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契約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澎湖開拓館前庭園委託經營】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內容有不一致之處,以契約條款為準。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7.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 3 份,機關、廠商及法院公證處各執 1 份,並由機關及廠商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
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6 份(甲方執 5 份,乙方執 1 份),由本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委託經營標的 (一)委託標的
1、地點:xxxxxxxxx 00 x
2、範圍:澎湖開拓館前庭園,經營收益及清潔維護面積共約 180平方公尺(附圖 1、2)
(二)使用權責:建物庭院之場地由甲方以現況委託乙方經營管理
,乙方負有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環境清潔維護、遊憩環境管理、顧客安全維護、緊急聯繫與通報等事宜之責。
第三條 委託期間各履約期程:
(一) 委託經營期間自訂約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3 年整。
(二)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保留標得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1 日)與甲方簽訂合約,逾期視為放棄得標權。
(三) 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30 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委託標的之財產及物品點交事宜。點交時乙方簽具點交清冊,即視同同意接受點交之設施設備品質。
(四) 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30 日內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送甲方審查。乙方以現有空間或活動式傢俱進行裝設,倘須進行空間裝潢或設備裝置,應提出「裝修計畫書」,送甲方審查,並於機關核准施工完成後,提交竣工圖及完成實況照片,送甲方核備。
(五) 乙方應自營運管理計畫或裝修計畫審查通過後 90 日內或於甲方核准延長期限內完成各項設備及裝修等籌備事宜並取得營業登記(投標人須符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負責人等),向甲方核備後對外營運。
(六) 乙方應自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日起 30 日內會同甲方點交歸還建物、設備、財產及物品。前述歸還之建物及設備,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經甲方同意保留或變更者不在此限。逾期未點交返還者,甲方得依行政執行規定強制執行。
第四條 委託經營維護項目及範圍: (一) 基本原則
1.本標的依現況點交,不得要求甲方增添設備。
2.負責本標的範圍內清潔維護及營運遊客安全。
3.營業項目符合法律規定。
4.經營管理本標的,應符合建築法規、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5.配合活動辦理。
(二) 委託經營管理項目及限制
1.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15 類產業暨其相關推廣活動為核心,其他產業審酌其具藝文內涵與提昇縣民藝術及生活美學者亦可,15 類產業如下:
(1) 視覺藝術產業。
(2)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4) 工藝產業。
(5) 電影產業。
(6) 廣播電視產業。
(7) 出版產業 (EX:書店等)。
(8) 廣告產業。
(9) 產品設計產業。
(10)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11)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12) 建築設計產業。
(13) 數位內容產業。
(14) 創意生活產業。
(15)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2.可附設簡易餐飲服務之供應。 3.其他經甲方核准之經營項目。 4.下列各項為嚴格禁止者:
(1) 禁止販售菸、酒、檳榔、炮竹等商品。
(2) 禁止販售違反法令之物品、食品。
(3) 禁止販賣違禁品或經政府法令或本局禁止販賣之物品或食品。
(4) 禁止明火、燒烤、高熱油煙等餐飲烹調方式或其他用途。
(5) 禁止住宿行為,不得經營民宿。
(6) 禁止有關色情、暴力、迷信、違背善良風俗等行為或內容。
(7) 禁止有關各政黨暨宗教等活動與行為。
(8) 禁止利用澎湖開拓館進行不當營利、破壞甲方形象之行為。
(9) 乙方不得辦理非屬委託經營作業規範及經營執行計畫書內約定以外之工作與業務。
(10)禁止經營與甲方同質性之營業項目。
5.乙方簽約後如須變更或調整經營項目,需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營業。
(三) 乙方應負責下列維護工作:
1.受託標的範圍垃圾、落葉及廢棄物之清掃及清運。
2.庭園樹木及草皮之養護與修剪。
3.受託標的物遭受損壞或天然災害損毀之通報。
4.受託標的物之日常保養、管理維護及共同廁所清潔工作。
5.附屬相關設備及事務機具之管理維護及修繕。
6.受託標的物之防災、防盜、保險。
7.自設廣告暨相關設施之拆除。
8.與甲方協商同意之其他工作事項。 (四) 營運相關規定:
1.乙方全年營業日不得低於 250 日,營業日每日不得低於 8 小時,營業時間勿於上午 12 時至上午 6 時時段為原則,並應於營運管理計畫書中載明各服務項目之營業時間,開始營業後,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得藉故停止營業,如欲調整內容或營運時間,應事先核報甲方,並遵照甲方意見修正營運管理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實施。
