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营,2015 年 7 月 1 日实现商业运营,2015 年实现净利润 420.31 万元。投入运营以来,受垃圾热值低等因素影响,单位垃圾售电量低,项目收益远低于预期,缺乏经济性。投入运营初期,该项目实际每吨垃圾售电量仅为 131 度,垃圾热值约 3,676kJ/kg,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值 280 度/吨垃圾,参考热值报告数据 5,309kJ/kg 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xxxxxxxxxxxxxxxxxxx)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19 年 4 月 3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28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发行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及各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予以详细回复。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或补充意见。现就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详细回复如下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名词的简称和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回复中如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目 录
问题 1、申请人 2014 年、2015 年完成非公开发行。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后仅实现 420 万元效益即对外转让,其中 2015 年将荣成环保 8%股权转让给xxxx,实现投资收益-3.23 万元,2016 年将剩余 92%股权转让给威海昊阳,确认投资收益 112.12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刚建成尚未形成规模效益即对外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是否达到承诺效益。(3)xxxx、xxxx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等情况,申请人荣成环保股权转让给xxxx、xxx阳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相关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
问题 2、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 亿元,其中,1.2 亿元用于“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项目,1.6 亿元用于“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2.8 亿元用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建设期均有 12 个月,但上述募投项目均于 2015 或 2016 年度即开始资金投入,请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投资建设进展缓慢的情形,如存在说明进展缓慢的原因,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6)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发行人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
问题 3、本次募集资金 2.4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 33
问题 4、2015 年及 2016 年营业外收入分别为 3,603.94 万元和 5,728.50 万元。根据申请材料,2015 至 2016 年前述收益未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期各期,申请人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742.89 万元、878.39 万元、-311.16 万元和 2,831.69 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6.21%、8.36%、4.45%和 6.4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报告期各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资产处置收益的明细内容,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过程及其准确性。(2)结合前述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
问题 5、申请人 2017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2017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规定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核查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43
问题 6、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 2.8 亿元、8.19 亿元、14.42 亿元和 12.10 亿元,报告期内大幅增长,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情况、在建工程建设周期等情况补充说明在建工程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4
问题 7、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问题 8、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三个热电联产项目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如涉及,请说明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 1、最近一期末,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共 46 家,其中 34 家最近一年一期均无营业收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述控股子公司一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相关子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及盈利空间。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5
问题 2、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出口美囯。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美贸易摩擦现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6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已获准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的要求。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80
问题 4、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绩波动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1
问题 5、公司存在租赁农村土地的行为。请申请人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是否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如需)并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如需),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或讨论通过(如需),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性质。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9
问题 1、申请人 2014 年、2015 年完成非公开发行。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后仅实现 420 万元效益即对外转让,其中 2015 年将荣成环保 8%股权转让给xxxx,实现投资收益-3.23 万元,2016 年将剩余 92%股权转让给威海昊阳,确认投资收益 112.12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刚建成尚未形成规模效益即对外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是否达到承诺效益。(3)xxxx、xxxx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等情况,申请人荣成环保股权转让给xxxx、xxx阳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相关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刚建成尚未形成规模效益即对外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对外转让前,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为 13,819.60 万元,投资项目完工程度 100%,该项目 2014 年 10 月 21 日投入
试运营,0000 x 0 x 0 xxxxxxx,0000 x实现净利润 420.31 万元。投入运营以来,受垃圾热值低等因素影响,单位垃圾售电量低,项目收益远低于预期,缺乏经济性。投入运营初期,该项目实际每吨垃圾售电量仅为 131 度,垃圾热值约 3,676kJ/kg,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值 280 度/吨垃圾,参考热值报告数据 5,309kJ/kg 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为此,荣成市政府、荣成环保以及公司共同寻求解决办法,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荣成市政府积极协调辖区内垃圾供应部门,要求加强垃圾的源头管理,并对进场垃圾进行抽查考核,避免或减少泥土、贝壳等低热值杂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时荣成市政府还协调临时将威海市区约 150 吨/天垃圾运至项目,对垃圾总体热值提升有一定的帮助;项目公司则采取了增加垃圾发酵时间、提高垃圾池温度、提高一次风温度、渗滤液加热回喷垃圾池、掺烧农林废弃物、加强运行调整等一
系列措施;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向xxxx转让荣成环保 8%的股权,并聘请xxxx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xxx担任荣成环保总经理,从而引入当地合作方,以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盈利能力。经过各方努力和各种实践,项目吨垃圾售电量逐步提升,2015 年 7-12 月,每吨垃圾售电量提升到 150 度,但与可研报告测算值仍有较大差距。
考虑到荣成垃圾成份特性受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习惯、区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垃圾热值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为了避免该项目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持有的荣成环保的所有股权进行对外转让。2016 年 1 月 3 日,公司将荣成环
保剩余 92%股权转出,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收益 112.12 万元。至 2016 年 9 月公司
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同时根据协议收取了合计 436.41 万元资金占用费。
转让 8%荣成环保股权事项,已经 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对相关决议均及时公告,并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和 2015 年 4 月 10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的公告》和《<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转让 92%荣成环保股权事项,已经 2016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对相关决议均及时公告,并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公告》。
收取资金占用费事宜,已经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相关决议均及时公告,并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就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资金占用费支付协议>的公告》。
二、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是否达到承诺效益
荣成项目 0000 x 0 x 0 xxxxxxx,0000 x实现净利润 420.31 万元,
项目可研预计年平均净利润为 1,279.51 万元,按 2015 年实际商业运营时间 6 个
月计算,预计净利润为 639.76 万元,项目实际效益未达到承诺效益。
三、xxxx、xxxx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等情况,申请人荣成环保股权转让给xxxx、威海昊阳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相关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合理
(一)xxxx、xxxx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相关协议签署时,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09C 号-1402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3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xxx,持股比例 100%。
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92%股权相关协议签署时,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硕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 年 06 月 18 日
经营范围:热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热力设施的安装与维修;河水的取水与供水;污泥、炉渣的处理应用与搬运;供热设备、保温材料和热量表的批发、零售与安装;市政工程建设,制冷、给排水、供暖工程建设、制冷设备、水暖管材管件安装及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系统建设与运营,从事能源科技、节能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焚烧可燃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发电、供热,销售焚烧后废金属、飞灰与炉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xxx、xxx,持股比例分别为 90%和 10%。
xxxx的股东、法定代表人xxx是威海昊阳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xxx的父亲,xxxx与威海昊阳为关联公司,xxxx及威海昊阳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转让给xxxx、威海昊阳的原因及合理性
威海锴泽、威海昊阳的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建设、热电、燃气行业,拥有丰富的行业管理运营经验,以及当地社会资源关系,具备管理荣成环保的专业及管理能力。2015 年 4 月公司首次转让荣成环保 8%股权,是希望引入有经验和能力的当地合作方,共同加强项目经营管理,提升项目盈利能力。经过商业运营半年左右时间后,项目经营情况有所改善,但仍缺乏经济性。因此,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荣成环保剩余股权也进行了转让。
(三)转让荣成环保 8%股权定价依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荣成环保总资产为 22,401.31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9,766.69 万元,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5.41 万元;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荣
成环保总资产为 27,954.68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27,222.62 万元,2015 年 1-2 月实
现净利润-44.07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众会字(2015)第 2973 号《审计报告》。公司将所持荣成环保 8%的股权转让给xxxx,按荣成环保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总投入 2.75 亿元人民币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款,即本次股权转让款=27,500 万元×8%=2,200 万元。
(四)转让荣成环保 92%股权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和xxxx共同聘请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众会字(2015)第 6146 号】,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荣成环保的净
资产为 27,538.77 万元;根据公司和威海昊阳共同聘请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天兴评报字(2015)第 1472 号】,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荣成环保的成本法估值为 27413.82 万元,收益法估值为 25,506.64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公司将所持荣成环保 92%的股权,作价 25,400 万元转让给威海昊阳。
综上所述,威海锴泽和威海昊阳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与荣成环保股权转让相关的协议、决议文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核查了威海锴泽、威海昊阳基本情况和股权结构情况,核查了荣成项目的承诺效益和实际效益,认为荣成项目投产后未达到承诺效益,对外转让具备合理性,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xxxx、威海昊阳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安排。
问题 2、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 亿元,其中,1.2 亿元用于“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项目,1.6 亿元用于“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2.8 亿元用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建设期均有 12 个月,但上述募投项目均于 2015 或
2016 年度即开始资金投入,请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投资建设进展缓慢的情形,如存在说明进展缓慢的原因,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6)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发行人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一)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及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是否资本性支出 |
1 | 主辅生产工程 | 25,236 | 是 |
2 | 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 | 1,765 | 是 |
3 | 编制基准期价差 | 330 | 是 |
4 | 其他费用 | 4,723 | 否 |
5 | 基本预备费 | 1,603 | 否 |
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项目投资构成主要为主辅生产工程、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编制基准期价差、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各项投资构成及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是否资本性支出 |
6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429 | 否 |
7 | 铺底流动资金 | 4,470 | 否 |
资本性支出合计 | 27,331 | - | |
合计 | 39,556 | - |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39,556 万元,其中主辅生产工程、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编制基准期价差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余属于非资本性支出。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前本项目已投入资金 11,833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本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入于资本性支出。
各项投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 | 主辅生产工程 | 9,331 | 11,490 | 4,415 | - | 25,236 |
1.1 | 热力系统 | 1,679 | 6,470 | 2,013 | - | 10,162 |
1.2 | 燃料供应系统 | 2,637 | 735 | 22 | - | 3,394 |
