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衡型投资者:在任何投资中,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是您主要的投资目的。您通常愿意使本金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在做投资决定时,会仔细的对将要面临的风险 进行认真的分析。您对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道理有清楚的认识。总体来看,愿意承受市场的平均风险,您比较适合投资国债、保本型、浮动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债券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FOF 型基金,也可配置少部分股票型基金。
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个人投资者持本人借记卡(或存折)至营业网点,在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和进行风险测评后/机构投资者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至营业网点,在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后,可在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包括上述总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在内的理财产品文件,签署后即视为您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仅个人投资者适用):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旨在帮助您了解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有助于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投资。在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亲自进行此测试评估并签字确认。中国银行将会根据评估标准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结果,并向您建议您适宜投资的理财产品,此建议仅供参考,您仍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测试结果的有效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如您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请您及时通知我们并重新进行测试。
风险评级具体含义及适合购买的产品(仅个人投资者适用):
1、保守型投资者:您的风险容忍程度非常低,在任何投资中,保护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您的首要目标。您对投资的态度是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承担高风险以换取高收益,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较大增值,不愿意承受投资波动对心理的煎熬,追求稳定。您比较适合投资存款、国债、保本保收益或收益波动性较小的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保本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2、稳健型投资者: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在任何投资中,稳定是您首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您希望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一些增值收入,追求较低的风险,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不高。您比较适合投资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债券型基金和保本基金等,也可配置少部分混合基金。
3、xx型投资者:在任何投资中,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是您主要的投资目的。您通常愿意使本金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在做投资决定时,会仔细的对将要面临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您对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道理有清楚的认识。总体来看,愿意承受市场的平均风险,您比较适合投资国债、保本型、浮动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FOF 型基金,也可配置少部分股票型基金。
4、成长型投资者: 在任何投资中,您希望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又不愿承受较大的风险;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波动,但是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小于市场的整体风险。您有较高的收益目标,且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您比较适合投资与利率、汇率、商品等挂钩的浮动型结构性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连险、混合型基金、FOF 基金、封闭式基金、QDII 产品、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5、进取型投资者: 在任何投资中,您通常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短期的投资波动并不会对您造成大的影响,追求超高的回报才是您关注的目标。您比较适合投资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连险、QDII产品、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股票、权证、衍生工具等另类投资产品。
信息披露渠道和频率:
中国银行将根据产品运作情况及时披露理财产品项下重大事件。发行期间,产品有关信息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披露。
产品成立后将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公告信息;
(2)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将根据您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公告的方式披露信息,您应及时登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或前往营业网点打印相关信息。
咨询投诉有关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我们的理财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投诉,请前往营业网点或致电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6 提出您的建议或投诉。
风险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协议书、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序列号: BOCFOF01
中银精选基金理财计划第 1 期产品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特别提示: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❹和收益,募集资❹主要通过信托间接投资于各类证券投资基❹、二级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不超过上述投资范围的、内部风险评级不高于本产品的本行理财产品等,如前述❹融工具出现净值缩水、停牌、无法变现等不利情况,则本理财计划将有收益为零或本❹损失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 本产品适合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 主要风险列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详见第 12 条); 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❹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
风险评级:4 | 较高风险产品 | x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存在一定的本❹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
流动性评级 | 高 | 建仓期结束后,赎回频率为每月一次。 |
适合客户类别 | 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评估,评定为成长型和进取型的高资产净值客户。 |
1、 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认购或 初次申购起点金额 | 一次性认购或 初次申购金额≥10 万元 | 一次性认购或 初次申购金额≥300 万元 |
产品名称 | 中银精选基金理财计划 01 | |
产品简称 | 中银 FOF1 | |
产品代码 | 830082 |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投资及理财利益币种 | 人民币 |
理财份额面值 | 1 元 | |
理财计划管理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理财计划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理财计划销售机构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理财计划注册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投资目标 | 通过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分散化的投资,在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理财计划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水平。 | |
业绩比较基准 | x理财计划的业绩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业绩比较基准变动时的规定详见第 13 条的规定。 | |
投资策略 | x理财计划采取“核心+卫星”投资策略,以通过信托所投资的指数型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作为核心资产,获取市场的平均回报,降低非系统风险;同时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以其他类型的基金和金融产品作为灵活的卫星资产配置,获取积极管理的回报。 | |
资产配置 | 资产类别 (含通过资金信托进行的间接投资) | 配置比例 |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 0-80% | |
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 | 0-85% | |
首发新股和增发股票申购、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新发行可转债、新发行分离式可转债的申购、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等。 | 0-30% | |
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同业拆借、债券 逆回购等。 | 在理财计划开放期间不低 于 10% | |
注:1、上述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类依据,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2、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或基金价格的波动、理财计划规模变动等理财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实际资产配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理 财计划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
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 人民币 50 亿元。由于销售系统控制可能出现误差,允许上下浮动一定的 幅度。具体参见第 2 条的约定。 |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09 年 12 月 17 日或之前(见第 3 条) | |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开放期 | 理财计划建仓期结束之后,原则上每个月开放一次为普通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第 4 条的规定增加办理申购的其他日期为特别申购开放期,详 见第 4 条的规定。普通开放当日投资者可申请申购和赎回,特别申购开放当日投资者可申请申购但不得申请赎回。特别申购开放期间申购的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得申请赎回。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特别说明,“开放日”包括普通开放日及特别申购开放日,“开放期” 包括普通开放期及特别申购开放期。 |
