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北京-QSJH2016032
xxxx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北京-QSJH2016032
二O一六年八月
目 录
六 、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16
八 、 集 合 计 划 客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权 限 18
十 三 、 集 合 计 划 的 费 用 、 业 绩 报 酬 25
二 十 七 、 合 同 的 补 充 、 修 改 与 变 更 50
特别约定:《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中证协发【2009】123 号)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 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 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 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 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 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一、前言
为规范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 简称《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 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 则》、《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
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且无义务提供担保及无义务提供任何其他增信措施。
二、释义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指《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93 号) |
《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 |
或本集合计划: | 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xxx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xxx源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xxx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xxx源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托管协议 | 指《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
推广机构: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证券有限公司、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监管 |
机构批准的其他合格机构 |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业绩比较基准 | 管理人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下一收益核算期委托人的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向委托人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权益登记日: |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
收益核算期: | 指根据委托人参与份额,向委托人核算收益的期间, 管理人以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为限,对其他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r 而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即管理人通过放弃全部或部分以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方式承 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收益核算期。本集合计划分为多个 |
收益核算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赎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净值: 累计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指份额净值与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或“ 份额面 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
关联方: | 指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人或受管理人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或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或自然人;管理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受该等人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或自然人,关联方名单如下: 1、xxx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xxx源投资有限公司 3、xxx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中建投信托有限公司 6、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国泰元鑫资产管理公司 8、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9、中建投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10、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12、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北京建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建银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17、建投嘉昱(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18、中投发展有限公司 19、中建投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2、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3、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4、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5、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26、宏源期货有限公司
27、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8、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29、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30、xxx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32、申银万国(xx)xxxxxx
00、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
35、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6、赣州招商致远壹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7、赣州壹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新疆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0、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41、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将及时公告通知。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委托人(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约,其资料在其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签名合同中列示)
个人填写: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其 他 :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传真:010-88085753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 xx宏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 0 xxxxx: 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x、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xxxx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 亿元,管理人于推广期或存续期每个参与开放日前,可以对拟募集的集合计划规模进行限制并公告。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但推广期和存续期内,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调低委托人人数上限,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接近上限指已达到目标规模的 95%以上),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参与时间相同者采取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参与时间相同者采取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等,不包括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中:
(1)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的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公司债的评级在 AA+以上;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债券评级在 AA(含)以上;
(2)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 A-1 级,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
逆回购、货币基金等。
3)公布万份收益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多客户)、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
4)债券正回购。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现金类资产的占比不低于 2%;
(3)公布万份收益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多客户)、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4)债券正回购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
委托人在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管理人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别的,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由管理人关联方(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由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的金融产品。同时,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承销的各类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现金类资产的占比不低于 2%;
(2)投资于公司债比例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总值的 20%;
(3)按照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
(4)按照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 20%;
(5)按照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 20%;
(6)投资于单一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总值的
10%;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N)、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低流动性品种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委托资产总值的 10%;
(7)投资于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委托资产总值的 30%;
(8)不得投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资产;
(9)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本次发行总量的 20%;
(10)投资于单一信用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 7 年;
(11)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外的信用类债券组合久期不超过 3
年,利率债的投资组合久期不超过 5 年;
(12)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申购新发行的债券不受本条第(4)款的限制;
(14)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
限制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中 1、投资范围中 1)条中的(1);3、投资限制中的(6)、(7)、(8)、(9)、(11)、(13)条款所述条款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5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本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每运作满一个收益核算期后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和开放期:收益核算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后的不超过四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具体开放期和收益核算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收益核
