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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電子郵件及網站等管道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本契約之顧問費由中國信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信證券」)支付予乙方。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含「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
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同意乙方委請中信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中信證券客戶。
(六)甲方於本契約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若甲方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
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一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一個月前公告或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任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有前項第 2 款之情形時,本契約自期限屆滿後自動終止,無需另為終止契約之通知。
(三)終止之效果
1、本契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四款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存在。
2、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本委任契約因甲方並無負擔顧問費用,故終止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第七條之一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及關聯人(包含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代表人、被 授權人、法人之實際受益人、對法人行使控制權之人)同意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乙方依本條辦理若致甲方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述法人之實際受益人及對法人行使控制權之人之定義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
(一)乙方於發現甲方及/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甲方及/或關聯人;乙方並得終止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惟乙方須於發生終止效力 60 天(含)前書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甲方及關聯人身份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含甲方及關聯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往來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甲方逾期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業務關係、或終止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第八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之糾紛或爭議,甲方得先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 乙方受理申訴電話: (00)0000-0000)。
(二)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甲方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第十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中信證券帳號:
電子信箱 E-Mail:
法定代理人(xxx): xxxxx(xxxx):x x:
x x:xx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xx編號:24969958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一百零柒金管投xx字第零壹貳號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0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2018.10 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國內外)
填表日期: 一、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二、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並經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人 解說 , 特 此 聲 明 。 委 任 人 簽 章 :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資料(由客戶填寫)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性別: □ 男 □ 女 婚姻: □ 已婚 □ 未婚
戶 籍 地 址 :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同 上 □ 電 話 : 國 籍 :□ 單 一 國 籍 本 國 人 □ 多 重 國 籍 之 本 國 人 ( 除 台 灣 之 外 之 國 家 : )
□其他國家或地區(請寫明國名或地區): 教育程度:□博士以上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其他 服務機構: 擔任職務: 公司電話:
職業類別: | □金融/保險 | □政府/公營事業 | □軍/警/消防 | □零售/物流 |
□醫療/教育 | □餐飲/觀光/傳播媒體 | □運輸/倉儲 | □資訊/科技 | |
□製造/建築 | □非營利機構、宗教團體 | □民意代表、政治人物 | □退休人士 | |
□家管 | □待業中 | □學生 | ||
□進出口貿易(主要進出口國家: 必填) |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 |||
□銀樓、當鋪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
□自由業(必填): | □其他(必填): |
電 傳 號 碼 (FAX): 電 子 信 箱 :
(二)法人、團體或信託客戶適用
機 構 或 公 司 名 稱 : 負 責 人 姓 名 :
營業處所地址: 電話: 電傳號碼(FAX):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機構種類:□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有限公司
□ 團 體 □ 信 託 □ 其 他 : 主 要 業 務 或 營 業 項 目 : 被 授 權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實質受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電話: 電子信箱:
二、客戶屬性(由客戶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專業投資人:(以下擇一勾選)
□ 專業投資機構:□銀行業 □證券業 □期貨業 □保險業 □基金管理公司
□政府投資機構 □政府基金、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
□金融服務業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投資資產
□其他: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且被授權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由客戶填寫)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擇一填寫)
□年收入金額:□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300萬元 □3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以上
□家庭年收入:□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至800萬元
□800萬元至1000萬元 □1000萬元以上
(二)法人客戶適用
最近二年財務狀況
流動比率: 負債比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每股盈餘: 資本額:
其 他 :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由客戶先填寫後,再與公司業務人員討論)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或方法:(可複選)
□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 自行蒐集分析
□ 其 他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 其 他
‧投資盈虧情形:
□ 績效優於整體指數或基金 □ 獲利優於定期存款利率 □ 獲利有限
□ 小額虧損 □ 虧損嚴重
□ 其 他
‧有無委任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之經驗:(可複選)
□ 有,□ 國內證券市場 / □ 國外證券市場 / 專業機構名稱
□ 無
‧投資目的:(可複選)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置產
□ 閒置資金運用 □ 短暫資金停泊 □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由公司業務人員與客戶討論後填寫)
(一) 【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 險 承 受 或 偏 好 程 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 基本生活需求 / 事業營運之影響程度 ……□高 □中 □低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其他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二)【顧問境外基金適用】投資境外基金風險承受程度
□ 保守型 (風險承受度較低,避免投資本金損失)
□ 穩健型 (可承受適當風險,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 成長型 (可承受較高程度風險,追求較高之投資報酬)
六、投資有價證券之資金之來源 (可複選)
□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遺產或餽贈 □租賃收入 □投資收益
□儲蓄 □退休金 □出售資產 □家人提供 □借貸,金額
□其他(請務必填寫來源)
委任人簽章(客戶親簽):
七、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由公司填寫)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 一 ) 必 要 方 法
□ 面談:
□ 客戶紙本填寫
□ 客戶線上填寫
(二)輔助方法
□ 電話:
□ 家庭訪問:
□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 有,共 頁 □ 無
‧經辦人評估意見:□ 良好 □ 尚可 □ 欠佳 其他:
□ 需追蹤事項
中 信 投 顧 部 門 主 管 簽 章 : 經 辦 簽 章 :
附件二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書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投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投資顧問相關金融業務;及前述業務、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訊安全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
(二) 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之義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及遵守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非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需要。
(三) 與委託人有控制(投資)、被控制(投資)、僱傭、委任、代理、授權、利害或親屬(友)等關係之人,與中國信託投顧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等交易往來。
(四) 其他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66)證券投資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中國信託投顧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於前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除相關法令明文限制外,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提供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交易資料、親屬(友)資料、網站(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投顧之網頁)登入及瀏覽資料及其他依法或經委託人授權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包括委託人與中國信託投顧締結服務契約之接觸、磋商、申請與審核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前述事由與目的全部消失、契約經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之日前、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要之保存期間,及經委託人明示同意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中國信託投顧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於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中國信託投顧所在地進行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三) 對象:
1. 中國信託投顧、與中國信託投顧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海內外銀行、保險、保險經紀人、投信與其他子(孫)公司暨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中國信託投顧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中國信託投顧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等)、中國信託投顧參與之同業公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等有關之相關機構、以及投資人保護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其他仲裁或裁決機構)等。
3. 代中國信託投顧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證券選任之委外廠商,及與中國信託投顧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人)。
4. 中國信託投顧依法得提供其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人。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中國信託投顧亦有權向前述之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 (四) 方式:前述(三)之人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以書面、電子及(或)音軌紀錄等形式(含自動化機
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
四、委託人就中國信託證券保有之就個人資料,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委託人得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投顧營業場所或電話聯絡營業員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投顧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投顧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中國信託投顧就委託人以上申請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中國信託投顧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令遵循或內部控制等相關法令之規範,決定受理或拒絕委託人之請求。
五、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中國信託投顧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若委託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提供不完全、不真實或不正確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中國信託投顧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中國信託投顧即有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與委託人有任何往來或提供委託人所需之服務,且中國信託投顧亦可能提前終止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及相關附屬服務。
附件三
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證券客戶)之應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委託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 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之內容。
二、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一)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等):
1.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 1 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 1 個月前公告或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 1 年,爾後亦同。
2. 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時,或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改善者,契約終止之。
(二)本公司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第 1 條、第 3 條等):
1. 本公司不得收受您的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2. 本公司不得另與您為證券投資收益分享、損失分攤之約定。
(三)您應負擔之費用及退費原則(第 2 條、第 7 條等):
1. 契約之顧問報酬由中國信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信證券」)支付予本公司。
2. 契約之顧問報酬由中信證券支付本公司,終止後您不得要求本公司退費。
(四)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第 9 條等):
您與本公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本公司進行申訴【申訴專線:(00)0000-0000】,本公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聲請調處、評議或提出訴訟。
(五)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第 4 條、第 7 條等):
1. 未經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2. 您同意本公司委請中信證券協助辨識您的身分,以確認您是否為中信證券客戶。
三、您於本契約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
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四、特別提醒您,本公司所有員工依法均不得保管您的款項、印鑑、存摺或密碼,亦不得與
您有私下金錢往來(如款項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您有此類狀況致衍生糾紛時,應
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如本公司員工向您提出前揭不法需求,或您發現有疑似前
開情事者,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另外,本公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
行決定所交易之證券商品,本公司不會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您從事證券交
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承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
事有價證券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本人與 貴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前,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與相關權益,特此聲明。
此致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個人/法人戶):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
投資警語:
一、 金管會僅核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並未准其得在國內從事外國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業務。
二、 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及年報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xx
