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规模:本项目总装机容量 72MW,年上网电量约 20488 万 kW•h,拟安装 18 台单机容量不小于 4.0MW 的风电机组及对应数量的箱式变电站,配套建设 35kV 集电线路、220kV 升压站改扩建等。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招标人: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第二次)
7
目 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2
7 联系方式 2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项目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川发改能源〔2015〕 943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银行 贷款,出资比例为 20%/8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项目核准文号为川发改能源〔2015〕943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凉山州xx县。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总装机容量 72MW,年上网电量约 20488 x kW•h,拟安装 18 台单机容量不小于 4.0MW 的风电机组及对应数量的箱式变电站,配套建设 35kV 集电线路、220kV 升压站改扩建等。
2.3 招标范围:
投标人提供全新的、完整的、成套的设备及附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1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标段采购内容为: 40.5kV 金属封闭气体绝缘高压开关柜设备、37kV 预制舱式无功补偿设备、37kV 预制舱及接地变兼小电阻成套设备、 37kV 箱式变压器设备、37kV 电力电缆及地埋通信光缆、37kV 电缆分支箱及电缆附件等(详见后附清单)。
2.3.2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器。
2.3.3 完整的,满足设计、安装、合同设备性能要求、运行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 在合同范围的说明中没有专门提及的,但属采购设备及材料必不可少的、或对设备及材料运行品质所必需的设备及元件也属于供货范围,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3.5 以上所有设备及材料必须是全新制造、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完整,并能满足工程所在地高海拔、高寒冰冻、高湿度、雷暴多发等运行环境要求。
2.3.6 服务方面:
(1)为检查和见证、验收的人员提供服务;
(2)在施工现场为合同设备的现场装卸车、运输、安装、现场调试、现场试验和交接验收提供技术服务;
(3)为参加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工厂目睹见证、出厂验收的招标人参会人员提供服务;
(4)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供服务;
(5)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协调工作和责任提供服务。
2.4 交货地点: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现场相应的各风机机位及集电线路施工场地、升压站施工
1
场地车板交货或业主指定地点交货,满足业主要求。
2.5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开始供货,2 个月内完成供货。
2.6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须提供本项目主要设备和材料(SVG、箱变、电力电缆)生产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销售授权书。(以上所述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检验报告。若为生产企业投标的,以上所述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须由投标企业自产。)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或设立控股公司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继承性。
(4)财务要求:企业 2021 年财务状况无亏损。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7 月 1 3 日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xxxx://xxxxxx.xx.xxx.xx/)“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类项目系统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09:00 时,递交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xxxxxxxx.xxx)网站(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 00 xxxxxxx 0 x 00 x 联系人:xxx
2
电 话:13890807001传 真:028-86093501
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7月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 x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18582526225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 00 xxxxxxx 0 x 00 x联系人:x先生 电 话:028- 86618391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 20%/8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投标人提供全新的、完整的、成套的设备及附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标段采购内容为: 40.5kV 金属封闭气体绝缘高压开关柜设备、37kV 预制舱式无功补偿设 备、37kV 预制舱及接地变兼小电阻成套设备、 37kV 箱式变压器设备、 37kV 电力电缆及地埋通信光缆、37kV 电缆分支箱及电缆附件等(详见后附清单)。 2.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器。 3.完整的,满足设计、安装、合同设备性能要求、运行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文件。 4.在合同范围的说明中没有专门提及的,但属采购设备及材料必不可少的、或对设备及材料运行品质所必需的设备及元件也属于供货范围,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以上所有设备及材料必须是全新制造、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完整,并能满足工程所在地高海拔、高寒冰冻、高湿度、雷暴多发等运行环境要求。 6.服务方面: (1)为检查和见证、验收的人员提供服务; (2)在施工现场为合同设备的现场装卸车、运输、安装、现场调试、现场试验和交接验收提供技术服务; (3)为参加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工厂目睹见证、出厂验收的招标人参会人员提供服务; (4)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供服务; (5)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协调工作和责任提供服务。 |
1.3.2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开始供货,2 个月内完成供货。 |
1.3.3 | 交货地点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现场相应的各风机机位及集电线路施工场 地、升压站施工场地车板交货或业主指定地点交货,满足业主要求。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要求:企业 2021 年财务状况无亏损(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业绩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情形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须提供本项目主要设备和材料(SVG、箱变、电力电缆)生产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销售授权书。(以上所述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检验报告。若为生产 企业投标的,以上所述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须由投标企业自产。) |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或设立控股公司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资质、业绩、财务状 况、人员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继承性。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7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问题的。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
形式: / 。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 持资料 | 无。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 ,最高项数: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补充资料、招标答疑纪要和补遗文件等内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
形式:网上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网上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 形式:投标人自行上网查询,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 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网上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 | 形式:投标人自行上网查询,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 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2020 年 1 月至今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税率 13%。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46953567 元(含暂列金 2000000 元),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00 万元(小写),捌拾万元整(大写)。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生成订单,并将投标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系统,以网上支付订单的方式从基本账户网上银行进行在线支付缴纳(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80 万元。 转帐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 (2)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保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目前支持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北农商、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如投标企业基本户不在以上银行,请在以上银行开结算户,缴纳保 证金时先将保证金从基本户转到结算户(高版网银),然后通过结算户 |