工作日释义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2、认购
2.1 认购期间:2009 年 11 月 18 日-12 月 11 日。按照 2.2 条可提前结束。
2.2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 49 亿元后,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销售机构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 认购起点金额
2.4.1 个人投资者为 10 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2.4.2 机构投资者为 300 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 10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2.5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 1 元。
2.6 认购费和认购份额
一次性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小于 100 万元 | 0.8% |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 0.5% |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 0.4% |
大于 500 万元(含) | 1000 元/笔 |
2.6.1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采取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认购费率如下表:
2.6.2 相关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理财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本理财计划财产所有。
2.7 认购程序
2.7.1 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获得中国银行受理后,中国银行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金额至银行临时账户。投资者认购申请获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有效认购资金将正式划转。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理财计划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7.2 认购期内,投资者 T 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2.7.3 投资者的认购获得确认后,自理财计划正式成立日起视为加入理财计划。
3、理财计划的成立
3.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且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当日或之前成立。
3.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 1 亿元,或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理财计划成立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可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后 7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连同认购期间(从实际认购日至退还日)利息,利息按适用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
4、申购与赎回
4.1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的 3 个月内为理财计划的建仓期,建仓期内或建仓期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在 4.2 条规定的开放日外增加办理申购,但不增加办理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期
4.2.1 理财计划建仓期结束之后,自 2010 年 4 月起,每月的第 1 个工作日为本产品的普通开放日,投资者可于普通开放日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理财份额的申请(但特别申购开放期内申购的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得申请赎回)。管理人可根据
4.1 条的规定增加办理申购的其他日期为特别申购开放期,特别申购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于每日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理财份额的申请。
4.2.2 除 4.2.1 条所规定的开放日或 4.1 条所规定的管理人接受申购申请外,投资者不得自行提出申购或赎回理财份额的申请。
4.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3.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3.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3.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3.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该理财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3.5 理财计划管理人可根据理财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4.4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4.1 个人投资者初次申购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已持有理财份额的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或 1000 元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初次申购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300万元,已持有理财份额的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或 100 万元的整数倍。
4.4.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0 份,投资者赎回理财份额将导致其持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1000 份时,应一次性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理财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1000 份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为投资者办理强制性赎回,并按照 4.6 条的规定收取赎回费。
4.4.3 理财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4.5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4.5.1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4.5.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理财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 T 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5.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4.5.4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 T+10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即按
照 4.7.2 计算的净赎回金额)。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 4.8 有关条款处理。
4.6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小于 100 万元 | 0.90% | |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 0.60% | |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 0.50% | |
大于 500 万元(含) | 1000 元/笔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1 年以内 | 0.5% | |
1 年(含)-2 年以内 | 0.25% | |
2 年(含)以上 | 0 |
注: 上述赎回费率的计算,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该理财份额的连续期限。
4.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4.7.1 申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计划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该申购申请日(T 日)的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
4.7.2 赎回金额的计算:本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该赎回申请日(T 日)的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该赎回申请日(T 日)理财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7.3 开放期内,T 日的理财份额净值在当日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进行公告。
4.7.4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该申购申请日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计划财产所有。
4.7.5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入方式保
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该赎回申请日理财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计划财产所有。
4.7.6 本理财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计划财产所有。
4.8 巨额赎回
4.8.1 巨额赎回的认定。在每个普通开放日,本理财计划在该普通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理财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赎回。该普通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开放日赎回申请份额-该普通开放日申购申请份额。
4.8.2 巨额赎回的处理。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4.8.2.1 全额赎回:当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有条件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办理。巨额赎回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8.2.2 部分赎回:当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在该普通开放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理财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该普通开放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理财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该普通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普通开放日受理的该理财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该普通开放日未获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被撤消。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8.2.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进行信息公告(见第 13 条),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9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资金达到 50 亿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工具价格的大幅波动或流动性不足,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将损害理财计划投资者利益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暂停理财计划的申购,并予以公告。
