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
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物资 2016-042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2
一 说 明 12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2
2. 资金来源 13
3. 投标费用 13
4. 适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 13
二 招标文件 14
5. 招标文件构成 14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14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14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5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15
9. 投标文件构成 15
10.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11. 投标报价 17
12. 投标保证金 18
13. 投标有效期 18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编制规定 19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
16. 投标截止期 20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
五 开标及评标 20
18. 开标 20
19. 组建评标委员会 21
20. 资格审查 21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
23. 投标偏离 24
24. 详细评审 24
25. 废标 25
26. 保密原则 25
六 确定中标 25
27.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5
28. 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 25
29. 采购任务取消 25
30. 中标通知书 26
31. 签订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26
32. 履约保证金 26
33. 中标服务费 26
3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
35. xx自律规定 27
36. 人员回避 27
附件 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8
附件 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函格式 30
第四章 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32
第五章 审计服务任务工作内容 46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53
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9
附件 1 投标函(格式) 60
附件 2 开标一览表 62
附件 3 技术标部分 63
附件 4 商务标部分 69
附件 5 资格申请文件(格式) 75
附件 6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92
附件 7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93
附件 8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94
附件 9 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 96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委托,对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物资 2016-042
2. 项目信息: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 3.招标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4.投资控制和预算安排:
4.1 本项目限额:2100 万元人民币(时间从 2016 年 7 月起计算至 2019 年底,预计委托审计数量 700 个)
4.2 本年度预算安排:2016 年度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
4.3 预算安排:本项目资金在援外资金列支 5.用途:用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
6.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6.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项目实施必需服务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6.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6.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4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6.5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6.6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
6.7 取得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8 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机构(包括承诺在中标后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可承担上述审计任务;
6.9 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6.10 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其中除符合资格条件、投标报价最低者可以参与投标,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所谓关联关系是指:一家企业对另外一家企业的直接出资比例超过 5%;几家企业有一共同出资人,且该出资人对各家企业的出资比例均超过 10%。
6.1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12 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领取:
免费领取。
8.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 年7 月4 日至2016 年7 月15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至11:30;下午 1:30 至 4:30(北京时间)。
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02 室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法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9.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10.开标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11.投标、开标地点:商务部援外评标中心二层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 里乙 73 号)。投标人需派代表持单位介绍xx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开标会议。 1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
地 址:xxxxxxxxx 00 xx 0 xxx x:000000
电 话:010-62108013、62108088传 真:010-62108214
电子信箱: cntc45@163.com联 系 人:xxx xxx
x x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 x:0000 8502 0000 0303 599
采 购 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联系人: 宋 园 联系方式:010-8400070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采购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电 话:010-84000703 |
1.1 |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业务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2108214反腐倡廉监督电话:000-00000000 |
1.2.6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
1.3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否 |
1.3.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不适用 |
2.2 | (1)本项目限额:2100 万元人民币(时间从 2016 年 7 月起计算至 2019 年底,预计委托审计数量 700 个) (2)项目概算:2016 年度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 (3)预算安排:本项目资金在援外资金列支 |
6 | 澄清截止时间:2016 年 7 月 18 日中午 12:00 标前答疑会时间:2016 年 7 月 19 日下午 14:00,地点:xxxx 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
8.1 | 本项目只分 1 个包,投标人可以中标 1 包,不得分包、转包。 |
8.2 |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否 |
11 | 投标报价: (1)根据《关于实施援外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的请示》,预计每年度需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的物资项目总数在 130-200 个(包括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的紧急项目),每年度审计服务费(包括实报实销方 式的审计服务费)应不超过 600 万元。据此测算,本项目三年半 |
x表是关于要采购内容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预算安排不超过 2,100 万元(根据实际招标进度以及审计服务的时间相应调整),该预算将作为招标控制价,超过该预算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标处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2)鉴于每年度的项目总数难以准确预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控制等两方面因素,本项目采购标的以近三年每年度需实施审计项目数量上限 200 个,即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共计 700个项目为基准组织招标。每年度审计服务费按照实际委托审计项目数量 n,经清算程序后,最终确定每年度(2016 年半年度)审计服务费。 每年度审计服务费=n×中标总价/(3.5×200) (3)本项目中标审计服务费即审计单位完成全部审计任务(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等)及审计委托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审计专业人员人工投入,设备投入,交通、差旅、会议、资料等间接费用。 经年度清算程序后最终确定合同总价,由中标单位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说明:目前实施企业大多分布在东北(约 11.5%)、华北(约 46.2%)、华东(约 30.8%)、华南(约 11.5%)等地。未来三年实施企业数量会逐步增加。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审计工作所需的差 旅成本及相应的报价风险。 | |
12.1 |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 ☑汇票 ☑银行保函 ☑电汇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4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自投标截止日起 180 日历日保证金收款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开 户 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 x:0000 0042 1920 0175 266 银行保函的要求: |
(1)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需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出具。 (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应当使用银行担保文书专用纸(或银行文书专用纸)。 (3)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必须由担保银行授权人签字并(或)加盖银行公章(或银行担保专用章),加盖银行部门章须同时出具银行授权书。 ( 4 )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应当签注保函编号, 注明“ 正本 (ORIGINAL)”字样。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可被拒绝。 | |
13.1 | 投标有效期:180 日历日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
14.1 |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3 份、电子文档 1 份 (1)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电子文档与文本文档的 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如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电子文档应用不可擦写的刻录光盘为存储介质,并在盘面标 注投标人全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与投标文件正本纸介质的全部内容一致并按照正本的顺序编排,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 证书等应依原样扫描为彩色电子文档,且清晰易读; |
