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C 亚洲 EC 赛事申请及承办管理办法
ICPC 亚洲 EC 赛事申请及承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以下简称 ICPC)在亚洲东大陆(Asia East Continent,以下简称亚洲EC)的发展,扩大竞赛影响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承办 ICPC 亚洲EC 竞赛,同时,加强竞赛举办活动的管理,保障赛事工作的质量,促进 ICPC 管理健康、稳定、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涵盖ICPC 亚洲EC 赛事的申请及承办管理,未涵盖的其它规则按照 ICPC 亚洲 EC 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条 ICPC 亚洲 EC 是按地域划分管理的亚洲三大赛区之一,在亚洲 EC 的高校都有资格申请承办省赛、全国邀请赛,EC 网络预选赛、EC 区域赛,及 EC Final。承办高校必须以普及ICPC 竞赛,提高竞赛质量为宗旨,遵循 ICPC 总部及亚洲 EC 的规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承办的原则,把社会声誉放在首位。
第三条 基本指导原则
(一)竞赛承办方应秉持制度公开、处事公正、裁判公平的方式服务竞赛,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二)在符合ICPC 规范的前提下,承办方拥有组织竞赛的权力和义务。
(三)ICPC 支持和鼓励承办地域均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 ICPC 亚洲 EC 常务委员会。主要对亚洲 EC 比赛的申请、承办和考核
等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决定,由亚洲执行主任、EC 主任、EC 共同主任及秘书构成,每届任期 5 年。亚洲 EC 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亚洲执行主任推荐,ICPC 总部任命。
第五条 ICPC 亚洲 EC 委员会。主要对亚洲 EC 比赛的申请、承办和考核等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由常务委员会成员、各类咨询委员会成员,及近三年承办全国性以上比赛的 RCD 组成。ICPC 亚洲 EC 委员会在亚洲执行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亚洲EC 竞赛申请、承办的指导思想。
(一)稳中求进:为维护 ICPC 长期稳定发展,依照高校对 ICPC 贡献进行考量,分类统筹、动态兼顾,承办分类如下:
1.长期承办申请:申请连续三年及以上承办比赛。
2.短期承办申请:申请一至两年承办比赛。
(二)新老兼顾:当申办比赛的高校较多时,可通过 RCD 内部协商等方法进行轮流。
(三)地域均衡:比赛较少的省份和地区的申办高校,在申办比赛时可适当优先考虑。
(四)总量控制:赛站数量有限时,综合考虑稳中求进,新老兼顾、地域均衡的原则。
(五)集体决策:对于竞赛承办申请、违反竞赛规范的处罚等较为重大的事项,实行亚洲 EC 委员会集体审议、决策的政策。
第三章 承办条件
第七条 亚洲EC 区域赛(含 EC Final)。承办区域赛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校级领导负责比赛。
(二)近三年承办过省级以上比赛。
(三)区域赛的RCD 需参与观摩上一年度的 World Final。
(四)EC Final 需由具有区域赛办赛经验的高校承办。
(五)承办EC Final 的学校有义务为其他 EC 赛站和EC 委员会提供赞助支持。
第八条 亚洲EC 网络预选赛。承办网络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办网络预选赛的软、硬件条件。
(二)承办过亚洲 EC 区域赛。
第九条 ICPC 全国邀请赛。承办全国邀请赛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校级领导负责比赛。
(二)预期未来将承办亚洲EC 区域赛。
第十条 ICPC 省赛。承办省级比赛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院级以上领导负责比赛。
(二)首次申办省赛需由本省若干高校教练联名支持。第十一条 联合承办。联合承办比赛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满足前述条件的高校为主,负责竞赛申请和承办。
(二)竞赛环境和技术保障保持一致,比赛同时进行,共享一个榜单。
第四章 比赛申请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比赛申请时间为每年 12 月 1 日之前,审批时间为次年 1 月 10 日
之前。常务委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在 1 月 10 日之后做多次审批。EC 网络预选赛比
赛区间为 9 月 1 日到 9 月 30 日,EC 区域赛比赛区间为 10 月 1 日到来年 1 月 31
日,省赛和全国邀请赛比赛区间为 2 月 1 日到 8 月 31 日。
第十三条 自主申请:申请时间范围内,由申请高校自主发邮件给 EC 常务委员会秘书(xxxxxxxxxx@xx.xxx),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推荐申请:RCD 可推荐办赛意愿积极和满足条件的高校给EC 常务委员会秘书。
第十五条 重新申请:继续申请承办比赛的高校可以简化流程。
第五章 批准流程与安排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一)由秘书召集 EC 委员会全体成员开会讨论、审议,通过民主管理和集体决策的方式选出候选承办单位。
(二)EC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由秘书报执行主任,组织召开 EC 常务委员会审议候选单位,结合亚洲 EC 竞赛申请、承办原则选出最终承办单位。
(四)EC 常务委员会会议复议竞赛申请通过的名单将适时在亚洲执行主任的博客和亚洲 EC 官网(xxxxx://xxxx.xxx.xxx.xx/)中同时公布。 第十七条 审批申诉:申请高校在审批结果公示后,一周内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申诉,常务委员会将在二周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赛站安排:各赛站承办时间由举办高校协商确定,报 EC 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凡承办比赛的高校,需建立和开通学校的 ICPC 竞赛官网,适时公布竞赛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质量体系与考核
第二十条 责任:承办高校应做好竞赛服务,维护 ICPC 声誉,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弘扬ICPC 竞赛精神。
第二十一条 组织:竞赛承办方应计划有序,精心组织,做好服务。
(一)竞赛的主办方为 ICPC,各承办高校为承办方。
(二)一般全国性以上比赛需由校级领导担任组委会主任,省级比赛需由院级以上领导担任组委会主任。承办高校可自愿邀请 EC 常务委员会成员参加。
(三)竞赛组委会可由考务组、会务组、裁判组等组成。
(四)由承办方进行竞赛成绩的评定和颁奖,并在 ICPC 官网上传成绩公示。
第二十二条 规范:建立健全各类政策、文件、执行等规范。
(一)政策规范:各赛站对各类比赛针对名额分配、获奖比率、比赛环境等形成统一认识,以保障比赛的公平公正。
(二)文件规范:赛前赛后对各种公开信息应及时在学校的 ICPC 竞赛官网公布。
(三)执行规范:比赛每一项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和公示,承办方案流程得到一致认可。
(四)数据规范:应保障比赛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命题:由承办方负责命题事宜,并从试题难度、区分度和效度 三个方面进行把控。在命题和试题发放过程中,所有相关的人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承办方采用的竞赛系统需满足 ICPC 官方网站提交数据
的要求,建立一致的竞赛环境。EC 委员会协助竞赛组委会学习掌握竞赛所需技术。
第二十五条 监督:比赛名额分配方案、获奖方案、竞赛试题产生和竞赛评判过程等应秉持制度公开、裁判公平、处事公正的原则,承办方办赛方案流程和比赛结果可接受和经得起监督和质疑。保存好比赛相关数据,备查。
(一)申诉原则:对竞赛事务中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现象,任何人可以向 EC 常务委员会秘书发邮件提出书面申诉,由 EC 常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二)惯例原则:对于未特别声明的事宜,可根据 ICPC 亚洲历史惯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比赛是否成功对未来继续申办比赛形成影响。
(一)比赛成功举办,反应良好,给予表彰,鼓励继续申办比赛。
(二)对办赛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做出相应的纪律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x办法由亚洲 EC 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x办法由亚洲 EC 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CPC 亚洲EC 常务委员会
202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