1.3 | 除灰系统 | 41 | 345 | 33 | - | 419 |
1.4 | 水处理系统 | 168 | 630 | 298 | - | 1,096 |
1.5 | 供水系统 | 1,301 | 89 | 217 | - | 1,607 |
1.6 | 电气系统 | 104 | 1,834 | 937 | - | 2,875 |
1.7 | 热工控制系统 | - | 818 | 834 | - | 1,652 |
1.8 | 脱硝装置系统 | - | 104 | 39 | - | 143 |
1.9 | 附属生产工程 | 3,401 | 465 | 22 | - | 3,888 |
2 | 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 | 1,411 | 10 | 344 | - | 1,765 |
2.1 | 交通运输工程 | 14 | - | - | - | 14 |
2.2 | 补给水工程 | 115 | 10 | 344 | - | 469 |
2.3 | 地基处理工程 | 1,046 | - | - | - | 1,046 |
2.4 | 厂区、施工区土石方工程 | 25 | - | - | - | 25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2.5 | 临时工程 | 211 | - | - | - | 211 |
3 | 编制基准期价差 | 192 | - | 138 | - | 330 |
4 | 其他费用 | - | - | - | 4,723 | 4,723 |
4.1 |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 - | - | - | 1,712 | 1,712 |
4.2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 - | - | 1,103 | 1,103 |
4.3 |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 - | - | - | 1,113 | 1,113 |
4.4 | 整套启动试运费 | - | - | - | 133 | 133 |
4.5 | 生产准备费 | - | - | - | 633 | 633 |
4.6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 | - | - | 30 | 30 |
5 | 基本预备费 | - | - | - | 1,603 | 1,603 |
6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 | - | - | 1,429 | 1,429 |
7 | 铺底流动资金 | - | - | - | - | 4,470 |
合计 | 39,556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①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和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 年第 4 号文发布的《生物质发电工程建设预算项目划分导则》执行。
②工程量
根据各专业设计人员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册及建安工程量。
③定额选用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实施的《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3 年版)》:第一册《建筑工程》、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调试工程》、第五册《通信工程》。不足部分参考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发布实施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
④取费标准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定额[2016]9 号文《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⑤设备价格
项目 | 依据 | 金额 |
锅炉本体 | 参照同类型工程订货价价格计列 | 4,000 万元 |
1×35MW 汽轮机+1× 35MW 发电机组 | 参照同类型工程订货价价格计列 | 1,100 万元 |
其他设备价格 | 依据近期同类型工程订货价或市场询价 |
⑥材料价格及机械费调整
项目 | 说明 |
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2013 年版)价格,不足部分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2013 年版)价格,并对主要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与当地最新 建材市场信息价格比较计取价差。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估算表 | |
装置性材料 | 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定额[2013]470 号文颁布实施的 《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3 年版)》,并与 《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2015 年水平)中 300MW 级机组部分装材综合价格比较计取价差。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估算表 |
⑦人工费调整
项目 | 安装工 | 技术工 |
安装工程 | 34 元/工日 | 53 元/工日 |
建筑工程 | 34 元/工日 | 48 元/工日 |
调试工程 | 75 元/工日 |
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各册定额中电力行业定额基准工日单价取定为:
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6]50 号文《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6 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辽宁省人工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 18.04%、安装工程 15.47%。
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估算表。
⑧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
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6]50 号文《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6 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按其规定的辽宁省发电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材机调整系数及辽宁省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施工机械价差调整表分别进行定额材机费调整。价差计取税金,汇入总估算表。
⑨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其中:基本预备费:以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不包括基本预备费)为基数的 5%计列。
⑩建设期贷款利息
x工程资金来源按内资考虑,资本金 20%,贷款 80%,执行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按五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年利率 4.9%计算,按季结息。
(二)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项目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及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是否资本性支出 |
1 | 主辅生产工程 | 23,112 | 是 |
2 | 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 | 1,995 | 是 |
3 | 编制基准期价差 | 553 | 是 |
4 | 其他费用 | 5,686 | 否 |
5 | 基本预备费 | 1,567 | 否 |
6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398 | 否 |
7 | 铺底流动资金 | 4,891 | 否 |
x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投资构成主要为主辅生产工程、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编制基准期价差、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各项投资构成及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是否资本性支出 |
资本性支出合计 | 25,660 | - | |
合计 | 39,202 | - |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39,202 万元,其中主辅生产工程、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编制基准期价差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余属于非资本性支出。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前本项目已投入资金 6,527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16,000 万元,本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入于资本性支出。
各项投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 | 主辅生产工程 | 8,544 | 10,133 | 4,435 | - | 23,112 |
1.1 | 热力系统 | 1,446 | 5,158 | 1,975 | - | 8,579 |
1.2 | 燃料供应系统 | 1,635 | 747 | 23 | - | 2,405 |
1.3 | 除灰系统 | 27 | 345 | 24 | - | 396 |
1.4 | 水处理系统 | 641 | 491 | 330 | - | 1,462 |
1.5 | 供水系统 | 606 | 43 | 183 | - | 832 |
1.6 | 电气系统 | 92 | 1,519 | 922 | - | 2,533 |
1.7 | 热工控制系统 | 881 | 758 | - | 1,639 | |
1.8 | 脱硝装置系统 | 73 | 104 | 38 | - | 215 |
1.9 | 附属生产工程 | 4,024 | 845 | 182 | - | 5,051 |
2 | 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 | 1,070 | 16 | 909 | - | 1,995 |
2.1 | 交通运输工程 | 82 | - | - | - | 82 |
2.2 | 补给水工程 | 200 | 16 | 909 | - | 1,125 |
2.3 | 地基处理工程 | 365 | - | - | - | 365 |
2.4 | 厂区、施工区土石方工程 | 30 | - | - | - | 30 |
2.5 | 临时工程 | 393 | - | - | - | 393 |
3 | 编制基准期价差 | 409 | - | 144 | - | 553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4 | 其他费用 | - | - | - | 5,686 | 5,686 |
4.1 |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 - | - | - | 2,996 | 2,996 |
4.2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 - | - | 912 | 912 |
4.3 |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 - | - | - | 979 | 979 |
4.4 | 整套启动试运费 | - | - | - | 155 | 155 |
4.5 | 生产准备费 | - | - | - | 613 | 613 |
4.6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 | - | - | 30 | 30 |
5 | 基本预备费 | - | - | - | 1,567 | 1,567 |
6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 | - | - | 1,398 | 1,398 |
7 | 铺底流动资金 | - | - | - | 4,891 | 4,891 |
合计 | 39,202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①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和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 年第 4 号文发布的《生物质发电工程建设预算项目划分导则》执行。
②工程量
根据各专业设计人员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册及建安工程量。
③定额选用
执行《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建筑工程》、《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热力设备安装工程》、《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电气设备安装工程》、《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调试工程》、《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通信工程》。
④取费标准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定额[2016]45 号文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估价表的通知》。
⑤设备价格
项目 | 依据 | 金额或者比例 |
锅炉本体 | 参照同类型工程订货价价格计列 | 2,620 万元 |
1×35MW 汽轮发电机组 | 参照同类型工程订货价价格计列 | 1,320 万元 |
其他设备价格 | 依据近期同类型工程订货价或市场询价 | - |
⑥材料价格及机械费调整
项目 | 说明 |
执行《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建筑工程》价格,并对主要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与当地最新建材市场信息价格比较计取价 差。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估算表。 | |
装置性材料 | 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定额[2013]470 号文颁布实施的 《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3 年版)》,并与 《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2016 年水平)中 300MW 级机组部分装材综合价格比较计取价差。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估算表。 |
⑦人工费调整
项目 | 安装工 | 技术工 |
安装工程 | 34 元/工日 | 53 元/工日 |
建筑工程 | 34 元/工日 | 48 元/工日 |
调试工程 | 75 元/工日 |
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各册定额中电力行业定额基准工日单价取定为:
按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6]50 号文《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6 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执行。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估算表。
⑧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
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6]50 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6 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按其规定的河南省发电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材机调整系数及河南省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价差调整汇总表分别进行定额材机
x调整。价差计取税金,汇入总估算表。
⑨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其中:基本预备费:以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不包括基本预备费)为基数的 5%计列。
⑩建设期贷款利息
x工程资金来源按内资考虑,资本金 20%,贷款 80%,执行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按五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年利率 4.9%计算,按季结息。
(三)蠡县热电联产项目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及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是否资本性支出 |
1 | 厂内、外生产工程 | 29,425 | 是 |
2 | 厂内、外单项工程 | 1,267 | 是 |
3 | 其他费用 | 7,120 | 否 |
4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149 | 否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1,119 | 否 |
6 | 接入系统 | 1,300 | 是 |
资本性支出合计 | 31,992 | - | |
合计 | 40,766 | - |
蠡县热电联产项目投资构成主要为厂内外生产工程、厂内外单项工程、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和接入系统等,各项投资构成及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40,766 万元,其中厂内外生产工程、厂内外单项工程和接入系统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余属于非资本性支出。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前本项目已投入资金 7,087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28,000 万元,本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入于资本性支出。
各项投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 | 厂内、外生产工程 | 9,107 | 14,217 | 6,101 | - | 29,425 |
1.1 | 热力系统 | 2,866 | 6,559 | 2,631 | - | 12,056 |
1.2 | 燃烧系统 | 2,370 | 815 | 204 | - | 3,389 |
1.3 | 除灰渣系统 | 159 | 228 | 67 | - | 454 |
1.4 | 水处理系统 | 670 | 1,396 | 298 | - | 2,364 |
1.5 | 供水系统 | 228 | 53 | 77 | - | 358 |
1.6 | 电气系统 | 285 | 1,710 | 1,478 | - | 3,473 |
1.7 | 热工控制系统 | 752 | 528 | - | 1,280 | |
1.8 | 附属生产工程 | 1,000 | 000 | 000 | - | 2,585 |
1.9 | 脱硫脱硝工程 | 638 | 2,283 | 546 | - | 3,467 |
2 | 厂内、外单项工程 | 1,267 | - | - | - | 1,267 |
2.1 | 交通运输工程 | 55 | - | - | - | 55 |
2.2 | 补给水系统 | 120 | - | - | - | 120 |
2.3 | 地基处理 | 300 | - | - | - | 300 |
2.4 | 厂区土石方及边坡支 护 | 700 | - | - | - | 700 |
2.5 | 临时工程 | 92 | - | - | - | 92 |
3 | 其他费用 | - | - | - | 7,120 | 7,120 |
3.1 |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 | - | - | - | 3,245 | 3,245 |
3.2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 - | - | 1,021 | 1,021 |
3.3 |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 - | - | - | 1,007 | 1,007 |
3.4 | 整套启动试运费 | - | - | - | -44 | -44 |
3.5 | 生产准备费 | - | - | - | 713 | 713 |
3.6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 | - | - | 30 | 30 |
3.7 | 基本预备费 | - | - | - | 1,149 | 1,149 |
4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 | - | - | 1,119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 | - | - | 535 | |
6 | 接入系统 | - | - | - | 1,300 | |
合计 | 40,766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①编制原则
根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静态投资价格水平年为2016
年。
②项目费用性质划分及定额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中规定的建设预算项目划分和建设预算费用性质划分及财税[2016]36 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定额[2016]9 号进行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
③设备价格及运杂费
三大主机价格按照业主提供的价格计列,其中锅炉 2,985 万元,汽轮机和发
电机共计 1,780 万元;其他设备价格:根据近期同类型工程订货价或市场询价。三大主机设备运杂费率:按 0.5%计取;主要设备及其他设备运杂费率:按 0.7%计取。
④建筑材料及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
建筑材料:采用《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3 年版),对主要材料概算价格与当地建筑材料指导价比较计取价差,价差计取税金,计入总概算表。
装置性材料:采用《发电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3 年版),与
《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2015 年水平)并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⑤人工费调整