16.1 | 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00 |
18.1 | 开标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00 开标地点:商务部援外评标中心二层会议室(xxxxxxxxx xxx 00 x) |
24.2 |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分法 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逐标逐项独立亮分,并对亮分结果负责。所有评标专家签认的评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
27 |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响应文件实质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排序,并将排名前三名的推荐为中标候选。 (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 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标部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 |
28 | 根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手册》,采购人及时组织决标及公示程序,按照中标候选顺序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确定为中标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质疑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中标审计单位下达中标通 知。 |
32.1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中标单位自收到中标通知 7 个自然日内向 交流中(综合处)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 10%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48 个月履约保证金保函要求: (1)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需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出具。 (2)履约银行保函应当使用银行担保文书专用纸(或银行文书专用纸)。 (3)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必须由担保银行授权人签字并(或)加盖银行公章(或银行担保专用章),加盖银行部门章须同时出具银行授权书。 ( 4 )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应当签注保函编号,注明“ 正本 (ORIGINAL)”字样。 |
33 | 中标服务费:参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协议》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服务采购 100(含)万元以内部分 1.5% 100-500(含)万元部分 0.8% 500-1000(含)万元部分 0.45%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0.25% |
34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 x联系人:xxx 手机: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无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项目实施必需服务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4)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5)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6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上述投标人的资格将被取消。
1.8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的资料。
(2)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3)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控制金额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
x次招标属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手册》、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服务工作内容及详细采购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第五章 审计服务任务工作内容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服务工作内容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提出并送达澄清要求至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审计服务内容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 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否则均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8.2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投标人可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8.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函(格式)
附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附件 3——技术标部分
附件 4——商务标部分 附件 5——资格申请文件
5-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5-3 援外物资项目投标廉政承诺书(格式)
5-4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5-5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5-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5-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8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的的证明材料;
5-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5-10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材料
5-11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
5-12 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机构
(包括承诺在中标后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可承担上述审计任务; 5-13 关联企业声明或无关联企业声明(格式);
5-1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附件 6——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 7——缴纳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附件 8——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附件 9——《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格式,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
9.2 除上述 9.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10 条的所有文件。
9.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如投标人采用合格的投标担保函,其投标文件中不必提供 7-5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9.4 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5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内容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服务工作方案的详细说明。
(2)人员配置
(3)相关工作经验
(4)服务承诺等
10.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2 根据《关于实施援外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的请示》,预计每年度需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的物资项目总数在 130-200 个(包括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的紧急项目),每年度审计服务费(包括实报实销方式的审计服务费)应不超过 600 万元。据此测算,本项目三年半预算安排不超过 2,100 万元(根据实际招标进度以及审计服务的时间相应调整),该预算将作为招标控制价,超过该预算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标处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11.3 鉴于每年度的项目总数难以准确预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控制等两方面因素,本项目采购标的以近三年每年度需实施审计项目数量上限 200 个,即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共计 700 个项目为基准组织招标。每年度审计服务费按照实际委托审计项目数量 n,经清算程序后,最终确定每年度(2016 年半年度)审计服务费。
每年度审计服务费=n×中标总价/(3.5×200)
11.4 本项目中标审计服务费即审计单位完成全部审计任务(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等)及审计委托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审计专业人员人工投入,设备投入,交通、差旅、会议、资料等间接费用。
经年度清算程序后最终确定合同总价,由中标单位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 21 条规定,将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11.6 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9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0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支票(只限北京)、汇票、银行保函、电汇、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
12.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2.1 和第 12.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2.7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
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编制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字样。
15.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支票、汇票、电汇底单复印件、保函或担保正本)”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4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5.5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6.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2 条规定予以没收。
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招标采购单位将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需派代表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开标会议。
18.2 开标时,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唱标顺序按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送达即签到顺序进行。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8.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9.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服务内容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20. 资格审查
20.1 资格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等两部分内容。
20.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存在投标函未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严重不完整、未主动披露关联关系企业信息等实质性问题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
20.3 投标人在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技术资质等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通过资格性审查:
(1)法人资格和出资结构:
1-1 未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未提交合伙人身份证明或股东章程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或出资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
1-3 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1-4 未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前三年(2013 年-15 年度,下同)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1-5 未提交本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 机构,或承诺在中标后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1-6 未提交关联企业声明或无关联企业声明。
(2)诚信履约
2-1 未提交本企业关于前三年及 2016 年(以下简称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2-2 申请项目投标近三年参与援外项目审计或财务咨询业务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3 未提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3)技术资质
3-1 未提交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3-2 未提交本企业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3-3 未提交本企业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材料,或本企业注册会 计师人数少于 100 名,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有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在投标企业的社保证明等。
(4)完成以上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参与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关联关系审查:
4-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企业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4-1-1 一家企业对另外一家企业的直接出资比例超过 5%。
4-1-2 几家企业有一共同出资人,且该出资人对各家企业的出资比例均超过
10%。
4-2 对于通过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如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通过关联关系审查。
4-3 在排除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后,两家(含)以上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报价最低者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与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关联关系审查。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1.1 初步评审分为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等两部分内容。
21.2 资格性审查: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将按无效标处理。
21.3 符合性审查:
(1)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函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3)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函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严重不符,或载有不可接受的履约附加条件。
(5)投标廉政承诺书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与规定格式严重不符。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
(8)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概算的。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2.3 算术错误及文字歧义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同一部分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4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和歧义的更改,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2.5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3. 投标偏离
23.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3.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标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 详细评审
24.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 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3 备选方案的评审。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提交备选方案,评审过程中只考虑主方案。只有当主方案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且开标时报出的备选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低于主方案时,采购人才可考虑选用备选方案。
24.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
25.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 保密原则
26.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6.3 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7.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1)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评审后投标报价经政策功能扣除后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标部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28. 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已排序中标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9.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 中标通知书
30.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签订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31.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31.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的依据。
31.3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或依法重新招标。
32. 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格式见本章附件 1)。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32.2 除 30.1 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供应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 2)。
32.3 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 31 条或 32.1 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
33. 中标服务费
33.1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向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3.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33.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7 工作日内的支付。
3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4.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4.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4.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4.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5. xx自律规定
35.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5.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6. 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注意事项]
1、必须使用银行担保文书专用纸(或银行文书专用纸),其他非规范用纸无效。
2、必须由担保银行授权人签字并同时加盖银行公章(或银行担保专用章),加盖银行部门章无效。
3、必须签注保函编号。
4、必须在正文上加盖“正本”(或 0RIGINAL)章。
5、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列明具体日期,如银行坚持列明具体日期,必须按合同规定可以合理预期的有效期限延长一年填列,否则无效。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
致: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xx:
一、 , (以下简称乙方)已保证按《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提供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服务。
二、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在协议生效前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银行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三、 (以下简称本银行)已同意为乙方出具担保书。
因此:
一、本银行同意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保证金。本银行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付款通知书 日内无条件付款,即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向甲方支付任何要求给付的金额,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xx要求付款的理由。
二、在本银行向甲方支付要求给付的金额前,本银行不坚持甲方应先要求乙方偿还上述金额。
三、本担保书有效期自保函出具之日起 48 个月。
担保银行授权人(签字) (银行公章)担保银行名称:
银行法定地址:
出具保函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函格式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采购人):
编号: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
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 月 日
第四章 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
名 称: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法人代表:xx
联 系 人:xxx
电 话:010-84000707传 真:010-64097887
受托方(乙方):
名 称:
编号:时间: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公开招标程序,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甲方)将 2016 年-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服务任务委托交由 (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结果签订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委托审计事项
1-1 受甲方委托,乙方对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内部总承包合同或紧急项目实施合同履约情况、援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援外资金财务审计和合同履约过程审计等两部分内容。
1-1-1 援外资金财务审计,包括援外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审计和企业申报结算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备性、准确性”审计。
1-1-2 合同履约过程审计,主要针对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内包合同履约情
况,重点审计是否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更换承诺物资等违法违规问题。
1-2 本协议规定的审计服务任务预计每年度审计项目 200 个,最终审计工作量按照甲方实际委托数量确定。
1-3 本协议规定的审计任务预定在 2016 年 月 日至 2019 年 月日内完成。
