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更新后)》)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497 号”《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更新 后)》,同时发行人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 分修改和变动,本所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
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和 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出具)。
鉴于发行人委托立信对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由
立信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496 号”《赛维时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更新后)》)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497 号”《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同时发行人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和《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 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 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及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财务数据更新情况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及本所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
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且仍在有效期内。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 议 文 件 等 资 料 并 经 x 所 律 师 登 陆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查询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未出现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及 2022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410.80 万元、43,781.59 万元、32,117.93 万元、11,812.26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就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已经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三/(一)”“三/(二)”所述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
件
1、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审计报告(更新后)》《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审计报告
(更新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且发行人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32,117.93 万元、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556,467.23 万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法律意见书》“三
/(四)”所述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仍然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下列 5 名现有股东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外,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君腾投资
根据君腾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君腾投资的名称变更为“厦门君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 00 x 201-299单元(文创口岸 1#)”;其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品牌管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君辉投资
根据君辉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君辉投资的名称变更为“厦门君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 00 x 201-281单元(文创口岸 1#)”;其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品牌管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众腾投资
根据众腾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腾投资的名称变更为“厦门众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经营范围变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 00 x 201- 304 单元(文创口岸 1#)”;其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品牌管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合伙人南平赛合的名称
变更为“厦门赛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00 x201-300 单元(文创口岸1#)”。
4、坚果互联
根据坚果互联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坚果互联的经营期限变更为“自 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30 年 8 月
3 日”;其合伙人南平赛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海南赛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合伙人南平同创顺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厦门同创顺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福建赛道
根据福建赛道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建赛道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xx 00 x 201-315 单元(文创口岸 1#)”。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一)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三)境外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8 家境外主要子公司,分别为美国兰玛特、新泽西兰玛特、香港兰玛特、德国兰玛特、香港xxx商、香港运德、香港妮珂艾及美国xxx。
根据君合律师事务所(中国香港)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兰玛特、香港xxx商、香港运德、香港xxx的“公司章程中无经营范围条款,现行香港法律亦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置任何限制”1,且根据涉诉情况检索,以上公司“不存在任何因违反香港适用法律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记录”2。
根据 Law Offices Of Pyng Soon(美国)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兰玛特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和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授权条款的规定;经过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美国兰玛特不存在任何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重大违法行为”。3
根据 Law Offices Of Xxxx Xxxx(美国)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泽西兰玛特是依据新泽西公司法合法设立并在新泽西依法经营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泽西兰玛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泽西兰玛特遵守新泽西州及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信息披露声明”。4
根据 Law Offices of Xxxx Xxxx(美国)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xx艾是依据新泽西公司法合法设立并在新泽西依法经营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xxx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1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do not contain an object clause. As such there is no limit to the Company's scope of business under Hong Kong law.”
2 “The Litigation Search revealed no record of any civil or criminal litigation commenced against the Company arising from the Company's violation of any applicable laws of Hong Kong.”
3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representation letter, the Corporation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Governmental Authorizations in California;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after due inquiry and the legal search report, there has been no material breach of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by the Corporation in the past years.”
4 “Linemart NJ Inc. (the “Corporation”) is duly incorpo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rporation Laws in the State of New Jersey and qualified doing business in New Jersey. The Corporation is legally established and validly existing in good standing as of date of the Legal Opinion. The Corporation has complied with the state and local laws, regulations, rules, and orders as of the date of this Legal Opin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updating the 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出具之日,美国妮珂艾遵守新泽西州及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命令。经过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美国xxx不存在任何严重违反联邦或新泽西州司法辖区法律的行为。”1
根据 Rechtsanwaltskanzlei Xx Xxx(德国)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兰玛特的营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包括所有允许的产品,特别是服装和纺织品,电子产品,食品和保健品”,“公司目前的业务是为总公司在当地网上销售提供相关的服务。公司已经取得运营所需的合法资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符合德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业务经营不存在需要中止和终止营业之情形,不存在违反商业、外汇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未因此而遭受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的处罚或禁令”。
此外,对于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下属公司,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报告期末,其他下属公司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行人主要销售国不存在重大诉讼与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 Law Offices Of Pyng Soon(美国)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亦不存在美国联邦当局根据相关法规施加的任何行政处罚”。2
根据 Rechtsanwaltskanzlei Xx Xxx(德国)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公开的信息查询,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捷克、波兰等欧盟国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 Xxxxxxx Xxxxxx Legal(英国)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The Corporation is duly incorpo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rporation Laws in the State of New Jersey and qualified to do business in New Jersey. The Corporation is legally established and validly existing in good standing as of the date of the Legal Opinion. The Corporation has complied with the state and local laws, regulations, rules, and orders as of the date of this Legal Opinion;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after due inquiry and the legal search, there has been no material breach of the laws of its applicable State or jurisdictions by the Corporation.”