4.10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工具价格的大幅波动或流动性不足,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将损害理财计划投资者利益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暂停理财计划的赎回,但应在暂停情形消灭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恢复办理赎回申请,并予以公告。
5、投资范围
5.1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以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方向的资金信托,资金信托的投资方向包括:开放式基金(含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含创新型封闭式基金)、QDII 等。
5.2 为管理投资组合风险、提高产品的流动性等需要,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还可包括:
5.2.1 以沪深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产品为投资方向的资金信托,包括:首发新股和
增发股票的申购、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新发行可转债、新发行分离式可转债的申购、交易所市场的各类债券等。
5.2.2 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回购;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同业拆借等。
5.2.3 不超过上述投资范围的,内部风险评级不高于本产品的本行理财产品。
5.3 对于其他新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机构认可银行理财产品可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在进行公告之后(见第 13 条),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全体投资者在此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后可直接扩大投资范围,而无需另行经过投资者书面许可。
5.4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资金信托的投资决策由理财计划管理人作出。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xxxxxxxxxx 0 xxxxx 00 x;信托资金保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变更受托人或资金保管人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第 13 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6、投资限制
6.1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于各类基金(包括指数型基金、非指数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6.2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于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信托的信托财产净值的 30%
(指数型基金除外)。
6.3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于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多只基金不得超过该信托的信托财产净值的 50%(指数型基金除外)。
6.4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于某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
6.5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的单只个股持仓上限不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5%。
6.6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的1 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的信托财产净值的 10%。
6.7 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时,禁止投资于“ST”类股票。
6.8 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理财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限制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仓操作,以使投资满足规定。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6.9 理财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理财计划持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卖出。
6.10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7、投资收益分配原则
7.1 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产品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投资收益分配和分配的比例。
7.2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7.3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收益分配对象为分红权益登记日本理财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7.4 投资收益分配后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理财计划的相关费用
8.1 理财计划管理费及其托管费
8.1.1 本理财计划应给付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年费率共计为 0.55%。计算方法如下:
H=E×0.55%×÷365
H 为当期应支付的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 E 为计提日上一工作日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D 为当期费用计算天数。
8.1.2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理财计划非开放期间,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按月计提,即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根据上一个工作日的理财计划净值从理财计划财产中计提当期的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理财计划开放期间,每日计提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即于理财计划开放日根据上一个工作日的理财计划净值从理财计划财产中计提当期的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
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理财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时,于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一次性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支付当期的理财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8.2 实际投资状况发生变化的,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在进行公告之后(见第 13 条),可以调整上述管理费及托管费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全体投资者在此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后可直接调整上述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而无需另行经过投资者确认。
8.3 理财计划的其他费用
8.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因处理理财计划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
(1)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2)信息披露费用;
(3)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4)为维护理财计划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的费用;
(5)理财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其他应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8.3.2 发生 8.3.1 条规定的各项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部分费用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8.4 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9、提前终止
9.1 若国内证券市场因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计划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9.2 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若提前终止,或存续的理财份额低于 1 亿份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9.3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公告。
9.4 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理财计划时,按照强制赎回的程序处理,但不再收取赎回费。
10、估值
x理财计划成立后,理财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估值:
10.1 非开放期间,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每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并确定理财份额净值。
10.2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并确定理财份额净值。
10.3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进行估值并确定理财份额净值。
11、理财份额的转让、过户与冻结
11.1 理财份额的转让、过户
11.1.1 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份额不得交易转让。
11.1.2 理财计划的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由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费。
11.2 理财份额的冻结
理财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投资者理财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投资者理财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未分配的投资权益)一并冻结。
12、风险揭示和防范
