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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宠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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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各类宠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兽医(动物)治疗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宠物医院”)完成基础疫苗注射的、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宠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单载明的被保险宠物因下列情形而在宠物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
(一)中暑;
(二)中毒;
(三)消化道异物;
(四)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皮肤损伤、骨折、以及其他组织或器官损伤。
保险期间结束时,保险标的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则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三十日。
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赔偿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xxx的每次事故限额为限, 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宠物罹患疾病;
( 三) 被保险宠物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被保险宠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五)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伤害或症状;
(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及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 率)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免赔额( 率)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索赔申请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宠物的身份证明;
(四)宠物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宠物的治疗项目明细清单、费用清单;
(五)被保险人宠物的医疗费用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费用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