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產物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 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不保事項: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
維護單位:商品科 更新日期:104.03.02
國泰產物住宅火災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的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附帶損失或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非經特別約定承保者,不負賠償責任:一、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二、竊盜。 三、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四、衛浴、消防設備及水管之滲漏。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或爆炸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冰雹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
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水漬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之毀損或滅失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 |
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之損失及其清除費用。 六、清理非保險標的物殘餘物或恢復原地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七、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五、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因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七、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 Loss Sustained),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 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租金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 |
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租賃契約解除、撤銷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解除、撤銷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竊盜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
國泰產物爆炸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爆炸之除外範圍: 下列各項不屬於本附加條款所稱爆炸之範圍:一、震動;但由於爆炸所引起者,不在此限。二、電弧驟發。 三、水衝(Water Hammer)。四、水管之爆炸或豁裂。 五、音爆(Sonic Boom)。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蒸氣設備、鍋爐、預熱器、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平、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發生爆炸、豁裂或碎裂所致本身之損失。 三、機器設備之轉動或活動部份,因離心力作用或機件損壞引起豁裂或碎裂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 |
內,直接因航空器及其墜落物或在陸地上或軌道上行駛之機動車輛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被保險人所有或操作之航空器或機動車輛所致之損失。 三、圍牆及其大門走道或草地,被機動車輛碰撞所致之損失。 四、航空器、機動車輛及其所載物品之損失;但在製造中或儲存中而未經裝載之航空器或機動車輛,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政府或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充公所致之損失,或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之損失。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六、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八、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
國泰產物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恐怖主義者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政府或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充公所致之損失,或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損失。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六、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致之群眾騷擾。 |
國泰產物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他物質,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三、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四、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一)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二)在平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五、照像軟片、記錄帶之毀損;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價值,不在此限。 不保原因: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前述意外滲漏、噴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起之熱。二、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三、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四、修繕、改裝、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置。五、冰凍。 六、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
國泰產物定值保險特約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一)本保險單為定值保險單,倘保險標的物,因本保險單所承保危險所致之損失時,按約定價值確定損失率,以保險金額為限,計算賠償金額。 (二)保險標的物,應存放於本保險單所載明之存放位置,事後如須移動,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並經本公司同意加批後為之。 (三)本保險單外保,適用特約條款 A(二)之規定。 |
不保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煙燻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意外煙燻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產生之煙燻。三、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煙燻。 |
國泰產物水漬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竊盜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
國泰產物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清理殘餘物或恢復原地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七、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五、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因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 Loss Sustained),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特別不保之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租金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租賃契約解除、撤銷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解除、撤銷係因本保 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非製造業適用) |
承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附加條款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製造業適用) |
承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成品除外)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 |
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損失;即使本附加條款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地震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住家綜合保險 |
壹、財物損失保險承保範圍 x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破壞行為。八、水漬。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承保範圍之被保險人係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所有之物時,該物之所有權人就該特定物視為被保險人。 財物損失保險之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財物因第二十一條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或生財器具。 二、製造完成之成品或供製造或裝配之原料及半製品。三、各種動物或植物。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借宿人、訪客或寄住人之財物。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七、xxx飾。 八、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
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爆炸物。 十三、航空器、船舶、槍械、汽車及其零配件。 十四、凡全部或一部份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縱其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同一地點,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為家庭手工副業者,不在此限。 貳、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標的物所在處所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財物受有損 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以外之人。第三人責任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除第二十條共同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責任: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教唆行為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或代售之財物,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致其配偶及其同居家屬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因建築或修建房屋或進行任何工程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因被保險人對於任何第三人之允諾或要約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因受酒類、麻醉品或迷幻劑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七、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叁、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x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 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不保之危險事故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國泰產物住家綜合保險附加住戶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住戶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住宅建築物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十一條所約定之危險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附加險所稱被保險人,係指符合下列身份且載明於保險單上並經其親自簽名同意之人:一、要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及直系親屬。 二、居住於承保住宅建築物內之被保險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親屬。 本附加險限於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係以自己所有之住宅建築物投保者,始得加保。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
國泰產物住家綜合保險附加住戶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型)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 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依其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店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
一、財物損失保險 x公司對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及雷擊。 (三)爆炸。 (四)地震。 (五)颱風及洪水。 (六)航空器或其墜落物之碰撞。 (七)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之碰撞。 (八)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 (九)自動消防裝置滲漏。 (十)煙燻。 (十一)水漬。 (十二)竊盜。 二、現金保險 x公司對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於運送途中或營業處所中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置存現金之保險櫃或金庫因竊盜行為所致之毀損亦負賠償責任。三、玻璃保險 x公司對固定裝置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四週外牆之玻璃,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前項玻璃及其上之文字、圖樣或其他裝飾,於玻璃毀損或滅失後之重新置換或拆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四、冷凍冷藏食物保險 x公司對置存於營業處所內之冷凍冷藏食物,直接因溫度升高所致之腐壞或損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謂溫度升高係指因營業處所之電力供應意外中斷或冷凍劑或冷媒突然外洩所致者。 五、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發生下列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僱主意外責任 (二)公共意外責任 (三)承租人法定責任 (四)食品中毒責任 |
(五)廣告招牌責任 不保事項: 一、一般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對於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不論任何原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意外事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征用、沒收等。 (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其家屬之故意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五)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任何損失、身體傷亡、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且不論此等損失是否同時或先後與其他原因或事件有關聯。 二、財物損失保險 (一)不保之危險事故 x公司對下列各種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1.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本保險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至十一款及第二項事故發生時,所遭遇之竊盜或遺失。 3.保險標的物置存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物連續七十二小時以上無人居住或使用時,所遭遇之竊盜。 4.水壩、水庫洩水所造成之洪水。 5.土地改良費用。 6.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7.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8.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9.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10.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11.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12.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A.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B.在平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13.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或因原始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刪除、 毀壞或變異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改變而發生之損失 |
