己方之任何金額來抵銷己方須支付對方之任何金額的權利。付款不會解除供應商的任何契約或法律義務或責任,亦不會限制本公司檢查、接受、抵銷的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0. 擔保:供應商保證並擔保:
(i) 完成和交付時以及其後 1 年的期間(或適用之法律提供的此類期間,以較長者為準),所有交付項目皆無瑕疵且符合所有由本公司提供之書面提案、說明、樣本或模型,以及本合約的要求;
(ii) 完成和交付時以及其後 1 年的期間,所有交付項目皆可銷售且適用於預期目的,以及皆為全新品而非翻新或修復品;
(iii) 所有服務皆由熟練的技術人員以良好且精細的方式進行;
(iv) 完成和交付時,所有交付項目皆符合適用的聯邦、國家、州立和當地法律、規定、條例、法令和命令;
(v) 除非本合約另有明確列出,否則本公司對於所有交付項目皆有完善且有效的所有權,且不受任何留置權、限制、擔保物權或其他產權負擔的限制;
(vi) 所有交付項目皆不包含開源內容或由第三方授權的內容,除非供應商於本合約之「工作範疇」一節通知本公司其將在交付項目中包含此類內容;
(vii) 其具有或已獲得必要的權利、經驗和建議來簽訂並充分執行本合約;
(viii) 完成和交付時,所有交付項目或其供給、使用或 銷售皆不侵犯或違反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含專利、商標、商業機密、著作權、契約或其他項目;
(ix) 會為執行其任何交付項目的所有個人,進行適當的稅金支付以及稅額預扣,並且驗證該些個人得於執行工作之國家/地區內合法工作;以及
(x) 會向本公司揭露任何可能使其與本公司之利益形成利益衝突的情況或交易。
11. 財產責任:供應商將作為受託人並且代表本公司持有本公司所提供或已購買的任何財產 (財產)。供應商僅能以促進公司助益為目的使用財產。供應商必須明確地將
所有財產識別為本公司財產。供應商不得銷售、租賃、讓渡、轉移、典當、抵押或擔保任何財產。
12. 個人資料:若供應商將針對任何由本公司存取或取得、由本公司提供給供應商,或供應商代表本公司蒐集或取得之個人資訊 (根據適用之法律定義) 執行任何作業或一套作業,則供應商必須在針對該個人資訊執行作業前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以書面形式同意本公司的標準資料處理條款 (該條款之副本將提供給供應商)。
13. 遵循本公司政策:
13.1 反賄賂:
13.1.1 供應商將遵守所有適用的貪汙法,特別是美國的
《海外反貪汙行為法》(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英國的《反賄賂法》(U.K. Bribery Act),以及執行、交付或生產交付項目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 (反賄賂法)。
13.1.2 供應商不得為了取得不正當之利益或優勢,就本公司相關的任何商業交易直接或間將有價值物轉移給任何政府官員、其家庭成員、由政府控管之企業的員工、政黨或其他代表任何政府工作的私人 (非政府人員) 之人員或實體。供應商擔保任何以補償或其他名目支付給供應商的任何資金,皆未用於且將不會用於支付任何違反適用法律的賄賂、回扣或疏通費。
13.1.3 供應商僱用轉包商來執行其對於本公司的職責時,必須先經由本公司確認及核准,才可讓該轉包商代表本公 司與政府實體或官員進行互動。
13.1.4 供應商 (包含其代理商) 不得在未取得本公司核准 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將有價值物轉移給政府實體或官員,除非本公司以書面形式聲明。
13.1.5 供應商同意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立即提供其持續遵循適用法律的證明。
13.2 貿易制裁:
13.2.1 供應商不得就與本公司相關的任何商業交易直接或間接運用下列單位或人士,或與下列單位或人士互動:
(a)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 (U.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 實施之任何法律或任何其他世界各地政府實體實施之經濟制裁的作用對象國家 (禁運國家) 之政府或該國家內之任何實體、團體或個人,以及 (b) 列於 OFAC 之特別指定國民與封鎖對象清單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或由任何政府實體所維護之類似清單的任何政府、實體、團體或個人 (受制裁方)。
