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条款与细则
致全体旅客的重要提示
建议所有旅客细阅下述船票合约(「航行合约」),尤其是有关提供医疗和其它个人服务规定的部分,以及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您的起诉权力部分的规定,因为该条约可能影响各位的权益。条约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接受或使用本航行合约即表示旅客同意航行合约。`
建议旅客购买充分的保险,以保障其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1. 引言
2. 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的适用性(1974年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称「雅典公约」)
3. 航行合约和航海/ 航行费
4. 旅客的义务
5. 承运人的义务和限制
6. 安全与保安
7. 条款与细则修改和保留
8. 承运人提出之取消或修改
9. 旅客提出之取消
10. 不可抗力
11. 港口之延误、略过或变动
12. 残障和健康
13. 责任限制的利益
14. 行李、贵重物品和其它财产
15. 独立承包商、非船上发生之事故、旅游等
16. 索赔通知书
17. 诉讼时效
18. 肖像的使用
19. 航行合约适用于任何种类的索赔、行为或法律诉讼
20. 代理人、保证和赔偿
21. 通知书
22. 法律/管辖条款的选择
23. 语言
1. 引言承运
人应按照本合约规定的条款与细则承担所有航海/航行以及所有业务与服务。在本航行合约中,含有男性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女性,含有单数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复数,而含有复数意义的用词将包括单数。
者、受让人、继任人或相关人员,
「承运人」将包含Trit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 Ltd公司内其指派
a. 为符合本航行合约的目的,
以及指定船舶、任何替代船舶、其补给船、游艇和相关设施。此处规定
的权利、辩护、豁免和责任限制将适用于承运人的利益以及下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特许经销商、独 立承包商或其它服务提供者,任何关系企业或相关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继任人、受让人或虚设的公司、所有供货商、造船公司、零组件制造商、以及其船东、经营者、经理人、租船者、代理人、领航员、高级 职员、全体船员和职员。
b. 「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旅客或旅客所照顾之其它人,包括任何随行的未成年人和旅客之任何继承人、亲属、继任人、让受人或代表在内的任何人,在相关档上注明之日期购买航行且接受或使用本航行合约的 任何人,不论是由旅客签字或其代表签字。在本航行合约中,「旅客」具有和「乘客」相同的意义。航费 仅包括此处规定的运输、全食宿、和一般船上的食物,但不含烈酒、酒类、啤酒、苏打或矿泉水,其它附 带或个人服务费。巡航费不含政府税金及/或任何政府或准政府机关课征的费用、手续费和税金,包括海关费、人头税、检验费、以及陆上旅游时交纳的机场税、出入境和入籍费用、港口维护费和国税局规定费用、港口/终点码头费和旅客处理费,除了航费以外,旅客应依要求,以现行汇率付清该部分费用、手续费、规费、费用或税金。此航行合约将是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且将取代承运人在广告、通知、手册或其它印 刷品中所载明的一切xx或条件,以及任何人向旅客或旅客代表所做出或宣称的一切航行承诺与协议。
c. 「船舶」是指承运人为履行本航行合约而雇用、租用及/或包租的船舶。
2. 雅典公约的适用性(1974年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称「雅典公约」)
a. 在不减损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只依航行合约第5、10、13款和第16和17款规定所享有之任何豁免权、除外责任或限制的情形下,承运人及/或船只的责任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1990年议定书所修正之雅典公约的相关条款与规定来决定,这些相关条款与条件包括:
i) 根据雅典公约第5条,承运人对于金钱、可转让证券、金、银、银器、珠宝、饰品、艺术品或其它贵重物品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除非这类贵重物品经约定交由承运人保管。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不得超过1990年议定书第二条(3) 款修正的雅典公约第8条规定的限额。
ii) 根据经1990年议定书第二条(2) 款所修正的雅典公约第7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于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将不超得过每位乘客175,000 SDR(特别提款权)。
iii) 根据经1990年议定书第二条(3) 款所修正的雅典公约第8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每位乘客随身行李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将不得超过每件行李1,800 SDR,若损失或损坏的是行李而非随身行李,则赔偿限额为每位旅客每件行李2700 SDR,但需扣除1990年议定书第二条(3) 款第4项所修正的雅典公约第8条(4)款规定的全部可扣除金额。
iv)第15条与行李的损失或损坏索赔通知有关,及
v) 第16条规定索赔应于两年期限内提出,该规定将视同已充分并入本条款与细则和航行合约,而且赔偿额不得超过当时规定的限额。
b. 上述「SDR」代表国际货币基金会(IMF)在1969年创设的国际一篮子货币。IMF对特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下:
SDR是IMF在1969年创立的一种国际准备资产,用以补充会员国现有的官方储备基金。SDR将依会员国在 IMF的配额,按比例进行分配。SDR亦可做为IMF和部分其它国际组织的计算单位。其价值以一篮子的主要国际货币为依据。
如欲得知SDR相当于多少美元,请登录IMF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3. 航行合约和航费
a. 航行合约以本条款与细则为依据制订,且承运人可随时修改,无需通知旅客。
b. 航行合约仅在前几页中规定的航行期间内对指定的旅客有效,未经承运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c. 所有航行以订票时有客房供应为准。缴交订金(或必要时全额付清)之前将不会签订航行合约,不论是否已发出订位确认书,但已付给旅行社的所有金钱将视同已付给承运人。未于付款期限前支付该金额者,承运人将有权取消其订位,并依以下条款收取一定的取消订位费用。
