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 00 xxxxxxx 0 x xx:0000 0000 傳真:3906 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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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銀 商 務 綜 合 保 障 計 劃 保 單
保戶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保戶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茲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款、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保戶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保險期內所發生之意外。
但在任何情況下,保戶須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及承保條款,以及保戶確保投保書及聲明內所提供或申報的所有資料是準確、真實及完整的,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之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而只表達男性之字詞亦可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 一般定義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證書、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週年期」 意指在承保表所述的保單起保日起計 12 個月內及以後任何每一連續 12 個月的週年。
2. 「身體損傷」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死亡或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生理或精神失調構成。
3. 「建築物」 承保表內〝風險地點〞註明保戶的投保辦公室或商舖結構包括地產商的固定裝置。
4. 「業務」 意指由本保單所保障之業務限於在承保表上註明之樓宇內所進行的業務。
5. 「財物」 意指樓宇內的財物包括但不限於:
a. 傢具、固定裝置及用具、設備、電器、機器及室內電話系統裝置;
b. 由保戶負責的室內裝修、租客對樓宇改善及業主的傢具及固定裝置
c. 存貨及一般商業樣本;
d. 電腦系統紀錄;
e. 任何一份契約、文件、書本、地圖、建築設計圖、模型、手稿、印模、計劃及設計圖則、紀錄、記憶卡、影音帶、檔案或幻燈片等;
f. 保戶、保戶的董事、合夥人及僱員等的個人物品(包括貴重物品);
g. 藝術品。
6. 「收入」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中的定義,泛指由僱主支付予僱員之薪酬、薪金、花紅、津貼及其他福利。
7. 「僱員」 僱員的涵義應與《僱員補償條例》中的定義相同。
8. 「自負額」 意指本公司就每宗索償賠付的首項不支付金額。
9. 「香港特別行政區」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0. 「保戶」 意指申請投保本保單的個別人士、合夥人、企業或機構,其名稱載於承保表或批單內為“保戶”的人士。
11. 「金錢」 意指保戶所擁有須管轄的現金、鈔票紙幣、支票、郵政匯票、現金匯票、劃線銀行本票、流通郵票、郵資蓋印機內未過期的單位及信用卡銷售存根。
12. 「個人物品」 衣服及私人使用的物品,以供穿著或攜帶使用,惟不包括金錢及手提電話。
13. 「樓宇」 保戶位於承保表內” 風險地點”的辦公室或商舖樓宇,該樓宇由水泥及混凝土建成及蓋頂。
14. 「承保表」 保單上的承保表載有保戶名稱、風險地點/樓宇、保險期、保費、投保計劃及承保金額及保單內有效之”章”節,均被視為保單組成部份及完整合約般一併閱讀。
15. 「存貨」 意指樓宇內的商品存貨及一般商品的樣本,該些商品存貨及一般商品的樣本乃屬於保戶或保戶於法律上必須承擔責任的託管財物。惟所有高價值貨品,包括但不限於流動電話、電子產品、視聽及攝影設備、珠寶、黃金、銀器、貴重金屬/寶石、手錶、皮草、食用燕窩、人參、貴重中藥及類似物品除外。
16. 「租客對樓宇
改善」
17. 「條款」
由保戶對於樓宇內牆壁、窗戶、天花、地板及門閘作出的更換改善。
意指所有條款、限制、不受保範圍及條件均包含或批註於保單及承保表上。
18. 「貴重物品」 意指珠寶、黃金、銀器、貴重金屬/寶石、手錶、皮草、古董、油畫、運動設備、望遠鏡、顯微鏡、用作收藏的郵票及錢幣。
第二部份 - 保障範圍第1章 : 財物及設備
x公司將按照載於本保單內承保表的最高賠償額,以付款、維修、重置或更換財物方式,
就樓宇內的財物,在保險期內因意外損失或損毀向保戶予以賠償。
「財物」的限制:
1. 「第一部份 - 財物項目 5c 及 5d」的保障範圍僅限於物料價值連同重新編寫或編製損失或損毀項目的以所使用時間計算的文職僱員合理工資(不包括重新編製記錄資料的有關費用),且不包括內裏所包含的資料之價值。
附加保障:
在不超逾本公司載於承保表適用於第 1 章的承保金額的情況下,本保單為保戶的承保範圍
附加保障如下:
1. 樓宇的損毀
涉及以強行及暴力形式進出樓宇的爆竊或意圖爆竊行為而引致保戶負責的樓宇受到損毀。
2. 臨時搬遷
財物(契約、不可轉讓文件、個人物品、手提電話或電腦、固定的玻璃或鏡子除外)因清潔、翻新或維修等原因而須要臨時搬離該樓宇(但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造成之損失或損毀。
3. 固定鏡子或玻璃的損毀
不論安裝在窗、門或其他地方的固定鏡子或玻璃,若因意外損毀,包括因是次損毀而產生的臨時遮檔板的合理費用。本附加保障茲不包括因刮擦造成的破損及玻璃或鏡子的貼字或裝飾費用。
4. 殘餘物的清除
就第 1 章所保障的損失或損毀發生後,有必要清除的財物及存貨的殘餘物所引致的合理費用。
5. 滅火開支
包括保戶為防止樓宇或毗連樓宇的火災及對受保財物及存貨造成威脅而引致的必要及合理的費用及開支。該等開支應包括消防隊費用、或更換滅火設備的費用及其他與滅火或防火相關的費用及收費。
6. 建築師、測量師及顧問工程師費用
附加保障因毀壞或損毀所引致有關修復指定財物所必須建築師、測量師及顧問工程師費用,但不包括為預備索償之費用。並已明白該支付之費用將不得超過以下機構釐定的收費表之規定:英國皇家建築學會專業收費表及/或皇家註冊勘察師學會專業收費表及/或工程顧問組織或其當地有關之同類機構之收費。
7. 合法改建、裝修或維修條款
x保單所保障的財物及存貨之損失或損毀,不會因樓宇由外判承包商所進行的合法改建、維修、裝修或保養工程而受影響,但該等有關工程的每張合約總值不可超過本保單「賠償限額表」於此項內的限額。若任何合約超過之時須向本公司出事先通知,本公司保留就該等合約納入本保單的保障範圍而收取額外保費之權利。
