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
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QBJCG-2024-003
招标人: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合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32
第六章 图 纸 3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 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
2.2建设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
2.3主要建设内容:土石方工程、挡墙工程等。
2.4计划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5招标范围为:具体内容以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答疑及补遗等为准。
2.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应带二维码标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10时整(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工业园区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代理机构:重庆合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000x0x00-00-0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名 称: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工业园区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重庆合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000x0x00-00-00 |
1.1.3 |
项目名称 |
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 |
1.1.4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 |
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内容以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答疑及补遗等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6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 (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须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1.资格审查时,前1~4项所要求的内容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
1.5 |
费用承担 |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1.6 |
语言文字 |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
1.7 |
计量单位 |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1.8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9 |
分包 |
不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年5月6日18:00时(北京时间)前 |
2.2.2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2024年5月7日18:00时(北京时间)前 |
2.2.3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3年5月10日10时整(北京时间) |
3.1 |
投标文件的 组成
|
投标文件组成如下: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承诺 (八)其他资料 |
3.1.2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及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 |
投标报价 |
2.投标人须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工程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方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3.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按合同条款规定不予调整。 4.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计量单位、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5.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6.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总价最高限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2052964.58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五章,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超过对应的最高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xx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计算) |
3.4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必须从投标单位公司基本账户打入,并将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开户名称: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 开户行:重庆银行垫江支行 账号:000000000000000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00元。 3、保证金的退还: ①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5日内无息退还; 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 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 |
签字或盖章 要求 |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和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记“正、副”本,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3.7.6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所有盖章或盖单位公章均为盖相应的鲜章,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3.7 |
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
3.8 |
装订要求 |
1、装订 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注:如未按上述规定要求装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 密封 |
1、投标文件袋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该投标文件。 注:如因投标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一袋的,可以装成两袋或更多,但必须符合上述各相应资料袋的封装要求。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具体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4.2.2 |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
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 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博杰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核验出席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身份及社保信息,核验保证金递交情况;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或按否决投标处理。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须知4.1.1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本表4.1.1的规定密封,则不予再开启或按否决投标处理。 (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袋,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记录在案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
6.0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确定方式:3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7.0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
7.1 |
合同授予
|
1 、定标方式 1.1 定标原则: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2 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中标通知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并缴纳相关费用,逾期视为自动弃标。 3 、签订合同 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进场施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和入场施工,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7.2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转帐。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 3.提交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提交到业主指定账户并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4.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时间: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时间退还。 5.履约担保金由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
8.0 |
重新招标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按法定程序评标或否决全部投标。 |
9.0 |
纪律和监督 |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参加开标会的人员要求 |
1.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社保证明原件)。 2.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若出席开标会现场的投标人代表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启或按否决投标处理。 |
10.2 |
工程付款方式 |
工程进度完成60%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实体及技术档案交付业主,且竣工结算由相关单位审定后,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满无息返还。 |
10.3 |
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 |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1〕211号 )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
10.4 |
工程结算 |
1、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设计变更及新增(减)项目价款调整+措施费+安全xx施工费+税金+规费。 2.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中标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工程量计算以竣工图、施工图及有效签证资料作为计算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合格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②子项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③人工差价按照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发布的主城区人工价格调整; ④材料价格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发布的主城区价格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调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缺项的价格按照市场价调整。 2.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标准费率计取,结算时若承包人在投标时填报费率高于标准费率,按标准费率结算;若投标时填报费率低于标准费率,按填报费率结算,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结算时:以项计列的项目,据实结算(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需按签证单据实结算)。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计列的项目,相应的措施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2.3、当发生工程变更(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变更),发包方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及重庆2018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计价原则如下: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对该子目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投标时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调入时取投标 价与投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低值且不背离市场行情;投标时没有的材料,按发包方结合市场行情核定确定的价格执行,并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和背离市场行情,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发包方确定,投标的人工、主材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FWXSDE)、《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只执行合同签订之日前重庆市建委颁发法人文件,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编制,再下浮10%执行(其中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不下浮)。其中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确定原则:投标时有的按投标价执行,调入时取投标价与投标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低值;投标时没有的,发包方应充分结合市场行情核质核价,且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背离市场行情。 2.4、安全xx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安全xx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2.5、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2.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
10.5 |
缺陷责任期 |
12个月。 |
10.6 |
招标代理费 |
招标代理费:3500.00元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以上招标代理服务费。 |
10.7 |
否决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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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标,不符合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否决投标。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4.投标保证金不满足要求; 5.投标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 6.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章;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而影响评标定标;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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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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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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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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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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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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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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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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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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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签字盖章 |
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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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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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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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盖章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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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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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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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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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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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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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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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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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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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金额 |
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xx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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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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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技术部分 40 分; 2.投标总报价 6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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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
技术方案 |
30 分 编制要点: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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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措施 |
3 分 编制要点:质保体系完整,措施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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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保证措施 |
4 分 编制要点:进度安排合理、措施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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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证措施 |
3 分 编制要点:措施有力、制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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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由各评标专家打出标底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基准价偏差+5%到-10%以内为优先接受标范围。如出现只有一家满足,且此投标人其余条件满足技术标要求,即为中标;如出现两家及以上满足,继续评标;都不在优先接受标范围内则进行二次报价,招标人对标底作适当调整;再次无出现则转为议标、投标最低者具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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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标程序 |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目及第3.2.1(1)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3.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3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3.2.1(2)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5.对技术部分、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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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1) |
技术部分得分(A) |