工资性津贴地区差调整:人工工日单价按照 2013 年电力行业定额基准工日
单价取定,建筑普通工 34.00 元/工日,建筑技术工 48.00 元/工日;安装普通工
34.00 元/工日,安装技术工 53.00 元/工日。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4〕13 号执行。根据电定定额〔2015〕44 号文要求,完成了 2015 年度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人工费价差调整,人工费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直接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
⑥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价差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价差调整按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额文件定额
〔2015〕44 号文进行调整。
⑦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
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中规定的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和财税〔2016〕 36 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定额〔2016〕9 号及相关文件。取费系数详见《安装及建筑工程取费费率表》。
⑧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 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中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其中:基本预备费:以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不包括基本预备费)为基数的 3%计列。
二、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对募投项目已进行了预先投入,本次募集
资金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
1 | 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 | 39,556 | 12,000 | 11,833 |
2 | 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 | 39,202 | 16,000 | 6,527 |
3 | 蠡县热电联产项目 | 40,766 | 28,000 | 7,087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 | 24,000 | - |
合计 | 143,524 | 80,000 | 25,447 |
注: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四舍五入,保留至万位整数。
上述预先投入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规划,铁岭项目预计 2019
年 10 月投产,永城项目预计 2020 年 1 月投产,蠡县项目预计 2020 年 3 月投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根据各项目建设工期安排有序投入。
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对各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进展情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进展情况 |
1 | 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 | 施工阶段 |
2 | 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 | 施工阶段 |
3 | 蠡县热电联产项目 | 筹建阶段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 |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建设期均有 12 个月,但上述募投项目均于
2015 或 2016 年度即开始资金投入,请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投资建设进展缓慢的情形,如存在说明进展缓慢的原因,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决议日前,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铁岭项目已投
入 11,833 万元,永城项目已投入 6,527 万元,蠡县项目已投入 7,087 万元。根据
公司规划,铁岭项目预计 2019 年 10 月投产,永城项目预计 2020 年 1 月投产,
蠡县项目预计 2020 年 3 月投产。上述项目均已获得立项、环评批复和项目用地使用权。
铁岭项目总建设工期为 20 个月,永城项目总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蠡县项目
总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上述项目总建设工期均为从主厂房开工起算,虽然项目开始产生资金投入的时点较早,但多为编制可研、土地平整等前期费用,项目工期仍在预计总建设工期范围内。一般而言,项目由设立到达到开工条件涉及的项目建设手续和政府审批程序较多,且项目所在地较为分散,各项目面临政策和环境各不相同,项目前期推进速度更多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审批进度;达到开工条件后,由于公司已有较丰富的生物质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运营经验,在项目规划、可研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上已有成熟经验和规范流程,项目成熟并开工后,工期通常较为可控。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仍属正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一)同类业务规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同类业务资产规模和现有产能规模情况如下表列示: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资产规模(万元) | 现有产能规模 (MW) | 单位产能资产规模(万元 /MW) |
明水 | 生物质发电 | 27,605.07 | 36 | 766.81 |
沂水 | 生物质发电 | 25,058.26 | 30 | 835.28 |
鱼台 | 生物质发电 | 24,735.53 | 30 | 824.52 |
宁安 | 生物质发电 | 28,419.82 | 30 | 947.33 |
中山 | 垃圾焚烧发电 | 40,768.48 | 24 | 1,698.69 |
满城(首期) | 热电联产 | 85,612.41 | 装机容量:70MW | 1,223.03 |
供热:360 吨/小时 | 237.81(万元* 小时/吨) |
注:项目资产规模统计口径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项目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原值之和。
本次募投项目铁岭、永城和蠡县项目投资及规划产能情况如下表列示: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资本性投资(万元) | 规划产能规模 (MW) | 单位产能资产规模(万元 /MW) |
铁岭 | 生物质发电 | 29,043 | 35 | 829.80 |
永城 | 生物质发电 | 28,656 | 35 | 818.74 |
蠡县 | 热电联产 | 35,237 | 装机容量:30MW | 1,174.57 |
供热:200 吨/小时 | 176.19(万元* 小时/吨) |
注:资本性投资统计口径为项目资本性支出和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即用地费用)之和。
如上表所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单位产能资产规模与公司同类业务单位产能资产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凭借多年的精耕细作,在生物质发电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具备成熟的环保项目运营能力和快速复制项目的能力。目前,公司环保热能业务整体扩大并渐成规模,已可在很大程度上支持新项目的建设。公司的生物质综合利用业务已由探索阶段进入了整体起动阶段,由单个效应跨向整体效应。生物质发电和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双轮驱动,为公司下一步发展奠定坚
实基础。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正是公司进一步发展环保产业的重要一步,符合公司核心战略规划。与公司现有环保项目对比,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新增产能具备合理性。
(二)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x次募投项目铁岭和永城项目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电量销售采用上网销售的方式,电厂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将生物质电厂所发电量并入指定的并网点,实现电量交割。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 号),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本次募投的铁岭、永城项目建成后发电均可全额上网。
蠡县项目为热电联产项目,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蠡县热电联产项目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因此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将均由电网全额收购,不存在电能消化问题。同时,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热电联产项目公开评选会议上,经项目区域内用热企业现场投票推选,获得最高推选票数,被选定为蠡县热电联产项目投资方,随后与蠡县环境保护局签署了《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在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和范围内,公司拥有排他的特许经营权,供热需求较为可靠。
五、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
(一)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1、铁岭项目
(1)财务分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 号文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
《生物质项目可研报告财务基本要素》、国家现行的财务、税收制度及法规。
(2)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详见总估算表。(参见本问题第一部分回复)
2)财务评价用主要原始数据:燃料价格(含税):340 元/吨;发电秸秆耗:
722.11kg/MWh × 130%=938.74kg/MWh ; 供 热 秸 秆 耗 106.13kg/GJ ×
130%=137.97kg/MWh;设备年利用小时:8000h;电厂定员:96 人;年人均工资:
52000 元/人·年;水价:2 元/吨;材料费:6 元/MWh;其他费用:12 元/MWh;基准收益率:7%。
3)各项税率: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税率执行。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售电销项税率:17%,售热进项税率:13%,燃料进项税率: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6 号中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 5%交纳。所得税 25%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弥补亏损。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
4)产品销售收入在运营期第一年和第二年按辽宁省脱硫标杆电价 0.3863 元
/kWh 计算销售收入,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电价收入在运营期第三年一次性收到。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产品销售收入执行权责发生制,现金流量表中产品销售收入执行收付实现制。
5)工程流动资金全部计入铺地流动资金。
6)工程短期贷款增加额计入流动资金,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流动资金项目。
7)工程短期贷款还款额按负数计入流动资金,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流动资金项目。
8)燃料费用xx期按 4 个月。
9)调整所得税按长期借款利息所得税前利润进行调整。
10)计算用主要参数:按建设单位及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提供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3)短期贷款的说明。据了解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会导致补贴电费收取滞后,根据调研的情况,本项目暂按滞后 2 年考虑,因此现金
流量表中,营业收入前 2 年按当地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386.3 元/MWh 计算,第 3
年开始按 746.9 元/MWh(生物质发电电价 750 元/MWh,缴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专项资金 3.1 元/MWh)计算,并于第 3 年追回全部滞后补贴收入。因之而形成的资金缺口,作为经营性资金的短期需求,计取短期贷款,计入流动资金,但不计入总投资额的流动资金额。短期贷款利率是 4.35%,贷款偿还资金来源是财务净现金余额。短期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中暂不进行各投资方财务利润分配。运营期第 1 年短期贷款 6,727 万,第 2 年增加短期贷款 6,814
万元,第 3 年偿还短期贷款 13,541 万元。
(4)敏感性分析。考虑到财务评价的许多因素都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从宏观和微观上反映某些因素变化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我们对年利用小时数、燃料价、总投资、电价诸因素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影响电价的敏感性因素敏感度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是电价、燃料价、年利用小时数、总投资。
(5)结论。工程当计算期内含税电价为 750 元/MWh,含税热价为 34.00 元
/GJ 时进行测算,测得总投资收益率 12.90%,资本金净利润率 31.55%,所得税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 11.65%,净现值 16,751 万元,投资回收期 8.56 年,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16.35%,财务评价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财务评价可行。
2、永城项目
(1)财务分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 号文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
《生物质项目可研报告财务基本要素》、国家现行的财务、税收制度及法规。财务评价用主要原始数据:燃料价格(含税):305 元/吨;发电秸秆耗:894.59kg/MWh
×130%=1162.97kg/MWh;供热秸秆耗:100.19kg/MWh×130%=130.25kg/MWh;设备年利用小时:8000h;电厂定员:96 人;年人均工资:50000 元/人·年;水价:2.4 元/吨;材料费:6 元/MWh;其他费用:12 元/MWh;基准收益率:7%。
(2)盈亏xx分析。盈亏xx分析是在一定的生产能力条件下,分析项目成本费用与收益间的xx关系,找出项目盈利与亏损之间的转折点(盈亏xx点),考察项目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过计算,当本工程的生产能力利用率达到 57.46%时,工程收入等于总成本,达到盈亏xx。
(3)敏感性分析。考虑到财务评价的许多因素都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为了从宏观和微观上反映某些因素变化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我们对年利用小时数、燃料价、总投资、电价诸因素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影响电价的敏感性因素敏感度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是电价、燃料价、总投资、年利用小时数。
(4)结论。工程当计算期内含税电价为 750 元/MWh,含税热价为 31.71 元
/GJ 时进行测算,测得总投资收益率 11.73%,资本金净利润率 28.50%,所得税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 10.75%,净现值 14218 万元,投资回收期 9.00 年,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14.70%,财务评价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财务评价可行。
3、蠡县项目
(1)编制依据
x篇按照发改投资〔200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现行的财税政策,对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与评价。
(2)基础数据
序号 | 名称 | 数值 | 单位 |
1 | 项目总投资 | 40,766 | 万元 |
(1) | 项目静态投资 | 37,812 | 万元 |
(2) | 建设期利息 | 1,119 | 万元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535 | 万元 |
2 | 项目建设期 | 18 | 月 |
3 | 项目定员人数 | 128 | 人 |
4 | 人均年工资福利 | 8 | 万元 |
5 | 年发电量 | 13,503.86 | x kW·h |
6 | 厂用电率 | 18.6 | % |
7 | 年供电量 | 10,992.14 | x kW·h |
8 | 结算电价 | 0.341 | 元/kW·h |
9 | 年供 0.8MPa 热量 | 90.0405 | 万吨 |
10 | 供热价格 | 150 | 元/t |
11 | 项目年收入 | 17,258 | 万元 |
(3)基准收益率
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和现行银行借款利率,基准收益率定确为 8%。
(4)成本和费用估算
折旧费:房屋及建(构)筑物及设备平均折旧年限分别为 30 年和 15 年,净残值均按 5%预留。修理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2.5%计算。工资及xxx率按年人均 8 万元计算。蒸汽价格按 150 元/吨(不含税价)计算。电价按 0.341 元/KWh(不含税价)计算。其他费用参照同类企业目前消耗和占用水平计算,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经计算:正常生产年总成本费用为 12,105 万元,年经营成本为 11,594 万元。
(5)盈利能力分析
正常生产年平均净利润为 2,752 万元,平均息税前利润 4,143 万元。评价指标如下:总投资收益率为 9.86%,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33.75%。从计算结果来看,本项目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能实现财务可持续性。
(二)收益测算谨慎性和可实现性分析
生物质项目:生物质电厂电量销售采用上网销售的方式。电厂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将生物质电厂所发电量并入指定的并网点,实现电量交割。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 号),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本次募投的铁岭、永城项目建成后发电均可全额上网。
热电联产项目: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 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蠡县热电联产项目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因此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将均由电网全额收购,不存在电能消化问题。
对于生物质发电项目而言,影响收益的因素由高到低主要为电价、燃料价格、发电小时数和总投资。就电价而言,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全国统一为 0.75 元/千瓦时(含税,
不含税为 0.65 元/千瓦时),多年保持稳定;就燃料价格而言,铁岭项目估算为
340 元/吨,永城项目估算为 305 元/吨,根据原料组合品种不同有所差异,高于
报告期内公司燃料采购平均价格,与公司 2018 年平均采购价格 311 元/吨价格大体相符;就发电小时数而言,由公司建设运营的山东省沂水、鱼台生物质发电项目和黑龙江省宁安、明水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建成投产至今,一直安全运行,取得了稳定的收益,所有项目 2016-2018 年连续三年上网发电时间均超过了 8000 小时,根据《2018 年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排名报告》“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排名表”中的数据计算,在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排名前二十名的企业中,公司项目 2016-2017 年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 8078 小时,发电效率位列全行业第一,优良的运营数据证明了长青生物质热电项目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可以复制和延续;就总投资而言,铁岭和永城项目可研投资概算编制均依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建设工程相关标准编制,相关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
对蠡县热电联产项目而言,影响收益的因素主要为供热价格和电价、燃料价格、供热量和发电量、总投资等,蠡县热电联产项目可研编制采用煤价为 480 元
/吨(不含税),供热价格为 150 元/吨(不含税),均略低于公司已投产热电联产
