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 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 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4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
融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0 号),注册日期为:2022 年 3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定 90 天的滚动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9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180 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名称为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 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90 天。投资者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基金运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因基金名称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10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1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 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或未转换转出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后的第 9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 00 x 02-04 单元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 |
总裁 | xx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5 月 31 日 |
注册资本 | 7.5 亿元 |
股权结构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24.5%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电话 | (010)00000000 |
传真 | (010)56517001 |
联系人 | xxx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xxxxx,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部和股权衍生品部行 政负责人、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xxxxx,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xx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xx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部门 行政负责人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深合伙人。
xxxxx,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
xxxxx,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 士生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中国 人民银行xx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上海市人 民政府参事。
xxxxx,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xx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xxx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xxxxx,监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xx先生,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 2019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xx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 2023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xx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xx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自 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16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自 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xx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 年 8 月加入公司,自 2022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运筹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9 月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债券研究员;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曾任中华
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加入公司,现任绝对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22 年 07 月起至今)、国联盈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07 月起至今)、国联鑫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07 月起至今)、国联融盛双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2 年 09 月起至今)、国联益海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 11 月起至今)、国联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02 月起至今)、国联融誉双华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08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22 年 06 月至 2023 年 07 月 xxx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席:
xx先生,公司总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xxx先生,公司权益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xxx女士,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xxx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xxx先生,公司成长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xxx先生,公司价值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x x女士,价值投资部联席价值投资总监;xx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xx 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xxxx,策略投资部联席总经理;xx女士,权 益交易部总经理;xx女士,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xxxxx,固收投资 部联席总经理;xx先生,固收研究部总经理;xx先生,绝对收益部总经理;xxx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xxxx,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xx(xx)xxxxxxxxxx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xxx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3.65 万亿元。2023 年
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03.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
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xx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xxx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xxx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xx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xx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x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31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 00 x 00-
04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网址:xxx.xxxxxx.xxx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9 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11
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4 4)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 0)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X xx 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11
6)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18 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 0 x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9 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7 9)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 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6066 1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0 xx 2001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25
1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 xx 0 x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或 95551
1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 000 x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3、0000000000
1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 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87/0000-000-000
1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5/0000-00000
2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 x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
栋 340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00)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0、00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26)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00)名称: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X x 0000X
法定代表人:xx客服电话:95323
2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0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 00、00、23 层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91 / 000-000-0000
33)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甲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24)00000 00)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25 楼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丛中客服电话:95335
37)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8)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6088
39)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84/0000-000-000
4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xxx)0 xx 0 x 1-7-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118
4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X x 0 xx 0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X x 0 xx 00 x 000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3)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 x 0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
241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45)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6)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 00)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客服电话:95519
4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 0000-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
0000-0000 x、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9)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 xxx X x 0000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5193
5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2)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 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29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 x 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0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4)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03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5)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56)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 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57)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 0 xx 0 x 00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58)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 00)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60)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办公地址:xxxxxxxxx 0 x XXXX xx 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0 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X x 0 x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0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x000
室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4008773772 6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xx 0 x 00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客服电话:400-818-8000
6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7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1)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72)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73)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7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75)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76)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77)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客服电话:400-001-1566
78)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9)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80)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81)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82)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818-5585
83)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8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客服电话:400-820-5369
8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徐莘
经办律师:梁丽金、徐莘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520 号文,完成注册募集。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9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18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以及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 单笔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100 万元以下 | 0.30% |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 0.10% | |
500 万元以上(含) | 每笔 1000 元 | |
C 类基金份额 | 0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若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 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3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 元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 元
认购份额=(9,970.09+5.00)/1.00=9,975.0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5.0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75.09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9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
第 18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 9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日期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系统支持下,本基金可实施预约赎回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若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
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 单笔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00 万元以下 | 0.40% | |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 0.20% | |
500 万元以上(含) | 每笔 1000 元 | |
C 类基金份额 | 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若有,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9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18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赎回费用为 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以及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40%)=49,800.80 元申购费用=50,0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1500=43,30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3,305.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500=43,478.2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3,478.26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80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80=11,080.00 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80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11,0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 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 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 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通过久期管理应对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
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 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 收益。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 AA+
(含 AA+)以上。主体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主体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如因评级下调不满 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 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 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4,076,847.02 | 92.04 |
其中:债券 | 34,076,847.02 | 92.04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90.33 | 0.00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747,682.72 | 7.42 |
8 | 其他资产 | 200,577.40 | 0.54 |
9 | 合计 | 37,025,016.81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631,807.76 | 5.63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17,860,569.85 | 61.61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2,074,045.26 | 41.65 |
6 | 中期票据 | 1,420,948.22 | 4.90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089,475.93 | 3.76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4,076,847.02 | 117.54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2282911 | 22 保利久联 SCP002 | 28,000 | 2,849,648.22 | 9.83 |
2 | 143167 | 17 光控 02 | 26,000 | 2,638,593.97 | 9.10 |
3 | 012283121 | 22 宁夏农垦 SCP004 | 25,000 | 2,539,434.93 | 8.76 |
4 | 112970 | 19 鲁机场 | 25,000 | 2,519,917.81 | 8.69 |
5 | 042280506 | 22 鹰潭国控 CP002 | 23,000 | 2,333,420.07 | 8.05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962.0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74,604.47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0.8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00,577.40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73 | 国投转债 | 259,825.21 | 0.90 |
2 | 113052 | 兴业转债 | 202,706.58 | 0.70 |
3 | 113044 | 大秦转债 | 169,375.07 | 0.58 |
4 | 110059 | 浦发转债 | 106,173.42 | 0.37 |
5 | 123107 | 温氏转债 | 89,842.60 | 0.31 |
6 | 110063 | 鹰 19 转债 | 71,699.01 | 0.25 |
7 | 127028 | 英特转债 | 49,729.50 | 0.17 |
8 | 110053 | 苏银转债 | 36,710.42 | 0.13 |
9 | 113631 | 皖天转债 | 35,791.87 | 0.12 |
10 | 127058 | 科伦转债 | 17,390.23 | 0.06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 A 净值表现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1.66% | 0.03% | 0.81% | 0.02% | 0.85% | 0.01% |
过去六个月 | 1.34% | 0.05% | 0.82% | 0.04% | 0.52% | 0.01%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2.39% | 0.04% | 1.77% | 0.03% | 0.62% | 0.01% |
国联益泓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 C 净值表现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1.59% | 0.03% | 0.81% | 0.02% | 0.78% | 0.01% |
过去六个月 | 1.22% | 0.04% | 0.82% | 0.04% | 0.40% | 0.00%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2.21% | 0.04% | 1.77% | 0.03% | 0.44% | 0.0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
需进行账务调整。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按原份额的运作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托管人。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