网上缴纳保证金。投标企业需将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到结算账户的 银行支付凭证附到投标文件中。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以在线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起退款申请,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 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超过投标有效期(包括延长期)的,自动失效。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1 年(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 应年度的资料)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的时间要求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 份。其他要求: 1.要求以“U”盘形式提交电子版文件 1 份,电子文档U 盘应由已签字、盖章、编页码的正本扫描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内容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2.投标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编页码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 (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中用 “/”标示或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的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5.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 (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6.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7.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8.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x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9.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0.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电子版一个包装。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原件应单独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密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3.7.3 (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 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 |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分册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 数。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 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 )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不分先后依次开启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并加以记录。开标情况由各投标人、监督人员、招标人员、招标 代理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川办发 [2021]54 号文件规定执行。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 1 至 3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 公示期限: 3 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保函。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不含暂列金)。 (1)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招标人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四川省能投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营业室 账 号:4402 2980 0910 0280 612 (2)银行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提交履约担保。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 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 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5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工作结束后 5 日内,支付给招标代理机 构。 |
10.3 | 报价唯一 |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 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
10.4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 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5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10.6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 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调整。 |
10.7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
10.8 | 质量保证期 | 12 个月。 |
10.9 | 信用担保人诚信担保、勤勉尽责 | 担保人承诺: (1)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信用担保人应是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2)保证人与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当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没有依法承担的,不能再为投标人提供保证,否则属于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所担保的投标人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再向投标人追偿。 不得担任担保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项目投标人以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人: (1)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还有其他担保责任没有依法承担的。 (2)担保人没有尽到诚信担保、勤勉尽责,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3 次发生所担保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严重违约的。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已经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计;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发布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不计。 |
10.10 | 其他要求 |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函出具方应承诺见索即付,不得以任何条款(包括格式条款)、任何理由限制招标人的索赔权利。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合格的履约保函,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保函进行审核,有权拒收不能实质上满足要求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无条件改换担保方式,以现金银行转账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投标人提交的保函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并拒绝以现金银行转账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且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 |
10.11 | 特别注意: (1)投标人投标时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二章中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外的内容结合阅读理解,该两部分内容互为补充和解释,投标时在不重复的情况下按两部分都要求的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如果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内容约定和招标文件第二章中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外的内容约定相矛盾时,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约定为准。 (2)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在投标有效期内应保持畅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 6 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 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4)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
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 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类项目系统》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类项目系统》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中发布。如果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分项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7)技术支持资料;
(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仅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中要求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商提供以上资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 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交货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 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招标代理: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第二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 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3)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 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 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 …… |
2.1.1~2.1.3 为初步审查,经初步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 3 家,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评审,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评审中非实质性不响应(指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以外的其他因素)招标文件的非关键性偏差,不作为废标的依据,可通过澄清来弥补偏差。投标人拒不澄清 或修正的作为废标处理,澄清说明清楚或同意修正的,可通过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综合能力:40 分 投标报价:6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的算术平均 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此处的投标人报价(扣除暂列金)为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 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综合能力 (40 分) | 技术能力、技术指标和配置 (5 分) | 1、投标人具有齐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仪器的,优等得 3~5 分;中等得 1~2 分,差等不得分。 2、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授权生产厂家具有齐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仪器的,优等得 3~5 分;中等得 1~2 分,差等不得分; 3、上述 1、2 项不重复计分,最高得 5 分。 |