x、 投資顧問事業簡介
(一) 公司名稱: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 營業所在地:xxxxxxxxxx 000 x 00 x (三) 負責人姓名:xxx
(四) 公司簡介: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之規定,於民國 104 年 5 月 21 日設立,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所屬子公司,目前資本額為伍仟萬元整。
(五) 辦理業務種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貳、外國有價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本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茲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說明
有關所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市場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 一般性資料
(1) 國家或地區之面積、人口、語言
香港(英語:Hong Kong,縮寫作 HK、HKG)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位於南海北岸、xxxxx,x接xxxxxx,xxx鄰近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相距 63 公里,其餘兩面與南海鄰接。全境由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組成,
其中香港島北為最發達地區;地理環境上則由九龍半島等大陸土地、以及 263
個島嶼構成。
香港土地面積約為 1,106 平方公里,人口約 741 萬人(2017 年底)。官方語言為中文(普通話)、英文;常用語言為粵語、英語。
(2) 政治背景及外交關係
1842 年,大清國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永久割讓香港島;後再簽訂《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分別割讓九龍和租借新界,這些由英國統治的地區構成現今香港的治理範圍。二戰期間,香港曾被日本佔領約三年零八個月。1997年 7 月 1 日,香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僅有國防、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3) 政府組織
《香港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的政治體制,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的職權和組成方法。
1.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是香港的行政部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xxxx(任期為 2017/7/1~2022/6/30)。
2.行政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構,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
3.立法機構:香港立法會是xxxxxxxxxxxx,xx(xxx)立法會有七十名議席。
4.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機構由香港的各級法院組成,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刑事及民事訴訟,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構。香港司法機構的首長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現任為馬道立。
(4) 經濟背景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經濟背景:香港經濟以自由開放而全球知名,政府施行自由放任政策,政府經濟政策理念仍然是讓市場力量主導經濟,避免操控或者指導市場發展。其優秀的地理位置、資訊流通、高效率的配套設施及服務、商業規管精簡、簡單低稅制、法制健全及具高透明度、產權觀念牢固及貨幣穩定等,加上香港擁有高技能及高效率勞動力,令大部分經濟學家均認為香港是市場經濟運作的佼佼者。
主要產業概況:香港的四個傳統主要行業為金融服務、貿易及物流、旅遊和專業及工商業支援服務,這四個主要行業亦帶動其他行業的發展,是香港經濟動力的所在。
1. 金融服務:金融服務的涵蓋範圍廣泛,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務。
2. 貿易及物流:貿易公司與物流活動有緊密的聯繫。物流是指籌劃、實施和控制貨物(包括原材料、半製成品和製成品)、服務及相關資訊從來源地至使用地的運送及儲存的過程。這些活動包括貨運、貨運代理、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
3. 旅遊:旅遊包括入境旅遊及外訪旅遊。入境旅遊包括零售業、住宿服務(包括酒店、賓館、旅舍及其他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機構單位)、餐飲服務、運輸及其他個人服務等,但只限於向旅客提供服務的部分。外訪旅遊包括過境客運服務及旅行代理、代訂服務及相關活動。
4. 工商業支援及專業服務:專業服務包括法律服務、會計服務、核數服務、建築及工程活動、技術測試及分析、科學研究及發展、管理及管理顧問活動、資訊科技相關服務、廣告、專門設計及相關服務等。
2016 年該四個主要行業佔香港本地總產值百分比與就業人數佔香港本地總就業人數百分比如下所示:
四個主要行業的增加價值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四個主要行業的就業人數佔總就業人數的百分比
金融服務 | 17.70% |
旅遊 | 4.70% |
貿易及物流 | 21.60% |
專業服務及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 | 12.50% |
合計 | 56.50% |
金融服務 | 6.70% |
旅遊 | 6.90% |
貿易及物流 | 19.30% |
專業服務及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 | 14.00% |
合計 | 46.90% |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香港其他新興/重點發展行業則包括文化及創意產業、醫療產業、教育產業、創新科技產業、檢測及認證產業,以及環保產業。
(5) 外國人投資情形
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 2017 年底資料,過去幾年外來直接投資的國家與金額列表如下:
單位:十億港元
主要投資者國家/地區 | 年底外來直接投資餘額 | 該年內的直接投資流入 |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3,154.80 | 3,537.00 | 4,123.40 | 4,325.50 | 4,316.00 | 191.9 | 341.9 | 476.7 | 437.5 | 240.7 |
中國內地 | 3,568.30 | 3,341.60 | 3,493.50 | 3,270.30 | 3,241.40 | 232.7 | 46.6 | 221.8 | 200.8 | 256.8 |
開曼群島 | 136.1 | 262.6 | 397.1 | 861.7 | 970 | 12.6 | 34.4 | 16.7 | 404.3 | 136 |
荷蘭 | 671.1 | 696.6 | 745.9 | 778.7 | 795.3 | 37.8 | 16.1 | 44.8 | 34.4 | 50.4 |
百慕大 | 615.8 | 613.8 | 612.9 | 569.7 | 586.5 | 73 | 45.7 | -4.7 | 59.4 | 14.9 |
美國 | 294.9 | 347.5 | 385 | 314.6 | 313.7 | -120.8 | 21.2 | 8.3 | 3 | 47.6 |
新加坡 | 204.5 | 225.9 | 318.5 | 343.1 | 291.5 | 17.1 | 14 | 59 | 23.3 | -18.1 |
英國 | 129.7 | 159.6 | 131.9 | 256.4 | 282.2 | 43.9 | 23.1 | 44.4 | 55.9 | 64.9 |
日本 | 173.8 | 205.8 | 226.5 | 225.8 | 220.7 | 7.7 | 6.3 | 10.8 | 22.5 | 14.4 |
台灣 | 64.2 | 67.1 | 68.6 | 79.4 | 108.9 | 5.3 | 2.2 | 0.8 | -2.6 | -1.3 |
其他國家/地區 | 633.5 | 1,025.40 | 1,099.40 | 1,310.60 | 1,481.90 | 43.1 | 24.8 | -2 | 113.1 | 104.8 |
所有國家/地區的總計 | 9,646.60 | 10,482.90 | 11,602.90 | 12,335.90 | 12,608.10 | 544.3 | 576.2 | 876.5 | 1,351.50 | 911.2 |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資料顯示 2012~2016 年間外國人對香港的投資餘額逐年增加。
(6) 外貿及收支情形
香港的對外商品貿易統計是根據進出口報關單上的資料編製。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貿易,亦須辦理進出口報關,而有關的統計資料包括在香港的對外商品貿易統計數字內。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註釋: (1) 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包括澳大利亞、文萊達路撒林、加拿大、智利、中國內地、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台灣、泰國、美國和越南。(2) 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包括文萊達路撒林、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3) 歐洲聯盟的 28 個成員國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香港於 2016 年國際收支為 89 億港元盈餘,而 2017 年為 2,505 億元盈餘。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單位:百萬港元)
(7)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限制
外匯管理
香港金管局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以及按照轉授權力的條款,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外匯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此外,外匯基金亦可用於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匯入匯出限制
香港是一個信息極為發達的國際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貿易通商港口。香港没有外匯管理局,對貨幣買賣和國際資金流動,包括外國投資者將股息或資金調回本國,都没有限制,資金可隨時進出。
(8) 銀行系統及貨幣政策
銀行系統
香港是國際銀行中心,在這裏設行的銀行機構數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 70 家為全球 100 家最大型的銀行。香港實行存款機構三級制,分別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統稱為認可機構。