2.本契約文件所載日期,除另有約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前,不得關閉全部營業區域(停業或歇業)
,未營業當日如因突發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檢具證明者
,不在此限。
4.乙方若有維修或其他必要,除有急迫情形外,於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得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之營業項目及區域。如因故暫停營業,並於 3 日前公告周知。
5.甲方於必要時,得要求乙方關閉營業區域之部分或全部,以配合執行甲方之政策、危難搶救或必要之措施,乙方應予配合。乙方若因此而有損失,得向甲方請求未營業天數之經營權利金減免或延長委託經營期限。
6.甲方辦理活動,乙方應全力配合,並不得以出租場地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7.乙方應避免妨礙鄰近居住安全、交通、污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前項於委託期間應負睦鄰之責,遇有民眾抗爭、第三人非法
佔用土地、設施或類似損鄰事件者,應自行協調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必要時,得請求甲方協助,甲方於職權範圍內,應盡力協助之。
8.xxxxxxxxx,x方規劃設計裝修時,除應嚴格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並請配合基地周圍環境,注意建築色彩之融合,以達xx色彩整體之協調感。
9.乙方應本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非經甲方同意或核准不得變
更本標的物之原隔間及設備或添建建物,避免任何破壞情形。
10.乙方應注意電路系統之負載問題,以避免日後營運時造成系統短路,若須重新配置電路線路,以不破壞建築為原則
,乙方施作電路配線時,須符合電工法規及臺電用電標準
,將線路等相關設施做最妥適之安排。
第五條 委託標的物位於歷史建築之基地範圍內,受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乙方如因經營須新增或重新裝修,不得任意破壞或變更原有結構暨空間與材質等。乙方以現有空間或活動式傢俱進行裝設,若須進行空間裝潢或設備裝置,應提出「裝修計畫書」送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可施作。裝修計畫書內容應含整體裝修設計理念、平面圖、各區域細部裝修位置詳圖及說明施工方式及復原方式等。
前項裝修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辦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乙方應依相關程序申請辦理。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間,銷售物品價格均需公開標價,訂價機制由乙方依其專業判斷與市場情況訂定。其所販售之商品,均應係依法登記之廠商所生產或供應,並應有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之標示。
第七條 乙方對營業場所之設備、環境衛生與廢棄物處理、商品買賣、食品衛生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與病媒防治等事項,必須遵守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承租之土地、建物、設施、設備及事務機具等,應盡維護保管責任,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外,可歸責乙方所造成之毀損滅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擅自變更委託經營財產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因不能回復原狀、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或逾期不為回覆者,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價值之 1.3 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九條 委託經營期間,甲方得隨時就財產及物品清冊所列之財產及物品實施盤點,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甲方得指定人員隨時就乙方所營運之土地、建築設施及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財產物品之使用狀況進行瞭解,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條 乙方因業務需求自行添購之財產、物品或設備等資產,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乙方應自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
求任何補償金或費用;其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有權歸屬甲方者,乙方亦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十一條 點交後之各項設施、財產物品,於委託經營期間,乙方應負管理之責,並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如因事故造成毀損或短少,乙方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委託經營標的範圍內各項設施之陳設、管理有欠缺或不當,致第三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者,乙方應負法律賠償 責任,並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 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所有損害及一 切費用。