14.在生產製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過程中產生之煙燻。 15.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水漬損失。 16.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 17.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18.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二)不保之原因 x公司對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意外滲漏、噴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起之熱。 2.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3.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4.修繕、改裝、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置。 5.冰凍。 6.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三、現金保險 (一)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詐欺或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疏忽或短鈔。 (三)運送現金之車輛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四)在營業時間內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四、玻璃保險 (一)玻璃四週框架之毀損。 (二)因四週框架倒塌所致玻璃之毀損。 (三)任何作為廣告標誌用之玻璃。 (四)自然耗損、刮損、磨損,原有瑕疵或破損。五、冷凍冷藏食物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疏忽或故意行為。 (二)電力公司拒絕或限制電力供應。 六、責任保險 (一)特別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2.被保險人因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A.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物。 B.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物。 3.被保險人因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種類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所有、代人保管或代售之財物,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法定責任 對於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三)食品中毒責任 1.被保險人所供應之食物放置於大氣常溫下六小時後始由第三人食用所致體傷或 死亡。 |
2.對第三人在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外食用被保險人供應之餐食,因食物中毒所致之體傷或死亡。 3.對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外,因外燴所致第三人之體傷或死亡。 4.對所供應之酒類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四)廣告招牌責任 1.被保險人之承包商於門市招牌裝置、拆除期間對第三人所負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所負之懲罰性賠償責任。 3.因損壞管線、管路、線路或其相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 施所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 之損失。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住宅地震超額保障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就損失金額超過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部份,在不超過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各種特約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特約條款 A(一般特約條款)第 一 條 特約條款之效力 被保險人如違背本保險契約所適用之有關特約條款時,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 二 條 不得外保特約條款 保險標的物,除經本公司同意並簽發批單外,被保險人不得向其他保險人另訂保險契約。 第 三 條 不置存商品貨物及不從事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商品貨物(樣品及自用物品不在此限)及不從事任何製造工作。 第 四 條 不對外營業之俱樂部、招待所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俱樂部或招待所,為非會員組織,不對外營業。第 五 條 無人居住或使用建築物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無人居住或使用,並不置存商品、貨物、機器。 特約條款 B(行號、商店特約條款) 第 一 條 普通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第 二 條 普通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 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第 三 條 危險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第 四 條 危險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第 五 條 特別危險品行號商店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動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12.5KW。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第 六 條 無零售鐘錶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鐘錶不對外零售,並檢附明細表列明鐘錶廠 牌、型式、款式號碼、數量、單價及存放位置(如詳圖),倘有變更或移動時,應 |
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意後批改之。第 七 條 加油站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處所承保處所內之地面,不置存石油。第 八 條 不置存汽油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汽油、液體燃料或空油桶;但汽車蓄油缸內所儲存或預備隨時加用而不超過二百公升者,不在此限。 特約條款 C(倉庫特約條款) 第 一 條 普通品倉庫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 二 條 危險品倉庫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 三 條 特別危險品倉庫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特約條款 D(一般工廠特約條款)第 一 條 工廠特約條款 x保險契約所適用之各項費率,係依據被保險人告知各該工作製造過程及使用之原料、材料而訂定。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屋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各該工作場所內製造過程所必需使用而非為貯藏性質者,及其成品,不在此限。如製造過程或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有變更時,應事先通知本公司。 第 二 條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A)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原料,亦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第 三 條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B)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如使用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使用普通品原料,則不製造特別危險品 (詳見附表)。 第 四 條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C)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亦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第 五 條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D)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製造特別危險品,則不使用特別危 |
險品原料。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第 六 條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E)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製造特別危險品,則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第 七 條 塑膠成品工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粉狀或液體塑膠原料,並不使用化學調和劑,亦不製造塑膠(合成樹脂)原料。 第 八 條 不得有動力鋸裁原木及火力乾燥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得有動力鋸裁原木及火力乾燥工作。 第 九 條 木材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或在距離木堆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範圍內,不從事動力鋸木工作。 第 十 條 水泥廠磨煤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煤碎、煤粉均需封閉於鐵管或器皿內。第十一條 露天堆存廢紙、甘蔗渣及稻草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所置存之廢紙、甘蔗渣或稻草與其他建築物之距離,應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上。 第十二條 工廠停工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工廠如停工應連續三十天以上。所謂停工係指由原料至成品之製造工作程序全部停止。在停止期間內,除為使機件靈活得試車外,不從事任何製造工作。工廠恢復開工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條 石油特約條款(A)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論建築油槽、鐵樽、鐵罐其他容器內,均不置存燃燒性氣體或閃火點(Flash Point)在攝氏六五.五度(華氏一百五十度)以下之礦油及其流質或混合物,其空地距離亦不得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內。 第十四條 石油特約條款(B)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論建築油槽或其他容器內,均不置存燃燒性氣體或閃火點(Flash Point)在攝氏二二.八度(華氏七十三度)以下之礦油及其流質或混合物,且其置存數量不得超過四千公升,其空地距離亦不得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內。 特約條款 E(紡織工廠特約條款)第 一 條 紡織工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各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屋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各該工作場所內製造過程所必需使用而非貯藏性質者,及其成品,不在此限。又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其製造過程另有特約條款限制者,仍應受該特約條款之約束。 第 二 條 棉紡織廠特約條款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 清花部份:不置存油漬花、廢花或下腳花。 (二) 粗紡細紡部份:不從事拆包、和花、軋花、吹花、清花及其他梳棉前之工作。 (三) 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四) 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第 三 條 織布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 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二) 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第 四 條 針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起(拉)毛工作。第 五 條 棉線、絲線、導線工廠特約條款(A)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木工工作。第 六 條 棉線、絲線、導線工廠特約條款(B)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直接火力乾燥工作。第 七 條 綢緞工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絲除外。第 八 條 毛紡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 梳毛前部份:不置存廢毛或下腳毛。 (二) 梳毛部份:不從事拆包、反毛、打毛或和毛工作。 (三) 精紡及毛織部份: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xx線除外。第 九 條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 粗紡及粗紡以前部份: (二) 精紡織造部份:不從事整染工作;第 十 條 人造棉紡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 清花部份: 花或下腳棉。 (二) 粗紡細紡部份:不從事拆包、和棉、軋棉、吹棉、清棉、及其他梳棉前 之工作。 |
(三) 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四) 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第十一條 印花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印花工作;但染線除外。第十二條 純粹印花整染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燒毛、剪毛或起(拉)毛工作。第十三條 起(拉)毛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純人造纖維布類以外之起(拉)毛工作。 第十四條 土包棉花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散花、油漬花、廢花、並不從事拆包及晒烘棉花等工作。 特約條款 F(其他特約條款) 工廠擴充或增建工程時期進口機器設備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規定: (一) 進口機器設備之置存處所與原有工廠範圍或危險品、特別危險品倉庫之距離,應在七.六二公尺以上。 (二) 置存前項機器設備之倉庫或建築中建築物,除裝置機器之必要工作外,不從事其他製造工作,亦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 (三) 前項機器裝置完成開始試車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改按工廠本身費率計資。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各種債權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一、抵押貨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x保險單以承保內開貨物為限,該項貨物為被保險人與因債務人債權人關係共同享有,遇有損失時,本公司對於債權人就其權益範圍內優先賠償之。 二、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遇有損失時,本保險單之應付賠款,應優先給付但以其對於本保險單所保建築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三、抵押機器設備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x保險單以承保內開機器設備為限,該項機器設備為被保險人與 因債務人債權人 關係共同享有,遇有損失時,本公司對於債權人就其權益範圍內優先賠償之。 |
