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暴雨:指降水量每小时在16mm(含)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mm(含)以上、或连续24小时在50mm(含)以上的降水。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农险浙江省地方财政水果收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产品基于浙江省新埭镇政府文件开发,浙江省其他市镇如适用本条款,可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适用本条款。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三条 水果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水果种植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投保人。种植面积在 5亩(不含)以下的种植户,经行政村统一组织后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果,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果”):
(一)品种适合当地种植;
(二)树龄处于结果盛期;
(三)植株生长正常;
(四)布局合理,行距规范,排水通畅,生长环境安全。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投保时,水果品种以及种植密度需在保单中具体列明。
第五条 下列水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水果;
(二)已经采摘的水果。
第六条 果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除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处于初产或衰产期的果园一般不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果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且损失率达到约定起赔标准(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基本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
2、风灾;
3、暴雨、冰雹;
4、冻害、倒春寒。
(二)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起的生物灾害。除另有约定外,约定起赔标准为10%。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毁树弃养行为或遭受灾害损失后放弃管理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药害、肥害;
(四)动物侵食践踏;
(五)非检疫性生物灾害;
(六)观察期xx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 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水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产量及保险约定单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约定单价(元/公斤)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产量、保险约定单价参照保险水果过去三年亩均产量、销售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观察期。保险标
的在观察期xx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协议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果种植的规定,做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水果种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果园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规定变更相应被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统一投保的可以为保险单复印件或保险凭证);
(二)出险通知书;
(三)损失清单;
(四)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如遭受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的交叉损失,应由双方合理确定非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金额后,再计算保险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未超过约定起赔标准(不含)时,保险人不进行赔偿;损失率超过约定起赔标准(含)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如下表)×损失面积(亩)×(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开花(花芽)期 | 20% |
坐果期 | 40% |
果实膨大期 | 75% |
成熟期 | 100% |
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就是否已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应当记录在案,可以商请农业技术部门给予鉴定或约定观察期(一般为 15 -30 天),以在观察期满以后的客观事实为定损和理赔的依据。
(二)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在成熟期之前发生部分损失的不发生赔偿,但保险人应当将受灾情况记录在案。待果实收获时,如预测的产量等于或高于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后的保险产量时也 不发生赔款;如预测的产量低于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后的保险产量的,按下列方式 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每亩预测产量(公斤/亩)] ×保险约定单价(元/公斤)×损失面积(亩)×(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水果实际种植面积。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部分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全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水果:指多汁且主要味觉为甜味和酸味,可食用的植物果实。分为浆果类、瓜果类、橘果类、核果类及仁果类,包括但不限于葡萄、柑橘、桃、梨、李、枇杷、无花果、猕猴桃等。
(二)损失率:损失率=[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每亩预测产量(公斤/亩)]/ 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
(三)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
(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四)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五)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六)风灾:指风速在17.2米/秒(含)以上,风力在8级(含)以上的自然风,包括台风、龙卷风等。
(七)暴雨:指降水量每小时在16mm(含)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mm(含)以上、或连续24小时在50mm(含)以上的降水。
(八)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
(含),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冻害:指连续七天内出现三天及以上天数日极端气温等于或低于-3℃。
(十)倒春寒:指入春以后到 5 月上旬,出现 3 个候的候平均气温低于同期常年值 1 摄氏度(含)以上。
(十一)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十二)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