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2023]两全保险 119 号
人保寿险鑫耀两全保险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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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 | ①满期保险金 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 6 年 |
示例:xxx(3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人保寿险鑫耀两全保险,一次交清保险费 10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11512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xx。xxx享有的本合同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给付条件 |
满期保险金 | 李女士 | 115120 元 | 李女士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时生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的领取人为小 王,全残保险金的领取人为李女士 | 以下二者的较大者: ①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 李女士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15 日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2.1 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3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如何交纳 4.1 保险费 | 保险费的交纳 | 4.2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5 5.1 | 受益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如何领取 5.3 | 保险金申请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保险金 5.5 | 诉讼时效 | ||
6 | |||
如何退保 6.1 | 犹豫期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 | |||
其他权益 7.1 | 现金价值 | 7.2 | 保单贷款 |
8.1 | 投保范围 | 8.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8.4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需关注的 8.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8.6 | 未还款项 |
其他事项 8.7 | 合同内容变更 | 8.8 | 失踪处理 |
8.9 | 争议处理 | ||
9 定义 9.1 | 全残定义 |
人保寿险鑫耀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鑫耀两全保险合同。
1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鑫耀两全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2均以该日期计算。 |
2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3,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4 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5 给付比例不满 18 周岁6 100% 满 18 周岁但不满 41 周岁 160% 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140% 满 61 周岁 120% |
1 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 月 1 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其中,2025 年 1 月 1 日为第 1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6 年 1 月 1 日为第 2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7 年 1 月 1 日为第 3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依次类推。
2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全残:具体定义见“9.1 全残定义”。
4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保险费计算。
5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当前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的年龄。
6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3 | 我们不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3.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 的机动车11期间遭受意外伤害12; (6)战争13、军事冲突14、暴乱15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6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2 |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责任”、“4.2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保单贷款”、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8.6 未还款项”、“脚注 12 意外伤害”、“脚注 18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4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
4.2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17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 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13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4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5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16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7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满期保险金 无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 身故保险金 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我们认可的医院18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19出具的被保 全残保险金 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复利方式计算。关于利率,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18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 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若我们在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有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则指我们公告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权益 | |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7.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 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8.1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须出生 28 日(含)以上、75 周岁(含)以下且符合我们规定。 |
8.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保险合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20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4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8.3 年龄性别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
8.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8.6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
8.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8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 |
20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
8.9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9 | 定义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全残的定义。 | ||
9.1 | 全残定义 |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21失明2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25的。 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
(条款正文完) |
21 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3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24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5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