d. 已缴付的航费将在付款时视同已经完全赚取,若并未事先缴费,则于付款到期时或登船时视同完全赚取,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若旅客遗失船票或船票完全或部分未使用,承运人将不退费给旅客,除本文、任何 法令或其它政府规定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
e. 在预约航行和出航日期之间,如果汇率、燃油成本、船舶或承运人其它运营成本波动对承运人造成了任何不利影响,承运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收取一定金额的附加费用,而旅客应在登船前交纳该笔费用。
4. 旅客的义务
a. 旅客应携带将旅行国家停靠港所规定的所有必要档,例如护照、签证、国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
再入境许可证、显示所有必要预防接种的体检证明。旅客有责任取得适当有效的旅行档。建议所有旅客与
其所在旅行社或相关政府机关联络,以确定必要的文件。若因旅客所持文件不当或不遵守相应规定,旅客
被处以的罚款,或承运人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旅客所在客房)账户及/或信用卡支付。
b. 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间之前登船,若未规定登船时间,则最迟应于预定启航时间之前3小时前抵港办理登船手续。船方将不对因乘客延误抵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或赔偿义务。
c. 旅客及其由旅客照顾的任何人均应符合搭乘邮轮的标准。
●根据本条款,怀孕旅客或有任何不宜搭乘的不适、疾病、伤痛、体弱、伤残等身心疾病或患有其它疾病的旅客应:
i) 在预约时视情况向承运人说明是否怀孕以及怀孕阶段,或有不适、疾病、伤痛、体弱、伤残或其它病患。怀孕二十四(24) 周以上的乘客将禁止上船。
ii) 由体格健全的人伴随和协助,在航行期间随时负责他们的健康与安全;且
iii) 若因他们怀孕、不适、生病、受伤、体弱、伤残或疾病(视情况而定)而直接或间接使承运人蒙受、引起或造成的所有或任何性质之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旅客将与前段所提及之体格健全的人共同且各别偿付承运人,使其不受伤害。
●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怀孕或有任何形式之不适、生病、受伤、体弱、伤残或有身心疾病的乘客上船,而不需任何理由,或取消这类旅客的任何预约,而不必对该旅客或其它旅客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承运人、船长、船医或任何医疗人员在任何时候合理认为任何旅客有下列情形:
i) 不适合搭船旅行:会制造妨害,可能导致纠纷及造成不便,可能危及或损害他人(不论此人是否在船上)的健康、安全或引发他人不适,可能危及或损害船只及/或船上装置、陈设、机械、设备、或任何部分或任何财产;
ii) 可能被旅客之目的港或本船可能停靠之任何港口拒绝登陆,或
iii) 承运人可能必须负担该旅客的扶抚养,不论旅客是否出具任何医疗证明,承运人、船长、船医或医疗人员应有权决定,在任何地点或港口,以及任何时候拒绝该旅客上船或运送该旅客,让该旅客在任何港口下船,将该旅客从一个停泊处转送到另一个停泊处,或把该旅客限制于船上的某个客房或医院或任何其它地方。
●旅客在航行期间,包括本合约中提及的旅客在内,如需要提供任何特殊或额外或不在合约内的住宿或照顾,则必须在预约时知会承运人,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此外,旅客承认并同意,除了提供给健全旅客的住宿、服务或设备以外,承运人并无责任或义务提供任何特殊的住宿、服务或设备。
●对于怀孕、既先前存在的疾病、伤痛、体弱、伤残等身心疾病或其它疾病造成的旅客丧生、受伤或损害,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源于旅客不遵守某国家法律及/或承运人或任何政府机关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包括罚款、违约罚金、税金或其它费用以及由承运人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旅客应在承运人提出请求偿还后支付给承运人。
●对于自身所蒙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支出,旅客无权要求退费或对承运人采取任何行动,而且承运人不需对于其基于善意依据条款与细则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未满6个月的儿童将被拒绝上船,而且承运人不对该拒绝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某些特定邮轮也禁止未满
12岁的儿童上船。旅客订票前应与承运人联系此类标准。
d. 上船时,您必须以有效的信用卡或其它可接受的付款方式在前台登记付款,以支付任何客房费用。
e. 下船之前,旅客必须以其客房账号付清所有金额。对于任何旅客不遵守本要求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或延误,承运人概不负责。
f. 每位旅客均同意遵守承运人和其高级职员随时订定的一切规定,否则旅客可能会被要求下船,而承运人将无退费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或损失给旅客或任何陪同旅客的责任。
g. 未满18岁的旅客(「未成年人」)必须由年满18岁以上的旅客陪同(「陪同成年人」)。该陪同成年人明确同意在航行期间对未成年人负责。夜间航行时,陪同成年人必须与未成年人同房或睡在未成年人客房的相邻客房。陪同成年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未成年人购买和消费酒品及防止未成年人违反船上的任何规定。若陪同成年人并非未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则应向码头代表或承运人的前台人员出具陪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结婚证书证明本或核准未成年人旅行,并进一步准许其在发生紧急事故时接受医疗的父母/监护人同意书公证本。未在登船时出具这类档可能会导致被拒绝登船,而且不予退费。旅客必须年满18岁方可在船上购买或消费酒品或参与赌博。
h. 旅客不得携带任何烈性酒类或饮料、枪炮、武器、弹药、爆炸物质或任何危险性质的物品上船,服务性或导盲动物除外,但应在携带这类服务性或导盲动物上船之前通知承运人。旅客同意对该动物所产生的任何相关支出、损害、受伤或损失负全责。
i. 除非旅客事前取得承运人的书面许可,承运人的职员、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航行期间针对任何营利或其它专业、业务或商业活动招揽其它旅客。如不遵守此禁止规定的旅客将遭驱逐,而承运人无需承担任何航费退费或意外成本。
