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三、□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情形。四、□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五、 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五 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一、使用分區或編定□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非都市土地 ,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二、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三、...
契約編號:
項次 | 內容 | 說明 |
應 記 載 事 項 | ||
□ 成 屋 | ||
壹、建築改良物(下簡稱建物) | ||
一 | 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 一、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坐落: 建號: 門牌號碼:樓層: 面積: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共用部分(持分坪數): 主要建材:□磚造□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 □其他 建築完成日: (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 權利範圍: 二、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合法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座落: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 (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 ※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違章建築 依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座落: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 ※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依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 □有 □無 |
三、建物用途 □住家□店鋪□其他 (詳如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法定用途文件。如:建物竣工平面圖)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標示圖(已登記建物) □屋位置略圖 | ||
二 | 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 載明) | 建物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 |
三 | 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獨棟□連棟□雙併□ (二)區分所有建物 □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 □透天厝 □店面(店鋪) □辦公商業大樓 □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 □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 □套房(一房、一廳、一衛) □ (三)其他特殊建物 □工廠 □廠辦 □農舍 □倉庫 □ 二、現況格局 房間、廳 、衛浴、有無隔間□有□無 |
四 | 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 一、所有權 委託人□是□否為所有權本人,若否請提出所有權人之特別授權證明文件。 二、□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詳如登記謄本) 三、□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 四、□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 (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五、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 關之註記等) |
五 | 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 一、□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 二、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其租金: 租期: 租約□有□無公證 三、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其內容 四、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文件記載),若有,其內容 五、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其內容 |
六、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其合法性敘述 七、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載),若有,其內容 八、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一)使用□自來水□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其內容 (二)□有□無獨立電表,若無,其內容 (三)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九、□有□無積欠應繳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情形,若有,其金額為 十、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其內容十一、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 若無,其內容 十二、□有□無消防設施,若有,其項目 十三、□有□無無障礙設施?若有,其項目 十四、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有□無十五、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 及□是□否合法 十六、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十七、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一)住戶規約內容: □有□無約定專有共用範圍及使用情形 (如有,應標示其範圍及使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有□無約定共有專用範圍及使用情形 □有□無管理費及其數額、繳交方式 □有□無公共基金之數額、提撥及運用方式 □有□無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其他 (二)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有□無共用部分之分管協議 (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有□無使用專有部分限制 (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 (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有□無管理維護公司 (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 ||
六 | 建物瑕疵情形 | 一、□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檢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二、□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 三、□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管機關列管情形。 四、□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 五、□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危險等級。 六、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 裂痕長度、間隙寬度。 |
七、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 ||
七 | 停車位記載情形 | □無停車位 □有停車位: 一、□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二、□有□否使用約定。 三、權利種類:□專有□共有四、停車位性質: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位 □無法辨識 五、停車位之型式 □坡道平面 □升降平面 □坡道機械 □升降機械 □塔式車位 □一樓平面 □其他 其他之記載: 停車位之長、寬、淨高 停車位之位置所在樓層 (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 六、車位編號 (※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 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
貳、基地 | ||
一 | 基地標示 | 一、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二、面積: 三、權利範圍: 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四、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
二 | 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 □基地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 |
三 | 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 一、所有權 □單獨持份 □持份共有二、他項權利 □地上權 □典權 三、□有□無信託登記 x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四、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 x有,應敘明 (一) □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 □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 □典權 (二)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 □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三) □有□無其他事項之註記 (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 等) |
四 | 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 一、□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有□無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 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
二、□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三、□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 x有,應敘明其位置。四、□有□無界址糾紛情形 x有,應xx與何人發生糾紛。 五、□有□無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 ||
五 | 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 一、使用分區或編定 □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二、法定建蔽率: 三、法定容積率: 四、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 併敘明。) |
參、重要交易條件 | ||
一 | 交易種類 | □買賣□互易 |
二 | 交易價金 | |
三 | 付款方式 | |
四 | 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 一、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請敘明: 二、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請敘明: 三、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等,請敘明: 四、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五、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六、□有□無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 七、□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八、其他交易事項: |
肆、其他重要事項 | ||
一 | xx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xx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 | □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 □學校 □警察局(□分駐所 □派出所) □行政機關 □體育場 □醫院 □飛機場 □台電變電所用地 □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 □殯儀館 □公墓 □火化場 □骨灰(骸)存放設施 □垃圾場(□掩埋場 □焚化場) □顯見之私 人墳墓 □加油(□氣)站 □瓦斯行(□場)□葬儀社 |
二 | 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 | □是□否,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
三 | 是否公告徵收 | □是□否,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
四 | 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 □是□否,若是,應敘明 |
五 | x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 □有□無,若有,應敘明 |
其他備註事項: |
□ 土 地 (素 地) | ||
一 | 標示及權利範圍 | 一、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二、面積: 三、權利範圍: 四、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
二 |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 □土地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 |