企业供货实力 (6 分) | 为保证供货项目质量,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证齐全,且通过认证范围同时含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电力设 备、机械设备得 3 分,缺项或认证范围缺项均不得分。 | ||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投标人应具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 投标人近两年(2021 年)财报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值达到: 5000 万元(不含)以上的得 3 分; 3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的得 2 分; 3000 万元及以下的得 1 分; (以各投标人财报显示数据计算按以上区间分值给分,不重复计分)。 | |||
业绩 (16 分) |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具有 1 个风电场材料及设备供货业绩或 35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供货业绩或配电工程设备材料供货业绩的得 1 分,超过 1 个时每增加 1 个加 1 分,最多得 7 分。所提供的风电场供货业绩中每有一个合同金额为 4000 万元及以上且供货合同包含SVG、箱变、电力电缆的加 3 分,最多加 9 分。本项共计 16 分。 (业绩应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 ||
售后服务 (6 分) | 售后服务:结合项目所在地级区域,投标人对项目所在地服 务保障方案比较评分,优得 4~6 分,良得 1~3 分,其他得 0分。 | ||
供货方案(7 分) | 从供货方案的全面性、及时性、合理性等评审,优得 5~7 分,良得 2~4 分,其他得 0~1 分。 | ||
2.2.4(2)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60分)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 60 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1 分;每低 1%扣 0.5 分,直至扣完为止。 (不足 1%的插值计算,保留 2 位小数,扣除暂列金)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综合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综合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能力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及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 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
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
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
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 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
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 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 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
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
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
(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
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 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
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
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 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本款修改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7 本款修改为: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2 合同当事人
1.1.2.2 本款修改为: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材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买方的其他称谓:招标人或发包人或业主或采购人。
1.1.2.3 本款修改为: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材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卖方的其他称谓:投标人或承包人或供货商或供货人。
1.1.4 本款修改为:
合同设备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本款修改为: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9 本款修改为: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书面确认。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书面确认。
1.1.10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11 本款修改为: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同时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设备运行保证期:指设备通过现场试验和 72 小时试运行合格,并经过考
核运行期起,至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上的期限。
1.1.13 工程
1.1.13.1 本款修改为: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13.2 本款修改为: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区域内设备和材料安装及使用地点。
1.2 语言文字
本款修改为: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地方法规和规章。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供货要求;
(6)分项报价表;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本款修改为: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4.2 本款修改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 联络
增加 1.5.4 条:
1.5.4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双方履行本合同具体经办人姓名: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
1.6 联合体
本款修改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2 合同范围
本款修改为: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本项目招标文件标明的设备及材料数量,仅作参考。实际数量可能与招标数量有一定差异,实际供货数量在合同签订后,设计联络后确定。当实际供货数量与投标时“货物采购清单”的数量不一致时,以实际供货数量并按投标时相应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卖方供货超出买方所需的部分,买方退货给卖方,并扣除相应的合同款。
买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采购投标“货物采购清单”以外的材料和设备时,买方应向卖方下达书面的补充采购任务清单,卖方不得拒绝买方的补充采购要求。补充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应符合公允的市场价格,其价格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补充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由买方向卖方在同期进度款结算时进行支付。
实际供货数量变化时结算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卖方所供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应不低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卖方不得提供投标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产品,卖方应确保提供优质产品,劣质低价产品业主将不予接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本款修改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包括制造和装配该设备或材料所需的生产制造费,原材料费,各种外购配套的零部件设备费,各种试验、运输费、保险费、对买方人员的技术培训费、包装费、增值税和其它税费,以及综合运杂费和装车及卸车、车板交货前二次转运费用等。
3.1.2 本款修改为:
合同供货设备和材料的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变动等因素而调整。卖方在投标时提供多个品牌或生产商供买方选择使用的,买方有在其中选择品牌或生产商的绝对权力,卖方不得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或单价。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扣除暂列金)
3.2.1 本款修改为:
投料款:在合同生效后 15 个日历天内,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附件资料,并审查无误后支付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下同)的 30%;
(1)付款申请;
(2)与付款等额的收款收据。
3.2.2 本款修改为:
交货款:卖方在供货时间内分批次向买方提供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卖方每批次交货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附件资料,并审查无误后支付每批次已交货设备合同金额的 45%。
(1)交货单、验货单;
(2)质量证明;
(3)每批次已交货合同设备价款 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 本款修改为:
验收款:全部合同设备在项目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全部合同设备通过 240h 试运行成功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附件资料,并审查无误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15%。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预验收证书二份(预验收证书:指全部合同设备在项目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全部合同设备通过 240h 试运行成功后,经买卖双方、监理单位对已安装设备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预验收证书)。
3.2.4 本款修改为:
结清款:合同完工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且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申请原件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最终价格的 10%。付款前卖方需提交与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依照合同任何条款,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任何一期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在进行合同完工结算时卖方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拖延提供相关结算资料或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结算要求或不在双方认可的结算报表上签字或出现其他任何第三方支付纠纷牵扯到买方等情况时,买方均有权按买方审计单位核定的最终结算金额确定该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卖方不得因此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3.2.5 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暂不付款,并无需承担任何的逾期付款责任,承包人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2.6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买卖双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3.2.7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目前国家规定的 13%。若遇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可采用符合税收规定的实际税率进行纳税,买方按照税前投标价格加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载明的税金合计金额进行支付。
3.2.8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各自银行发生的费用。
3.2.9 卖方未按规定对于设备、材料进行包装、标志或运输,对买方设备、材料进场控制、开箱验收、资料整理等工作带来不便,影响设备、材料交货款支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3.2.10 若卖方为代理经销商,卖方必须按照以下付款比例给制造商支付设备、材料款,预付款为代理经销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价款的 30%,交货款为代理经销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价每批次已交货材料设备合同金额的 45%。若买方按照本合同买卖双的约定已支付工程款给卖方,卖方未按上述比例给制造商支付设备、材料款,造成设备、材料延迟供货以及影响第三方的工程施工进度的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3.2.11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以下合同设备和材料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
无误后 28 日内付款。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原件一份;
(3)设备、材料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正本一份;
(5)进度款支付申请原件六份;
3.2.12 买方给卖方办理完工结算时需进行审计,买方或其上级单位有权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同工程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格和付款的依据。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本款修改为:
4.1.1 卖方在发货前应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负责对设备、材料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和发包人所要求的试验项目数据和资料。凡未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发运,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规定的试验全部合格后,设备和材料才能发运。
4.1.2 买方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 延误由卖方负责。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 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合同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货物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4.1.6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监造工作不代替产品质量验收和合同验收程序。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4.1.7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监造单位报送。
4.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4.2 交货前检验
本款修改为:
4.2.1 设备、材料交货前检验
(1) 合同设备、材料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2)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2 材料的检验和验收
(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其涉及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检验合格,其涉及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 3 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申请提交买
方,如买方在收到后 7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申请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申请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7)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2.3 其他
(1)对买方要求由卖方外购的设备或材料,由卖方与第三方签定合同,并将合同转买方备案。卖方选择外购设备或材料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需经买方书面同意。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外购设备或材料。
(2)卖方在总装,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前 15 天,书面通知买方参加。
(3)设备、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买方将根据发货清单检查收到的数量、包装情况及运输和装卸中是否引起物理损坏或丢失。如发现设备、材料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根据质量、违约等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立即对瑕疵货物进行退换。
(4)买方确定开箱验收时间,并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必须按确定的时间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检验。若卖方未按通知时间到达现场或书面答复不派人参加开箱检查,买方则自行检验,对于验收结果,卖方应予以承认。
(5)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派技术人员,对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买方应对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本款修改为: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托采用坚固的新木箱或集装箱等包装合同设备,并采取防潮、防霉、防冻、防雨、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风、防雪、防尘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海上和内陆的长途运输,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无损运达项目现场,并满足项目现场存放(长期露天存放)、车板交货的要求。如因包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和第二次防护费用由卖方负责。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并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设备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
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1.3 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本款修改为:
5.2.1 卖方应在每一设备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如合同号、目的地、供货、收货单位名称、地址、收货单位代码;设备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等内容。
5.2.2 根据合同设备或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或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本款修改为: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或材料运输。
5.3.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材料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或材料中包括超大超重件,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或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3.5 本合同设备和材料的交货地点为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买方指定的仓库或施工现场(部分施工部位),设备和材料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费用(运费、运输保险费、道路运输协调费等)都由卖方承担,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5.4 交付
本款修改为:
5.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板上或买方指定地点将合同设备及材料等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质量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
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不包含合同设备和材料的质量问题),合同设备或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
(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4.4 卖方在交货时需要将设备、材料出厂试验报告等资料一并提交给买方。
5.4.5 对于包括但不限于箱式变电站、SVG、预制舱等设备、材料,卖家应免费提供满足吊装要求的专用吊具和吊带供现场卸货、转运及安装就位使用,并提供吊装、卸货、转运和安装指导书。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本款修改为: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设备交付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任何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卖方应立即无偿的更换或补供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部分,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上述检验的费用、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以及替换或补供设备的检验费用以及由此导致项目延迟、存储日期增加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买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委托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检验不合格,其涉及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检验合格,其涉及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本款修改为: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由卖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系统等所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卖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本款修改为: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所有已支付价款并赔偿买方的所有损失。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在双方另行达成的考核指标中双方须明确买方接受合同设备的减价金额或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补偿金额。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本款修改为: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
