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会的名称是“Garrigues律师和税法顾问基金会”,受国家行政机构的管辖。 该基金会是西班牙国籍。基金会地址为马德里Hermosilla街3号(邮编28001)。 理事会理事的任命取决于J&A Garrigues S.L公司的合伙人- 经理委员会。理事会理事的一半(四舍五入取整)将每三年更新一次,而另一半将在接下来的第二年即进行更新。
嘉理盖思律师与税务咨询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名称及性质
x基金会的名称是“Garrigues律师和税法顾问基金会”,受国家行政机构的管辖。
该基金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其资产用于实现章程中规定的符合大众利益的目标。
第 2条- 资格及行为能力
该基金会已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处”进行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充分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遵守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为实现其创建宗旨所必需的所有活动。
第 3条- 制度
根据基金会创始人在本章程中表达的意愿,基金会将受到12月26日通过的第50/2002号法律和其他现行法规的约束,并受到本基金会理事会确定的、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其他规范和规定的约束。
第 4条- 国家及地址
该基金会是西班牙国籍。基金会地址为马德里Hermosilla街3号(邮编28001)。
理事会可以将基金会所在地转移到西班牙领土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地方。此外,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基金会的宗旨,理事会可在西班牙其他城市设立代表处。
第 5条- 活动范围
该基金会可以在西班牙全国领土范围内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目的、受益人以及为实现基金会宗旨的资源利用
第6条- 目的
该基金会旨在为社会福利和科学、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与推动工作做出贡献。 对于那些旨在实现其宗旨的活动可以由基金会直接开展,也可以通过其他在社会或援助活动或福利、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盛誉的机构来进行。
基金会将主要通过监管委员会确定的行动计划,与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机构进行合作,或参加其他基金会或慈善、文化、教育和研究机构的活动来开展活动。
第7条- 受益人的确定
基金受益人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公正和非歧视标准,在那些构成基金会依据其宗旨可以服务的群体中选出。
• 受益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非营利性且符合社会大众利益。
• 证明他们具备实现所提出项目目标的结构、能力和经验。
• 受益人必须满足相应通知中规定的条件或监管委员会批准的特定行动计划中的规定条件。
第 8条- 盈利及收入的用途
在扣除所有为获得盈利或收入进行的开支后,所剩余的盈利或净收入的至少百分之七十需用于同实现基金会目标相关的活动中,剩余部分必须经由理事会的同意,用于增加基金会资金或储备金。
基金会可以在一个期限内履行上一章节中提到的该义务,即从获得收益或收入的年份开始至该年度结束后的四年之间。
第三章 基金会管理
第9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治理、管理、和代表机构。具有并可以行使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相应职权。
第10条- 理事会组成
基金会理事会由至少3名最多7名法人或自然人组成。
第11条- 理事会理事的任命、停任及理事职位接受
理事会理事的任命取决于J&A Garrigues S.L公司的合伙人-经理委员会。理事会理事的一半(四舍五入取整)将每三年更新一次,而另一半将在接下来的第二年即进行更新。
理事会理事的停任,可以是因为死亡或去世(对于自然人而言)或解散(对于法人而言),也可以是因为无力承担职位、辞职或任命者任期到期等原因,或者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如果出现职位空缺,J&A Garrigues,S.L.的合伙人-经理委员会将在最多两个月的时间内指定新的人员。新的任命需要通知监管委员会,并符合当前的法规规定。
理事会理事在公证文件中明确接受任命以后,或在私人文件中接受任命并且其签名经过公证人员公证后,或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处亲自出面接受任命后,开始行使其职能。
同样地,也可以在理事会面前通过秘书签发、经公证员公证签名的证明文件接受任命。
第12条- 理事会义务
理事会的义务包括:实现基金会的创建宗旨,出席其召开的会议,尽忠职守,保证基金会的资产和价值处于良好的保存状态,并保证理事的行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理事会所有理事对于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或由于疏忽造成的伤害或损失需要共同对基金会负 责。而那些对该基金会通过的导致该责任的协议表示明确反对的,或者没有参与其批准的理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13条- 理事会职位无薪资
理事会的职位是荣誉性的,担任该职位没有薪水。但是对于理事会理事在职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进行补偿。
第14条- 理事会的组成
被指定的理事会理事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秘书。所有这些职位的任何一个都和理事职位关联,也就是说当停任理事,也同时停任上述职务。
第15条- 理事会理事长
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理事长将召集理事会会议、主持会议和讨论,并负责协议的执行,因此能够开展为实现此目的而进行的各种行动及签署必要的文件。
第16条- 理事会副理事长
在理事会理事长生病或缺席的情况下,或者理事长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代行其职能。