项目 2018 年实际运营情况。根据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惯例,供热企业和用户会在供热协议中约定供热价格与煤价的联动机制,可有效缓解后续煤价波动对盈利的影响。另外,项目xx供热需求前景也有所提升,根据公司对该项目区域内用热需求的跟踪调查情况,目前本项目预计年供热量已由可研预测数 90 万吨
提升至 100 万吨左右,发电量也将等比例提升,综合而言该项目盈利前景较可研预计情况已有一定提升。
本次募投项目收益测算指标与公司已投产环保项目 2018 年度经营情况比较如下表列示:
项目名称 | xxx | 总投资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
铁岭 | 20.82% | 12.90% |
永城 | 21.91% | 11.73% |
蠡县 | 24.53% | 9.86% |
公司已投产环保项目 | 24.80% | 10.47% |
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表列示:
公司简称 | 股票代码 | 可比业务板块 | 毛利率 |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 | 0000.XX | 综合业务 | 29.56% |
*ST xx | 000000.XX | 生物质发电 | 23.93% |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 生物质发电 | 11.58% |
天富能源 | 000000.XX | 热电 | 29.07% |
宁波热电 | 000000.XX | 热电行业 | 18.76% |
富春环保 | 000000.XX | 热电行业 | 25.35% |
平均值 | 23.04% |
注:数据来源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重组报告书等公告文件,选取可用的最近一年数据,其中光大绿色环保、宁波热电和天富能源为 2018 年数据,*ST xx和富春环保数据为 2017 年数据,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霞客环保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披露的 2017 年数据。
与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及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相比,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测算具备合理性和谨慎性。
六、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发行人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是国内大型的环保及循环经济型企业,主营业务包括环保热能业务和燃气具制造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公司现有的环保热能业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和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是长青生物质热电项目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复制、优化和延续,有利于公司积累精细化管理经验,促进环保项目运营成效的不断提升。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物质发电产能规模,增强自我造血的功能。生物质项目由单纯发电向生物质热电联产转化,为公司下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节能减排的热电联产领域是公司重要发展方向,蠡县热电联产项目主要通过高效燃烧及超低排放的技术,以集中供热方式取代高污染的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是公司继续深化节能环保业务、继续加大对热电联产项目拓展力度的重要载
体和体现。
由公司建设运营的多个环保热能项目自建成投产至今,保持了安全平稳运行,取得了稳定的收益,表现出了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在环保热能业务领域项目开拓进展迅猛,成功展开全国战略性布局。公司对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和经验,有利于项目得到持续不断的成功复制。同时,公司建立了一支稳定的环保热电业务管理和技术团队,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专家资源,建立了稳定的管理架构。在技术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公司已经形成了综合实力和创新技术水平较强的研发技术团队,引进和消化了国外的先进设备,自主开发了“垃圾焚烧发电智能化管理控制系统”和“干法烟气处理系统”并取得了相关专利。在市场方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环保热能项目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增强,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电力热力需求不断提升,市场广阔。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而言,电力的主要下游为电网企业,热力的主要的下游为用汽企业和居民,公司通过销售热力和上网电力获取收入、利润和现金流,保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销xx。因此,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充分的人员、技术、市场、项目经验储备。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了本次各募投项目具体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实施计划、资本性支出情况,复核了本次募投项目测算相关假设条件、参数设定及预测过程,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各项指标测算的合理性与谨慎性;查阅发行人的账务记录,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在董事会前的支出金额;查阅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的确定具备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二)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发行人对募投项目已进行了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三)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投产时间均在预计总建设工期范围内,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相比,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的确定具备合理性,新增产能的消化具备一定保障;
(五)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具备合理性,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具备可实现性;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发行人现有主业的拓展,发行人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本次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题 3、本次募集资金 2.4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回复: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设立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
二、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
x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该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未来三个月没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
三、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余额情况如下:
会计科目 | 余额(万元) | 其中: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余额(万元)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0 | 0 |
其他应收款 | 10,983.01 | 0 |
其他流动资产 | 16,743.96 | 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0 | 0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0 | 0 |
长期股权投资 | 0 | 0 |
(一)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 10,983.0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其他应收款分类 | 期末余额(万元) | 占比 |
项目保证金 | 6,327.09 | 57.61% |
代垫及补偿款 | 3,070.17 | 27.95%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594.00 | 5.41% |
其他押金保证金、备用金 | 823.35 | 7.50% |
应收出口退税 | 124.53 | 1.13% |
其他往来款 | 43.87 | 0.40% |
合计 | 10,983.01 | 100.00% |
上述其他应收款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其中,“代垫及补偿款”主要为根据公司子公司鹤壁长青与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动力中心项目投资协议>解除协议》,公司可收回的已垫支项目用地补偿费用、场地平整及其他前期工作补偿款。
(二)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 16,743.96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期末余额(万元) | 占比 |
增值税 | 16,401.13 | 97.95% |
所得税 | 342.83 | 2.05% |
合计 | 16,743.96 | 100.00% |
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未来三个月没有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计划安排。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告、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报告期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取得了发行人相关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情况。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
(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问题 4、2015 年及 2016 年营业外收入分别为 3,603.94 万元和 5,728.50 万元。根据申请材料,2015 至 2016 年前述收益未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期各期,申请人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742.89 万元、878.39 万元、-311.16 万元和 2,831.69 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6.21%、8.36%、4.45%和 6.4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报告期各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资产处置收益的明细内容,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过程及其准确性。(2)结合前述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资产处置收益的明细内容及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过程
(一) 投资收益
单位:元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
投资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投资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投资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投资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产生的投资收益 | -32,310.48 | -32,310.48 | 1,121,171.81 | 1,121,171.81 | - | - | 1,662,142.86 | 1,662,142.86 |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10,142,114.86 | - |
远期结汇合约到期 收益+(损失-) | -5,039,341.09 | - | -7,438,890.23 | - | 553,570.00 | - | -10,110,850.00 | - |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 | -5,921.23 | -5,921.23 | - | - |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 及到期收回时取得的投资收益 | 277,753.27 | 277,753.27 | - | - | - | - | - | - |
合 计 | -4,793,898.30 | 245,442.79 | -6,317,718.42 | 1,121,171.81 | 547,648.77 | -5,921.23 | -18,590,822.00 | 1,662,142.86 |
2015 年度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系清算注销子公司荣智集团有限公司时产生的处置损失;2016 年度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系将持有的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剩余全部 92%的股权对外转让时产生的处置收益;2018 年度处置长期股权投
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系将持有的蓬莱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外转让时产生的处置收益。
2017 年度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系将持有的荣成市长青供热有限公司 17%的股权对外转让时产生的处置损失。以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及到期收回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其性质特殊和
偶发性,记入非经常性损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远期结汇合约到期损失或收益,由于与申请人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且非偶发,故不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而作为经常性损益。
(二) 营业外收入
单位:元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 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 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 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 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
政府补助 | 7,479,205.84 | 7,479,205.84 | 5,627,526.25 | 5,627,526.25 | - | - | - | - |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 即退增值税 | 26,139,687.07 | - | 45,259,650.25 | - | - | - | - | - |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项 | 190,977.38 | 190,977.38 | 527,902.51 | 527,902.51 | 915,185.70 | 915,185.70 | 210.61 | 210.61 |
股权转让款资金占 | - | - | 4,364,077.67 | 4,364,077.67 | - | - | - | - |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营业外收入 | 其中: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金额 | |
用费 | ||||||||
赔偿、赔款及罚款收 入 | 1,057,336.53 | 1,057,336.53 | 1,249,225.45 | 1,249,225.45 | 494,265.07 | 494,265.07 | 2,744,630.22 | 2,744,630.22 |
其他 | 1,172,207.63 | 1,172,207.63 | 256,602.49 | 256,602.49 | 82,925.66 | 82,925.66 | 163,529.32 | 163,529.32 |
合 计 | 36,039,414.45 | 9,899,727.38 | 57,284,984.62 | 12,025,334.37 | 1,492,376.43 | 1,492,376.43 | 2,908,370.15 | 2,908,370.15 |
如上表,报告期各期的营业外收入,除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外,均记入非经常性损益。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申请人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属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等国家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优惠,并且也可以合理预期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执行。故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与申请人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政府补助,属于经常性损益。另外,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对 2017 年度以后新增的政府补助,包含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额全部在科目“其他收益”反映,不在科目“营业外收入”反映。
(三) 资产处置收益
单位:元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
资产处置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资产处置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资产处置收益 | 其中:计入当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资产处置收益 | 其中:计入当 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
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 产生的处置利得 | - | - | 116,975.21 | 116,975.21 | 184,107.65 | 184,107.65 | 735,317.85 | 735,317.85 |
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 产生的处置损失 | -215,906.62 | -215,906.62 | -2,924,465.28 | -2,924,465.28 | -15,579,645.18 | -15,579,645.18 | -2,475,288.60 | -2,475,288.60 |
合 计 | -215,906.62 | -215,906.62 | -2,807,490.07 | -2,807,490.07 | -15,395,537.53 | -15,395,537.53 | -1,739,970.75 | -1,739,970.75 |
如上表,报告期各期的资产处置收益,均记入非经常性损益。2017 年根据本公司子公司鹤壁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动力中心项目投资协议>解除协议》,公司核减了鹤壁项目在建工程及其他预计无法收回的资产,并将根据协议可收回的已垫支项目用地补偿费用、场地平整及其他前期工作补偿款与被核减的项目资产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并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四) 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过程
单位:元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备注 |
报告期各期“投资 收益”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245,442.79 | 1,121,171.81 | -5,921.23 | 1,662,142.86 | 详见上表披露 |
报告期各期“营业外收入”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 额 | 9,899,727.38 | 12,025,334.37 | 1,492,376.43 | 2,908,370.15 | 详见上表披露 |
报告期各期“资产处置收益”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 金额 | -215,906.62 | -2,807,490.07 - | -15,395,537.53 | -1,739,970.75 | 详见上表披露 |
报告期各期“营业外支出”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 额 | -1,248,875.04 | -980,677.43 | -780,546.65 | -3,992,876.26 | 主要是对外捐赠支 出、赔偿及罚款支出等,各期发生额均记 入当期非经常性损失 |