就本條款而言,本保險不適用於承包工程或其所引致的新增財產,除非該等工程已完成,聲明將被納入在本保單內,而最高賠償額亦經作相應修訂。
本公司概不就可根據任何其他由保戶或其承包商投保的財物損毀保單或「工程全險」
保單所能追討的索償而承擔任何責任。
8. 廣告標誌或裝飾的損毀(本保障只適用於商鋪保戶)
若保戶的廣告標誌或裝飾被安裝於樓宇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因意外損毀,本公司將支付合理的維修或更換費用,惟保戶必須保證及證明該廣告標誌或裝飾有被定期檢查及有良好保養。
9. 更換門鎖
涉及以強行及暴力形式進出樓宇的爆竊或意圖爆竊行為而需更換毀壞的門鎖的合理費用。
10. 存貨運送途中
保障存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透過正常方式運送途中意外遺失或損毀,但不包括放置在無人看管的汽車、通宵貨倉或露天地方的遺失或損毀。
11. 運送途中的文件
x文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送途中意外遺失或損毀,本公司只會支付重新編製遺失文件的費用,但不包括其本身價值。
適用於第 1 章的錯誤及遺漏條款
在本保單生效時,若發現有任何故意失實xx、錯誤描述或不披露重要事實,本保單將會無效。 然而,雙方同意本保單不會因以下情況而失效:
1.任何對投保項目名稱、估值或任何重要事項xx中出現非蓄意或無意之錯誤或遺漏,
或
2.無論會否構成風險增加,因對非由保戶佔用之樓宇或其部份進行或將進行任何事項,而違反保單條件或條款。
若保戶獲悉該等錯誤、遺漏或違反事項後,應儘快切合地通知本公司,並須從風險增加日起應本公司的要求繳付適當的額外保險費。
適用於第 1 章的時間調整條款
x因颱風、暴風、暴風雨、水災或地震造成受保財物損失或損毀,每次及每項索償的自負額需在颱風、暴風、暴風雨、水災或地震結束後 72 小時起重新適用及再次扣減。
一對或一套條款
如有任何受保項目由一對或一套組成,本公司將不支付超過任何損毀或遺失部份之價值,即使該物件(一件或多件)因屬一對或一套之部份而具特別價值;同時亦不會支付超過該物件與該一對或一套物件總值相對之比例價值。
適用於第 1 章的賠償基準條款
x公司可選擇對損失或損毀進行維修、更換、修復或以支付現金作賠償。應支付的金額為維修或更換財物(存貨除外)的費用,並且不扣除自然耗損及折舊,惟因更換或修復該財物至原狀所需之費用,不可多於重新購置該財物所需之費用。
倘若兩件或以上的物品被列為同一項或同系列項目下受保障,本公司於釐定每件物品的最高賠償額時,應以該項或該系列財物的投保額而平均分配。
在財物遭損失、破壞或損毀時,若本章所示投保額低於本保單下所有受保財物的總值,則保戶須按投保不足的比例,予以承擔部份損失或毀壞。
適用於第 1 章的自動回復投保額
就本章可收復之損失或損毀,保障額將會在提出索償日起自動回復。本公司保留按比例收取從損失造成之日起至保單屆滿期間的額外保費之權利。
適用於第 1 章的法例要求條款
保戶遵守下列機構所公佈之有關各項規章/例:
1. 消防處;及/或
2. 勞工處;及/或
3. 危險品條例;及/或
4. 任何其他法定條例;
(包括任何通告及要求,如有遺反及不加理會者可影響或使本章所保之風險增加。)
是為向本公司保單索償的先決條件。
賠償責任限額
x公司於第 1 章及其附加保障的最高賠償責任將不超逾承保表中有關此章所載的承保金額。
第 1 章的不受保項目:
1. 本章不會承保:
(1) 載於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的自負額;
(2) 貴重物品、金錢、旅行票據、證券或其他可轉讓文件,受本保單特定章節特別保障者除外;
(3) 受任何其他保險更加明確保障的財產、個人物品(包括貴重物品)或存貨;
(4) 船艇、飛機、汽車或其他領有牌照可於道路上使用的機械或電力驅動車 輛或輔助設備;
(5) 爆炸品、動物或牲畜、植物、露天財物;
(6) 因建築施工、架設、安裝或由測試、超載或實驗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異常狀況所引致的財物損失或損毀;
(7) 正在操作的財物和直接源於任何製造、維修、更改或使用之過程中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8) 正常保養及維修費用;
(9) 陶瓷、瓷器或其他易碎物品的破損(潔具、固定的玻璃或鏡子除外),除非因火災或爆竊所致;
(10) 因爆炸、破裂、倒塌、爆破、爆裂、著火或膨脹造成任何鍋爐、省油器、渦輪或其他壓力容器(包括管道、閥門及該等設備所附的其他儀器)的損失或損毀,惟此不受保範圍僅限於前述物品中直接受影響者,並不延 至其他財物因爆炸、破裂或爆破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11) 任何性質的災後損失;
(12) 因不可解釋的失蹤、存貨短缺、錯誤歸檔或錯誤放置、會計或文書錯誤或遺漏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短缺,或不可識別為本章保障的特定事件的任何索償;
(13) 因錯誤程式、穿孔、標簽或插入,疏忽刪除資料或丟棄存有數據的媒體及由磁場引致的資料損失而造成的損失、損毀或費用;
(14) 矯正有缺陷的設計、材料或手工藝的費用,但此不受保範圍不適用於受本保單保障下的其他財物、因該等有缺陷的設計、材料或手工藝而造成之損失或損毀。
2. 本章不會保障由以下原因造成或源自以下原因而造成之損失或損毀:
(1) 消耗、磨損、折舊、固有瑕疵、潛在缺陷、生銹、磨蝕、發霉、黴菌、真菌、潮濕或乾旱的腐爛、逐漸惡化或慢慢變形或扭曲、沾污或污染、昆蟲、幼蟲、蠹患、害蟲、刮擦玻璃或任何清潔、染色、維修、還原或翻新過程;
(2) 由政府海關或其他官方或主管當局造成之延誤、充公、扣留或毀壞;
(3) 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常,但由此而產生的火災或爆炸所造成的損失或損毀除外;
(4) 溫度或濕度改變,任何空調、冷卻或供暖系統之故障、不適當操作或溫度變異;
(5) 水、氣體、電力或燃料供應故障,或水、氣體、電力或燃料供應者的蓄意行為;
(6) 辦公室或商舖儀器及設備的不當使用或不依照製造商的說明書或規格使用;
(7) 設計失誤,設計、計劃、規格中的錯誤、缺陷或遺漏;
(8) 收縮、蒸發、重量減少,味道、顏色、質感或光潔度的改變,受光作用影響或曝露於天氣之影響;
(9) 因全部或部份工程停止運作,或因此而引致任何過程或操作的延緩、中斷或停止;
(10) 受保財物自身的發酵作用、自然發熱或自燃,或其經歷任何加熱或焙烘過程;
(11) 保戶的任何一位董事、合夥人或僱員的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或任何畜意行為引致損失,但受保於本保單特定章節者除外。
第 2 章:業務中斷
x業務因根據本保單第 1 章的保障事項所造成的損失或損毀及已得本公司承諾責任而中斷,
本公司將向保戶作出賠償,最高達承保表有關此第 2 章的承保金額中對該等中斷而需支付的盈利損失及額外經營費用所規定的賠償限額。
應付賠償額將是:
1. 於盈利損失:因在賠償期間受保業務受影響,導致相對於標準營業額下降,其差額與毛利率相乘所得之總額。
2. 於額外經營費用:意指在賠償期內,保戶為避免或減少上述的營業差額而引致的必要及合理額外支出(受制於本節的條款 2),支出數額不能超出毛利率與已避免減少的營業差額相乘之總額;
減去於賠償期內因業務受損毀導致停止或減少生產所省回的受保常務開支。
適用於第 2 章的定義:
1. 全年營業額:在遭受損毀 12 個月前之營業額。
2. 毛利:將純利加上受保常務開支後之數額,如沒有純利,將純營業虧損與常務開支之百份比率,在受保常務開支內扣減出來。
3. 賠償期:自引致業務中斷的損毀發生之時開始,直至本保單內所載「賠償限額表」的期間為止,並在此期間,該損毀導致業績受損。
4. 受保常務開支: 僱員的薪金、租金、董事費、法律和審計費、借貸利息、廣告、保險費、交通費、暖氣及照明設備、雜項(並不超出保戶指定的常務開支的 5%)。
5. 純利:被保樓宇的業務在扣除所有常務及其他開支,包括損耗而獲得的純貿易營利(扣除所有資本應收款項,和所有需繳付的資本開支)。
6. xxx:在遭受損毀之前的財政年度期間營業額所賺得的毛利率。
7. 標準營業額:在遭受損毀 12 個月前,相當於賠償期內之營業額。
8. 營業額:在業務過程中,保戶在被保樓宇因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款項或應收款項。
全年營業額、毛利的百份比率及標準營業額之附加條款:
將按需要而作出調整,藉以反映在遭受損失之前或後之業務趨向、偏差或特別情況對業
務的影響、或業務如果沒有遭受損毀將會受的影響,所調整的數據將會最為合理及實際地反映在受損毀後的相應期間,沒有遭受損毀時可以獲得的業績。
附加保障:
1. 專業會計師費用
因應本公司要求,對調查及核證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於此項的最高賠償額索償,所需的任何詳情、資料或證據(即保戶的會計賬目或其他業務賬目或文件或宣誓或合法的索償証明及相關事項內的資料),而需支付的必要及合理的專業會計師及審計師費用。
2. 通道受阻
因鄰近樓宇的財物損失或損毀,阻礙樓宇或通道的使用而造成業務中斷而產生的額外經營費用,不論受保之樓宇或財物是否被損毀,惟本公司將不會受理有關每次業務中斷後首 48 小時內的任何索償。
3. 公共設施故障
因向保戶提供電力、氣體或水的發電站或配電站、氣體廠或水廠等公共設施故障,所引致的財物損失或損毀繼而引致的業務中斷而產生本章所保障的損失,惟本公司將不會受理有關每次故障後首 48 小時內的任何索償。
但本公司將不會為政府或地方政府或能源機構為了保障生命或保護供應系統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故意行動或沒執行任何行動或這些機構行使權力去扣壓或制約或者限制供應而導致的損失,不單一地由於被保災害導致公共設施系統或設備受損毀。
適用於第 2 章的條款
1. 若在賠償期內,保戶或其代表為着業務的利益在其他地方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當中任何收入需納入賠償期的營業額內。
2. 若任何業務的常務開支不在本章的保障範圍內,在計算額外經營費用的應賠款項時,則只會將純利及受保常務開支的總和與純利及所有常務開支的總和之百分比來按比例賠償。
3. 本章不受理損毀後首 48 小時內阻礙進入樓宇的任何索償。
賠償責任限額
x公司於第 2 章及其附加保障的最高賠償責任將不超逾承保表中所載有關此第 2 章的承保金額。
第 2 章的不受保項目:
保障將自動停止
1. 當一旦業務清盤或永久停止經營或由破產管理人清盤人接管;或
2. 如保戶之利益終止(因身亡除外);或
3. 如有任何於業務或在樓宇內或在樓宇內的財物有所改變而增加財物損毁的風險(本公司以書面認可者除外)。
4. 如業務中斷是由於保戶、或任何保戶的僱員的不誠實或欺詐行動導致的。
第 3 章:金錢損失
x公司將按照承保表有關此第 3 章的承保金額及根據載於本保單內「賠償限額表」的最高賠償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的每次意外金錢損失向保戶作出賠償:
1. 劃線支票、劃線現金或郵政滙票、劃線銀行滙票及信用卡銷售存根
2. 除上述項目 1 以外
(1) 在經營業務時間內存放於樓宇內的金錢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由保戶或授權僱員押運而在運送途中的金錢
(3) 存放在銀行夜庫中的金錢
(4) 在非經營業務時間,存放於樓宇內
- 及存放於上鎖的夾萬或保險庫中的金錢
- 但未有存放於上鎖的夾萬或保險庫中的金錢
(5) 存放在董事、合夥人或授權僱員住所中的金錢
附加保障:
1. 夾萬或保險庫之損毀
對於與盜竊或意圖盜竊直接有關的夾萬或保險庫損失或損毀,倘未能根據本保單其他章節作出索償,本公司將對該等損失或損毀按照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於此項的最高賠償額賠償。
2. 接獲偽鈔而導致的損失
因接受偽鈔且不獲發鈔銀行兌換而導致的損失。該偽鈔必須是在正常的商品、金錢或服務交易中被接受。保障只限於港幣和/或人民幣紙幣,並將按照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於此項的最高賠償額作出賠償。
除上述條款外,此項目進一步規定,
(1)任何損失必須報警及須經香港有關主管機關認證為偽鈔,及 (2)必須於發現收到這些偽鈔的 7 天內向本公司申報。
適用於第 3 章的保證條款:
保戶之保證:
1. 在非經營業務時間,保戶或其授權人必須自樓宇中遷走所有存放金錢的夾萬、保險箱及保險庫有關之鎖匙、組合匙、字母、號碼及密碼紀錄,並妥為保管;及
2. 保戶必須保留一份投保全部金錢之正確書面記錄,並准許本公司於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閱。
3. 於經營業務業的任何時間當中,樓宇內不能沒有負責人員當值。
第 3 章的不受保項目:
1. 因錯誤或遺漏而引致的短欠,或不可歸因於特定事件的損失;
2. 由未有上鎖及/或無人看守的車輛造成的損失;
3. 任何損失沒有在意外發生後 14 天內通知本公司;
4. 除保戶或其僱員以外託付予之任何人士的金錢損失;
5. 在郵遞過程中造成的金錢損失;
6. 夾萬或保險庫被他人使用鎖匙或密碼打開而造成的損失,除非透過對任何人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而達致;
7. 貶值而造成的損失;
8. 在特定保單或多份特定保單中更明確保障的損失;
9. 由少於 18 歲或超過 65 歲的僱員運送的金錢損失。
10. 由於任何保戶、合作夥伴、高級職員、僱員、董事、受託人或授權人因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不論是單獨進行或與他人勾結而作出任何欺詐、不誠實或犯罪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第 4 章:人身意外
倘保戶或其任何一位合夥人、董事或僱員(年齡為 18 至 65 歲之間)在保戶的業務範圍內