第17条- 理事会秘书
理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能包括处理基金会文件,起草理事会会议函,在必要时开具证明或报告,或者其他明确指定给其的任务。
在理事会秘书生病或缺席的情况下,或者在该职位空缺时,则由理事会里最年轻的理事代行秘书职能,只要他当时不是理事会主席。
第18条- 理事会职能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管理和代表机构,在法庭内外均可代表基金会进行各种管理和安排活动。
理事会可以永久或暂时的(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授权的事项),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能授予给一个或多个理事。
对于一个或多个理事职能的长期授予,和对将承担该职位的理事的任命,其有效性必须得到理事会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且必须进行公证,并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处进行登记注册。如果是对于多个理事的长期授权,则需要确定他们是共同还是分别行事,或者是组成代表委员会集体行使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审议和达成协议的方式与后文所述理事会审议和达成协议的方式是相同的。
理事会对于具体某项或多项活动的授权,可以经由大多数出席者批准,并且应在授权完成后立即生效,必要时可通过秘书经理事长批准而签发的会议记录证明来证实。
除上述授权外,理事会可授予任何人一般性或特殊性权力,一般性权力的授予必须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19条- 理事会会议及其召开
为保证基金会的良好运转,理事会可以召开不限次数的会议,一年至少两次。会议召开通知只发送一次。
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可以是因为其个人意愿,也可以是因为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申请召开。会议的召开通知至少需要在开会前5天送达理事会的每个理事。会议通知中需要包括会议议程、日期、时间和地点。
在理事会全体在场,且一致同意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不需要事先发出会议通知。
第20条- 理事会会议的有效性及进行
当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为理事会理事数量的一半加一以上,即可宣布该理事会会议有效。
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协议需要经由简单多数批准,除非章程中对批准人数有特殊要求。当产生平票时,依据理事长的投票做出决定。
理事会秘书负责起草会议纪要,需要经过所有出席会议的理事的签字。这些纪要一旦被加入到“纪要档案”中,需要经理事长批准由秘书签字。
第 21条- 理事会义务
理事会的行动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及本章程中表明的基金会创始人的意愿,在必要情况下,根据现行规定,申请适当的授权。
第四章 经济体制
第22条- 基金会资产
基金会的资产可以由所有类型的财产或可以进行经济估价的权利或义务组成。
第23条- 基金会资金
基金会资金由基金会创立时的所有的资产和权利以及其运行过程中逐步注入的同类资金共同构成。基金会的资金为6000(六千)欧元。
第24条 - 基金会资产安置
基金会资产以及其产生的收益,直接立刻和基金会的宗旨关联。
第25条- 资金来源
基金会经济活动的进行,主要通过以下经济来源获得资助:
a) 基金会资产收益;
b) 基金会创始人的捐助;
c) 国家和其他公共、地区性和公共机构组织给予的补贴;
d) 合法接受的个人捐赠、遗产和赠予;以及
e) 理事会批准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第26条- 管理
理事会有权根据不同时刻的经济局势,在不妨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通知或申请监管委员会的必要授权的情况下,对基金会的资产组成进行必要的改变。
第27条- 财务体制
基金会的经济年度以自然年为单位,即从每年的1月1号开始到12月31号。
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必须的会计账簿外,基金会还需要制作能够保证其良好运营秩序和活动开展,以及能够对其财务状况进行适当管控的会计账簿。
第 28条- 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工作报告
每年理事长负责制定年度账目表,并在该年度结束6个月内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该年度账目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活动和经济管理以及基金会宗旨实现情况相关的书面备忘录。该备忘录还需指明基金会的资产变化及其治理、领导和代表机构的变化。
上述文件需要在其批准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监管委员会。
同样地,理事会将在每个经济年度的最后三个月制作并向监管委员会提交一份行动计划,在该计划中应反映下一年需要执行的目标和行动。
第五章
修改、合并及终止清算
第29条- 章程修改
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并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理事会可以对章程进行更改。更改协议需要经过至少四分之三的理事会理事的赞成投票才能通过。
经过理事会批准的修改案或新版的章程,应在公证之前报监管委员会,并在之后在基金会登记机关登记。
第30条- 合并
理事会可以和其他基金会协商合并。合并协议必须得到理事会成员至少四分之三的赞成票才能批准。
第31条- 清算
基金会的存续没有期限限制;但是,如果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无法履行其宗旨,理事会可以对其清算事宜进行商议,并在监管委员会的控制下实施清算。
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将被转给其他以追求社会集体利益为宗旨、将其资产用于实现该宗旨,甚至在解体情况下的资产用于该宗旨的非营利性私人基金会或机构。对于这一捐赠,如果基金会创始人承认理事会具有该项权利,则可以由理事会进行,相反,如果理事会不被承认具有该项权利,则由监管委员会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