报告期各期“其他收益”记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 | - | 14,481,291.96 | 38,101,761.60 | 核算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 助,与以前年度口径一致,除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 外,其他记入该科目的政府补助均记入当 期非经常性收益 |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 8,680,388.51 | 9,358,338.68 | -208,337.02 | 36,939,427.6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251,492.97 | 574,408.62 | 2,903,248.63 | 8,622,516.34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7,428,895.54 | 8,783,930.06 | -3,111,585.65 | 28,316,911.26 | |
减:少数股东权益 影响额(税后) | 9,482.81 | - | - | - | |
归属于公司股东非 经常性损益净额 | 7,419,412.73 | 8,783,930.06 | -3,111,585.65 | 28,316,911.26 |
公司根据报告期各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科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
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列作经常性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公司在计算得出非经常性损益总额后,根据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应税、免税、可税前抵扣、不可税前抵扣的性质和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别计算所得税影响额和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最终计算得出归属于公司股东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综上,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准确。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规定
(一)2015 年至 2018 年申请人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非前、扣非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扣非前) | 109,628,966.14 | 163,128,793.76 | 87,580,351.95 | 166,812,740.54 |
减:归属于公司股东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7,419,412.73 | 8,783,930.06 | -3,111,585.65 | 28,316,911.26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扣非后) | 102,209,553.41 | 154,344,863.70 | 90,691,937.60 | 138,495,829.28 |
按孰低值计算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 102,209,553.41 | 154,344,863.70 | 87,580,351.95 | 138,495,829.28 |
申请人 2015 年至 2018 年连续盈利。
(二)2015 年至 2018 年申请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项 目 |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 6.66% | 8.83% | 4.30% | 7.7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6.21% | 8.36% | 4.45% | 6.46% |
按孰低值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21% | 8.36% | 4.30% | 6.46% |
按孰低值计算的 2015 年至 2017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 | 6.29% | |||
按孰低值计算的 2016 年至 2018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 | 6.37% |
如上表,按孰低值计算的申请人 2015 年至 2017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
均值为 6.29%,2016 年至 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 6.37%,均不低于 6%。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准确,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并在报告期内一贯执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规定。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准确,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并在报告期内一贯执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规定。
问题 5、申请人 2017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2017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核查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回复:
一、申请人《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二、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红年度 | 分红方案 | 现金分红金额 (元,含税) |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16 年度 | 10 转增 10 股派 1.2 元 (含税) | 45,505,718.64 | 163,128,793.76 | 27.90% |
2017 年度 | - | - | 87,580,351.95 | - |
2018 年度 | 10 派 2.0 元(含税) | 148,376,628.80 | 166,812,740.54 | 88.95% |
1、2016 年 8 月 27 日和 2016 年 9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当时总股本 379,214,32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股利 45,505,718.64 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2017 年 3 月 29 日和 2017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当时总股本 372,366,8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 元(含税),送红
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3、2018 年 3 月 25 日和 2018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和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7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2018 年 8 月 27 日和 2018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当时总股本 741,883,1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8,376,628.80 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5、2019 年 2 月 26 日和 2019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8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 2017 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现金分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 2015 年及 2016 年以现金方式分红分别为 12,576.67 万元和 4,550.57万元,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累计分配的利润占 2015 年-2017 年公司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42.59%,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2017 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7 年度,公司拟建或建设中的环保项目有 7 个,分别为鄄城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松原市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茂名长青热电联产项目和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合计总投资预计达 28.3 亿元,截至 2017
年底已投入 5.4 亿元,未来预计投资规模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
情形。考虑到公司尚有较大规模建设资金需要公司自行投入,预计 2018 年度有
重大投资计划,因此 2017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018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并针对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计
划出具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综上,公司 2017 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 2017 年因预计未来有重大现金未分红外,发行人 2016 年度和 2018 年年度,现金分红分别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27.90%和 88.95%,符合“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规定。
公司 2016 年-2018 年累计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合计 19,388.23 万元,是 2016年-2018 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3,917.39 万元的 139.31%,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018 年度,现金分红的金额超过当期公司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公司报告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该现金分红方案是在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回报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截至 2016 年末、2017 年末以及 2018 年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38,113.71 万元、46,047.81 万元和 47,021.23 万元,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增长,公司利润分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且与公司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综上,公司利润分配与公司业绩成长、资本支出等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分红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一)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现金分红的规定
1、通知原文:“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最低分红比例或金额、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的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5 月 4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
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2、通知原文:“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做出了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规定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历次利润分配方案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要求。
3、通知原文:“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通过网络投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4、通知原文:“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2014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对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最低分红比例或金额、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现金分红均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5、通知原文:“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014 年度,公司重新修订了《分红管理制度》,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明确,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明确说明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未进行调整或变更。此外,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要求。
6、通知原文:“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 3 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 3 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不适用上述条款。
7、通知原文“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xx,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实现了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合理xx,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重视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的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5 月 4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
(2)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描述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及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并将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情况列为“重大事项提醒”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根据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华泰联合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行人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累计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合计 17,127.24 万元,是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2,011.27 万元的 142.59%,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发行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累计以现金分
配的利润合计 19,388.23 万元,是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3,917.40 万元的
139.31%,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公司 2016-2018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占 2016-2018 年度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39.31%,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8、通知原文:“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公司不适用上述条款。
(二)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对现金分红的规定
1、指引原文:“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最低分红比例或金额、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的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5 月 4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二条的相关要求。
2、指引原文:“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做出了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
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包括了对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历次利润分配方案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3、指引原文:“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载明“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历次利润分配方案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4、指引原文:“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载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的相关要求。
5、指引原文:“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
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6、指引原文:“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7、指引原文:“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明确说明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8、指引原文:“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
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相关说明。
9、指引原文:“第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公司不适用上述条款。
10、指引原文:“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公司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并规定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利润分配预案、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逐条核对《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与《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以及 2017 年未现金分红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问题 6、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 2.8 亿元、8.19 亿元、
14.42 亿元和 12.10 亿元,报告期内大幅增长,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情况、在建工程建设周期等情况补充说明在建工程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在建工程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申请人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可再生能源、城市垃圾处理和节能减排项目。
在利好政策和环境压力的持续刺激下,环保产业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因此在报告期内申请人加快了优质环保项目的储备、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而这些项目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且在建设前需取得主管部门核准,主体建成后还需对整条生产线实施试运行,故从开始建设到投入运营耗时较长。虽然随着部分项目建成投产,相关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由于新的项目开工建设和在建项目继续推进,使得 2015 年末至 2018 年末,申请人在建工程余额持续增长。
随着部分项目在报告期内建成投产,申请人环保产业分部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报告期内呈上升趋势,环保产业主营业务收入由 2015 年的 6.01 亿元增加至