執行其職務期間,因發生盜竊或意圖盜竊而遭受身體損傷,且該身體損傷在發生後連續 12個月內獨立及直接導致死亡或完全及永久傷殘而不能從事任何職業或受僱,本公司將對該等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賠償承保表有關此第 4 章的承保金額並根據載於本保單內「賠償限額表」的最高賠償額作出賠償。
第 5 章:公眾責任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有關此第 5 章的承保金額及司法管轄權限條款的規限,向保戶賠償保戶因下列情況負上法律責任而須作出賠償的所有款項
1. 除保戶的合夥人、董事或僱員外對任何人士造成的身體損傷;
2. 意外引致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
(1) 屬於保戶或由保戶以信託方式持有、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物;或
(2) 在保險有效期內,於業務進行期間並在樓宇內發生的意外引致由保戶的僱員或代理人以信託方式持有、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物損失或損毀。
此等情況須與業務有關,在樓宇及承保期內發生。
本公司亦將支付所有下述有關訴訟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1. 由索償人向保戶追討的開支;
2. 經本公司書面認可的開支。
倘保戶身亡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的條款及責任賠須給其合法代理人。但在任何情況下,其合法代理人須完全遵守如保戶一般履行保單所載條款,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適用於第 5 章的定義:
業務:意指包括為保戶的僱員福利而提供及管理食堂、內部急救服務、消防及救護車服務。
賠償限額
x公司於第 5 章及其附加保障的最高賠償責任將不超逾承保表中有關此章所載的承保金額。倘任何一宗或一連串索償是由同一原因引致或產生,則不論根據本章節提出申索者數目多少,本公司在本章節下對保戶的責任,包括利息及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有關的法律費用及開支,於每次意外及整段保險期間的賠償限額,合共將不會超過承保表中有關此第 5章規定的承保金額。
附加保障:
1.海外商務訪問
賠償範圍延伸至適用於由保戶及其任何董事、合夥人或僱員因業務而間中需赴香港特別
行政區境外進行商務訪問時造成第三者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惟保障範圍不適用於在海外進行體力勞動的工作,另保戶及其通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的任何董事、合夥人或僱員,須遵守、履行及服從本保單內的條款、限制及司法管轄權限條款。
2.食物及飲品
x公司同意根據本保單載於賠償限額表的限額保障延伸至保戶就直接因食物或飲品中毒或食物或飲品中含有的有毒物質造成第三者的身體損傷或疾病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惟該等食物及飲品乃由保戶提供及在樓宇內享用。
3.租客責任
不論本保單是否含有任何相反條款,本公司同意在保單的條款、限制及條件規限下將保障範圍延伸至保戶作為租客就租用樓宇或傢俬、傢具之損失或損毀而向業主賠償的法律責任,惟此附加保障不適用於根據租賃關係或其他協議而承擔的責任,而若無該等協議則不會負有的任何責任。
4.獨立承包商的責任
延伸至賠償保戶因自己擁有、佔用或管理的樓宇因改建及∕或添置而產生或引致有關的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在法律上需要負責的所有款項,惟該等工程的每張合約總價值不能超過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於此項的最高賠償額。
雙方進一步同意,本公司概不就可自任何由保戶或其承包商所投保有效的第三者責任險或「工程全險」保單中的第三者責任一節可追討的任何索償承擔責任。
5.社交、體育及福利活動
延伸保障就因參與保戶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舉行之社交、體育及康樂組織之活動(不論是否為組織成員身份)而發生意外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財物損毀,使保戶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但必須乎合以下情況:
(1) 這些組織及/或成員不能在任何其他保單獲取賠償;
(2) 這些組織及/或成員須完全遵守如保戶一般履行保單所載條款。
6.廣告標誌或裝飾責任(本保障只適用於商鋪保戶)
延伸至賠償因保戶的廣告標誌或裝飾或類似物品意外而引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法律上需要負責的所有款項。
除非本保單的條款被更改,保單所載承保條款、除外條款、基本條款仍然適用。
第 5 章的不受保項目:
1. 以下身體損傷或疾病:
(1) 根據與保戶訂立的服務或學徒合約而受僱的任何人士,而該等身體損傷或疾病需因僱用關係且在僱用期間產生;
(2)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或任何工人補償法例(Workmen's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向保戶提出索償的任何人士或其受養的人士。
2. 因某項協議而產生的責任,而若無該等協議則不會負有的任何責任;
3. 由土地、建築物或任何其他財物的震動、拆卸、轉差或地面支撐力受影響而造成的身體損傷或損失或損毀;
4. 對保戶或其僱員或代表正在或已經著手做之工作繼續進行、重做或修飾而需支付的費用;
5. 因以下事項引致或與此有關或由此產生或可歸因於該等事項的索償:
(1) 由保戶或其代表擁有、佔有或使用的:
(a)任何由機械或電力驅動車輛或拖車,未領有牌照可於道路上使用,但在限定樓宇區域內使用、不受道路交通法例的強制性保險要求規限的車輛或拖車除外;
(b)任何飛機或船艇。
(2) 起重機、升降機、電梯、絞車或其他起重設備;
(3) 鍋爐、其他壓力容器或器具的爆炸;
(4) 由保戶出售及提供的任何貨品(或其容器),於本章節下根據第 2 條附加保障條款而提供的食品及飲品除外;
(5) 任何種類的沾污或污染;
6. 由分包商或在服務過程中作為及/或代表該等分包商行事的任何人士造成的身體損傷、損失或損毀;
7. 保戶或其合夥人、董事、僱員或代理人違反專業職責、服務建議或治療及分配任何藥品或藥物;
8. 罰款、罰則、懲罰性或懲戒性損毀;
9. 由下列情況的存在、操作、處理、製造、採礦、銷售、運輸、分發、儲存、使用、搬遷、校正、治療、處置或洩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責任:
(1) 石棉或矽塵;
(2) 石棉、石棉產品或任何含有石棉的產品。
第 6 章:僱員忠誠