2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 performed as described above, it is the Firm’s opinion that these Entities are not subject to any pending US legal lawsuits in the US Federal jurisdictions as of the date of the Legal Opinion. In addition, these Entities have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mposed by the applicable US Federal authoritie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通过公开的信息查询,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英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审计报告(更新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新增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持有人 | 核发机关 | 备案/证书编号 | 备案/ 发证日期 | 有效期限 | 备案/许可内容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xxx 商 | / | 备案登记表编 号:04990743 | 2022- 4-28 | / | / |
2 | 赢锋网 络 | / | 备案登记表编 号:04990744 | 2022- 4-28 | / | / | |
3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 赢锋网络 | 福中海关 | / | 2022- 4-7 | 长期 | 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 |
4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妮珂艾科技 | 深圳市商务局 | 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200226 | 2022- 4-11 | 2 年 | 投资路径:香港xxx有限公司;核准或备案文号:深境外投资 [2022]N00206 号 |
5 |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 东莞达尔文智 能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 备案编号:粤莞械备 20220137 号 | 2022- 5-25 | / | 备案产品:隔离衣 |
6 | 东莞达尔文智 能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 备案编号:粤莞械备 20220138 号 | 2022- 5-25 | / | 备案产品:医用隔离鞋 套 |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7,872.44 万元、525,113.60 万元、556,269.00万元、219,121.03 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9%、99.96%、 99.96%、99.87%。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相关股东填写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调查问卷》,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 )、 企 查 查
(xxxxx://xxx.xxx.xxx/)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起,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如下: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其他下属公司变更为 657 家。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控股
股东、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其他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众腾投资、君辉投资、鑫瑞集泰,未发生变化。
5、除控股股东外,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6、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7、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变化原因 |
1 | 上海苗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董事xxx持股 56%的厦门坚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自 2022 年 1 月厦门坚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执行事 务合伙人 |
2 | 深圳纳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xxx持股 56%的厦门坚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厦门纳慈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 100%的公司 | 2022 年 6 月 23 日设立 |
3 | 厦门青凤鸾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 | 董事xxx担任董事的公司 | 2022 年 6 月 27 日设 立 |
8、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根据实际重于形式原则,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曾经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变化原因 |
1 | 厦门东喀尔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xxxx担任董事的公 司 | 自 2022 年 4 月起不再担任 董事 |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变更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353.76 万元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以及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确认。
2、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经查阅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
为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且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经核查,发行人已按《公司章程》《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完备的审批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君腾投资、实际控制人xxx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
(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赛维时代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无其他对外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企业为君腾投资、众腾投资、福建赛道,该等企业均系发行人的股东,且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投资。因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未发生变更。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君腾投资、
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拥有任何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在建工程。
(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1)境内主要注册商标的变化情况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 商 标 注 册 证 》、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商 标 网
(xxxx://xxx.xxxx.xxx.xx/)核查结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81 项境内主要注册商标,1 项境内主要注册商标到期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①境内新增的主要商标
序 号 | 申请号/注册 号 | 类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商标专用权期限 |
1 | 58806438 | 22 | 赛维网络 | 2022/3/28-2032/3/27 | |
2 | 58808035 | 26 | 赛维网络 | 2022/5/28-2032/5/27 | |