如有本协议第 5-4-5 条规定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1-4 根据投标承诺,乙方分季度采取项目抽查方式针对甲方组织的援外物资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开展内控制度遵循情况审计,并提出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5 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被审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承担会计责任,即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询问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1-2 如甲方认定乙方从业人员不按相关要求履行其职责,或与援外物资项
目实施企业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3 甲方在授予乙方具体审计服务项目时有权选择具体审计方式,对于重大或敏感项目可要求乙方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监督检查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项目执行和财务管理。
2-1-4 政策发生变化或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赔偿责任。
2-1-5 对于出现合同解除需委托组织合同清算的,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审计单位采取结算审计方式,监督清算执行并编写清算报告。
2-2 甲方义务:
2-1-1 甲方负责与本协议规定的审计业务有关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协调,为乙方审计工作提供外部支持条件。
2-1-2 甲方应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协议规定的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2-1-3 委托具体项目审计服务任务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1-4 甲方应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2-1-5 甲方应指定本协议规定的审计业务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权利:
3-1-1 在审计服务过程中,如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疑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3-1-2 在审计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对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提出与本协议规定的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1-3 在审计服务过程中,如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拒不配合审计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解决。
3-2 乙方义务:
3-2-1 乙方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审计业务。
3-2-2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个自然日内开展审计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审计小组。
3-2-3 乙方应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完成资料准备工作 个自然日内,实施现场审计工作。
3-2-4 乙方委派的审计小组应在审计进场 个自然日内,完成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结论表》等现场审计工作。
3-2-5 乙方委派的审计小组须综合运用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等书面材
料审查方法以及函证法、查询法等审计调查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
援助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包合同、投标文件等审计依据文件,重点审查项目单位
物资采购、包装、仓储、运输等项目实施过程形成的原始凭证、财务报表、银行
对账单等会计记录、相关材料以及装箱单、形式发票、报关单、运输提单、保险
单、商检证书副本等项目执行进展证明材料,通过对援外资金的流向追踪以及执
行证明文件的核实,从援外资金财务审计和合同履约过程审计两方面确认审计结论。
3-2-6 乙方应在完成现场审计 个自然日内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3-2-7 对于年末(11 月 15 日-12 月 31 日)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结
算材料、准备实施审计的项目,乙方应通过增加审计人员等方式,保证在 个自
然日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于完成现场审计 个自然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3-2-8 乙方应保守在审计服务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3-2-9 乙方执行受托审计服务业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3-2-9-1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3-2-9-2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2-9-3 因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合同履约或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3-2-10 乙方执行受托审计服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3-2-10-1 明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不确实、结论不明确,而不予指明;
3-2-10-2 明知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对重要事项的合同履约或财务会计
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外援助管理相关要求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2-10-3 明知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合同履约或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
损害报告甲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3-2-10-4 明知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合同履约或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
报告甲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3-2-10-5 明知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合同履约或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3-2-11 在执行受托审计服务业务时,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3-2-11-1 将本协议规定的审计服务任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
3-2-11-2 在受托审计服务业务期间,买卖被审计企业的股票、债券;
3-2-11-3 索取、收受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
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2-11-4 未经甲方同意对其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审计服务业务进行广告宣
传以招揽业务;
3-2-11-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2-12 乙方办理具体项目受托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审计报告
4-1 乙方出具的具体项目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4-1-1 标题:审计项目名称和编号、被审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名称、提交委托人(甲方)名称、审计事项(即项目执行阶段,如物资采购、运输阶段或技术服务阶段等)、审计期间;
4-1-2 正文: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其他。
4-1-3 附件: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
说明、被审计企业的反馈意见、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和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4-1-4 签章:乙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乙方机构法人章
4-2 乙方必须对被审计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援外资金使用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4-2-1 挪用商务部拨付的首付款用于与实施项目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4-2-2 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
4-2-3 记账财务管理不规范。
4-3 乙方必须对被审计企业申报结算材料是否存在下列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4-3-1 填报的内部结算单是否符合《对外援助物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包括:
4-3-1-1 内容填报不完整;
4-3-1-2 “实施企业”、“收款单位”、“合同总额”、“本次申请结算”等信息填报不准确;
4-3-1-3 付款类别与援外物资项目内包合同规定不一致;
4-3-1-4 填报单位、负责人等没有盖章签字;
4-3-1-5 “货物未按时发运”、“货物未按合同清单发运”、“项目执行不符合合同要求”等。
4-3-2 结算材料(单据凭证)是否完整、合规、真实,包括:
4-3-2-1 装箱单、形式发票等单据凭证不完备;
4-3-2-2 上述单据(机票护照复印件除外)不是原件(或合同要求的副本);
4-3-2-3 上述单据存在实体性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形式发票未按对外货值出具、投保保险不符合内包合同规定等;
4-3-2-4 办理物资价款或尾款结算时没有提交纳税凭证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依法纳税声明函;
4-3-2-5 结算尾款时没有依规提交收支情况表。
4-4 乙方必须对被审计企业的合同履约是否存在下列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4-4-1 将内包合同项下应由其履行的义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第三方实施的,即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问题;
4-4-2 擅自变更供货清单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和生产厂商;
4-4-3 故意逃避或弄虚作假规避援外物资检验,或在援外物资采购发运过
程中违反出境检验程序,不能提供有效的出境单据,即无法按照规定提交商检证
书或者商检证书中“品名”等内容与内包合同存在矛盾;
4-4-4 存在质量验收档案等资料不完整的;
4-4-5 对于包括需实施监造的设备,或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资的,
或配套土建实施任务的项目,没有按照内包合同规定执行安全保障措施的,或者
出现安全事故没有有效履行报告义务的;
4-4-6 擅自变更内包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或运输方式;
4-4-7 未经同意,实际发运批次不符合内包合同规定批次或未提交交付文件,经通过审核商检证书、报关单证、交付文件等资料,发现实际发运批次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提交交付文件;
4-4-8 无正当理由,发运或运抵时间晚于内包合同规定时间;
4-4-9 对于包括技术服务任务的项目,技术服务准备不充分、擅自更换技
术服务人员、擅自缩短在外工作时间导致技术服务工作不到位或未提交技术交接文件;
4-4-10 对于包括受援方来华培训和接待任务的项目,因受援方来华人员培训和接待工作不到位;
4-4-11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缺陷保修或伴随义务;
4-4-12 对于包括需售后服务物资的项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售后服务义
务;
4-4-13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业主责任风险发生合同变更的项目,拒不按要求先行组织实施的;
4-4-14 其他违反内包合同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审计服务费用和支付进度安排
5-1 本协议规定的 2017-2019 年度(含 2016 年 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审计服务暂定费用为 元人民币。
5-2 本协议规定的每年度审计服务费按照实际委托审计项目数量 n,经清算
程序后,最终确定每年度审计服务费。
每年度审计服务费=n×中标总价/(3.5×200)
5-3 本协议规定的审计服务费即乙方完成全部审计任务(包括出具审计报告
等)及审计委托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审计专业人员人工投
入,设备投入,交通、差旅、会议、资料等间接费用。经年度清算程序后最终确
定协议总价,由乙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5-4 协议价款结算
5-4-1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并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前,填写《2016 年度审计