x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高风险产品,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2.1 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市场风险指受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理财计划所投资资金信托的基础资产(证券投资基金及/或其他证券)以及直接投资的某些产品价格波动,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证券基金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走势,在不同类型的基金之间灵活配置,设定单只证券基金的止损比例,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理财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按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12.2 信用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风险指理财计划直接投资或通过资金信托间接投资债券时,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回购交易对手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使理财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并根据内部投资评级的要求,严格控制风险暴露;另外,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12.3 流动性风险及防范措施。流动性风险指理财计划通过资金信托所投资的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流动性限制措施,会造成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理财计划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的分散化,控制单一基金的投资金额,并加强与资金信托受托人的及时沟通,提前进行赎回安排。同时,在理财计划开放期间,保持适度的现金类资产,以满足对产品开放期的流动性要求。
12.4 受托人风险及防范措施。受托人风险指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项下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上述情况发生时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过往业绩和资质、相关监管机构的资格评定、信用状况等条件,严格、审慎地选择受托人,并根据信托资金保管人提供的信息监督信托财产的运作。信托受托人承诺专户专用,定期披露信息。
12.5 政策风险及防范措施。 政策风险指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国家有关经济、金融、证券、基金市场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理财计划所投资资金信托的开户、运作和收益,进而会影响理财计划收益。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理财计划产生重大影响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提前终止理财计划,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12.6 基金公司经营风险及防范措施: 基金公司经营风险指由于基金公司经营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理财计划的收益下降。理财计划管理人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两个方面进行评价。理财计划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详见第 6 条规定);同时, 理财计划管理人对市场和基金公司的信息密切跟踪,防止因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对理财计划造成损失。
12.7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指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能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第 3 条的规定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从而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理财产品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的成立。
12.8 提前终止风险及承担:提前终止风险指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能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第 9 条的规定决定提前终止理财计划,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情况。发生提前终止情形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提前终止风险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9 信息传递风险及承担:信息传递风险是指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产品信息,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理财计划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因信息传递风险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10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风险。
12.11 风险示例及测算:
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时产品净值为 1,购买份额为 10 万份,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比例为 30%,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比例为 50%,假定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所有股票、股票型基金一周内每天上涨 5%,产品总净值上涨:(30%+50%)×((1+5%)^5-1)=22.10%,产品净值 1.2210,投资者盈利金额为 10 万份×0.2210=22100 元。
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时产品净值为 1,购买份额为 10 万份,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比例为 10%,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比例为 20%,在一周内,最不利的情况下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所有股票、股票型基金每天均下跌 10%,产品总净值下跌:(10%+20%)×(1-(1-10%)
^5)=12.29%,产品净值 0.8771,投资者损失金额为 10 万份×(1-0.8771)=12290 元。 上述测算数据均为假设,净值测算中没有考虑到其他资产变动以及管理费用、交易费用
给理财产品净值带来变化,测算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
13、信息披露
13.1 定期报告。以下事项,理财计划管理人进行定期报告:
13.1.1 理财份额净值报告:理财计划建仓期结束之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理财份额净值,该理财份额净值未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理财计划管理人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理财份额净值,该理财份额净值为扣除当期计提的理财费用后的余额;理财计划开放日公布上个工作日的理财份额净值;如果某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则该日的理财份额净值为扣除当期计提的理财费用后的余额。
在开始办理理财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于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公布该开放日的理财份额净值和理财份额累计净值。
13.1.2 理财计划半年度报告:理财计划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半年度报告并公告。
13.1.3 理财计划年度报告: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年度报告并公告。
13.1.4 理财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3.2 临时报告:以下事项,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当进行临时报告:
13.2.1 理财计划变更、暂停办理或恢复办理申购、赎回。
13.2.2 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转换产品运作方式;产品募集期延长;投资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2.3 如本理财计划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理财计划管理人可变更本理财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并在变更生效前进行公告。
13.2.4 如理财计划提前成立或提前终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于提前成立日或提前终止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13.2.5 如理财计划变更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变更受托人或资金保管人。
13.2.6 如理财计划出现暂停申购或赎回、巨额赎回和延期支付的情形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和处理方法。
13.3 信息披露方式
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xxxx://xxx.xxx.xx)公告上述信息。投资者将及时登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特别提示:
14.1 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14.2 目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使用带有“基金”字样的账户、交易凭条、申请书、交易受理回执、确认书,代作办理业务的相应业务凭证,其中出现的“基金”字样,系指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与“基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
14.3 本产品说明书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及申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机构投资者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授权签字人签署;投资者还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交易结果需以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为准。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在其基础上做出的总协议修订版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风险揭示书
本产品为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可能遭受到的最不利投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第 12 条。)
风险评级:4 | 较高风险产品 | x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 动性较大的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机构投资者以及具有相关投资经验的进取型和成长型个人投资者。 |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个人投资者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确认栏: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签名: 年 月 日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签署此风险揭示书,视同签署产品说明书。个人投资者签字栏
机构投资者签章栏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经办: 复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