1. 持牌銀行: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務,並接受公眾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
2. 有限制牌照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等業務,亦可接受 50 萬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3. 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務。這些公司只可接受 10 萬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 3 個月的存款。
除了上述可在香港經營存款業務的 3 類認可機構外,境外銀行亦可在香港設立本地代表辦事處。這些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銀行業務,其主要職責只限於銀行與香港客戶之間的聯繫工作。
貨幣政策
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為貨幣穩定,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在外匯市場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 7.80 港元兌 1 美元左右的水準。香港的貨幣體制採用貨幣發行局
模式,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 7.80 港元兌 1 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援;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
(9) 財政收支及外債情形
財政收支
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香港政府收入與支出情況如下:
外債情形
根據香港政府新聞公報,在 2017 年第二季季末,香港的對外債務總額(量度除
股權負債以外,尚未償還的對外負債總額)為 116,705 億元(相對本地生產總值
的比率為 454%)。與 2017 年第一季季末的 109,889 億元(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為 434%)比較,對外債務總額增加 6,816 億元,主要是由於直接投資的債
務負債(公司間借貸)、銀行界別和其他界別的對外債務增加所致。
(10) 稅賦政策及徵課管理系統
香港稅收可簡分為直接稅及間接稅。直接稅包括:
1. 薪俸稅:薪俸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入息所繳交的稅款。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會按一個累進的徵稅率徵稅。惟所徵收的薪俸稅款,不會超過按標準稅率(即未扣除免稅額的應課稅入息的某一個固定百分比)所徵收的稅款。
2. 利得稅:利得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經營業務取得的利潤所繳交的稅款。
3. 物業稅:物業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持有物業並出租賺取利潤所繳交的稅款。只持有物業不須繳交物業稅,但仍須繳交差餉、地稅或地租。
間接稅包括:
1. 差餉、地租及地稅: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
2. 印花稅: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動產轉讓、不動產租約及股票轉讓所徵收的稅款。
3. 博彩及彩票稅:博彩及彩票稅是香港向賽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所徵收的稅項。
4. 商品稅:香港一般不徵收商品稅,但烈酒(酒精濃度超過 30%)、菸草、碳氫油及甲醇例外。入口或於香港製造此等商品均須繳稅。此等稅種由香港海關徵收。歐盟五期柴油及多種酒精飲料(包括葡萄酒及其他酒精濃度不超過 30%的酒類)則豁免徵稅。
5. 酒店房租稅:酒店房租稅是對酒店及賓館就酒店房租所徵收的稅項。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稅率為 0%。
6. 商業登記費:商業登記費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設立公司,而需每年向稅務局繳交的商業營運牌照費用。
7. 飛機乘客離境稅:飛機乘客離境稅是旅客使用香港國際機場或以直升機從港澳碼頭離境時需繳交的稅項,此稅項已包括在機票價格內。以海路從港澳碼頭、中港碼頭或屯門碼頭離境的旅客亦有類似收費,但不歸類於稅項中。
8. 車輛首次登記稅:因政府鼓勵市民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減低汽車增長,汽車首次登記時須向政府繳交車輛首次登記稅。
9. 專利稅:專利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專利行業營運者所徵收的稅項。
10. 特權稅:某些行業須向政府繳交特權稅,如屠業。
香港是全球最活躍及流動性最高的證券市場之一,對資金流動不設限制,也沒有資本增值稅或股息稅。
(二) 交易市場概況
(1) 背景及發展情形
1891 年香港首家證券交易所 ― 英文名稱 "Stockbroker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中文據稱「香港股票經紀會」,亦稱「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成立時,香港始有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該會於 1914 年易名為「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中文據稱「香港經紀商會」,亦稱「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第二間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會於 1921 年註冊成立。兩所於 1947 年合併成為香港證券交易所,並合力重建二次大戰後的香港股市。此後,香港經濟快速發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 年的遠東交易所、1971 年的金銀證券交易所以及 1972 年的九龍證券交易所。
在加強市場監管和合併四所的壓力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 1980 年註冊
成立。四所時代於 1986 年 3 月 27 日劃上歷史句號,新交易所於 1986 年 4 月 2
日開始運作,採用電腦輔助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
(2) 管理情形:含主管機關、發行市場及交易市場之概況。
主管機關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市場,確保市場持正操作及執行各項與證券及期貨市場有關的法例。證監會的監管對象包括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包括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及相關結算所)、金融中介人士(例如包括交易所參與者在內的證券商、保薦人、股份過戶處、基金經理及投資顧問),以及投資者。有關收購、股份購回及私有化等上市公司事宜由於可能涉及投資者的行為,所以一概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另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營運機構兼上市發行人(包括上市公司)前線監管機構。香港交易所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管上市發行人;執行上市、交易及結算規則;以及主要在機構層面向交易所及結算所的客戶提供服務。交易所及結算所的客戶包括發行人及直接服務投資者的中介人,例如投資銀行或保薦人、證券及衍生產品經紀、托管銀行和資訊供應商等。交易所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結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以及資訊服務。
發行市場
香港上市證券主要有主板及創業板(GEM),截至 2018 年 6 月底,總上市公司數目、總市值等資訊如下:
交易市場概況
A. 證券市場
1. 2018 年首六個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 1,266 億元,較去年同期的 760 億元上升 67%。
2. 2018 年首六個月的衍生權證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 183 億元,較去年同期的
104 億元上升 76%。
3. 2018 年首六個月的牛熊證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 78 億元,較去年同期的 42
億元上升 86%。
4. 2018 年首六個月的總集資金額為 1,898 億元,較去年同期的 1,743 億元上升
9%。
5. 2018 年首六個月有 108*家新上市公司,較去年同期的 72*家上升 50%。
6. (* 包括由 GEM 轉到主板的上市公司。)
B. 衍生產品市場
1. 2018 年首六個月的期貨及期權平均每日成交量為 1,233,398 張合約,較去年同期的 779,515 張上升 58%。
2. 2018 年首六個月的股市指數期貨平均每日成交量為 488,726 張合約,較去年同期的 292,230 張上升 67%。
3. 2018 年首六個月的人民幣貨幣期貨平均每日成交量為 5,881 張合約,較去年同期的 3,004 張上升 96%。
4. 2018 年 6 月 26 日,恒生指數期貨的成交創下 421,806 張合約的歷史新高。
5. 2018 年 6 月 27 日,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權的未平倉合約創下 3,617,287 張合約的歷史新高。
證券市場成交金額 (主板及 GEM):
各類證券成交金額 (主板及 GEM):
(3) 證券之主要上市條件及交易制度(含交易時間、價格限制、交易單位、暫停買賣機制、交易方式、交割清算制度及佣金計價等)
上市條件
聯交所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劵上市規則》,規管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各項要求,茲將基本重點羅列如下(詳盡的上市要求請參考香港交易所網址):
A. 主 板
1. 財務要求:擬上市公司須符合以下三項財務準則的其中一項
2. 營業紀錄:須具備不少於 3 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期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不過,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港交所會酌情處理,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3. 主營業務:並無特定要求。
4. 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至少前 3 個年度內管理層維持不變;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5. 最低上市市值:上市時市值至少達 2 億港元。
6. 最低公眾持股量:在任何時候均需保持已發行股本總額的 25%。
7. 股東人數:至少 300 名股東
8. 業務目標聲明:無特定要求,但會要求提供未來計劃與前景的一般聲明。
9. 會計師報告:採用香港和國際會計準則,報告內最近期的財政期間的截止日期,不得早於招股章程刊發日期前 6 個月。
B. 創 業 板
1. 財務要求:並無盈利或其他財務標準要求。
2. 營業紀錄:須具備不少於 2 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期間管理層及管理架構需大致相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有關活躍業務紀錄可減少至 12 個月。
3. 主營業務:須專注於一項主營業務,相關者除外。