三 | 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 一、所有權 □ 單獨持份 □持份共有 二、他項權利 □地上權 □永佃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 □典權 □xxx x、□有□無信託登記 x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 (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四、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 x有,應敘明 (一) 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 □地上權 □永佃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 □典權 □xxx (二)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 □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其他禁止處分 (三) 有無其他事項之註記 (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 等) |
四 | 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 一、□有□無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二、□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三、□有□無出租或出借 x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四、□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五、□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 略面積等情形。 |
五 | 使用管制內容(一) | 一、使用分區或編定 □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二、法定建蔽率: 三、法定容積率: 四、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 併敘明。) 五、□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若是,應敘明其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者免記載)。 |
六 | 使用管制內容(二) | 若屬土地開發者(素地),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二、□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三、□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四、□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五、□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六、□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七、□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八、□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 其限制重點。 |
七 | 重要交易條件 | 一、交易種類:□買賣□互易二、交易價金: 三、付款方式: 四、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一)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奢侈稅)等。 (二)規費項目: 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三)其他費用: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 (四)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五、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六、□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七、其他交易事項: |
八 | 其他重要事項 | 一、xx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xx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 □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 □學校 □警察局(□分駐所 □派出所) □行政機關 □體育場 □醫院 □飛機場 □台電變電所用地 □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 □殯儀館 □公墓 □火化場 □骨灰(骸)存放設施 □垃圾場(□掩埋場 □焚化場) □顯見之私人墳墓 □加油(□氣)站 □瓦斯行(□場)□葬儀社 二、□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三、□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四、□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五、□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 若無,應敘明。 |
其他備註事項: |
□ 預 售 屋 | ||
壹、建物 | ||
一 | 坐落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二 | 建物型態與格局 |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獨棟□連棟□雙併□ (二)區分所有建物 □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 □透天厝 □店面(店鋪) □辦公商業大樓 □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 □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 □套房(一房、一廳、一衛) (三)其他特殊建物 □工廠 □廠辦 □農舍 □倉庫二、格局 房間 、廳 、衛浴 、有無隔間□有□無 |
三 |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詳如建造執照 暨核准圖說影本) | |
四 | 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 | 一、本戶建物總面積坪 如為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主建物坪、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坪 二、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率: 三、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方式 : 四、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率: |
五 |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率 |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 其分配比率: |
六 | 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 主要建材:廠牌: 規格: |
七 | 建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 建物構造:高度: 樓層規劃: |
八 | 工程進度 | 一、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二、通知交屋期限:。 三、保固期限及範圍: |
九 | 管理與使用之規劃 | 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敘明原因。規約草約內容如下: 一、專有部分之範圍:。 二、共用部分之範圍:。 |
三、有□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式)。 四、管理費或使用費之計算方式及其數額。 五、起造人提撥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撥付方式。六、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七、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方式。 | ||
十 | 建物瑕疵擔保 | 交屋時: □有□無「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 □有□無「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 如無,其原因: |
十一 | 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 一、□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二、權利種類:□專有□共有 三、停車位性質: □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四、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一)□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 □塔式車位、□一樓平面、□其他長、寬、淨高 (二)所在樓層(並應附位置圖)。 (三)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 五、車位編號 (若有,請敘明) |
貳、基地 | ||
一 | 基地標示 | 一、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二、基地總面積: 三、基地權利種類: □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四、基地出售面積: 權利範圍:計算方式: 五、地籍圖 |
二 | 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 □土地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 |
三 | 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 一、所有權 □單獨持份 □持份共有二、他項權利 □地上權 □典權 三、□有□無信託登記 x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 (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四、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 x有,應敘明 (一) □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 □地上權 □永佃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 □典權 □xxx (二) □有□無限制登記情形 □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其他禁止處分 (三) 有無其他事項之註記 (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 等) |
四 | 基地管理與使用情況 | 一、□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二、□有□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x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 |
形。 三、□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情形。 四、□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五、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 ||
五 | 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 一、使用分區或編定 □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二、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 三、法定建蔽率:四、法定容積率: 五、本基地□有□無辦理容積移轉,或有無開放空間設計或其他獎勵容積,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及受限制之事項。 六、□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
參、重要交易條件 | ||
一 | 交易種類 | □買賣□互易 |
二 | 交易價金 | |
三 | 付款方式 | |
四 | 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 一、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二、規費項目: 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三、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等。 四、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
五 | 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 □有□無,若有,應敘明。 |
六 | 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 | □有□無 |
七 | 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及其受託或提供擔保者。 | □有□無 |
八 | 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 | □有□無 |
九 | 其他交易事項 | □有□無 |
肆、其他重要事項 | ||
一 | xx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xx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 | □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 □學校 □警察局(□分駐所 □派出所) □行政機關 □體育場 □醫院 □飛機場 □台電變電所用地 □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 □殯儀館 □公墓 □火化場 □骨灰(骸)存放設施 □垃圾場(□掩埋場 □焚化場) □顯見之私 人墳墓 □加油(□氣)站 □瓦斯行(□場)□葬儀社 |
二 | x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下)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 途資料。 | □有□無,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下)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
三 | 最近五年內基地xx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 災淹水救助紀錄。 | □有□無,若有,應敘明。 |
四 | 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 □有□無,若有,應敘明。 |
不得記載事項 | ||
一 | 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 |
二 | 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 |
三 | 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 |
四 | 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 |
五 | 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 |
六 | 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 |
其他備註事項: | ||
調查時間:年月日,調查經紀人員(請簽名): | ||
營業人員簽名: | 經紀人簽名: | |
(營業員證號) | (經紀人證號) | |
出賣人簽名: | 買受人簽名: | |
(身分證字號) | (身分證字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