束后 7 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
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
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本款修改为:
7.1 对于设备类货物,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对于材料类货物,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7.5 卖方应于设备供货前 15 天在拉咪北风电场设立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设备供货、装卸、安装等事宜,直至所供货设备验收完成。
8 质量保证期
本款修改为: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此部分设备的质保期按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的约定执行。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为签署验收款支付申请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为签署验收款支付申请后 6 个月。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申请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若买方先行支付的有权将该笔费用从任何应向卖方支付的费用中扣除。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当提供买方认可的故障原因检验依据),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8.3 对于设备类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对于材料类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申请。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申请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申请。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申请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申请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申请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本款修改为: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本款修改为:
履约保证金(或保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日后退还(或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本款修改为: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或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或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或材料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或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或材料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本款修改为: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对于与合同项目设备有关的知识产权,卖方保证自己是该许可专有技术或专利的合法所有人或拥有者,并保证买方不会在本合同签订后及项目投产后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请求和诉讼,如果发生相关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以买方名义对纠纷进行处理,并保证不影响买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因此给买方造成任何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除非由双方另行约定,买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买方。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此支出的律师x、鉴定费等。
14 违约责任
本款修改为: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4.2.1 设备类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因卖方原因交付设备未能通过考核验收的视为卖方未交付)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4.2.2 材料类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因卖方原因交付材料未能通过考核验收的视为卖方未交付),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卖方承担违约金的,买方有权从当期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15 合同的解除
本款修改为: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除买方有权行使其它救济手段外,买方还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合同价款等,且有权全部或部分的终止或解除合同。
有下述情形之一,买方可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一致;
(3)卖方提供的合同材料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在合同没有约定时未能达到行业最低质量标准,或卖方迟延交付材料超过 3 个月;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另一方出现下列情形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解除:
(1)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解除(以通知签收日为准)。相对方未签收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寄出
(以邮戳为凭)后三个工作日解除。
16 不可抗力
本款修改为: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瘟疫、地震、洪水、特大暴雨、泥石流和特大暴雪,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本款修改为: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18 其他
18.1 除非本合同中的定义另有规定,本合同的法律术语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8.3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语言使用中文。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挂号信或快件应及时确认,且一式两份。
18.4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如果控制系统软件或远程监测软件出现故障或新控制系统软件推出升级版本,卖方负责免费修复、重新安装和(或)进行新控制软件的升级。免费服务不包括硬件、硬件修复和接线等。
18.5 买方或其授权人有权在按国家和地方及行业惯例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审计的工作完成前,随时检查有关执行合同的情况,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和规定执行。为支持该项工作,卖方同意向买方或其授权人提供协助和配合,以便完成有关工作。
18.6 卖方在本合同实施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质量不能保证的工艺。在买方代表书面同意前,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买方代表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发出通知后,卖方应按通知立即更换,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8.7 即使经买方代表书面同意更改或替代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有损于买方的利益及增加合同金额的情况发生。
18.8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需要改正,卖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技术文件。
18.9 电缆终端(插拔)头制作人员必须经电缆附件制造厂家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电缆终端(插拔)头现场制作必须严格按照厂家电缆附件制作说明书工艺流程制作,电缆终端(插拔)头制作长度及方向、相序全部正确,并且保证容易与现场设备连接,同时交流耐压交接试验结果合格。未达到以上要求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重新制作电缆终端(插拔)头,造成买方的电缆损失费用以及其他所有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质保期运行过程中,假如出现电缆电缆终端(插拔)头、中间接头故障损坏,供应商应无条件派技术人员 24 小时内完成电缆电缆终端(插拔)头、中间接头的抢修工作,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供货要求;
(6)分项报价表;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内容。
买方: (xx) 卖方: (xx)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签字或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买方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三:共建xx工程承诺书
共建xx工程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从业的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把工程项目建设成为xx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在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及卖方特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一、买方承诺内容
1、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介绍或者指定分包施工队伍和检测试验单位;
3、不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4、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理由为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以任何理由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处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卖方承诺内容
1、严格、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公司关于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xx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合同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2、买方、卖方、监理单位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格、自觉按照合同办事,不得损害买方的利益。
3、认真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其xx意识、守法意识和守约意识。实行工程xx承诺,并认真监督查处违法违纪及渎职行为。
