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本行A股股東質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本行A股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 本行H股股東質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股東如為香港公司或已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應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辦理質押登記。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管理辦法
(2022年版)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登記與備案
第三章 股東權利限制情形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信息報送及披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股份質押管理,保障本行、股東的合法權利,促進本行持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 年第1 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43號)和《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21]4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主要規範本行股東對外質押本行股份的登記備案、權利限制、日常管理等事項。本行開展的其他銀行股權(股份)質押授信業務應遵守本行授信業務相關規定。
第三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行章程,不得損害本行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x行應建立和完善本行與股東經營風險間的防火墻,有效防止因股東質押本行股份而產生的各類風險。
第二章 登記與備案
第五條 x行股東以本行股份為自身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並事前書面告知本行董事會與本行董事會辦公室,說明出質股份的原因、股份數額、質押期限(如有)、質押權人等基本情況,並提供股東財務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 x行相關部門應當從股東財務狀況、質押股份被執行風險等方面對股東出質本行股份事宜進行風險評估。
第七條 x行A股股東質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本行A股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
本行H股股東質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股東如為香港公司或已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應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辦理質押登記。
第八條 擁有本行董事、監事席位的股東,或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股東出質本行股份,事前須向本行董事會申請備案,說明出質的原因、股份數額、質押期限(如有)、質押權人等備案要素基本情況。如相關備案要素發生變更,相關股東應事前向本行董事會申請重新備案。
第九條 如董事會認定股東出質本行股份的事項將對本行股份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應不予備案。
第十條 在董事會審議股東出質本行股份的相關備案事項時,由擬出質股東委派的董事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x行股東完成股份質押登記後,應配合本行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時向本行提供涉及質押股份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應於完成股份質押登記後的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本行提供財務報表。
股份質押期間,被質押股份如涉及訴訟(仲裁)、凍結、拍賣、折價、解押等事項,相關股東應於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辦公室收到股東關於質押股份的相關書面通知、備案材料及其他相關信息後,應及時通報相關業務部門。
第三章 股東權利限制情形
第十三條 股東在本行的借款餘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淨值,不得將本行股份進行質押。
股東不得利用股份質押形式,代持本行股份、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讓本行股份。
大股東不得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為自身及其關聯方以外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股東質押本行股份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時,其持有的股份在股東大會上不得行使表決權,其持有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其派出董事在本行董事會上不能行使表決權,不計入出席董事會的人數。
第十五條 對於因存在虛假xx、濫用股東權利或其它損害本行利益行為而受到監管處罰的股東,本行應積極配合監管機構,採取必要措施限制其相關權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x行應做好本行股東質押本行股份的相關事項管理工作,董事會辦公室是本行股東質押本行股份管理的牽頭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本行股東質押本行股份相關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不限於:
(一) 與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溝通,督促其做好本行股份質押和解押的管理,及時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
(二) 根據股東申請,協助辦理本行股份的出質登記;
(三) 負責本行股份質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監管報送等日常工作;
(四) 協助董事會辦理相關股東質押股份備案事項,針對股東質押股份的行為是否對本行股份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進行初步判斷,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 定期收集、分析已質押本行股份的相關股東的財務數據,持續關注被質押股份是否涉及訴訟、凍結、折價、拍賣等事項;
(六) 做好本行股份質押相關事宜的風險監測、輿情引導及應急預案等工作;
(七) 建立股份質押管理監測台賬,加強IT信息系統建設,提高股份管理的規範性和股份質押的透明度;
(八) 主動加強與監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商管理部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支持本行工作,完善本行股份質押登記程序;協調司法部門和拍賣機構,確保參與本行股份公開拍賣的競拍人資質符合監管政策要求;
(九) 嚴格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關於股東質押股份的規定。
第十七條 x行應規範開展股份質押授信業務。開展授信業務過程中,接受他行股權(股份)作為質物時,應認真核實股權(股份)質押的合法性,事前完善合同條款,規範出質人行為。應依法辦理質押登記,確保質權合法有效。具體由本行相關部門在相關制度中予以明確。
本行不得接受下列銀行股權(股份)作為授信業務的質物:
(一) 本行的股份;
(二) 銀行章程、有關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質,或其他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銀行股權(股份);
(三) 權屬關係不明、存在糾紛等影響到出質股權(股份)價值和處分權利的,或價值難以評估的銀行股權(股份);
(四) 被依法凍結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銀行股權(股份);
(五) 證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別處理的上市銀行股份;
(六) 按要求出質前應向股權(股份)所在銀行董事會備案而未備案或備案未通過的銀行股權(股份);
(七) 涉及重複質押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不審慎行為的銀行股權(股份)。
第十八條 x行接受質押的商業銀行股權(股份)的準入標準、評估價值、質押率、質物的價值監控等業務要求由本行相關部門在有關制度中予以明確。相關職責部門應嚴格掌握貸款標準,認真履行貸款三查。
第十九條 x行相關業務部門應負責監測質押本行股份的非自然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在本行的借款情況。本行股東存在質押本行股份情況的,本行向其提供的借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本行股權淨值。
第五章 信息報送及披露
第二十條 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本行應通過季報、年報等渠道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並應在以下任一情形發生後10日內通過法人監管信息報送渠道,將相關情況報送監管機構:
(一) 本行被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全部股份的20%;
(二) 主要股東質押本行股份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
(三) 本行被質押股份涉及凍結、司法拍賣、依法限制表決權或者受到其他權利限制。
第二十一條 x行應根據股票上市地監管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時做好本行股份質押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x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控股股東,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其持有的股份佔本行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 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本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述「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本行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本行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 大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行股東:
1. 持有本行15%以上股份的;
2. 實際持有本行股份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
3. 提名董事兩名以上的;
4. 本行董事會認為對本行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
5.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持股比例合計符合上述要求的,對相關股東均視為大股東管理。
(四) 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本行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達成一致行動的相關投資者,為一致行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