4. 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管理層在最近 2 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在刊發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不變。
5. 最低市值:無特定要求,但上市時市值實際上不能少於 1 億港元。
6. 最低公眾持股量:
- 上市市值 100 億港元以下:25%,市值不得少於 3,000 萬港元。
- 上市市值 100 億港元以上:15%-25%。
7. 股東人數: 24 個月活躍業務紀錄至少 100 名公眾股東。
8. 業務目標聲明:須清楚列明上市後餘下時間,及未來 2 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和計劃,並解釋擬達致該等目標的方法。
9. 會計師報告:採用香港和國際會計準則,報告內最近期的財政期間的截止日期,不得早於招股章程刊發日期前 6 個月。
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
證券市場在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進行交易,交易時間由上午 9 點 30 分到
中午 12 點整,下午 1 點整開盤到 4 點收盤。
價格限制:
香港市場沒有漲跌幅限制,但香港聯交所在盤前(09:00~09:30)時段內作出的開市報價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如有) 9 倍或以上及少於九分之一或以下。非開市買
賣盤的報價,則受另一套報價規則和價位表所規限,其中包括買盤或賣盤的價格不得偏離按盤價 9 倍或以上及少於九分之一或以下。
交易單位:
「手」是香港證券市場術語,即一個買賣單位。與內地市場每買賣單位為 100股不同,在香港,每檔上市證券的買賣單位由各發行人自行決定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投資服務中心」內,選擇「公司/證券資料」查詢。少於一個完整買賣單位(即完整 1 手)的證券,香港市場稱之為「碎股」(內地稱「零股」),香港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內仍設有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供碎股交易,但股份價格會略低於完整買賣單位市場中同一股份的價格。
暫停買賣(停牌)機制:
停牌可以由上市公司提出,也可以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令。設立停牌機制的目的,是避免有個別股份出現資訊披露不公平的情況,以及杜絕進行內幕交易。
交易方式:
港股採取 T+0 的交易方式,也就是說股民當天買入的股份可以當天賣出,這種交易方式的好處在於提高市場的交易量,當投資者發現自己犯錯誤時,也可以馬上止損。
交割清算制度: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作為中央結算對手,負責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就其接納為合資格的證券(合資格證券)之交易提供結算服務。「聯交所買賣」及「結算機構的交易」均於交易日後兩日(即 T+2)結算交收。源自「聯交所買賣」及「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股份數額一起進行淨額結算及交收。這些證券交易詳情在每個交易(T)日由聯交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以電子方式自動輸送至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於 T日下午五時及晚上八時後不久取得有關其股份及款項數額的「臨時結算表」(下午五時後:只包括聯交所買賣的詳情;晚上八時後:包括「聯交所買賣」及「結算機構的交易」),以供對賬之用。「最後結算表」則於 T+1 日下午二時後不久提供予參與者,以供核實。
佣金計價:
經紀可與其客戶自由商議佣金收費。
(4) 外國人買賣證券限制、租稅負擔及徵納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外國人買賣證券限制
對一般上市公司無持股比率限制,僅對電視及廣播公司設限;非香港居民單獨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10%,總持股不得超過 49%;但若單一外資同時持有另一家上市報社公司,則兩者合計不得超過 15%。任一股東如欲持股電視及廣播公司超過 2%,須附有廣電局許可函件。
租稅負擔及徵納
外國人在香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負擔等和本地人並無區分,包含以下費用:
1. 交易徵費:買賣雙方須分別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納每宗交易金額 0.0027%的交易徵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2. 投資者賠償徵費:買賣雙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額的 0.002% (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然而,由於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已經積累至超過 14 億元,證監會根據 2005 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修訂)規則,於 2005 年 12 月 19 日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
3. 交易費:買賣雙方須各自向交易所繳付每宗交易金額 0.005%的交易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4. 交易系統使用費:買賣雙方經紀均須各付每宗交易 0.5 元的交易系統使用費。至於經紀會否將交易系統使用費轉嫁投資者屬其商業決定。
5. 股票印花稅:除非另有訂明,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每宗交易金額 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 1 元亦作 1 元計)。
6. 轉手紙印花稅:不論股份數目多少,每xx轉手紙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轉手紙印花稅 5 元,由註冊股份持有人(即賣方)負責繳付。
7. 過戶費用:不論股份數目多少,上市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按每xxx股票收取
2.5 元費用,由註冊股份持有人(即買方)支付。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免稅。
(三) 投資人自行匯出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之管道 台灣投資人欲買賣香港股票,有以下幾種方法: (1)直接至香港當地開戶
(2)透過台灣券商複委託下單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
投資警語:
一、 金管會僅核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並未准其得在國內從事外國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業務。
二、 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及年報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xx
x、 投資顧問事業簡介
(一) 公司名稱: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 營業所在地: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4 樓 (三) 負責人姓名:xxx
(四) 公司簡介: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之規定,於民國 104 年 5 月 21 日設立,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所屬子公司,目前資本額為伍仟萬元整。
(五) 辦理業務種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貳、外國有價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本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茲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說明
有關所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市場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 一般性資料
(1)國家/地區面積、人口、語言
國家: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美國(USA),由轄下 50 個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個自治領土及外島共同組成聯邦共和國。美國本土 48州和聯邦特區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xxx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還在全球超過 140 個國家和地區擁有著逾 370 個海外軍事基地。
面積:美國擁有約 982 萬平方公里國土面積,位居世界第三大國(依陸地面積定義為第四大國)。美國地形與氣候複雜多樣,為多種野生動物家園。
人口: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資料,截至 2018 年 7 月初,全美人口約 3.28 億人,
佔全球人口約 4.4%,次於中國大陸 13.8 及印度 12.9 億人。
語言:美國國內擁有超過 350 種語言,並未訂有官方語言;該國主要使用語言為美式英語(American English),自 1965 年移民法案通過後(Immigration Act),西班牙語(Spanish)成為該國第二大語言。部分地區政府單位使用別於美式英語的語言系統,例如xxx安那州政府(the State Government of Louisiana)提供法語(French)服務及文件、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提供西班牙語服務等。
(2)政治背景及外交關係政治背景
兩百多年來,美國歷史為民主制度的試金石。早年被提出的問題如今持續被提出
並且獲得解決;強大政府對抗弱小政府、個人權利對抗群體權利、自由資本主義對抗受到管理的商業與勞工以及參與世界對抗孤立主義。美國對於民主制度有很高的期待,國家經過適應與妥協,已見成長與繁榮。17 世紀初期年來到北美英國殖民地的多半是英國人,其他則來自荷蘭、瑞典、德國、法國,稍晚則有來自蘇格蘭與北愛爾蘭的移民。有些人離開家園是為了逃離戰爭、政治壓迫、宗教迫害或死刑。有些身份為僕人的人則為了自由而離開。被當成奴隸販賣的非洲黑人帶著腳鐐手銬抵達。1690 年時的人口為 25 萬人,過了不到 10 年,人口就達 250
萬人。移民者來到美國的原因有許多,他們最終建立起 13 個風格各異的殖民地。
這種差異性在 3 大殖民區塊中更為明顯。殖民地的開發並非由英國政府直接資助,而是由私人團體,除了喬治亞以外,所有的殖民地都是以股東制的公司形式或以國王特許所有權的方式經營。部分受到公司領導人的嚴格統治,但所有的殖民地終究發展出一種以英國律法先例與傳統為基礎的參與性管理制度。美國革命是脫離英國獨立的戰爭,一開始時是英國軍隊與武裝殖民地居民間的小規模衝突,時間是 1775 年 4 月 19 日。接下來的數個月,獨立的呼聲愈來愈高。激進政治理論家xxx‧xx(Xxxxxx Xxxxx)更讓分離的論述具體化。在一本銷售量達 10 萬份、名為《常識》(Common Sense)的小冊子中,他攻擊世襲君主政體的觀念,並為美國指引出兩條路:一是繼續屈服在暴君與陳腐政府的控制下,一是享受一個自給自足獨立共和國所帶來的自由與幸福。在第二次大陸會議中,維xx亞之xxx‧xxx(Xxxxxx Xxxxxxxxx)領導的委員會獲得派任,負責擬出一份文件,以表達殖民地對君主的諸多不滿,並說明為何要脫離英國。這份獨立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於 1776 年 7 月 4 日通過,此後,7 月 4 日便成為美國的獨立紀念日。獨立宣言不只宣佈一個新國家的誕生,還提出一套稍後影響全世界人類的自由哲學,其中擷取了法國與英國的政治概念,特別是xx‧xx (Xxxx Xxxxx)的《二論政府》(Second Treatise onGovernment)一文,目的在重申政治權即基本人權,因而具有普遍性。現今的美國主要分為兩大政黨,分別是共和黨(Republican Party)和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兩黨自美國內戰後一直主導及控制美國政治。