第十三條 委託經營期間,甲方於委託經營標的範圍內增購各項財產或設施,乙方須依本契約點交約定,辦理點交、保管及維護,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或補貼支付之保管維護費用。乙方亦不得片面要求甲方辦理增購財產、物品或設備。
第十四條 乙方應負擔委託經營標的範圍內因營運衍生之各項稅
捐、規費、維修、行銷、安檢、人事、清潔用具、維謢、修繕、復原、保險、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保全設施等,但財產及物品所有權屬甲方,該應納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由甲方負擔。
前項於委託經營標的範圍內設有水電分錶者,由甲方參酌臺灣電力公司及臺灣自來水公司之計費標準抄錶計收;乙方應於各期水電費通知單繳納規定期限前,依甲方指定方式繳納。倘若逾期未繳納所產生滯納金、停水停電或拆表等事宜,將由乙方負責及復原。
第十五條 為維護建物景觀及空間舒適環境,未經雙方溝通協調同意外,不得任意張貼、懸掛、擺置文宣廣告物及甲方認為不當之物品。
第十六條 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間,因管理及安全考量,得於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範圍內,設置管制設施或訂定使用管理計畫,並送甲方同意後公告實施。
第十七條 乙方於執行本契約時,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同意者外,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如因設置或管理瑕疵致生損害 於甲方或第三人時,應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立即知 會甲方。
第十八條 乙方所提出之營運管理計畫書為本契約附件,效力與本契約同,乙方對於甲方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所增加之各項設施、營業行為,如未符相關公共安全消防安檢、營業許可、證照規定等,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損害時,乙方應負全責。
第二十條 乙方於營運期間應負責場所內水、電、消防等設備維修工作,並應依法令定期辦理消防設備、建築物公共安全、衛生等有關公共安全申報作業。如發現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毀損、故障或有影響參觀者安全之虞時,應即知會甲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及其僱用人員不得在營業場地有賭博、酗酒、毆鬥、存放違禁物品或收留嫌疑犯等有安全顧慮及其他不法情事。
第二十二條 乙方如有與保全公司簽約之必要,應於簽約後15 日內,將契約副本或影本送交甲方備查。
第二十三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委託經營標的物及使用權利,除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分租、轉讓、出租、設定負擔、變賣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第二十四條 權利金(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15 日內,依得標金額繳交訂約權利金,甲方收取訂約權利金後不予退還。
(二)土地依簽訂本契約當期之土地公告地價年息 5%計收,建物按簽訂本契約當期之房屋課稅現值年息 10%計收,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有調整者,下一期經營權利金應隨之調整。
(三)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 1 次,除屬訂約當年度應由乙方於開
始營運前 30 日內一併繳交外;其餘各年度,甲方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限期乙方繳交,甲方收取經營權利金後不予退還。
(四) 乙方繳交權利金以匯款方式繳納(戶名:xxxxxxxx
,xxx:xxxxxxxx,xx:024038002822),並請備註繳款者與款項名稱。
(五) 乙方經營管理期間,除因不可抗力事由造成受託標的之建物有毀損、滅失致不能使用之情形,及依法或依契約得減免權利金之事由外,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請求甲方減免權利金。
(六) 乙方逾期繳納權利金者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1.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2.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3.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六。
第二十五條 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時,完成繳納得標委託經營標的物經營期限為期 3 年之訂約權利金總額 10%為履約保證金,以擔保確實履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未達 10 萬者以 10 萬元計算,期滿則無息退還。
(二) 履約保證金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存款單繳納。
(三) 甲方應於契約期滿或合約終止且乙方無待解決事項(如水費
、電費、電話費、相關稅金等),並依乙方交還設施或恢復原狀之程度認定無訛後,30 日內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予乙方。
(四)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甲方得就該履約保證金扣除乙方應賠償之金額,如有餘額再依前述規定發還乙方。
(五) 在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不得主張以履約保證金抵繳權利金
。