如因保戶的僱員作出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直接引致保戶金錢損失,本公司將賠償承保表有關此第 6 章的承保金額。但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1. 僱員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必須於保險期內發生;
2. 僱員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必須於保險期內發現或在保單到期日後 30 天內,或在僱員身亡日後 30 天內,在解僱或僱員合約終止時發現,以首先發生者為準;
3. 發現僱員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後,必須於 24 小時內報警;
4. 保戶須自行舉証僱員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直接引致其金錢損失。
第 7 章:僱員補償 (此章節如載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本公司將按照下列條款、除外責任及基本條款,賠償保戶對其任何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意外受傷或彌疾而須在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或普通法下承擔之責任,包括索償人訴訟費及開支,但意外事件須在保險期內發生。
此外,本公司亦會支付所有其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費用或開支。
遇有xx在該條例下之責任有任何改變時,本保單本第 7 章仍然有效,但本公司只須負責保戶在其責任改變前所須付的數目,一如保戶之責任未有改變。
地域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第 7 章適用的條款:
1. 若然根據該條例本公司須支付一筆在本保單本章下無須支付之數額,則保戶須向本公
司歸還該數額。
2. 對於並非第一時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及具有權威性之法庭內裁定或獲取之判決或由上述法庭因雙邊協議或其他原因加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以外所發之判決上
而獲取之命令,本章提供之賠償概不適用。
第 7 章特別適用條款:
應收取的首次保費及所有續保保費以每個保險期保戶的僱員人數及保戶付予僱員的總收入釐定。每個僱員的姓名連同其收入須妥為記錄,於保險期內之保單屆滿日起一個月內,保戶須隨時允許本公司查看該等記錄,並向本公司提供僱員人數及已支付收入的確切賬目。倘僱員人數及所支付的收入與已支付保費的金額不一致,保費差額須按比例補付予本公司。若據以釐定保費的已投保或聲明的僱員人數及總收入少於實際數目,則補償的數額將按比例減少。
第 7 章適用的恐怖活動條款
x因任何恐怖活動或因採取任何行動,以控制、預防或遏止恐怖活動,或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恐怖活動有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受保人因意外或疾病而受傷或死亡,不論有關意外或疾病所造成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是否由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引致:
1. 保單第 7 章的賠償上限將為本公司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的實際款額,即根據政府與本公司在 2002 年 1 月 11 日訂立的融資協議條文,政府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他獲授權在香港從事僱員賠償承保業務的其他直接保險公司作出的融資額,以便按僱員賠償保險保單,就恐怖活動事件所造成的死亡及受傷事故作出賠償(「融資協議」);
2. 本公司只會於獲政府發出(a)批准通知書,確認本公司應作出有關賠償;及(b)收到政府根據融資協議所支付的賠款後,始須支付賠款;及
3. 為免生疑問,若本公司因任何原因而沒有接獲政府根據融資協議作出的款項,無論這是否因政府認為任何由意外或疾病所造成的身體受傷或死亡並不納入融資協議的賠償範圍之內,或因本公司違反融資協議,本公司並毋須作出有關賠償。
就上述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除外責任不保障任何因意外或疾病而受傷或死亡,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戶承擔。
倘若此條款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第 7 章的不受保項目:
本章規定,本公司不負責:
1. 保戶對其承建商僱員之責任;
2. 保戶因協議而產生之任何責任,而若無協議保戶則無需負上該等責任;
3. 因x戶與任何人士協議而不能向該等人士迫償本可追討之任何數額;
4. 在受保地域以外由意外發生的身體損傷或疾病;
5. 不符“僱員”定義之任何人士;
6. 任何因肺塵埃沉著病,失聰引起之責任;
7. 按法例保戶有責任支付的逾期付款、附加費或罰款;
8. 自僱人士或獨資經營者的所有身體損傷;
9. 由下列情況的存在、處理、操作、製造、採礦、銷售、運輸、分發、儲存、使用、搬
遷、復修、處置、棄置或洩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責任:
(1) 石棉或矽塵;
(2) 石棉、石棉產品或任何含有石棉的產品。
重要通知:僱員補償條例要求僱主須為其所有受聘於其業務下的僱員購買至少限度的勞工保險。保戶須確實此購買之保單合乎法例的規定。法例規定如更改僱員人數,將有可能購使保單須增加保障金額。若遇這等事故,保戶須即時向本公司諮詢。
第 8 章 – 樓宇 (此章節如載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本公司會按照本保單的條款,以付款、修理、回復受毀壞前之原狀或重置方式賠償建築物在保險期內因火警、閃電、或家用鍋爐及家用氣體燃料爆炸或任何於承保表內列出之附加險的意外損失或損毀。最高保障限額將按承保表有關此第 8 章承保金額所載賠付。
若承保金額未能反映當時的重置價值,賠付會在扣除損耗及折舊後按補償原則處理。
本公司將會賠償受保建築物因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的重建或維修的必須支出,當中包括建築師及測量員的(評估、計劃書、份量、投標書及監測)費用,選擇性地重建或維修損失或損毀的建築物部份除外。有關賠償將不包括與索償有關的準備費用。
本公司於此第 8 章的每一宗索償不得超過承保表內所列有關此第 8 章的承保金額。自動恢復承保金額