j. 每位旅客有权携带最多两(2)件总计不超过五十(50)公斤的行李登船,而且必须以旅客舱房能够容纳为准。事前获得承运人书面同意后,旅客可以携带额外行李上船,但需按目前适用的费率支付一定的费用。
k. 船上载运的所有易碎、易腐烂和贵重物品必须用手搬运,并由旅客自负风险。对于易碎、易腐烂和贵重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和船舶将不对旅客或任何其它人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l. 旅客确认邮轮上的医疗照顾可能有限或滞后,而且船只可能会航行到无医疗服务的目的地。因此,每位旅客应保证其本身及其所负责之旅客适合旅行。应承运人之请求,旅客可能需要出示证明其适合旅行的体检证明。承运人有权拒绝怀孕前期(怀孕后期)的妇女上船。有特殊需要的旅客将被告知某些国际安全要求和规定可能会造成行动障碍者或视力及/或听力严重受损者的不便。需使用轮椅的旅客必须自备小型/成人标准尺寸轮椅(22 1/2 吋宽),因为船上供应的轮椅仅供紧急使用。若身心状况可能需要特殊协助或起居设备而未通知承运人,或经承运人自行判断认定为不适宜航行的旅客,或所需照顾、治疗超出了承运人能力范围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或取消其登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有出现危险的
可能,旅客可能无法参加船上或船舶停靠港岸时的某些活动或节目。
5. 承运人的义务和限制
a. 承运人的责任绝不得超过适用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并未对船只的适航性、适合性或状况,或船上供应的任何食品、饮料、药物或粮食作出或暗示任何许诺、保证或保固。无论如何,承运人将不对旅客在船舶以外地区或船舶本身产生的任何意外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在岸上、非船舶所拥有之小船或非属本船所拥有之设备,或船坞或码头上所发生之事故。
b. 承运人将尽一切合理的注意,给船上旅客提供医疗照顾,但船上的这类医疗照顾及/或设施不等同于一般医院的医疗设施。这些医疗设施仅供紧急和急救之用。
c. 旅客确认,如果因医疗原因而需要疏散运输,承运人需代替和代表旅客安排交通,费用则由旅客自付。假使承运人预付了任何交通费用,旅客确认并同意承运人有权向旅客要求偿还该笔金额。
d. 承运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采取下列行动,而无需通知或支付任何费用或赔偿金:
i) 以另一艘船取代预订的船舶,不论其是否为承运人所拥有;
ii) 偏离预定的停靠港,路线和时间表或选择其它路线,
iii) 准许停靠或是略过任何停靠港或地方,
iv)在任何地点或港口停靠一次或多次,或提前或延后预定的航行或下船日期与时间。
v) 遵守政府机关规定的所有法律和命令,
vi)无引水员或拖船协助船只前进,或
vii) 协助保护生命与财产。
因此,建议旅客不要根据邮轮的预定行程安排重要的行程或会议,承运人可变更行程,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承运人可随时因任何原因而提供旅客与原先指定不同的住宿设备,而无需赔偿旅客。
a.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不超过:
i) 若致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包含医药费、残障废补偿金等(或任何赔偿)在内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70,000 美元;且
ii) 若致旅客财产损失或损坏,(a)每位旅客赔偿300美元,或(b) 每个遗失或损坏项为每公斤赔偿5美元,或 (iii) 每袋或每件行李赔偿75美元,以赔偿金额最低者为准。
6. 安全与保全
偕同未成年旅客的任何成人旅客应负责该未成年旅客的安全和行为。若旅客或未成年旅客的任何行为或疏
忽,或与之有关的原因,导致承运人直接或间接蒙受、引起或造成的所有或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成人旅客应对承运人负责,并偿还和充分赔偿承运人,使其免受到任何伤害。
旅客应保证自身适合搭船旅行且不会在任何情况下产生妨害,而且旅客的财产和行为(不论是否在船上)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造成伤害或不便,或者危及或损害他人的健康、安全或对他人造成不便,并且不会危及或损害船舶的安全及/或船上的装置、陈设、机械、设备或任何财产的任何部分。
假使因旅客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不论是出于故意或疏忽,对船舶及其陈设、设备或承运人的财产造成直接 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损害,旅客应对承运人负责,并赔偿一切损失。若旅客因任何故意或疏忽行为或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全部或部分人身伤害、死亡或损害或损失,旅客应进一步赔偿承运人及其每一位及所 有代理人或雇员。
基于国际安全和海上安全,以及基于其它旅客的便利,旅客特此同意接受合理的人身或财产搜查,不论是身体搜查或以筛检、扫描或其它方式搜查。检查期间,若承运人、船长及/或船上任何高级船员认定某旅客
(不论此人是否在船上)的财产可能造成他人不便,危及或损害他人健康或安全,可能危及或损害船只及/或船上装置、陈设、机械、设备、或任何部分,该财产将被扣押。
承运人将到访世界各地众多国家的许多港口,并可能在特定时候经过有战争或恐怖袭击发生的「出事地点」。因此,承运人可能有必要改变已公布的航行路线或停靠地点。任何此类变动是基于旅客安全且非承运人所 能控制的。尽管承运人竭力为乘客在船上的舒适和安全提供合理保护,承运人无法保证不会发生与战争、 恐怖主义、犯罪或其它潜在伤害来源有关的危险。承运人提醒所有旅客必须承担他们在岸上行动的责任, 并遵守当地相关政府根据特定城市和国家的详细当地状况对旅行者提出的建议和警告。承运人xx建议旅 客及其所在的旅行社在制定旅行计划时应取得并考虑此类信息。
旅客同意在使用邮轮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设施,或参与任何岸上旅游时,旅客应随时保持自己行为得当,并适当顾及邮轮上他人的健康、安全、舒适、享受和一般福利。若旅客的举止或行为违反此要求,或可能危及旅客自身健康或安全,或可能使旅客在任何港口被拒绝上岸,或使承运人负担任何医疗费及/或扶养费及/或遣送回国的费用,则承运人及/或船长应有权根据特殊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适当措施:
(i) 拒绝旅客在任何一个特定港口或其它停靠地点上船或下船;
(ii) 让旅客下船;
(iii) 转送旅客到其它停泊处;
(iv)把旅客限制在船上的某特定客房或船上的医疗中心;
(v) 通过船医及/或其职员,管理任何药品、药物或类似性质的其它物质,或在船医认为必要时,准许及/或限制旅客在任何港口住院或住进任何类似机构。