四、商業火災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91.06.21(91)產火字第 040 號函報財政部核備)第一條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商業火災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第二條 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第三條 被保險人同意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於未受清償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得以代理人身分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理賠。 抵押權人以代理人身分申請理賠時,應併檢附尚未受清償之抵押債權餘額證明文件。第四條 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因保險金之給付而受清償時,應自受清償日起十日內將繳款證明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即交付被保險人。 第五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時,抵押權人即不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一條及第二條就給付之保險金額優先受償。但抵押權人經本公司通知並於十五日內代為繳付保險費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x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一、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甲式) (一)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二)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項約定延緩期間內付清保險費,或所交付票據未能於延緩期間內兌現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契約,其在有效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三)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二、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戍式)適用金融機構押貸業務 (一)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在未交付保險費前先行簽交保險 單,其保險費延緩交付日期為保險責任開始三十日內。 |
(二)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責任開始之目起十五日內交清保險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抵押(質)權人,並仍應繼續催收保險費。 (三)抵押(質)權人收到前項通知應於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承諾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述延緩期限內交清保險費時,由抵押(質)權人自承諾之日起十五日內負責墊付,倘在上述承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依章理賠。但如抵押(質)權人未能承諾負責墊付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保險契約,其在有效期間內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四)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A) |
承保範圍: 第一條 電器設備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之任何部份,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自燃或漏電等事故所致其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但因上列事故所引起之火災波及其他保險標的物,本公司對該波及部分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錄影帶、錄音帶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錄影帶、錄音帶,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賠款之理算僅以空白帶之成本及拷貝費用為限,不包括任何權利金。 第三條 書籍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書籍,因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其賠償金額每本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 第四條 鐘錶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種鐘錶,因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其賠償金額每件不超過新台幣貳仟元。 第五條 金銀珠寶首飾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對保險標的物內之金銀首飾、器皿及經鑲嵌珠寶玉石之首飾,祇以其製造費用為限。但金銀條塊及未經鑲嵌之珠寶、玉石不在承保範圍內。 第六條 典押當條款 (一)被保險人同意對古玩及書畫皆不在保險標的物範圍內。 (二)本公司對置存於具有防火功能之保險櫃(庫)內之珠寶、首飾、鐘錶之賠償,得依被保 |
險人之檯帳或當票存根所載之金額為基準。 (三)本公司對未置存於保險櫃(庫)內之珠寶、首飾每件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鐘錶每隻以新台幣一仟元為限。 (四)本公司對珠寶、首飾、金銀器皿及鐘錶之賠償,必須依據標的物現場所清點之殘餘物為憑,否則一概不予承認。 (五)當物因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當物價值之估計應包括: (甲)該當物之實在當本(即檯帳或當票票面之貸款金額)。 (乙)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為止,依照法定押當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算,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丙)依照當鋪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當鋪業對於原物主(押當人)應付之賠償金額,惟最高之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當票面額之五成。 被保險人請求上述(甲)(乙)二項賠償時,應提出檯帳或當票存根或其有關帳冊,對於上述(丙)項請求賠償時,並應提供原物主(押當人)所持之當票,否則本公司不予賠償,如上述帳冊或當票存根遺失時,應提供其他證據。 惟對珠寶、首飾、金銀器皿及錶錶之理賠,仍應依照本條款第(二)、(三)、(四)款辦理。 (六)流當物因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流當物價值之估計應包括: (甲)該當物之實在當本(即檯帳或當票票面之貸款金額)。 (乙)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為止,依照法定押當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算,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七)本公司對上述規定之賠償總額,無論在任何情形下,以該押當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本身之實際價值為限,但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條 建築中建築物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中建築物全部或部分一經完工,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八條 電影片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影片,因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理賠之估計不包括任何權利金,僅以該電影片印製(拷貝)之成本為限。如屬國外進口之電影片,並包括進口稅捐、運費及保險費,但每部電影片賠償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元。 第九條 冷藏貨物條款(A) 茲經聲明:因保險事故或其他任何原因發生,使冷凍機器或冷藏設備一部分或全部損毀,致保險標的物由於溫度變化遭受之腐壞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十條 冷藏貨物條款(B) 茲經聲明: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或處所,因保險事故發生,使冷凍機器或冷藏設備一部分或全部損毀,致保險標的物由於溫度變化遭受之腐壞或損失,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 起(拉)毛機條款 |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起(拉)毛機,其針布部分不在保險標的物範圍內。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 |
承保範圍: 暫時外移附加條款 ( OFF PREMISES CLAUSE ) 【SB008】 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因清理、改裝、修復或相類似之目的,暫時遷移並置存於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或展覽會場內不適用本條款。 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PAYMENTS ON ACCOUNT CLAUSE ) 【SB009】 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經本公司理算後,其損失金額已確定部份,得先預付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成後由應賠付之金額中扣除。 建築物外部設備附加條款 ( OUTBUILDING CLAUSE ) 【SB010】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不動產包含牆垣、簷廊、外部附著裝飾、外部樓梯間及鐵架結構體。 擴大承保處所附加條款 ( PREMISES CLAUSE ) 【SB011】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大承保在保險契約載明之處所內,置存於平台上、通廊中之財物。 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 WAIVER OF SUBROGATION RIGHTS CLAUSE )【SB014】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下表所列與被保險人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上有關係之人,同意拋棄代位求償權利。 車輛裝載物附加條款 ( VEHICLE LOAD CLAUSE )【SB015】 茲經雙方同意,裝載保險標的物之車輛或貨櫃暫時停置於保險契約所載明處所內時,本公司對該保險標的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
公 司 名 稱 | 與 被 保 險 人 關 係 |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 |
承保範圍: SB067 錯誤遺漏附加條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 A、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而錯誤或遺漏、遲延向本公司為下列事項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一、訂立契約時,對於書面詢問之告知說明事項。二、保險標的物轉移之通知說明事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上述錯誤或遺漏、遲延時,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B、說明 (一)適用之標的物 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二)核保要點 1.避免告知義務及保險標的物之移轉產生錯誤或遺漏、遲延,而使被保險人無法獲得保障。 2.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保險人仍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金額之評估 不影響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不另計收保險費。 (五)賠款之理算 依一般理賠方式處理。 (六)出單方式 加貼於商業火災保險單上。 SB069 金屬鎔液溢出附加條款(MOLTEN METAL SPILLAGE CLAUSE) A、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對於直接因金屬鎔液之溢出,所致金屬鎔液本身及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因此而致保險標的物發生火災之損失則不在此限。 |
B、說明 (一)適用之標的物 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二)核保要點 金屬工廠有高爐/熔爐作業時適用。 (三)保險金額之評估 不影響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不另計收保險費。 (五)賠款之理算 依一般理賠方式處理。 (六)出單方式。 加貼於商業火災保險單上。 SB070 保險標的物敘述附加條款(DESCRIP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CLAUSE) A、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標的物之定義發生異議時,本公司同意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之財產帳冊分類為理賠基準。 B、說明 (一)適用之標的物 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二)核保要點 依一般核保原則。 (三)保險金額的評估 不影響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不另計收保險費。 (五)賠款的理算 依一般理算方式處理。 (六)出單方式 加貼於商業火災保險單上。 SB071 委外加工附加條款(WORK IN PROCESS – OUTSOURCED CLAUSE) |
A、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委外加工之貨物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B、說明 (一)適用之標的物 貨物(含原物料、半成品、在製品、置存於製造商之財產)。 (二)核保要點 1、被保險人投保之貨物於廠外代工。 2、或有多個地點且金額無定額。 3、限定廠外代工貨物在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為限。 4、該保險契約保險標的貨物之保險金額須高於新台幣五百萬。 (三)保險金額的評估 不影響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不另計收保險費。 (五)賠款的理算 依一般理算方式處理。 (六)出單方式 加貼於商業火災保險單上。 SB072 竊盜保全附加條款(SECURITY CONDITION CLAUSE) A、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對於竊盜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事項之約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就保險標的物之置存處所與保全公司訂立保全服務契約,並裝設有效之防盜警報措施,且應按保全契約之規定,切實履行防盜警報系統之設定與維護義務,被保險人若未能履行上述之義務,則對於因此所遭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對於本保險契約應負賠償責任之竊盜損失,本公司將依竊盜保險附加條款及本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理算,扣除下列二項較高者之金額後,就超過之部份,賠付予被保險人: 1、保全公司因竊盜事故賠付予被保險人之賠償金。 2、竊盜險之自負額。 三、若竊盜損失事故發生時, 保險標的物已無有效保全契約, 本公司將不予理賠該竊盜事故之損失。 B、說明 |
(一)適用之標的物 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二)核保要點 1、了解保險標的物之置存處所是否裝設保全系統及相關防盜措施。 2、了解保全契約訂定之賠償額度以為釐訂竊盜險自負額之參考,並避免保全與保險重複理賠之不當得利。 3、未裝設保全或僅有警民連線系統者,不適用本條款。 (三)保險金額之評估 不影響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不另計收保險費。 (五)賠款之理算 依一般或竊盜保險附加條款之規定理算方式處理,仍應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以竊盜險保險金額(或約定之竊盜險賠償限額)為限。 (六)出單方式 加貼於商業火災保險單。 SB074 試車/測試附加條款(PLANT & PROPERTY 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 CLAUSE) A、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於建造、安裝、拆卸、分解、改裝、試車或測試(含機械性能測試)期間,其本身所遭受之毀損或滅失,及其引起之附帶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同意承保之財產需完成並符合下列之程序: 一、機械性測試。二、熱試車。 三、符合契約載明設計標準之性能測試,連續測試至少 72 小時且全廠維持於穩定及可控制之狀態。 四、被保險人正式點交完畢(含書面文件或記錄等),且無任何權利保留或放棄保證事項。上述事項不含正常之維修保養作業。 B、說明 (一)適用之標的物機器設備。 (二)核保要點 建造、安裝、拆卸、分解、改裝、試車或測試期間之機器設備安裝工程風險有專門險種承接,不宜由火險承保。 (三)保險金額之評估 |