依本保單本第 8 章提出之任何索償支付後,已賠項目之保額將以同等數目自動恢復,但保
戶必須已在恢復日至本保單屆滿日止繳付適當之額外保費。
第 8 章的分攤條款 :如建築物於意外損失或損毀時之價值高過承保表內第 8 章之最高賠償限額,保戶須按照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擔其損失。
第 8 章的不受保項目:
1. 本保單不承保以下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1). 缺乏維修、建築不良的建築物;
(2). 滲漏造成的損失,但直接因颱風或暴風破壞建築物結構引致缺口而造成的滲漏除外;
(3). 磨損、撕裂、折舊、蛀蟲、蝕木蟲、甲蟲、其他昆蟲或害蟲;
(4). 真菌、濕氣、鐵銹、腐爛、腐蝕、氣候或大氣、逐漸退化;
(5). 電子或機械損壞、電器或電腦設備故障;
(6). 錯誤使用或違反製造商指引下使用物件,物件固有的缺陷或質料圖樣或規格設計錯誤;
(7). 由牲畜所造成的;
(8). 凹陷、碎裂、擦損;
(9). 變更或維修,包括移去結構支柱;
(10). 山泥傾瀉、地陷、侵蝕;
(11). 土地因泥土移動或地下水壓力、地基收縮或擴張導致的土地下沉或破裂;
(12). 任何清潔、修改、回復、裝修、維修、或漂染過程。
2. 本保單不承保以下損失或損毀:
(1). 任何違法的建築物結構;
(2). 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佔用的受保建築物,但因火災、電擊、雷擊、爆炸、地震、颱風、風暴、喉管爆裂或水災所引致除外。
第三部份 – 一般不承保項目 (適用於整份保單)
本公司將不須負責:-
1. 因以下情況產生或透過以下情況出現或直接或間接由以下情況導致的任何意外、遺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傷害:
(1). 戰爭、入侵、外敵行為、敵意行為或類似戰爭行動 (無論是否已經宣戰) 或內戰;
(2). 叛變、暴動、軍事或民事反叛、起義、革命、軍事或篡奪、軍法或圍困狀態或任何上述事項或原因而導致宣布或實施戒嚴令或圍困狀態。
(在本公司指稱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因一般除外責任“項目 1”規定而不受保單保障之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其他程序中,對該等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傷害乃在受保之列之舉證責任由保戶承擔)。
2. 有關樓宇在國家或地方,不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之政府或公職、市政或地區當局下令對受保財產之充公、強迫徵用、收回、毀壞或損毀而產生或因而產生或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傷害;
3. 因以下情況產生或透過以下情況出現或直接或間接由以下情況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1).核武器物質;
(2).由任何核子燃料或由核子燃料因燃燒產生之任何核子廢物引致電離輻射或輻射污染,燃燒一詞須包括核子分裂之任何自發程序,但只在本一般除外責任 3(2)條內適用。
4. 任何類別的後果損失或毀壞;
5. 由任何不可解釋或神秘失蹤而造成的任何索償;
6. 因保戶故意疏忽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因而產生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7. 並非第一時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法律管轄權之法庭所頒布或自該等法庭所取得之判決;及
8. 存放在地窖或地下室的存貨之損失或損毀,除非該存貨已存放在離地面不少於 4 吋的貨架上。
第四部份 – 自動續保
1. 若於保費繳交日繳交保費,本保單將繼續生效,直至下年度的保費繳交日,除非本保單就「第五部份 - 終止保單」所述而終止。
2. 續保文件將不會再發出,投保人現時持有的保單及已繳付保費的收據將是本保單有效的證明。
第五部份 - 終止保單
x保單可在下列情況隨時取消:
(1). xx可在任何一個週年期內要求終止保單。本公司將按照現行短期保費率扣除有效期間之保費如下: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1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超過 10 個月 | 無 |
(2). 本公司可向保戶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郵寄至保戶最後通知地址。在這情況下,本公司將按比例退回所有未經使用的保費。
第六部份 - 索償條件 (若個別部份/章節另有特別規定,須以該等條款為先,否則適用於整份保單)
1. 遇有發生任何事故導致根據本保單進行索償時,保戶:
(1).應以書面盡速通知本公司;
(2).若遇有盜竊或企圖盜竊事故、應盡速通知警方;
(3).應自費盡速向本公司提供書面詳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損失或毀壞發生後三十(30)天;
(4).若依第 5 章(公眾責任)或第 7 章(僱員補償)索償,則須送交本公司任何由保戶接獲或針對保戶而發出的告票、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本公司任何時間要求下自費提供所有必須資料及協助,以便本公司了結、拒賠任何索償或發起訴訟程序;
(5).在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前,不應支付任何費用補救任何損失或毀壞、同樣在未得同意前,亦不得就任何索償進行商議、支付、了結、承認或否認責任;及
(6).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所有由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有關記錄、帳目、薄冊或文件或其他類似資料作調查或核證索償之用。
2. 本公司有權:
(1).於發生任何在第 1 章(財物及設備)及/或第 3 章(金錢損失)下承保之任何損失或損毀時,進入發生該等損失或損毀之任何樓宇內帶走及保管受保之財物,並以合理方式處理獲救之財物,而本保單或任何經本公司證實之任何保單副本將足以證明本公司就該目的已獲批准和有權,但不能因而將任何財物遺棄予本公司;
(2).以保戶名義及代表保戶承擔全面處理、控制及結束任何由第三者就本保單保障之任何責任,向保戶提出的訴訟;
(3).就任何受本保單保障之事情,自費及為本身利益,但以保戶之名義,採取訴訟行動向任何第三者追回補償或取得賠償;及
(4).在任何時間根據第5 章(公眾責任)及第7 章(僱員補償)之責任限額或可以解決索賠之較小數額付款給保戶,而在付款後放棄與本章有關之所有索償之處理及控制及不再負任何責任,惟在付款日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索償或多項索償費用及支出則屬