假使承运人及/或船长依上述条款的规定行事,旅客(在承运人自行斟酌下)和随同旅客旅行的其它人(不论是否订同样的票)均无权向承运人请求赔偿要求,包括此类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支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赔偿或将旅客送返各自国家的费用、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损失或支出的全额退费或部分退费。凡由承运人依此条款规定遣送旅客所产生的费用,承运人应有权向旅客索回。
若旅客遭海陆空之旅的(由航空公司及邮轮公司联办)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承运人无需负任何责任,相关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旅客登机。
7. 条款修改和保留
a. 承运人可在任何时候修改本航行合约的条款与细则,且无需通知旅客。
b. 承运人可自行斟酌修改预约,且有权在同意任何修改预约的请求时,收取其认为适当的行政费用。
8. 承运人取消或修改
承运人在船舶启航前可随时基于任何理由终止航行合约,并(不受前述一般规定限制)可因下列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不到船或船票超售,以致无船可用等原因)终止本合约,而承运人的唯一责任就是将已收取的航费退还给旅客,但不得因旅客违反航行合约的任何条款与细则,或旅客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履约而终止本合约。
承运人亦可随时取消巡航、变更航行路线或抵达日期及时间、改变登船港或离船港,缩短航行时间或替换 船只、飞机,不需通知或承担任何付款或赔偿责任,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不负担住宿费或伙食费、旅行费或其它损失,以及延误、不便等引发的费用或任何支出(不论损害赔偿或退费),除非有下列情形:
a. 如果承运人在启航前取消邮轮,则应退还航费(扣除旅客产生的任何机票费或住宿费)。
b. 如果航行被延迟,且旅客并未在船上住宿,承运人可安排膳宿,且不会向旅客另外收费。
c. 如果变更预定的登船或离船港口,承运人将由预定港口运送旅客至变更港口。
若提前终止或结束航行,承运人可选择发放抵用券、按比例退还旅客航费、转送旅客到另一艘船或运送旅客至预定港口。
凡行程有任何重大改变者,旅客有权(但并无义务)视同承运人已取消巡航,但旅客应在被告知行程改变的14 天内向承运人发出取消航行的书面通知。
取消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寄给承运人,其地址为:xxxxxxxxxxxxxx0xxxxxxxXx0x(000000)。
假使依本条款取消航行,旅客将有权(在无损任何其它法定权利且不负任何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替代邮轮,或将已缴金钱全额退费。旅客认同且承认,承运人一般上不可能同时提供和原先预约相同的适当的替代邮轮及/或类似行程,但承运人会全力提供类似期限和价值的适当另类邮轮。
假使依上述条款取消航行,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若有)仅限25美元或承运人视个案情况确定抵用券的百分比。
抵用券仅能用来向承运人做另一次预订。任何新的预订必须在原航行日期之后的六(6)个月内提出。抵用券发票可在订票时,凭新的航行票价,扣除旅客可用的折扣后赎回。
承运人航空/海运部门依航空/海运计划发出的任何机票,将只能退费给承运人。团体旅客政策可能有所差异,而且付款和取消费用也可能会因促销活动而不同。建议旅客与各自的旅行社联系确定航行合约中关于团体 订票协议或促销的特定条款与细则。
承运人亦有权因不可抗力事件在任何时候取消或停止航行,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战争威胁、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威胁、暴动、民众骚乱、灾害、天灾(包括但不限于海啸及/或台风事件)、自然灾害和核灾、火灾、港口关闭、罢工或其它工业行动、海上医疗紧急事故、为响应遇险呼叫或其它紧急状态而采取的海上合法绕航,以及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它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退还部分的航费(若在启航前取消,则全额退费),但承运人不必对旅客负任何责任。
启航后, 承运人不保证邮轮会停靠广告中公布的所有港口,或完全沿照预定路线或行程航行,但承运人会全力维持行程,并且将不会不合情理地改变行程。承运人有绝对权利决定是否略过某港口及/或在另外的港口停靠及/或更改广告中的路线或行程,不论是该决定是否出于此处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是因为可能影响旅客安全及/或天气或其它原因。任何这类变动将不致构成重大改变,且承运人将不负任何责任,除非行程的变动源于邮轮的技术问题或承运人所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事件,而该事件造成的无法停靠预定港口的损失,承运人将适度退还部分费用。
9. 旅客取消
鼓励旅客购买承运人航程保险(若有)(「保险计划」),以便旅行在既定情况下被取消时获得充分追索权。 保险计划下的退款及/或优惠将严格以保险计划的条款与细则为依据。旅客必须尽快将任何取消通知承运人和保险公司。
凡未购买保险计划的旅客无权获得任何退款,除非本条款另有其它规定。任何退款将直接付给旅客的信用 | |
卡户头或旅客的旅行社,而且旅客可直接从这些来源领取退款。旅客可用电话或经由计算机订票系统的电 | |
子通知取消订位,但承运人应立刻收到取消确认书。以下取消政策应适用于航费、航行旅行费、飞机附加 | |
x、不收佣金的船票费用、岸上旅游及航前和航后的配装行程费用(「总费用」): |
航行时间6 天或以上 取消费用(每人)
启航前45 – 30 天
全部费用的25%
启航前29 – 15 天
全部费用的50%
启航前14 – 08 天
全部费用的75%
07 天或以下
全部费用的100%
全部费用的100%
未搭乘/无书面通知
航行时间5 天或以下 取消费用(每人)
启航前45 – 14 天
全部费用的25%
启航前13 – 08
全部费用的50%
07 天或以下
全部费用的100%
未搭乘/无书面通知 全部费用的100%
若相关手册中提出了较低的取消费用,则适用此较低的取消费用。如果旅客已购买任何旅行保险,旅客必 须尽快将取消预约的决定通知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旅行保险计划的退款或可用优惠将以该计划的条款为依 据。所有机票均属承运人的财产,必须退还和归还给承运人。由旅行社代表旅客预定的航行及相关的旅游、住宿及旅行项目。对于旅行社的任何xx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将旅客的存款或其它资金汇送予承运 人,或承运人未能将退款汇还予旅客,或不遵守有关当局制定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要求),承 运人将不负任何责任。若旅客未购买保险计划,旅客取消或缩短航程,将得不到承运人的任何补偿或优惠。