第二十六條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經營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並應於 15 日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金額。
第二十七條 甲方於乙方繳款後發現所附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已繳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不予退還;已簽約者,應撤銷其契約,並於收回委託經營財產後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有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其他機關所發布之災害通知,乙方應善盡管理之責,作好各項防災準備措施,如有未盡管理之責,致使設施損壞及後續所需修繕費用,乙方應負責該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發生緊急事故或意外,有影響委託範圍內外人員生命財 產安全之虞時,乙方應採取封閉、疏散、搶救、復原或 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害,乙方並應於事 故或意外發生後向甲方及相關單位通報,甲方如有指示,乙方應即時配合辦理。
第三十條 保險規範
(一) 保險期間與範圍:
1.乙方於點交日起即應辦理保險,保險有效期間至履約期滿日止,有延期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保險範圍乙方除依法應保之保險外,並應附加投保下列保險:
(1) 雇主責任險: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2) 火險及火險附加險: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所
有資產或所有權歸屬甲方之增補替換之相關資產,乙方應投保火險及火險附加險(至少包含地震及颱風洪水等附加險,並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3) 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900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500萬元。保險範圍含甲方
、第三者(含遊客)及包括財務險,並各以甲方、第三者(含遊客)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2.火險(含附加險)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公共意外責任險以雙方為被保險人,其保費均由乙方負擔。
3.保險單記載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
4.乙方應於上述所載之投保各類保險之保險單及批單之副 (影)本,應於簽訂後 15 日內提送甲方備查。乙方並應逐年將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副本或影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
(二) 保險給付: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於保險金額之範圍內,為必
要之賠償,補償費用不足者,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則雙方應同意依災害通報及處理之規範
,議定善後處理事宜。
第三十一條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製作清冊(1 式 2 份,雙方各存 1 份),於 30 日內將甲方具有所有權之財產及物品無條件返還予甲方,並點交財物及撤離人員。前述歸還之建物及設備,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經機關同意保留或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
,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相關資產製造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如有毀損或遺失,乙方應負修復、購置補充之責。
第三十三條 如屬乙方自行增添或更換之設備或經甲方同意增設之建築設施、植栽,甲方得視堪用情形繼續使用或要求乙方回復原狀後返還。
第三十四條 乙方應負責維護本契約標的物於良好之狀況,其設施、設備之維護以及損壞或故障修復(包括參觀者使用不當導致設施、設備損壞或故障、營業耗材),概由乙方為必要且應立即之修復,以及費用負擔。
第三十五條 契約屆滿或終止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委託經營標的物(建物及庭院)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安檢、人事、清潔用具、維護、修繕、復原、保險、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保全設施及其他因營運或管理衍生之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返還、點交財物或撒離人員者,每逾 1 日應繳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並累計至違約事件消失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契約約定返還、點交財務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第三十八條 乙方如逾期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
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不足扣抵時,並得向乙方追償之。
第三十九條 乙方於被委託經營期間,應接受甲方不定期督導及年度
營運績效評估,乙方不得規避、拖延或拒絕。前述產生之建議改進事項,乙方應按督導及績效評估後之通知限期內,確實改善相關缺失並負擔一切改善所需人力、材料及衍生費用。