2018 年的 9.25 亿元,是申请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申请人投建的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符合申请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变动合理。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
报告期内,申请人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项目,这些项目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根据发改委核准文件或投资协议,单个项目预算总投资至少在
1.5 亿元以上。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单个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大(1.5 亿元以上)的项目情况如下:
(一)2015 年末单个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预算总投资 | 期末余额(万元) |
1、满城项目 | x 9.21 亿元人民币 | 18,290.85 |
以上项目合计 | 18,290.85 | |
期末在建工程合计 | 28,033.18 | |
占总额比 | 65.25% |
截至 2015 年底,满城项目主体尚在建设中,未达到转固条件。
(二)2016 年末单个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预算总投资 | 期末余额(万元) |
1、满城项目 | x 9.21 亿元人民币 | 52,624.16 |
以上项目合计 | 52,624.16 | |
期末在建工程合计 | 81,950.54 | |
占总额比 | 64.21% |
截至 2016 年底,除单独结转固定资产的办公楼外,满城项目其他主体尚在建设中,未达到转固条件。2016 年满城项目中的办公楼单项工程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办公楼可单独使用,因此申请人在 2016 年将办公楼的建造
成本 1,160.18 万元结转入固定资产。
(三)2017 年末单个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预算总投资 | 期末余额(万元) |
1、满城项目 | x 9.21 亿元人民币 | 71,454.81 |
2、茂名项目 | 75,251.87 万元 | 24,171.17 |
以上项目合计 | 95,625.98 | |
期末在建工程合计 | 144,225.56 |
占总额比 | 66.30% |
截至 2017 年底,满城项目首期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处于对单个设备的调试过程中,并拟待单个设备调试结束后,对整条生产线进行试运行,由于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视生产线整体试运行的结果,因此尚不满足转固条件;茂名项目主体尚在建设中,未达到转固条件。
(四)2018 年末单个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预算总投资 | 期末余额(万元) |
1、茂名项目 | 75,251.87 万元 | 48,274.32 |
2、中心组团扩容项 目 | 42,542.66 万元 | 18,411.23 |
3、雄县项目 | 1)煤供热+余热余压发电,35,206 万元;2)集中供暖,约 1.5 亿元人民币(概算) | 18,263.61 |
4、鄄城项目 | 31,609 万元 | 17,301.49 |
以上项目合计 | - | 102,250.65 |
期末在建工程合计 | - | 157,962.16 |
占总额比 | - | 64.73% |
截至 2018 年底,以上项目主体尚在建设中,未达到转固条件。
2018 年满城项目完成试运行并结转固定资产,其中供热部分生产线于 2018
年 6 月完成试运行,由于供热部分生产线可单独使用,因此申请人在 2018 年 6
月将供热部分生产线及公用部分结转入固定资产,供电部分生产线于 2018 年 10
月完成试运行,申请人在2018 年10 月将供电部分设备汽轮机组结转入固定资产。
(五)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申请人根据各项目完工程度和生产线调试结果评估项目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分别结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于单个项目先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如该项目可单独使用,则将与该单个项目相关的建造成本结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申请人在建工程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满城项目、茂名项目的持续投入建设所致,其中满城项目已于 2018 年
6 月份和 10 月份转固,发行人在建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符合申请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在建工程金额变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转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满城项目、茂名项目的持续投入建设所致,其中满城项目已于 2018 年 6 月份和
10 月份转固,发行人在建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符合申请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在建工程金额变动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
问题 7、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一)处罚内容和原因
发行人子公司曲江热电于 2016 年度收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6]5 号),因该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被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粤环办 [2016]22 号)的规定处以罚款 14 万元。
报告期内,除曲江热电受到过前述环保处罚之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不存在被环保或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整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 14 万元,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即接获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前)
通过专家评审,该项目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取得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出具的《关于韶关市曲x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
(含管网)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取得施工许可
证,2017 年 10 月 16 日恢复建设,目前依法有序推进。
经核查,发行人 2016 年度净利润为 16,312.88 万元,上述罚款占发行人 2016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约 0.09%,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关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该项处罚不属于相关规定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情形
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4 修正)第 72 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粤环办[2016]22 号)第十八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曲江热电该行政处罚低于上述罚款金额,不属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曲江热电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取得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开具的证明,证明曲江热电前述行为“不属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在曲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尚未获得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未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三)曲江热电在发行人总体规模占比较低
经核查,根据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曲江热电的财务数据,曲江热电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长青集团合并报表相应财务数据的比例分别为 3.07%、1.96%、0.00%和-1.09%,占比较低,故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受到上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未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足额、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专项证明认定曲江热电前述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未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发行人子公司曲江热电上述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未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足额、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了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专项证明认定曲江热电前述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未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发行人子公司曲江热电上述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未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问题 8、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三个热电联产项目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如涉及,请说明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三个热电联产项目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蠡县热电联产项目三个热电联产项目。
(一)关于三个项目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说明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五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根据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之铁岭项目、永城项目的投资协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在铁岭、永城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发行人自筹,铁岭项目、永城项目没有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相关事项。
根据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之蠡县项目的投资协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蠡县项目采用“建设-拥有-运营”模式,由发行人项目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特许经营期限内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拥有项目设施所有权。该项目一期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 3 年内
建设二期的,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与一期项目一致,否则,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另行约定。据此,蠡县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的事项。
(二)前述三个项目的取得过程
1、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发行人铁岭项目的取得过程如下:
(1)2015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与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岭政府”或“甲方”)签署了《辽宁省铁岭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就公司在铁岭县投资建设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达成框架协议。
(2)2016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与铁岭政府签署《辽宁省铁岭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在铁岭县范围内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约 5.1 亿元,项目占地面积约 280 亩。
(3)2016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在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项目公司铁岭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长青”)的注册登记,根据协议约定作为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4)2017 年 5 月 31 日,铁岭长青获得辽宁省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关于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铁发改能源[2017]69 号),核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安装建设 1 台高温高压 1×130t/h 生物质锅炉,配 1×35MW 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根据铁岭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铁岭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说明》,发行人铁岭项目,由发行人与铁岭县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方式取得该项目合法合规。
2、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发行人永城项目的取得过程如下:
(1)2016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与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城政府”)签署了《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2)2016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与永城政府签署《河南省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在永城境内投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该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为 5 亿元人民币(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3)2017 年 7 月 14 日,永城生物质获得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
《关于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永发改能源[2017]13 号),核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安装建设 1 台高温高压 1
×140t/h 生物质锅炉,配 1×35MW 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根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永城市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证明》,发行人永城项目,由发行人与永城市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获得该项目经营权,该项目合法合规。
3、蠡县热电联产项目
发行人蠡县项目的取得过程如下:
(1)根据蠡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因蠡县项目是向特定区域内用热企业提供服务,且完全由投资人自行筹措资金并承担经营风险,不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为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25 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关于引进社会资本的有关原则和精神,蠡县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单位。
2015 年 6 月 9 日,在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热电联产项目公开评选会议上,所有拟投资方答辩,行业专家组的提问审定和所有参会的用热企业代表人实名投票推选等程序,发行人被选定为蠡县热电联产项目投资方。同日,发行人取得蠡县环保局出具的《中选通知书》。蠡县公证处就蠡县热电联产项目公开评选会议现场实施监督,并出具《公证书》((2015)蠡证民字第 178 号),认定此活动真实、有效。
(2)2015 年 9 月 1 日,根据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政府授权,蠡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蠡县环保局”)与发行人签署了《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发行人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热电联产项目。
(3)根据协议,发行人作为本项目投资方于 2015 年 9 月 1 日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公司自动享有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拥有项目设施所有权。
(4)2017 年 8 月 3 日,蠡县热电获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蠡县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能源[2017]977 号)。
(5)2018 年 5 月 11 日,蠡县热电获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关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8]220 号)。
发行人蠡县项目系由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政府授权蠡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民主决策选定发行人为特许经营者。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据此,发行人蠡县项目的取得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蠡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的证明》,发行人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取得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该项目取得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分析
根据当时有效的《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铁岭项目、永城项目之投资行为,及发行人取得蠡县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前述法规所规范的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行为,不涉及国有资本支出,不适用前述《招标投标法》有关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2014 修正)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铁岭项目、永城项目及蠡县项目,完全由发行人自行筹措资金并承担经营风险,不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故不适用前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铁岭项目、永城项目不涉及特许经营权,该等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批,项目取得的程序合法。蠡县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该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并经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批,项目取得的程序合法。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铁岭项目、永城项目不涉及特许经营权,该等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批,项目取得的程序合法。蠡县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该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并经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批,项目取得的程序合法。