13.2.2 供應商證明並擔保其非:(a) 受制裁方;(b) 為受制裁方所有或控制,或代表受制裁方行動;或 (c) 直接或間接由禁運國家所擁有、控制,或代表禁運國家行動。
13.2.3 供應商不會代表本公司與禁運國家從事商業活動、與禁運國家互動,或以任何形式與禁運國家建立關聯。
13.2.4 供應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來自受制裁方或禁運國家的任何商品或服務以履行對本公司的職責。
13.2.5 若供應商成為受制裁方,或與受制裁方或禁運國家產生關聯或受其控制或所有,則供應商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合約將自動終止。
14. 其他政策和要求:供應商自生效日期起應遵循所
有 其 他 載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ompany/workplace-overview/suppliers/supplier- requirements 的政策和要求,其內容將附加於本合約,或依適用法律之要求以其他形式加以記錄。供應商也必須遵循所有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政策和要求。
15. 遵循法律:每一方皆遵循適用的聯邦、國家、州立和當地法律、規定、條例、法令和命令。
16. 不可抗力:若任一方因遭遇到無法預料且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之情況致使其無法執行業務,則該方無義務為另一方負擔責任。發生此類無法執行業務的情形時:
(i) 該方將盡最大努力將事件或情況的影響降至最低;且
(ii) 另一方得無故終止本合約。
17. 稽核:供應商應在合約期間內以及其後 5 年的期間內 (或若相關要求的限制法規較久,則期間更長),維護與本合約相關的記錄。在此期間,本公司有權在正常營業時間發出合理通知,來檢查與稽核供應商的設備及記錄,以驗證供應商遵循其保證、擔保與義務。
18. 智慧財產:
18.1 已開發 IP:供應商茲將其所有針對本合約之執行 或本公司資訊或交付項目等資源 (已開發 IP) 之使用而獨 立或與他方協力創造、製造、形塑、方法化或撰寫之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機密、商業外觀以及任何其他智慧財 產 (IP) 的相關全球權利、所有權與利益,永久讓渡至可口 可樂公司 (Coca-Cola Company,TCCC),並且不得撤回。供應商應確保來自供應商的任何執行此述服務之人員或實 體皆已透過書面形式同意此以開發 IP 的讓渡。供應商應 立即向本公司揭露任何已開發 IP。在適用法律所允許的範 圍內:
(i) 交付項目將會視為雇傭作品,而此類交付項目著作權的所有權將歸屬於 TCCC;且
(ii) 供應商同意並確保即便適用法律允許所謂的「著作人格權」,來自供應商的任何執行此述服務之人員或實體皆以書面形式放棄該權利。
此讓渡涵蓋遍及世界的任何尚未存在之未來權利,以及新開發的運用、媒體、方式和形式。若本公司要求所需之已開發 IP 讓渡的任何正式文件,供應商將免費並且不加延遲地完成此法律行為,並且直到該法律行為完成為止作為 TCCC 受託人並代表 TCCC 持有其名下之已開發 IP。供應商不會對TCCC 或其附屬公司,或任何使用、散布、複製、銷售或以其他形式利用任何已開發 IP 或交付項目的其他方主張擁有任何 IP 權利。
18.2 背景知識 IP:
除非於此處明確聲明,否則TCCC 不會取得任何供應商於此合約簽定日期以前已明確記載為供應商獨立製作之 IP或是供應商在此合約範圍外所完成之作品的權利 (背景知識 IP)。供應商在此授予 TCCC 非專屬、遍及全球的永久性授權,使TCCC 有權轉授、製作、委託製作、使用和銷售結合於任何交付項目之背景知識 IP。
18.3 TCCC IP:
除非本合約中有特別指出,否則供應商不會也不得取得由
TCCC 或其附屬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任何 IP 的權利、所 有權或利益,即便此類 IP 因本合約而提供給供應商亦然。
18.4 網域名稱:
若供應商需依本合約建立網際網路網域或 URL,則供應商 必 須 先 透 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gory_id=Domain%20Management 獲得核准。除非雙方以書面形式另行同意, 否則任何此類網際網路網域或 URL 將在本公司要求時或本合約到期時關閉。