不影響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不另計收保險費。 (五)賠款之理算 依一般理賠方式處理。 (六)出單方式 加貼於商業火災保險單上。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01)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至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及其他批單中有關「實際價值」一辭皆以「重置成本」代替。亦即「實際價值」一辭中折舊之因素一律不予考慮。所謂「重置成本」係指修復、重建或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地點之建築物或裝修,或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成本。 (二)本保險契約對下列各種保險標的物不以重置成本之基礎承保: 1、貨物(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半成本、成品)及商品。 2、他人之財產。 3、帳冊、摘錄、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資料卡及其他記錄(包括資料軟片、磁帶、磁碟、磁鼓、記憶體、錄影帶、碟影片、微縮影片及其他磁性記憶體或儲存媒體。) 4、金屬浮雕、照片、藝術人像、大理石製品、鋼製品、古董傢俱、古董書籍、古董銀器、磁器、古製玻璃器及其他古玩、裝飾品、藝術品。 (三)有關財物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應儘速加以妥善修復、重建或置換,本公司始得依照本條款負擔賠償責任。若被保險人不願或不能修復、重建或置換受毀損或滅失之標的物,本重置成本條款不適用,而改以以實際價值為準,負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 (四)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而拆除或修復建築物所增加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下列各項金額中,孰低者為準: l、已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2、回復至發生事故前同一地點同一使用性質之該保險標的物重置成本。 3、修復、重建或置換該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之實際所需金額。如按重置成本基礎計算之賠償金額小於按實際價值基礎計算之賠償金額時,被保險人得選擇以實際價值為補償基礎。但最高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02)80%共保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適用本條款之保險標的物於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損失時,倘其保險金額已達該標的物實際價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03)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本保險單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其保險金額係以實損實賠(First Loss Insurance)為基礎,保險期間內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時,以實際損失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但保險期間內累計之賠償金額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04)保險金額自動恢復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所承保之條件,除另有規定外,並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的變動、增加或改良致實際現金價值增加者均予自動承保,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被保險人應於每三個月後七天內將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如逾規定通知之日不為通知時,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作為該三個月之保險金額據以計算保險費。 (三)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之增加幅度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之範圍時,被保險人得隨時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加保險金額,未經被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時,本公司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之增加部份不予自動承保。 (四)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契約時,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被保險人應先交付之。保險期間屆滿時,如全年累計應付保險費超過已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 (五)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如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應補交該增加部份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1、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超過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部份計算之,該超過部份並以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2、計算期間以自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之日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 (六)前述之保險金額自動增加百分之十之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元為限。(註)註:第(六)條由各公司依核保原則,依個案考慮決定是否增列。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 (SB005)保險金額自動恢復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因發生約定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各該受損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自動恢復,但被保險人應交付自保險標的物回復原狀之日計算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06)專業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所承保之建築物、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後,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且合理之建築師、技師、會計師、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法定費用及其他專業費用亦負賠償之責,但每一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以建築物、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之各分項賠償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前項專業費用與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以各分項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07)殘餘物清除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所產生之下列費用:一、搬運殘餘物 二、拆除或分解受損保險標的物三、支撐保險標的物 四、清除保險標的物 x保險契約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位於承保處所內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清除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不論該其他保險契約是否承保本項殘餘物清除費用,本公司對本項清除費用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承保同一標的物同一保險事故之總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本公司於評估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時,本項清除費用不予計算在內。但於理算賠款時,本項清除費用仍應與財產之損失金額合併計算,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營建、修復或拆除建築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不只一項時,分別適用本條款。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最高以各分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所生之清除費用亦受上述各項賠償金額之限制。各分項清除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12)內部遷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本保險契約所載地址範圍內,保險標的物由原置存處所遷移至其他置存處所,因被保險人之疏忽未事先通知本公司,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對該遷移之保險標的物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動產之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遷移事實後,立即通知本公司,必要時自遷移日起調整保險金額或保險費。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13)改建與修復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對不動產或置存其內之標的物進行改建、增建或修復並不影響本保險契約之效力,惟改建、增建或修復完成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重新訂定費率,調整保險費。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68)汽車修理廠託修車輛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客戶託修車輛,因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事項之約定辦理: 一、託修車輛部份毀損時,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 二、託修車輛全部毀損或滅失時,以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限。實際價值為新車購買價格扣除折舊(依汽車保險條款按使用年度,自用車每年折舊 25%,營業車每年 30%計算)後之餘額。 三、由於修理工作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車輛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託修車輛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之損失或被保險人擅自承諾非屬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給付賠款時應檢附車輛所有權人及被保險人之和解書,或共同簽署領款收據始得賠付。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73)受委託代工貨物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受委託代工貨物,倘遇保險事故所致損失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辦理: 按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理賠事項」約定賠償。 受委託代工貨物如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所有權人)應提供代工貨物之憑證、 帳冊、代工合約及有關證明文件,且被保險人及所有權人應共同簽署和解書後,被保險人始 |
得領取賠款。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16)理賠準備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依本保險契約相關規定,為準備或證明理賠金額所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費用。前項費用不包括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協商理賠時所產生之費用。 該項理賠準備費用賠償金額與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但每一事故之理賠準備費用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17)建築物拆除及建築費用增加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執行政府法令規定,於重建、重置或修復保險標的物所發生之下列費用: 一、因拆除任何未受損保險標的物之額外費用。 二、在其他地點重建、重置或修復另購置之他建築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不包括土地成本),但不得高於在原處重建、重置或修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 本條款之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前述一、二項之總額為限。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執行任何有關污染之法令規定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有責之關係人故意不執行主管機關通知被保險人修改或拆除保險標的物所致之拆除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但該項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18)趕工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進行臨時性修復或永久性修復、重置所增加之合理趕工費用。 前項趕工費用包括加班費、快遞費用或支付其他運輸工具之費用。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19)額外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額外費用: 一、為緊急從事必要之復原、修理或替換保險標的物而產生之快遞費用、加班費、雇用額外勞力或租用設備或購買所需之材料費用。 二、為避免擴大損失、降低損失或抑制損失,對於政府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供給設備,所必需繳付之任何費用、分攤或其他課徵(罰鍰或罰金除外)。 三、為避免擴大損失所必需從事之支撐、支持或臨時性修理而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對於一、二額外費用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21)鎖鑰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竊盜、強盜、強奪所致重置或複製鎖鑰或開啟保險箱或房間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22)其他動產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承保下列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一、貨幣及郵票。但除特別約定者外,合計賠償限額為新台幣十萬元。 二、文件、證件、文稿及帳簿。但僅限於其紙張價值及登載資料所需之文書處理人工費用,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電腦資料儲存體。但僅限於置換電腦資料儲存體或複製其儲存之資料所需之費用,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圖樣、圖案及模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五、被保險人員工所有之動產。但每一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24)比例分攤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遭受毀損或滅失,其實際現金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時,則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與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定之。 賠償金額之理算公式如下: 賠款金額=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 ×125% |
實際現金價值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27)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標的物範圍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繳交約定保險費後,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在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下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之毀損或滅失。 但本公司對下列財產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作為臨時工作場所之建築物(含動產)或因被保險人之營業行為而暫時擁有之財產。 二、員工及訪客之衣物或私人用品。 三、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之租用建築物。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28)溫度控制系統損壞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貨物受溫度控制系統因機械、水壓、電力或電器設備損壞引發溫度改變期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30)電腦系統當機、故障或操作失當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營業處所內之電腦系統及其週邊設備,在使用中或因為清理、調整、檢查、修理、翻修、調整位置之目的而停止運轉、拆除、移動、重組,並於當地測試完畢後,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前述所稱意外事故係指操作錯誤、疏忽、員工或第三人惡意行為、竊盜、強盜、搶奪、設計或原料錯誤、短路、電壓過高、感應、燒焦、煤灰或任何濕氣、腐蝕之影響。 