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機 車 租 賃 契 約 書
車編: 起始里程: 還車里程:
甲方(騎士派機車出租,台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49號)與乙方(即約文末簽署人)雙方合意簽訂本租賃契約並遵守下列各規定
01 甲方將車牌號碼 之機車出租於乙方,機車合於使用狀態,並於簽立本約時點交於乙方無訛。甲、乙雙方約定租賃起訖時間為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止;還車地點限為 台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49號 ;乙方不得於前開地址之外返還機車。
02 租金依前款約定時間為新台幣 圓整;實際還車時間為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應補租金新台幣
圓整。
03 租賃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妥善保管使用所承租機車,並遵守交通規則,如有遺失違規罰款或因車禍等情事致使交還機車時,甲方或其他代理人之權益受到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又如乙方所租車輛因使用不當或肇事,致車輛機件故障或損壞,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按該標的機車出廠公司維修廠之估價賠償甲方,並應願意負擔車輛維修期間之租金,作為甲方之折舊稅金等等之賠償,乙方同意放棄先訴抗辯之權益絕無異議。
04 機車僅由乙方駕駛不得交由他人駕駛或從事教學駕駛;乙方同時不得出賣、典當、轉借、轉租做為營業使用或藉其進行其他負擔行為;並不得另所作為違法犯罪工具,倘有違反上述情事,乙方除自負刑責外亦須另負甲方之一切民事責任;另倘有前述情形,甲方得不通知乙方及時收回車輛,單方終止租賃關係;乙方應自負所生之刑事、民事、行政法上之責任。
05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時,乙方應即時報警處理,如有需甲方協助處理,應通知甲方協助處理,所支出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因處理不當致生損害於甲方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肇事或其他事故與第三人訴訟時,乙方應與第三人自行和解,與我方無關,乙方並應按原狀交還所承租機車於甲方;倘若在途中發生機車故障,應即通知甲方,維修費概由乙方自行負 責。
06 租賃期間內如經告發和一切違規(包含違法裝載攻擊性器物、違禁物品及其他依法不應攜帶或乘載者,或因酒駕等刑事或民法、行政法上行為)使本租用車輛受扣押沒收等處分,乙方除應負法律上責任外,並應賠償甲方和代理人一切損失(含營業期待利益之損失),絕無異議。
07 乙方應依本契約書所載租借期間內歸還車輛,逾期還車應及時通知甲方;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每滿一小時機車以新台幣50圓/ 電動車以100 圓計算超時租金,如欲續租須於契約到期前兩小時內通知並取得甲方同意方得續租;倘若乙方怠於通知逾期還車致甲方損失,乙方應另負賠償責任;除非經甲方同意,否則續租超過一天以上須先給付租金,否則以侵占罪論責,倘若造成甲方營業損害發生,乙方須另賠償甲方。
08 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續租而逾期不返還所承租機車時,無論xxxxxxxxxxxxxx,xxxxxx是否有人與 否,乙方同意甲方得不經報警逕行取回該車,並同意甲方將不屬於甲方之物品以廢棄物論處;致生害於第三人,由乙方負責,乙方同意放棄先訴抗辯之權益絕無異議。
09 乙方所承租機車僅附機車強制責任險,未附加任何其他保險,乙方應小心駕駛;上述本契約所載租賃期間未到期而乙方提前歸還所租借標的機車,甲方得無須退款。
10 如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租借標的機車遺失、遭竊、遭無權占有等情況時,乙方應於三日內按該標的機車當時市價賠償甲方;賠償後該車輛返還甲方時,甲方應立即將該標的機車過戶於乙方。
11 本契約如有訴訟爭議之情事發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
12 以上所列各項協議條款,經乙方於訂約前審閱同意無訛,始簽章如下:
乙方(即承租人):聯絡電話:
甲方:騎士派機車出租
地址:xxxxxxxxxx00x
xxxx:0000000000 / (06)223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