3 | 58815498 | 24 | 赛维网络 | 2022/5/21-2032/5/20 | |
4 | 58582287 | 1 | 赛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序 号 | 申请号/注册 号 | 类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商标专用权期限 |
5 | 58584726 | 35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6 | 58584714 | 32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7 | 58609707 | 33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8 | 58588408 | 20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9 | 58591950 | 10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0 | 58595167 | 26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1 | 58592013 | 14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2 | 58591799 | 39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3 | 58584160 | 8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4 | 58581362 | 19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5 | 58583893 | 5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6 | 58597786 | 12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7 | 58612679 | 17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8 | 58614295 | 21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19 | 58614683 | 16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0 | 58609696 | 33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1 | 58614179 | 4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2 | 58595804 | 44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3 | 58597358 | 8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4 | 58604517 | 14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5 | 58609737 | 34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6 | 58614712 | 37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7 | 58614899 | 42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8 | 58583906 | 6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29 | 58613387 | 11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0 | 58585777 | 30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1 | 58608160 | 3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2 | 58608221 | 28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3 | 58583016 | 23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4 | 58593930 | 2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5 | 58581379 | 20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序 号 | 申请号/注册 号 | 类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商标专用权期限 |
36 | 58590670 | 24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7 | 58591063 | 27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8 | 58591342 | 26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39 | 58591828 | 25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0 | 58593129 | 10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1 | 58595463 | 41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2 | 58598899 | 31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3 | 58583244 | 15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4 | 58591160 | 38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5 | 58605745 | 43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6 | 58591156 | 29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7 | 58582956 | 22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8 | 58586199 | 36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49 | 58587726 | 7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0 | 58588590 | 45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1 | 58591044 | 13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2 | 58606116 | 32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3 | 58592797 | 18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4 | 58608684 | 9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5 | 58595730 | 39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56 | 58590834 | 40 | 维时代 | 2022/3/7-2032/3/6 | |
00 | 00000000 | 00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58 | 58614622 | 13 | 维时代 | 2022/5/7-2032/5/6 | |
59 | 58597318 | 6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0 | 58586034 | 24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1 | 58584523 | 12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2 | 58602559 | 15 | 维时代 | 2022/5/7-2032/5/6 | |
63 | 58591086 | 27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4 | 58587214 | 16 | 维时代 | 2022/5/7-2032/5/6 | |
65 | 58592901 | 30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6 | 58593327 | 31 | 维时代 | 2022/5/7-2032/5/6 |
序 号 | 申请号/注册 号 | 类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商标专用权期限 |
67 | 58590842 | 40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8 | 58599236 | 29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69 | 58591758 | 37 | 维时代 | 2022/5/7-2032/5/6 | |
70 | 58606017 | 7 | 维时代 | 2022/5/14-2032/5/13 | |
71 | 58603645 | 2 | 维时代 | 2022/5/28-2032/5/27 | |