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32)電器設備損壞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機、電氣器具或電器設備之任何部分,因使用過度、 電壓過高、短路、自燃、電弧或漏電等事故致其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33)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每位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全體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34)改建修復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須改建或修復其所有、使用或管理之保險標的物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被保險人可從其他責任險取得賠款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為第一項之改建或修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因錯誤或疏忽未為通知者,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35)出租人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承租人之財物因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37)機器設備操作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操作工作所需之吊車、起重機或機械設備所導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每一事故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公司之賠償限額為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1)小型工程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進行小型之改建、增建、修復或試車時,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每一事故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除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2)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不得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上述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本公司以暫保方式予以承保,並自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時即開始生效,且於下述三種情形中之任一情形發生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新取得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滿九十天者;或 二、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已通知本公司,且已增加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者;或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屆滿者。 上述暫保責任仍受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限制。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4)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 附加條款(一般營業處所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鄰近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無法進入保險標的物處所或使用保險標的物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5)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 附加條款(商業中心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共同形成或位於同一商業中心之商業體,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該商業中心暫時性客源減少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7)陸上運送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自約定處所: 經由陸上運輸工具起運,並在正常運輸過程中,運送至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處所: , 因下列意外事故發生(不包括裝卸)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一、火災或爆炸。 二、運輸工具之傾覆或出軌。三、運輸工具之碰撞或觸撞。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上述承保責任以外之運輸、提單應負之賠償責任或貨物運輸保險契約應負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最高賠償限額每次運送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8)儲存於非承保處所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儲存在保險契約載明地址以外處所之保險標的物(不包括半成品、在製品或儲存於製造商、經銷商或供應商處所之保險標的物),前述儲存處所包括: 。被保險人對儲存處所疏於採行一般公認之損害防阻措施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防阻措施至少應包括: 一、儲存處所需為密閉之建築物,並針對該儲存處所及儲存物之特性,採取適當之保全及防火措施。 二、以防火牆隔離儲存物品或保持儲存物品間之距離在7.62 公尺以上。 三、儲存物品置放位置之設計應能防止因雨積水導致損失或高於過去二十年一次之洪水位。四、每一儲存處所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49)公權力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保險標的物時,必須執行相關法令所產生之額外費用,但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應於損失發生後立即重建或修復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並在損失發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期限)完工;若法令規定該受損保險標的物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或修復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原保險金額為限。 二、若保險標的物受損,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而減少賠償責任時,則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亦依相關規定減少。 三、本公司對每一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致下列損失,因而產生之額外費用: (一)本保險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損失; (二)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 (三)損失發生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或重建之通知,因而產生之損失; (四)有關受損保險標的物中未受損部分之費用。 二、被保險人依相關法令規定,為恢復受損保險標的物達到全新狀態所生之額外費用;三、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需支付之財產增值稅或其他費用。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52)擴大承保供應商顧客處所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供應商/顧客處所屬於被保險人之財物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視同保險標的物損失所引起之營業中斷之損失。 一、所稱供應商處所係指被保險人取得原物料、組件、商品之任何供應商處所,以及被保險人之製造商工廠及設備所在之處所。 二、所稱顧客之處所係指由被保險人提供原物料、組件、商品之任何顧客處所。 三、本公司對於供應商/顧客處所內不屬於被保險人財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引起營業中斷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每一事故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一供應商 /顧客之賠償責任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且每一事故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本公司對於因機械故障所引起之營業中斷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供應商/顧客處所僅限位於台、澎、金、馬地區。 除外原因: |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55)未受損之附屬或xx設備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任何承保之建築物或機器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而無法置換時,其附屬或xx設備雖未受損,但已無法單獨使用,則此附屬或xx設備無法單獨使用之損失,將視同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於未受損但無法單獨使用之附屬或xx設備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56)未受損之建築物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被保險人為執行法令而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時,則該被拋棄之未受損建築物部分,視同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之毀損。 本公司對於未受損建築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若因拋棄未受損建築物而增加銷售價值者,該增加部分視為未受損建築物之殘值,於本公司應付賠款金額中扣除。 對於前述基地之增值如有異議時,得依相關法令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58)被保險人控制及停車處所之車輛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其所控制或停放於承保處所之車輛遭受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但仍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被保險人應善盡預防義務,以防止任何車輛遭受毀損或滅失。 二、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車輛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本條款不適用於營業用停車場。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60)新增機器設備申報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已成功安裝及測試完畢後之新增機器設備,但被保險人 |
應於新增機器設備起保日起三十天內向本公司申報,並自起保日起計算應加繳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每次申報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61)公用事業附加條款(財產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保險標的物遭受之毀損或滅失。 因上述各項之任一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供應中斷時間內,若有局部恢復供應,視為供應已完全恢復。 每一事故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 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62)公用事業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因上項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供應中斷時間內,若有局部恢復供應,視為供應已完全恢復。 每一事故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之營業中斷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 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63)內部依存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下列處所內:之財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以營業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64)政府命令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而致政府命令禁止進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恢復營業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以營業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065)保險標的物無法進出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無法進出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以營業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附加條款(SB) |
承保範圍: SB020 消防費用附加條款(FIRE BRIGADE CHARGES AND EXTINGUISHING EXPENSE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被保險人應分攤之消防費用。 |
二、耗用消防器材之費用。 本公司對上述費用之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SB023 小額賠款附加條款(APPRAISEMENT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若其損失金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且對未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無需進行特別盤點或鑑價。 SB025 商標附加條款(適用於高級名牌或商標之貨物) (BRAND OR TRADEMARK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具有品牌、商標之貨物或製造商、被保險人有明示或默示提供保證或責任之貨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時,受損貨物之殘餘價值將以本公司自行負擔費用,並依照慣例清除受損貨物所有品牌或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徵後之價值決定之。 被保險人擁有前述受損貨物之所有權及控制權,被保險人經合理之判斷後,可自行決定前述受損之貨物是否仍適合利用。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適合利用之貨物不得出售或處置,但被保險人應將出售所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所得交付本公司。 SB026 商標附加條款(適用於一般貨物) (BRANDED GOODS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擁有或信託佔有或保管之受損貨物,或已出售尚未交運之貨物,在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前不得出售。未出售受損貨物價值之認定,由被保險人自行除去商標、標籤或名稱後,與本公司商定之。 SB029 契約承購者附加條款(CONTRACTING PURCHASER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若被保險人已簽訂將其持有建築物之權益出售之契約,雖然此一交易尚未完成,惟在該交易完成時,買方承受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所得享有之相同權益。 SB031 地震、颱風及洪水— 單獨損失附加條款(EARTHQUAKE AND FLOOD – SINGLE LOSS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因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所致下列之每一損失,應視為一次單獨損失。 一、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任何七十二小時內所發生一次以上之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本條款所稱之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或 二、在一特定期間內,任何河流、溪流之水位連續高漲、氾濫或此等河流、溪流堤岸塌陷而導致洪水發生,或 三、因任何一次自然現象改變引起海潮或連續海潮所導致之洪水。 |