4、发现买方、监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xx规定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监理单位赠送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6、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报销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7、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8、不得为买方、监理单位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9、不给予或暗示为买方、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观光活动提供方便。
10、不准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买方、监理单位工作人员。
11、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本承诺书的签署
本《共建xx工程承诺书》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签订的同时视为本《共建xx工程承诺书》已签订,其有效期与合同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致。
具体的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工程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三、投标保证金 ( | ) ) ) ) |
四、分项报价表 ( | ) |
五、资格审查资料 ( | ) |
六、投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 | ) |
七、技术支持资料 ( | ) |
八、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 | ) |
九、其他资料 ( | ) |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交货期: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如有)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网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工程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规定的“投标有效 期”结束为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工程项目名称) 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如采用投标保函的,此处只需附投标保函复印件,原件单独递交。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转账承诺函。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基本存款账户转账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xxxx如下:我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是通过本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
如在评标过程中查出有虚假或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承担赔偿责任。不排除可能产生下列后果: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记录不良信用行为,招标人有权保留进一步对投标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函只需要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
总表 1
拉咪北风电场项目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 设备(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 40.5kV 金属封闭气体绝缘高压开关柜设备采购项目 | 项 | 1 | 附表 1 | ||
2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 37kV预制舱式无功补偿设备采购项目 | 项 | 1 | 附表 2 | ||
3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 37kV预制舱及接地变兼小电阻成套设 备采购项目 | 项 | 1 | 附表 3 | ||
4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 37kV箱式变压器设备采购项目 | 项 | 1 | 附表 4 | ||
5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电力电缆及地埋通信光缆采购项目 | 项 | 1 | 附表 5 | ||
6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电缆分支箱及电缆附件采购项目 | 项 | 1 | 附表 6 | ||
7 | 暂列金 | 项 | 1 | 2000000.00 | 2000000.00 | |
8 | 合计 | |||||
9 | 合计大写 |
注:
(1)此报价已包含设备及材料价格、运输、保险、服务、利润、税金、随机文件及备品等所有费用。
(2)分项报价表中列明的设备及材料数量可能与实际采购数量有一定差异,实际采购数量以买方最终的通知为准。当实际采购数量与投标时分项报价表的数量不一致时,以实际采购数量并按投标时相应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不作调整。
(3)暂列金没有买方的许可不得使用。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含税价,税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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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 | 集电线路气体绝缘高压开关柜 | 1.高压开关柜:8DA10 2.高压断路器:VSG 3AH49 3.电流互感器:4MC4_90RZI 4.避雷器:3EH4 510- 1KP14-Z 5.零序电流互感器: 4MC9602RZI 6.保护装置:PSL642U 7.电度表:ZMD402 0.2S 三 相四线(带专用电度表接线盒) | 工作电压:37kV; 额定电压:40.5kV; 额定工频耐受电压:95kV; 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185kV;额定电流:1250A;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31.5kA;额定热稳定电流:31.5kA;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31.5kA; 电流互感器变比及绕组数量满足设计技术要求; 含配套电动操控三工位隔离开关、电力电缆零序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50/1A。 | 面 | 3 | 整套设备需按照海拔 4000 米,湿度 99%以上进行修正;配套电度表甲方 供。 | ||
2 | 接地变气体绝缘高压开关柜 | 1.高压开关柜:8DA10 2.高压断路器:VSG 3AH49 3.电流互感器:4MC4_90RZI 4.避雷器:3EH4 510- 1KP14-Z 5.零序电流互感器: 4MC9602RZI 6.保护装置:PSL645U 7.电度表:ZMD402 0.2S 三 相四线(带专用电度表接线盒) | 工作电压:37kV; 额定电压:40.5kV; 额定工频耐受电压:95kV; 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185kV;额定电流:1250A;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31.5kA;额定热稳定电流:31.5kA;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31.5kA; 电流互感器变比及绕组数量满足设计技术要求; 含配套电动操控三工位隔离开关、电力电缆零序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50/1A。 | 面 | 1 | 整套设备需按照海拔 4000 米,湿度 99%以上进行修正;配套电度表甲方 供。 | ||
3 | 35kV 线路保护测控装置 | PSL642U | PSL642U(带距离,具备集电线路单相接地故障测距功能),遥信量 20 路,遥控量 6 路(断路 器及隔离开关分/合),遥测 12 路,DC220V;AC 1A | 套 | 3 | 含微机五防配件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4 | 35kV 接地站用变保护测控 装置 | PST645U | PST645U,遥信量 20 路,遥控量 6 路(断路器 及隔离开关分/合),遥测 12 路,DC220V;AC 1A | 套 | 1 | 含微机五防配件 | ||
5 | 高压开关柜配套高压电缆插拔终端及附件 | 1.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300 配套 3 套; 2.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185 配套 2 套; 3.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70 配套 1 套; 4.选用高压开关柜制造厂家认可的原装配套的 KP 或者 AMPLE 高原型电缆附件; 5.含电缆插拔头配套厂家的现场指导制作。 | 套 | 6 | 每套指包含 A、B、C三相为 1 套 | |||
6 | 无功补偿装置高压开关柜电缆插拔头出线筒配件终端改造 | 单根 ZR-YJY22-26/35-3× 120 电缆进线改 2 x ZR- YJY22-26/35-3×185 配套电 缆进线 | 工作电压:37kV; 额定电压:40.5kV;额定电流:1250A; 含相应增加配套电力电缆零序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50/1A,数量:1 支,型号: 4MC9602RZI。 | 个 | 1 | 含原有设备出线筒拆除及新设备配件安装、调试至满足设备正式运行要求 | ||
7 | 高压开关柜交流耐压交接试验套装 | S2,S3 | S2 电压测试头 1 个,开关柜堵头 6 个,电缆试验 插座 1 个;S3 电流测试头 1 套,开关柜堵头 6 个,电缆试验插座 1 个; | 批 | 1 | 满足 7 台高压开关柜开展整体交流耐压交接试验需求,包含试验测试接头, 高压开关柜堵头, 试验插座等配件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8 | 气体绝缘高压开关柜现场拼装技术服务 | 含与原有高压开关柜设备拼接及新设备的现场技术指导设备安装,电缆插拔头出线筒配件终端改造及安装,开关柜的 SF6 气体的供货及抽放及充装,以及全套设备的检查、调试至正式投运等全套服务。 | 项 | 1 | ||||
9 | 其他费用 | |||||||
10 | 合计 |
附表 2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 37kV 预制舱式无功补偿设备采购项目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 | 无功补偿设备 预制舱 | |||||||
1.1 | 预制舱体 | 尺寸: 15000*3400*35 00mm (长*宽*高) | 1.预制舱主要立柱、框架等主要承重材料须采用镀锌槽钢或者工字钢焊接成形并做防腐处理; 2.预制舱外墙板选用硬度较强的 2.5mm 及以上镀锌瓦楞钢板、外观设计与材质与现有井叶特西风电场升压站预制舱应完全保持一致,墙体中采用保温防火材料,耐火时间不小于 3 小时; 3.舱体寿命:满足 30 年以上使用要求; 4.内置用于日常巡检操作的工作照明、应急照明、无锡莱多锡 LCA050EA 工业精密空调、工业自动除湿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套设备、2K 像素以上的视频监控、安防系统设备等其他必须设备; 5.预制舱设计尺寸满足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图纸要求,舱体制造满足国标、行标及国网公司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要求 | 套 | 1 | 整套设备需按照海拔 4000 米,湿度 95%以上进行修正; | ||
2 | 无功补偿装置 | |||||||
2.1 | SVG 无功补偿设备 | 1.SVG 容量:37kV,水冷直挂,±36Mvar,其中感性无功至少为±8Mvar; 2.满足设计要求; 3.安装方式:预制舱式; 4.其它:(电抗器、电流互感器、SVG 散热系统及管路等其它附属设备等) | 套 | 1 | 整套设备需按照海拔 4000 米,湿度 95%以上进行修正; | |||
2.1.1 | SVG 功率单元阀组 | 采用技术相当于 IGBT 优先采用英飞凌、富士等产品技术 | 套 | 1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2.1.2 | SVG 控制柜 | DSP 全数字控制系统,具有远程监控功能;控制芯片:进口 DSP 微处理器 | 套 | 1 | ||||
2.1.3 | 远程监控终端 | xx(DELL) Precision T3460 塔式图形工作站,酷睿 I7-12700 十二核 2.1G 32G 内存/512G+2T/A2000 6G+xx (DELL)UltraSharp 27 英寸 2K 显示器 U2722DX+KM7321W无线键盘及鼠标 | 套 | 1 | ||||
2.2 | 电流互感器 | LZZBW-35D | 1200/1A 15VA 5P30 | 只 | 3 | |||
2.3 | 干式串联空心电抗器 | CKGKL-37kV- 646A | 37kV-646A-6.1mH | 3 | ||||