例外。
3. 如發生任何事件導致出現由本保單賠償之任何損失、損毀、支出或責任時,亦存在任何其他與該等損失、損毀、支出或責任或其任何部份有關之保險,本公司之責任將不超過按比例應分擔之責任;
4. 就本保單提出之索償如在任何方面有欺詐,保戶或任何保戶之代表利用任何欺詐手法或方式在本保單下取得任何利益,所有本保單之利益將予取消。
5. 根據本保單支付賠償時,任何未付保費將從該等賠償金額中扣除。
第七部份 - 一般條件:(若個別部份/章節另有特別規定,須以該等條款為先,否則適用於整
份保單)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
2. 失實xx或欺詐
保戶在投保書上作出任何失實xx,或涉及任何索償的失實或欺詐xx,將導致本公司免除本保單的賠償責任及保障。
3. 合理預防措施
保戶須對以下事項有合理的預防:
(1) 保持樓宇環境安全;
(2) 必須書面記錄存貨及/或金錢之的所有最新資料;
(3) 防止遺失、損壞、意外及疾病;
(4) 避免招致責任;
(5) 履行律法或有關當局所定之義務及規例;及
(6) 挑選及監管稱職之僱員。
4.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裏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保戶人及/或僱員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5. 風險改變
如有以下任何更改,本保單可被作廢:
(1) 保戶之樓宇或其內之財物,從而實質上增加遺失、損毀、責任、意外或受傷之風險;或
(2) 保戶之利益終止,除非透過法律行動。除非此等風險改變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6. 保證
保戶茲保證任何時間有關樓宇空置無人看管時,所有鎖、螺栓及其他裝嵌於樓宇內之保安裝置,包括任何本公司規定需要之裝置,都全面及有效運作。
7. 司法管轄權
x保單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司法管轄權約束,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解釋。
8. 向其他人士賠償
倘若保戶去世,本公司於保戶所涉及的責任方面將向保戶之個人法律代表作出賠償,但該等代表必須如保戶一般,在所有適用情況下遵守本保單的條款。
9. 償權轉移
x公司根據本保單就任何索償作出賠償後,倘因此而有權向任何第三者追討、索償或可將償權轉移,保戶在本公司要求及付出所需費用之情況下,須合作及容許執行一切必須而合理之行動或事情(不論該等行動及事情是在本公司給予賠償前或後),以協助本公司向該等第三者追討任何權利及補償,或索取補償或賠償。
以下條款及/或批單均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須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業務中斷損失。
恐怖主義除外責任批單 (不適用於第二部份第 7 章 –僱員補償,“第 7 章內的恐怖襲擊條款”)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此批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戶承擔。
倘若此批單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恐怖主義涉及汚染及爆炸品的除外責任條款
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此保單不包括任何因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
1. 生物或化學污染;
2. 導彈、炸彈、手榴彈、爆炸品;而導致之損失、損壞或費用支出。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就“污染”而言指由於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而導致的污染、毒害、或妨礙及/或限制物品的使用。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戶承擔。
注意:儘管本文另有規定,當本保單被取消或更改時,本公司所收取之最低保費將由本
公司決定。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
(i)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
(ii)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
(iii)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
(iv) 發出繳交保費通知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欠款;
(v)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
(vi)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
(vii)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
(viii)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及
(ix)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0000 0000,傳真: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0000 0000, 傳真: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本中文保單譯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保單原文有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賠 償 限 額 表
項目 | 承 保 範 圍 | 最 高 賠 償 額 (港幣$) | ||
計 劃 1 | 計 劃 2 | 計 劃 3 | ||
1. | 財物及設備 每保險期內所有的損失或損毁 | 每年/每宗事故/ 500,000 | 每年/每宗事故/ 1,000,000 | 每年/每宗事故/ 1,500,000 |
1. 傢具、固定裝置及用具、設備、電器、機器、室內裝修 | (每項 100,000) | |||
2. 存貨及一般商業樣本 | 每宗事故 500,000 (每項$35,000) | 每宗事故 600,000 (每項$35,000) | 每宗事故 750,000 (每項$35,000) | |