若前項第一款之情形發生,而地震或颱風及洪水發生之時間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但七十二小時之時間超出本保險契約終止日期,本公司對此等期間之損失,視為完全在保險期間發生,仍負賠償責任。 但本公司對發生於保險契約生效日期前或終止日期後之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SB036 法令變更自動生效附加條款(LIBERALISATION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因政府主管機關行政命令或法律修正致擴大承保範圍,在不需增加要保人保費負擔及無損於被保險人權益下,自該命令或法律修正實施之日起生效。 SB038 責任解除附加條款(甲型)(LOSS PAYABLE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各保險人按其承保比例與約定責任理算及支付賠款,保險人於支付前述賠款後,該部分責任視為已解除。 SB039 責任解除附加條款(乙型)(LOSS PAYABLE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依據個別被保險人之權利及保險利益,理算損失及支付賠款後,該部分責任視為已解除。 SB040 貨物水險(50/50)附加條款(MARINE CARGO INSURANCE (50/50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毀損或滅失,並於貨物水險保險契約效力終止後始發現者,經適當調查仍無法判定損失發生時間是在貨物水險保險契約終止之前或之後,若貨物水險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同意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損失賠償責任,本公司亦同意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損失賠償責任。 本損失分攤責任之約定不影響本公司與貨物水險之保險人對損失分攤比例之最後約定。 若本保險契約與貨物水險保險契約各有不同自負額約定時,雙方保險人於賠償各自之百分之五十損失時,應扣除各自約定自負額之百分之五十。 本條款僅限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運抵承保處所時,對所有保險標的物及容器必需依實際情況儘速進行查驗是否有明顯破損,始得適用。 SB043 無控制權附加條款(NO CONTROL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因被保險人無控制權所致危險因素增加而受影響。 SB046 續保保費調整附加條款(PREMIUM ADJUSTMENT CLAUSE)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除另有約定外,於每年續保前,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物危險變更情形通知保險人,其保險費由保險人重新釐訂,並自本保險契約續保之日起生效。 前項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保險期間屆滿日三十天前為之。 SB050 特殊分類附加條款(SINGLE CLASSIFICATION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需按整批、或整套規格、色系或其他分類方法銷售之貨物,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未受損部分價值之減少,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SB051 單一機器或設備附加條款(SINGLE MACHINE OR UNIT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由兩個以上零件組成機器設備之任何部分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以受損機器設備或零件部分之價值為限,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亦得依被保險人之選擇,對更換或修理部分受損之機器設備或零件所需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SB053 他人使用保險標的物附加條款(TENANTS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非為被保險人使用之保險標的物,因他人之任何行為、疏忽或改變所致危險增加,於被保險人不知情或無法控制情形下,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但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有必要時,應加繳保險費。 SB054 標題附加條款(TITLES OF PARAGRAPHS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各條款之標題僅供參考,不因任何原因而影響該條款之內容。 SB057 基層保險附加條款(UNDERLYING INSURANCE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若本保險契約附加本條款時,則本保險契約與基層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係承保超過基層保險契約之部分,基層保險契約之存在,不影響本保險契約之效力。 二、若本保險契約之起賠金額與基層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重疊時,則該重疊之部分,視為其他保險。 前項所稱基層保險係指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損失時,首先免賠償責任之保險。 SB059 工人附加條款(WORKMEN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於工人不定時在承保處所內從事結構性施工或其他施工時,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 |
SB066 電腦資料及設備危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ELECTRONIC DATA AND EQUIPMENT PERILS EXCLUSION CLAUSE)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網際網路或類似設備之正常或不正常作用。 二、資料、軟體或任何程式及指令所致之損害、滅失、失真或刪除。 三、全部或部分資訊、編碼、程式、軟體或其他電腦週邊設備,不能使用或功能喪失,以及因而導致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或無法執行業務所致之損失。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貨物預約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商業火災綜合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所承保之條件,除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並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之保險責任,自本保險有效期間內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進入本保險單所載之存放處所時開始。 二、被保險人應按月將該月保險標的物存放數量、單位價值及金額,於次月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如逾期不為通知時,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 三、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單時,以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並應先預收本保險單上所載約定比例之保險費,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按月計算保險費,如逐月累計應收之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被保險人應即將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清付之。 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累計應收保險費低於預收保險費,本公司就預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差額部分予以退還,但應收保險費不得低於全年保險費之百分之五十。 四、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本公司依損失發生當時之實際存量與單位價值計算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據以理賠;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五、如遇損失理賠時,被保險人應補交自該項損失發生日起按賠償金額計算至本保險單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除外原因: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碰撞損失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被保險吊車因碰撞所造成之毀損或滅失。 2.被保險吊車與被保險人所有、操作或由被保險人看顧、管理或控制之車輛、船舶或其他吊 車碰撞致被保險吊車本體之損失。 |
3.被保險吊車與本保險不保在內之其他車輛、船舶或吊車碰撞致被保險吊車本體之損失。 對於每一次碰撞所致之損失,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分負賠償之責。 除外原因: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家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三、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三、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抵押權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 險適用) |
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 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 |
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三、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保險費延緩支付特約條款(戊式)-適用金融機構押貸業務(H) |
承保範圍: 一、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在未交付保險費前先行簽交保險單,其保險費延緩交付日期為保險責任開始三十日內。 二、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交清保險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抵押(質)權人,並仍應繼續催收保險費。 三、抵押(質)權人收到前項通知應於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承諾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述延緩期限內交清保險費時,由抵押(質)權人自承諾之日起十五日負責墊付,倘在上述承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依章理賠。但如抵押(質)權人未能承諾負責墊付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保險契約,其在有效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甲式)(I) |
承保範圍: 一、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二、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項約定延緩期間內付清保險費,或所交付票據未能於延緩期間內兌現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契約,其在有效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 |
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爆炸引起之火災三、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 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承保之不動產: 被保險人所有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之不動產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承保之動產: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外,被保險人放置於承保之建築物內或置存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之動產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不保之動產: 下列動產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三、電腦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 四、被保險人員工所有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但被保險人係以寄託為常業者,不在此限。六、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七、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八、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九、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爆炸物。 十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不保事項: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一)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 (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二)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三)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 (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平、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四)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 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 |
(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五)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六)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四)1、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2、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 (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七)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
國泰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住宅火災保險 一、承保範圍 x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 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不保事項 (一)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5.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6.冰雹。 (二)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x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3.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7.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三)不保之建築物 x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四)不保之動產 x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2.各種動物或植物。 3.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4.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5.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6.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7.皮草。 8.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9.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10.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
11.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12.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一、承保範圍 x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二、除外責任 x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一、承保範圍 x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二、不保之危險事故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國泰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承保範圍 x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不保事項 不保之危險事故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國泰產物各種特約條款(商業火災綜合保險適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如違背本保險契約所適用之有關特約條款時,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一、一般特約條款 (一)不得外保特約條款 保險標的物,除經本公司同意並簽發批單外,被保險人不得向其他保險人另訂保險契約。 (二)不置存商品貨物及不從事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商品貨物(樣品及自用物品不在此限)及不從事任何製造工作。 (三)不對外營業之俱樂部、招待所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俱樂部或招待所,為非會員組織,不對外營業。 (四)無人居住或使用建築物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無人居住或使用,並不置存商品、貨物、機器。 二、行號、商店特約條款 (一)普通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二)普通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電力設備(即使 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
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三)危險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四)危險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五)特別危險品行號商店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動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六)無零售鐘錶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鐘錶不對外零售,並檢附明細表列明鐘錶廠牌、型式、款式號碼、數量、單價及存放位置(如詳圖),倘有變更或移動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意後批改之。 (七)加油站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處所承保處所內之地面,不置存石油。 (八)不置存汽油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汽油、液體燃料或空油桶;但汽車蓄油缸內所儲存或預備隨時加用而不超過二百公升者,不在此限。 三、倉庫特約條款 (一)普通品倉庫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危險品倉庫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三)特別危險品倉庫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四、一般工廠特約條款 (一)工廠特約條款 x保險契約所適用之各項費率,係依據被保險人告知各該工作製造過程及使用之原料、 材料而訂定。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屋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各該工作場所內製造過程所必需使用而非為貯藏性質者, 及其成品,不在此限。如製造過程或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有變更時,應事先通 |
