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署合同编号为:CSCA08-2021-396 号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
补充协议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21 年 6 月
鉴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署合同编号为:CSCA08-2021-396 号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原合同》“第二十六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规定:“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据此,管理人根据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经征询托管人、委托人一致同意,将与托管人签订《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本集合计划《原合同》条款进行以下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修改条款
1.删除《原合同》第二十章节中“(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和私募债等),按成本估值”的表述;
原文 | 修改后表述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可转债、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可转债、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央 |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和私募债等),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二、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三、其他条款
3.1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上述修改内容涉及的《原合同》条款终止。
3.2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未来可能签署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定义或条款。
3.4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原合同》亦未予规定的,可由管理人事先征询委托人同意后,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一致同意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3.5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两份,其余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2021 年 6 月 日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2021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