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附件七)
(賠償義務機關全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字第 號
○○○於 年 月 日向本○○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年度賠議字第號),經協議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賠償義務機關首長職稱)○○○
(機關印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記:
本件協議未能成立,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權人得依法向○○地方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參考條文: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