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ETC 专属信用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5831412020040331121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 ETC 专属信用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5831412020040331121
(诚泰财险)(备-保证保险)【2020】(主) 039 号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持有被保险人发放的个人 ETC 专属信用卡持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
第三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个人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信用卡协议履行归还 ETC 专属信用卡非现金交易消费款的义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信用卡协议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的;
(二)发生约定或法定可冻结、撤销信用卡授信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及时冻结、撤销信用卡额度,仍与投保人订立信用卡协议的;
(三)被保险人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明知投保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的,仍继续与其订立信用卡协议的;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在 ETC 专属信用卡协议约定中的非现金交易消费款;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从专属 ETC 信用卡上产生的非现金交易消费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信用卡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变更机动车、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
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材料,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信用卡。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信用卡协议约定的职责与承诺,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信用卡协议的正常执行,不因本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或怠于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履约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和保险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依法行使追偿权时(包括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等),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允许保险人全程参与。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开展催收工作,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信用卡协议;
(三)投保人支付信用卡协议项下款项的记录或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催收通知、催收情况记录;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权益转让书》等材料)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担保人进行追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投保人归还被保险人所欠通行费款项的,被保险人应将相应金额的保险金退回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