外交關係
美國外交的目標是要建立和維持一個更民主、更安全和更繁榮的世界,以實現美國的利益和國際社會共同利益。此外,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稱其政策目標為:
「出口管制,包括核技術和設備的不擴散;促進與外國的商業交流和保護美國海外商貿;國際商品協定;國際教育;保護美國海外公民。」。
美國獨立後,發生了由一戰前後的「不干涉主義」轉向二戰期間和戰後、直至冷
戰結束致力於成就世界大國和全球霸權的改變。自 19 世紀以來,美國的外交政策也被視為從現實主義轉向了理想主義或xxx式外交學派。冷戰結束後美國由於波斯灣戰爭的介入將焦點轉往中東,美國國務卿xxxxx組織了一個反伊拉克的 34 國聯盟,最終於伊拉克戰爭中擊敗了伊拉克軍隊並絞死了其領導者xx姆。在而亞太方面,美國因亞洲金融危機與香港回歸等因素目光逐漸轉移。911事件後美國在中東採取以反恐為由的強硬外交政策,發動了兩次戰爭,也因此在後續的 15 年間深陷中東泥潭,國家財政從盈餘轉為鉅額負債。在 21 世紀,美國的影響力依然強勁,但從經濟角度來說,與中國、印度、俄羅斯和歐盟相比則呈現頹勢。諸如氣候變化、核不擴散與核恐怖主義等實質問題依然存在。2008 年金融海嘯後美國開始發覺中國崛起的巨大趨勢超乎想像,並將之視為威脅,開始了重返亞太的外交戰略,先後激化了釣魚島糾紛事件和南海爭端作為介入點,並放鬆了日本戰後體制的非軍事化制約。但之後烏克蘭xx米亞事件和 IS 伊斯蘭國事件使美國再次分心歐洲和中東。
(3)政府組織
在脫離英國的獨立戰爭後,13 個美國殖民地於 1783 年成為 13 個美利堅合眾國。爭結束前,它們為共同努力的目標訂定出一個架構,即以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建構出一個統一卻極度鬆散脆弱的聯盟,xx‧華盛頓稱之為「沙做的繩子」。1787 年 5 月,一場不凡的集會在費城舉行。獲選參加會議的 55 名代表具有殖民地時期與州政府的行政經驗,熟悉歷史、法律與政治理論。他們年紀雖輕,但成員卻有年長的xxx‧xxxx(Xxxxxxxx Xxxxxxxx),他那成就非凡的公職生涯與科學成就正接近尾聲。另外兩位名人則不在列:xxx‧xxx在巴黎擔任美國駐法國大使,xx‧xxx(Xxxx Xxxxx)則是在倫敦擔任駐英國大使。大陸會議授權該大會修改邦聯條例,代表們卻把條例扔在一旁,因為他們認為那些條例已不符合新國家的需求。他們根據立法、行政與司法權分立的基礎,設計出一種新政府。該大會已成為制憲會議。針對新憲法的某些細節,代表們很難達成共識。許多代表主張贊成限制州的權力,增強國家政府的權力。其他則以同樣有說服力的說法地主張保有州的權力,削弱國家政府的權力。有些代表擔心美國人沒有足夠智慧施行自治,因而反對任何種類的普選,其他則認為國家政府應盡可能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來自小州的代表堅持他們在國家立法機關應享有平等的代表權,大州的代表則認為他們應該擁有更大的影響力。認為奴隸制度不合法的州代表希望將蓄奴列為不合法,蓄奴州的代表則反對。有些代表希望限制聯邦的州數,有些則支持在美西的新開闢土地上建州。憲法草案並非一份冗長文件,卻為當世所能設計出之最複雜政府,提供一個架構。國家政府將擁有完整的權力,可以發行貨幣、徵稅、批准專利、施行外交政策、保有軍隊、設立郵局及從事戰爭。國會、總統與司法系統構成的三權分立組織,將在權力xx下彼此制衡。該文件的辯論過程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也受到包括各州、派系利益與意識型態在內的因素影響。撰文者的理想情操也是一重要因素,他們認為所設計
的政府,將促進個人自由與公共美德。1787 年 9 月 17 日,經過 4 個月的討論後,多數代表簽署新憲法,同意讓新憲成為所住土地的律法。新憲獲得 13 州中的 9州認可。即使在憲法被認可後,許多美國人仍認為其中缺乏關鍵因素,即個人的權利沒有被列舉出來。當第一次國會於 1789 年 9 月在紐約召開時,議員同意增
加這些條款。這 10 個統稱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花了兩年才成為憲法一部分。修正案的第一條保障言論、新聞與宗教自由,還有抗議、和平集會與要求變化的權利。第四條保障人民免於不合理搜查與逮捕的權利。第五條確保所有刑事案件都要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第六條保障人民獲得公平和迅速審判的權利。第八條保障人民免於遭受殘酷與不正常懲罰的權利。人權法案通過 200 多年來,只
增加了 17 個憲法修正案。1789 年 4 月 30 日,xx‧xxx宣誓就任美國第一任總統。革命期間,他負責組織一支有效的軍事武力,現在則負責建立一個有效能的政府。華盛頓擔任兩屆四年一任的總統,8 年任滿便離職,形成一種法律先例。1860 年,共和黨提名林肯為總統候選人,政見是反對蓄奴制度。在 4 位候選人中,他僅得 39%的普選選票,卻贏得大部份的選舉人團票。選舉人團是在普選後直接選舉總統的公民團體。 數十年來一直在蓄勢待發的風暴即將爆發。南部各州揚言如果xx當選就要退出聯邦,分離行動在他宣誓就職之前就已開始。南北戰爭於 1861 年 4 月開始,南方各州聲稱有權分裂,並組成自己的南方邦聯。他們的部隊開了第一槍。北方各州在林肯總統的領導下,決心阻止叛亂並保護聯邦。數月過後,林肯總統發佈一項初步的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釋放所有居住在南方邦聯境內的奴隸,並授權招募非洲裔美國人加入北方軍隊。現在北方無須再為了保護美國而戰,而是為了結束奴隸制度而戰。1865 年 4 月,在xxxx‧xx特(Xxxxxxx X. Xxxxx)將軍的指揮下,龐大的北軍將xx ‧ x包圍在維xx亞,x投降後,美國南北戰爭隨之結束。
美國憲法第一章賦予了所有的聯邦法律權利於美國國會。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
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在美國憲法的定義下,參議院是由美國各州選派的兩名參議員組成,現在由 100 名成員組成。眾議院的成員數量是基於各州人口數量
的,所以美國憲法亦未對其進行明確的限定。在這種關係下,眾議院現在由 435名眾議員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成員一般是簡單多數選舉產生的;但xxx安那州和華盛頓州是實行兩輪選舉制。美國憲法並未明確委任美國國會議員的工作細節。然而,伴隨著國家的成長,確實是需要對未定的法規進行更加徹底的審查。例如,第 108 屆國會(2003-2004 年)就有 19 個眾議院委員會和 17 個參議委員
會是固定的,再加上來自參眾兩院的 4 名聯合參/眾議員負責國會的圖書館、印刷、稅務和財政。另外,參眾兩院都可以命名特殊的或選擇其議員去研究特定的問題。因為不斷增加的工作量,這些固定委員會組織了近 150 個附屬委員會。國會有責任去監控和影響行政機關的各個方面:國會的監督可以制止浪費和欺詐,保護公民自由和個人權利,保證依法執政,為制定法律而搜集信息,教育公眾,評估執政業績。
(4)經濟背景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根據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2017 年美國生產總值(GDP)為 19.391 兆美元,約佔世界經濟的 24%,人均 GDP 為 59,531 美元(居世界第 8)。美國是世界第二大貿易國,世界第二大出口國,世界最大進口國。美國經濟是混合經濟體:大多數微觀經濟決策由公司或私人企業做出;政府則以法律法規、財稅政策、貨幣政策等方式對經濟進行干預或宏觀調控,並在基礎研究和教育、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保障、儲蓄保險等領域提供一部分資助或服務。前五大貿易夥伴為中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德國。美國也是世界第一大石油生產國和第一大天然氣生產國。
經歷了 1970 年代的滯脹以後,近年來美國經濟大致呈現緩慢增長的狀態。2007年以來則經受了金融危機的影響。美國經濟面臨的長期問題包括:巨額貿易赤字及政府財政赤字,1970 年代以來最低的儲蓄率,日益增長的高額負債如逾 5 兆美元公共債務,約 9000 億美元公司債務,超過 1.5 兆美元房屋抵押債務,3 兆美元潛在的醫療負債,1.2 兆美元的社會安全保障基金缺口。
美國經濟依然有世界上最大的國內生產總值(GDP)。是世界第二大工業國,工業門類齊全且生產技術先進。傳統工業部門有鋼鐵、汽車、化工、石油、飛機、機械、造船、電力、採礦、冶金、印刷、紡織、製藥、微電子、食品、軍火等。其中鋼鐵的產量佔世界的十分之一以上;汽車產量和發電量均佔世界的 1/5 以上。新興工業部門有電子電器、光電、雷射、精密機械、宇航、核能、新能源、機器人、新型材料、生物製藥、高速鐵路系統、尖端武器等。其中電子電器、光電、宇航、核能、生物製藥及尖端武器等工業居世界領先水平。美國在電子工業具有領導地位,擁有半導體元件生產的核心技術,並且具有完整的設計生產能力,是高科技晶片的最大出口國。其他的正面因素包括:活躍的風險資本網絡及鼓勵冒險與創新的文化,比較成熟和規範的金融市場及背後的法律制度,按人均計算較為豐富的自然資源,相對開放、覆蓋廣泛的公共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體系,在高科技領域擁有眾多如亞馬遜、蘋果公司、谷歌、微軟、英特爾、IBM 這些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及對研發的持續投入,對新移民人才的吸引力,一定的社會福利等等。1990 年代,電腦及網際網路的普及令美國進入前所未有的繁榮及全球科技的領先地位,但到 2001 年,網際網路泡沫破滅,導致美國經濟從高速增長陷
入持久低速增長。雖然美國經濟在 2003 年後恢復較好的成長局面,但於 2007
年又爆發次級房貸風暴,令美國及整個世界經濟受到嚴重打擊,且美國金融與經濟威信一落千丈,並且以美元計算國際黃金和原油的地位也被拿出來討論,隨後到 2008 年,美國次級房貸危機擴散到主要金融及保險機構,導致xx兄弟倒閉,演變成全球金融危機,導致金融海嘯波及各國經濟,令全球的金融業、房地產、汽車業、奢侈品、與民間實質消費的成長嚴重下跌,尤其是歐美為首的已開發國家,都嘗試透過加大貨幣發行量刺激經濟。目前已經逐漸進入後金融海嘯時代,經濟的模式與未來的重新檢討與改革正逐漸明朗,但不確定性相當高,到 2014年後才漸漸走出陰霾。儘管美國經歷多次經濟危機,但美國經濟的份量及地位仍
然相當高。
(5)外國人投資情形
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US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統計資料,美國外國人投資金額於 2015 年攀升至歷史高峰 4,395 億美元,惟自 2016 年略為降溫,至 2017 年外國人投資金額為 2,596 億美元,YoY 下滑 32%;前三大投資美國國家排名為加拿大、英國、日本。
(6)外貿及收支情形
作為全球進口商品大國,美國 2017 年貿易逆差達 5,660 億美元,為 2008 年以來最高水準,YoY 成長 12%;其中,美國對中國大陸貿易逆差金額達 3,752 億美元, YoY 成長 8%,佔近半數美國對全球其他各地區進出口貿易差額。
(7)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限制
美國在外匯業務上並無特定限制,幾乎所有銀行與金融機構皆可承作/經營外
匯。然而,美國基於監管反洗錢行為,要求銀行及金融機構針對超過一萬美元之交易(如:存款、提款、換匯、轉帳、支付帳單等),需填具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簡稱 CTR),並送交美國財政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轄下的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簡稱 FinCEN)進行存檔。另外,美國的銀行及金融機構內規大多設有對於交易金額上限、次數及相關交易方式限制。
(8)銀行系統及貨幣政策
銀行系統