72 | 58612725 | 19 | 维时代 | 2022/5/28-2032/5/27 | |
73 | 58607378 | 4 | 维时代 | 2022/5/21-2032/5/20 | |
74 | 58588021 | 18 | 维时代 | 2022/5/21-2032/5/20 | |
75 | 58609484 | 3 | 维时代 | 2022/5/28-2032/5/27 | |
76 | 58589804 | 1 | 维时代 | 2022/5/21-2032/5/20 | |
77 | 58590579 | 11 | 维时代 | 2022/5/21-2032/5/20 | |
78 | 58611108 | 9 | 维时代 | 2022/5/28-2032/5/27 | |
79 | 58592768 | 17 | 维时代 | 2022/5/28-2032/5/27 | |
80 | 54044920 | 41 | 达尔文智能 | 2022/1/21-2032/1/20 | |
81 | 54044920 | 42 | 达尔文智能 | 2022/1/21-2032/1/20 |
②境内主要商标的续展
序 号 | 申请号/注 册号 | 类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 称 | 商标专用权期限 | 状态 |
1 | 9199809 | 25 | 维网络 | 2022/3/21-2032/3/20 | 已注 册 |
(2)境外主要商标的变化情况
①境外新增的主要商标
根据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外知识产权核查报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56 项境外主要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商标 | 国家 | 申请号 | 申请日 | 注册日 期 | 有效期至 | 权利人 |
1 | Chigant | 英国 | UK00003723324 | 2021/11/19 | 2022/2/1 8 | 2031/11/19 | 维时代 |
2 | Zaclotre | 日本 | 2021-120685 | 2021/9/29 | 2022/3/1 7 | 2032/3/17 | 维时代 |
序 号 | 商标 | 国家 | 申请号 | 申请日 | 注册日 期 | 有效期至 | 权利人 |
3 | Chigant | 欧盟 | 018605306 | 2021/11/19 | 2022/4/1 2 | 2031/11/19 | 维时代 |
4 | zeagoo | 英国 | UK00003732995 | 2021/12/1 5 | 2022/3/2 5 | 2031/12/1 5 | 维时代 |
5 | Zeagoo | 墨西 哥 | 2676666 | 2022/1/11 | 2022/4/2 1 | 2032/4/21 | 维时代 |
6 | SARORR A | 美国 | 90697631 | 2021/5/7 | 2022/5/2 4 | 2032/5/23 | 维时代 |
7 | Ishreey | 美国 | 90701882 | 2021/5/11 | 2022/5/3 | 2032/5/2 | 维时代 |
8 | ADOME | 美国 | 90871471 | 2021/8/8 | 2022/5/3 | 2032/5/2 | 维时代 |
9 | Winice | 美国 | 90846893 | 2021/7/25 | 2022/5/2 4 | 2032/5/23 | 维时代 |
10 | NALULU | 美国 | 90859937 | 2021/8/1 | 2022/5/3 | 2032/5/2 | 维时代 |
11 | TITIKI | 美国 | 90859936 | 2021/8/1 | 2022/5/2 4 | 2032/5/23 | 维时代 |
12 | Hikole | 美国 | 97084896 | 2021/10/2 0 | 2022/5/2 4 | 2032/5/23 | 维时代 |
13 | Z | 美国 | 97066890 | 2021/10/9 | 2022/5/2 4 | 2032/5/23 | 维时代 |
14 | MULTLIF E | 美国 | 97135227 | 2021/11/19 | 2022/5/2 4 | 2032/5/23 | 维时代 |
15 | zeagoo | 欧盟 | 018622593 | 2021/12/1 5 | 2022/5/7 | 2031/12/1 5 | 维时代 |
16 | Hikole | 英国 | UK00003760699 | 2022/3/2 | 2022/5/2 7 | 2032/3/2 | 维时代 |
17 | lensweets | 德国 | DE3020211198263 | 2021/12/6 | 2022/1/1 3 | 2031/12/6 | 妮珂艾科 技 |
18 | unicoeye | 德国 | DE302022104459 5 | 2022/3/22 | 2022/4/8 | 2032/3/22 | xxx科 技 |
19 | unicoeye | 欧盟 | 018616520 | 2021/12/6 | 2022/4/2 1 | 2031/12/6 | xxx科 技 |
20 | BEEPM | 欧盟 | 018558298 | 2021/9/13 | 2022/1/6 | 2031/9/13 | 维网络 |
21 | WeSkate | 英国 | UK00003680072 | 2021/8/11 | 2022/2/4 | 2031/8/11 | 维网络 |
22 | EKOUAE R | 英国 | UK00003732005 | 2021/12/1 3 | 2022/3/2 5 | 2031/12/1 3 | 维网络 |
23 | COOFAN DY | 英国 | UK00003732004 | 2021/12/1 3 | 2022/3/2 5 | 2031/12/1 3 | 维网络 |
24 | EKOUAE | 墨西 | 2670599 | 2021/12/1 | 2022/3/1 | 2031/12/1 | 维网络 |
序 号 | 商标 | 国家 | 申请号 | 申请日 | 注册日 期 | 有效期至 | 权利人 |
R | 哥 | 7 | 7 | 7 | |||
25 | EKOUAE R | 墨西 哥 | 2670601 | 2021/12/1 7 | 2022/3/1 7 | 2031/12/1 7 | 维网络 |
26 | COOFAN DY | 墨西 哥 | 2670597 | 2021/12/1 7 | 2022/3/1 7 | 2031/12/1 7 | 维网络 |
27 | COOFAN DY | 墨西 哥 | 2670598 | 2021/12/1 7 | 2022/3/1 7 | 2031/12/1 7 | 维网络 |
28 | SWEATIN GO | 欧盟 | 018596077 | 2021/11/9 | 2022/3/2 4 | 2031/11/9 | 维网络 |
29 | S | 欧盟 | 018596076 | 2021/11/9 | 2022/3/3 0 | 2031/11/9 | 维网络 |
30 | Vanpowers | 英国 | UK00003730300 | 2021/12/8 | 2022/3/11 | 2031/12/8 | 维网络 |
31 | Vanpowers | 英国 | UK00003735170 | 2021/12/2 1 | 2022/3/2 5 | 2031/12/2 1 | 维网络 |
32 | Arshiner | 英国 | UK00003732997 | 2021/12/1 5 | 2022/3/2 5 | 2031/12/1 5 | 维网络 |
33 | EKOUAE R | 菲律 宾 | 00000000000 | 2021/12/2 4 | 2022/3/2 1 | 2032/3/21 | 维网络 |
34 | EKOUAE R | 菲律 宾 | 42021530307 | 2021/12/2 4 | 2022/3/2 1 | 2032/3/21 | 维网络 |
35 | COOFAN DY | 菲律 宾 | 42021530303 | 2021/12/2 4 | 2022/2/2 4 | 2032/2/24 | 维网络 |
36 | COOFAN DY | 菲律 宾 | 42021530305 | 2021/12/2 4 | 2022/3/2 1 | 2032/3/21 | 维网络 |
37 | Arshiner | 美国 | 97070540 | 2021/10/1 2 | 2022/5/3 | 2032/5/2 | 维网络 |
38 | Vanpowers | 欧盟 | 018618015 | 2021/12/8 | 2022/5/4 | 2031/12/8 | 维网络 |
39 | Vanpowers | 欧盟 | 018626913 | 2021/12/2 1 | 2022/5/4 | 2031/12/2 1 | 维网络 |
40 | EKOUAE R | 欧盟 | 018619262 | 2021/12/1 3 | 2022/5/5 | 2031/12/1 3 | 维网络 |
41 | COOFAN DY | 欧盟 | 018619257 | 2021/12/1 3 | 2022/5/5 | 2031/12/1 3 | 维网络 |
42 | Hotouch | 墨西 哥 | 2671915 | 2022/1/3 | 2022/4/1 3 | 2032/4/13 | 维网络 |
43 | Hotouch | 墨西 哥 | 2671920 | 2022/1/3 | 2022/4/1 3 | 2032/4/13 | 维网络 |
44 | Hotouch | 欧盟 | 018626151 | 2021/12/2 1 | 2022/4/2 2 | 2031/12/2 1 | 维网络 |
序 号 | 商标 | 国家 | 申请号 | 申请日 | 注册日 期 | 有效期至 | 权利人 |
45 | Xxxxxx | xx | UK00003753506 | 2022/2/11 | 2022/5/6 | 2032/2/11 | 维网络 |
46 | Arshiner | 墨西 哥 | 2676668 | 2022/1/11 | 2022/4/2 0 | 2032/4/20 | 维网络 |
47 | Arshiner | 欧盟 | 018622586 | 2021/12/1 5 | 2022/5/7 | 2031/12/1 5 | 维网络 |
48 | Hotouch | 英国 | UK00003734902 | 2021/12/2 0 | 2022/6/3 | 2031/12/2 0 | 维网络 |
49 | Xxxxxx | xx | 018651237 | 2022/2/10 | 2022/5/3 1 | 2032/2/10 | 维网络 |
50 | WeSkate | 英国 | UK00003760697 | 2022/3/2 | 2022/5/2 7 | 2032/3/2 | 维网络 |