第四十條 甲方(或委託之外部單位)得不定期或定期施行督導,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應自營業起每月填寫自我檢核表」(附件一),甲方視為督導項目之依據。經甲方督導時,查與事實不相符者,乙方應在通知改善期限內進行改善。若經甲方復查仍未改善者,就不相符事項扣點 1
次(每扣點 1 次計扣營運績效評估總分 2 分)。
第四十一條 依年度營運績效評鑑辦法(附件三),乙方受委託營運期間內每年一次,須配合甲方規劃之時間、地點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乙方應全力配合參與營運績效評估會議,並出席向評審委員詳細說明簡報,並接受回覆評審委員的相關提問。
第四十二條 乙方應於簽約日起每一年度屆滿時,提早一個月前繳交每月自我檢核表、成果報告書(附件二)給予甲方。
乙方應於委託契約屆滿六個月前,繳交每月自我檢核表、成果報告書給予甲方(當年度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則無需再提交)。
第四十三條 乙方申請續約,甲方得綜合考量政府政策、市場現況及未來發展等,決定是否同意續租及續租年限(不得高於原招標文件所訂年限),不以乙方之績效評估為單一考量依據,權利金得依相關法規或經雙方再行議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乙方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日起算六個月內開始正式營運。屆滿六個月後仍未營業且原因不可歸責於甲方。
(二) 除因不可抗拒之事故外,未經甲方同意任意變更營業時間或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規定,停止對外開放營運。
(三)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標的物之場地、設備供第三人借(使)用或經營。
(四) 拒絕甲方之查核或經營管理業務不具實陳報者。
(五) 擅自另立名目收取費用或未經甲方同意超收費用者。 (六)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契約之約定者。
(七) 經營管理內容與營運管理計畫書不符合或營運品質經督導單位決議應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 乙方未依合約善盡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九) 本契約標的物不得住宿(含第三人)。
(十) 回饋計畫未執行。
乙方有前項情事之一,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其改善不符甲方要求者,經甲方 2 次書面通知仍未改善或改善不符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情節重大或有連續違反之情節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已繳納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第四十五條 於委託經營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並通知乙方變更契約:
(一) 政府舉辦公共事業。 (二) 配合政府之政策。
(三) 委託經營之原因消滅者。 (四) 都市計畫更新。
(五) 土地重劃。
(六) 有處分、利用需要或奉准撥用。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乙方之原因,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甲方應按比例退還乙方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訂約權利金退還金額=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賸餘經營日
數÷委託經營日數)。
(二) 經營權利金退還金額=收回財產當年度全年應繳交之經營權
利金× (當年度賸餘經營日數÷365 日
)。
(三) 權利金退還金額尾數不滿 1 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以整數至
「元」位。
第四十六條 於委託經營期間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未依約定期繳納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逾六個月者。
(二) 違反法令使用委託經營財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 擅自將委託經營權讓與第三人或出租者。
(四) 乙方違反契約之約定,或擅自拆除、變更委託經營財產、增建設施等,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乙方申請終止契約,且已騰空乙方自設地上物者。
(六) 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分區變更,致原委託經營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七) 委託經營財產有處分、利用需要或奉准撥用者。
(八)因政府政策或法令變更,致原委託經營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九) 因甲方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致賸餘之財產不能達原來使
用之目的,經乙方申請終止委託經營者。
(十)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委託經營財產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者。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由,甲方得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已繳納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依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委託經營契約,甲方應退還履約保證金並按比例退還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訂約權利金退還金額=(訂約權利金–收回部分委託財產退還金額) ×(賸餘經營日數÷委託經營日數+增收之訂約權利金 ×(賸餘經營日數÷委託經營契約變更至契約期限屆滿之日數)。