知本公司。 (二)化學工廠特約條款(A)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原料,亦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三)化學工廠特約條款(B)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如使用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使用普通品原料,則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四)化學工廠特約條款(C)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亦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五)化學工廠特約條款(D)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製造特別危險品,則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六)化學工廠特約條款(E)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製造特別危險品,則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七)塑膠成品工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粉狀或液體塑膠原料,並不使用化學調和劑,亦不製造塑膠(合成樹脂)原料。 (八)不得有動力鋸裁原木及火力乾燥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得有動力鋸裁原木及火力乾燥工作。 (九)木材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或在距離木堆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範圍內,不從事動力鋸木工作。 (十)水泥廠磨煤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煤碎、煤粉均需封閉於鐵管或器皿內。 (十一)露天堆存廢紙、甘蔗渣及稻草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所置存之廢紙、甘蔗渣或稻草與其他建築物之距離,應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上。 (十二)工廠停工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工廠如停工應連續三十天以上。所謂停工係指由原料至成品之製造工作程序全部停止。在停止期間內,除為使機件靈活得試車外,不從事任何製造工作。工廠恢復開工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十三)石油特約條款(A)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論建築油槽、鐵樽、鐵罐其他容器內,均不置存燃燒性氣體或閃火點(Flash Point)在攝氏六五.五度(華氏一百五十度)以下之礦油及其流質或混合物,其空地距離亦不得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內。 (十四)石油特約條款(B)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論建築油槽或其他容器內,均不置存燃燒性氣體或閃火點(Flash Point)在攝氏二二.八度(華氏七十三度)以下之礦油及其流質或混合物,且其置存數量不得超過四千公升,其空地距離亦不得在一五.二四公尺 (五十呎)以內。 五、紡織工廠特約條款 (一)紡織工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各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屋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 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各該工作場所內製造過程所必需使用而非貯藏性質者,及其 |
成品,不在此限。又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其製造過程另有特約條款限制者,仍應受該特約條款之約束。 (二)棉紡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1.清花部份:不置存油漬花、廢花或下腳花。 2.粗紡細紡部份:不從事拆包、和花、軋花、吹花、清花及其他梳棉前之工作。 3.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4.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三)織布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1.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2.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四)針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起(拉)毛工作。 (五)棉線、絲線、導線工廠特約條款(A)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木工工作。 (六)棉線、絲線、導線工廠特約條款(B)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直接火力乾燥工作。 (七)綢緞工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絲除外。 (八)毛紡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1.梳毛前部份:不置存廢毛或下腳毛。 2.梳毛部份:不從事拆包、反毛、打毛或和毛工作。 3.精紡及毛織部份: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xx線除外。 (九)蔴紡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1.粗紡及粗紡以前部份:不置存廢蔴或下腳蔴。 2.精紡織造部份: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蔴紗線除外。 (十)人造棉紡織廠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1.清花部份:不使用蔴、植物性纖維原料及攙用棉花,並不置存油漬花、廢花或下腳棉。 2.粗紡細紡部份:不從事拆包、和棉、軋棉、吹棉、清棉、及其他梳棉前之工作。 3.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4.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十一)印花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印花工作;但染線除外。 (十二)純粹印花整染廠特約條款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燒毛、剪毛或起(拉)毛工作。 (十三)起(拉)毛工作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純人造纖維布類以外之起(拉)毛工作。 (十四)土包棉花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散花、油漬花、廢花、並不從事拆包及晒烘棉花等工作。 六、工廠擴充或增建工程時期進口機器設備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規定: (一)進口機器設備之置存處所與原有工廠範圍或危險品、特別危險品倉庫之距離,應在七.六二公尺以上。 (二)置存前項機器設備之倉庫或建築中建築物,除裝置機器之必要工作外,不從事其他製造工作,亦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 (三)前項機器裝置完成開始試車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改按工廠本身費率計資。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附加條款(SA) |
承保範圍: 一、電器設備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之任何部份,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自燃或漏電等事故所致其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但因上列事故所引起之火災波及其他保險標的物,本公司對該波及部分仍負賠償責任。 二、錄影帶、錄音帶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錄影帶、錄音帶,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賠款之理算僅以空白帶之成本及拷貝費用為限,不包括任何權利金。 三、書籍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書籍,因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其賠償金額每本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 四、鐘錶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種鐘錶,因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其賠償金額每 |
件不超過新台幣貳仟元。 五、金銀珠寶首飾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對保險標的物內之金銀首飾、器皿及經鑲嵌珠寶玉石之首飾,祇以其製造費用為限。但金銀條塊及未經鑲嵌之珠寶、玉石不在承保範圍內。 六、典押當條款 (一)被保險人同意對古玩及書畫皆不在保險標的物範圍內。 (二)本公司對置存於具有防火功能之保險櫃(庫)內之珠寶、首飾、鐘錶之賠償,得依被保險人之檯帳或當票存根所載之金額為基準。 (三)本公司對未置存於保險櫃(庫)內之珠寶、首飾每件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鐘錶每隻以新台幣一仟元為限。 (四)本公司對珠寶、首飾、金銀器皿及鐘錶之賠償,必須依據標的物現場所清點之殘餘物為憑,否則一概不予承認。 (五)當物因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當物價值之估計應包括: (甲)該當物之實在當本(即檯帳或當票票面之貸款金額)。 (乙)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為止,依照法定押當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算,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丙)依照當鋪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當鋪業對於原物主(押當人)應付之賠償金額,惟最高之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當票面額之五成。 被保險人請求上述(甲)(乙)二項賠償時,應提出檯帳或當票存根或其有關帳冊,對於上述(丙)項請求賠償時,並應提供原物主(押當人)所持之當票,否則本公司不予賠償,如上述帳冊或當票存根遺失時,應提供其他證據。 惟對珠寶、首飾、金銀器皿及錶錶之理賠,仍應依照本條款第(二)、(三)、(四)款辦理。 (六)流當物因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流當物價值之估計應包括: (甲)該當物之實在當本(即檯帳或當票票面之貸款金額)。 (乙)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為止,依照法定押當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算,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七)本公司對上述規定之賠償總額,無論在任何情形下,以該押當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本身之實際價值為限,但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七、建築中建築物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中建築物全部或部分一經完工,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八、電影片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影片,因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時,理賠之估計不包括任何權利金,僅以該電影片印製(拷貝)之成本為限。如屬國外進口之電影片,並包括進口稅捐、運費及保險費,但每部電影片賠償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元。 九、冷藏貨物條款(A) 茲經聲明:因保險事故或其他任何原因發生,使冷凍機器或冷藏設備一部分或全部損毀,致保險標的物由於溫度變化遭受之腐壞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十、冷藏貨物條款(B) 茲經聲明: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或處所,因保險事故發生,使冷凍機器或冷藏設備一部分或全部損毀,致保險標的物由於溫度變化遭受之腐壞或損失,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十一、起(拉)毛機條款 被保險人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起(拉)毛機,其針布部分不在保險標的物範圍內。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SB066)電腦資料及設備危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網際網路或類似設備之正常或不正常作用。 二、資料、軟體或任何程式及指令所致之損害、滅失、失真或刪除。 三、全部或部分資訊、編碼、程式、軟體或其他電腦週邊設備,不能使用或功能喪失,以及因而導致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或無法執行業務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不保事項: 不保之危險事故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國泰產物停業損失補償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停業損失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停業者,本公司按約定之每日補償金額乘以補償日數後賠付被保險人定額費用補償保險 |
x。 前項所稱補償日數係指實際停業日數扣除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之自負損失日數;實際停業日數係指被保險人依正常營業情況應營業且盡最大努力恢復營業而未能營業之日數總和。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政府命令、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停業損失。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SB002)80%共保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適用本條款之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於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損失時,倘其保險金額已達該標的物實際價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委外加工附加條款(WORK IN PROCESS – OUTSOURCED CLAUSE)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委外加工之貨物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上述被保險人委外加工之貨物置存處所,僅限位於台、澎、金、馬地區。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委外加工附加條款(WORK IN PROCESS – OUTSOURCED CLAUSE)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委外加工之貨物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上述被保險人委外加工之貨物置存處所,僅限位於台、澎、金、馬地區。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溫度控制系統損壞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單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物貨物受溫度控制系統因機械、水壓、電力或電器設備損壞引發溫度改變期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溫度控制系統損壞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單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物貨物受溫度控制系統因機械、水壓、電力或電器設備損壞引發溫度改變期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不得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上述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本公司以暫保方式予以承保,並自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時即開始生效,且於下述三種情形中之任一情形發生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新取得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滿九十天者;或 二、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已通知本公司,且已增加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者;或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屆滿者。 上述暫保責任仍受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限制,且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僅限位於台、澎、金、馬地區。