51 | Vanpowers Bike | 英国 | UK00003757622 | 2022/2/22 | 2022/5/2 0 | 2032/2/22 | 维网络 |
52 | Vanpowers Bike | 欧盟 | 018658133 | 2022/2/21 | 2022/6/7 | 2032/2/21 | 维网络 |
53 | Liketo | 美国 | 97079011 | 2021/10/1 8 | 2022/6/2 1 | 2032/6/20 | 维网络 |
54 | EKOUAE R | 美国 | 97194474 | 2021/12/2 9 | 2022/6/2 1 | 2032/6/20 | 维网络 |
55 | City Vanture | 英国 | UK00003767145 | 2022/3/18 | 2022/6/1 0 | 2032/3/18 | 维网络 |
56 | ATEZR | 英国 | UK00003767156 | 2022/3/18 | 2022/6/1 0 | 2032/3/18 | 维网络 |
②境外主要商标的转让
根据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外知识产权核查报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维网络自维时代和发行人其他下
属公司处分别继受取得 1 项和 5 项境外商标,xxx科技自维时代处继受取得
2 项境外商标,香港兰玛特自发行人其他下属公司处继受取得 1 项境外商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外主要商标的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商标 | 国 家 | 申请号 | 申请日 | 注册日期 | 有效期至 | 受让方 | 转让方 |
1 | Arshi ner | 加 拿大 | 1840250 | 2017/6/1 | 2019/1/17 | 2034/1/17 | 维网络 | 维时代 |
2 | Xxxx home | 美国 | 86673692 | 2015/6/25 | 2016/4/5 | 2026/4/4 | 维网络 | 发行人其他下属公 司 |
序 号 | 商标 | 国 家 | 申请号 | 申请日 | 注册日期 | 有效期至 | 受让方 | 转让方 |
3 | Himi mi | 美国 | 87387974 | 2017/3/28 | 2019/3/12 | 2029/3/11 | 维网络 | 发行人其他下属公 司 |
4 | LENS WEE TS | 美国 | 88561396 | 2019/8/2 | 2020/3/17 | 2030/3/16 | xxx科技 | 维时代 |
5 | yeredi a | 欧盟 | 01827282 6 | 2020/7/14 | 2020/11/5 | 2030/7/14 | 维网络 | 发行人其他下属公 司 |
6 | Veebo to | 德国 | DE30202 11068920 | 2021/4/20 | 2021/5/31 | 2031/4/20 | 香港兰玛特 | 发行人其 他下属公司 |
7 | unico eye | 美 国 | 90200631 | 2020/9/22 | 2021/6/8 | 2031/6/7 | xxx科 技 | 维时代 |
8 | Soldo w | 欧盟 | 01841780 4 | 2021/3/5 | 2021/7/22 | 2031/3/5 | 维网络 | 发行人其他下属公 司 |
9 | Soldo w | 美国 | 90245933 | 2020/10/9 | 2021/8/17 | 2031/8/16 | 维网络 | 发行人其他下属公 司 |
2、专利
(1)境内主要专利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 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核查结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维网络存在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
别为 ZL 2019 3 0681726.X 和 ZL 2020 3 0820640.3)因生产经营调整主动放弃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6 项境内主要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申请 日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类型 |
1 | 高压清洗 机 | ZL 2021 3 0556600.7 | 维网络 | 2021/8/25 | 2021/8/25- 2036/8/24 | 原始取得 | 外观 设计 |
2 | 高压清洗 机 | ZL 2021 2 2267420.4 | 维网络 | 2021/9/17 | 2021/9/17- 2031/9/16 | 原始取得 | 实用 新型 |
3 | 清洗机 (HDD000 006) | ZL 2021 3 0650536.9 | 维网络 | 2021/9/29 | 2021/9/29- 2036/9/28 | 原始取得 | 外观设计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申请 日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类型 |
4 | 清洗机 (HDD000 007) | ZL 2021 3 0748817.8 | 维网络 | 2021/11/15 | 2021/11/15- 2036/11/14 | 原始取得 | 外观设计 |
5 | 清洗机 (HDD000 008) | ZL 2021 3 0748816.3 | 维网络 | 2021/11/15 | 2021/11/15- 2036/11/14 | 原始取得 | 外观设计 |
6 | 一种三维人体语义分割方 法、终端设备及存 储介质 | ZL 2021 1 0707264.0 | 维网 络、集美大学 | 2021/6/24 | 2021/6/24- 2041/6/23 | 原始取得 | 发明专利 |
(2)境外主要专利的变化情况
根据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外知识产权核查报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维网络持有的原专利名称为“Bicycle frames”(专利号:EU0086529860001)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变更为“Frames for cycles ”; 维时代持有的 2 项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分别为 EU0083433050002 和 EU0083433050003)以及维网络持有的 1 项欧盟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EU0040692430001)已失效。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境外主要专利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 名称 | 国家/ 地区 |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1 | 维网络 (Shenzhen Sailv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 SEX TOY | 美国 | 外观设计专利 | D941485S | 2020/1/16 |
2 | 维网络 (Shenzhen Sailv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 Bicycle frames | 欧盟 | 外观设计专利 | EU0089172490001 | 2022/3/25 |
3 | 维网络 (Shenzhen Sailv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 Tents | 欧盟 | 外观设计专利 | EU0090258100001 | 2022/5/16 |
4 | 维网络 (Shenzhen Sailvan Network Technology | Tents | 欧盟 | 外观设计 专利 | EU0090258100002 | 2022/5/16 |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 名称 | 国家/ 地区 |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Co., Ltd) | ||||||
5 | 维时代(Sailvan Times Co., Ltd) | Skateboards | 欧盟 | 外观 设计专利 | EU0090533410001 | 2022/6/8 |
6 | 维时代(Sailvan Times Co., Ltd) | Skateboards | 欧盟 | 外观设计 专利 | EU0090533410002 | 2022/6/8 |
7 | 维时代(Sailvan Times Co., Ltd) | Skateboards | 欧盟 | 外观设计 专利 | EU0090533410003 | 2022/6/8 |
8 | 维时代(Sailvan Times Co., Ltd) | Skateboards | 欧盟 | 外观 设计专利 | EU0090533410004 | 2022/6/8 |
3、著作权
(1)境内主要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①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境内主要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 17 项,具体如下:
序 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期 | 取得 方式 | 权利 范围 |
