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主实施项目,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公益性进行评估后立项。与其他公益组织合作实施项目,应对合作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资质等级原则在 3A 级以上。
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保障基金会项目管理合法、有序、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分为定向捐赠项目和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按照编制项目计划、项目立项、签署协议、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防控项目实施风险。
第二章 项目计划、立项
第四条 每年年初由基金会项目部研究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立项由秘书处审批;年度计划外的项目立项,按照资金额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
(二)项目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 万元(含)的,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
(三)项目资金 100 万元(不含)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审批。
(四)特殊定向捐赠或应急捐赠,由理事长审批,向理事会报备。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并具备可操作性。
第七条 定向捐赠项目,根据捐赠方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机构基本情况、资金预算等材料立项。
第八条 自主实施项目,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公益性进行评估后立项。与其他公益组织合作实施项目,应对合作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资质等级原则在 3A 级以上。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追加预算,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章 协议管理第十条 签署接受捐赠协议
(一)机构捐赠:接受定向捐赠,应对捐赠方的意向、项目内容等情况充分了解,签署捐赠协议后再接受捐赠;接受非定向捐赠,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签署捐赠协议。
(二)个人捐赠:捐赠人直接汇款到基金会账号,基金会开具收据或捐赠证明,原则上不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签署捐赠协议
基金会实施公益捐赠,应与受捐方签署捐赠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中应明确捐赠对象、捐赠目的、捐赠资金、项目交付物、项目文档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付款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根据协议中的付款约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项目部提交资金使用审批单,并提供项目立项签报、捐赠协议、收款人信息等相关材料,完成审批后,由财务部落实付款事宜。
拨付项目资金后,项目部向受赠方索取有效收据(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或发票(法人单位)等正规票据,提交财务部作为收款确认依据。对于定向捐赠项目,原则上应在定向捐赠资金到位后支付项目款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按照协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进度,严控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项目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执行机构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向基金会及时 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受益对象确认书等项目文档,项目 采购和施工合同、票据等原始资料由项目执行机构负责保管。项目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现场检查情况,对项目执行 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由宣传策划部在各种媒体渠道组织开展相关报道。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并为以后项目规划提供依据,基金会会对已交付的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估。具体见
《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项目后评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