如果因为任何原因,不论是否为旅客所无法控制的原因,以致旅客并未在指示的日期使用航行的航行合约、指定船只或任何替代船只,或旅客于航行途中上船或离船,以致仅使用到一部分规定的航行合约,旅客无 权要求退费,除非另有其它规定;且承运人对旅客不使用或部分使用的行为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承运人 有权斟酌针对上述任何事件对旅客予以赔偿,每次航行的最高赔偿为每位旅客25美元。
10. 不可抗力
在不减损或以任何方式剥夺承运人或船舶在本航行合约中所载任何豁免、除外或限制利益的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不必对任何损失(不论是否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或其它损失),任何人、旅客或财产的扣押、或因下述原因而起或可归责于下述原因以致无法履行本航行合约或其任何部分负责:
a. 天灾,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暴风雨、台风、闪电、暴风或洪水,
b. 罢工、关厂、停工或贸易限制或劳方、工业行动或劳动困难、或任何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短缺,不论承运人是否为其中一方,
c. 任何病毒爆发、世界大流行病、恶劣天气、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SARS 或类似SARS 的事件或诺瓦克类病毒);
d. 核爆、放射性或游离辐射;
e. 船舶爆炸、火灾、碰撞、搁浅、沉没,或是船只或其船身、装置、陈设、机械或设备和任何同样的东西发生故障、坏掉或损坏。
民众骚乱、暴乱、造反、战争、内战、政府限制或征用、政治干扰、叛乱、革命, 造反、军事或镇压量、入侵、外敌行动、恐怖行动、破坏活动或刑事毁坏,
g.
行动、限制、规定、细则、拒绝授予任何执照或许可证、任何政府机关的任何禁止或措施,或无法取得或未能供应燃料,
h. 任何电子或电子硬件、设备、机械、组件或计算机,包括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直接或间接使用的程序或软件功能故障或不正常,
i. 进出口规定或禁运,
j. 检疫限制,
k. 对船舶潜在瑕疵或固有瑕疵、质量或缺陷或自然恶化造成的容积或重量耗损责任,
l. 旅客的行动、疏忽或不履约,或违反或不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的任何规定,
m. 财产的包装、标记或地址标示不足或不当,
n. 旅客或其任何代表对财产的处理、装运、装载或卸载,
o. 承运人或船舶所无法避免的情况和适当注意仍无法预防的后果,
旅客承认已完全了解船只的性质与特性,并承担旅行、运输和处理旅客及其行李的一切风险。旅客承担下 列原因所产生的风险,或依承运人判断或船长认为必要或适当的风险,并免除承运人因下列原因而产生或 引起之任何受伤、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任何天灾或公敌行为;不可抗力;拘捕;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限制或 法律所订的限制;统治者或人民;海盗;战争;革命;勒索;恐怖行为或威胁;劫机;轰炸;威胁或实际 叛乱;起义或内乱;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或触礁;天气状况;停泊或停靠困难;港口壅塞;海洋、河 流、运河封锁或其它水域危险;任何种类的航行危险;运河缺水或没有通道;盗窃;机械、锅炉或潜在缺 陷造成的意外(即使在登船或启航时即已存在);恶意行为;船员擅离职守或造反;船只遭法律程序扣押;罢工、停工或工潮(不论这类罢工、停工或工潮是否为承运人或其它人所引起);或承运人所无法控制的 任何损失。在任何这类情况下,承运人可修改、缩短、延长或取消全部或部分航行,而无需负退款或其它 责任。除非以上另有其它规定,否则船舶若因包括承运人过失在内之任何原因,未在预定日期或广告日期 出航,承运人有权用其它船舶或运输工具替代,而不论其是否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并以该船舶载运重 新上船的旅客,或依其选择,退还已缴的船费或按比例退还部分船费,而无须对任何种类的损坏或损失负 任何责任。承运人可经自行斟酌,有充分的自由在没有引水员和拖船协助的情况下前进;基于任何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为了旅客或船舶的利益,或为了拯救生命或财产,而偏离方向或习惯的路线;驶入任何非预 定或非广告之港口;因任何原因而在船舶航行之前、期间或之后取消任何预定停泊的港口;略过任何预定
或广告中公布的港口或在此港口提前或延后上岸;如果承运人认为适当,可驶回登船港口或之前曾经到过 的任何港口;以另一艘船或任何一个停靠港取代,无需事先通知,且无需对旅客负任何附带损失或其它损 失、危险或延误责任。承运人有绝对权利遵守政府命令、建议和指示,而无需对旅客负任何赔偿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对健康、保安、出入境、海关或安全的责任。每位旅客必须承担检疫的所有风险、损失和费用,而且将被收取每日应付的维护费,如果是这段检疫期间船上的维护,旅客应承担延误或拘留所引起的所有 风险和损失。因本款列举之情况造成的旅客及/或行李上下船相关费用及船只和岸上之间的转运费用,必须由旅客承担。
11. 港口延误、略过或变动
承运人可基于任何原因变动预定的登船港、略过任何中途停靠港,或略过或改变任何预定的停靠港。若略过或改变预定的离船港,或在船舶航行前后变更预定的启航、抵达时间或预定的航行行程,无需事先通知旅客,且旅客无权要求退费或对承运人采取任何行动,而且承运人不对任何延误或其它相关情形负任何义务或责任,除非有下列情形:
i) 若预定航行日期和时间延误超过24小时,则承运人可在延误期间为旅客安排合理的住宿,且不向旅客收费。
ii) 如果预定的登船港变更,则承运人可自行斟酌以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决定的海运、空运或陆运交通工具)将旅客从原来的登船港运送至预定的登船港,而不另外向旅客收费,若无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将退还已收取的航费。
iii) 如果预定的离船港变更,则承运人可自行斟酌以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决定的海运、空运或陆运交通工具)将旅客从船舶停靠的最近港口运送至离船地点,而不另外向旅客收费,若无替代运输工具,承运人将退还相当于替代运输工具费用的金额给旅客,但退费将不超过所收取的航费。
iv) 如果预定航程被缩短,不论是源于略过或变更船舶预定的中途停靠港或其它原因,承运人对此的唯一责任应根据航程所减少的总天数,按比例向旅客退费,但预定航程缩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v) 若预定航程因任何原因而延长,承运人无需因此延长对旅客负任何责任,而且旅客无权对该延误要求任何赔偿。