美國金融體系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聯邦準備理事會,商業銀行系統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主導。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系統起中央銀行作用。具有發行貨幣、代理國庫及對私人銀行進行管理監督職能,更為重要的是為美國政府制訂和執行金融貨幣政策。聯邦準備理事會系統可以通過它所制訂的政策直接影響貨幣的供應和信貸的增長,從而影響總體經濟各個方面。現在的聯邦準備理事會系統包括聯邦儲備總裁委員會;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12 家區域性聯邦儲備銀行以及數千家私營的會員銀行。聯邦儲備總裁委員會是聯邦準備理事會系統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由 7 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定全國貨幣政策,並對聯邦儲備銀行各區域性分行、會員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活動及業務有廣泛的監督和管理職責。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是聯邦準備理事會系統用以執行貨幣政策的主要機構,由聯邦儲備總裁委員會 7 名委員和 5名區域聯邦儲備銀行的行長(其中必須包括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其餘各分行輪流參加)。區域性聯邦儲備銀行是按照 1913 年國會通過的聯邦儲備法,在全國
劃分 12 個儲備區,每區設立一個聯邦儲備銀行分行。每家區域性儲備銀行都是
一個法人機構,擁有自己的董事會。會員銀行是美國的私人銀行,除國民銀行必須是會員銀行外,其餘銀行是否加入全憑自願而定。加入聯邦儲備系統就由該系統為會員銀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擔保,但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存款準備金,對這部分資金,聯邦儲備系統不付給利息。
美國最早銀行起源於 1790 年賓州銀行(Bank of Pennsylvania)成立,作為當時美國 13 州貨幣交換的發行單位,北美銀行(Bank of North America)隨後成立,用以刺激更多商業交流。至 1980 年,美國共有商業銀行逾 1.5 萬家,總資產逾 2.1 兆美元,佔金融界資產總額約 30%。商業銀行以存款和貸款為主,70 年代以來各主要商業銀行為擴大業務經營範圍,增強生存能力,積極開展存貸款以外的業務。由於 1933 年制定的xxx—斯蒂格爾法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業務,也不能經
營證券發行和買賣,故許多商業銀行都設立信託部,參與證券經營活動。至 2018年,美國大型銀行包含 JPMorgan Chase、Bank of America、Wells Fargo、Citigroup及 Goldman Sachs 等。
貨幣政策
美國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職責,長期以來由美國中央銀行即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承擔。貨幣政策是美國調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總經政策工具。美國法律規定,貨幣政策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並保持市值穩定,創造一個相對穩定的金融環境。在貨幣政策執行過程中,聯邦準備理事會積極運用有關金融工具以儘量減少利率和貨幣信貸量的變化,達到兼顧充分就業及市值穩定兩大目標。隨著市場經濟的成熟和發展,聯邦準備理事會貨幣政策在總經調控方面發揮了日益重要作用。
(9)財政收支及外債情形
財政收支
美國財政部公布數據顯示,2017 財年(前一年度 10 月 1 日至當年度 9 月 20 日),
美國財政赤字較上個財年增加約 800 至 6,660 美元,創 2013 財年以來新高。數據顯示,2017 財年,美國聯邦政府財政收入較去年同期增加 1.5%至約 3.32 兆美元,財政支出較去年同期增加 3.3%至約 3.98 兆美元。財政赤字佔國內生産總值
(GDP)比重從 2016 財年 3.2%上升至 3.5%。美國聯邦政府財政赤字曾在 2009
財年達到創紀錄的 1.4 兆美元,約相當于 GDP 的 10%。
外債
根據美國財政部資料,截至 2017 年底,美國外債金額達 6.2 兆美元,前五大債
權國分別為中國大陸 1.18 兆美元、日本 1.06 兆美元、愛爾蘭 3,275 億美元、巴
西 2,568 億美元、英國 2,433 億美元;中國大陸及日本長期握有美國逾兆美元公債。
(10)賦稅政策及徵課管理系統
美國分為幾種稅制系統。聯邦稅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公司所得稅為主,此外還有遺產稅與贈與稅、消費稅(包括一般消費稅及專項用途消費稅)暴利稅、印花稅等。關稅是由關稅署負責的稅種各州一級稅制不完全一致,一般有銷售稅、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和繼承稅、機動車牌照稅、州消費稅等。地方主要以財產稅為主。此外有對旅館營業供電電話使用征收的營業稅、許可證稅等。
2017 年各界關注美國稅改議題,美國參議院與眾議院相繼於美國時間 2017 年 12
月 20 日通過稅改法案,其中幾項重大改革如下。
個人稅:
個人所得稅率維持 7 階但稅率普遍降低 (10%、12%、22%、24%、32%、35%、 37%),最高稅率從 39.6%下降到 37%,且所得級距變大,日後級距也將隨著被大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是更能精確反映通膨的連鎖城市消費者物價指數 (C-CPI-U) 變動,而非跟著城市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U) 變動。整體來說,個人稅率下降,對大眾普遍皆有降稅的效果。另一重大改革為提高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美金 12,000,共同申報的夫妻為美金 24,000,但也將廢除每人美金 4,050 的免稅額及多項列舉扣除項目。此舉預計會讓原本使用列舉扣除者轉為使用標準扣除額,使用列舉扣除者比例預計將從三分之一降為不到一成,進而簡化申報流程。對於扶養小孩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孩童扣抵稅額 (Child Tax Credit) 增為美金 2,000,最高可退稅 (refundable) 之金額增為美金 1,400。另外,草案亦新增不可退還
(non-refundable) 非孩童扶養人 (Qualifying Dependent Other Than Qualified Children) 扣抵稅額,為美金 500。而與眾議院版本中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最終版本依循參議院版本將保留最低稅負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但將增加免稅額。就遺產稅部分,不同於眾議院預計 6 年內廢除遺產稅,最終版本依循參議院的版本將保留遺產稅,但將一生一次性的 (life-time) 免稅額由原先的美金 549 萬加倍成美金 1,098 萬。最終版本下除遺產稅的免稅額加倍外,與現行遺產稅大致上並無差異。
公司稅:
公司稅部分也有不少重大改革,所得稅率從原先 4 個級距 (最高 35%) 調整為單一稅率 21%,並將於 2018 年生效;而為了鼓勵企業添購資產,目前的草案也允許在 2017 年 9 月 27 日後至 2023 年 1 月 1 日前購入使用的資產完全費用化等,皆因應川普總統競選之政見及執政之願景,使美國企業在全球更具競爭力,並吸引更多資源至美國本土投資,提升就業率。此外,不同於參議院保留最低稅負制,最終版本依循眾議院版本廢除了最低稅負制,並且公司所得稅課徵基礎將從屬人兼屬地主義改為屬地主義。未來美國公司收到其持股 10%以上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時,毋須課稅;現行下保留在美國境外的盈餘僅需課徵一次性的所得稅,稅
率為 15.5% (若為現金資產) 或 8% (若為非現金資產),以期美國企業將海外盈餘匯回,用於投資與創造就業機會。
(二) 交易市場概況
(1)背景及發展情形
美國證券市場歷史悠久,它萌芽於獨立戰爭時期。第一次和第二次產業革命使股
份制得到迅猛發展,企業紛紛藉助證券市場籌集大量資金,1929 年經濟大危機後美國政府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立法監管和控制,整個市場進入規範發展階段,美國的證券市場也因此而快速地發展成為世界最大的證券市場。僅紐約證券交易
所 2002 年的證券交易額就為 10.3 萬億美元,占全球證券交易量的 77%,居世界第一,美國的證券市場已成為國際經濟溫度計。所以,美國的證券市場對於正處於發展階段的中國證券市場而言是具重要的借鑒意義的。
美國證券市場投資商品相當豐富,有證券和股票指數(如道瓊斯指數、標準普爾 500 指數等)的現貨、證券和股票指數期貨及期權、可轉換債券、信托憑證(ADRs)等商品。投資者不僅可以進行各類商品的單獨投資,還可以進行商品之間的套利交易,避免因各類投資者行為趨同而造成市場單邊運行,出現暴漲暴跌局面。例如投資者可以在股市看 跌時,通過買入一個看跌期權或賣出股指期貨合約,以較小的代價實現保值避險或投機盈利的目的,使股市投資風險得到有效的分散,從而減少因大量拋售帶來的股市進一步下跌。
美國證券發行市場是國際性的市場,發行規模和容量都很大。僅紐約證券交易所在 2002 年就有 2783 家上市公司於此掛牌交易,發行總股本 3499 億股,市價總
值為 13.4 萬億美元。
(2)管理情形:含主管機關、發行市場及交易市場概況
主管機關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縮寫: SEC)根據《1934 年證券交易法》成立,直屬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準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為美國證券業最高主管機關。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任期五年,任何單一政黨占有的席次不能多於三席,現今的主席由x·xxx(Xxx Xxxxxxx)擔任,其他四位委員由兩位共和黨人和兩位民主黨人擔任。證券交易委員會行使由國會授予的權利,保證公共公司不存在財務欺詐、提供誤導性的信息、內幕交易或者其他違反各項證券交易法的行為,否則將面臨民事訴訟。
在 1920 年代,由於證券市場上的公司通過不公開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手段
來獲得巨額利益,導致了美國 1929 年 10 月的股市崩盤,投資者的利益遭到巨大
的損失。於是美國國會分別通過了 1933 年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確認在證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開企業狀況、證券情況等,以投資者利益為首。美國總統富蘭克林·xx諾·xxx任命了xxx·xxx為首任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
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七部證券相關法律的執行工作,包含:1933 年證券法,1934 年證券交易法,1939 年信託契約條例,1940 年投資公司法案,1940年投資諮詢法和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及 2006 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總部在華盛頓特區。擁有 5 名總統提名、國會通過的委員,5
個部門,23 個辦公室,有 4300 多名職員。另外全國還有 11 個分支機構。
委員的任期為 5 年,在委員會中依次替換,所以每年的 6 月 5 日都有一個更新。
這 5 人中由總統指派一名主席作為最高的決策者。委員主要執行以下職責:
1. 解釋聯邦證券法
2. 修正已有證券法律
3. 加強實施法律法規
這些會議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媒體監督。
5 個部門為企業融資部、 市場監管部、經濟與風險分析部、市場交易部、投資管理部。
交易市場概況
1. 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總部位於美國紐約州華爾街的證交所,起源追溯於 1792 年的梧桐樹協議