算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收益核算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委托人仅可办理参与手续,除开放日之外的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本集合计划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管理人需提前一周公告并书面通知托管人。
2、流动性安排:在开放期,现金类资产的占比不低于 2%。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
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整体上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风险与债券型基金相当。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或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且已经是管 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xxx源证券有限公司、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
x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3%。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8%。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一定情况下收取业绩报酬,参见本合同第十三章。
6、其他费用: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十二)集合计划的分类
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但分为两类份额,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即 B类份额和除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之外的其他委托人份额即 A 类份额。
管理人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下一收益核算期委托人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x集合计划推广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x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日不能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或退出,则开放日相应顺延。
2、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及投资者的预约情况,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在签署电子合同前必须先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与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份额的面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收益核算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开放期结束后,因规模变动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份额即 B 类份额比例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时,超限部分在超限当日解除收益补偿责任,并在开放期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退出集合计划,以使自有资金份额即 B 类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5%。管理人仅接受委托人在收益核算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管理人不接受其他时间提出的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需要,在不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开放期安排,并提前向委托人披露。
2、退出的原则
(1)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3)退出采用“已知价”的原则,即退出份额的价格,均为 1.00 元/份。本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核算收益,在收益核算期期满后集中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约定。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①退出申请的提出
在收益核算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
T 日在交易时间内办理的退出,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当日)到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③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含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3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x集合计划无退出及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无大额退出限制。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无巨额退出限制。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仅在收益核算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不存在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持有证券或其他资产非因管理人原因无法交易变现时;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5)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的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为委托人办理退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
(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份额即 B 类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含推广期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的 5%,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2)开放期结束后,因规模变动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份额即 B 类份额比例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时,超限部分在超限当日解除收益补偿责任,并在开放期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退出集合计划,以使自有资金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5%。
(3)若本集合计划在该收益核算期发生亏损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份额即 B类份额承担补偿责任后份额缩减的,则针对该收益核算期内的其他委托人份额,在开放期结束后,管理人不再按照集合计划总份额 5%比例进行追加。
(4)开放期结束后,若除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委托人净参与份额即 A 类份额存在新增的,则管理人自有资金在开放期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可参与集合计划,以使新增的自有资金份额占净参与份额比例为 5%,且满足(I)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即 B 类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II)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累计总规模不超过 2500 万元。
4、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及有限补偿责任: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详见第十四部分第三款第 8 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有限补偿责任是指:在每个收益核算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时,管理人用其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即 B 类份额的本金及投资收益为其他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即 A 类份额的本金以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与、退出
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即 B 类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以下情况除外:
(1)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比例时,超限部分资金解除收益补偿责任,管理人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使得自有资金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5%。
(2)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本条第 6 款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托管人,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在开放期可以以自有资金申购集合计划份额。待集合计划流动性风险消除后,管理人可以退出其持有的不承担收益有限补偿责任的份额。
发生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情况的,管理人需于参与日前 1 个工作日以公告
方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发生管理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向委托人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含)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在推广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若集合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则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xxxx证券-中国银行-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参与款;
5、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6、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7、债券、基金投资及其分红或应收利息、应收红利;
8、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
《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本集合计划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开放期内业绩报酬计提账务处理、第十四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份额的单位净值保持为1.0000。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至少每周披露一次每万份集合计划份额的核算收益以及集合计划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反映相应的存续期内集
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运作收益情况。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含非金融机构定向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公布万份收益的金融产品,按最新万份收益估值;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金融产品的最新万份收益,托管人据此进行估值,管理人对其向托管人提供的金融产品万份收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托管人对金融产品万份收益不承担复核义务。
3、货币基金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本集合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资产支持票据:以成本列示,按实际收益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集合计划持有的逆回购协议资产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
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10、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集合计划资产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针对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每一估值日 按交易所收盘价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针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采用公允价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公布)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委托 人不可撤销地同意,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多客户)、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由于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不计入偏离度(即影子定 价)。
当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2% 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管理人月度向托管人提供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季度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多客户)、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对账依据,以保证托管资产的估值准确和财产安全。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的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计划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资产估值导致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披露。