除非前述任何延迟、变动或略过并非旅客违反任何条款或旅客的行为、疏忽或不履约所引起,而且并非因为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或船长所无法控制的原因所致。
12. 残障和健康
承运人有权要求任何旅客出具适合搭乘邮轮旅行的体检证明。
有身心障碍或其它残障,而需要特殊待遇或协助的旅客(包括坐轮椅的旅客)必须在订票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坐轮椅的旅客必须自备标准尺寸轮椅,而且必须由合适且能够协助他们的旅伴陪同。船上的轮椅仅供紧急使用。其它信息请见手册。承运人有权拒绝未提供残疾或需要协助通知的、或承运人认为不适合旅行的、或病情可能恶化继而对其自身或其它旅客构成危险的旅客上船。
旅客无权独占两个或两个床位以上的舱房,除非已支付单人附加费用。若因取消床位缘故造成旅客独占一间两个或两个床位以上舱房局面,旅客需支付单人附加费用。如果取消订位导致旅客原先预订的舱房数目减少为一个舱房,其余旅客将分别负担因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对于海陆空之旅(若订票时尚未确认),承运人应在得知此安排后的合理时间内告知飞行安排的细节。凡通知后必须变更的任何安排,这类变更不应属于重大变更,而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支付旅客因此直接产生的任何必要和合理费用。如果旅客因此类变动而取消航行,则应支付取消费用。
13. 责任限额的利益
订约双方明确同意,在无损本条款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此处所载豁免、限制、条件、和自由的原则下,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包括承运人随时变动的各独立承包商或分包商)不承担其于雇用或代理期间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履约直接或间接对旅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的责任,而适用于承运人或承运人依本合约享有的各项权利、责任豁免权、辩护和任何性质的豁免权亦可扩大适用,以保障依本款前述规定代表承运人的每位雇员或代理人(包含前述承包商)。承运人可随时将视同为其雇员或代理人(包含前述承包商)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在此范围内认定为航行合约的订约人。
14. 行李、贵重物品和其它财产
a. 本文件中的「行李」仅指手提箱、手提旅行袋、拖拉行李箱、袋子、衣架或行李束带,以及他们的行李中,包括个人衣物、个人饰品、盥洗用品和航行所必需的类似私人用品,包括旅客未装在容器中的所有其 它私人物品。旅客不得将贸易工具、日用品、计算机、乐器、收音机、电视、电子设备、酒类、易碎物品、金块、珠宝、宝石、金钱、文件, 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贵重物品或指定物品带到船上,或装在旅客的行李中,除非旅客在登船之前已提出申请,且与承运人签有特殊的书面合约。旅客特此保证并未携带这类物品上船,或将他们当作行李装在任何容器中。承运人不会对任何上述项目、易腐烂物品、假牙、光学设备(包括隐 形眼镜)、药物、照相机、娱乐及/或运动设备、现金、证券或其它流通票据负责,不论旅客的行李中是否携带。
b. 根据航行合约规定,旅客所购船票允许携带之行李及其它财产的总计价值不得超过300美元,而且承运人或船只因任何原因对上述行李的应负赔偿责任不超过该总额。
c. 各种行李,包括超重行李,必须只能装有旅客的私人用品,其它人的财产均不得带到船上。
d. 旅客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炸药或易燃物或其它危险、有害或有毒物品或物质作为行李带到船上。旅客对承运人、船只或他人及财产所造成所有损害和损失,或其带到船上的任何武器、炸药、易燃物或其它危险物品或物质造成的后果负责。
e. 任何种类的动物均不准上船。
f. 承运人、船长或船上的任何高级船员有权利基于任何原因或地点将任何动物或财产从船上的某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或从船上移走、处理或销毁该动物或财产,且无需对其携带者、或者拥有或保管者负责。
g. 旅客不得在船上饮用任何酒精性饮料,承运人雇员或代理人出售饮料除外。若旅客带到船上的酒类超过了登船港的免税许可限额,该酒将存放于船上保管,并于抵达离船港时归还旅客。
h. 所有财产必须妥善包装,并清楚标示旅客的全名、住址、船舶名称、航行日期和目的地,如果旅客未能遵照要求,承运人及/或船舶将不会对因此引发的任何财产损失或延误交还承担责任。
i. 船舶抵达时未领取的财产由旅客及/或财产拥有人承担储存的风险与费用。若其财产在船舶抵达后的30天内无人领取,承运人可以其认为的任何合理方式处置该财产,而无需对旅客及/或拥有人及/或其它人负上任何赔偿责任。
j. 对于任何行李或私人物品或财产,旅客无需支付或领取共同海损分摊额的义务或权利。
k. 承运人及/或船长对属于任何旅客或其持有的任何财产具有留置权,不论该财产是旅客旅行时带到船上的或旅客带到承运人所拥有或包租的任何其它船上的,以便依航行合约或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所签任何其它合约或契约,用于清偿到期应付给承运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金额、金钱、支出、费用或损害赔偿,包括以拍卖或其它方式处置留置财产时所产生的支出和费用,并以销售所得支付与储存和销售有关的所有支出。若有余额则交还旅客,届时承运人、船舶及/或船长将解除对该财产的所有责任。
l. 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保存在承运人指定的保险箱中;
m. 本航行合约中所载的所有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将适用于承运人所储存或同意储存的所有贵重物品,包括承运人储存在安全保管箱或安全信封袋中的贵重物品。承运人不对贵重物品或留在客舱内的其它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且承运人不对旅客在承运人实际保管期间未提出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或正常磨损承担责任。
n. 旅客必须于离开相关区域的海关前向承运人报告装货期间或离船期间发生的行李损失或损害,对于未报告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运人概不负责。对于在船上以外地方发生的任何行李损失或损坏,若与飞机、汽车、大客车、地面转运、搬运工、装卸工人及/或饭店有关,将由提供该服务的人或实体自行负责,旅客承认承运人不保证该类服务的表现,并且承运人不对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负责。承运人有绝对权利将旅客及/或其行李以海运、铁路或空运方式转交其它承运人,以便到达最终目的地。若这类替代航行是基于承运人的便利,则由承运人负担费用。否则将由旅客负担费用。