19. 機密:
19.1 機密資訊:各方 (揭露方) 皆預期向另一方 (收受方) 揭露或與允許其觀察資訊,以促進雙方關係 (目的)。僅下列資訊將視為機密資訊 (機密資訊):
(i) 揭露方標示或指定為機密的資訊;
(ii) 未標示或指定為機密但在特定情況下會有人合理地將其視為機密之資訊;以及
(iii) 雙方就前述目的互相協助此一事實。
19.2 義務:收受方將:
(i) 僅限於向需知道機密資訊以達成目的之員工揭露機密資訊;
(ii)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機密資訊 (唯下列之項目除外);
(iii) 僅針對目的使用機密資訊;以及
(iv) 在收到來自揭露方之書面要求或本合約終止或到期的 30 天內返還、毀壞或清除所有機密資訊 (包含其任何副本),唯收受方得保留一份該資訊之封存用副本以作為其此述義務之記錄。
19.3 允許揭露:
19.3.1 收受方可向其轉包商、董事、股東和承包商揭露機密資訊,條件是該等揭露之對象:
(i) 需要知道機密資訊,以協助收受方或代表收受方就本合約之目的行動或行使收受方於本合約內之權利;
(ii) 已透過收受方瞭解機密資訊的機密性質;並且
(iii) 面對收受方,將受到約束力不亞於本合約所述內容之保密責任或義務所規範,但前提是若該保密責任或義務致使違反本合約,收受方將須擔負責任。
19.3.2 收受方得依政府機關的要求或依法律之運作揭露機密資訊;但前提是收受方需:
(i) 立即通知揭露方;
(ii) 在合理範圍內與揭露方合作嘗試反對或限制此揭露;並且
(iii) 僅揭露被要求需揭露的機密資訊。
19.4 例外:在本「機密」一節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機密資訊:
(i) 在不違反收受方之此述義務的情況下可公開取得或將可公開取得之資訊;
(ii) 收受方可於資訊接收之時間點透過記錄顯示收受方已於該接收時間點以前知悉接收內容之資訊;
(iii) 向在未違反收受方此述義務之前提下取得機密資訊的第三方隨後且依法獲取之資訊;
(iv) 由收受方隨後發展出且與此述揭露x之揭露無關
之資訊;或
(v) 由不具對應保密義務之揭露方或揭露方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向第三方揭露之資訊。
19.5 期間:本「機密」一節中的義務將於本合約終止 或到期後的 5 年期間內適用,唯此適用期間得在 5 年期間 終了時,針對作為商業機密加以維護之機密資訊持續延長,直至該機密資訊不再做為商業機密受到保護為止。
19.6 衡平法補救:在違反或將違反上述機密條文的情 況下,承受之損害將無法完全以金錢補償,是故受影響方 除了其他適用的法律或衡平法補救外,得針對此類違反或 將違反之行為行使禁止命令,且無須為此類救濟提供擔保。
20. 專屬:若本公司依本合約向供應商揭露機密資訊,則在法律允許的期間及其後的 6 個月內,若未取得本公司 的明確書面同意,則供應商或供應商的任何附屬公司皆不 得向製造、散布或銷售 (零售除外) 無酒清飲料之實體提供 任何形式的商品或服務,或為該等實體提供任何形式的商 品或服務。 若同意,則:
(i) 供應商不得使用在本合約下使用的人員來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給該等實體;並且
(ii) 不得將本公司的機密資訊揭露給任何提供商品或服務給該等實體的人員。
21. 宣傳:任一方皆不得在未獲得另一方事前同意的情況下發布或使用另一方或另一方之附屬公司 (或本公司授權的裝瓶商) 的名稱或標誌,或聯絡另一方的員工 (唯當任一方為履行其於本合約之義務而進行此述行為時則不在此限)。
22. 賠償:各方需自行承擔費用為另一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股東、主管、董事、代理商、代表、員工和客戶 針對因下列事項所產生之索賠、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與成 本)、損失、花費、損害 (包含衍生和懲罰性損害)、責任 和訴訟進行辯護、賠償,並使其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i) 任何違反本合約之保證、擔保、義務或其他條文的行為;或
(ii) 該方或其子公司、主管、董事、代理商、代表、員工或轉包商的任何過失行為或疏漏。