2、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集合计划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根据实际情况向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额。
3、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管理人按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用于披露的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一)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推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发生后,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避免损失的扩大;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
/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十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8%÷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管理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头寸,因管理人头寸不足导致的支付失败及清算头寸不足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3%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头寸,因管理人头寸不足导致的支付失败及清算头寸不足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结算费等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
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5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所有份额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总和=∑单个委托人的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365*委托人该笔份额参与收益核算期期间的实际天数。收益核算期内的集合计划累计核算收益是指集合计划在收益核算期向委托
人每日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后的累计收益。
截止收益核算期最后一日(T 日)日终,若收益核算期内的集合计划累计核算收益≥集合计划所有份额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总和,则计提业绩报酬,T 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收益核算期内的累计核算收益-集合计划所有份额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总和;若收益核算期的累计核算收益<集合计划所有份额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总和,T 日不计提业绩报酬。
收益核算期最后一日(T 日)日终,管理人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业绩报酬(如有),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若有余额,则管理人一次性提取。
(四)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对象: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份额的委托人。
(三)收益分配方式和原则
1、本集合计划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在封闭期内每日收益核算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核算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集合计划委托人不记收益。
在开放期(除第一个开放日外)内,集合计划所有份额均不计收益,管理人
扣除集合计划相关费用之后的本期间内集合计划累计净收益,计入下一收益核算期的本集合计划的累计核算收益。
3、管理人自有资金的有限补偿机制
在每个收益核算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时,管理人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即 B 类份额本金及投资收益和未提取的业绩报酬余额为其他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即 A 类份额的本金以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在存续期内管理人已经计提的管理费、已支付的分红收益和业绩报酬不用于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4、T 日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T 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T 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 T+1 日起不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内,集合计划份额不进行收益核算。
5、本集合计划收益每个收益核算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核算期内不支付。
6、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酌情调整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按照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分配和支付的,不再另行公告。
8、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如下:本集合计划在收益核算期满后:
(1)在每个收益核算期末 T 日,若收益核算期内的累计核算收益≥集合计划所有份额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总和,则全部委托人份额均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进行支付。
(2)在每个收益核算期末 T 日,若收益核算期内的累计核算收益<集合计划所有份额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总和,T 日不计提业绩报酬,则管理人先将以截止 T 日累计业绩报酬余额进行回冲(如有),按全部委托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弥补,直到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收益核算期业绩比较基准或者业绩报酬余额全部补偿完毕(如有)。若业绩报酬余额不足以补
偿的,即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不能实现业绩比较基准的,则对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与份额即 B 类份额进行减记,以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本金和投资收益为限,对其他委托人参与份额即 A 类份额的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 按照其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补偿,直到集合计划其他委托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 收益核算期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补偿完 毕,其他委托人本金可能存在亏损。
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收益核算后,对委托人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
(1)如委托人的收益为正值,则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2)如委托人的收益为负值,则相应缩减委托人持有的份额。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相关做账说明,托管人凭借管理人做账说明入账。未提出退出申请的份额自动转入到下一收益核算期。
9、管理人每周披露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
计算方法为:
1)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当日集合计划净收益是指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未进行收益补偿之前的集合计划净收益。
2)集合计划七日年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 3 位,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和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理念
通过精选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寻求稳健收益。
(三)投资策略
坚持稳健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主要采取由上至下方法进行资产配置,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将基于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社会资金运动以及各类资产相对估值等因素,分析各固定收益品种及权益类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情况,来确定和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主要包括:久期控制及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信用债券精选等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及调整
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集合计划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特征及未来变化将直接影响债券投资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和组合的调整,通过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及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适时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配置比例,实现增加收益或者降低风险目标。
(3)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x集合计划从行业、公司经营风险、公司财务风险以及增信情况来研判信用债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结合信用与收益率的关系来精选信用债券:
买入到期收益率相对于信用水平高估的信用债,卖出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其信用水平低估的信用债券。
(4)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集合计划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风险较低,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匹配集合计划产品流动性的基础上,将本集合计划现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力争获取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等的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在公司经营层的领导下,委员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总体计划、战略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等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重要事务,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议事决策机构。
2、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总体上指导投资管理工作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总裁室的授权下,根据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宏观投资决策管理,通过年度会议、季度会议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会议,总体上指导资产管理事业部及其投资决策小组的投资管理工作,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委托人的利益。
3、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
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投资主办人提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制定其他重大投资决策。
4、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进行风险监控及绩效评估。
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产品评审总部对集合计 划的日常运作进行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一方面,对集合计划运 作过程中各风险点进行日常监控与管理,跟踪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另一方面,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和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总 结投资结果,做好业绩归因,并撰写评估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确保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三)风险控制