问题 1、最近一期末,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共 46 家,其中 34 家最近一年一期均无营业收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述控股子公司一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相关子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及盈利空间。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 34 家控股子公司一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相关子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及盈利空间分析
公司尚未产生营业收入的子公司中,中山市长青气具阀门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安排,已将业务转至公司另外一家子公司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极锐控股有限公司是公司为拓展北美烘焙设备以及相关配件业务于 2017
年 11 月在美国新设立的子公司,暂未开展业务;长青智慧生活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是公司 2018 年 9 月新设立的子公司,主要对内服务于公司厨电事业部。
除上述子公司外,其余未产生营业收入的子公司均为公司为开展新的环保项目在项目当地设立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不同,主要进行项目前期商务谈判、可研编制、推进项目备案立项及各项审批、项目建设等工作,待项目条件成熟并实际建成运营后才会产生营业收入,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
公司目前项目储备较多,但实际推进时将根据项目资质以及成熟程度、公司整体资金安排等因素分阶段审慎推进。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前,前期工作资金投入有限,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在建的茂名、曲江、雄县和鄄城等四个项目已临近峻工;中心组团垃圾焚烧扩容项目已接近试运营;铁岭项目进度已过半;永城项目、蠡县项目已开工建设。
从公司现有同类业务来看,由公司建设运营的多个环保热能项目自建成投产至今,保持了安全平稳运行,取得了稳定的收益,表现出了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对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和经验,有利于项目得到持续不断的成功复制。上述在建项目均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建成后将为公司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带来可观的增量。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工商档案、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及在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该等子公司一直未实现营业收入符合行业特点,具备合理性,在建项目建成后将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带来积极影响。
问题 2、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出口美囯。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美贸易摩擦现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中美贸易摩擦现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增速减缓,美国试图通过制造国际贸易摩擦、设置征收高关税等贸易壁垒等手段限制或减少从其他国家的进口,以降低贸易逆差、保护美国国内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政府宣布对我国向美国出口的 1,102 项合计 500 亿
美元商品加征 25%的关税。随后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具体清单,其中第一批 340
亿美元商品的关税已于 2018 年 7 月 6 日起正式实施,其余第二批 160 亿美元商
品关税已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开始征收。
2018 年 9 月 9 日,美国政府宣布继续对我国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
施,具体分两个阶段: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 10%,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税率调高至 25%。
2018 年 12 月 1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并达成共识:双方决定停止升级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包括不再提高现有针对对方的关税税率,及不对其他商品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
截至 2019 年 4 月 5 日,中美双方已完成第九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双方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非关税措施、服务业、农业、贸易xx、实施机制等协议文本上取得新的进展。双方决定就遗留的问题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磋商。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地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国内 | 114,143.27 | 95,868.98 | 92,952.53 |
国外 | 86,573.37 | 93,399.19 | 97,726.35 |
合计 | 200,716.64 | 189,268.17 | 190,678.88 |
国外占比 | 43.13% | 49.35% | 51.25% |
2018 年度,公司毛利分地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 | 金额 | 占比 |
国内 | 28,233.56 | 64.19% |
国外 | 15,752.09 | 35.81% |
合计 | 43,985.65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 97,726.35 万元、93,399.19 万元和 86,573.3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1.25%、49.35%和 43.13%,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2018 年度,公司来自国外的毛利为 15,752.09 万元,占比为 35.81%。
目前,外销产品在公司制造业务中占比较大,且美国是公司主要出口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中美贸易磨擦,政策走向为公司出口业务带来不确定因素。根据美国 USTR 公布的对华进口商品 2,000 亿美元关税建议产品清单,公司主要出口美国商品涉及征税情况如下:
公司产品名称 | 是否在 2,000 亿美元 关税建议产品清单内 | 征税比例 |
燃气取暖器 | 是 | 10% |
水冷扇 | 是 | 10% |
燃气烤炉 | 是 | 10% |
开关阀总成 | 是 | 10% |
铜接口 | 是 | 10% |
胶管总成 | 是 | 10% |
燃气烤炉等产品的销售模式一般以 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交易条款为主,按 FOB 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以船舷线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所承担之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该交易条款下公司不需要负责买方市场的进口关税。
2018 年度,受市场因素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公司制造产业(包括外销和内销)营业收入为 108,124.42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7.80%。虽然销售收入略有下滑,但通过配件业务的增长及调整产品结构,整体效益有所改善。
(三)应对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海外业务暂未因贸易战导致重大不利变化,但未来中美贸易争端升级对公司的具体业务经营情况仍带来一定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内外兼顾、加大研发、强化品控及价本相通战略开展工作,加大了设备及实验室等研发硬件投入,推行产品平台化设计以降低开发成本,并积极开发前瞻性产品。
现阶段,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减少中美摩擦的影响:(1)在与客户洽谈业务时,提前订好贸易条款:(2)与客户商议好报价时的原材料可接受变动的范围;
(3)报价时,特别注明当时的报价汇率,或双方拟定好各自所要承担的汇率部分;在客户正式下单时,若以上任一条件产生变化,超出双方所拟定的可接受程度,产品单价将会被相应调整。
除上述谈判议价之外,公司在业务层面通过以下手段应对相关风险:(1)针对美国市场研发更有潜力、技术含量较高且目前不在征税范围内的产品;(2)积极加大设计研发力度,用好质量好设计来增加产品与用户的黏度;(3)在接订单
时候采取锁定汇率的方式进行结算,尽量降低汇率波动风险;(4)分散客户资源,大力开拓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逐步降低企业单一市场过分集中的贸易风险;(5)对于确实存在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尝试与对方客户协商或寻求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未来,公司将继续根据自身条件做好市场定位,坚持与客户共同发展,实现双赢,加倍关注国际市场走向,及时对产品结构、市场策略进行调整,加大对内销业务的投入,使国内市场成为公司制造业务收入构成的重要来源。
二、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
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外币销售及采购主要涉及美元,报告期内美元销售及采购金额统计如下表:
项目 | 金额单位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美元销售 | x美元 | 11,923.59 | 12,961.76 | 14,542.43 | 13,498.75 |
美元采购 | x美元 | 595.1 | 476.42 | 650.16 | 717.8 |
差额 | x美元 | 11,328.48 | 12,485.34 | 13,892.27 | 12,780.95 |
报告期内美元销售、采购规模变动不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018 年度美元销售、采购金额为基数,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影响作敏感性分析如下表:
单位:万美元
汇率变 动幅度 | +5% | +4% | +3% | +2% | +1% | 0% | -1% | -2% | -3% | -4% | -5% |
变动额 | 566.42 | 453.14 | 339.85 | 226.57 | 113.28 | - | -113.28 | -226.57 | -339.85 | -453.14 | -566.42 |
注:1、汇率变动幅度其中正向意味美元对人民币升值,负向意味美元对人民币贬值。
2、上述敏感性分析以简化情况为基础,并未考虑管理层基于上述参数变化而可能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远期结售汇手段锁定当期成本,降低汇兑波动风险。公司经营成本已包含汇率对冲工具的相关费用,汇率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可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取得了发行人 2018 年境外重要客户的资料及销售明细,并对其销售情况进行了分析,网络检索国际贸易摩擦的最新进展,测算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发行人制造产业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目前,发行人已针对国际贸易摩擦制定了应对措施,并积极研发,调整产品结构,整体效益有所改善。此外,发行人采用远期结售汇手段降低汇兑波动风险。随着中美贸易谈判的开展,贸易摩擦有所缓解,公司国际贸易经营环境有所好转。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发行人制造产业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目前,发行人已针对国际贸易摩擦制定了应对措施,并积极研发,调整产品结构,整体效益有所改善。此外,发行人采用远期结售汇手段降低汇兑波动风险。随着中美贸易谈判的开展,贸易摩擦有所缓解,公司国际贸易经营环境有所好转。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已获准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的要求。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申请人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的要求。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并与发行人进行了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已获批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
额的 40%的要求。
问题 4、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绩波动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是环保热能业务(包括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集中供热暨热电联产等节能减排业务)以及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环保热能业务的业绩波动主要受项目投产情况、补贴电费回款情况、燃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业绩波动主要受燃气具制造业务国际市场变动、汇率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
具体而言,2015 年-2018 年,公司主要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营业收入 | 200,716.64 | 189,268.17 | 190,678.88 | 160,073.84 |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 6.05% | -0.74% | 19.12% | 15.5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 16,681.27 | 8,758.04 | 16,312.88 | 10,962.9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同比增长 | 90.47% | -46.31% | 48.80% | 74.60% |
毛利率 | 21.91% | 20.56% | 25.65% | 25.61% |
期间费用率 | 16.05% | 14.44% | 15.93% | 16.07% |
1、2015 年度
2015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4,684.20 万元,增长率为 74.60%,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1,522.13 万元,增长率为 15.53%,其中环保热能业务收入增长 19,623.01 万元,公司毛利增长 9,949.30 万元,主要系明水环
保实现全年双机运行、宁安环保全年运营和鱼台环保投产,从而实现售电量大幅增长所致;
(2)管理费用增长 4,398.12 万元,主要系业绩提高和经营规模扩大,管理人员薪酬和福利费用增加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限制性股票费用摊销增加所致。
具体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营业总收入 | 160,073.84 | 138,551.71 | 21,522.13 | 15.53%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99,882.60 | 97,983.47 | 1,899.13 | 1.94% |
环保热能业务 | 60,191.25 | 40,568.24 | 19,623.01 | 48.37% |
营业总成本 | 147,417.38 | 130,375.86 | 17,041.51 | 13.07% |
其中:营业成本 | 119,073.40 | 107,500.57 | 11,572.83 | 10.77% |
营业毛利 | 41,000.44 | 31,051.14 | 9,949.30 | 32.04%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24,328.24 | 21,642.41 | 2,685.83 | 12.41% |
环保热能业务 | 16,672.20 | 9,408.73 | 7,263.47 | 77.20% |
税金及附加 | 981.06 | 718.28 | 262.78 | 36.58% |
销售费用 | 6,545.70 | 6,713.80 | -168.10 | -2.50% |
管理费用 | 15,443.55 | 11,045.43 | 4,398.12 | 39.82% |
研发费用 | 1,133.30 | 1,208.16 | -74.86 | -6.20% |
财务费用 | 2,602.68 | 2,069.96 | 532.72 | 25.74% |
资产减值损失 | 1,637.69 | 1,119.67 | 518.02 | 46.27% |
投资收益 | -479.39 | 119.99 | -599.38 | -499.53%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254.14 | -951.49 | 697.35 | -73.29% |
资产处置收益 | -21.59 | - | -21.59 | |
营业利润 | 11,901.35 | 7,344.34 | 4,557.00 | 62.05% |
加:营业外收入 | 3,603.94 | 2,728.85 | 875.09 | 32.07% |
减:营业外支出 | 124.89 | 438.78 | -313.90 | -71.54% |
利润总额 | 15,380.40 | 9,634.41 | 5,745.98 | 59.64% |
减:所得税费用 | 4,240.58 | 3,355.56 | 885.02 | 26.37% |
净利润 | 11,139.82 | 6,278.85 | 4,860.97 | 77.42% |
项目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176.92 | 0.15 | 176.77 | 116674.6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10,962.90 | 6,278.70 | 4,684.20 | 74.60% |
2、2016 年度
2016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5,349.98 万元,增长率为 48.80%,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605.03 万元,增长率为 19.12%,主要系 2015
年 9 月投产的鱼台环保于 2016 年度全年运营,环保热能业务增加收入 12,885.68
万元;燃气具制造业务订单增加,燃气具制造业务增加收入 17,719.34 万元,公司毛利合计增加 7,914.19 万元;2016 年度毛利率由 2015 年度的 25.61%略有上升至 25.65%,变化不大;
(2)2016 年度期间费用率由 2015 年的 16.07%略降至 15.93%,变化不大;其中销售费用增加 2,308.12 万元,主要系产品营销、推广费及售后服务费增加所
致;管理费用增加 3,342.68 万元,主要系:①咨询顾问费增加;②业绩提高和经营规模扩大,管理人员薪酬和福利费用增加;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限制性股票费用摊销增加所致;
(3)营业外收入增加 2,124.56 万元,主要系随着环保热能业务的发展,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增加所致。
具体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营业总收入 | 190,678.88 | 160,073.84 | 30,605.03 | 19.12%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117,601.94 | 99,882.60 | 17,719.34 | 17.74% |
环保热能业务 | 73,076.93 | 60,191.25 | 12,885.68 | 21.41% |
营业总成本 | 174,347.43 | 147,417.38 | 26,930.05 | 18.27% |
其中:营业成本 | 141,764.24 | 119,073.40 | 22,690.84 | 19.06% |
营业毛利 | 48,914.63 | 41,000.44 | 7,914.19 | 19.30%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28,315.94 | 24,328.24 | 3,987.70 | 16.39% |
环保热能业务 | 20,598.69 | 16,672.20 | 3,926.49 | 23.55% |
税金及附加 | 1,861.03 | 981.06 | 879.98 | 89.70% |
销售费用 | 8,853.82 | 6,545.70 | 2,308.12 | 35.26% |
管理费用 | 18,786.23 | 15,443.55 | 3,342.68 | 21.64% |
研发费用 | 1,423.49 | 1,133.30 | 290.19 | 25.61% |
财务费用 | 1,313.43 | 2,602.68 | -1,289.25 | -49.54% |
资产减值损失 | 345.19 | 1,637.69 | -1,292.50 | -78.92% |
投资收益 | -631.77 | -479.39 | -152.38 | 31.79%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539.70 | -254.14 | 793.84 | -312.36% |
资产处置收益 | -280.75 | -21.59 | -259.16 | 1200.33% |
营业利润 | 15,958.63 | 11,901.35 | 4,057.28 | 34.09% |
加:营业外收入 | 5,728.50 | 3,603.94 | 2,124.56 | 58.95% |
减:营业外支出 | 98.07 | 124.89 | -26.82 | -21.48% |
利润总额 | 21,589.06 | 15,380.40 | 6,208.66 | 40.37% |