15. 独立承包商、非船上发生的事故、旅游等
对于非属承运人的代理人、职员或独立承包商的行动或疏失给旅客带来的损失,旅客无权要求承运人退费,且承运人亦不负任何责任。旅客同意,对于提供任何与巡航/航行相关的船外服务给旅客的任何承包商或其它人的行动、疏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对任何性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和船只均无需负任何 责任,且旅客应免除并解除承运人和船只对这类伤害、损失或损坏所付的索赔责任。与独立承包商之间的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i. 为了方便船上旅客而为旅客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医生、牙医、护士、理发师、美发师、修指甲师、男按摩师、摄影师、艺人、指导员和店主提供的服务或产品。
ii. 由其它人在承运人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以外的其它地方提供的旅游、岸上旅行、饭店、岸上短途旅行服务,转运船舶或空运、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或其它运输,或其船舶与其它承运人之间接驳有关的服务、产品或 运输。
iii. 由旅游公司、旅行社、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承运人拥有或经营之船舶以外的其它地方安排或设计的其它旅游相关服务、产品或运输。包括饭店和船舶或空运、铁路运输或陆路运输在内的旅游并非由承运人经营和控制,且承运人不对他们做任何表示。
任何其它承运人、接运人或其它人在安排旅客的行李运送;旅客的岸上住宿、旅游、消遣或娱乐;旅客获 得的任何其它服务或使用的设施;或船上载有外科医生、医师、理发师、美发师、修指甲师、或提供个人 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船上需要为旅客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提供紧急医疗照顾时,双方应该了解并约 定承运人仅能基于旅客的便利而这么做,而并不代表拥有、提供或经营这类服务或设施的任何人或监督他 们的行为,而且这些服务将由替旅客工作的独立承包商直接提供,并以该承包商在船票、发票或通知中注 x的任何条件为依据。和旅客交涉的人在各方面均不得视为承运人的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此人将有权对 其为旅客或代表旅客提供的任何服务收取适当费用,且这类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外科医生、医院、药物治疗、诊断、设施、空中救护设备或地面救护车的费用,并且由旅客自行负担。旅客应同意偿付且赔 偿承运人预付的任何费用。对于任何人、承包商、服务或设施,或接受他们命令或协助他们诊断、药物治 疗、提供任何建议、服务或照顾给任何旅客之人的表现,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至于任何人对非此处所叙 述之任何事件、事务或事情所产生的任何行动、疏忽、不履行或疏失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与巡航有关的所有健康、医疗或其它个人服务仅是基于旅客的便利和利益予以提供,而且将会向旅客收取这类服务的费用。旅客同意使用船上或其它地方可提供的药物、医疗和其它个人服务,并同意负担风险与费用,承运人则不负任何责任。由于承运人并非医疗提供者、医生、护士或直接为旅客工作的其它医疗或服务人员,故不得视为承运人为控制或监督的人员。同样地,美容师、男按摩师、摄影师、指导员和其它服务人员将被看作是直接为旅客工作的独立承包商。承运人建议旅客自行投保与巡航有关的行李、私人物品、旅行取消和紧急疏散、意外死亡或伤害、疾病和医疗费用等诸方面的保险。
16. 索赔通知书
a. 丧生或伤害的任何索赔应于丧生或伤害发生日期起的三十(30)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
b. 财产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应尽快在发现财产损失或损坏之日起,连同所有保单一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
c. 财产损失或损坏通知书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中提出:
i. 若是明显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损失之前或当时提出,
ii. 在损失或损坏并不明显的情况下,则旅客应在下船日期算起的十五(15) 天内提出财产损失或损坏索赔,或在接收财产时提出,以较后的日期为准;下船或交还财产应视为承运人交还财产且货物完好如初并且数量与之前相同的确切证据,承运人及/或船舶将无需对该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d. 对于本条款与细则中并未规定的任何索赔,应于旅客下船日期起或于应该下船日期起的三十(30)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以较后发生的日期为准,若是财产索赔,则应在交还财产日期或应交还财产日期发出通知,以较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e. 旅客申报任何丧生、受伤、财产损失或损坏时, 承运人应尽快做出调查,以确定丧生或受伤的原因或是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原因、性质和程度。
f. 本条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应寄给承运人,其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海南航空大厦B座2层(100027)。
17. 诉讼时效
a. 因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因财产损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诉讼都有时效限制,而且承运人和船只将可在两(2) 年期限后免除一切责任,时效的计算如下:
i. 如果是人身伤害,将从人身伤害发生时或旅客离船起开始计算,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ii. 如果是发生旅客死亡的情况:
(a) 在离船前或离船时,从旅客应离船的日期开始计算,
(b) 航行期间xx发生人身伤害而离船后,从死亡日期起开始计算,但这一期限应不得超过从离船日期起的两(2) 年;