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不得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上述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本公司以暫保方式予以承保,並自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時即開始生效,且於下述三種情形中之任一情形發生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新取得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滿九十天者;或 二、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已通知本公司,且已增加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者;或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屆滿者。 上述暫保責任仍受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限制,且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僅限位於台、澎、金、馬地區。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於在公元2000年當年度及其前後期間,因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之電腦系統設備進行下列(一)(二)(三)款所列各項運作,造成電腦系統設備喪失功能或因其引起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一)辨別任何日期資料其確切日期或數值。 (二)由於處理確切日期或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或正確地進行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或訊息或指令或指示等。 (三)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軟體程式之任何指令及邏輯運算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或正確處理任何資料。 前述指令或邏輯運算係指在當日或日後導致資料流失或無法讀取、儲存、記憶或正確處理該項資料。 第一項所稱電腦系統設備包括: (一)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二)電腦系統的軟體程式。 (三)電子資料處理及其輔助設備 (四)微晶片、積體電路及類似零組件。 (五)衛星、雷達、無線電通訊、交通導航、電子醫療及實驗儀器設備。 (六)其他類似處理、儲存、傳送、記憶或傳回資料等功能之系統設備。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電腦病毒駭客風險除外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因電腦病毒或駭客行為所致之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資料、程式或軟體之毀損滅失; 2.資料無法取用,軟體、硬體或積體電路之功能故障; 3.前兩款所引之營業中斷損失; 但因承保事故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折舊率百分比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商業火災綜合保險適用) |
約定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承保之標的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及機器設備其折舊以各該標的之重置價格(成本)為基礎,並按行政院最新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標準,以平均法計算之,但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事故時,如保險標的物提列折舊後之會計帳上未折減餘額低於重置價格(成本)之百分之 時,本公司就該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以其重置價格(成本)之百分之 為限,但仍須受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25 條及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基本條 款第 28 條限制。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商業火災綜合保險適用) |
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單之承保範圍不包含經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作貿易或經濟制裁之國家。上述國家遇有承保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不負賠 |
償責任。 |
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地震險附加條款(全損式)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地震險附加條款(全損式)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不動產直接因地震事故造成全損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述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或經本公司評定合格之單位或機構鑑定為不堪使用必須拆除重建、或其損失程度非經修建不能使用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地震係指我國或其他國家之地震觀測主管機關觀測並記錄之自然地震 為限。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壹、住家財物損失保險 x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 九、水漬。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 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貳、住家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及其子女、受僱人以外之人。前述所稱受僱人,係指受僱於被保險人,受有人事管理約束,並受領薪資之人,或與被保險人訂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但上班時間外非執行職務之受僱人視為第三人。 叁、住家玻璃保險 x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x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共同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或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住家財物損失保險不保事項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 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不保之建築物: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第二十一條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七、古玩、藝術品。 八、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九、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十、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一、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水漬之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住家日常生活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x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六、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七、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因被保險人從事專門職業、商業交易、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及其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一、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十二、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十三、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四、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六、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 十七、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八、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住家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所述之事故。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耗損、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住宅建築物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毀損滅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主保險契約「住家財物損失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超額地震附加條款」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條第二項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本附加條款於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住宅建築物發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毀損滅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地震災害修復費用補償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地震災害修復費用補償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出本附加保險第二條所列之費用,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所稱地震係指我國或其他國家之地震觀測主管機關觀測並記錄之自然地震為限,並以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住家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住家災害費用補償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本附加保險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毀損滅失時,本公司就本附加保險第三條規定所列舉之費用項目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保險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三大類危險事故同時或分別約定之: 一、基本事故: 1. 火災。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8. 水漬。 9. 竊盜。二、地震事故 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三、颱風及洪水事故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主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內,因遭受下列危險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七、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
八、其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或於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內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 演行為。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行為。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x。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災害修復費用補償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災害修復費用補償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出本附加保險第二條所列之費用,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颱風: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 二、洪水: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 之損失。 |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至主保險契約、其他附加保險及附加條款中有關「實際價值」一詞皆以「重置成本」代替。亦即「實際價值」一詞中折舊之因素一律不予考慮。所謂「重置成本」係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下列保險標的物不以重置成本作為計算賠償金額之基礎:一、他人之財產。 二、帳冊、摘錄、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資料卡及其他記錄(包括資料軟片、磁帶、磁碟、磁鼓、記憶體、錄影帶、碟影片、微縮影片及其他磁性記憶體或儲存媒體。) 三、金屬浮雕、照片、藝術人像、大理石製品、鋼製品、古董傢俱、古董書籍、古董銀器、磁器、古製玻璃器及其他古玩、裝飾品、藝術品。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應儘速加以妥善修復、重建或置換,本公司始得依照本附加條款負擔賠償責任。若被保險人不願或不能修復、重建或置換受毀損或滅失之保險標的物,本附加條款不予適用,而改以實際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額之基礎,負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家事代勞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家事代勞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主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產生實際之僱傭費用,每日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內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住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無法提供支出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時,本公司每日以「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之。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遭受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實損實賠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實損實賠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因發生主保險契約之住家財物損失保險或其適用之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事故所致之損失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不受比例分擔限制。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擴大承保機車事故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住家保戶傘綜合保險擴大承保機車事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所有之機車於主保險契約承保建築物周圍 50 公尺範圍內及該承保建築物之地下停車場以及該承保建築物之社區專屬機車停放區,遭受主保險契約之住家財物損失保險(竊盜除外)或其適用之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事故所致之損失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火災保險自動續保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在有利於或不影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逐年辦理自動續保。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輕損地震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輕損地震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但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同一次事故。 第一項所指之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或經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建築物損失。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洪水所致之損失。但因地震引起之洪水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 司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國泰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在有利於或不影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逐年辦理續保。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