(二) 經營權利金退還金額=當年度全年應繳交之經營權利金×(當年度賸餘經營日數÷365 日)。
第四十七條 甲方依第四十七條約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應向乙方收取未繳清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違約金及及逾期返還委託經營財產期間應繳之使用補償金。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甲方得於退還之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扣除。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乙雙方得於情事發生後 30 日內
,書面要求變更契約: (一) 法令有變更者。
(二) 服務需變更者。
(三) 技術設備更新者。
(四) 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五) 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
當事人一方接到他方變更契約要求後,應於 60 日內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變更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四十九條 契約期滿、終止、解除契約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財產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如有損害,乙方應付賠償責任。
(一) 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及財產設備於 30 日內返還甲方,逾期未點交返還者,甲方得依行政執行規定強制執行,但因合理使用所生之自然損耗,不在此限。
(二) 契約屆滿、終止委託經營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委託經營財產如有毀損,甲方應限期乙方修繕;乙方屆期未完成修繕時,甲方得逕行僱工修繕,其費用由乙方負擔,或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受損害財產價格求償。
(三) 乙方於受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設施,除經甲方同意乙方拋棄所有權或移轉為國有,應於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前全部拆除;屆期未完成拆除時,得視同拋棄所有權,由甲方以廢棄物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四) 乙方經營期間補充之設備與土地、建築物及水電等基本設施不可分離者,其所有權屬甲方,乙方不得要求補償。
(五) 乙方遺留之物品,於甲方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未搬離者,依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約定辦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六) 乙方不得再使用澎湖開拓館名義或經營者身分之權利。
第五十條 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得申請續約,經甲方審議評定符合者,准予辦理續約一次。未向甲方申請續約者,視為放棄優先訂約之機會。
第五十一條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如有損失得依法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五十二條 查驗違反第四條第二項不得販賣法令禁止項目、毀損本建築或附屬設施等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民事責任並依約求償,並視違規態樣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契約各條款之變更或修改,應經甲乙雙方之同意。
第五十四條 營運管理計畫書、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乙方應確實遵守。
第五十五條 有關本契約之通知送達,悉以本契約所載甲乙雙方之地址為準,以書面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經按址送達,而有拒收,無人收受,遷移不明、招領逾期、寄存送達或其他無法送達之情形,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視為已完成送達。
第五十六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有關本契約所涉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澎湖開拓館前庭園委託經營案
每月自我檢核表
一、基本資料
進駐店名 | 負責人 | ||
電 話 | |||
檢核月份 | 年 月 | 檢核人 |
二、自我檢核表
項次 | 檢視要項 | 內容 | 符 合○ 不 符Ⅹ無使用-- |
01 | 營業時間及項目 | 與修正核定後營運管理計畫書,所提內容相符。 | |
02 | 客訴處理 | 訂定顧客意見調查表或顧客建議表;並將 處理過程作成記錄,定期分析並作改善預防。 | |
03 | 設計與材質 | 設備機具設計及構築材料考量安全,防火 與清理之原則 | |
04 | 設備機具裝置 | 依營運需要裝置設備、機具及檢驗設 施,以有效維持販售商品及提供服務之品質。 | |
05 | 操作維護校正與安全 | 相關設備頇制定操作、維護及校正的作業 標準,並建立保養管理制度。 | |
06 | 環保回收 | 符合政府機關規範訂定環保措施與留存執行記錄,並備資源回收桶。 | |
07 | 營業場所環境設施 | 建物合法使用 | |
08 | 清潔、衛生 | 委託標的物之相關設施與環境,頇確實整 理、清潔,供水設施應定期維護並保留記錄,對外通風或排氣宜裝設防止外物侵入之裝 置,避免異味引入。 |