不論是因違反契約、違反擔保、過失、嚴格責任或其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索賠、費用、損失、花費、損害、責任或訴訟,此賠償皆適用。賠償方不得在未事前取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達成和解。
23. 保險:供應商在本公司要求時將以本公司可接受 的合理形式提供承保範圍的證明。此類保險應由信譽良好 的保險公司承保,並完整且全面地涵蓋供應商依本合約需 承擔之責任的金額及風險,且不得在未於 30 個日曆日前 向本公司提出事前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取消或修訂此類保險。
24. 變更:本公司可能會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約。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和供應商皆有權對本合約進行公平的調整。若任一方的該類調整未在供應商收到變更通知後的 15 天內以書面形式送達另一方,則要求該類調整之任一方應放棄其調整之要求。
25. 終止:本公司得隨時無故終止本合約的所有或部分內容,且以書面通知告知供應商後即生效。任一方得在
另一方違反本合約之擔保、保證或義務且未在收到違反書面通知的 15 天內改正時終止本合約。終止後,供應商必須停止所有工作、退還所有本公司資料、紀錄或其他內容的副本,並遵循本公司針對所有進行中之工作的合理指示進行處理。若本合約的所有或部分內容無故終止,作為唯一補救,供應商將依其至終止日期為止針對交付項目已進行之工作獲得公正補償。
26. 存續:若條文因其性質得在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存續,則該等條文會在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維持其效力,其中包括與擔保、稽核、智慧財產、機密、宣傳、賠償和準據法與管轄區域相關的條文。
27. 通知:與另一方的必要溝通 (通知) 應以書面進行。通知應交付至另一方於本合約簽署處下方所註明的地址, 交付時應確定對方已認可收件 (或確定對方已拒絕收件), 並且應由交付方親自交付,或透過次日送達郵件或快遞服 務寄送。有權通知之一方得以書面形式放棄該權利。通知 在另一方收到 (或拒絕接受交付) 時生效。通知的副本 (此 副本並非通知本身) 應立即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另一方於本 合約簽署處下方所註明的電子郵件地址。
28. 準據法與管轄區域。本合約及其解釋,以及任何與其相關或因其而起的爭議,將受交付項目之交付地點的管轄區域法律所規範 (若交付項目交付至多個管轄區域,則以本公司成立所在的管轄區域為準),不論其與法律原則衝突與否皆然。此類管轄區域內的法院將專門針對任何此類爭議進行判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將不適用且為明確免責項目。
29. 讓渡:若無另一方的書面同意 (此同意之授予不得 無故拖延),本合約不可讓渡或轉移;唯任一方得因合併、整合或出售其所有資產或實質上所有資產,而以書面形式 向另一方通知執行本合約的讓渡或其他形式的轉移。任何 未經適當同意或通知的讓渡或轉移之嘗試皆為無效。本合 約將約束任何獲得許可的繼任者和讓渡。
30. 可分性:本合約的各條文具有可分性,而若判定任一條文無效無法執行,此判定結果將不影響其餘條文的持續效力。
31. 棄權:任一方皆不會因任何行為、延遲、疏漏或其他因素而被視為放棄本合約內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32. 權利和補救:本合約內的權利和補救具累積性內容,為累加於為法律、衡平法或其他法律所提供之權利和補救之上的內容,而非替換性內容。除非本合約中有明確列出,否則非本合約任一方的人員不得擁有或獲得本合約內的任何權利,也無權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款。
33. 論及參照:論及「節」之內容皆參照至本合約的各個對應部分。各節標題僅供參考。論及「補充資料」、
「追加項目」與「附件」之內容皆參照至本合約所附加及 結合的補充資料、追加項目與附件。除非另有明確聲明, 否則論及「包括」之內容皆意為「包括但不限於」,論及 單數之內容皆包含複數,論及「或」之內容皆包含「和」,而論及「條款」之內容皆包含「條款和條件」。