评标委员会按第2.2.2目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所有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方案得分。 技术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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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2) |
投标报价得分(B) |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50分。在评标基准价基础上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每减少1%加1分,最多加10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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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B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审标准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B。
3.2.2 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日历天(工期自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如遇特殊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原则,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 。
第四条 材料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本工程所需材料除双方约定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2、所有材料均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已进场的物资,必须在发包方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复检,若复检有不合格者,承包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不得用于本项目建设,否则,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处以人民币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从合同总价中扣出。
3、承包方所采购材料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均不得用于本工程,否则,将由承包方对其拆除,并承担一切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监督检查。并对发包方现场代表提出的质量缺陷按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否则,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处以每次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的违约金,从合同总价中扣出,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2、承包方应将确定的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职责等资料于开工前送交发包方现场代表。
3、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发包方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原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一切后果。
4、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检查验收,发包方现场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检验,认可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否则,不予认可,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处以人民币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从合同总价中扣出;
5、工程竣工验收均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实际检测数据为依据。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7、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证书在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保修由承包方负责,保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拒不保修时,发包方可动用质量保修金请人维修,超支部分由承包方负担。
8、本条各项违约金均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经发包方签证后,由承包方严格予以实施。
3、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4、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进行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的;
(2)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1、工程进度完成60%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实体及技术档案交付业主,且竣工结算由相关单位审定后,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满无息返还。
1.2、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设计变更及新增(减)项目价款调整+措施费+安全xx施工费+税金+规费。
2.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中标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工程量计算以竣工图、施工图及有效签证资料作为计算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合格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②子项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③人工差价按照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发布的主城区人工价格调整;
④材料价格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发布的主城区价格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调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缺项的价格按照市场价调整。
2.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标准费率计取,结算时若承包人在投标时填报费率高于标准费率,按标准费率结算;若投标时填报费率低于标准费率,按填报费率结算,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结算时:以项计列的项目,据实结算(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需按签证单据实结算)。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计列的项目,相应的措施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2.3、当发生工程变更(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变更),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及重庆2018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计价原则如下: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对该子目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投标时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调入时取投标价与投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低值且不背离市场行情;投标时没有的材料,按发包方结合市场行情核定确定的价格执行,并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和背离市场行情,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发包方确定,投标的人工、主材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按照《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只执行合同签订之日前重庆市建委颁发法人文件,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编制,再下浮10%执行(其中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不下浮)。其中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确定原则:投标时有的按投标价执行,调入时取投标价与投标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低值;投标时没有的,发包方应充分结合市场行情核质核价,且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背离市场行情。
2.4、安全xx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安全xx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2.5、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2.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2套;
(3)组织由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
(4)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周报;
(5)派驻施工现场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施工疑问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款支付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6)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进行决算。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区内的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及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档案编制并组卷,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施工材料及设备进行采购及管理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每周四向发包方报送当周工程进度报告和次周施工计划(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质量缺陷,负责无偿维修。
(8)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承包方完成各项施工内容并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后,由发包方予以无息退还。
第九条 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发包方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对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3)有权对承包方的违章施工进行处罚。
2、承包方责任和义务
(1)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方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指定的期限内,编制安全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发包方审批;
(2)承包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4)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方审批。承包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质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6)承包方应对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8)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资、施工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工程款,若发生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款项的行为,则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发包方可以取消其后续的各项投标资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责任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相应损失。
2、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有质量缺陷或不合格或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0.5%/日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现行国家或重庆市的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中标通知书;(2)中标工程量清单;(3)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贰份,承包方贰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招标文件内容一起参照阅读。
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其它费用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1.5 工程量清单中的 “综合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报,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内。
1.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2.错误改正
有下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函报价大写有误的,其报价无效,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工程量清单
2.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格式填报,不得修改、增减、变更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2请各投标人严格按照本次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表格进行填报。
2.3工程量清单随招标文件发布。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装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袋封套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
投标申请文件
招标人: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申请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承诺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其中安全xx施工费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承诺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成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否则我方自愿承担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 期
天数:日历天
3
分 包
不分包
4
缺陷责任期
12个月
……
投标人:(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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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填报)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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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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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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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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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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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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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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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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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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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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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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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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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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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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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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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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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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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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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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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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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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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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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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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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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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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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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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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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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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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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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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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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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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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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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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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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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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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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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方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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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我公司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未修改,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你单位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我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如项目未进行清标,在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时,若发现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你单位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我公司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我公司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我公司违约处理。
5.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如业绩截图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八)其他材料
附:1. 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2. 沙坪LNG综合能源站边坡支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