2.4 | 电力电缆 | ZRC-YJY22- 26/35kV-1*500 | 含 ZRC-YJV22-26/35kV-1*500 配套的电缆终端制作附件,配套设备线夹以及镀锡线鼻子 1 套 | 米 | 100 | |||
2.5 | 钢芯铝绞线 | LGJ-630/45 | 含配套的设备线夹等金具 | 米 | 50 | |||
2.6 | 水冷设备 | LWA420-47F | 广州高澜 LSF420 水冷系统;含水冷自动控制设备,水泵循环系统、风冷散热器、附属不锈钢管道等全套设备 | 套 | 1 | |||
2.7 | SVG 成套装置光缆、电缆、通信电缆及设 备等 | 安装辅材及成套装置内部的一次、二次电缆等,满足 SVG设备与调度通信、监控自动化通讯及控制要求 | 批 | 1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3 | 其他费用 | |||||||
4 | 合计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 37kV 预制舱及接地变兼小电阻成套设备采购项目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35kV 接地变预制舱 | 尺寸: 4500*7000*3700mm (长*宽*高) | 1.预制舱主要立柱、框架等主要承重材料须采用镀锌槽钢或者工字钢焊接成形并做防腐处理; 2.预制舱外墙板选用硬度较强的 2.5mm 及以上镀锌瓦楞钢板、外观设计与材质与现有井叶特西风电场升压站预制舱应保持完全一致,墙体中采用保温防火材料,耐火时间不小于 3 小时; 3.舱体寿命:满足 30 年以上使用要求; 4.内置用于日常巡检操作的工作照明、应急照明、无锡莱多锡 LCA050EA 工业精密空调、工业自动除湿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套设备、2K 像素以上的视频监控、安防系统设备等其他必须设备; 5.预制舱设计尺寸满足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图纸要求,舱体制造满足国标、行标及国网公司相关标准规范技术 要求 | 套 | 1 | 需与招标方原有预制舱尺寸一致,并满足现场拼接要求 | ||
2 | 站用接地变兼小电阻成套装置 | 接地变:DKSC- 800/37-500/0.4; | 接地变压器主要参数: 型号:DKSC-800/37-500/0.4 1)型式:树脂绝缘干式,F 级全绝缘。 2)额定电压:37±2×2.5%/0.4kV。 3)接线组别:ZN,yn11。 接地电阻器:10S 电流 400A,50.5Ω 隔离刀闸:单极 GN27-40.5/630 包含手操 CS6-2;零序电流互感器:LZZBJ9-10,200/1, 0.5/5P20/5P20,20VA/20VA/20VA; 整体尺寸:6250*2755*3000(长*宽*高)mm 整套设备需按照海拔 4000 米,湿度 95%以上进行修正;满足 GB/T1094.6-2011 及 JB/T10777-2007 标准规范 | 套 | 1 | |||
3 | 其他费用 | |||||||
4 | 合计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华式变压器; | 每箱式变电站主要包括: 37kV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附件; 37kV 组合电器(含断路器、隔离开关、37kV 避雷器,电流互感器,接地开关等); 1.14kV 配电屏(含断路器、数字式多功能电力仪表、浪涌保护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等); 0.4kV 设备(含断路器、浪涌保护器等); 1 套箱变智能保护测控装置(含高低 压测控,具有 2 个光缆插孔,接口为 ST 口,1 个 24 芯机架式终端盒及尾纤、升压站侧组网环网交换 机,满足 3 回集电线路的光缆接 入。1 套 UPS 系统(6kVA, 120min)。 必要的备品备件; 必要的专用工具。 | |||||||
2.必须按照海拔 4000m,最大湿度 99%对箱变 | ||||||||
设备进行绝缘强度及容量修正; | ||||||||
3.箱式变电站高低压侧的防雷保护配置均需按 | ||||||||
一级防雷保护进行设计 | ||||||||
1 | 风力发电专用箱式变 电站 | 型号:YB- 40.5kV/1.14- 4500 系列 | 4.箱变外壳冷轧或者热镀锌钢板至少保证 2.5mm 及以上,同时需考虑箱变外壳顶部进行 加密、加厚加固处理,防止风机叶片掉落冰块砸伤箱变顶部防护外壳,箱变外壳必须具有防 | 18 | ||||
水、防火、防腐、防锈、保温的功能,能够防 | ||||||||
止室内产生凝露现象,满足散热、通风等功 | ||||||||
能。箱体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4,抗紫外线 | ||||||||
强,各类安全标识不应褪色,整体设计寿命 30 | ||||||||
年。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1 | 油浸式变压器 (含全部配套附件) | 型号:S18- 4500/37; | 1.容量:4500kVA;额定电压 37±2× 2.5%/1.14kV; 2.接线组别:Dyn11; 3.变压器铁芯硅钢片(30RK/30QG)必须原产为宝武钢铁产品,需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变压器绕组线圈必须为全铜线圈;片式散热器材质为优质冷轧钢板(ST13),厚度需要 1mm 及以上,片式散热器需加装全包围防护罩; 4.变压器绝缘油满足 GB2536-2011 标准要求,采用 45#克拉玛依环烷基变压器绝缘油,并配总用油量的约 3%的备用油; 5.必须按照海拔 4000m,最大湿度 99%对设备进行绝缘强度及容量修正; 6.变压器油温,油位仪表具备接入箱变测控系 统和远传遥测监视功能。 | 18 | ||||
1.2 | 高压侧断路器 | 额定电压:40.5kV额定电流:630A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31.5kA额定短路关合电流:80kA 操作电压:AC220V 必须按照海拔 4000m,最大湿度 99%对设备进行绝缘强度等参数修正,优选 SF6 充气式或极柱 固封式真空断路器。 | 18 | |||||
1.3 | 隔离及接地开 关 | 40.5kV 630A | 与断路器一体化配套,具备完善的五防机械闭锁功能 | 18 | ||||
1.4 | 氧化锌避雷器 | 高原型 YH10WZ- 56/134GY | 组 | 18 | 海拔 4000m 修正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5 | 户内高压带电显示装 置 | DXN 系列 | 套 | 18 | ||||
1.6 | 低压框架式万能智能断路器 | 额定工作电压:交流 1.14kV,额定绝缘电压:交流 1.25kV,额定冲击耐受电压 Uimp:12kV 极数:3P,固定式安装,带远程通信智能控制器框架等级额定电流: 4000A 额定电流(+40℃): 3200A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有效值): ≥65kA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有效值): ≥65kA额定短路接通能力(峰值): Icm≥143kA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峰值,1s): ≥65kA 可实现遥信、遥控、遥调、遥测通信功能,至少具备包含接地报警/报警输出功能,漏电保护 /报警/报警输出功能 | 18 | |||||
1.7 | 1.14kV 侧电源电涌浪涌保护 器 | 按照 T1 类配置,适用于 1140V,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1300V,雷电冲击电流 25kA,标称放电电流 50kA,电压保护水平 5kV,防护等级 IP20。 | 组 | 18 | ||||
1.8 | 0.4kV 侧电源电涌浪涌 保护器 | 按照 T1 类配置,适用于 1140V,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1300V,雷电冲击电流 25kA,标称放电电流 50kA,电压保护水平 5kV,防护等级 IP20。 | 组 | 18 | ||||
1.9 | 箱变自用电源 变压器 | SG-25kVA | 变比:1.14kV/220V | 18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10 | 高压侧电流互 感器 | LZZBJ 系列 | 200/5A,5P20/0.5/0.2S | 组 | 18 | |||
1.11 | 箱变测控装置 | 1.具备箱变高低压侧的模拟量采集、非电量保护、电气量保护、远方控制和通讯功能,既可为电站提供单独的箱变监控系统,也可无缝接入升压站的综自系统;2.可保存四组共 400 个近期发生的事件报告及运行报告,输入电源交直流 220V 通用,-40℃~ 70℃宽温工作环境,8 套独立定值切换。3. 保护功能:高低压侧两个绕组的完整电气保护功能(差流速断、比率差动、差流越限、三段过流、过负荷、零序过流、过压、低电压、TV 断线、TA 断线告、高压 FC 闭锁保护)、直流越限保护、非电量保护。4.测 量:高低压侧 12 路电压电流采集、6 路直流量采集、27路遥信开入。5.控制:6 路备用继电器出口配置 6.通信:两路 100Base-FX(光口),1 路以太网通讯接口(RJ45口),两路 RS485 通讯接口采用多种通讯规约 (IEC60870-5-103、104 和 TCP-Modbus、Mod-bus-RTU、 DL/T645-1997、2007)。 7.额定交流数据:交流电压 950V;交流电流 5A 或 1A;额定频率 50Hz。平均无故障时 间不小于 50000 小时; | 套 | 18 | ||||
1.12 | 光纤通信交换机设备 | 采用技术相当于 Kyland、Moxa 工业交换机产品技术 | 3 | |||||
1.13 | 光纤 ODF及跳纤等附件 | 箱变远程测控所需光纤环网交换机以及其他组网设备,含光纤尾纤及机架式光纤终端盒 | 套 | 18 | ||||
1.14 | UPS 电源 | 6kVA | 输出:AC220V,6kVA,含 8 个 24AH,NP24-12 汤 浅、松下、理士等免维护铅酸蓄电池;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大于 120 分钟 | 18 | ||||
1.15 | 低压侧电压互 | JDG 系列 | 1.14kV/100V,每组三只 | 套 | 18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感器 | ||||||||
1.16 | 低压侧电流互 感器 | BH 系列 | 低压侧 3000/5A,每组三只,0.2 或 0.5 级的精度 | 套 | 18 | |||
1.17 | 数字式多功能电力仪表 | 1.精度 0.5 级以上三相交流全电量测量(三相的相/线电压、三相电流、频率、三相有功/无功/功率因数、总有功/无功/视在/功率因数 等); 2.三相四线 0.5S 级有功、无功电能双向计量; 3.二次电流 5A,二次电压:3×57.7/100V 4.电源:AC220V | 套 | 18 | ||||
1.18 | 指针式电压、 电流表 | 6L2 系列 | 电流表:3000/5A;电压表:1140/100V,每套箱变 1 套,每套电流 3 支,电压 3 支 | 套 | 18 | |||
1.19 | 微型断路器 | C6-C20A,2P/3P | 套 | 18 | ||||
1.20 | 智能温湿度控制器及 加热器 | 箱变的高压室及低压室等相互隔离区域均需配置 1 组,采用 JKT 型系列加热器每组加热功率不低于 300W | 套 | 18 | ||||
1.21 | 干粉灭火器 | MFZ/ABC4 | 每箱变配置 2 个 5 公斤干粉灭火器+1 个灭火器箱 | 套 | 18 | 每 2 个 | ||
2 | 其他费 用 | |||||||
3 | 合计 |
附表 5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电力电缆及地埋通信光缆采购项目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风电场 35kV 集电线路电缆及 1kV 低压电缆 | ||||||
1.1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kV-3×70 | m | 5500 | |||
1.2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3×150 | m | 4530 | |||
1.3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3×240 | m | 2070 | |||
1.4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3×300 | m | 22640 | |||
1.5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1.8/3-3×300 | m | 6500 | |||
1.6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1.8/3-1×300 | m | 1600 | |||
1.7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0.6/1-3×240+1× 120 | m | 500 | |||
2 | 升压 35kV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 ||||||
2.1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3×70((高 压开关柜至接地变连接); | m | 30 | |||
2.2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3×185(高压 开关柜至无功补偿装置隔离开关 连接) | m | 120 | |||
2.3 | 35kV 交联聚乙烯绝缘非磁性金属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ZRC-YJY22-26/35-3×300(集电 线路进站电缆分支箱至高压开关 柜连接); | m | 1000 |
凉山州xx县拉咪北风电场电力电缆及地埋通信光缆采购项目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2.4 | 阻燃交联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NH-YJY22-0.6/1kV, 2×4; | m | 200 | |||
2.5 | ZRC-YJY22-0.6/1kV,3×10+2× 10; | m | 200 | ||||