項次 | 檢視要項 | 內容 | 符 合○ 不 符Ⅹ無使用-- |
09-1 | 消防及保安應變處理 | x列緊急應變(如火災等)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且進行演練及記錄備查。 | |
09-2 | 消防及保安應變處理 | 委託標的物之各項供電、電器設施,均應依電力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將各供配電系統加以適當之標示。 | |
09-3 | 消防及保安應變處理 | 委託標的物應設置緊急逃生出口及照明 設備,清楚標示疏散平面圖,且出口保持暢通不堆積物品。 | |
10 | 傷患應變處理 | 應備有急救箱,並有足夠有效期限內藥品(至 少應備清潔消毒及燒燙傷、割傷等相關藥品及備品),供緊急醫療之用。 | |
11-1 | 商品銷售作業 | 依商品之特性,執行必要的作業程序,依商品之特性、關聯性,有系統配置及陳列。 | |
11-2 | 商品銷售作業 | 商品包裝之表徵、內容物之標示,應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消保或食品衛生等法規規範,以維護顧客權益。 | |
11-3 | 商品銷售作業 | 宣傳、促銷公告活動應符誠信,不得誇大不實。 | |
11-4 | 商品銷售作業 | 對於污染、破損、變質及過期品明文訂出處理方式、回收作業與記錄及管制,並於陳列區落實不陳列不販售。 | |
12 | 財務管理作業 | 訂定財務管理作業規定,以有效執行出納與會計業務並留存記錄。 |
※說明
1.乙方應每月自行檢核並填寫紙本,平日收整好於店裡備查。
2.乙方於甲方督導、稽核時,應提供完整紙本記錄供甲方現場審查。
3.每年年度屆滿前一個月與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時,並同報表資料提送,報請甲方審查,乙方自行應留存複本。
4.甲方得不定期督導,如經甲方不定期督導結果,乙方自我檢核表與事實不相符者,則就每次不相符事項扣點一次,每扣點一次計扣營運績效評估總分 2 分。
5.乙方應就甲方督導結果,針對應改善地方,於限期內確實改善完畢。
(附件二) 年度成果報告書 格式
澎湖開拓館前庭園委託經營案
○○○○(進駐店名)
○○○年度成果報告書
民 國 年 月 日
一、年度營運執行情形 |
1.營運計畫內所提及之各項營運策略、方向、計畫的落實具體內容 (1)營運模式 (2)行銷推廣(含網路經營、自辦活動、配合機關辦理之活動等) (3)服務(商品)設計開發 (4)顧客服務(含顧客數統計及成長分析、危機處理、滿意度結果及申訴案件處理) (5)人員管理、訓練 2.營運推廣落差之比較說明 |
二、年度營運財務分析 |
1.年度營運收支損益分析說明 (1)財務報表 2、年度營運收支檢討、未來調整策略、具體作為 |
三、空間運用及維護現況 |
1.空間運用現況(含照片、平日營運實況) 2.年度內針對委託標的物、植栽等進行相關維護、裝修等記錄 |
四、回饋計畫成果(若無也請說明原因) |
五、未來提升營運發展計畫 |
(附件三) 營運績效評鑑辦法
一 、甲方或甲方委外單位得於每年年度屆滿前一個月與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接獲乙方所提送報表資料後辦理營運績效評鑑會議。
二、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一)甲方或甲方委外單位為辦理本契約之營運績效評鑑作業,應成立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由甲方或甲方委外單位遴聘之。
(二)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例行監督及督導之紀錄及民眾透過各種管道主動反映服務優良或缺失之資料,均為評估之依據。
(三)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限內,應每月自行填報自我檢核表,自我檢核表如經甲方不定期督導結果,與事實不相符者,則就每次不相符事項扣點一次,每扣點一次計扣營運績效評鑑總分二分。
(四)乙方應於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記錄,乙方應充分配合。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赴現場進行參觀及查證工作,乙方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
三、營運績效評鑑項目及標準
評鑑項目 | 評鑑條件 | 權重 | 各項總分 | 備註 |
年度營運計劃執行情形 | a.營業場所空間及設施設備使用率 b.顧客數統計及成長分析 c.年度營運收支狀況 d.財務報表 | 30% | ||
財產與設施維護情形 | a.是否按照經營管理計畫書及相關規定與標準維護設施 b.各項維護報表、自主檢查表填寫情形 c.環保及安全衛生 | 20% | ||
政策配合度 | a.是否配合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活動 b.配合督導改善缺失 | 20% | ||
人力資源管理及勞工安全辦理情形 | a.人員異動情形 b.人員訓練情形 c.人員職災發生情形 d.勞工安全訓練情形 | 15% |
顧客滿意度及投訴率 | a.有無違法或違約情事 b.滿意度調查結果 c.申訴案件處理情形 | 15% | ||
總分 | 100% |
四、營運績效評鑑結果
(一)評鑑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鑑項目予以評分。 1.評分 100 分-90 分為營運績效優良
2.評分 89 分-80 分為營運績效良好
3.評分 79 分-70 分為營運績效尚可
4.評分 69 分-0 分為營運績效差
評分數總和平均以 80 分以上者為合格。評鑑委員於每年度完成評鑑後,甲方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事項以書面通知乙方,以作為契約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續約之依據。
(二)乙方經評分數 3 年總和平均達 80 分者以上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續約,得
優先續約一次,原則以 3 年為限。
(三)乙方申請續約,甲方得綜合考量政府政策、市場現況及未來發展等,決定是否同意續租及續租年限(不得高於原招標文件所訂年限),不以乙方之績效評估為單一考量依據,權利金得經雙方再行議定或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