34. 完整合約:本合約包含雙方的完整合意內容。針對任一方相對於本合約精確條款內容,而提出之含有不同於本合約之條款、本合約以外之條款或本合約新增後、變更後或刪除後之內容的提案、報價、認可、接受或其他文件 (包含還價),另一方概不受此等項目所約束,唯當該另一方個別地且特定地針對此等項目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時則不在此限。各方皆認可其簽訂本合約時並未仰賴任何未列於本合約中 (無論是因為無意或過失而做出) 的聲明、保證、保障或擔保,且將不得就該等未列於本合約中之項目獲得任何補救。各方同意不得就本合約聲明中任何無意的或過失性不實xx進行索賠。
35. 修訂:針對本合約進行的任何修訂僅在雙方皆以書面形式授權時方生效。
36. 簽署:本合約得以任意數量之副本進行簽署,每 份副本皆視為正本,但所有該些副本將構成雙方之間的單 一合約。供應商在適用法律的許可範圍內透過傳真或其他 電子方式就本合約提供之簽署或接受,或就本合約進行之 執行作為,皆具有同等於原件簽署之效力,並構成供應商 針對本合約之接受。各方的簽署、接受或指示執行 (根據 具體情況而定) 代表人員皆保證其已獲得其所屬方之授權,得代表該方簽署或接受本合約,且有權使該方受本合約之 約束。
37. 特定國家/地區適用條文:若本合約的準據法為附 加之「特定國家/地區適用條文」中所列國家或地區的法 律,則此些條文中與該國家/地區相關者將適用於本合約。
阿根廷:
特定國家/地區適用條文
Directive 2001/23/EC) 或任何適用於當地國家/地區的類似
本合約為由本公司核發並由供應商默認接受之報價書,無須雙方簽署。任何與簽署相關的條文 (包含簽署區和任何簽署) 皆已刪除。 若因故需為本合約繳交印花稅,此稅金將由本公司和供應商雙方平均分攤。付款和附加的程序將由本公司執行。本公司將就此核發借項通知單,並將由供應商的發票扣除相當於已繳稅款之 50% 的金額。
智利:
1. 第 20.393 號法律:供應商聲明將不會為本公司之 利益犯下第 20.393 號法律所指明之罪刑 (未來可能會修 訂)。 供應商的所有員工和從屬人士及其轉包商皆應承擔 這些義務,因為供應商需盡指導和監督之責以確保其合規。其他義務已於第 14 節明確說明,其為構成本合約的核心 部分。
2. 遵循反貪汙政策:雙方聲明本合約受特定的美國 法律 ( 特別是《海外反貪汙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以及智利共和國的法律所規範。就本合約 預期之義務或涉及本公司之其他義務,供應商同意將不會 因政府官員、政府控制之企業的員工或政黨之地位或本質,而向其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不恰當的付款或提供任何性質 的利益。雙方聲明皆不會直接或間接向招標機構或決標程 序中的任何投標公司之職員,進行任何不恰當的付款或給 予任何種類的利益。雙方保證支付給供應商的款項皆符合 當地或美國法律,且款項當中沒有任何金額已用於或將用 於行賄。供應商同意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立即提供其持 續遵循適用法律的證明。
3. 記錄:所有指定需依據本合約行動之供應商代理商或員工必須向本公司以書面形式加以指明,並且在代表本公司進行任何動作前,皆需獲得本公司之核准。供應商及其代理商或員工在未經本公司事先明確核准的情況下,不得代表本公司或可口可樂公司 (Coca-Cola Company)或其附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並且將保留所有此類付款的書面記錄以便在本公司要求時提供。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及其代理商或員工皆不得匿名支付款項給第三方。
4. 舉報者管道:供應商瞭解並將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公司提供之舉報者管道的相關資訊,該管道可供使用者以自由且匿名的方式舉報違反第 14 節所述之義務的行為,或第 20.393 號法律所列之罪刑 (未來可能會修訂)。
5. 制裁:若供應商違反這些與智利相關之條文將,本公司立將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且本公司或可口可樂公司 (Coca-Cola Company) 或其附屬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儘管有上述規定,倘本公司自行決定不行使其終止本合約的權利,則本公司得要求供應商將涉及違反行為之人員由本合約的任何相關面向剔除。