iii. 如果是财产损失或损坏,则自拥有该财产或保管、持有或控制该财产之旅客,或是携带该财产上船的旅客自离船日期起,或自应该离船日期起开始计算,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b. 没有时效规定的任何诉讼或索赔都有时效限制,且承运人和船只可在旅客下船日期起或应该下船日期起计算的两(2)年期限后免除一切责任,以较后发生者为准,如果是财产损失或损坏,则应在交还财产日期起或应该交还财产日期起免除一切责任,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c. 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将成为诉讼时效期限暂停和中断的依据,但无论如何,旅客下船日期或应该下船日期起满三(3)年期后,便不得依照航行合约或本条款与细则提出诉讼或索赔,不论该诉讼或索赔是基于合约或民事侵权行为而提出,若是财产损失或损坏,则不得在交还财产的日期或应该交还财产日期起的三(3)年后提出,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d. 尽管有本款第a、b和c项的规定,承运人仍然可以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或双方在诉讼原因产生后以及初期且诉讼时效期未满之前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展延诉讼时效期。
18. 肖像的使用
旅客认可且同意承运人享有专有权可在何性质的图画媒体中使用/或纳入旅客的任何摄影、影音和视觉肖像,以便进行商业交易、广告、销售、宣传及其它活动,而无须对旅客负任何责任或赔偿,而且对这些肖像的 所有权利、所有权和产生的利益应完全属于承运人,而旅客或从旅客处获得任何权利或利益的任何人将不 得提出任何索赔。
19. 适用于任何种类之索赔、行动或法律诉讼的条款与细则
x航行合约适用于任何种类的索赔、行动或法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不论是控告承运人的「对人」诉讼或是控告本船舶或由相同或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阶层所经营的任何船舶的「对物」诉讼,且不论这类诉讼是基于合约或侵权而提出。
旅客同意其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将以个人身分,而不能以团体诉讼一份子或任何其它代表身分提出。
20. 代理人、保证和赔偿
a. 凡旅客订票或预订巡航/航行,或通过销售代理、旅行社、旅行业者或其它中间人(以下简称「旅行社」)与承运人交易时,旅客同意且确认:
i. 旅行社仅能担任其代理人,而且有充分权力可在任何事务中代表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运人签订航行合约、领取承运人所开的任何票、进行预约、修改或取消任何预约、签署任何档和支付及收取任何资金。
ii. 本档中的所有条款与细则将构成旅行社代表旅客签订的任何航行合约的一部分,
iii. 承运人将不对旅行社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履约负上任何责任,
iv. 对于旅客出于转交承运人或其它目的而支付给旅行社,但旅行社未能照办的款项,或重新开立已经开出并送达旅行社的船票,承运人将不负退款责任,且
v. 假使旅行社因任何原因以致无法将旅客付给他的任何款项汇给承运人,旅客依然需负担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资金。
b. 任何旅行社或代表某一位旅客或当事人与承运人交涉的人(以下简称为「旅客代理人」)特此保证和xx他们具有充分必要的职权,可代表他们的旅客或当事人签订任何航行合约,并在签署航行合约之前,将此处的所有条款与细则告知他们的旅客或其它当事人,而且旅客或当事人特此保证、xx且确认旅客代理人业经充分授权,可代表旅客或其它当事人处理任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运人签定航行合约,代收承运人开出的任船票,进行任何预约或是修改或取消预约,签署任何档,并支付和收取任何资金,而此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与细则应成为旅客代理人代表旅客或当事人签订之任何航行合约的一部分。
c. 对于因旅客代理人违反任何保证或航行合约中规定的任何事项,或是可归责于该违规的行为,以致旅客代理人直接或间接蒙受、产生或造成任何性质之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旅客代理人兹同意偿付且充分赔偿承运人,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伤害。
d. 在不影响此处所提及的行李遗失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若有任何财产并非旅客本人的未支配财产,基于本条款与细则以及航行合约,旅客将被视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代理人,并保证他已取得 该财产所有权人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授权,可签订航行合约,而且他们与旅客都将受到这些条款与细则的 约束。对于未经旅客授权即代表财产所有权人或利益关系人签订本合约,或有与之相关或可归责于此一原 因的情况,以致承运人直接或间接蒙受、产生或造成任何性质之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旅客将偿付且应全额赔偿承运人,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伤害。
e. 旅客将偿还且应全额赔偿承运人,使其不致因旅客的疏忽、违反责任、违约、不履行或不遵守本条款与细则及航行合约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产生或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支出及/或延误而受到伤害。
21. 通知
依照本航行合约的条款与细则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信,应视为对其他当事人同样有效,通知方式可以为由专人、普通邮件或快递寄送或传真至下列地址给承运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海南航空大厦B座2层(100027),传真:86 10 60195217。
22. 法律的选择/管辖条款
承运人和旅客兹不可撤销地同意,因本航行合约或承运人对于航行合约提供或即将为之提供的运送和服务所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按照承运人的选择,由香港的法院裁定,并以香港的法律为依据。
23.
语言
x航行合约是用英语草拟。航行合约可翻译成英语以外的任何其它语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以英语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