服务费计算明细表》和《援外咨询费明细项目支出资金拨付申请表》,连同 2016
年度审计服务总结报告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5-2 款规定核定 2016 年度审计服务费应计金额并办理费用清算及结算。
5-4-2 乙方在 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填写《2017 年度审计服务费计算明细
表》和《援外咨询费明细项目支出资金拨付申请表》,连同 2017 年度审计服务总
结报告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5-2 款规定核定 2017 年度审计服务费应计金额并办理费用清算及结算。
5-4-3 乙方在 2018 年 12 月 15 日前,填写《2018 年度审计服务费计算明细
表》和《援外咨询费明细项目支出资金拨付申请表》,连同 2018 年度审计服务总
结报告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5-2 款规定核定 2018 年度审计服务费应计金额并办理费用清算及结算。
5-4-4 乙方在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填写《2019 年度审计服务费计算明细
表》和《援外咨询费明细项目支出资金拨付申请表》,连同 2019 年度审计服务总
结报告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5-2 款规定核定 2019 年度审计服务费应计金额并办理费用清算及结算。
5-4-5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将 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完成下一周期审计服务招标工作止的期间的项目审计工作继续交由乙方承担,并以整体项目预估项目总数 个的 10%即 个为增加任务量上限,其单个项目审计服务取费按照中标总价/ 计算。
如剩余合同价款不足以支持 个项目审计服务工作,将按照剩余合同价款
/单个项目审计服务取费计算委托审计项目数;如下一周期审计服务招标工作已完成或乙方完成 个项目审计服务任务的,本协议终止,经清算后确定尾款结算金额,最终办理尾款结算。
第六条 履约担保
6-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前严格按甲方提出的格式(不得作任何文字变更),以国内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总金额 x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其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 2020 年 6 月止。
6-2 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
担。
6-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补偿经济损失或提取违约金。如果甲方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或足额提取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的金额。
6-4 乙方在已履行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且双方不存在尚未办结的索赔事宜,可以向甲方申请撤回上述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乙方审计服务费,甲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 10%的违约金。
7-2 乙方违约责任
7-2-1 乙方提供的具体项目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及时改正,因此而延迟交付审计报告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协议暂定价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的具体项目的审计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差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并按照协议暂定价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2 乙方违反协议规定,选派资质低于投标承诺的审计小组和咨询顾问团队专业人员开展审计服务的,除及时更换人员外,还将按照协议暂定价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3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审计服务时间提交具体项目审计报告的,乙方应及时改正,从而导致迟延提交审计报告等交付成果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协议暂定价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未在限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的,或甲方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有无法实现的可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并按照协议暂定价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4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履行,并要求其不得参
加今后甲方作为采购人的同类项目采购。乙方须按照协议暂定价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4-1 乙方的相关资格被授予机关降级或取消的,以致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
7-2-4-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协议审计服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的;
7-2-4-3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不接受、不签订、不履行具体项目受托审计的行为。
第八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8-1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
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
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
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终止:
8-2-1 本协议期限届满,经甲方同意不再委托乙方继续承担审计服务任务的;
8-2-2 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8-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2-4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2-5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2-6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通知
9-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9-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9-2-1 甲方:
9-2-2 乙方:
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0-1 本协议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10-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
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0-2-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1-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
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
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
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
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协议解释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
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
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三条 合同组成附件
13-1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解释:
13-1-1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
13-1-2 中标通知书。
13-1-3 投标文件、承诺答疑。
13-1-4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13-1-5 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4-1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14-2 本协议于 2016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共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和乙方执一份,叁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第五章 审计服务任务工作内容
一、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工作性质
(一)援外物资项目(包括紧急援助项目)第三方审计工作系针对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组织项目执行和援外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包括援外资金财务审计和合同履约过程审计等两部分内容。
(二)援外资金财务审计,主要包括援外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和企业申报结算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备性、准确性”审计。
(三)合同履约过程审计,主要针对实施企业内包合同履约情况,特别是对“乙方违约责任”的“负面清单”审计,重点审计实施企业的合同履约是否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更换承诺物资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审计方式
1.物资项目第三方审计一般采取节点介入、事后审计方式,即在物资发运并整理提交报关单等结算单据后、完成技术服务任务并整理提交技术交接证书等结算单据后(如有)、完成培训和接待任务并整理提交工作报告等结算单据后(如有)、完成配套土建施工任务并整理提交完工证明等结算单据后(如有),交流中心(综合处)向实施企业下达配合审计通知,审计单位启动现场审计(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报送审计),并完成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等后续工作。
2.对于特殊重大或敏感项目,根据项目管理的特殊要求,交流中心(综合处)可要求第三方审计单位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监督实施企业的项目执行
情况,即在签订内包合同后,审计单位即可介入实施企业执行工作,采取“事前介入、事中跟踪”审计方式监督检查实施企业的履约行为。
3.对于出现合同解除需委托组织合同清算的,交流中心(执行处)可要求第三方审计单位采取结算审计方式,监督清算执行并编写清算报告。
(二)审计程序
1.实施企业完成物资发运等执行任务并整理提交相关结算材料后,交流中心(综合处)应及时(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分别向接受审计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和审计单位函送《配合审计通知》和《开展审计通知》。同时,将结算材料、内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副本(如有)等资料移交审计单位,并履行资料交接手续。
2.项目单位按照《配合审计通知》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自然日)和要求,归集、整理除结算资料以外的其他项目审计材料,做好配合审计准备工作。
3.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开展审计通知》的第一时间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协商确定审计小组现场审计进场时间以及配合审计具体技术要求,并向项目单位函送《审计通知》。
审计小组(至少 3 人)最迟于项目单位告知已完成资料准备工作 2 个自然日内,实施现场审计工作。
4.审计小组应在 5 个自然日内完成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结论表》等现场审计工作。
5.审计单位应在完成现场审计 7 个自然日内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6.对于年末(11 月 15 日-12 月 31 日)企业提交结算材料、审计单位准备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单位应增加审计人员,保证在 2 个自然日内完成现场审计
工作,并于完成现场审计 3 个自然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工作内容
1.审计单位(审计小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审计准则,按照审计服务委托协议和投标承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时间,结合个案项目的具体特点,综合运用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详查法等书面材料审查方法以及函证法、观察法、查询法等审计调查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援助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包合同、投标文件等审计依据文件,重点审查项目单位物资采购、包装、仓储、运输等项目实施过程形成的原始凭证、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记录、相关材料以及装箱单、形式发票、报关单、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副本等项目执行进展证明材料,通过对援外资金的流向追踪以及执行证明文件的核实,从援外资金财务审计和合同履约过程审计两方面确认审计结论,编制审计报告,实现设定的审计目标。