<<Buttonwood Agreement>>,成立於 1812 年,是世界上前三大交易所,目前有 2400 家公司在此掛牌。與台灣股票透過電腦自動搓合交易不同,其交易方式採傳統的議價方式—股票經紀人會依客戶所開出的買賣條件在交易大廳內公開尋找買方與賣方,討價還價後完成交易。2006 年 6 月,與泛歐證券交易所合併成紐約泛歐證券交易所(NYSE Euronext)。
2. 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創立於 1971 年,NASDAQ 全名為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的縮寫。此交易所允許市場期票和股票出票人透過電話或網際網路直接交易,不必限制在交易大廳,掛牌多以高科技公司為主,為世界第一個電子證券交易市場。
3. 紐約泛歐全美交易所 (原美國證券交易所 )(NYSE Amex )
AMEX 於 1998 年與 Nasdaq 的幕後集團 NASD(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合併,成為 The Nasdaq-Amex 集團公司。交易操作方式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相同,多為中小型企業股票上市的場所。唯一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能同時進行股票、期權和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場所。 2008 年 1月,紐約 -泛歐交易所集團以價值 2.6 億美元的紐交所普通股票,收購美國三大證交所之一的美國證券交易所。2009 年 1 月,紐約證券交易所集團併購美國證券交易所。
(3)證券之主要上市條件及交易制度(含交易時間、價格限制、交易單位、暫停買賣機制、交易方式、交割清算制度、及傭金計價等)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上市條件美國國內公司上市主要條件:
1. 公司最近一年的稅前盈利不少於 250 萬美元。
2. 社會公眾擁有該公司的股票不少於 110 萬股。
3. 公司至少有 2000 名投資者,每個投資者擁有 100 股以上的股票
4. 普通股的發行額按市場價格例算不少於 4000 萬美元。
5. 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 4000 萬美元。
美國國外公司上市主要條件:
1.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 250 萬股。
2. 有 100 股以上的東人數不少於 5000 名。
3.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 1 億美元。
4. 公司必須在最近 3 個財政年度連續盈利,且最後一年不少於 250 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於 200 萬美元或在最後一年不少於 450 萬美元,3 年累計不少於 650 萬。
5. 公司的有形資產淨值不少於 1 億美元。
6. 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多項要求。
7. 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狀況、公司的前瞻性、市場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那 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NASDAQ 全國市場(Nasdaq National Market,
NNM)上市條件
作為那斯達克最大且交易活躍的股票市場,全國有近 4400 家股票掛牌。上市主要條件為:
1. 需有 300 名以上的股東。
2. 上個會計年度最低為 75 萬美元的稅前所得。
3. 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
(1) 股東權益(公司凈資產)不少於 1500 萬美元,最近 3 年中至少有一年稅前營業收入不少於 100 萬美元。
(2) 股東權益(公司凈資產)不少於 3000 萬美元。不少於 2 年的營業記錄。
(3) 在那斯達克流通的股票市值不低於 7500 萬美元,或者公司總資產、當年收入不低於 7500 萬美元。
4. 每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需提交給證管會與公司股東參考。
5. 最少須有三位造市商參與此案(每位登記有案的造市商在正常買賣價之下有能力買賣 100 股以上的股票,並且必須在每筆成交後的 90 秒內將所有的成交價及易量回報給美國證券商同業公會 (NASD)。
NASDAQ 小型資本市場(Nasdaq Small Cap Market, NSCM)上市條件
那斯達克專為成長期的公司提供市場,那斯達克小型資本有 1700 多家股票掛 牌。作為小型資本等級的那斯達克上市標準中,財務指標要求沒有全國市場上市標準嚴格,然共同管理的標準是一樣。上市開盤價 4 美元以上必需維持 90 天,
之後不得低於 1 美元,否則就要降級到櫃臺交易告示板,反之若公司營運良好且
股價上升在 5 美元以上,則可申請到全國市場交易。
單位:美元 | ||
條件 | 首次上市 | 持續上市 |
凈有形資產或總市值或凈收入 ( 在上一個會計年度或者前三年中的兩個會計年度) | 400萬(淨有形資產)或 5000萬(總市值)或 75萬(淨收入) | 200萬(淨有形資產)或 3500萬(總市值)或 75萬(淨收入) |
公眾持股數 | 100萬股 | 50萬股 |
公眾持股的市場總值 | 500萬 | 100萬 |
最低買入價 | 4 | 1 |
造市商數 | 3個 | 2個 |
股東數(交易單位股東) | 300個 | 300個 |
經營歷史/總市值 | 1年或5000萬美元 | 無要求 |
紐約泛歐全美交易所 (原美國證券交易所 )(NYSE Amex)上市條件
1. 最少要有 500,000 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 最少要有 800 名的股東 (每名股東需擁有 100 股以上)。
3. 公司財務標準須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1) 收益標準:公司前 3 年的稅前利潤達 1 億美元,且最近兩年的利潤不得低於 2500 萬美元。
(2) 流動資金標準:在全球資本額達 5 億美元,過去 12 個月營收達 1 億美元,最近 3 年流動資金至少 1 億美元。
(3) 淨資產標準:全球淨資產至少 7.5 億美元,最近財務年度收入達 7.5 億美元。
交易時間
當地時間週一至週五 AM 9:30-PM 4:00,因美國實施冬令(11 月-3 月)與夏令( 4
月-10 月)時間,因此台灣時間有一小時之差。
美國交易幣別、時間 | |||
交易市場 | 交易幣別 | 市場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 台灣時間 |
美國 | 美元 | 09:30~16:00 | 22:30~05:00 (冬令) 21:30~04:00 (夏令) |
盤前交易: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紐約泛歐全美交易所 (NYSE Amex ) | 早上 6:30 至早上 9:30 |
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 早上 4:30 至早上 9:30 |
盤中交易:
美國股市一般在正常營業時間(早上 9:30 至下午 4:00)內交易,經紀公司會將客戶的委託單送至交易所的造市商(market market)-經紀自營(broker dealer)、 紐約證交所的專業經紀人(specialists)來執行買賣交易。
盤後交易(After-hour trading):
美國股市盤後交易時段為 16:00-20:00,股票市場在每天正常交易時間結束後的交易活動,盤後交易是透過電子通訊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自動搓合買賣。目前只有少數特定經紀商提供此服務。
價格限制
無漲跌幅限制。
交易單位
最低買賣單位為 1 股。
暫停買賣機制
價格不低於 1 美元的股票或交易所基金在 5 分鐘內波動幅度達到或超過 30%,
將暫停交易。價格低於 1 美元的證券在 5 分鐘內上漲或下跌達到超過 50%,將暫停交易。
交易方式
電子交易系統:
1. 應用先進的電腦技術與信息,不同於傳統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其特點在於不用設置證券交易大廳,只有一個大型螢幕即時的公佈最新行情數據。
2. 在全球各主要交易市場裝置 40 萬台的電腦銷售終端 (如:路透與xxx
等),可隨時向世界各地的交易商、基金經理和經紀人傳送超過 5000 種的證券報價與提供最新交易資訊。
電子報價系統的好處 :
1. 自動撮合與回報成交價的機制,可以取代許多人工無法即時完成股票報價及交易訊息,更可在股價大幅震盪時,增加系統交易的穩定度。
2. 電子系統進行交易有利於推動線上交易的發展。
其他交易制度:
1. 網路平台交易 24 小時皆下單,但在交易時間外會被視為次日交易。
2. 可融資交易,須開立融資帳戶,沒有融資期限。
3. 可放空,借得到股票才可以放空,股價需比上一個成交價高才可以進行放空;需設立放空帳戶(Short Account)。
4. 可當沖,一般融資劵帳戶在五個工作日內交易不能超過三次。但資產在
$25,000 美元以上,則可無限制當沖。
交割清算制度
美國股票交割時間為 T+3 制
國別 | 交易市場 | |
市場交割日(營業日) | 款項交付日(營業日) | |
美國 | 買 T+3 | 買 T+1 扣款 |
賣 T+3 | 賣 T+5 入賬 |
傭金計價
手續費(佣金)每家券商不一,以三大券商的 E*TRADE 為例,目前每筆最低 6.95
美元,以交易比數為基準,不以交易金額的比率。
交易徵費為 0.00218% (僅賣出收取,不足 0.01USD 以 0.01USD 計)。
(4)外國人買賣證券限制、租稅負擔及徵納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為鼓勵外國人投資美國股票,因此外國人投資美國股市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外國人不須繳稅,美國公民與綠卡持有者須將資本利得併入年度所得報稅)和未買賣股票現金所得的利息免稅,但是美國公司給付您的股利則需課稅,給付的百分比稅款依國籍的不同而有差異,台灣人民必須給付 30%的稅款。
基本上,非居住美國的外國投資人投資註冊地為美國的金融商品如美股、 ETF等,只需填寫 W-8BEN 表格給券商,不用煩惱美國的稅務問題。由於還有很多投資人對於美國券商所寄發的各種表格有疑問,在此簡單解釋:
資本利得稅:首先必須填寫一張美國的 W-8BEN 表格,代表這個帳戶屬於外國投資人可免徵資本利得稅,並且在一個月內寄回,如此就可不必繳交資本利得稅。通常開戶時券商就會直接給投資人。
股利所得:股利方面美國政府會預先課徵 30%稅,不論是美國人還外國人,這部分都需要繳稅,且無法以報稅的方式取回。
Form 1042 -S:於每年 2 月底左右(大多數),美國券商都會寄發總結前一年的所得與預扣稅款狀況的 Form 1042S 表格,清楚列出所有派發股利、利息、適用稅率以及預扣稅款。這份表格會分別以紙本與 PDF 檔寄出。
Form 1040NR:美國一般家庭用的報稅表格, 加上 NR 表示 Non -Resident 非美國居民,通常只有股利收入才需要填寫完整版的 1040NR。
W-7:外國人第一次報稅,需填寫 W-7 表格申請 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ITIN),以便管理追蹤。
填寫 W-7 表格方法:
1. 申請個人報稅識別號碼 ITIN 號碼。
2. 勾選 b Nonresident alien filing a U.S. tax return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地址。
3. 第七項 Other Information→6d Identification document,選擇證明檔案,個人證明檔案有二種方法:A. 護照正本 B. 護照影本公證。
報稅最後一步。填好的 W-7、1040-NR、1042-S(券商年度配息表),連同護照檔案,郵寄至美國國稅局 (IRS)。
(三) 投資人自行匯出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之管道簡介台灣投資人欲買賣美國股票,有以下幾種方法: (1)直接至美國當地開戶
(2)至美國券商亞洲區據點開戶 (3)透過美國券商網路開戶
(4)透過台灣券商複委託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