歐洲經濟區:
雙方認可並瞭解 TUPE 規定於供應商就本合約提供之服務的潛在適用性,其中包括任何起因於這些規定的潛在責任
及義務。為免除疑慮,「TUPE (規定)」乃指 d w &ª3 2001/23/EC (Transfers of Undertakings
國家或歐洲經濟區法律。供應商將遵守其於 TUPE 規定下的所有義務。供應商同意針對因本合約及/或其中提供之服務而產生之任何與 TUPE 相關的索賠、花費與責任,為本公司進行辯護、賠償,並使其免於承擔賠償責任。若任何供應商人員因任何適用法律之運作而調任至本公司,則本公司得在知悉此類實際或宣稱之調任的 30 天內終止此員工的僱用,而在此情況下,供應商應針對由於該員工實際或宣稱之僱用契約和/或因此類轉移和終止所衍生的責任,全額賠償本公司。無論任何理由,此義務將在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存續。
香港
非本合約任一方的人員沒有權利依據《合約 (第三方權利)
條例》 (第 623 章)(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Ordinance (Cap. 623)) 強制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印尼:
1. 本公司和供應商同意放棄《印尼民事法規》 (Indonesian Civil Code) 第 1266 條之適用性,或任何其他終止本合約時的司法核准需求。
2. 由於與國旗、語言、國徽和國歌相關之第 24/2009 號法律所適用於本合約 (印尼實體為本合約之一方),本公司應根據需求將本合約和/或任何相關訂單翻譯為印尼文。本公司和供應商同意若本合約和/或任何相關訂單的英文版本和印尼文翻譯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或抵觸,一律以英文版本為優先。
緬甸:即便本合約中另有相反之規定,交付項目之所有權將於本公司收取、持有並接受交付項目時轉讓至本公司。祕魯:
供應商授權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其商業合作夥伴無限期 使用、處理、識別、傳輸和結合由供應商提供給本公司的 資訊及個人資料,包含在祕魯及以外的地區。供應商同意 傳輸資訊及個人資料給公司並允許其使用和處理其中內容,以便執行契約關係、遵循法律義務,以及達成其他商業與 管理目的。供應商同意跨境流通所提及的資訊和資料。若 供應商提供第三方的資訊或個人資料給本公司,供應商將 依據第 29733 號法律的條文、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取得該 第三方之同意。供應商將致力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將此等 資訊或資料維持在最新狀態。
新加坡:非本合約任一方的人員沒有權利依據《1999 年合約 ( 第三方權利) 條例》(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來強制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款。
南非:本公司要求供應商且供應商同意將《廣義黑人經濟 振興法案》(Broad-Based 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
「BBBEE」) 的狀態等級至少維持在第 4 級。若供應商在服務或供應開始之日未達到第 4 級 BBBEE 評等,但取得本公司允許其條件式開始服務或供應的書面形式核准 (此核准可由本公司自行決定授予),則供應商致力在此條件式核准到期前提供給本公司有效的 SANAS 認可之
BBBEE 認證證書。南韓
反賄賂條文中的政府實體/官員係指定義於《防止貪腐性請求及提供/收受任何有價物條例》(Act on Prevention of Corruptive Solicitation and Offering/Receiving Anything of Value) 的公共部門/公務員,因此應包含公私立學校與官
方和私人媒體,以及其員工 (例如,教師、教授、新聞記者和所有其他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