减:所得税费用 | 5,276.18 | 4,240.58 | 1,035.60 | 24.42% |
净利润 | 16,312.88 | 11,139.82 | 5,173.06 | 46.44%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176.92 | -176.92 | -100.0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16,312.88 | 10,962.90 | 5,349.98 | 48.80% |
3、2017 年度
2017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7,554.84 万元,增长率为-46.31%,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1,410.71 万元,增长率为-0.74%,主要系明水
环保于 2017 年度xx技改而停机且 2017 年度无新的环保热能项目投产,环保热能业务收入减少 1,080.85 万元,同时环保热能业务燃料成本同比增长 5.01%,导致环保热能业务毛利额减少 3,276.13 万元;燃气具制造业务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材料成本同比增长 10.71%,毛利额减少 6,732.65 万元,公司合计减少毛利 10,008.79 万元;此外,2017 年度毛利率由 2016 年度的 25.65%下降到 20.56%,其中 2017 年度燃气具制造业务毛利率由 2016 年度的 24.08%下降到 18.40%,主
要系 2017 年度燃气具制造营业收入同比略降 0.28%,但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营业成本同比增长 7.17%导致;2017 年度环保热能业务业务毛利率由 28.19%下降到 24.06%,主要系部分子公司因技改及检修导致运行时间减少及燃料成本略有上涨所致。
(2)公司 2017 年期间费用率由 2016 年度的 15.93%降至 14.44%,其中管理费用率由 2016 年度的 9.85%下降至 8.72%,主要系管理费用下降 2,286.15 万元,主要系各项税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当期不在管理费用反映,及限制性费用摊销额减少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2,644.70 万元,主要系鱼台环保投产至 2017 年末的补贴电费需要等待结算,2017 年度计提应收补贴电费坏账准备 1,966.38 万元以及对鹤壁项目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600 万元;
(4)资产处置收益减少 1,258.80 万元,主要系鹤壁项目解除项目投资协议,
导致资产处置损失 1,515.52 万元所致;
(5)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合计净增加 2,151.43 万元,主要系收到资源综
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增加所致(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度以后新增的政府补助,包含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额全部在科目“其他收益”反映,不在科目“营业外收入”反映)。
具体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营业总收入 | 189,268.17 | 190,678.88 | -1,410.71 | -0.74%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117,272.09 | 117,601.94 | -329.85 | -0.28% |
环保热能业务 | 71,996.08 | 73,076.93 | -1,080.85 | -1.48% |
营业总成本 | 183,240.73 | 174,347.43 | 8,893.30 | 5.10% |
其中:营业成本 | 150,362.32 | 141,764.24 | 8,598.08 | 6.07% |
营业毛利 | 38,905.84 | 48,914.63 | -10,008.79 | -20.46%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21,583.29 | 28,315.94 | -6,732.65 | -23.78% |
环保热能业务 | 17,322.56 | 20,598.69 | -3,276.13 | -15.90% |
项目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税金及附加 | 2,560.30 | 1,861.03 | 699.27 | 37.57% |
销售费用 | 7,890.38 | 8,853.82 | -963.43 | -10.88% |
管理费用 | 16,500.08 | 18,786.23 | -2,286.15 | -12.17% |
研发费用 | 1,441.90 | 1,423.49 | 18.41 | 1.29% |
财务费用 | 1,495.85 | 1,313.43 | 182.42 | 13.89% |
资产减值损失 | 2,989.89 | 345.19 | 2,644.70 | 766.16% |
其他收益 | 7,730.69 | - | 7,730.69 | |
投资收益 | 54.76 | -631.77 | 686.54 | -108.67%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35.33 | 539.70 | -504.37 | -93.45% |
资产处置收益 | -1,539.55 | -280.75 | -1,258.80 | 448.37% |
营业利润 | 12,308.67 | 15,958.63 | -3,649.96 | -22.87% |
加:营业外收入 | 149.24 | 5,728.50 | -5,579.26 | -97.39% |
减:营业外支出 | 78.05 | 98.07 | -20.01 | -20.41% |
利润总额 | 12,379.85 | 21,589.06 | -9,209.21 | -42.66% |
减:所得税费用 | 3,621.82 | 5,276.18 | -1,654.36 | -31.36% |
净利润 | 8,758.04 | 16,312.88 | -7,554.84 | -46.31%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8,758.04 | 16,312.88 | -7,554.84 | -46.31% |
4、2018 年度
2018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7,923.24 万元,增长率为 90.47%,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1,448.47 万元,增长率为 6.05%,其中环保热能业务收入增加 20,596.14 万元,毛利增加 4,701.44 万元,主要系工业区集中供热项目的投产增加了环保热能业务的业绩;公司燃气具制造业务收入减少 9,147.67 万元,毛利增加 378.37 万元,主要系外销业务受市场因素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收入有所下降但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放弃部分低毛利率产品,效益有所提升,公司合计毛利增加 5,079.81 万元;2018 年度毛利率由 2017 年度的 20.56%略升至 21.91%,其中 2018 年度燃气具制造业务毛利率 2017 年度的 18.40%上升到 20.31%,主要系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放弃部分低毛利率产品导致;2018 年度
环保热能业务业务毛利率由 2017 年度的 24.06%略降至 23.79%,主要系①生物质热电项目燃料成本上升;②山东地区项目 2015-2017 年均获得山东地区“生物
质电厂价格治霾”电价补贴计入营业收入,而 2018 年相关电价补贴未开始申报导致;
(2)公司 2018 年期间费用率由 2017 年度的 14.44%上升至 16.05%,其中销售费用率由 2017 年度的 4.17%下降至 3.40%,主要系公司销售费用减少 1,059.70 万元,主要系售后服务费下降;管理费用率由 2017 年度的 8.72%上升至
9.47%,2018 年度管理费用增加 2,502.68 万元,主要系:①业绩提高和经营规模扩大,管理人员薪酬和福利费用增加员工薪酬;②经营规模扩大,办公费增加所致;财务费用率由 2017 年度的 0.79%上升至 2.38%,2018 年度财务费用增加 3,276.63 万元,主要系工业区集中供热项目自投产之日后发生的利息支出记入当
期损益,导致 2018 年度财务费用增长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减少 5,165.84 万元,主要系收回大额生物质补贴电费冲回以前年度坏账准备所致;
(4)其他收益增加 4,903.92 万元,主要系收到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及产业引导及其他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5)投资收益减少 1,913.85 万元,主要系美元远期外汇合约交割损失增加及xxxx公司按权益法核算产生投资损失所致;
(6)资产处置收益增加 1,365.56 万元,主要系 2017 年鹤壁项目解除项目投
资协议,导致资产处置损失 1,515.52 万元,本期无该事项所致。具体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营业总收入 | 200,716.64 | 189,268.17 | 11,448.47 | 6.05%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108,124.42 | 117,272.09 | -9,147.67 | -7.80% |
环保热能业务 | 92,592.22 | 71,996.08 | 20,596.14 | 28.61% |
营业总成本 | 189,813.29 | 183,240.73 | 6,572.56 | 3.59%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其中:营业成本 | 156,730.99 | 150,362.32 | 6,368.66 | 4.24% |
营业毛利 | 43,985.65 | 38,905.84 | 5,079.81 | 13.06% |
其中:燃气具制造业务 | 21,961.66 | 21,583.29 | 378.37 | 1.75% |
环保热能业务 | 22,024.00 | 17,322.56 | 4,701.44 | 27.14% |
税金及附加 | 3,040.27 | 2,560.30 | 479.97 | 18.75% |
销售费用 | 6,830.68 | 7,890.38 | -1,059.70 | -13.43% |
管理费用 | 19,002.76 | 16,500.08 | 2,502.68 | 15.17% |
研发费用 | 1,612.07 | 1,441.90 | 170.16 | 11.80% |
财务费用 | 4,772.48 | 1,495.85 | 3,276.63 | 219.05% |
资产减值损失 | -2,175.96 | 2,989.89 | -5,165.84 | -172.78% |
其他收益 | 12,634.61 | 7,730.69 | 4,903.92 | 63.43% |
投资收益 | -1,859.08 | 54.76 | -1,913.85 | -3494.66%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53.12 | 35.33 | -88.45 | -250.36% |
资产处置收益 | -174.00 | -1,539.55 | 1,365.56 | -88.70% |
营业利润 | 21,451.75 | 12,308.67 | 9,143.09 | 74.28% |
加:营业外收入 | 290.84 | 149.24 | 141.60 | 94.88% |
减:营业外支出 | 399.29 | 78.05 | 321.23 | 411.55% |
利润总额 | 21,343.30 | 12,379.85 | 8,963.45 | 72.40% |
减:所得税费用 | 4,888.35 | 3,621.82 | 1,266.54 | 34.97% |
净利润 | 16,454.95 | 8,758.04 | 7,696.92 | 87.88%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226.32 | - | -226.3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16,681.27 | 8,758.04 | 7,923.24 | 90.47% |
(二)应对业绩波动采取的措施
环保热能业务领域,面对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补贴电费结算不及时的风险,公司逐步增加非电收入在生物质热电项目收入中的占比且不断丰富环保热能业务类型的多样性,减少对生物质发电补贴电价的依赖;面对生物质燃料供应及供应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根据生物燃料产业的农林业属性、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在新项目未成形之前,通过做好项目规划、市场调研,选择燃料供应较为保障的区域,尽可能减少因燃料供应数量及供应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产生的影响。
燃气具制造业务领域,面对国际市场不确定的风险,公司将逐步减少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继续拓宽新市场,谋求更合适的生存空间;面对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踪和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经营业绩的波动符合其业务结构特点,环保热能业务的业绩波动主要受项目投产情况、补贴电费回款情况、燃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业绩波动主要受燃气具制造业务国际市场变动、汇率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申请人经营业绩的波动符合其业务结构特点,环保热能业务的业绩波动主要受项目投产情况、补贴电费回款情况、燃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业绩波动主要受燃气具制造业务国际市场变动、汇率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问题 5、公司存在租赁农村土地的行为。请申请人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是否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如需)并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
(如需),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或讨论通过(如需),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性质。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使用农村土地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明水环保通过向农户租赁使用明水县明水镇互助村、农艺村合计拥有的 208.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作临时存放秸杆原料。满城热电通过向保
定市大册营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租赁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拥有的 63.19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作存放燃煤原料。
二、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使用农村土地的合规性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xxx和挖塘养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土地流转的主要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应当经原承包方同意。
根据《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7 号)第二条的规定,保护并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综上,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均认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同时亦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前述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是否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如需)并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如需),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或讨论通过(如需),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性质。
根据租赁合同、租赁决策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明水环保向农户租赁使用明水县明水镇互助村、农艺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租赁行为取得了明水县明水镇互助村、农艺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以及明水县明水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满城热电通过原承租人转租使用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租赁行为取得了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以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人民政府的批准。
根据明水镇互助村民委员会、农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明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土地相关事项的说明》,明水环保向农户租赁使用明水县明水镇互助村、农艺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征询了明水镇互助村、农艺村相关村民的意见,没有村民表示反对。根据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满城热电有限公司租赁土地相关事项的说明》,满城热电通过原承租人转租使用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征询了大册营镇大册村相关村民的意见,没有村民表示反对。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明水镇互助村、农艺村、大册营镇大册村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表决证明文件。
根据明水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明水县人民政府、明水县住建局、明水县国土局网站查询,明水环保租赁的前述农村土地,原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明水环保不存在因改变土地规划性质而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查询,满城热电租赁的前述土地,不存在因改变土地规划性质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因此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的农用地用于临时堆放秸杆原料或燃煤原料,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且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面积比例较低,若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该等用地,发行人能够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决策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农村土地,依法经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和镇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取得相关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表决证明文件。根据前述租赁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农村土地征询了相关村民的同意意见。同时,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了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农村土地不存在改变土地性质等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使用农村土地,经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和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行为不存在因改变土地规划性质而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的农用地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且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面积比例较低,若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该等用地,发行人能够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使用农村土地,经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和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行为不存在因改变土地规划
性质而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明水环保和满城热电租赁的农用地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且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面积比例较低,若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该等用地,发行人能够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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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xxx | xxx |
xx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关于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东长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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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