x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包括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督。 1、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保障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集合计划的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每一部门和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贯穿于集合计划整个运作过程,对集合计划运作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应当设立能充分满足集合计划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管理人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信息隔离原则:集合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负责集合计划运作的部门和管理人的自营部门实施隔离;集合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定性风险控制,使风险控制更具有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及职能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规划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总体原则和方针,并在总体方针下,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事业部,以及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评审中心(筹)、稽核审计总部、计划财会管理总部、运营中心等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实施合规管理,对集合计划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根据要求对集合计划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等,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实施实时监控。依据公司非标类业务的分级评审制度相关规定,对达到分级评审要求的集合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及合同审核工作。
稽核审计总部:稽核审计总部据公司稽核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计。
计划财会管理总部:计划财会管理总部负责监督管理与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
运营中心: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的各项业务和资金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是集合计划运作部门中风险控制的常设工作
机构,对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内部风险监控的日常工作;负责集合计划运作的数据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等。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在遵循“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完善”的风险控制宗旨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责权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内部风险监控的第二层防线;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稽核审计总局、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和运营中心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的各项业务和资金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集合计划运作风险的总体控制。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人具体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严格按照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②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③集合计划资产必须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
④实施信息隔离制度,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必须和管理人自营部门在场地、人员、交易席位、账户和研究方面严格实行分离。
⑤ 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三个层次的投资权限。
⑥ 实行投资主办人制,投资主办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会议和投资决策小组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投资主办人执行投资操作。
⑦ 实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员对不同性质的账户实行公平交易原则。
⑧ 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
⑨ 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2、外部风险监督
x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管机构、中介审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3、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4、平仓线设置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T 日,记 D=(某一收益核算期期初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收益核算期期初至 T 日集合计划累计核算收益+T 日集合计划业绩报酬余额)/某一收益核算期期初的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期不计算 D 值。
当 D≤0.9600 时,则本集合计划触及平仓线;从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集合计划开始进入平仓操作。根据xxxx进行的情况,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计算 D 值的计算结果,并特此提示:按照 D 值的计算,在本集合计划触及平仓线时,有可能出现管理人自有资金已全部亏损补偿完毕并导致其他委托人本金及收益出现亏损的情况
十七、投资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2、投资任何非标资产,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3、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7、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8、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9、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10、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本条投资禁止行为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方式: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管理人可以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D值计算结果
管理人每周披露本集合计划的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每月披露最后一个工作日的D值计算结果(托管人不复核该结果)。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 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9)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1)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2)本集合计划展期;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即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公告。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取得委托人回复意见。
(3)展期的备案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管理人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展期的期限:
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当于不晚于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展期公告,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展期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展期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展期。展期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则展期生效,自展期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展期生效日之次日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退出,退出时应参考本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展期本集合计划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四)展期的实现
展期公告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届满,本集合计划即实现展期。否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每个收益核算期结束后,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
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7、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集合计划存续期触发本合同十六条第 4 款的相关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方案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及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托管人将清算资金划回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委托人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委托人。
4、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扣除业绩报酬等费用后,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5、对于由本集合计划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收取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因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集合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合同变更风险
x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或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方式(由管理人确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征询意见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公告x
10 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则合同变更生效,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时应参考本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法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委托人未能及时在公告发出后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没有能够及时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提请委托人注意此风险。
(九)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风险 1、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2、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
x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向委托人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基准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3、平仓线设置的特殊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T日,记D=(某一收益核算期期初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收益核算期期初至T日集合计划累计核算收益+T日集合计划业绩报酬余额)/某一收益核算期期初的集合计划份额,当D≤0.9600时,本集合计划触及平仓线;从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集合计划开始进入平仓操作。管理人特此提示:按照 D值的计算结果,在本集合计划触及平仓线时,有可能出现管理人自有资金已全部亏损补偿完毕并导致其他委托人本金及收益出现亏损的情况。
根据xxxx进行的情况,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集合计划,可能给委托人带来损失,请委托人周知。
(十)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证券停牌、证券停止转让服务,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xxx源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10 个工作日后生效。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或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方式(由管理人确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征询意见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公告满 10 个工作日后,若同
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则合同变更生效,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
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处理,退出时应参考本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九、或有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
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五份,管理人执三份,托管人执两份,委托人以电子形式持有,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5、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x证券稳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管理人:xxxx证券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公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 订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