2.审计单位(审计小组)必须对项目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援外资金使用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1)挪用商务部拨付的首付款用于与实施项目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的;
(2)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
(3)记账财务管理不规范。
3.审计单位(审计小组)必须对项目单位申报结算材料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1)填报的内部结算单是否符合《对外援助物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包括:
1-1 内容填报不完整;
1-2 “实施企业”、“收款单位”、“合同总额”、“本次申请结算”等信息填报不准确;
1-3 付款类别与内包合同规定不一致;
1-4 填报单位、负责人等没有盖章签字;
1-5 “货物未按时发运”、“货物未按合同清单发运”、“项目执行不符合合同要求”等。
(2)结算材料(单据凭证)是否完整、合规、真实,包括: 2-1 装箱单、形式发票等单据凭证不完备;
2-2 上述单据(机票护照复印件除外)不是原件(或合同要求的副本);
2-3 上述单据存在实体性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形式发票未按对外货值出具、投保保险不符合内包合同规定等;
2-4 办理物资价款或尾款结算时没有提交纳税凭证或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依法纳税声明函;
2-5 结算尾款时没有依规提交收支情况表。
4.审计单位(审计小组)必须对项目单位合同履约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1)将合同项下应由其履行的义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第三方实施的,即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问题;
(2)擅自变更供货清单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和生产厂商,即通过审核商检一览表、商检证书、报关单证、运单、内部购销合同以及质量检查验收档案等资料,发现更换产品问题;
(3)故意逃避或弄虚作假规避援外物资检验,或在援外物资采购发运过程中违反出境检验程序,不能提供有效的出境单据,即无法按照规定提交商检证书或者商检证书中“品名”等内容与内包合同存在矛盾;
(4)存在质量验收档案等资料不完整的,即通过审核质量检查验收档案
等资料,发现验收档案缺少检查验收记录、实物照片、出厂检测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
(5)对于包括需实施监造的设备,或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资的,或配套土建实施任务的项目,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安全保障措施的,或者出现安全事故没有有效履行报告义务的,即通过审核专项安全生产制造方案或安全防护措施、工作简报等资料,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6)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或运输方式,即通过审核商检证书、报关单证、内部购销合同以及质量检查验收档案等资料,发现变更包装或运输方式问题;
(7)未经同意,实际发运批次不符合合同规定批次或未提交交付文件,经通过审核商检证书、报关单证、交付文件等资料,发现实际发运批次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提交交付文件;
(8)无正当理由,发运或运抵时间晚于合同规定时间,即通过审核商检证书、报关单证以及核查货代公司或船公司的班轮实际发运或运抵时间,发现发运或运抵时间晚于合同规定(核实晚于合同的实际时间);
(9)对于包括技术服务任务的项目,技术服务准备不充分、擅自更换技术服务人员、擅自缩短在外工作时间导致技术服务工作不到位或未提交技术交接文件,即通过审核技术服务人员机票护照复印件、工作简报、技术交接文件、受援方反馈意见(如有)等资料,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10)对于包括受援方来华培训和接待任务的项目,因受援方来华人员培训和接待工作不到位,即通过审核受援方来华人员机票护照复印件、工作简报、受援方反馈意见(如有)等资料,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11)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缺陷保修或伴随义务,即通过审核工作简报、
受援方反馈意见(如有)等资料,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12)对于包括需售后服务物资的项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即通过审核工作简报、受援方反馈意见(如有)等资料,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13)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业主责任风险发生合同变更的项目,拒不按照交流中心要求先行组织实施的,即通过审核工作简报、合同变更方案等资料,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14)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
5.审计单位(审计小组)还须对项目单位的合同履约以及援外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预算、审计服务费支出范围
(一)根据《关于实施援外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的请示》,预计每年度需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的物资项目总数在 130-200 个(包括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的紧急项目),每年度审计服务费(包括实报实销方式的审计服务费)应不超过 600 万元。
据此测算,本项目三年半预算安排不超过 2,100 万元(根据实际招标进度以及审计服务的时间相应调整),该预算将作为招标控制价,超过该预算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标处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二)鉴于每年度的项目总数难以准确预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控制等两方面因素,本项目采购标的以近三年每年度需实施审计项目数量上限 200
个,即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共计 700 个项目为基准组织招标。每年度审计服务费按照实际委托审计项目数量 n,经清算程序后,最终确定每年度(2016年半年度)审计服务费。
每年度审计服务费=n×中标总价/(3.5×200)
(三)本项目中标审计服务费即审计单位完成全部审计任务(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等)及审计委托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审计专业人员人工投入,设备投入,交通、差旅、会议、资料等间接费用。
经年度清算程序后最终确定合同总价,由中标单位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四、附加服务的要求
中标审计单位根据投标承诺,分季度采取项目抽查方式(不超过项目总数的 5%)针对交流中心组织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开展内控制度遵循情况审计,并提出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一、评标原则
1.参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本项目评标将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权重为 20%,技术标权重 40%,商务标权重 40%。
2.评标委员会针对通过资格后审的各标进行横向比较并逐项评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3 家中标候选。
3.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推荐意见,将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确定为中标人。
二、评标组织方式
1.在正式评标前,先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工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方可进入初步评审阶段。
2.本项目评标采取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的两阶段评标组织方式。
三、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等两部分内容。
2.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存在投标申请函未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严重不完整、未主动披露关联关系企业信息等实质性问题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
3.潜在投标人在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技术资质等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通过资格性审查:
(1)法人资格和出资结构:
1-1 未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未提交合伙人身份证明或股东章程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或出资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
1-3 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1-4 未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前三年(2013 年-15 年度,下同)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1-5 未提交本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 机构,或承诺在中标后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1-6 未提交关联企业声明或无关联企业声明。
(2)诚信履约
2-1 未提交本企业关于前三年及 2016 年(以下简称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2-2 申请项目投标近三年参与援外项目审计或财务咨询业务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3 未提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3)技术资质
3-1 未提交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3-2 未提交本企业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3-3 未提交本企业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材料,或本企业注册会 计师人数少于 100 名,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有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在投标企业的社保证明等。
(4)完成以上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参与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关联关系审查:
4-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企业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4-1-1 一家企业对另外一家企业的直接出资比例超过 5%。
4-1-2 几家企业有一共同出资人,且该出资人对各家企业的出资比例均超过
10%。
4-2 对于通过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如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通过关联关系审查。
4-3 在排除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后,两家(含)以上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报价最低者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与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关联关系审查。
三、初步审查
1.初步评审分为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等两部分内容。
2.资格性审查: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将按无效标处理。
3.符合性审查:
(1)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函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3)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函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严重不符,或载有不可接受的履约附加条件。
(5)投标廉政承诺书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与规定格式严重不符。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
(8)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概算的。三、详细评审