1 | 头程管理系统 V1.0 | 0000XX000 0879 | 维时代 | 2021/4/1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2 | 平台店铺表现数据分析系统 V1.0 | 0000XX000 0961 | 维时代 | 2021/1/1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3 | 底层业务标准数据仓库系统 V1.0 | 0000XX000 0915 | 维网络 | 2021/6/21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4 | FBA 发货自动化系统 V1.0 | 0000XX000 0916 | 维网络 | 2020/9/3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5 | 订单智能拦截管理系统 V1.0 | 0000XX000 0913 | 维网络 | 2021/1/2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6 | 事业部运控系统 V1.0 | 0000XX000 0960 | 维网络 | 2021/4/2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7 | WFS 仓库管理系统 V1.0 | 0000XX000 0964 | 维网络 | 2021/5/1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8 | 独立站智慧运营系统 V1.0 | 0000XX000 0965 | 维网络 | 2020/8/2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9 | 供需管理及算法模拟系统 V1.0 | 0000XX000 0966 | 维网络 | 2021/6/18 | 原始 | 全部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 期 | 取得 方式 | 权利 范围 |
取得 | 权利 | |||||
10 | 广告管理系统 V1.0 | 0000XX000 0959 | 维网络 | 2020/11/21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1 | 三方仓综合管理系统 V1.0 | 2022SR055 2834 | 维网络 | 2021/9/3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2 | 店铺运营指标智能分析系统 V1.0 | 2022SR055 2822 | 维网络 | 2021/9/2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3 | 多算法模式下的销售预测系 统 V1.0 | 2022SR055 2823 | 维网络 | 2021/12/31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4 | 品牌大数据分析运营系统 V1.0 | 2022SR055 2812 | 维时代 | 2021/9/25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5 | 供应链协同平台 V1.0 | 2022SR055 2810 | 维时代 | 2021/8/25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6 | 基于云计算的底层云日志平 台 V1.0 | 2022SR055 2832 | 维时代 | 2021/7/31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17 | 企业内部协同平台 V1.0 | 2022SR055 2813 | 维时代 | 2021/12/30 | 原始 取得 | 全部 权利 |
②主要作品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主要作品著作权无变化。
(2)境外主要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主要著作权无变化。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境内主要已备案域名无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主要域名无变化。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与发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权属争 议。
(四)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租赁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租赁协议等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以下租赁房产已退租或不再办理续租手续: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物业地址 | 原租赁期限 | 租赁 面积 |
1 | 维网络 | xxx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建南路 13 号三至五楼共 7 套住房 | 2022-1-1 至 2022-6-30 | 690 平 方米 |
2 | 维网络 | xxx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建南路 9 号二楼至六楼 共 19 套房 | 2022-1-1 至 2022-6-30 | - |
3 | 厦门鼎 | 厦门象屿自贸区开发有限公 司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厦门片区长虹路 29 号xxxxx xxxx 0 xx 000 xx | 2020-10-1 至 2022-9-30 | 190.48 平方米 |
4 | 新泽西兰玛特 | UE New Hanover Public Warehousing LLC | East Hanover #906, New Jersey | 2019-7-14 至 2024-7-31 | 30,330 平方英尺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租赁协
议、租赁物业产权证明及租赁备案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商与宁波涌溢物流有限公司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的位于“宁波市北仑柴桥街道华论工业园内一号库”的租赁房产租赁面积变更为“1,500 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变更为“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止”。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新增主要仓储、经营、办公场所系通过向第三方承租房屋的方式取得,新增租赁或续租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租赁物业地址 | 租赁合同 期 | 租赁 面积 | 产权 证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1 | 维网络 | 广州华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00 x 0 xxx 000 xx | 2022-4-23 至 2023- 4-22 | 182 平方米 | 尚未获取产权 证书 | 尚未获取备案 信息 |
xxxxxxxx | |||||||
xx | xxxx生物 | 大道中段 89 号重 | 2022-6-18 | 1,100 | 尚未获 | 尚未获 | |
2 | 兰玛 | 技术有限责任 | 庆xx生物技术有 | 至 2025- | 平方 | 取产权 | 取备案 |
特 | 公司 | 限责任公司内的综 | 6-17 | 米 | 证书 | 信息 | |
合楼 4 楼一部分 | |||||||
3 | 维网络 | 深圳市龙岗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共 30 套人才住房 | 2022-9-1 至 2025- 8-31 | 1,615 .74 平方米 | 尚未获取产权证书 | 尚未获取备案信息 |
4 | 泉州 维 | 晋江市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园经济综合开发 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000 xx | 2022-4-30 至 2022- 5-31 | 438.3 3 平方米 | 尚未获取产权证书 | 尚未获取备案信息 |
5 | 长沙鼎飞 | 湖南地本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xxxxxxx X-0 x加速 器生产车间 1010 | 2022-8-22 至 2023- 8-21 | 248.2 5 平方米 | 尚未获取产权证书 | 尚未获取备案信息 |
6 | 维网络 | 深圳市众舒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00 x广弘中心 C 栋 5 楼 其中 5 间房 | 2022-5-1 至 2022- 12-31 | - | 尚未获取产权证书 | 尚未获取备案信息 |
闽 | |||||||
(2019 | |||||||
7 | 漳州芬哲 | 漳浦县中美食品xxxx | xxxxxxxxxxxxxxxx xxxx | 2022-8-1 至 2025- 7-31 | 4,440 平方米 | )漳浦县不动 产权第 | 尚未获取备案 信息 |
001885 | |||||||
2 号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租赁物业地址 | 租赁合同 期 | 租赁 面积 | 产权 证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8 | 维网络 | 深圳市众舒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00 x广弘中心 C 栋 5 楼 8563、8569 号x | 0000-0-0 x 0000- 0-00 | - | 尚未获取产权证书 | 尚未获取备案信息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产存在以下瑕疵:
1、在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新增租赁或续租的上述房产中,有 7 处境内房产出租人未向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提供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和/或出租方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授权或同意,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此种情形下,若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继续承租该等房屋,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仍可依据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此外,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文件的租赁房屋的主要用途为办公、宿舍及仓库,该等租赁房屋的可替代性较高,如因该等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或出租人无权转租等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承租使用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且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租赁房屋中存在部分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以及控股股东君腾投资已出具《关于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业相关事宜承诺函》,“若因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法律瑕疵而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因此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其他任何纠纷,并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风险、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以保证不因该事项致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公司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发行人或其主要子公司新增租赁或续租的 8 处境内房产未就租赁合同办
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该等瑕疵而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法律风险;但该等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租赁合同使用前述房屋。因此,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分公司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无新增分公司。
(八)发行人的主要子公司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
3 家境外主要子公司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发行人其他主要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1、香港兰玛特
根据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香港兰玛特的注册地址变更为“ 21/F HING LUNG COMMERCIAL BUILDING 68-74 BONHAMSTRAND SHEUNG WAN HK”;香港
x玛特已发行股本以及维网络的持股数均变更为 2,341,641 股。
2、美国兰玛特
根据 Law Offices of Pyng Soon, In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美国兰玛特的注册地址变更为“5521 SCHAEFER AVE CHINO,CA 91710”。
3、新泽西兰玛特
根据 Law Offices of Pyng Soon, In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泽西兰玛特已发行股本以及维网络的持股数均变更为 200,000 股。
(九)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xxx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外,发行人其他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咨询;报关业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业务、无船承运;从事道路货运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经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
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变动情况如下:
(1)B2C 平台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 B2C 平台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没有新增的重大 B2C 平台合同。
(2)物流服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没有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当期交易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物流服务合同。
2、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采购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当期交易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采购框架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主体 | 主要采购品类 | 签署日期1 | 管辖法律 |
1 | CEHK INDUSTRY LIMITED | 发行人 | 电动自行车 | 2021/12/20 | 中国境内 法律 |
3、承运商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承运商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没有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当期交易额超过 3,000万元的重大承运商合同。
4、运营服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运营服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没有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运营服务合同。
1 该等合同均为框架协议,且自动续期,此处为首次签署时间。
5、广告推广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广告推广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当期交易额超过 1,000 万的重大广告推广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作方 | 合同主体 | 服务内容 | 签署日期 | 管辖法律 |
1 | JOIN-CHEER Digital Marketing Communication(HK) CO., Limited | 香港兰玛特 | 平台推广服务 | 2022/1/1 | 中国境内法律 |
6、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授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授信额度在 5,000 万以上的重大授信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同名称及编 号 | 授信人 | 受信人 | 金额 | 授信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融资额度协议 (SPDB20210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xxx商 | 5,000.00 万元 | 2022/5/18- 2023/4/20 | 维时代、xxx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
7、第三方支付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签署的或对原协议进行更新的正在履行的重大第三方支付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作方 | 合同期限 | 合同内容 | 管辖法律 |
1 | Klarna Bank AB (publ)、 Klarna Inc. | 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有 效期为 36 个月),协议到期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协议自动顺延 12 个月 | 网上收付款服务 | 瑞典法律;特拉华州法律 |