2.6 | ZRC-KVVP22-7×1.5; | m | 800 | ||||
2.7 | ZRC-KVVP22-7×2.5; | m | 600 | ||||
2.8 |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 铠装控制电缆 | ZRC-KVVP22-7×4; | m | 600 | |||
2.9 | 铜芯聚乙烯绝缘、阻燃聚氯乙烯护套、铜丝编织分屏蔽、总屏蔽计算机电缆 | ZRC-DJYPVP22-4×(2×1.0) | m | 500 | |||
3 | 通信光缆 | ||||||
3.1 | 通信光缆 | 1.24 芯光缆-GYFTA53-24B1 2.终端及中间地埋式熔纤盒 3.满足设计要求,含到货后的现 场检测费用 | m | 36320 | |||
3.2 | 尾纤,2m | 条 | 900 | ||||
3.3 | 跳纤,1m | 条 | 900 | ||||
3.4 | 光纤中间接头盒 | 套 | 30 | ||||
3.4 | 光纤终端盒 | 套 | 36 | ||||
4 | 其他费用 | ||||||
5 | 合计 |
序号 | 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风电场部分 | ||||||
1.1 | 37kV 冷缩电缆终端头 3×70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户内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 3×7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镀锡线鼻子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17 | 高原型电缆头 | ||
1.2 | 37kV 冷缩电缆终端头 3×150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户内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 3×15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镀锡线鼻子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11 | 高原型电缆头 | ||
1.3 | 37kV 冷缩电缆终端头 3×240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户内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 3×24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镀锡线鼻子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2 | 高原型电缆头 | ||
1.4 | 37kV 电缆插拔头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7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金属连接附件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3 | 高原型电缆头 |
序号 | 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5 | 37kV 电缆插拔头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15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金属连接附件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1 | 高原型电缆头 | ||
1.6 | 37kV 电缆插拔头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240 配套;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金属连接附件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2 | 高原型电缆头 | ||
1.7 | 37kV 电缆插拔头 | 1. 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30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金属连接附件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9 | 高原型电缆头 | ||
1.8 | 37kV 冷缩电缆中间接头 3×70 (采用压接式浇 筑技术) | 1. 型 号 规 格 : 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70 配套; 2.其它:电缆中间接接头及附件由电缆附件厂家负责制作,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2 | |||
1.9 | 37kV 冷缩电缆中间接头 3×150 (采用压接式浇 筑技术) | 1. 型 号 规 格 : 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150 配套; 2.其它:电缆中间接接头及附件由电缆附件厂家负责制作,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1 |
序号 | 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10 | 37kV 冷缩电缆中间接头 3×240 (采用压接式浇 筑技术) | 1. 型 号 规 格 : 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240 配套; 2.其它:电缆中间接接头及附件由电缆附件厂家负责制作,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3 | |||
1.11 | 37kV 冷缩电缆中间接头 3×300 (采用压接式浇 筑技术) | 1. 型 号 规 格 : 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300 配套; 2.其它:电缆中间接接头及附件由电缆附件厂家负责制作,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48 | |||
1.12 | 插拔式避雷器 | 每套包含 3 支避雷器 | 套 | 6 | 高原型电缆头 | ||
2 | 升压站部分 | ||||||
2.1 | 37kV 电缆冷缩终端附件 | 1.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户内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 ×70 配套; 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 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镀锡线鼻子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 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误。 | 套 | 1 | 高原型电缆头 | ||
2.2 | 37kV 电缆冷缩终端附件 | 1.型 号 规 格 : 高原型,户外型;与 电 缆 ZRC-YJY22-26/35-3 ×185 配套;2.每相配 2 根与电缆附件厂家品牌一致的延长管;3.需提供相应导线配套的镀锡线鼻子以及屏蔽线镀锡开口鼻子;4.厂家需现场制作和完成与对应设备的紧固连接,并保证相序正确无 误。 | 套 | 2 | 高原型电缆头 | ||
3 | 37kV 六氟化硫充气式电缆分支箱 | 1.型式:1 进 1 出; 2.型号:DDW-40.5,SF6 充气式 材质:箱体外壳及材料为不锈钢,厚度:≥2.5mm;军绿色 3.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 3 | 高原型电缆头 |
序号 | 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型式:2 进 1 出; 2.型号:DDW-40.5,SF6 充气式 材质:箱体外壳及材料为不锈钢,厚度:≥2.5mm;军绿色 3.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 3 | 高原型电缆头 | |||||
4 | 37kV 六氟化硫充气式电缆分支箱高压试验套装 | 与供货的 37kV 六氟化硫充气式电缆分支箱配套 | 套 | 1 | 高原型电缆头 | ||
5 | 电缆固定卡箍 | 适配相应电缆外径,采用不锈钢,或者铝制成品卡箍 | 批 | 1 | 根据现场电缆实际需要 型号提供 | ||
6 | 高压开关柜电缆插拔终端现场制作安装服务 | 1.ZRC-YJY22-26/35-3×300 配套插拔头 3 套; 2.ZRC-YJY22-26/35-3×185 配套插拔头 2 套; 3.ZRC-YJY22-26/35-3×70 配套插拔头 1 套; 4.插拔头制造厂家 AMPLE 负责现场技术指导,投标人负责具体的电缆插拔头的现场人工制作。 | 套 | 6 | 每套指包含 A、B、C 三相为 1 套 |
序号 | 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7 | 0.4kV 低压配电柜 | 电源进线柜柜体形式:MNS;柜体尺寸:800*2200*1200 框架断路 器:西门子 3WL1N800 ETU45B/G+LCD D/3P,1 ;塑壳断路器:ABB XT4H250 LS/I 250 3P PHR/VR+2 辅助+插入式底座+手操(HRE)2 个;ABB,T5H 400 PR221DS-LSI R400 PVR 3P+2 辅助+插入式底座+ 手操(HRE)1 个;电流互感器:BH-0.66/30I 300/5,6 支;BH- 0.66/30I 500/5,3 支;BH-0.66/60I 1200/5,3 支;数字多功能仪表:斯xx LNF72E-C 带一路 DI,4 支;指示灯:IDI-D22 AC/DC220V,6 支,按钮 IDI-AK22P-11 4 支。母排,辅料若干。负荷馈线柜柜体形式:MNS;柜体尺寸:800*2200*1200 塑壳断路器: ABB,XT1H160 TMD 63 3P PHR/VR+2 辅助+插入式底座+手操(HRE), 1 个;ABB,XT1H160 TMD 100 3P PHR/VR+2 辅助+插入式底座+手操 (HRE)1 个、ABB,XT4H250 LS/I 250 3P PHR/VR+2 辅助+插入式底座 +手操(HRE),1 个;ABB,T5H 400 PR221DS-LSI R400 PVR 3P+2 辅助+插入式底座+手操(HRE),2 个;ABB,T5H 630 PR221DS-LSI R630 PVR 3P+2 辅助+插入式底座+电操(MOE),1 个电流互感器:BH-0.66/30I 300/5,3 支、BH-0.66/30I 75/5,3 支;BH-0.66/60I 150/5,3 支、BH-0.66/60I 600/5,3 支,BH-0.66/60I 400/5,6 支;数字多功能仪表:斯xx LNF72E-C 带一路 DI,6 支;指示灯:IDI-D22 AC/DC220V,7 支,按钮 IDI-AK22P-11 2 支。母排,辅料若干。 | 面 | 2 | |||
8 | 其他费用 | ||||||
9 | 合计 |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 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 等级: |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设备/材料制造商名 称 | ||||
备注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
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材料的业绩的,投
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x唯一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 设备/材料名称)进行 (工程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六、投标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内容及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内容及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内容及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一)售后服务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在 (工程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第二次)招标中,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作为投标人对我方提供的材料提供以下售后服务承诺:
(1)我方保证售后服务由厂家直接提供;
(2)我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的材料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3)我方承诺:在质保期内,材料和设备若出现质量问题,我方予以无偿更换,贵方也有权要求退货。若因此导致延期、费用索赔,由此而造成贵方的损失由我方负责;
(4)若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材料和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贵方承担;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我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全称): (xx)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24 小时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