1.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技术标部分(审计服务工作方案、审计小组及辅助顾问团队的人员配置)、商务标部分(同类涉外项目审计服务业绩、对投标人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的评价、商务响应程度)、经济标部分(投标价格)评分分值和标准如下:
评分 组成 | 因素分项 | 评分标准 |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全面、重点突 | |||
工作方案 | 出,架构设计、阶段划分是否合理、细节处理是否妥 | ||
整体设计 | 当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由高到低评分,排名 | ||
(4 分) | 第一的得 4 分,每下降一个名次扣 1 分,扣至 0 分为 | ||
止。 | |||
审计服务 | 根据投标人服务程序是否完善、合理、可行、符合相 | ||
工 作 | 程序(3 分) | 关规定,是否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等方面进行横向 |
技 术标(40分) | 方案 ( 25分) | 比较并排序,由高到低评分。排名第一的得 3 分,每 下降一个名次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 | |
企业内控 管理(3 分) | 审核投标人是否提交了由本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审计 部门出具的将对投标项目进行过程监督的证明,提交的得 3 分,未提交的不得分。 | ||
承诺提交 报告时间 (6 分) | 根据投标人承诺的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排序,承诺时间最短的得 6 分,排名第二的得 3 分,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时间的,均得 2 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重点难点 分析及应 对(6 分) | 根据对援外物资项目审计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以及对于紧急任务是否具有完备的应对及调配措施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由高到低评分。排名第一的得 6 分,每下降一个名次扣 1-2 分, 扣至 0 分为止。 | ||
审计报告 等成果文 件质量控 制(3 分) | 根据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的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由高到低评分。排名第一的得 3 分,每下降一个 名次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 | ||
人 员 配 置 ( 15分) | 审计小组 及辅助顾 问团队的 人员构成 (7 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报审计小组及辅助顾问团队成员组成 (如总人数、团队中各专业类别人员数量等)、人员专业配套情况等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由高到低评分。排序第一的得 7 分,每下降 一个名次扣 1-3 分,扣至 0 分。 | |
审计小组 及辅助顾 问团队的 人员资质 和经验(8 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报审计小组及辅助顾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团队其他组成人员等)是否具有相关援外、涉外项目审计服务经验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证明文件不得分),由高到低评分。排序第一 的得 8 分,每下降一个名次扣 1-3 分,扣至 0 分。 | ||
相关 | 行业排名 | 入围中注协公布的“2015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
商 务标(40分) | 工作 经验,含企 业资 质), (20分) | (5 分) | 前百家信息”的企业,得 5 分,未入围的,不得分。 |
同类涉外 项目业绩 (10 分) | 近三年承担对外援助项目(含援外成套、物资、技术合作)、国际承包工程、境外中资企业等同类涉外项目审计业务合同额超过 100 万人民币或者超过 20 个 以上的,得 10 分;未达到的,得 5 分;没有业绩的, 不得分。 | ||
援外项目 业绩(5 分) | 近三年承担对外援助项目(含援外成套、物资、技术合作)审计业务合同额超过 50 万人民币或者超过 5 个以上的,得 5 分;未达到的,得 2 分;没有业绩的, 不得分。 | ||
对投标人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的评价 (15 分) | 投标人企 业内部对 于职业道 德记录的 要求(8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企业内部对于职业道德记录的要求(必须提交本企业关于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记录方面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以及与本项目审计小组及咨询顾问团队签订的职业操守承诺)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排序第一的得 8 分,每下降一个名次扣 1-2 分,扣至 0 分。 | |
投标人企 业内部对 于质量控 制水平 (7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质量控制水平的相关内控措施和办法以及质量审查机制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排序第一的得 7 分,每下降一个名次扣 1-2 分,扣至 0 分。 | ||
商 务 响 应程度 ( 5 分) | 响应保密 工作要求 (3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保密承诺、保密工作方案以及投标人取得的保密资质进行横向比较,保密承诺和工作方案完整可靠且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得 3 分;保密承诺和工作方案较为 完整但未取得上述证书的,得 1 分;其他的不得分。 | |
附加服务 承诺(2 分) | 承诺免费提供针对交流中心自身管理过程的审计服 务的,得 2 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
经 济标(20分) | 价格部分 | 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 (20%)×100 备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注:
1、以上名次排序中若出现并列,则后一名做名次递补。
2、以上业绩评审时业绩合同可重复计分。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 %后参与评审。
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 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并确保是真实准确的。
3. 评标委员会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4. 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但不退还。
附件1 投标函(格式)
致: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
(1)开标一览表
(2)技术标部分
(3)商务标部分
(4)资格申请文件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服务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其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占投标总 价 %。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180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 条规定,我方承诺,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招标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
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全称)-----------------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万元人民币) | 单价 (万元人民币) | 预计审计项目总量(个) | 服务期限 | 投标 保证金 | 备注 |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 | 700 | 自签订审计委托协议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1、此表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附件3 技术标部分 3-1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 | 说明 |
注:(1)招标文件要求详见第五章审计服务任务工作内容;
(2)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需应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3-2 审计工作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内容自行编写工作方案,应详尽、易于理解并富有建设性,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1)工作方案整体设计
(2)审计服务程序
(3)企业内控管理
企业内控承诺(格式)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我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已认真学习了对外援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项目全过程监管作出如下明确承诺:
一、如我公司中标,两部门将派出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工作组,对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项目全过程实施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
二、监督工作组将督促项目负责人和执行团队切实履行投标廉政承诺书的各项承诺,严格遵守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管理的各项制度,始终把“质量和服务”作为援外项目的生命线,绝不转包和分包,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三、项目结束后,监督工作组将以公司名义(加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用章)向你中心报送监管报告。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
(xx)企业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备注:
企业内控承诺由投标人公司内部纪检或审计部门出具材料。如果审计和纪检部门没有部门章,可以由公司公章代替,两个部门负责人签字,附负责人的公司任命书,如本公司无审计和纪检部门,可由上级公司出具。
(4)承诺提交报告时间
(5)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
(6)审计报告等成果文件质量控制
3-3 人员配置
(1) 审计小组及辅助顾问团队的人员构成
审计小组人员构成 | |||||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称、资质 | 专业 | 工作年限 |
辅助顾问团队人员构成 | |||||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称、资质 | 专业 | 工作年限 |
说明:需提供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资料。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2) 审计小组及辅助顾问团队的人员资质和经验
姓 名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资质 | 职务 | 拟在本项目中 担任职务 | |||
相关援外、涉外项目审计服务经验 | |||||
年 月 | 参加过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拟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 作 | |||||
现所在机构 或部门 | 服务时间 |
说明:承担过相关援外、涉外项目审计服务经验的审计小组及辅助顾问团队的人员需单独填写此表,并提供相关业绩经验的证明文件(包括成果文件等)。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附件4 商务标部分 4-1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2016-2019 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审计第三方机构招标遴选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 | 说明 |
注: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
《商务条款偏离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需应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4-2 相关工作经验(含企业资质)
(1)行业排名
说明:需提供入围中注协公布的“2015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企业的证明资料
(2)同类涉外项目业绩
序号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证明材料 索引页号 |
注: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等。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3)援外项目业绩
序号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证明材料 索引页号 |
注: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等。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4-3 对投标人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的评价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写,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1)投标人企业内部对于职业道德记录的要求
