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认购协议书
(一式二联)
甲方:姓名:账号:
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
联系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与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自愿用其合法资金认购实物贵金
属产品。
甲方认购行为本身即表明对所交易的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及所认购的实物贵金属产品的承认和接受,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认购产品规格
甲方所认购的产品为乙方代理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销售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具体规格及购买数量如下
产品名称 | 规格 | 含量 | 数量 | 产品单价 | 产品总价 | 备注 |
合计金额 |
开票抬头:
是否单张开票:预约取货日期:预约取货网点:
预约取货网点地址:预约取货网点电话:
二、认购流程
(一)甲方可通过柜台和电子渠道购买贵金属产品,甲方应根据 乙方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因甲方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向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
提交订单。在本协议签署时,如现场因网络等原因当时无法确认产品单价和总价的,在协议第一条“认购产品规格”处,可以不填写“产品单价”、“产品总价”和“合计金额”项,待乙方向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成功提交确认订单后,甲方授权乙方按照订单显示内容填写“产品单价”、“产品总价”、“合计金额”。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三)甲方购买产品时,须根据乙方在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订购系统提交订单后确定的价格,全额向乙方支付产品款项。乙方收妥产品全款后应向甲方开具销售回单,销售回单上应注明:回单编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含量、数量、产品单价、产品总价、已收款项、预约提货日期等要素。销售回单经乙方盖章后生效。
(四)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向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成功提交订单的情况,本协议自动解除,解除后交易款项将尽快退回甲方购买账户。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发生款项收取错误或下单错误
的情况,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对错误收取的款项进行补退,对错误下单进行撤销。
三、认购产品的提取
(一)甲方可根据乙方存货情况选择现场提货或预约提货。甲方提货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销售回单原件(客户联)至乙方营业场所进行提货。如甲方委托其他人来办理提货业务,则提货人需携
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甲方有效身份证件、甲方购买产品的银行卡/折、甲方的销售回单原件(客户联),本协议原件(甲方持有的客户联)至乙方营业场所进行提货。未满足以上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贵金属产品,因此而发生的拒付,不属于乙方违约。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接收产品实物时应现场检查产品是否完好,并在乙方出具的提货书上签字确认,同时甲方应将销售回单客户联原件交回乙方。甲方确认提取产品即视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没有瑕疵,甲方不得再以产品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更换或退货。
(三)预约提货日期不得早于甲方付款认购产品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乙方应在预约提货日期前备齐甲方购买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乙方若不能按期备齐产品,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并确定具体的延期后的交货日期。若仍未如期交货,自延期后的交货日次日起,每天按延期后的交货日实物贵金属价格计算的订单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相关违约金款项乙方在实际交货后,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有效结算账户中。
(四)由于战争或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相关事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 商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此种情况下,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认购产品的质保与回购
认购产品的质量、重量等问题,由乙方营业网点公布的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对实物黄金产品的质
量、重量存有异议,应直接与该贵金属加工企业联系,如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投诉(电话号码:95558),乙方客服专员受理甲方申诉后,应迅速向该贵金属加工企业转达甲方的投诉,异议处理完全由贵金属加工企业负责。
认购产品的回购业务由乙方营业网点公布的实物贵金属加工企业负责办理,乙方不承担任何回购义务。甲方可直接与该贵金属加工企业联系回购事宜或由乙方开办代理回购支行代理贵金属加工企业回购。
五、发票领取
认购产品的普通销售发票统一由贵金属加工企业交乙方后,乙方 根据甲方提货时选择的发票获取方式进行处理。若甲方选择自己领取,则乙方电话通知甲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营业场所领取,甲方领 取时需要签字确认;若甲方选择由乙方邮寄,则乙方须按甲方在提货 时填写的地址和收件人寄出,邮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甲方提 供的通讯地址,将发票寄出即视为已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提货网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一)本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对本协议进行电子签名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
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各方履行完毕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终止。
(二)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书面送达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
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官方网站或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如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有疑问,可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
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银行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联:客户
联
第二联:银行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