2 | SKYEE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 | 自服务启用后长期有效 | 网上收付款 服务 | 中国境内法律 |
3 | 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拉xx国际有限公司 | 2022-2-21 至 2024-2-20 | 全球结算服 务 | 中国境内法律 |
4 |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 自服务启用后长期有效 | 网上收付款 服务 | 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律 |
序 号 | 合作方 | 合同期限 | 合同内容 | 管辖法律 |
5 | Ronghan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自服务启用后长期有效 | 网上收付款 服务 | 中国境内法律 |
6 | Stripe Payments Europe, Limited | 自服务启用后长期有效 | 在线支付服 务 | 新加坡法律 |
(二)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重大合同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没有发生过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章程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4 次监事会会议。
(三)股东大会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1、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八)发行人的主要子公司”所述。
2、税率与税种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国内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0%、25%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 | 13%、6%、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交流转税 | 5%、7% |
教育费附加 | 应交流转税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交流转税 | 2% |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变化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重庆兰玛特 2019 年至 2021 年按 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苏州鼎供应链 2020 年按 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漳州芬哲、厦门鼎供应链 2020 年至 2022 年 1-6 月按 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
圳晒布和泉州维 2021 年至 2022 年 1-6 月按 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网站信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享受的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号 | 主体 | 取得补贴的依据 | 补贴内容 | 发放单位/ 发文单位 | 金额 (万元) | 发放 时间 |
1 | 维网络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 号)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行 | 37.07 | 2022-3 |
2 | 维网络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22 年xx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和第二 批审核企业的通知》 | 2022 年xx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拟资助企 业拨款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50.00 | 2022-1 |
3 | 维网络 | 《深圳市拟发放 2022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公示》 | 2022 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 助资金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 51.075 | 2022-6 |
4 | xxx商 | - | 电商处-2021年跨境电商电子商务奖 励项目 | 深圳市商务局 | 140.00 | 2022-3 |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境内主要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网站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机关的网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境内主要子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能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保、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境外员工的用工地域为美国及德国,相关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 Law Offices Of Xxxx Xxxx(美国)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基于充分的尽职调查,美国兰玛特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可能发生的任何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美国兰玛特及其子公司遵守各自司法辖区的所有可适用劳动法。”
根据 Law Offices Of Xxxx Xxxx(美国)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基于充分的尽职调查,新泽西兰玛特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可能发生的任何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新泽西兰玛特及其子公司遵守各自司法辖区的所有可适用劳动法。”
根据 Rechtsanwaltskanzlei Xx Xxx(德国)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兰玛特“合法雇工,没有劳资纠纷,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公司雇工符合德国法律的要求”,且“没有诉讼和仲裁在案,从设立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政府
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所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公告网(xxxx://xxxxxx.xxxxx.xxx.xx/)、 12309 中国检察网(xxxxx://xxx.00000.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0000000000/xxxxx.xxxx)等网站的公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的 1 起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前海运德与深圳市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2022 年 5 月 17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2021)深国仲裁 5407 号《裁决
书》,对本案作出的主要裁决如下:(1)前海运德与深圳和天下签订的相关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解除;(2)深圳和天下向前海运德支付欠付的服务费人
997.09 万元;(3)深圳和天下向前海运德支付欠付服务费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1年 10 月 7 日为 82.16 万元,之后以欠付的服务费 997.09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深圳和天下向前海运德补偿律师费 17 万元;
(5)深圳市恒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深圳和天下前述(2)至(4)项裁决所确认的债务向前海运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并未发生变化。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金杜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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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x x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