3. 電腦系統紀錄 | 每宗事故$100,000 (每項 5,000) | 每宗事故$100,000 (每項 10,000) | 每宗事故$100,000 (每項 15,000) | |
4. 任何文件、地圖、契據、影音帶、檔案等 | 每宗事故$25,000 (每項 4,000) | 每宗事故$25,000 (每項 5,000) | 每宗事故$25,000 (每項 6,000) | |
5. 保戶、董事、合夥人或僱員的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 | 每宗事故$8,000 (每人 4,000) | 每宗事故$10,000 (每人 5,000) | 每宗事故$12,000 (每人 6,000) | |
6. 藝術品 | 每年$15,000 每年$20,000 (每項 5,000) (每項 5,000) | 每年$25,000 (每項 5,000) | ||
7. 由 1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存貨保額季節性地自動免費提高 | 提升存貨保額 30% | |||
額外保障: | ||||
1. 樓宇的損毀 | 每宗事故 50,000 每宗事故 100,000 每宗事故 150,000 每宗事故按財物及設備承保金額的 10% | |||
2. 臨時搬遷 | ||||
3. 固定鏡子或玻璃的損毀 | 每宗事故 20,000 | |||
4. 殘餘物的清除 | 每年按財物及設備承保金額的 10% | |||
5. 滅火開支 | 每年/每宗事故 40,000 | 每年/每宗事故 50,000 | 每年/每宗事故 60,000 | |
6. 建築師、測量師及顧問工程師費用 | 每宗事故$5,000 | |||
7. 合法室內改建、裝修或維修 | 每年按財物及設備承保金額 (有關工程每張合約的總金額不可超過 250,000) | 每年按財物及設備承保金額 (有關工程每張合約的總金額不可超過 500,000) | 每年按財物及設備承保金額 (有關工程每張合約的總金額不可超過 750,000) | |
8. 霓虹燈或廣告招牌的損毀 (本保障只適用於商鋪保戶) | 每年 20,000 (每宗事故 10,000) | 每年 30,000 (每宗事故 15,000) | 每年 40,000 (每宗事故 20,000) | |
9. 重新裝鎖 | 每年 5,000 | 每年 10,000 | 每年 15,000 | |
10. 存貨運送途中 | 每年 30,000 每年 50,000 每年 75,000 | |||
11. 運送途中的文件 | 每年 4,000 每年 5,000 每年 6,000 | |||
2. | 業務中斷 (賠償期:12 個月) | 每年 500,000 每年 1,000,000 每年 1,500,000 | ||
額外保障: | ||||
1. 專業會計師費用 (最高賠償額每年 HK$50,000) 2. 通道受阻 (連續超過 48 小時) 3. 公共設施故障 (連續超過 48 小時) 4. 盈利損失 – (賠償期為 6 個月;免賠期限為 48 小時) | 每宗事故按業務中斷保額的 30% | |||
3. | 金錢損失 | |||
1. 意外遺失劃線支票、劃線郵政匯票、劃線銀行匯票及信用卡銷 售存根 | 每宗事故 300,000 | 每宗事故 500,000 | 每宗事故 750,000 | |
2. 除上項 3.1 以外,提供下列金錢損失保障: | ||||
(1) 於營業時間內,存放在樓宇 | 每宗事故 40,000 每宗事故 50,000 每宗事故 60,000 | |||
(2) 於營業時間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由保戶或授權僱員押 運途中 | 每宗事故 40,000 | 每宗事故 50,000 | 每宗事故 60,000 | |
(3) 在銀行夜庫中損失的金錢 | 每宗事故 40,000 | 每宗事故 50,000 | 每宗事故 60,000 | |
(4) 於非營業時間,存放在樓宇內上鎖的夾萬或保險庫中 | 每宗事故 40,000 每宗事故 50,000 每宗事故 60,000 | |||
(5) 於非營業時間,存放在樓宇內但未有存放在上鎖的夾萬或 保險庫中 | 每宗事故 4,000 | 每宗事故 5,000 | 每宗事故 6,000 | |
(6) 在直接運送往返董事、合夥人或授權僱員住所及樓宇途中 | 每宗事故 2,000 每宗事故 2,500 | 每宗事故 3,000 | ||
額外保障: | ||||
1. 夾萬之損毀 | 每宗事故 40,000 每宗事故 50,000 | 每宗事故 60,000 每宗事故 15,000 | ||
2. 因接獲偽鈔而導致的損失 (只限港幣及人民幣貨幣) | 每宗事故 15,000 | 每宗事故 15,000 | ||
4. | 人身意外 | 每宗事故 200,000 (每人 100,000) | 每宗事故 300,000 (每人 100,000) | |
5. | 公眾責任 | 每年/每宗事故/ 5,000,000 | 每年/每宗事故/ 10,000,000 | 每年/每宗事故/ 15,000,000 |
額外保障: | ||||
1. 海外商務訪問 | 每宗事故按公眾責任承保金額 |
2. 食物及飲品 | 每宗事故按公眾責任承保金額的 20% | |
3. 租客責任 | 每宗事故按公眾責任承保金額的 50% | |
4. 獨立承包商的責任 (有關工程合約的總金額不可分別超過計劃 1 HK$250,000、計劃 2 HK$500,000,計劃 3 HK$750,000) | 每宗事故按公眾責任承保金額 | |
5. 社交、體育及福利活動 | 每宗事故按公眾責任承保金額 | |
6. 廣告招牌責任 (本保障只適用於商鋪保戶) | 每宗事故按公眾責任承保金額 | |
6. | 僱員忠誠 | 每年 15,000 每年 20,000 每年 25,000 |
註:
1. 項目 1 保障的最高賠償總額不超過承保表內所載的「項目 1 - 財物及設備」承保金額。自負額為
(1) 辦公室保戶:每宗索償首 HK$500、因水損造成的損失則為首 HK$3,000 或損失總額的 10% (以較高者xx);
(0) xxxx:每宗索償首 HK$1,000、因水損造成的損失則為首 HK$3,000 或損失總額的 10% (以較高者為準)。
2. 項目 2 保障的最高賠償總額不超過承保表內所載的「項目 2 -業務中斷」承保金額。
3. 項目 3.1 及此項的額外保障的最高賠償總額不超過承保表內所載的「項目 3 - 金錢損失」承保金額。
4. 項目 5 保障的最高賠償總額不超過承保表內所載的「項目 5 - 公眾責任」承保金額。商舖保戶自負額為每宗索償首 HK$1,000;因水損造成則為每宗索償首 HK$3,000
或損失總額的 10% (以較高者為準)。
BCC-P-2014-V04
以下批單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不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下述,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範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