说明:必须提交本企业关于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记录方面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以及与本项目审计小组及咨询顾问团队签订的职业操守承诺。
(2)投标人企业内部对于质量控制水平
4-4 商务响应程度
(1)响应保密工作要求
说明:投标人应自行编写保密承诺、保密工作方案及提交涉密资质等。
(3) 附加服务承诺
说明:投标人自行编写服务承诺。
附件5 资格申请文件(格式)
5-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5-3 援外物资项目投标廉政承诺书(格式)
5-4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5-5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5-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5-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8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的的证明材料;
5-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5-10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材料
5-11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
5-12 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机构
(包括承诺在中标后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可承担上述审计任务; 5-13 关联企业声明或无关联企业声明(格式);
5-1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5-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说明: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5-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投标人)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 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xx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3 援外物资项目投标廉政承诺书(格式)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我公司为你中心组织招标项目被邀请人。为保证本项目质量和服务,自觉维护援外物资项目公平有序的竞标环境,有效制止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预防和遏制采购活动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转包、违规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本项目竞标活动中,我公司特做如下严肃承诺:
一、xxxx《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援外项目管理有关采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以任何形式向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不报销应由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邀请或不安排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宴请、娱乐休闲活动、公款旅游等;不为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三、不单独约见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到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家中或其他非办公场所商谈竞标或实施项目等业务。
四、不向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询问评标情况或施加任何影响。
五、不通过中介公司或任何单位、个人向你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
六、如果中标,严格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保证不将自身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分包交由其他单位执行,确保项目保质、保量、高效执行。
我公司将认真、全面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商务部及你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合同处罚。
法人签字或xx: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201 年 月 日
5-4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格式)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公司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 业 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 总额
3、最近三年同类业绩:
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时间
4、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5、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 期: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 传真号: 公 章:
5-5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投标人无法提供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5-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说明:应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前三年(2013 年-15 年度,下同)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5-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
说明:内容应包括(1)本企业关于前三年及 2016 年(以下简称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2)申请项目投标近三年参与援外项目审计或财务咨询业务时未受到过行政处罚;(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5-8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的的证明材料;
说明:应提交合伙人身份证明或股东章程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
件
5-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说明:应提交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5-10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材料
说明:应提交本企业具有至少 100 名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材料,或本企业注册会计
师人数少于 100 名。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有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在投标企业的社保证明等。
5-11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
说明:应提交证书复印件
5-12 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机构可承担上述审计任务;
说明:应提交本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公司,或在北京有常设办事机构,或承诺在中标后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5-13 关联企业声明或无关联企业声明(格式);
(1)关联企业声明(格式)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根据援 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判决标准,以及我公司股权信息
查询情况,我公司与 、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关联关系说明如下:
1.
2.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可查。特此声明。
公司名称(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016 年 月 日
(2)无关联企业声明(格式)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根据援 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判决标准,以及我公司股权信息查询情况,我公司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可查。特此声明。
公司名称(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016 年 月 日
5-1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说明:1.应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6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你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鉴于(投标人名称和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201 年 月 日递交了《援 项目实施任务的投标书》。(担保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本银行)在此承担向你中心支付总金额人民币(金额大写)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
1、投标人直接或间接透露自己的投标书内容给有关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蓄意探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内容的;
2、在开标时无理取闹,干扰开标秩序且经劝阻无效的;
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替换、撤回投标书或对其投标书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且在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后仍坚持其要求的;
4、在投标书有计算或表示错误的情况下,拒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书规定的原则修正其投标书的;
5、在评标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干扰评标工作的;
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
8、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9、投标人在中标后:
(1)不能或拒绝按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和无缺陷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及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银行保函的;
(2)不能或拒绝按招、投标书及其补充承诺签订合同的。 10、招标书列明的其他违章情况。
本银行在收到你中心的第一次书面要求 10 日内无条件付款,即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向你中心支付任何要求给付的金额,你中心无须出具证明或xx要求付款的理由。
本担保书在招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 180 日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有效期内送达本银行。
担保银行授权人 (签字) (银行公)担保银行名称:
银行法定地址:
出具保函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得中标资格(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 7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等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我们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附件8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按投标形式选择填写):
(1)□本公司为直接投标人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2)□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后附制造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
(3)□本公司为联合体一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我公司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为 。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xx):
日 期:
制造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
x公司作为 单位的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